A A
B B
DCCC 330/2022
C [2024] HKDC162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3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周子瑋(第一被告人)
J J
戴嘉平(第五被告人)
K 戴嘉正(第六被告人) K
袁恩霖(第七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N
日期: 2024 年 10 月 8 日
O O
出席人士: 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聘, P
Q 代表第一被告人 Q
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何律師事務所延
R R
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S S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
T 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T
U U
V V
-2-
A A
B B
關唐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
C 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C
控罪: [1]暴動(Riot)
D D
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1. 本案共有 9 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的控罪即控罪 H
一,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
I I
J J
2. 本席只處理本案的 4 名被告,即第一被告、第五被告、第
K 六被告和第七被告(下稱「D1」、「D5」、「D6」及「D7」)。各 K
被告否認控罪一。
L L
M M
3. 罪行詳情指 4 名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
N 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和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 N
與暴動。
O O
P 控方案情 P
Q Q
4. 關於案件的背景,控辯雙方沒有異議,有關詳情載於同意
R R
案情內。
S S
5. 控方指在 2019 年 7 月 1 日前有人在網上呼籲群眾集結,
T T
中斷 2019 年 7 月 1 日灣仔金紫荊廣場舉行的升旗儀式。關於當日早
U U
V V
-3-
A A
B B
上舉辦的任何公眾集會、遊行或聚集,警方並無發出任何「不反對通
C 知書」。 C
D D
6.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早上 5 時左右開始,數百人在演藝道
E E
與龍匯道交界聚集。早上 5 時 30 分,警方橫越車路組成防線,當中
F 包括面向龍合街的演藝道車路及面向龍匯道的分域碼頭街車道,以進 F
行驅散行動。
G G
H H
7. 自早上 5 時 30 分開始至早上 7 時 24 分,警方多次透過揚
I 聲器向車道的聚集人士發出警告,宣布該些人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 I
他們離開和停止向警方照射雷射光。
J J
K 8. 儘管警方發出警告,數百名示威者仍佔領涉案交界的車 K
L 道,與防線上的警方對峙。很多示威者戴口罩或防毒面罩、眼罩、手 L
套及頭盔。部分示威者派發保鮮紙,用來保護皮膚免受催淚氣體影
M M
響。示威者不斷大叫口號,又辱罵警方。金屬欄杆被人移除和用膠索
N N
帶綁成三角形。示威者在馬路上用該些三角形欄杆障礙物架設路障,
O 又拆散垃圾桶、巴士站及其他物件。他們張開雨傘並躲在傘陣後作掩 O
護避開警方。部分示威者用閃燈及雷射筆向警方照射雷射光,並向警
P P
方投擲不同的雜物攻擊警方及用雨傘襲擊警員。
Q Q
R 9. 除上述的案件背景外,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R
第 65C 條承認下列各項,詳情記錄在同意案情內:
S S
T (1) 案發現場照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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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C (2)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的新聞媒體片段; C
D D
(3) 警方拍攝的錄影片段;
E E
(4) 案發現場位置地圖;
F F
G G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於案發當日發出的新聞公告;
H H
(6) 錄影片段精華;及
I I
J (7) 本案所有的錄影片段及控方證物處理的連貫性、準 J
K
確性及呈堂性。 K
L L
10. 審訊時,控方一共傳召了 8 名控方證人作供,他們大部分
M 的證供辯方並不爭議,因此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形式將他 M
N
們的證人供詞納入證據,並在庭上再加以補充及接受辯方盤問。 N
O O
11. PW1 劉志峯督察(下稱「PW1」)於 2019 年 7 月 1 日 1400
P 時撰寫的證人供詞列作 P34。 P
Q Q
12. PW2 袁嘉宏高級督察(下稱「PW2」)於 2019 年 7 月 4
R R
日 1100 時撰寫的證人供詞呈堂為 P35。
S S
13. PW3 女警 25187(下稱「PW3」)經刪減的證人供詞列作
T T
P36,而 PW4 警長 34731(下稱「PW4」)則只是供辯方作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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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4. PW5 警員 22803(下稱「PW5」)於 2019 年 7 月 5 日 1100
C 時撰寫的經刪減的證人供詞呈堂為 P37。 C
D D
15. PW6 警員 25623(下稱「PW6」)於 2019 年 7 月 1 日 1430
E E
時撰寫的經刪減的證人供詞列作 P38。
F F
16. PW7 警員 19595(下稱「PW7」)於 2019 年 7 月 2 日 1500
G G
時撰寫的經刪減的證人供詞列作 P39。
H H
I
17. PW8 偵緝警員 15010(下稱「PW8」)於 2024 年 1 月 4 I
日 1000 時撰寫的經刪減的證人供詞列作 P40。
J J
K 本案的爭議點 K
L L
18. 各辯方律師皆已明言就案發當天發生暴動一事,他們並不
M M
爭議。辯方的立場是當天各名被告並沒有參與暴動,亦沒有參與非法
N 集會。相關被告只是身處現場的途人。 N
O O
關於暴動的範圍及時間
P P
Q 19. 控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219 段至第 229 段指出,本案的證 Q
人 PW1 至 PW3、PW5 至 PW7 的供詞及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錄影
R R
片段中可清楚反映案發當天 2019 年 7 月 1 日的現場情況。
S S
T 20. 控方表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早上 5 時左右開始,數百人 T
在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聚集。早上 5 時 30 分,警方橫越車路組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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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線,當中包括面向龍合街的演藝道車路及面向龍匯道的分域碼頭街車
C 道,以進行驅散行動。 C
D D
21. 早上 5 時 30 分至早上 6 時 30 分,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向
E E
車道的聚集人士發出警告,宣布該些人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離
F 開和停止向警方照射雷射光。 F
G G
22. 控方指出,儘管警方發出警告,數百名示威者仍佔領涉案
H H
交界的車道,與防線上的警方對峙。很多示威者戴上口罩或防毒面
I 罩、眼罩、手套及頭盔。部分示威者派發保鮮紙,用來保護皮膚免受 I
催淚氣體影響。示威者不斷大叫口號,又辱罵警方。金屬欄杆被人移
J J
除和用膠索帶綁成三角形。示威者在馬路上用該些三角形欄杆障礙物
K K
架設路障,又拆散垃圾桶、巴士站及其他物件。他們躲在傘陣後作掩
L 護避開警方。部分示威者用閃燈及雷射筆向警方照射雷射光。 L
M M
23. 早上 7 時 15 分左右,部分示威者把三角形欄杆障礙物推
N N
向警方,開始衝擊演藝道的警方防線。
O O
24. 警方因此於早上 7 時 15 分至早上 7 時 22 分開始驅散行
P P
動。警方防線沿演藝道車道向示威者推進,然後左轉入龍匯道。
Q Q
R
25. 警方防線移近示威者時,發生肢體及激烈衝突。示威者向 R
警方投擲物件(包括雞蛋、雨傘及水樽)、噴射液體,以及把三角形
S S
欄杆障礙物推向警方。部分前排示威者接觸到警務人員時用雨傘襲擊
T 對方。衝突期間,示威者躲在傘陣後作掩護。部分示威者向後退,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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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警方保持距離,其間把三角形欄杆障礙物往後拉。警方多次發出警
C 告,要求示威者散去但不果。 C
D D
26. 大部分示威者撤退至龍匯道,但繼續佔領車道。警方防線
E E
暫時停在夏慤道食水抽水站外,與示威者進行另一次對峙。與此同
F 時,部分示威者往龍和道方向逃去,在面向龍和道的龍合街與另一警 F
方防線對峙。
G G
H H
27. 早上 7 時 22 分至早上 7 時 24 分,示威者逗留在龍匯道車
I 道,大叫口號,辱罵警方,又躲在傘陣後作掩護與警方對峙。有人不 I
時向警方投擲物件(包括雞蛋、水樽、雨傘及散發刺激性氣體的煙霧
J J
餅)。部分示威者亦向警方照射雷射光。一個載有紙皮的紅色鐵籠車
K K
被人推向示威群眾前排,阻礙警方行動。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
L 威者散去但不果。 L
M M
28. 早上 7 時 24 分左右,警方沿龍匯道開始下一輪驅散行動。
N N
當警方防線接觸到示威者時,示威者用雨傘打警務人員,亦有人向警
O 方投擲物件。警方防線最終在中信大廈外停下,留守該處直至早上約 O
9 時 40 分。
P P
Q Q
29. 控方認為,從以上各類證據可見,案發當天在早上約 5
R 時 30 分至 7 時 30 分在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和龍合街一 R
帶發生了暴動,人數涉及千人,他們拆走馬路與行人路旁的欄杆,將
S S
欄杆紮成三角形用作堵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防止警方推進、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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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警員、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向警員拋擲雜物、用雨傘襲擊警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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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行為,期間亦見有示威者推出一架紅色鐵籠車
C 與警方對峙、亦有示威者替對方的手臂包上保鮮紙。因此,控方認為, C
他們的行為不但是有預謀且是有組織的,而這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
D D
為,控方指出,辯方是不爭議的。
E E
F 30. 針對 D1、D5、D6 和 D7 的控方案情,除上述的背景外, F
還涉及以下的情節。其中包括控方證人向在場示威者發出的口頭警告
G G
的情況。
H H
I 31. 0530 時至 0630 時期間,PW1 向在場示威人士共發出 27 I
次口頭警告。當中有 24 次的警告內容大約為「現場嘅示威人士,呢
J J
個係警方嘅警告,你哋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地立即散開」。
K K
L 32. 約在 0525 時,PW2 與隊員於夏慤道東行線近演藝道面向 L
添美道方向設置防線。當時於防線前距離約 100 米近添美道有數百名
M M
戴有頭盔及口罩的示威者佔據馬路並以雷射照明裝置照向防線中警
N N
務人員的眼部位置。期間,PW2 向防線前的示威者共發出 5 次口頭警
O 告,警告他們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命令他們立即離開,否則警方 O
將會使用武力將他們驅散並作出拘捕,但現場示威者沒有聽從警告離
P P
開並向防線中的警方叫囂「食屎啦」。同時 PW2 向防線前的示威者
Q Q
發出一次口頭警告,命令他們立即停止使用雷射裝置或照明裝置照向
R 現場警務人員。 R
S S
33. 至於臨近當天早上 7 時現場的環境,PW2 有以下的交代。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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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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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4. 同日約 0705 時,PW2 與隊員被調派至演藝道北行馬路面
C 向龍匯道方向設立警察防線,當時距離 PW2 約 20 米的位置有數百名 C
戴有頭盔及口罩的示威者於龍匯道聚集。他們當時正在拆毀龍匯道近
D D
演藝道一帶的欄杆並用膠索帶綁成三角形的路障,並在其後以此堵塞
E E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路口。在 PW2 觀察期間,上述示威者不斷高聲叫
F 囂如「屌你老母」、「死黑警」及指罵在場警務人員。 F
G G
35. 同日約 0714 時,於龍匯道近演藝道一帶的示威者突然將
H H
上述三角形的路障尖端指向 PW2 及隊員並沿演藝道北行線推向警員
I 於上址設立的防線,意圖以路障衝擊警方防線。PW2 隨即向在場示 I
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警告為「現場嘅示威者,呢個係警方發出嘅口
J J
頭警告,你哋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立即離開,否則警方將會使用
K K
武力將你哋驅散並會作出拘捕」,並由 PW2 的隊員向示威者展示一
L 面紅旗寫有「Stop Charging or We Use Force 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 L
M
力」
,但示威者並未理會警方警告並繼續推動路障衝擊警方防線。PW2 M
及隊員於是將防線向示威者推進並沿演藝道向北行及龍匯道向西行
N N
作出驅散。推進期間 PW2 於龍匯道一帶 Z 大隊的推進線後向示威者
O 不斷給予口頭警告,而示威者在 PW2 作出警告後並未理會及並未離 O
P 開現場,反而不斷以粗口叫囂如「屌你老母收皮啦」、「食屎啦你」, P
衝擊警方防線及向警方防線投擲包括水樽、雞蛋、雨傘及煙霧餅等物
Q Q
件。
R R
S 36. 於 0714 時至 0727 時在演藝道及龍匯道的驅散期間,PW2 S
共向示威者發出 11 次上述內容的口頭警告,並在警告時由隊員向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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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威者展示該面寫有警告字句的紅旗,但示威者一直未有理會警方的警
C 告並繼續衝擊警方防線及投擲上述物件。 C
D D
37. 同日約 0730 時,PW2 與隊員作出驅散至近龍匯道與添美
E E
道交界,並於上址停止推進及設立防線。在場示威者停止向警方作出
F 衝擊,但仍未有聽從警方指示離開並繼續向警員投擲水樽、雞蛋、雨 F
傘等物件。同時,再有示威者推出數個以欄杆製成的三角形路障。於
G G
0730 時至 0805 時在龍匯道與添美道交界中信大廈外,PW2 向在場示
H H
威者共發出 12 次口頭警告。警告後,示威者並未再有任何衝擊或襲
I 擊警務人員的行動但仍拒絕離開。 I
J J
38. 0715 時 PW3 在演藝道近龍匯道交界,現場有約 200-300
K K
名示威者在警方前約 100 米,大部分示威者身穿深色衫褲、戴上頭盔
L 及口罩,不斷高聲叫囂,亦有部分示威者手持雨傘,行車路及行人路 L
上則擺放了很多鐵欄及障礙物,警方不斷使用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
M M
告,要求他們離開,但示威者不但沒有聽從,反而開始使用鐵馬推向
N N
警方防線,於是警方開始向龍匯道方向推進及驅散示威者。
O O
關於 D1 被拘捕的情況
P P
Q Q
39. 案發當天約 0730 時,PW3 看到一名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短
R 褲的女子坐在中信大廈對面,近汽車咪錶停泊處的地上,即龍匯道東 R
行線馬路上靠近行人路處的地上。當時這名女子的頭正在流血,PW3
S S
於是上前協助處理這名女子(後稱「女傷者」)的傷口,而 PW3 的
T T
隊員則繼續向前推進。PW3 用繃帶按着女傷者頭上傷口,期間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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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出現。PW3 並不清楚這名男子從何處而來,這名男子短髮、
C 身穿黑色衫、頸上掛着一個眼罩,雙手前臂(手踭至手掌)包上保鮮 C
紙。PW3 沒有印象這名男子從何處而來,她第一眼看到他時他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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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傷者旁邊。
E E
F 40. 在 PW3 處理完女傷者後,她問這名男子「你喺度做咩」, F
這名男子回答「我諗住喺度幫啲受傷嘅人嘅」。基於這名男子的衣着
G G
打扮,及未有依照警方警告離開現場,PW3 懷疑這名男子參與「非
H H
法集結」因而以此罪名拘捕了這名男子,即 D1。PW3 說在她處理女
I 傷者時,在場還有 3 至 4 名警員一起處理女傷者。拘捕 D1 後,PW3 I
便將 D1 交予 DPC34731 看管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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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關於 D5 被拘捕的情況
L L
41. 2019 年 7 月 1 日 PW5 當值 PTU Z 連第 4 小隊,執行「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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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者行動」。當日 0530 時他與隊員在演藝道近龍匯道設立警方防線,
N N
現場有大批示威者集結。警方多次發出警告着令示威者離開,但示威
O 者未有理會。0715 時前排有示威者使用鐵馬組成三角障礙物,並推 O
向警方防線開始衝擊警方,於是 PW5 與隊員於演藝道向龍匯道向示
P P
威者推進,期間 PW5 需使用纖維警棍驅趕示威者及使用盾牌抵擋示
Q Q
威者投擲來的水樽、雜物。推進時 PW5 的位置在警隊的最前排,與
R 示威者距離約 10 米。 R
S S
42. 0725 時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有一紅色鐵籠車,約 1.7
T T
米高,1.5 米闊,從示威者後方被推向警方防線,PW5 大叫示威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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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衝擊警方,但警告無效,警方於是開始推進。期間 PW5 有揮動手
C 上的警棍以驅散示威者。由於警員與示威者非常接近,示威者不停揮 C
動他們手上的長傘以阻止警員前進。位於前排及後排的示威者也有如
D D
此做,他們使用的雨傘有些是張開的,有些則未有張開,PW5 利用
E E
手上的盾牌遮擋,有多名示威者用手上的長傘最尖的部分,「篤」向
F PW5 身邊的隊員,期間 PW5 有發出警告命令示威者停止這行為,但 F
示威者未有停止。此時 PW5 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即 D5)不斷用雨
G G
傘「篤」向他身邊的隊員,PW5 警告 D5 停止用雨傘「篤」向 PW5
H H
隊員,但 D5 並未有停止襲擊警員,D5 的行為阻礙了警方的推進,警
I 告無效後,PW5 便上前制服了 D5,把 D5 帶到龍匯道的汽車咪錶處, I
J
宣佈拘捕 D5。至於在制服 D5 期間,由於情況太混亂,D5 所用的雨 J
傘已不知所踪。辯方同意 PW5 在案發當日約 0725 時在龍匯道近中信
K K
大廈外制服了 D5,辯方亦同意 D5 其後被 PW5 拘捕(參看關於 D5
L L
的承認事實第 12 段)。
M M
43. PW5 第一眼看到 D5 時,D5 正在用雨傘「篤」PW5 的隊
N N
員;從第一眼看到 D5 至制服 D5,PW5 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 D5。
O O
44. PW5 表示當天他是在左一線行車線上近行人路處制服
P P
D5,PW5 確認是由他本人首先制服 D5 後,才有其他警員到來協助,
Q Q
是多於一名警員到來協助的,隨後才帶 D5 到咪錶處安置。PW5 表示
R P21 00:05:02 中高舉雙手的黑衣人便是 D5。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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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D6 被拘捕的情況
C C
45. 案發當天約 0725 時,PW6 與 Z3 及 Z4 隊員在龍匯道向立
D D
法會方向推進,Z4 隊員在靠近海邊的行車線推進,前面仍有大量示
E E
威者未有離開,因此 PW6 與隊員進行驅散,面向警方前排的多名示
F 威者利用手持的雨傘拍打 PW6 手持的長盾。於是 PW6 警告示威者的 F
做法乃屬於襲警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罪行,但警告無效。前方
G G
示威者繼續用雨傘攻擊他的長盾,其中攻擊他的男子(即後來 PW6
H H
拘捕的 D6),用雨傘「篤」向 PW6 的長盾及意圖推開 PW6,於是
I PW6 將 D6 制服,隨後帶 D6 到龍匯道行人路近咪錶位置坐下。PW6 I
指 D6 當時身穿黑衣黑褲。
J J
K K
46. PW6 說他當時手持的長盾約 1.5、1.6 米、闊約 3、4 米,
L 長盾是透明的,因此他能看到前方事物。多名示威者除了用雨傘打他 L
的長盾外,亦有打他身旁的隊員,但 PW6 不清楚他身旁的那一位同
M M
事被擊,因為當時示威者的行為已「打亂」警方的隊形。D6 是攻擊
N N
他的長盾的其中一人,D6 使用的雨傘是張開的,D6 利用雨傘頂部尖
O 的部分「篤」PW6 的長盾,D6 的雨傘有擊中 PW6 的長盾。PW6 指 O
他第一眼看到 D6 時是在推進期間,D6 用雨傘「篤」他的長盾,從那
P P
刻開始至制服 D6,期間 D6 從沒有離開他的視線。
Q Q
R 47. PW6 首先制服了 D6,由於 PW6 看到 D6 用雨傘「篤」自 R
己,他便將 D6 從示威者群中拉出,然後身旁的隊友便協助他帶 D6
S S
到龍匯道行人路近咪錶位處,此後便沒有再移動 D6。PW6 確認 P21
T T
00:05:02 中雙手戴着手套坐在地上的便是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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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8. PW6 說他並沒有檢取 D6 的雨傘,因為自己手持長盾、情
C 況混亂,因而沒有顧及那雨傘的去向。由於推進期間,不只 D6 一人 C
攻擊自己及隊員,因此他沒有顧及到那把雨傘。D6 同意他在案發日
D D
約 0725 時在龍匯道近中信大廈被警員制服及在同日約 0730 時被 PW6
E E
拘捕(參看關於 D6 的承認事實第 12 段)。
F F
關於 D7 被拘捕的情況
G G
H H
49. 案發當天約 0715 時 PW7 與隊員在演藝道面向龍匯道設立
I 防線,當時他與約 200 名示威者相距 20 米對峙,有些示威者打開雨 I
傘衝向警員組成的防線。警員向前驅趕示威者,由演藝道驅趕往龍匯
J J
道(即向西方向),期間警員有使用警棍。當 PW7 左轉驅散入龍匯
K K
道 5 米左右時,他看到一名戴上橙色電單車頭盔的男子(後來 PW7
L 拘捕了這名男子,即 D7)在地上,位置在警方防線內。 L
M M
50. PW7 上前控制了 D7,要求 D7 除下頭盔。PW7 第一次命
N N
令 D7 除下頭盔時,D7 沒有聽令照做,PW7 再次命令後,D7 才將頭
O 盔除下,期間有一名警長到來協助 PW7。PW7 確認了 D7 當時是清醒 O
及沒有受傷後,便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了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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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51. 在 PW7 看到 D7 在地上之前,PW7 看到一個戴上橙色頭
R 盔的人士站在示威者前方,PW7 對這個橙色頭盔有印象,頭盔上遮 R
面的玻璃是彩色反光的,從外面便看不到戴頭盔人的樣貌,PW7 相
S S
信他制服的 D7 便是這個站在示威者前方戴橙色頭盔的人,因為當時
T T
現場只有一名人士戴上橙色頭盔。當 PW7 處理 D7 時,他的隊員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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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西驅散示威者。PW7 確認 P26 07:21:31 時,畫面上坐在地上的人便
C 是 D7,地上的橙色頭盔便是他看到 D7 戴上的頭盔。畫面上 D7 的位 C
置便是 PW7 制服/拘捕 D7 的同一位置。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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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錄影片段能否看到有關被告在現場的情況
F F
52. PW8 被指派為 2019 年 7 月 1 日行動的調查員,負責觀看
G G
審視本案從不同渠道得到的相關片段,包括:
H H
I
(a) 警察拍攝的錄影片段; I
(b) 案發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J J
(c) 從互聯網上下載的錄影片段。
K K
53. PW8 需要從上述的錄影片段中審視查看本案被告是否曾
L L
於被捕前出現於片段中,以進行蒐證。在觀看這些錄影片段前,PW8
M M
先行翻閱本案的相片冊,相片冊內有各被告的外貌,案發當天的衣着
N 及裝備,例如背囊、帽、頭盔、防毒面具、護目鏡、護甲衣、手套、 N
O 手袖等等,從而掌握各被告外貌、衣着及裝備物件的特徵,以幫助他 O
在相關片段中尋找本案的被告。
P P
Q 54. PW8 於審視過程中以慢鏡、定格、重覆、放大等方式觀 Q
R
看片段,及於有需要時不斷翻閱本案的相片冊,並透過相片冊內被告 R
的外貌、衣着及裝備等特徵內容,及被告被捕地點位置等資訊與相關
S S
片段作參考比對。PW8 經仔細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後,發現到本案被
T 告於被捕前後曾出現於片段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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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W8 亦有審視中信大廈的電視錄影片段,及本案從互聯
C 網上下載的公開片段,但片段中沒有發現本案的 4 名被告。 C
D D
56. PW8 說他觀看過的警察錄影片段大概有 30 段之多(本案
E E
呈堂的只有其中的 10 段);網上下載的公開媒體片段,他共觀看了
F 6 段,片段總和大概 60 分鐘。中信大廈的 CCTV 則約 10 分鐘。因要 F
重複觀看,PW8 共花了約 400 小時觀看上述的所有片段。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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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當 PW8 在片段中看到某個被告時,他便會將那個畫面做
I 一個截圖並以紅筆和箭嘴顯示出被告。 I
J J
辯方案情(D1)
K K
58. 對於 D1 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1
L L
選擇作供,而除 D1 外,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
M M
定罪紀錄。
N N
59. D1 現年 39 歲,未婚,中五畢業,他現時與母親一同居住
O O
並在綠色力量團體工作,任職項目主任。案發時在 2019 年 7 月 1 日,
P P
他亦是在同一機構工作,而當時的職位是助理項目主任。他亦有紅十
Q 字會頒發的急救證書。 Q
R R
60. 有關 D1 的工作,D1 表示他需要帶一些參加者參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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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活動,例如植樹、山徑維修和潔淨沙灘的工作。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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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D1 表示在 2019 年 7 月 1 日凌晨大約 2 至 3 時左右,當時
C 他原本在家裏,但由於當晚失眠,所以便打算離家外出散心。於是 C
D1 便隨手拿起平常工作用的綠色背包,由屯門乘搭巴士到中環一
D D
帶,而他的背包內,有手套、護目鏡和紅色急救包。當天他穿着黑色
E E
上衣外出,而由於平日工作的需要,容易弄污衣服,所以他家裏大部
F 分的衣服都是黑色。 F
G G
62. D1 確認當天他被警方拘捕後在他的綠色背包內搜獲的物
H H
品,就是呈堂的證物 P1 護目鏡、P2 一對手套、P3 灰色口罩和 P4 兩
I 條多色的面巾。而證物 P16 照片冊內的照片,亦顯示了這些物品。他 I
亦指出,在紅色急救包內,有一些敷料、繃帶、鉸剪、膠布和消毒藥
J J
水等。
K K
L 63. D1 解釋這些物品在他平日工作上的使用用途。他表示, L
護目鏡用於戶外工作,他在樹林工作時會帶護目鏡保護眼睛。而口
M M
罩,他則會在做潔淨沙灘或者做回收工作,可能涉及垃圾處理時戴上
N N
口罩。至於手套,他亦會在戶外工作時,例如潔淨沙灘和在樹林工作
O 時戴上手套以保護自己雙手。而面巾,他則會在日常工作時用來束起 O
頭髮,或用作防曬或防蚊之用。
P P
Q Q
64. D1 表示,案發當天早上大約 7 時 20 分左右,當時他在龍
R 匯道附近,並見到一些示威人士在立法會附近,他亦看見警方在場的 R
情況。D1 形容他當時看見的情況似是兩方在對峙。於是出於好奇心,
S S
他便上前了解情況。在此之前,他原本是獨自在中環碼頭附近,並由
T T
中環碼頭一直沿海濱向灣仔方向步行散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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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1 亦表示,他看見警方與示威者有接觸。而他亦按當時
C 的情況向後退。其後,他看見一名女子,頭部疑似受傷,於是他便上 C
前協助該名女子。在庭上他確認 P41(11)相片截圖內的女子就是他當
D D
天協助的女子。他亦指出,當天他把該名女子帶到停車咪錶位的位
E E
置,對她的傷勢作初步了解。當時他發覺該名女子頭部流血,於是他
F 便從自己的背包內拿出急救包為該名女子止血。 F
G G
66. D1 指出,當時亦有一名穿着白色襯衫的警員,與他一起
H H
協助該名女子止血。D1 在庭上確認,辯方證物 D1-1 片段內出現的女
I 子、警員,以及急救包,就是他庭上證供所述的人物和物件。 I
J J
67. D1 解釋,當日他去到龍匯道一帶的時候,他看見地上有
K K
保鮮紙,所以他便用保鮮紙包住自己的前臂作保護前臂的用途。他在
L 庭上亦確認,P41 相片冊內每一張圈着的人士就是他本人。 L
M M
68. 關於 P41 相片冊內所顯示的情況,D1 解釋 P41(1)及(2)顯
N N
示了當時他站在示威者附近的位置而當時他是在現場觀察。
O O
69. 至於 P41(3),D1 解釋當時他在現場拾起了紅色的雨傘,
P P
並開始向後退。P41(5)及(6)都顯示了他當時轉身向後退的情況。而
Q Q
P41(4)、(8)及(9)亦顯示他當時在現場進行觀察的狀況。
R R
70. D1 指出 P41(10)顯示當時他身後有紅色鐵籠車出現,所以
S S
當時他因迴避紅色鐵籠車便站在截圖內顯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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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D1 解釋當天他在龍匯道和演藝道一帶出現的原因,並不
C 是打算參與任何遊行、示威或暴動。而當日他在該處,亦並非打算透 C
過逗留在現場去鼓勵或支持在場其他示威人士以壯大他們的聲勢。他
D D
在案發當日帶備紅色急救包亦並非是一早打算攜同此物品到現場協
E E
助或支援受傷的示威或暴動人士。
F F
72. D1 確認當日拘捕他的女警即 PW3 向他作出查問時,他回
G G
應她表示「我諗住喺度幫啲受傷嘅人」。當時他這樣的回應是表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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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幫助女傷者處理傷勢,所以他便作出這樣的回應。
I I
73. D1 亦否認他在案發當天在案發相關的現場有做過任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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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社會安寧或秩序的行為。他亦表示他當日沒有在龍匯道一帶參與任
K K
何暴動。
L L
辯方案情(D5)
M M
N 74. 對於 D5 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5 N
O 選擇作供,而除 D5 外,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D5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 O
定罪紀錄。
P P
Q 75. D5 在香港出生,現年 19 歲是一名二年級的大專學生。案 Q
R
發時在 2019 年 7 月 1 日的時候,他當時 14 歲,是一名中三學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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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D5 表示現時和案發的時候,他都是與父母及他的孿生兄
C 弟即 D6 在沙田同住。而他的祖父母在案發時是在灣仔居住,祖父母 C
非常疼愛他。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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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D5 表示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當時學校考試完結,而 7
F 月 1 日又是公眾假期,所以父親和他兩兄弟一同到祖父母家吃晚飯。 F
晚飯後他和 D6 在祖父母家中留宿。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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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D5 表示,7 月 1 日早上他和 D6 都比較早起床。兩人討論
I 了一件事,就是關於 6 月 30 日在金鐘添馬公園的位置有支持警察的 I
集會人士破壞了反修例人士的憑弔區和連儂牆。所以他們便想到該位
J J
置看破壞的情況。
K K
L 79. D5 亦表示他有留意時事,尤其是因為反修例事件的爆 L
發,學校內有同學不時討論。D5 指出,他留意到就同一事件不同傳
M M
媒有不同的報道方式,有些傳媒重點報道示威者違法,有些傳媒重點
N N
報道警察使用武力,所以他便想到現場親身看到底是怎樣的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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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D5 當時亦有考慮到人身安全,但由於當時屬於社會運動
P P
的初期,示威者大致和平有序,所以他和 D6 便決定前往金鐘了解情
Q Q
況。
R R
81. D5 指出,憑弔區和連儂牆的位置就是在貼近政府總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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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旁邊的樓梯。D5 確認在證物 D5-2(7)相片顯示了連儂牆及憑弔區的
T 位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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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D5 亦指出,他和 D6 當日即 7 月 1 日早上 6 時左右,兩人
C 由祖父母的家離開,由軒尼詩道往西行經過修頓球場後,一直向金鐘 C
方向步行到金鐘道,並沿樂禮道往政府總部方向行。他們沿海富中心
D D
行去行人天橋,上了行人天橋後,他已看見夏慤道有示威者,及看見
E E
示威者在堵路,及近灣仔方向有警察。
F F
83. D5 表示,他看見示威者與警察對峙,但雙方有一些距離
G G
分隔開。當時他有想過離開現場,因為離開祖父母的家時,他沒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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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會有警察及示威者。
I I
84. D5 確認就當天他所行的路線,證物 D5-2 的多張相片有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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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們當日途經的地方。
K K
L 85. D5 亦表示,他在行人天橋觀望了差不多 5 分鐘,看見警 L
察及示威者相距一段距離,雙方都沒有移動。而由於當時自己年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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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及他已經步行了 20 分鐘才到達,而憑弔區的位置亦離開他當時
N N
的位置很近,所以他就選擇去憑弔區及連儂牆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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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D5 指出,他看見憑弔區及連儂牆已經修復。之後他們便
P P
順道去煲底即立法會示威區的位置。他亦確認證物 D5-2(8)的相片顯
Q Q
示了煲底的位置。
R R
87. D5 表示當日大約早上 7 時左右,他們到達了立法會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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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而該處亦有大約幾十名示威者。他們身穿黑色衣服,並戴上頭盔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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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眼罩。D5 表示,他沒有與那些人討論任何事情,他亦不認識他們。
C 他打算看完立法會示威區後便離開。 C
D D
88. D5 表示,當時他和 D6 在立法會道出入口的位置準備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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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時,有一名男子行過來與他們傾談。該名男子戴眼鏡和口罩及身穿
F 黑色衣服,比起 D5 當時 1.75 米的高度矮少少。 F
G G
89. D5 亦表示,當時該名男子問他們來做甚麼?為何身上甚
H H
麼都沒有?連口罩也沒有一個。然後該名男子就在他的紅白藍袋內取
I 了一副透明護目鏡及一對手套遞給 D5。 I
J J
90. D5 表示,當時他馬上對該名男子說,他們不需要,他們
K 不是示威者。但該名男子再次將護目鏡和手套遞給他然後說「得啦, K
L 咁多嘢講,揸住,保護自己」。該名男子將這些物品交到 D5 的手上 L
後便轉身離開。
M M
N 91. D5 表示,當時他不知道怎樣處理手上的護目鏡和手套。 N
O 他便與 D6 討論如何處理這些物品。當時他們覺得該名男子沒有惡 O
意,而該名男子亦叫他們保護自己,所以商量完後,覺得將這些物品
P P
丟棄並不好,便打算離開時將物品還給該名男子。
Q Q
R
92. D5 自己拿護目鏡而他後來亦將手套交給 D6。D5 表示, R
當時他拿着護目鏡,他並沒有將護目鏡放入他當時背着的背包內。他
S S
亦確認在 P42(1-2)相片顯示他當時頸上掛了護目鏡,他的解釋是,由
T 於他不想用手拿着,所以只是隨便將護目鏡掛在頸上。他表示,他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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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沒有把護目鏡戴在眼上。P42(1)相片內亦顯示了當天他背着的背
C 包。 C
D D
93. D5 指出,他接過該名男子的物品後,便打算返回祖父母
E E
的家,所以他們便沿灣仔方向行,沿途經過龍匯道中信大廈,而當時
F 的時間是大約早上 7 時 15 分。 F
G G
94. D5 表示龍匯道中信大廈的位置與夏慤道一樣,都有示威
H H
者堵路,但兩邊的行人路是可以行走的。當時 D6 亦在他的身邊,兩
I 人一直在中信大廈對面的行人路往灣仔方向行走。一直行到巴士站的 I
位置,突然聲音嘈雜。
J J
K 95. D5 表示當時他未能看清楚前方有甚麼事情發生,但他看 K
L 見有示威者開始向後退。他看見這情況後,感到驚慌,雖然打算向灣 L
仔方向行,但由於看見示威者向後退,所以他亦向後退,而 D6 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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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退。
N N
O 96. D5 表示,由於當時他向後退的時候情況混亂,他亦感到 O
驚慌,所以沒有留意 D6 是否一直在他的身邊。他表示他一直去到立
P P
法會示威區的出入口時,看見周圍沒有人再跑,他才停下來,而當時
Q Q
D6 並不在他的身邊,他亦不知道 D6 在甚麼地方。
R R
97. 當時他想找回 D6,他認為沒有理由兩人一起出來,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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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不是一起回去。於是他便在立法會示威區出入口的位置周圍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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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找不到 D6,因此他便返回立法會道的迴旋處,然後在該位置繼續
C 找尋 D6。 C
D D
98. 不過他仍然找不到 D6,所以他便行去龍匯道最後看見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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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位置。於是他返回巴士站附近,便在該位置一直找尋 D6,然後他
F 才聽見 D6 在他身後的立法會方向叫他。然後 D6 便行到他身旁。 F
G G
99. 突然警察又再推進防線,於是他和 D6 一直向立法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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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退。當時周圍很多人,情況亦非常混亂而他就是在後退離開時,被
I 其他人撞到跌在地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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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當 D5 嘗試站起的時候,就有警員向他揮打警棍,亦有警
K 員叫他不要反抗及不要襲警。D5 便坐在地上高舉雙手。過了一會, K
L 警員叫他站起身。他便跟從指示開始行,亦高舉雙手,然後行到一邊 L
後警員叫他坐下。坐下的位置,就是 P42(2)相片顯示的位置。
M M
N 101. 關於他當天的衣着,他表示只是隨便在衣櫃裏拿取。他沒 N
O 有帶雨傘到現場,當天亦沒有人給他雨傘。他亦沒有拿過雨傘。他否 O
認用雨傘襲擊警員。他亦否認他曾在 P30(31)相片顯示的紅色鐵籠車
P P
位置出現並與警方對峙。他表示他沒有去到這麼前的位置。他亦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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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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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D5 確認 P17(1-3)相片顯示當日他的裝束及當日他亦有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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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電話。而 P21 片段時間 00:04:15 當中畫面顯示有灰色路牌的背面
T 及馬路地上有灰色雨傘,他都表示當日他沒有行前超越過這些位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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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D6)
C C
103. 對於 D6 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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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不過 D5 與 D6,是孿生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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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天他們兩人一起在案發現場出現,而 D5 的證供亦有涉及 D6
F 的情況。 F
G G
104. 代表 D6 的關大律師在書面陳詞指出,雖然 D6 選擇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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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但是 D5 選擇作供,而他的證供是包含了 D6 的案情,法庭要考
I 慮的是 D5 的證供是否真確或可能真確。 I
J J
105. 根據 D6 的代表大律師向 D5 指出的案情顯示,他們在案
K 發當天早上 6 時左右離開祖父母家。他與 D6 討論後決定去憑弔區、 K
L 連儂牆,及立法會示威區。D5 表示,穿黑衫的男子將手套及護目鏡 L
給了他後,他將手套轉交給 D6,但他沒有留意 D6 怎樣處理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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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06. 返回祖父母的家,他們選擇向龍匯道方向,這是他和 D6 N
O 共同的決定。他與 D6 曾經失散了一段大約 5 分鐘左右的時間。他與 O
D6 會合後,警方再次驅散示威者,他們便向立法會方向走。走的時
P P
候 D6 在他的旁邊,其後 D5 被示威者推跌,當刻他不知道 D6 是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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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旁邊。
R R
107. D5 表示,他聽從警員指示叫他起身行的時候,他才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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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在他身邊,而 D6 和他一樣都是坐着,然後被警員要求起身行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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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他亦指出,由他被人推跌至他再次見到 D6,期間相隔大概 20 至
C 30 秒,而這段時間期間周遭的情況十分混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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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D5 表示,當日由祖父母家中離開,直至被警員指示坐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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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都沒有與其他人聚集,他亦沒有雨傘,或帶頭盔、護目鏡和口罩,
F 及使用任何暴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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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D5 亦表示,D6 身穿的 T 裇心口白色的圖案,是一款名為
H Line’s friend 的圖案。這一件 T 裇是他的媽媽在淘寶購買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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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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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0. 對於 D7 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D7 K
選擇作供,而除 D7 外,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D7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
L L
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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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1. D7 現年 34 歲,案發時 29 歲。他的教育程度是大專高級 N
文憑。他表示他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案發時,他在車房任職維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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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每月收入大約港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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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12. D7 表示 2019 年 7 月 1 日被拘捕後,警方為他做了一個錄 Q
影會面,會面時他給予的答案他會採納為庭上證供的一部分。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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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D7 表示錄影會面的時間是當天晚上 7 時,他有些疲倦,
T 因為由前一晚至錄影,他一直沒有好好休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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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D7 指出,6 月 30 日晚上他已經去到立法會附近的地方,
C 而當晚他是在大約晚上 8 時至 9 時左右,由天水圍駕駛電單車出發。 C
他表示,當晚吃過晚飯後,由於 7 月 1 日放假不用上班而他看見新聞
D D
知道立法會示威區有一個追悼會舉行。由於自己沒有特別事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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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所以純粹出於「八卦一吓」,去看一看悼念是做些甚麼,所以吃
F 過晚飯後,便駕駛電單車外出。 F
G G
115. D7 表示,平日一般第二天需要上班時,他通常都是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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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時才睡覺。如果第二天放假,他通常都會駕駛電單車外出至深夜
I 三、四時,有時通宵達旦至第二天才回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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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D7 亦表示,6 月 30 日晚上大約 10 時左右,他駕駛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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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到金鐘廊樓下的免費電單車停泊處停泊了電單車。在庭上他呈上照
L 片,照片顯示他的電單車及他所佩戴的頭盔的模樣。他亦確認電單 L
車、頭盔和照片內顯示的手套,都是案發當日他所駕駛的電單車和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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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的頭盔和手套。他亦呈上照片,顯示當晚他在金鐘廊停泊電單車的
N N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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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D7 指出,當晚他將電單車停泊後,他除下了頭盔和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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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用手拿着,然後經海富中心旁的天橋到立法會示威區。他表示,由
Q Q
於他的電單車沒有放置物品的空間,所以他習慣泊好車後,用手拿着
R 頭盔。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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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D7 表示當日他的裝束,就是證物 D7-1 照片顯示的橙色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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盔。還有戴了紅黑色手套,及穿着了一件藍色牛仔褸和藍色牛仔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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啡色長靴和一條頭巾。當晚他沒有帶雨傘,去立法會示威區亦沒有相
C 約任何人一起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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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D7 表示他在立法會示威區逗留了一段時間周圍看,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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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下雨,他便和其他人一起在立法會示威區大樓底下避雨。他表示
F 他並不認識現場的人士,而當時是大約晚上 12 時至 1 時左右,即已 F
是 7 月 1 日的凌晨時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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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D7 表示,追悼會由於下雨的關係中斷。當時他見下雨後,
I 地上有很多積水,所以他便打算等待地上比較乾爽後才駕駛電單車離 I
開。因此,他在示威區旁邊有遮蓋的地方找了一處石躉的位置坐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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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由於他身旁有很多人,非常嘈雜,所以他只能閉目養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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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21. D7 表示,休息了一段時間後,他突然聽見有人大聲叫有 L
警員,而當時,他看見很多人向龍和道方向走出馬路,因此他亦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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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隨這些人士一齊向前行,打算去「八卦吓」,看發生了甚麼事。
N N
O 122. D7 的說法是,他跟着人群行了出去龍和道,見會展方向 O
有警察類似正在佈防,亦見示威者在警方對面一段距離集結。當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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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站在人群後面張望,主要看示威者在做甚麼,因為當時警員沒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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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動作。那時大約是 7 月 1 日早上 5 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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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D7 亦表示,他在龍和道看了一會後,又聽見其他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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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邊都有警察。他亦跟隨其他人向龍匯道方向行了過去,並看見龍
T 匯道及分域碼頭街交界都有示威者和警員。他便在龍匯道和分域碼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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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交界,四圍行四圍望。他已忘記了當時的確實時間,而當時他打算
C 去立法會示威區看有甚麼事情發生。他去到立法會示威區逗留一會, C
再返回龍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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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D7 表示,他在龍匯道都是四圍看,而當時大約是早上 7
F 時左右。他見示威者和警員,好像沒有甚麼動作出現,而當時他亦感 F
到肚餓,所以便打算離開。離開前,他到演藝道南行線示威者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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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隨便問了一名示威者問他們站在該處正在做甚麼。該名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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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表示,前方有警員,所以示威者就站在該位置。然後該名示威者
I 便問 D7「係唔係過嚟幫佢哋手」,他當時就否認並說不是幫手,及 I
表示自己是準備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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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該名示威者當時反問 D7「你着到咁樣都唔係嚟幫手」。
L D7 當時再次否認,並表示「我唔係嚟幫佢哋」。那時 D7 亦有做手勢, L
並用右手揮手及說「唔係」。該名示威者問他,周圍都是警員,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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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離開?D7 當時回應他說「我剛剛返過立法會示威區,嗰邊冇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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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喺向果一個方向走」。D7 同時亦有用手,指向立法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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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對話完畢後,D7 便行去了另一個位置打算離開龍匯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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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域碼頭街交界。不過當 D7 尚未離開時,他突然聽到在演藝道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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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方向非常嘈吵,亦看見很多人向演藝道方向湧去。當時他感覺好像
R 有些事情發生,所以他便打算看到底發生了甚麼事,看完後才離開。 R
於是他便行去人群後面看發生了甚麼事,為何如此嘈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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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D7 表示由於非常多人,他無法看清人群前面發生甚麼事
C 情。其後前面人群向後沖,他便發覺自己身處的位置變成在示威者最 C
前方。他的前方就是警察的防線。當他發現這情況時,他便打算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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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離開,但他發覺背後的背囊被人捉着,所以無法轉身。其後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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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方的人將他向警察防線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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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D7 表示,由於當時他無法轉身離開,所以他只能雙手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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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將身體烏低,然後用力用腳向後撐,令自己不被後方的人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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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後方的推力很大,所以他被後方的人推去了警方防線,並接觸到
I 警方的防線。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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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當時警方作出驅散行動,而 D7 前方的警員,及他左右的
K K
示威者及他在內便發生了接觸。警員揮動警棍及用盾牌驅散示威者,
L 之後示威者才向後退。D7 指出警員與他有接觸,而警員的盾牌向前 L
推及揮動警棍時亦有打中他。不過 D7 表示,由始至終他都只是維持
M M
雙手抱胸及用腳向前撐而身體向後推的姿勢,他沒有衝擊警員。
N N
O 130. 當時他一直都是頭戴着頭盔,而頭盔是會影響他的視線及 O
聽力。因為戴了頭盔後,會限制他的視線範圍,他只能直望前方,需
P P
要擰轉頭部他才能望見左右的情況。而聽覺亦會受到限制,聲音聽得
Q Q
沒有那麼清楚。他表示,他與示威者說話的時候,他都要將身體靠向
R 示威者並加手勢表達意思。 R
S S
131. 除了他剛剛提及的示威者外,D7 當日亦有問過其他人時
T T
間,因為他的手提電話放進了背包充電。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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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2. D7 表示他接觸防線,而示威者向後退,這樣的情況在很
C 短的時間內重複了兩至三次。他們與警察開始有少少距離,他感覺背 C
後抓着他的背包的力量消失,他便馬上轉身想逃離。但轉身後,他被
D D
其他人撞跌落地。當他想站起來的時候,已經被警員提起,推到去警
E E
察一邊被警員制服及拘捕。而被制服時,他是頭戴着頭盔,手戴着手
F 套及背着背包的。 F
G G
133. D7 否認他留在龍匯道是打算支持示威者,或幫助他們。
H H
他解釋,他留在該處,只是單純好奇想看發生甚麼事情,並想知道對
I 峙是做甚麼事情,並且當時他在龍匯道、龍和道和立法會示威區之間 I
四圍行四圍看,而並非只是逗留在龍匯道一個地方。他表示他並不認
J J
識現場任何一位示威者。
K K
L 134. 在庭上播放 P24,時段由 07:12:30 至 07:14:38。D7 表示 L
片段中顯示他有做出揮手的動作,當時他就是在表示「唔係嚟幫手」。
M M
07:13:41 的片段顯示當時的情況是他對示威者表示立法會方向嗰邊沒
N N
有警察,他會在那個方向離開,而片段中亦會見到他用右手指向立法
O 會方向。07:14:38 片段顯示,他面向立法會方向。 O
P P
135. 07:15:14 的片段顯示示威者將紅色鐵籠車推出,而 D7 表
Q Q
示在此之前現場沒有任何事情發生。
R R
136. 在庭上播放 P26 由 07:16:13 至 07:16:19 的時段,D7 確認
S S
片段內頭戴橙色頭盔的人就是他,而當時就是他被人推向前的情況。
T T
他亦表示,片段內可以看見他嘗試轉身但不成功。他又指出 07:17:0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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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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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顯示,頭戴着橙色頭盔的人就是他,而當時他的動作就是雙手抱
C 胸,身體烏低,並嘗試向後推。 C
D D
137. D7 亦指出,他從片段中看見,他右手邊有一名身穿黑色
E E
衣服的人,他認為就是該人捉着他的背包。他亦指出在 07:17:17 片段
F 顯示頭戴着橙色頭盔的人就是他,而畫面右方一名戴着白色頭盔、透 F
明眼罩,黑色口罩黑色短袖衣及淺色短褲和白色鞋的人士,此名人士
G G
當時捉着他的膊頭或者背包。
H H
I 138. D7 又指出片段時間 07:16:55 至 07:17:22 顯示他被人推到 I
最前方面對警察防線,而當時他的動作只是雙手抱胸並嘗試向後退,
J J
並沒有做其他任何動作。
K K
L 139. D7 解釋 6 月 30 日晚到達金鐘時,他除下了頭盔並且用手 L
拿着頭盔去立法會。期間一直是手持着頭盔而沒有戴上。直至 7 月 1
M M
日早上他跟隨其他人行去龍和道後,因為一直手持頭盔的時間很長覺
N N
得很累,所以就選擇戴上頭盔,讓手可以休息。其次,當時間中亦會
O 下雨,戴上頭盔可以擋雨,因為當時他沒有帶雨傘。 O
P P
140. D7 亦表示,在 7 月 1 日早上,當他在龍匯道及分域碼頭
Q Q
街交界時,他曾經有聽見透過擴音器的廣播,而當中印象比較深刻的
R 就是一把女聲,用揚聲器表示指相信現場示威者是和平理性,及現場 R
是沒有暴動,叫大家不要緊張。D7 表示,他相信這一番說話是警務
S S
人員說的,因為那是從警方防線一邊發出來的聲音。而記憶中他只是
T T
記得這一段說話,至於其他,他就沒有留意。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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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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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D7 表示片段中顯示他望向立法會方向,該刻他是打算離
C 開。當時地面仍然濕,但他感到肚餓,所以打算找地方吃早餐。然後 C
聽到有聲音,他便去看,那是大約早上 7 時多的情況。
D D
E E
142. D7 表示他留在現場,並沒有打算幫助示威者或支持示威
F 者。他留在現場,只是出於好奇,「想八卦一吓」。 F
G G
143. 關於 P44 照片冊內的照片,D7 確認照片中顯示了他。他
H H
指出 P44(2),即 P24 顯示時間為 07:12:10,是他打算離開現場之前的
I 情況。而 P44(4),即 P24 顯示時間為 07:12:33,顯示了他行去演藝道 I
西行線那邊的示威者的情況。
J J
K 144. D7 表示,在 P44(2)截圖顯示的位置他逗留了一段時間, K
L 他觀察到大部分示威者及警員都沒有任何動作。然後當時他開始感覺 L
肚餓,他亦想去問一問站在對峙位置的示威者在做甚麼事情,並打算
M M
如果沒有特別事情發生,他就離開現場去吃早餐。
N N
O 本席的分析 O
P P
145. 在本席未進行正式分析之前,本席提醒自己,由始至終,
Q 舉證責任都在控方,而各被告並沒有責任舉證。4 名被告都沒有任何 Q
R
刑事定罪紀錄,這表示在法理上,他們 4 人都是品格良好。因此他們 R
各人的犯案傾向性是較低的,而對他們各自的證言或有利的證供的可
S S
信性是較高的。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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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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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另外,D6 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不可置疑的權利。本
C 席不會因為他選擇不作供而會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揣測。 C
D D
147. 控方在她的書面結案陳詞內第 2 至 18 段列出了有關暴動
E E
罪的控罪元素。
F F
148. 控方指出,本案中各名被告的案情簡單,D1、D5、D6 及
G G
D7 各人都是基於好奇/「八卦」的原因而到了案發現場。當警方進行
H H
推進/拘捕時,除 D1 外,其餘 3 位的說法是他們被其他示威者/暴動
I 人士推跌地上,然後遭到警員拘捕;而 D6 亦爭議相關警員即 PW8 I
指他曾出現在 PW6 所指的示威者/暴動人士群中的位置及 D6 亦認為
J J
有關警員對他的指認是錯誤的。不過 D6 是同意在案發當日約 0725
K K
時他在龍匯道近中信大廈被警員制服後帶到龍匯道咪錶停泊處的行
L 人路旁(參看關於 D6 的承認事實第 12 段)。 L
M M
149. 控方的立場是,本案沒有證據基礎顯示全部或部分人認知
N N
或打算參與的原本計劃只是非法集結及沒有預期會出現暴動的情
O 況。因此被告他們並非說自己只是預期參與非法集結。 O
P P
150. 控方表示,針對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的行為及意圖,
Q Q
這屬於法庭在需要考慮所有情況後作出的事實裁決。法庭在考慮控方
R 所依賴的錄影片段、證人證供和被告身上所檢獲的裝備及證物後,裁 R
決有關被告是否暴動的參與者。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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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法庭也可以考慮本案的整體證供,如現場一眾示威者的裝
C 備和衣着是否雷同、類似行徑、被截停的位置等,讓法庭考慮個別被 C
告是否參與了現場的暴動及是否有參與其中的意圖。
D D
E E
152. 控方亦表示,若然被告在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前已經參
F 與,並在演變為暴動後繼續參與其中,這情形下已經存在堅實的證據 F
基礎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G G
H H
153. 就暴動罪的法律原則,控辯雙方並沒有太大的爭議。
I I
154. 除控方依賴的案例,並根據有關案例表述暴動罪的控罪元
J J
素外,本席亦考慮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梁天琦 [2020] 4
K HKLRD 462 案,該案亦有闡述相關的法律原則。簡單而言,犯案者 K
L 在控罪所指的時間及地點參與非法集結,繼而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作 L
為,犯案者集結在一起有其共同責任。
M M
N 155.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及律政司司長 訴 N
O 湯偉雄 [2021] HKCFA 37(“盧與湯案”)明確地分析和裁斷有關非 O
法集結和暴動的罪行元素。終審法院強調罪行「參與性」的本質
P P
(“participatory offences” 及 “the taking part point”)。涉案人士在案發
Q Q
現場並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但任何並非是「原初集結者」
(“constituent
R offenders”)亦有可能犯案,例如被捕者利便、協助或鼓勵他人犯案。 R
終審法院裁定基本的夥同犯案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並不適用
S S
(見該判案書第 63(a)段),但視乎證據,延伸的夥同犯案(Extended
T T
Joint Enterprise)則有可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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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在判斷一名被告是否有足夠程度參與
C 非法集結或暴動,特別是鼓勵性,要視乎所有環境證供和有關事實證 C
據及程度(見判案書第 85 段)。
D D
E E
157. 終審法院亦明言,法庭應當考慮非法集結式暴動的流動
F 性,不能以過份狹窄的角度來解讀。集結的地方和時段,任何有關受 F
影響的地區範圍,參與者相互的行為和溝通,以及滋擾時段的長短所
G G
帶來的證據都應一併考慮和評審。法庭應以務實的角度來看非法集結
H H
和暴動的時段(見判案書第 77 段)。
I I
158. 終審法院進一步闡述法庭的焦點是看看有沒有證據直接
J J
證明,或支持一項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指證被告便是參與非法集結
K K
或暴動的人。這包括被告被捕的位置和時間,被告在身上或管有的物
L 件例如頭盔、護甲、眼罩、防毒面具、無線通訊設備、膠帶、鐳射筆、 L
武器、攻擊性武器的物料等等(見判案書第 78 段)。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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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4 名被告都在現場被捕,這是不爭的事實。本席將根據上
O 述提及的法律原則,審視各名被告的所有情況。 O
P P
160. 本席認為,關鍵的問題是控方能否證明各被告參與性的犯
Q Q
罪意圖及各被告並不是過路人或旁觀者,而是參與了非法集結,繼而
R 演變為暴動的罪行的人士。當然僅僅在暴動現場現身或身在其中,並 R
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甚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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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本席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有其特別的犯罪性質,有別於
C 一些其他的刑事罪行,所以本席需要考慮 2019 年那一年社會的動盪 C
和政治氛圍,而不能單單看 7 月 1 日那一天所發生的事情,否則這是
D D
簡單化本案的內在複雜性,亦脫離現實。
E E
F 162. 法庭亦要考慮犯案者和案發環境的流動性(fluidity)。終 F
審法院在盧與湯二案便作出有指導性的見解和指引。
G G
H H
本席對各控方證人及各被告證供的評估
I I
關於 PW1 及 PW2 的證供的評估
J J
K 163. PW1 及 PW2 主要交代現場環境的情況,而辯方針對他們 K
兩人的盤問,亦主要是澄清現場的一些環境情況。辯方對於這兩名控
L L
方證人的證供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
M M
N 164. 此兩名控方證人觀看了一些錄影片段後,就畫面播放的情 N
況作出了解說,他們的說法亦吻合片段播放的情況。本席接納他們兩
O O
人的證供。
P P
Q 165. 除上述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是適用於所有各名被告外, Q
PW8 亦是另一名適用於所有被告的案情的控方證人。
R R
S S
關於 PW3 及 PW4 的證供的評估
T T
166. PW3 及 PW4 兩人的證供都與 D1 的案情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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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PW3 確認在 P28 07:29:09 時(與 P41(11)截圖的畫面相近)
C 畫面內看到的一男一女便是 D1 及女傷者,當時 PW3 還未拘捕 D1。 C
PW3 指出,她看到女傷者時,女傷者已坐在地上。
D D
E E
168. PW3 在看過辯方第一段錄影片段(辯方證物 D1)後,在
F 片段時間 00:00-05 螢幕上確認女傷者及一名穿白色衫的警務人員當 F
時正為女傷者處理傷口,但對於急救用物品是否由 D1 提供,她表示
G G
沒有印象。PW3 解釋她當時專注於處理女傷者,而當天她第一眼看
H H
到女傷者時,女傷者已在地上。當時她留意到已有警員在女傷者身
I 旁,但並未留意當時 D1 是否已在女傷者旁。PW3 表示她當時專注於 I
處理女傷者,因此沒有留意身邊其他人。
J J
K K
169. 辯方針對 PW3 的投訴主要是,PW3 沒有道出 D1 曾幫忙
L 處理女傷者傷口一事。辯方認為,根據辯方證物 D1-1 的錄影片段顯 L
示,一名穿白色衫的警務人員為女傷者處理傷口時,D1 已在女傷者
M M
旁邊。
N N
O 170. 從辯方證物 D1-1 的片段可見,當時圍繞着女傷者的人除 O
D1 外,還有一名人士及數名警員在一起處理女傷者。PW3 表示,對
P P
於急救物品是否由 D1 提供,她沒有印象,她亦表示她沒有留意 D1
Q Q
在女傷者旁邊。
R R
171. PW3 的證供亦顯示,對於控方證物 P28 07:29:09 時(與
S S
P41(11)截圖的畫面相近)的景象,這個景象顯示 D1 及女傷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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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景,她當日是沒有機會看到的,因為當時她尚未出現。她表示她
C 是在這個情景後才到女傷者旁邊。 C
D D
172. PW3 主問時的證供顯示,她沒有印象 D1 從何處而來。盤
E E
問時,對於 D1 當時在女傷者旁的說法,對此 PW3 表達她沒有留意。
F PW3 前後的說法是吻合的,並沒有矛盾。 F
G G
173. 本席認為,當時既然有多名人士圍繞着女傷者,D1 當時
H H
的存在並不一定是非常突出和顯眼而令 PW3 能馬上注意到他的存
I 在,因為 PW3 的證供顯示,她不是一直留意 D1,然後才拘捕 D1。 I
她是因為後來看到 D1 的衣着打扮及當時認為 D1 未有依照警方警告
J J
離開現場,她才懷疑 D1 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 D1。本席並不認為 PW3
K K
想淡化或迴避 D1 曾幫忙處理女傷者傷口,她只是對此事沒有印象。
L L
174. 關於 D1 有否幫助女傷者處理傷勢一事,本席會倚賴辯方
M M
證物 D1-1 錄影片段顯示的情況來作考慮。
N N
O 175. 辯方指出,PW3 曾問 D1「你喺度做乜」,D1 回答「我 O
諗住喺度幫啲受傷嘅人嘅」。辯方並沒有質疑兩人曾有這樣的對話而
P P
D1 在庭上也解釋了為何他說這句話和這句話的意思。
Q Q
R
176. 至於辯方要求傳召 PW4 作盤問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帶出 R
D1 當天有一個紅色的急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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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PW4 的證供顯示,他從 PW3 接收了 D1。PW4 指出 P29
C 08:14:39 時螢幕中央位置的是 D1,旁邊手持紅色袋的是他本人。 C
D D
178. PW4 同意螢幕中的紅色袋是一個急救包,是從 D1 處搜出
E E
的,但他忘記了內裏是否有膠布及剪刀。PW4 問 D1「係咪識急救」,
F D1 回答「識」。PW4 並沒有檢取急救包為證物,因為 PW4 相信 D1 F
當時身上的物品,即護目鏡、護頸布、手套皆與案有關,而急救包則
G G
不是。對於這些對話,辯方亦沒有質疑有關對話的內容。本席接納
H H
PW3 及 PW4 兩人的證供。
I I
關於 PW5 的證供的評估
J J
K 179. PW5 的證供主要針對 D5 的案情。PW5 被盤問時同意案 K
L 發前,他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 0810 時開始當值,直至案發時 7 月 1 L
日約 0725 經已當值了差不多 23 小時,期間他曾在政府總部及警察總
M M
部候命,但等候期間他並沒有時間睡覺。PW5 表示,在 2019 年 7 月
N N
1 日 0725 時,雖然他已當值了差不多 20 小時,但他的身體狀況如常,
O 並沒有影響到他執行任務。 O
P P
180. PW5 的證供顯示,案發當天 0715 時有示威者使用鐵馬組
Q Q
成障礙物,並將之推向警方防線開始衝擊警方,於是他與隊員於演藝
R 道向龍匯道向示威者推進,期間他需使用纖維警棍驅趕示威者及使用 R
盾牌抵擋示威者投擲來的水樽、雜物。推進時他的位置在警隊的最前
S S
排,與示威者相距約 1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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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0725 時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有一紅色鐵籠車從示威
C 者後方被推向警方防線。PW5 表示他大叫示威者停止衝擊警方,但 C
警告無效。於是警方開始推進。期間他有揮動手上的警棍以驅散示威
D D
者,由於警員與示威者非常接近,示威者不停揮動他們手上的長傘以
E E
阻止警員前進,位於前排及後排的示威者都有如此做,他們使用的雨
F 傘有些是張開的,有些則未有張開。 F
G G
182. PW5 表示,他利用手上的盾牌遮擋作保護,亦有多名示
H H
威者用手上的長傘最尖的部分「篤」PW5 身邊的隊員。期間 PW5 有
I 發出警告命令示威者停止這些行為,但是示威者未有停止。此時,PW5 I
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即 D5 不斷用雨傘「篤」向他身邊的隊員,PW5
J J
警告 D5 停止用雨傘「篤」向 PW5 的隊員,但 D5 並未有停止襲擊警
K K
員,PW5 便上前制服了 D5,並把 D5 帶到龍匯道的汽車咪錶處,宣
L 佈拘捕。 L
M M
183. 辯方對 PW5 的證供的質疑主要涉及幾個範疇,辯方指出
N N
其中一個環節就是,控方須透過 PW5 的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讓法
O 庭肯定當時用雨傘攻擊警員的人就是 D5。簡單而言,就是辯方認為, O
PW5 錯誤辨認用雨傘攻擊警員的人就是 D5。
P P
Q Q
184. PW5 否認辯方的指控,指他因為案發前已當值了 20 多個
R 小時,他在沒有休息、疲倦的情況下錯認了 D5。辯方的案情亦顯示, R
D5 被制服的位置並非是 PW5 描述的位置,所以本席認為,除了涉及
S S
辨認外,辯方的指控亦涉及質疑 PW5 描述襲擊一事的真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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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指出,PW5 承認他未能清楚描述他是
C 如何制服 D5 的,而原因是案發時距離現在已有四年多,期間他亦參 C
與了 10 多次驅散示威者的行動,而每次制服/拘捕的過程都相若。
D D
E E
186. PW5 表示,在 0725 時他看到的紅色鐵籠車是在他的前
F 方,但他不能確定是否「正」前方。他確認在推進時他有揮動右手手 F
上的警棍及左手持有圓形的盾牌。受襲擊時他手持盾牌在自己前方以
G G
保護自己面部,但透過這盾牌他是可以看到前方景象的。當時他觀察
H H
到多於一位示威者用雨傘「篤」他的隊員,這些雨傘有些是張開的,
I 有些並沒有張開。 I
J J
187. 對於 D5 的觀察,PW5 表示,雖然前排示威者有用張開的
K K
雨傘,但 PW5 指出,他仍能看到示威者的衣着樣貌。因為當時雙方
L 也是在郁動的,所以他可以從雨傘間的隙縫中看到示威者用雨傘向前 L
「篤」警員。
M M
N N
188. PW5 表示,他看到 D5 不停用雨傘「篤」他身旁的隊員,
O 印象中 D5 所用的雨傘是沒有張開的。當時 PW5 能夠看到 D5 的衣着, O
但不能確定 D5 的位置是在示威者中的那一排,因為他根本不知道示
P P
威者分了多少排,但他表示他肯定看到 D5。
Q Q
R 189. 根據 PW5 的觀察,他形容 D5 是黑色頭髮、約 1.75 米高、 R
瘦身材,及手持一把淺色的雨傘「篤」向他右方約 4-5 個身位距離的
S S
同事。PW5 表示他本人未有被 D5「篤」到身體。在警告 D5 停止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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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後,PW5 便上前制服(用手按着)D5,命令 D5 上前到龍匯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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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咪錶位坐下。他表示,他從第一眼看到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時,
C 直至制服對方,PW5 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他聲稱是 D5 的人士。 C
D D
190. PW5 將 D5 帶到龍匯道的汽車咪錶處宣佈拘捕,而辯方是
E E
同意拘捕 D5 的人是 PW5。
F F
191. PW5 表示,因事件至作供之時已相隔了一段長時間,他
G G
已記不起制服 D5 的詳情,例如按着 D5 身體的那一部分。他亦未有
H H
將如何制服 D5 的過程記錄在他的記事冊或供詞內。他制服了 D5 後
I 便將 D5 交給 DPC2337。 I
J J
192. PW5 否認他沒有看到 D5 用雨傘「篤」隊員及沒有看到
K D5 的衣着。他亦否認他對 D5 的形容是在後來制服了 D5 後才看到 K
L 的。他表示他確實是制服了 D5,而 D5 亦沒有反抗,隨後他便帶 D5 L
到一旁。
M M
N 193. 根據 PW5 的證供顯示,在作出觀察時他手上有盾牌保護 N
O 自己,所以本席認為,PW5 當時可以在相對安全的情況下觀察該名 O
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
P P
Q 194. PW5 的證供顯示,他看到前方有一名男子即 D5 不斷用雨 Q
R
傘「篤」向他身邊的隊員。他的證供也顯示他的觀察沒有中斷,而他 R
與該名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的距離亦是非常近的,因為當時 PW5
S S
身處在警方防線的前排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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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從相關錄影片段顯示,本席認為,雖然示威者有把雨傘打
C 開,但正如 PW5 所述,雙方都有郁動,而且警方的陣營是緩慢地推 C
進,而接觸到示威者的雨傘陣時,警方的陣營亦同樣是緩慢地推進,
D D
所以本席認為,PW5 除了可以在郁動期間觀察到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
E E
者的身分,然後將這名襲擊者抽出加以制服外,PW5 辨認襲擊者的
F 整個觀察過程亦是連貫而沒有中斷的。 F
G G
196. 不過辯方盤問時亦有質疑視線沒有中斷的說法,並投訴
H H
指,雖然 PW5 表示,D5 曾經使用雨傘攻擊警員,但 PW5 即使目光
I 從未離開過 D5,卻表示他並不知道 D5 用作「篤」警員的雨傘在制服 I
D5 後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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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PW5 的解釋是,他在制服 D5 期間,由於情況太混亂,
L D5 所用的雨傘已不知所踪。本席觀看了相關的錄影片段,本席認同 L
PW5 的說法指當時情況是混亂的,所以 PW5 未有顧及雨傘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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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亦是合情合理,因此本席接納 PW5 在這方面的解釋。
N N
O 198. 辯方的另一個投訴,就是指 PW5 在庭上作供時表示,D5 O
用雨傘襲擊他的同袍時,雨傘是沒有張開的,亦指前排示威者的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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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有張開,有些沒有打開,但辯方認為錄影片段都沒有顯示有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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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用沒有張開的雨傘「篤」警員,而 PW5 亦未能在錄影片段中認出
R 自己。PW5 在描述 D5 的服飾時,亦沒有提及 D5 有任何護目鏡,辯 R
方認為,PW5 的證供是不可信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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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有關 D5 被制服的位置,控辯雙方有不同的說法,PW5
C 指控方證物 P14 第 19 張相片上顯示的巴士站位置是他制服 D5 的大約 C
位置,但他不能確認是否就在巴士站旁邊。PW5 說當制服 D5 時,他
D D
不能確定是否有將 D5 按在地上。當天他只制服了一名示威者即 D5,
E E
但當時環境混亂、情況緊急,他(與隊員)在推進期間不斷受到攻擊,
F 以致在制服 D5 之際,他並沒有刻意地去想該如何制服 D5,或用甚麼 F
方法去制服 D5。
G G
H H
200. 關於制服的細節,本席認為 PW5 描述制服的過程,他雖
I 然沒有鉅細無遺地描述如何制服,但這些只是細節的問題。PW5 當 I
刻需要顧及觀察襲擊者,而且制服該名襲擊人士的過程所涉及的時間
J J
是相當快速的,本席認為,PW5 沒有可能能像錄像機般將整個過程
K K
鉅細無遺地一一陳述。
L L
201. 在錄影片段中,能夠看見出現了紅色鐵籠車的雨傘陣當中
M M
的示威者,有些示威者有戴上護目鏡和口罩,不過 D5 被拘捕後被帶
N N
到一旁坐下,他並沒有戴上護目鏡,他的護目鏡是掛在頸的位置。
O O
202. 本席認為,當時雨傘陣中的示威者互相靠攏,他們用雨傘
P P
組成雨傘陣阻擋警方前進,雨傘陣亦遮擋了示威者身軀和肢體的部
Q Q
分,所以本席認為,PW5 沒有提及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有護目鏡的
R 裝備掛在頸的位置,這並沒有與他觀看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的面部 R
有衝突。因為錄影片段可見 D5 並沒有戴上護目鏡,而辯方的案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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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指 D5 有戴上護目鏡,他的護目鏡是掛在頸的位置,而 PW5 在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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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該名他聲稱是 D5 的襲擊者時沒有提及該人頸上有任何物品,以當
C 時的環境來看,這並不出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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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至於辯方指,錄影片段沒有顯示有示威者用沒有張開的雨
E E
傘「篤」警員,而 PW5 亦未能在錄影片段中認出自己及 D5 被指稱所
F 作的襲擊行為,PW5 亦未能在錄影片段中指出相應的片段,這些投 F
訴,本席認為,投訴的重點就是指 PW5 的證供未能在錄影片段所顯
G G
示的情況中找出。這與在錄影片段中應該拍攝到 PW5 和 D5 但沒有顯
H H
示 PW5 所述的情況是有所不同和有分別的。
I I
204. PW5 指 P14 第 19 張相片上顯示的巴士站位置是他制服
J J
D5 的大約位置,但他不能確認是否就在巴士站旁邊。PW5 亦表示,
K K
當天他是在左一線行車線上近行人路制服 D5,他表示是由他本人首
L 先制服 D5 後,才有其他警員到來協助,隨後才帶 D5 到咪錶位安置, L
而 P21 00:05:02 中高舉雙手的黑衣人便是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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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辯方播放了 P25 07:25:00 至 07:26:38 時的錄影片段,PW5
O 說他未能確定片段內他本人的位置或 D5 的所在。在 07:26:04 時、 O
07:26:10、07:26:25 及 07:26:41 時的片段,他未能確認自己是否在畫
P P
面上,原因是片段的鏡頭太混亂,亦並非「wide shot」,他看不到鏡
Q Q
頭外的地方。他表示,該些片段亦反映不到他制服 D5 的位置。本席
R 觀看了有關的片段後,本席接受 PW5 的解釋。 R
S S
206. PW5 在觀看了 P21(東網)片段時間 00:04:10 至 0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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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他表示因畫面影像太矇,他未能確認鏡頭/畫面上是否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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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不同意當紅色鐵籠車出現時,D5 身處在 P21 00:41:15 畫面上顯
C 示馬路上一把灰色雨傘的位置。PW5 亦不同意 00:04:15 畫面上中間 C
位置、巴士站、行車路、雙黃線、有一班警員之處便是 D5 被制服的
D D
位置。
E E
F 207. PW5 否認 D5 是在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在地上後,嘗試站起 F
時,被其他警員打 D5 的手臂,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制服。PW5 對於辯
G G
方向他指出的辯方案情,他都一一堅定否認而沒有動搖。
H H
I 208. 本席認為,PW5 的證供是清楚和直接的。他的證供亦沒 I
有有違內在或然性或是有犯了固有不可能的地方。本席拒絕接納辯方
J J
對他的種種投訴。本席接納 PW5 的證供。
K K
L 209. 至於餘下的控方證人,本席會先處理 PW7 的證供的評 L
估,然後一併處理 PW6 及 PW8 的證供的評估。
M M
N 關於 PW7 的證供的評估 N
O O
210. 辯方並無爭議 D7 被拘捕一事。PW7 的證供顯示,他當日
P P
拘捕的人士便是他在拘捕該名人士前,PW7 曾見過的戴了橙色頭盔
Q 的人士即 D7。至於辯方對 PW7 的盤問,主要是澄清一些事項,而並 Q
R
非是為着質疑 PW7 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而提出發問。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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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PW7 表示拘捕 D7 時,他沒有留意 D7 是否有一個藍色的
C 背包,他本人沒有查看 D7 的身分證,他亦沒有留意是那位隊員做的。 C
PW7 同意控方證物 P26 07:22:52 畫面顯示 D7 從藍色背包中取出銀包。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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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席認為,縱然有些細節 PW7 未能一一指出,但這並不
F 影響 PW7 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F
G G
關於 PW6 及 PW8 的證供的評估
H H
I
213. PW6 的證供主要是針對 D6 的案情。PW6 表示,在案發 I
當天約 0725 時,警方組成了一條防線,與此同時,示威者亦組成一
J J
個傘陣。期間示威者推出紅色鐵籠車。驅散行動開始那一刻,他在隊
K 伍的前排,東行左一線。驅散示威者時,PW6 左手持長盾,但沒有 K
L 手持/使用警棍,推進期間他手上的長盾會與示威者有接觸,示威者 L
亦有後退,而示威者的雨傘陣向後退時有互相碰撞。
M M
N 214. PW6 表示,當時他有戴上頭盔,長盾的「握手位」並非 N
O 透明,並在長盾中間位置。他指由第一眼他看到 D6 攻擊自己至制服 O
D6,歷時在 1 分鐘之內。他指出,他看到 D6 用雨傘攻擊自己,他在
P P
空隙中看到 D6,隨即在人群中拉出 D6,混亂中他沒有理會 D6 那把
Q Q
雨傘,雨傘應該是遺留在龍匯道現場。PW6 表示,他第一眼看到 D6
R 時他已看到 D6 的容貌和衣着,他亦已將自己所記得的記錄下來。當 R
他從人群中拉出 D6 時,D6 有些少掙扎,將他拉出後他便沒有再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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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PW6 表示,在 P21 00:04:10 錄影片段中,鏡頭中間巴士站
C 橙色牌位置便是他制服 D6 的大約位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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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PW6 在觀看過 P21 00:04:19 至 00:04:28 片段後表示,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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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內他看不到自己,但在警員記事冊內,他記錄了「期後我帶 AP 到
F 龍匯道」,在庭上他解釋他確有與隊員帶 D6 到咪錶位置,雖則鏡頭 F
沒有拍攝到他本人「搭著」D6,但他表示他是在 D6 身旁「on guard」
G G
的。PW6 否認自己沒有制服 D6、帶 D6 到咪錶位、自己沒有撥開雨
H H
傘及 D6 沒有用雨傘「篤」自己等。
I I
217. PW6 指當他第一眼見到 D6 時,D6 身穿黑色衫黑色褲,
J J
而 PW6 亦確認在記事冊及證人供詞中他描述 D6 為「中國籍男子、身
K K
高約 1.75 米、瘦材、案發時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PW6 指就
L 當時他所能記憶的他便記錄下來,他同意除了這些外,D6 沒有特別 L
的特徵,而同場黑衣黑褲的人比比皆是。
M M
N N
218. PW6 看過 P28 07:28:18 至 07:29:34 的錄影片段後表示,他
O 沒有在片段中認出自己,畫面亦沒有顯示出 D6 用雨傘插向自己。PW6 O
同意畫面上顯示 D6 被制服的位置、同時有其他警員嘗試制服其他示
P P
威者、有多名示威者向後退/跑時與其他示威者產生碰撞、有示威者
Q Q
跌倒地上、多名示威者被警員制服及 PW6 制服 D6 的位置非常混亂
R 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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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至於 PW8,他的證供涉及 D1、D5 和 D7,基本上相關被
C 告的代表律師對 PW8 的證供並沒有質疑。至於代表 D6 的大律師,他 C
表示針對 PW8 的投訴其中關鍵的爭議就是他對 D6 的辨認。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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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控方指出,有關 D1 的辨認,在 PW8 觀看的片段中 D1 曾
F 出現的片段可見於 MFI-2,而關於 D1 的截圖則見於 P41(1-12)。截圖 F
冊 P41 中有些截圖是局部放大了的,以方便法庭清楚看到 D1 的衣
G G
着、裝扮及動作。PW8 指他能從片段中指認出 D1,是基於 D1 的容
H H
貌(D1 有鬍鬚)、衣着(黑色短袖衫的胸口位置有個白色單車圖案)、
I 孭着一個背囊、啡色短褲、雙手手臂有保鮮紙包着及啡色靴這些特 I
徵。辯方大律師不爭議截圖冊 P41 內 PW8 指認出的便是 D1。
J J
K K
221. 控方指出,就 D5 的辨認,PW8 指在片段中,只有在 P21
L (見 MFI-3)中能看到 D5,P42 的兩張截圖中可見到 D5。PW8 說他 L
能在片段中指認出 D5,是憑着 D5 的容貌、頭髮顏色、黑色短袖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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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而鞋是白色底這些特徵。辯方大律師不爭議截
N N
圖冊 P42 內 PW8 指認出的便是 D5。
O O
222. PW8 看過與 D7 有關的錄影片段(見 MFI-5)後指出片段
P P
內看到 D7 的畫面,他也有作出截圖,截圖上亦以紅筆圈起及箭嘴指
Q Q
出 D7。截圖冊呈堂為 P44(1-14)。
R R
223. PW8 指他是基於以下特徵而能指認出 D7。這些特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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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電單車頭盔、粉紅色長頭髮、深藍色長袖上衣、紅黑色手套、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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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長褲、咖啡色鞋、揹著藍色背囊、背囊上有白色字樣等。辯方不爭
C 議在片段中、截圖冊上圈出的人便是 D7。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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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控方指出,就 D6 的辯認,PW8 指在片段中,關於 D6 曾
E E
出現的錄影片段,可見於 MFI-4。PW8 指他在截圖冊 P43 內,亦以紅
F 色圈及箭嘴指認出 D6。PW8 能夠指認出 D6 是基於 D6 的容貌、黑色 F
短袖衫、衫的胸口位置有一個白色橢圓形圖案、雙手戴着白色手套、
G G
頭上有白色頭盔、黑色長褲、長褲側邊有兩條白色直間、黑色鞋及鞋
H H
有白色底等特徵。PW8 指出在截圖 P43(1)(2)內可以見到上述的部分
I 特徵;即白色頭盔、黑色 T 裇、T 裇心口前面有他曾描述的圖案。 I
J J
225. PW8 說截圖冊 P43(3)(4)亦可看到 D6 的白色頭盔、黑色 T
K K
裇心口前的圖案、黑色長褲、長褲側邊的白色間條。PW8 亦指出
L P43(5)(6)的截圖可看到 D6 的白色頭盔、黑色 T 裇心口上的圖案。至 L
於 P43(7)(8)則看到黑色 T 裇、手戴着手套、黑色長褲、長褲側邊的
M M
白色間條、黑色鞋、鞋底是白色的。
N N
O 226. 辯方的立場是 D6 只同意 P43(7)及(8)內顯示的是 D6,但 O
爭議其餘截圖/片段內 PW8 對 D6 的指認。
P P
Q Q
227. PW8 同意他辨認 D6 的基礎是基於容貌、衣服(T 裇及長
R 褲)及裝備,而 D6 T 裇上心口位置的圖案及長褲側邊的白色直間是 R
要點。不過 PW8 並不知道「Line’s Friend」這圖案屬於一個社交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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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知道這款 T 裇於淘寶有售,或是在年青人中相當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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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雖然 PW8 證供中表示,他辨認其中的一個基礎是基於容
C 貌,但他同意在截圖 P43(1)(3)(5)中是看不到該人的容貌的,因此 PW8 C
指出,他是基於 D6 的裝備及衣着作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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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至於截圖上 PW8 指是顯示了 D6 戴有口罩及護目鏡這
F 點,PW8 同意在庭上作供及他撰寫的供詞內均沒有提及這點。PW8 F
解釋當他觀看片段時,他有注意 D6 的裝備,即頭盔的顏色及種類,
G G
其次亦有看服裝,即衫、褲、鞋及手套等以作辨認,而非單憑口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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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目鏡,他亦沒有以此作為辨認基礎。
I I
230. PW8 同意在 P43(5)螢幕時間 07:19:08 後的片段並沒顯示
J J
D6 有戴上頭盔、護目鏡及口罩,而這些物品的去向他並無所知。至
K K
於 P43(7)(8)則顯示出 D6 長褲上的白色間是由腰部伸展至膝頭位置,
L 而並非伸展至腳眼。 L
M M
231. 截圖 P43(6)中可以見到 D6 的白色口罩,至於口罩下面的
N N
黃色帶,PW8 相信是頭盔的索帶垂了下來。
O O
232. PW8 並不同意他所指認出的人士並非 D6。至於他辨認
P P
D6 時沒有將口罩及護目鏡作為辨認基礎的原因是他認為這兩件物品
Q Q
難以作為基礎。他亦解釋作為辨認 D6 的 6 項基礎,他並非單一地看
R 其中一項,而是綜合多樣作基礎辨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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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相關的法律原則
C C
233. 控方根據錄影片段指出,D6 在被截停及制服之前,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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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發現場一帶出現,R v Turnbull [1976] 3 WLR 445 案就認人證據列
E E
出的指引適用於從影片及/或照片辨認犯案人(參 R v Murphy [1990] NI
F 306),R v Dodson & Williams (1984) 79 Cr App R 220 案,說明了相 F
片或錄影片段質素及清晰度的重要性。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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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在相關片段中被指稱是 D6 的人,都以物品掩蓋面貌,而
I 被指稱的人並不特別肥或瘦,因此只能基於穿戴的衣着及裝備作辨 I
認。此外,當日參與暴動的人數眾多,大多數人都是穿上黑色或深色
J J
衫褲,不少人戴上款式相同或接近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或護目鏡,
K K
而且案發期間示威者不停移動,更不時有人打開雨傘,阻礙了觀察。
L 另外,有部分片段由較遠距離拍攝,被指稱是 D6 的人變得相對細小 L
及模糊,亦增加了觀察的難度。因此,本席考慮辨認證供(即作出比
M M
對)時,須特別小心。
N N
O 235. 英國上訴法院在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O
App R 21 案說明最少在 4 種情況下,法庭容許一名證人可就辨認被告
P P
作供,第 3 種情況是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但用了相當時間檢視及分析
Q Q
現場的影像和照片,從而獲得特別的知識(special knowledge),是
R 陪審團所沒有的,而相關影像和照片又有提供予陪審團參考,證人便 R
可以憑藉比對現場影像及被告的近照,就前者中的是否就是被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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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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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PW8 的證供屬於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所指的
C 第 3 種情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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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案亦指出,法庭在考慮照片
E E
中顯示的犯案者身分這事實議題時,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和
F 犯案者的照片及作出比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香港特 F
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20] HKCFI 562 案裁定,在考慮辨認證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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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影片無法清楚拍攝到被告的容貌,法庭亦可考慮被告的其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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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包括他突出的衣着顏色、種類、設計、花紋、記認,身體特徵、
I 首飾或步行姿勢等等。 I
J J
238. 根據案發現場拍攝的影片及/或照片辨認犯案人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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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確保呈堂的影片及/或照片能足夠清晰地容許法庭利用照片和圖像
L 和犯人欄的被告作出比較。事實上,辨認影片及/或照片毋須由受過 L
專業訓練的專家作出。一般人,包括法官和陪審員,在適當的指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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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憑藉犯案人的影片及/或照片和犯人欄的被告比較,而裁定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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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否是同一人。此外,如果透過衣着作出比對,法庭必須小心處理
O 有機會有其他人可能會穿上相類似以至相同的衣着。 O
P P
239. 關於 PW8 對 D6 有爭議部分的辨認,簡單而言,辯方的
Q Q
說法就是不應倚賴 PW8 的辨認。
R R
240. PW8 呈遞了 8 張與 D6 相關的截圖,即 P43(1)至(8)。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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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稱該些截圖中用紅圈圈出戴白色頭盔的男子就是 D6。辯方並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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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P43(7)及(8)的人士是 D6,但辯方質疑 PW8 所說 P43(1)-(6)中用紅
C 圈圈出戴白色頭盔的男子(下稱「該男子」)是 D6。 C
D D
241. 辯方認為 PW8 的證供並不可靠,亦認為 PW8 的說法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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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固有不可能的情況。
F F
242. PW8 說他倚賴下列 6 個事項辨認出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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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 容貌; H
I
(2) 黑色短袖 T 裇,胸口有圖案; I
(3) 雙手白色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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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白色頭盔;
K (5) 黑色長褲,側邊有兩條白色直間;以及 K
L (6) 黑鞋白底。 L
M M
243. 至於辯方對 PW6 的投訴,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2 段指
N 出,辯方質疑 PW6 所說,在警方驅散過程中 D6 有使用雨傘「篤」警 N
O 員。 O
P P
244. 辯方指出,PW6 的證供主要指出他看見該男子用雨傘
Q 「篤」他的盾牌,他隨即將該男子從人群中拉出,並把他制服。最後 Q
R
PW6 帶該男子到停車場附近的行人路。但辯方認為 PW6 的證供與控 R
方的錄影片段完全不符,而 PW6 對該男子的描述亦與 D6 當天的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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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吻合。辯方且認為,PW6 的證供是前後不一,因此 PW6 的證供是
T 不可靠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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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辯方播放了兩段影片,分別為 P25 及 P28,而此兩段片段
C 都是由警員在現場拍攝的,記錄了警員在龍匯道在相關時段向西推進 C
的情況。辯方認為,兩段片段都看不見 PW6 所敘述的情況。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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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辯方強調,P28 是關鍵的片段,因拍攝的角度正正記錄了
F 警員在龍匯道東行線左一線推進的情況,而假若 PW6 所說的情況是 F
真確的,P28 沒有理由拍攝不到 PW6 描述的情況。
G G
H H
247. 辯方認為,或許 PW6 曾經制服過某人,但是這某人並不
I 是 D6,而是 PW6 誤認該位被他制服的人就是 D6。辯方指出,這說 I
法並不是憑空猜測,而是真實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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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48. 辯方指出在主問時,PW6 只形容該男子穿著黑衣及黑 K
L 褲。在盤問的時候,他同意他就該男子的第一次描述是在事發後在記 L
事簿內的描述,即「中國籍男子,身高約 1.75 米,瘦材,案發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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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他亦在他的證人口供內重覆了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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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49. PW6 表示,他有看清楚該男子的衣着,並已經將所有他 O
看見的記錄下來,但他同意這描述極為普通,並適用於大部分在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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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辯方認為,PW6 對該男子衣着的描述與 D6 的衣着不盡相同,
Q Q
特別是「黑色短袖衫」,因為 D6 的黑色短袖 T 裇是有一個明顯的圖
R 案,所以 PW6 沒有理由不把這一個描述記錄下來,而只形容為「黑 R
色短袖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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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PW6 的證供亦指他是帶 D6 前往行人路的警員,但是 P21
C 的紀錄並不是如此。辯方指,從相關截圖可以看見,帶 D6 前往行人 C
路的警員,是另有其人而不是 PW6。在盤問的時候,PW6 堅持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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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旁看守,只是鏡頭拍攝不到,但是辯方認為從整個 P21 片段的相關
E E
過程中或任何其他片段,PW6 都辨認不到他在旁邊看守的鏡頭紀錄。
F F
251. 辯方更指出,PW6 的警員記事冊紀錄及口供都紀載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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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我帶 AP(D6)到龍匯道近咪錶停泊處之行人路旁坐下」。辯方認
H H
為,PW6 將原本的說法即帶 D6 前往行人路的角色變為是在旁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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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本席認為,PW6 的證供一直都是說是由他制服 D6 並且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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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帶 D6 到龍匯道近咪錶停泊處之行人路旁坐下,但當他觀看了相
K K
關的錄影片段後,他所作出的解釋,顯示他處理被捕人士的角色加插
L 了他是在旁看守的警員,不過即使是這樣的解釋有關片段亦顯示不了 L
他在 D6 的身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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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本席認為,根據 PW6 在庭上的解釋,顯示已並非是由他
O 制服了 D6 後作為主要的警員帶有關被捕人士到相關的行人路旁坐 O
下,這的確與他自己的紀錄有着重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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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根據相關錄影片段顯示,帶 D6 前往行人路的警員,是另
R 有其人而不是 PW6。片段中亦無法看見 PW6 在 D6 身旁,反而是有 R
其他警員在旁而不是 PW6。本席認為,由於警員處理犯人的角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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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警員相應的職責亦會有所不同,所以警員必須清楚交代和記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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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負責處理犯人的角色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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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由於 PW6 在庭上解釋他由制服以至處理被他拘捕人士的
C 情況,與他當時記錄他擔當的職責和角色前後的說法不一樣。本席認 C
為,的確有機會存在出現如辯方所說或許 PW6 曾經制服過某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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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某人不是 D6,而是 PW6 誤認該位被他制服的人就是 D6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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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F F
256. 有關辯方對 PW8 的辨認的質疑,辯方不同意 P43(1)至(6)
G G
的人士是 D6。本席認為,既然 PW8 同意 P43(1)至(6)並不能見到截圖
H H
中的男子的容貌,PW8 的辨認便只能倚靠服飾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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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本席認為,PW8 事實上是倚靠 P43(7)(8)所顯示的 D6 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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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 P43(1)至(6)是否同一人。辯方表示,PW8 聲稱雖然他在觀看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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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的時候,有察覺護目鏡及口罩的存在,但是他的辨認並不倚賴護
L 目鏡及口罩。辯方認為,由於該名男子的裝備明顯地包括護目鏡及口 L
罩,因此這些裝備必然是辨認的其中的一個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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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辯方認為,P43(6)的實時時間約為 0723,地點為龍匯道近
O 中信大廈,P43(7)的實時時間約為 0727,地點為中信大廈對面咪錶停 O
車場,兩者時間相差約為 4 分鐘,地點相近。該名男子是戴上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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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目鏡及口罩的,而頭盔的黃色帶看來是扣上的,但是 D6 在被捕時
Q Q
是沒有這些裝備的,更重要的是 PW6 在描述「D6」的時候,亦沒有
R 提到過這些裝備,假若該名男子是 D6,在 D6 被拘捕時身上並沒有這 R
些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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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辯方亦認為,若推論 D6 可能是卸除了這些裝備,或可能
C 是在被制服的過程中,這些裝備掉落,則沒有證據支持這方面的辯證。 C
D D
260. 辯方指,卸除裝備和裝備掉下的可能性並不高。首先,
E E
P43(6)及 P43(7)兩者之間的時間相距甚短,而該時間正是示威者與警
F 察對峙的時候,該名男子佩戴該些裝備自然是作保護之用,他沒有理 F
由自行卸除這些裝備。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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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另外,該男子的頭盔佩帶是扣上的,意外掉下的可能性不
I 高,同樣地,護目鏡及口罩意外掉下的機會也不高。而且根據 PW6 I
的口供,「D6」是用雨傘保護自己的及他制服「D6」的過程所使用
J J
的武力也不大,裝備意外掉下的機會相對而言也不高。
K K
L 262. 辯方亦指,PW6 的證供顯示「D6」並沒有頭盔、護目鏡 L
及口罩這等裝備。辯方認為法庭根本無從稽考 PW6 口中的「D6」與
M M
D6 是否同一人。
N N
O 263. 辯方亦指出,該名男子 T 裇胸前的圖案,與 D6 黑色 T 裇 O
胸前的圖案,極為相似。不過本席須指出,辯方質疑 PW6 聲稱制服
P P
的人士是 PW6 誤認作 D6,而 PW6 聲稱制服的人士,PW6 在描述他
Q Q
的衣服時並沒有提及胸前有圖案,因此如果存在 PW6 誤認他制服及
R 交了給其他警員的人士是 D6,那麼他曾經制服的人士身穿的黑色 T R
裇,根據 PW6 的描述是沒有提及 T 裇胸前是有圖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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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因此,本席認為 PW6 有機會出現誤認他制服的人就是 D6
C 的情況,不過 D6 同意他在相關時段在龍匯道近中信大廈被警員制 C
服,所以 PW8 所指 P43(7)(8)內所顯示的 D6 是否就是 P43(1)至(6) 的
D D
人仍然是一項重要的議題。
E E
F 265. 本席認同辯方的觀察,由於該名男子的裝備明顯地包括護 F
目鏡、口罩及頭盔,因此這些物品亦必然是屬於辨認的其中一個重要
G G
元素,因為這三樣裝備正正遮蓋了相關人士大部分的面部和頭部,因
H H
此根本無法從樣貌作辨認,而只單憑以衣着同款作為主要考慮的因
I 素,但 D6 又没有該人的其中 3 項裝備,這樣的辨認便會存在不穩妥, I
因為在本案中本席不能排除有機會出現有其他人穿上與 D6 同樣的衣
J J
着,因此本席只接納 P43(7)及(8)顯示了 D6。
K K
L 關於 D1 證供的評估 L
M M
266. 主控針對 D1 的盤問,除了關乎 D1 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外,
N N
還涉及圍繞 D1 案發當天到案發現場的目的、配戴上的裝備和到達後
O 逗留的原因及在現場時看到情況後 D1 的相關行為。 O
P P
267. 辯方認為,D1 對於他自己當日的衣着和裝備已作出了合
Q Q
理的解釋,亦就控方盤問時針對他的環節和問題給予了合情合理的解
R 釋。 R
S S
268. 辯方亦強調,D1 回答 PW3 查詢時,他解釋「我諗住喺度
T 幫啲受傷嘅人嘅」,他之所以作此回覆,是因為他正在幫忙女傷者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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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傷勢。從辯方證物 D1-1 的片段顯示,D1 在 PW3 未到達前,他曾
C 與在場警員協助處理女傷者的傷勢。對於 D1 與 PW3 的對話內容,本 C
席會以對他最有利的方式作考慮。因此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指,D1
D D
回應 PW3 的查詢時是表達他正在幫忙女傷者處理傷勢。
E E
F 269. 關於 D1 為何深夜離家的原因,他解釋,案發當晚他失眠, F
他沒有選擇留在家中是因為他自己比較喜歡戶外,所以他便選擇外出
G G
散心。雖然他同意他可以在住所附近散心,亦可以到住所附近的屯門
H H
碼頭散心,而步行到屯門碼頭亦只需要大約 10 至 15 分鐘的時間,但
I 他表示由於他平日工作有壓力,所以他希望離開住所附近的範圍,亦 I
希望到平日少去的地方,因此他便選擇到中環碼頭。
J J
K K
270. 當晚 D1 離家外出的時間大約是凌晨二至三時,他步行 5
L 分鐘左右便到附近的巴士站,乘坐通宵巴士。當晚他乘搭了 N962 到 L
中環碼頭附近散心。他解釋,當晚他大約等了 5 分鐘左右,便上了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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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然後經過大約一個小時左右,他便到達中環。到達中環的時間大
N N
約是凌晨三時至四時左右。
O O
271. D1 表示他在海港政府大樓下車,而附近有港外線碼頭。
P P
他便在碼頭附近邊行邊站,有時亦會坐一會。他亦表示他在中環大約
Q Q
逗留了 1 小時左右,然後便向灣仔分域碼頭方向行,當時大約是早上
R 五時至六時左右。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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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主控認為 D1 的解釋不合情理,因為 D1 離家時已是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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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三時,他仍然選擇由屯門到中環,從 D1 耗費的時間來看,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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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 D1 到中環的目的,並認為 D1 打算整個晚上都是在外逗留。辯
C 方則認為,D1 已盡其所能,將案發經過如實向法庭講述。 C
D D
273. 從 D1 的解釋來看,屯門和中環同樣有碼頭,他捨近取遠
E E
的原因是希望離開住所附近的範圍到平日少去的地方。為此,他專程
F 乘搭通宵巴士到中環。他亦知道來回車程需耗費兩小時。 F
G G
274. 在庭上 D1 亦表示他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知道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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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社會事件發生。而他從電視亦看到及得悉立法會有示威,及警方有
I 發射過催淚煙。他也表示從電視上他都看見示威者是身穿黑色衣服, I
他們戴上護目鏡和口罩及手持張開的雨傘與警方對峙。他亦從新聞中
J J
知道甚麼事件引致暴動發生。
K K
L 275. 本席認為,D1 在案發當天是知道在示威現場逗留會有一 L
定的危險,因為從他的認知中,他已知道示威者與警方會出現對峙及
M M
警方亦有機會會發射催淚煙。
N N
O 276. 另外,從 D1 的解釋來看,他在港外線碼頭附近逗留了一 O
個小時。然後他向灣仔添馬公園方向行。他的說法是,到添馬公園後,
P P
他就看見立法會附近有一些人。於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便去了立
Q Q
法會道及龍匯道一帶看該處有甚麼事情會發生。
R R
277. D1 表示,由於他看見一些示威者和警方對峙,而他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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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見整個狀況,所以在好奇心驅使下,他便在當日大約早上六時至
T 七時左右去到控方證物 P41(1)顯示的龍匯道位置看到底發生了甚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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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有關的截圖顯示他在示威者的當中。他同意他不需要去到該位置
C 才能了解發生了甚麼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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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從控方證物 P41(11)顯示(實時約 07:27 時),D1 當時在
E E
現場尚未被警員拘捕。那麼他到達現場後並在現場逗留至被拘捕,已
F 逗留了一段時間。 F
G G
279. D1 解釋,當日他去到龍匯道一帶的時候,他看見地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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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鮮紙,所以他便用保鮮紙包住自己的前臂作保護前臂的用途。他在
I 庭上亦確認,P41 相片冊內每一張圈着的人是他本人。 I
J J
280. 關於 P41 相片冊內所顯示的情況,D1 解釋 P41(1)及(2)(實
K 時約 07:21 時)顯示了當時他站在示威者附近的位置(中環龍匯道近 K
L 中信大廈),而當時他是在現場觀察。截圖可見,大量示威者撐起雨 L
傘,亦有示威者手執欄杆,而警員亦與這些示威者近距離對峙。P41(1)
M M
的截圖紅圈位置就是 D1 的位置。本席認為,他在該位置應該能夠清
N N
楚看見示威者與警員對峙的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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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根據控方證物 P41 的截圖顯示,在 P41(3)(實時約 07:21
P P
時),截圖顯示 D1 手持一把雨傘。截圖畫面亦有顯示,示威者手持
Q Q
欄杆,而 D1 身在示威者當中。他解釋當時他在現場拾起了紅色的雨
R 傘,並開始向後退。本席認為,他在該位置亦應該感到當時場面的混 R
亂和存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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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至於 P41(4)、(8)及(9)(實時約 07:21 時至 07:22 時)(位
C 置在龍匯道近中信大廈),D1 表示他當時是在現場進行觀察。從截 C
圖 P41(4)可見,警方已進行驅散示威者的行動。如果 D1 表示他純粹
D D
因為好奇而深入示威者群中,他已親身經歷,體驗了示威者與警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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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的情況。當時他亦應該會感受到示威者使用暴力的情況,他自己甚
F 至拾起地上的雨傘,而當時有不少的示威者都撐起了雨傘組成雨傘陣 F
與警方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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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如果 D1 只是出於好奇,這樣的經歷,他理應感受到實在
I 的危險,但他沒有選擇遠離示威者。他解釋他選擇後退和觀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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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D1 同意根據控方證物 P41(5)截圖顯示,他是站在示威者
K K
前排面向警員。他解釋,由於當時示威者向後行,才令他的位置變成
L 截圖中所顯示的他在前排的位置。他同意他在龍匯道時,他是可以離 L
開,但他選擇進入示威者當中,只是因為出於好奇,而並非是為了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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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示威者的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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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85. D1 亦解釋為何他會去到示威者當中,而並非站在旁邊觀 O
望。他的解釋是,因為當時他並不察覺到他已置身於示威者中間及在
P P
示威者的前排。他表示他是由立法會方向步行到龍匯道,當時人群相
Q Q
對鬆散。他同意他有聽到警員發出警告叫示威者離開,當時他亦準備
R 離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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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D1 亦表示,他在未到達控方證物 P41(1)的位置前,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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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戴上護目鏡會比較安全,所以他便戴上了護目鏡,同時他亦戴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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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和頸巾。他亦同意他是未去到示威者的中間位置他已戴上這些物
C 品。他指出因為警員與示威者對峙,他不知道接着事態會如何發展, C
他認為有機會會有危險傷害到自己。他擔心可能會有物件撞到他的頭
D D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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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87. D1 亦同意他戴上了工作用的厚身手套。他解釋戴上的原 F
因亦是為了保護的作用。他表示有機會有雜物飛向他的頭部時,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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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帶了手套,可以用作防禦之用或撥走雜物。他亦同意他的手臂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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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着保鮮紙外,亦戴了藍色的手袖,他表示日常工作時他都會佩戴藍
I 色的手袖。他記憶中,應該左右手臂都是這樣裝備了保鮮紙和手袖, I
用作保護整條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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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88. 從 D1 的證供顯示,他不是看到正在有危險發生,所以才
L 戴上裝備來保護自己。他是未雨綢繆,預先將自己裝備好,他的做法 L
明顯是他知道他準備到及逗留在示威者當中的位置,是會有危險的,
M M
但他仍準備去到示威者當中與他們近距離接觸。
N N
O 289. D1 甚至在地上拾起保鮮紙包上雙臂及拾起雨傘拿在手 O
中,但他都沒有選擇盡快遠離示威者,去到安全的地方。
P P
Q Q
290. 本席觀看了控方證物 P25 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中信大廈
R 對出馬路,出現紅色鐵籠車及雨傘陣之前的一段時間,警員已在早前 R
作出了一輪驅散行動及制服為數不少的示威者。警方推進之後,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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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才在中信大廈對出馬路與由示威者組成的雨傘陣對峙。雙方對峙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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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段時間,然後警方才慢慢推進,推向示威者驅散由示威者組成的
C 雨傘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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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在警方與示威者在中信大廈對出的馬路對峙時,當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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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紅色鐵籠車推出的那一刻,可見 D1 就在示威者的雨傘陣當中。明
F 顯地,他之前可以離開而去到安全的地方,他都没有這樣做,反而留 F
在示威者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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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如果 D1 只是為了好奇,他無需要近距離與示威者在一
I 起。尤其是當示威者有所行動時,如果他仍然選擇近距離與示威者在 I
一起,他必然會受到波及,他亦應該會知道會有這樣的危險,更何況
J J
警方已在前一段的時間作出了大規模的驅散行動。D1 沒有理由不選
K K
擇離開,反而與示威者並列在雨傘陣當中。
L L
293. 從截圖 P41(10)可見(實時 07:25 時)(位置在龍匯道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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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大廈),示威者再次組成防線,並撐起雨傘組成雨傘陣。D1 指
N N
出 P41(10)顯示當時他身後有紅色鐵籠車出現,所以當時他迴避紅色
O 鐵籠車便站在截圖內顯示的位置。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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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本席不相信 D1 所說的好奇心會驅使 D1 在見到警員驅散
Q Q
示威者後,仍繼續逗留在示威者雨傘陣當中,而沒有遠離他們。甚至
R 有示威者將紅色鐵籠車推出,D1 仍然沒有遠離示威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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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當時 D1 一身的裝扮,以至身處於示威者當中,他沒有理
T 由不擔心警員作驅散行動時,會把他當作是示威者的其中一名成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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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未到示威者當中,他都懂得戴上全身的裝備保護自己,並表示這
C 一身的裝備如何可以保護自己免受傷害,那麼當他看見警員已再次進 C
行部署驅散示威者時,而示威者亦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他沒有理
D D
由還不離開示威者的雨傘陣,並遠離他們到安全的地方。
E E
F 296. 本席不相信亦不接納 D1 只是因為好奇,而選擇戴上當時 F
一身的裝備,然後選擇在不同的時段和位置都身處在示威者當中。本
G G
席拒絕接納他給予逗留在現場的原因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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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關於 D5 證供的評估 I
J J
297. 主控針對 D5 的盤問,除了關乎 D5 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外,
K 還涉及圍繞 D5 案發當天到案發現場的目的、身上的服飾、配戴上的 K
L 裝備和到達後逗留的原因及在現場時看到情況後 D5 的相關行為。 L
M M
298. 至於代表 D6 的律師對 D5 的盤問方向,主要是帶出與 D6
N 相關的案情。被 D6 的代表律師盤問時,D5 的證供顯示,他們在案發 N
O 當天早上 6 時左右離開祖父母家。他與 D6 討論後決定去憑弔區、連 O
儂牆及立法會示威區。
P P
Q 299. D5 表示,一名穿黑衫的男子將手套及護目鏡給了他後, Q
R
他將手套轉交給 D6,但他沒有留意 D6 怎樣處理手套。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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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D5 表示,對於當天打算返回祖父母家的路線,他們選擇
T 向龍匯道方向是他和 D6 共同的決定。而在現場他與 D6 曾經失散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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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大約 5 分鐘左右的時間。他與 D6 匯合後,警方再次驅散示威者,
C 他們便向立法會方向走。走的時候 D6 在他的旁邊,其後他被示威者 C
推跌,當刻他不知道 D6 是否在他的旁邊。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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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D5 亦表示,他聽從警員指示叫他起身行的時候,他才發
F 覺 D6 在他身邊,而 D6 和他一樣當時都是坐着,然後被警員要求起 F
身行到一旁。他亦指出,由他被人推跌至他再次見到 D6,期間相隔
G G
了大概 20 至 30 秒,而這段期間周遭的情況十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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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02. D5 表示,當日由祖父母家中離開,直至被警員指示坐低, I
D6 都沒有與其他人聚集,他亦沒有用雨傘,或戴頭盔、護目鏡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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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及使用任何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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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03. D5 的代表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21 段和 22 段對 D5 的衣 L
着和頸上的護目鏡作出了分析。辯方認為,有關 D5 的衣着,D5 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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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是合乎邏輯的,而 D5 在控方的盤問下,他的證供亦沒有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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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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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至於頸上的護目鏡,辯方認為,D5 的解釋不是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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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時正處於社會運動初期,而在這些活動的現場當中不乏派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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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的人,所以辯方認為,對於 D5 的說法不能說是不合理,或不能說
R 是沒有可能是真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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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根據 D5 的證供顯示,他在 6 月 30 日由家中出發到祖父
T 母家所穿着的衣服直至 7 月 1 日去憑弔區及連儂牆所穿着的衣服,都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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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樣的衣服。他表示因為考試完畢,出於孝道,便想與親人相聚,
C 所以他和 D6 及父親在 6 月 30 日到祖父母家。除此之外,他並沒有其 C
他特別節目需要專程留在灣仔,而當天晚上他和 D6 一直都留在祖父
D D
母家沒有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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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6. D5 表示,7 月 1 日是公眾假期,他的父親會做兼職,所 F
以他的父親晚飯後便離開祖父母家而沒有留宿。至於他和 D6,則留
G G
在祖父母家中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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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07. 7 月 1 日早上 6 時 30 分左右 D5 起床後和 D6 討論關於 6 I
月 30 日的支持警察集會的事情。當天早上,他從網上得知前一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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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察人士的集會及有人破壞憑弔區及連儂牆的事情。他亦表示,
K K
如果不是有人破壞憑弔區和連儂牆,他就不會知道有支持警察的集
L 會。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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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D5 表示他從網上的圖片知道憑弔區和連儂牆破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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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所以他和 D6 便決定去看一看情況。他指出,憑弔區有貼着寫了
O 一些人甚麼時候過世,亦有獻花,而據他所知過世的人是因為反修例 O
事件的緣故而選擇自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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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D5 表示雖然相片有顯示被破壞的情況,但他是純粹出於
R 好奇,想親眼目睹被破壞的情況,所以才決定去現場看。他指出,除 R
了看被破壞的程度,他估計亦可能有人修復了被破壞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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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D5 表示離開祖父母家時,他們只是打算去憑弔區和連儂
C 牆,亦不知道立法會會有甚麼事情發生。當日他和 D6 一直沿軒尼詩 C
道至金鐘道行亦沒有甚麼特別事情發生。他們一直去到樂禮街,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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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去到夏慤道的位置。當他在辯方證物 D5-2(6)相片顯示大家樂旁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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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人扶手電梯時,他已看見夏慤道有示威者。他亦解釋,未上行人
F 天橋前,他已看見有示威者,只是當時在地面的時候,未能看清示威 F
者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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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D5 亦解釋上行人天橋,除了是需要經過行人天橋才可以
I 到達憑弔區及連儂牆外,上了行人天橋還可以看清楚夏慤道示威者的 I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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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D5 表示,案發前他有留意反修例事件,亦有留意傳媒的
L 報道,但他認為這並不代表他清楚示威者的衣着和裝備。他指出 2019 L
年 6 月的時候已開始有示威的活動,但他認為示威者不一定穿着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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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他亦不同意穿着黑色衣服就是示威者的裝備。他同意部分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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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穿着黑色的衣服。他亦有留意到部分示威者是戴了護目鏡、口罩
O 或手套。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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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控方指出,D5 作供時說他與 D6 原來的計劃是到憑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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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連儂牆看看被破壞的情況,但他們出發前已從新聞媒體報道的相片
R 中看到/得知被破壞的情況。控方認為,他們沒有必要還要到現場看 R
個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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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控方亦認為,D5 說他們並沒有在憑弔區或連儂牆上放上
C 任何標貼,D5 說要到現場看被破壞的情況實在沒有理由/基礎。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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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控方指出,D5 和 D6 尚未到達憑弔區/連儂牆前,他們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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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中心往政府總部,D5 在行人天橋上已看到夏慤道有示威者堵
F 路,他亦看到灣仔方向有示威者與警方對峙,而在案發前反修例運動 F
爆發後的社會狀況,當時也有示威這些事件正在/正要發生,但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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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仍一意孤行繼續前往連儂牆/憑弔區,而看過這兩個地方後,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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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回家,卻再走向灣仔方向的立法會示威區。到達示威區時已看到
I 有約 40 名示威者,但他們仍不回家還要多看一會。以當時的社會狀 I
況,這種示威場面已常有發生,實應立刻離開,而非繼續留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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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根據 D5 的證供顯示,他們未進入金鐘道前,便作出決定
L 順帶去立法會示威區看一看。他們兩人有進入立法會示威區。進入示 L
威區之後,有查看內裏的人在做甚麼,看了大約 1 至 2 分鐘左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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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立法會示威區。他們就在那個時候,遇到該名給他們護目鏡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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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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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D5 表示,當時他有拒絕接受該名男子遞給他的護目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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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當時 D5 表示「我哋唔需要呢啲嘢,我哋唔係示威者」。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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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面,D5 表示他當時把手縮起,但該名男子對他們說叫他們拿着
R 及叫他們保護自己。然後該名男子將護目鏡和手套遞給 D5。最終 D5 R
有接過這兩件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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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D5 表示,護目鏡不是該名男子給他後,他便馬上掛在頸
C 上。他表示他去找 D6 的時候,是第一次警方推進防線完畢後,他覺 C
得將護目鏡一直拿在手上,非常阻礙,所以他便把護目鏡掛在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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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D5 亦解釋,他沒有把護目鏡丟棄的原因是,該名男子叫
F 他們保護自己,他覺得該名男子沒有惡意,所以他想將這些物件交還 F
給該名男子。D5 指丟棄這些物件,他心裏覺得不好意思。他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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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需要用這個護目鏡保護自己。他亦沒有與該名男子交換聯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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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亦沒有約了稍後時間在甚麼地方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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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D5 表示,他與 D6 討論完後,他們決定在返回灣仔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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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機會遇見該名男子。如果無法遇上,屆時他便將物件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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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他將手套交給 D6 的原因是,他不想一個人拿着兩件物品,但
L 他不知道 D6 在甚麼時候將手套帶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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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D5 亦表示他沒有特別原因不沿原路返回灣仔祖父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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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他步行到龍匯道巴士站的位置時,他看見前方近灣仔方向有示
O 威者,而他估計人數至少有 100 人左右。他亦表示,他在側邊的行人 O
路繼續往灣仔方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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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D5 解釋他雖然看見前方有很多示威者堵路,但他仍然選
R 擇向前方行,而沒有選擇原路返回祖父母家,是因為他當時年紀輕, R
沒有考慮太多事情,以及剛才行經夏慤道的時候看見示威者,他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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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做任何事情,所以他以為龍匯道的情況亦是一樣,即使有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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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路,兩邊行人路仍然是可以行走的,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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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控方認為,D5 說他當天那個護目鏡是在立法會示威區附
C 近有一名陌生男子硬塞給他的。這名男子 D5 是不認識的,D5 沒有理 C
由會接受那個護目鏡。假若如 D5 所說,是別人「硬塞」給他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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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想要的,D5 只須張開或垂直雙手,別人便不能將護目鏡及一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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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硬塞」給他。
F F
324. 控方亦表示,D5 既然不想要這兩件物品,他大可以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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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子走後,立刻丟掉,他沒有理由要保留這兩件物品「歸還」給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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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子。D5 既與這名男子沒有聯絡方式,D5 不可能預料稍後時間可
I 能會遇上該名男子。D5 自己不但没有丟掉護目鏡及手套,他還將手 I
套分給 D6。控方認為,D5 的解釋是完全不合理的。
J J
K K
325. 假如 D5 認為拿着這些物品不方便,而這些物品亦不是他
L 想要的,那麼 D5 把這些物品丟掉是更為合理的,而不是將手套「分」 L
給了 D6,及將護目鏡掛在自己頸上。控方認為,D5 和 D6 根本就是
M M
帶備這些物品參與暴動。
N N
O 326. 控方亦表示,D5 說他分了手套給 D6 後(D5 的證供是 D6 O
並沒有反對收下手套),他並沒有留意 D6 是在甚麼時候/階段戴上手
P P
套的。控方認為,D5 的解釋是奇怪的,因為二人是一起步行的,沒
Q Q
理由 D5 看不到 D6 戴上手套。
R R
327. 控方亦表示,D5 說他與 D6 選擇利用龍匯道返回灣仔祖
S S
父母家,但在這之前,他們也看到龍匯道的情況,常理也預料到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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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控方質疑,D5 為何不走回頭路卻要利用龍匯道回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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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走回頭路,最低限度走到立法會已是安全的,再由原路回家也是如
C 此。 C
D D
328. 控方指,D5 是不選擇一條安全的路,而要挑一條可能有
E E
危險的路徑,而當 D5 聲稱與 D6 失散後,D5 跑到立法會示威區,那
F 時那地方是安全沒有混亂的,但 D5 不在該處稍等 D6 而是立刻折返 F
警察推進地點,D5 剛剛才經歷了警察推進、示威者向後跑的混亂危
G G
險情況,D5 沒有理由還要再次回到混亂危險的地方。
H H
I 329. 控方亦質疑 D5 沒有打算透過手提電話聯絡 D6。D5 的解 I
釋是因為他感到驚慌,而當時情況亦太混亂。
J J
K 330. 本席認為,從 D5 為何 7 月 1 日選擇到案發現場的解釋來 K
L 看,他和 D6 離開祖父母家的時候,只是純粹出於好奇,想親眼目睹 L
憑弔區和連儂牆被破壞的情況,所以才決定去現場看。他表示離開祖
M M
父母家時,只是打算去憑弔區和連儂牆,亦不知道立法會會有甚麼事
N N
情發生。
O O
331. D5 解釋他與 D6 討論完後,他們決定在返回灣仔途中看
P P
有沒有機會遇見該名男子,如果無法遇上,屆時便將物件丟棄。根據
Q Q
D5 的說法,他是打算在返回祖父母家的途中,嘗試找回該名男子。
R R
332. 其次,D5 步行到龍匯道巴士站的位置時,他看見前方近
S S
灣仔方向有示威者,他雖然看見前方有很多示威者堵路,但他仍然選
T 擇向前方行,而沒有選擇原路返回祖父母家,是沒有考慮太多事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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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為龍匯道即使有示威者堵路,兩邊行人路仍然是可以行走的,是
C 安全的。不過他亦表示他沒有特別原因不沿原路返回灣仔祖父母家。 C
D D
333. 根據 D5 的說法,他和 D6 進入立法會示威區後,有查看
E E
內裏的人在做甚麼,看了大約 1 至 2 分鐘左右,就離開立法會示威區。
F 就在這個時候,他們遇到該名給他們護目鏡及手套的男子。 F
G G
334. 換言之,若果不是遇到該名男子,D5 和 D6 原先決定要
H H
看的地方已經看完,他們是準備返回祖父母家的,只是出現了該名男
I 子,D5 又無奈地收了護目鏡及手套,所以他們便希望在返回祖父母 I
家的途中能再次遇見該名男子,目的就是將護目鏡及手套交回給該名
J J
男子。
K K
L 335. 首先,如果事實如 D5 所說,他已表明他們不是示威者亦 L
不需要護目鏡和手套,但當刻他都拒絕不了該名男子將物品收回,
M M
D5 又為何認為自己能夠在再次遇到該名男子後可以成功說服該名男
N N
子收回護目鏡和手套。
O O
336. 雖然 D5 表示,他想將那些物件交還給該名男子,並覺得
P P
丟棄那些物件他覺得不好意思,但 D5 並不認識該名男子,而且他又
Q Q
沒有該名男子的聯絡方法,D5 怎麽可能會覺得他可以再次遇上該名
R 男子,D5 並不知道該名男子的去向,他應該知道他是無法預料可以 R
成功找到該名男子的。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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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D5 亦表示,他沒有把護目鏡和手套丟棄的原因是,該名
C 男子叫他們保護自己,丟棄那些物件 D5 覺得不好意思,但 D5 的說 C
法是他們不需要護目鏡和手套,因為他們不是示威者。換言之,他是
D D
知道示威者是需要這些物件的。
E E
F 338. D5 的說法是他未遇見該名男子前,他已看見夏慤道有示 F
威者。遇見後,他們選擇向龍匯道方向行,而步行到龍匯道巴士站的
G G
位置時,他看見前方近灣仔方向有示威者,而他估計人數至少有 100
H H
人左右。他亦表示,他以為即使有示威者堵路,兩邊行人路仍然是可
I 以行走的,是安全的。 I
J J
339. 本席認為,根據相關錄影片段顯示,警方和示威者在相關
K K
演藝道和龍匯道一帶的多個位置都出現對峙的陣營,示威者亦有堵
L 路。D5 明顯是選擇一條有危險性、甚至是不能通往到他想到的目的 L
地的路徑。本席認為,D5 和 D6 決定選擇向龍匯道方向行時,他們沒
M M
有理由不考慮較安全的方向和路徑返回祖父母家,而反而選擇一條更
N N
接近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路徑。本席認為,D5 表示他和 D6 決定向龍
O 匯道方向行時,他們肯本不是打算返回祖父母家,否則他們不會選擇 O
這樣的路徑和方向。
P P
Q Q
340. 正如控方的觀察,D5 一方面表示想歸還護目鏡和手套給
R 該名男子,但 D5 處理這兩件物件的方法,卻與他的說法背道而馳。 R
如果他真的是不需要護目鏡和手套,他必然希望該名男子再次看見他
S S
們時,他們是沒有在使用護目鏡和手套的。其次,以 D5 所說他之前
T T
都那麼困難拒絕該名男子,D5 必然希望再次遇見該名男子時可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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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交還物件給該名男子,但 D5 卻把護目鏡掛在頸上,而 D6 更
C 把手套戴上。本席認為,D5 的說法是全不可信的。 C
D D
341. D5 亦聲稱與 D6 失散後,他跑到立法會示威區,他與 D6
E E
都有手提電話,他沒有嘗試透過手提電話聯絡 D6,反而立刻折返警
F 察推進地點。正如控方所指,D5 的說法是他剛剛才經歷了警察推進、 F
示威者向後跑的混亂危險情況,D5 沒有理由還要再次回到混亂危險
G G
的地方,並且以為 D6 在該處,卻沒有透過手提電話查證 D6 的位置。
H H
I 342. 本席不接納 D5 解釋他和 D6 在現場出現的原因,亦拒絕 I
接納他給予逗留在現場的原因的解釋。本席亦不接納他解釋關於歸還
J J
護目鏡和手套的說法。
K K
L 關於 D7 證供的評估 L
M M
343. 主控針對 D7 的盤問,除了關乎 D7 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外,
N 還涉及圍繞 D7 在案發當天到案發現場的目的、配戴上裝備的原因及 N
O 在現場時看到情況後 D7 的相關行為。 O
P P
344. 主控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255 至 256 段中指出,控方針對
Q D7 的證供來自 D7 的衣着和裝備、各個錄影片段拍攝到 D7 在現場的 Q
R
行為舉止、拘捕警員 PW7 的證供;及 D7 的錄影會面紀錄。D7 同意 R
他的錄影會面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的,他在庭上表示採納錄影會面的
S S
內容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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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控方指出,就以上種種證據,辯方皆沒有爭議,而 D7 亦
C 選擇作供解釋為何他在現場出現。 C
D D
346. 關於 D7 的錄影會面紀錄,本席認為有關的內容是屬於一
E E
份混合性供詞。因此本席會考慮整份供詞的內容以決定真相。至於
F D7 被拘捕一事,辯方並不爭議。當 PW7 左轉入龍匯道五米左右時, F
他看到 D7 坐在地上,他要求 D7 除下頭盔。PW7 確認控方證物 P26
G G
(實時 0726 時),畫面上坐在地上的人就是 D7。
H H
I 347.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中指出,控方亦依賴 D7 向示威者說 I
話及之後不久 D7 站在示威者前面來作出推論 D7 曾經參與或正在參
J J
與非法集結或暴動。辯方認為針對 D7 的唯一爭議點,就是 D7 當時
K K
在現場純粹是一名看熱鬧、八卦、好奇的旁觀者,或是有意圖逗留在
L 現場,藉着自己出席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者在有需要時協助 L
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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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D7 的說法是,案發前一晚他吃過晚飯後,由於 7 月 1 日
O 放假不用上班而他看見新聞知道立法會示威區有一個追悼會舉行。因 O
此他純粹出於「八卦一吓」,去看一看悼念是做些甚麼,所以吃過晚
P P
飯後,他便駕駛電單車外出。
Q Q
R 349. D7 表示他在 6 月 30 日去立法會追悼會是臨時的決定。他 R
泊好電單車後就去立法會追悼會。當晚大約半夜 12 時至 1 時左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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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他估計由於雨勢,所以追悼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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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雖然追悼會結束,但 D7 認為當時雨勢很大,停雨後,路
C 面有大量積水,而且當時他沒有任何迫切性需要立即離開,所以他選 C
擇逗留在示威區,待地面乾爽後才離開。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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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D7 表示,當晚他就在示威區旁邊的石躉找個位置休息。
F 一直休息至早上 5 時醒來時,他聽到有人叫「差人」,他才跟其他人 F
去了龍和道。他見會展方向看似有警察正在佈防,亦見示威者在警方
G G
對面一段距離集結。
H H
I 352. D7 解釋他當時站在人群後面張望,主要看示威者在做甚 I
麼,因為當時警員沒有任何動作。當時大約是 7 月 1 日早上 5 時左右。
J J
D7 同意控方證物 P44(1)(實時約 05:49 時)
(位置在演藝道近龍匯道)
K K
顯示他到達龍和道的情況。當時他已戴上頭盔。他戴上頭盔的原因
L 是,他走出龍和道時,他感到拿着頭盔的手很累,所以便戴上頭盔。 L
M M
353. D7 的證供顯示,他去到龍和道看到遠處近會展方向馬路
N N
上有警員似在佈防,警員對面一段距離有示威者集結。D7 站在人群
O 後面看發生甚麼事。他表示他主要是看示威者,因為當時警員並沒有 O
任何動作,而他是想看示威者有甚麼動作。
P P
Q Q
354. D7 的證供亦顯示,他去龍匯道方向,看到龍匯道和分域
R 碼頭街交界也有示威者及警員,他的說法是他在這交界處附近「周圍 R
行周圍睇」。他亦表示他曾返回立法會示威區看看有沒有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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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逗留了一會後,便再回到龍匯道。回到龍匯道後,他便在附近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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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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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當天早上大約 7 時,D7 看到示威者與警員沒有任何動
C 作,而自己亦感到肚餓,於是便打算離開現場。離開前他曾去到演藝 C
道南行線示威者集結的位置,問示威者在做甚麼。其中一名示威者回
D D
答說因為前面有警員,因此他們便停在該處。
E E
F 356. D7 對該名示威者否認自己是來幫示威者的,並表示自己 F
正要離開,當時他的回答是以說話加上手勢表達意思。他表示自己剛
G G
從立法會示威區回來,那邊並沒有警員,所以會從該方向離開,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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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向該方向。
I I
357. D7 正想離開之際,突然聽到演藝道北行線方向非常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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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他亦看見很多人向演藝道「湧埋去」,他感到將有事發生,於是
K K
他決定逗留再看看,他便走到人群後方看看為何那樣嘈吵。
L L
358.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中第 6 段指出並認為,從 P24 片段
M M
(07:12:10-07:13:50)可見,D7 從馬路行向一名肥胖持傘者,然後雙
N N
方有對話,(07:13:09 開始),D7 在主問時說在 07:13:29 至 07:13:31
O 期間,見他右手向左揮/搖,是那人問他“係咪來幫手?”,他說“不 O
是”,並用右手手勢表示“不是”或“唔係”。其後,D7 向那人說
P P
“要走了”“嗰邊無警察”,並用手,指向立法會方向。辯方認為,
Q Q
P24 片段(07:13:50)亦可見他是指向立法會方向,他與那人對話完
R 結,時間大約是 07:13:51,即實時 07:16:4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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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辯 方 認 為 在 隨 后 片 段 可 見 D7 已 離 開 該 批 人 群 ,
C (07:14:33),獨自一人站在馬路中央,面向立法會方向(07:14:38)。 C
與他說準備向那方向走,離開現場相符。
D D
E E
360. 辯方亦表示,錄影會面紀錄記項 190-206,D7 主動向警方
F 講出他曾“問吓佢地喺度做緊乜”(190B);D7 想“睇佢哋做乜囉” F
(194B),後來 D7 就“跟住行去第二度,繼續睇下睇下,周圍睇囉”
G G
(2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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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61. 辯方認為,進行錄影會面時,D7 並不知道有否在現場被 I
錄影到他與示威者說話,但他仍主動講出這個情節,說明他坦白和誠
J J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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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62. 至於 D7 站在示威者前面/排的情況,辯方認為,從 P26 L
可見(P26 時間比實時慢 5 分鐘)D7 是站在示威者雨傘陣的最前一
M M
排。D7 在庭上解釋,他原本是在人群後面,但他看不清楚形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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盔妨礙他左右視線),示威人群退後了,他便成為面對警員的前面一
O 排。他是被人將他的背囊拉住,推他向前方的,由於後方示威人群頂 O
着及他被人拉著背囊令他不能轉身向後逃走。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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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辯方表示,錄影會面紀錄記項 208 至 256,D7 解釋了原
R 本他在人群後面,但人群退後,他變成在前面,又比人捹(fing)咗 R
向前,後面人群頂住,他又退唔到後………。辯方認為,他在錄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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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時並不知道現場錄影紀錄拍攝到他當時已經在示威者的最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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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但他仍誠實地告訴了警員 1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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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辯方認為,D7 在庭上所講的與他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所講
C 的,基本上是一致的,他亦沒有隱瞞。辯方陳詞指,D7 解釋在片段 C
中看見他當時的動作,吻合他當時與示威者對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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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辯方陳詞指,D7 前後解釋是一致的。關於這個環節,本
F 席認為,所考慮的重點仍然是圍繞 D7 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F
G G
366. D7 確認控方證物 P44 的第一幅截圖就是他剛剛到達龍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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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的情況。由控方證物 P44(1)(實時約 05:49 時)顯示 D7 位置在演
I 藝道近龍匯道開始至他最後被警員制服的時間,D7 在現場逗留了接 I
近兩小時。他在庭上表示,他沒有預期會在龍匯道逗留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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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67. D7 同意去到龍匯道的時候,他已看見有很多示威者,及 K
L 警員在佈防的情況。他表示,他逗留在該位置,是想看一看示威者與 L
警員之間有甚麼事情發生。他同意他不排除會有暴力場面出現,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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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他期望看到衝突的事情發生,如果有衝突他就會八卦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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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68. D7 同意他是身處人群之中,而截圖顯示他所處的位置是 O
龍匯道與分域碼頭街交界的十字路口中間。當時分域碼頭街的街燈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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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與演藝道南北行線的燈位,都有示威者架設路障。他表示當時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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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警員防線亦在分域碼頭街較遠位置,所以他認為他當時所處的位置
R 是示威者路障的後方,可以看清示威者和警方兩方面的情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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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D7 亦表示,當時他有戴上頭盔。他指出他由示威區去龍
T 和道的時候是用手拿着頭盔的。他在龍和道逗留,亦行走了一段時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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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看了一會後,他覺得一直用手拿着頭盔,手會感到疲倦,所以行去
C 龍匯道之前,他便選擇戴上頭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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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D7 同意他看完後,覺得沒有甚麼好看,就返回立法會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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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區及在立法會示威區逗留。他同意當日早上六時左右,他已看過追
F 悼會,亦看過龍和道和龍匯道示威者與警員之間的對峙情況,亦已在 F
街上由凌晨一時至早上五時休息了幾個小時。當時他仍然選擇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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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是因為當時仍有示威者在示威,所以他打算逗留多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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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71. D7 不同意他不需要問示威者便會知道發生甚麼事。他表 I
示在片段中顯示他向在演藝道南行線的示威者查問他們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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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查問的原因是因為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架設完路障後,一直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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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動作只是站着,所以他才選擇向示威者作查詢。他沒有選擇離
L 開,是因為他依然覺得好奇,想看一看會否有甚麼事情發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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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D7 亦表示,他未向示威者查詢前,他曾經返回過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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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區,看一看該處的情況,而該處並沒有任何事情發生。控方證物
O P24 播放的片段顯示,他本人戴着頭盔曾經在十字路口黃色格仔的位 O
置停留了一段時間,然後才行去演藝道南行線向示威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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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D7 亦表示截圖顯示十字路口中間的人群當時不停移動,
R 而演藝道南北行線路障旁的示威者一直停留沒有任何動作,所以他才 R
選擇向當時比較接近演藝道南行線的示威者作出查詢,但他不同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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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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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D7 表示他是因為背着背包,被人捉着背包,所以才不能
C 離開該位置,而不是他不想離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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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從 D7 的證供顯示,本席認為,他一直沒有離開,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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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暴力場面出現,因為他表示他期望看到衝突的事情發生。至於他
F 等待的目的是為着好奇而觀看,或是不只觀看而是準備參與或協助, F
這就是需要探討的地方,亦是辯方所指主要的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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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D7 的說法是由始至終他都是出於好奇,無論是前往的位
I 置,或是在該處逗留的原因。他的說法亦顯示他並不滿足於只觀看警 I
員與示威者對峙。因為他去過一處看見沒有事情發生便到另一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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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再折返去其他地方,而不是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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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77. 雖然 D7 的說法指他曾向一名示威者表示自己打算離開, L
但他一發現有事情發生便打消念頭,然後馬上去最近發生事故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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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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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78. 如果 D7 只是好奇想看個究竟,他沒有需要到他認為發生 O
事故的位置,近距離去到有關的示威人士當中才可以看清發生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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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既然他預期會有暴力場面和衝突出現,無論他是站在示威者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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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或後方,只要他是在這些有機會與警員發生衝突的示威者當中,他
R 都必然會受波及,這些他没有理由不知道。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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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D7 的說法是他正想離開之際,突然聽到演藝道北行線方
T 向非常嘈吵,亦看到有很多人向演藝道「湧埋去」,他感到將有事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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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是決定逗留再看看,他便走去人群後方看看為何嘈吵。如果
C 他只是出於好奇觀看,他不需要冒險到這些示威者當中。他不但不是 C
在安全的位置觀看,反而是走向發生事故的位置。本席認為,D7 的
D D
說法指他只是好奇和八卦是全不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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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80. D7 亦表示,前方的示威者向後衝,示威者後方位置變成 F
示威者前排,他表示想轉身離開,但背後的背包被人捉着,令他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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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背後的人亦將他向警察防線推。他表示當時他雙手抱胸、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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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用腳撐着以避免自己再被人推向前,但他仍被推前至警方防線,
I 與警察盾牌有接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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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D7 亦表示,警察防線第一次接觸後,示威者向後退,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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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防線往前推,這情況重複了兩至三次,最後他感到抓着的背囊鬆
L 了,於是他便轉身逃跑,卻被人碰跌在地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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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D7 解釋控方證物 P26 07:17:02 及 07:17:16 時均顯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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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努力維持原位、不被別人推前的狀態(雙手抱胸、用腳撐後)。
O D7 表示,他懷疑旁邊的男子便是拉着自己的人,他在 D7-4(1)及 O
D7-4(2)的截圖上用紅筆圈出該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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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本席認為,D7 如果只是因為有人捉着他的背囊,所以令
R 他無法離開,他必然會極力掙扎,掙脫束縛他的人,但 D7 並沒有做 R
這樣的動作,他反而是做各樣的動作令自己維持站在原位,顯然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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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算離開,而是與其他示威者一起組成前排的陣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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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D7 表示,案發當天早上約五時由立法會示威區跑去龍和
C 道開始,他已戴回頭盔,亦戴上手套。如果他只是打算周圍「八卦吓」
, C
他毋須走到示威者當中,他只是抱着八卦之心,那麼他只需觀看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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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既然他覺得手拿着頭盔,手會疲倦,他又不能預知他想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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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會發生,他沒有理由不到一個安全位置,放下頭盔,靜待等候他
F 想觀看的事情發生。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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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D7 戴上頭盔和手套,積極和主動到事故發生的最近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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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顯然不是為了好奇和八卦。他的說法是,他的頭盔限制了他的視
I 野範圍。如果他真的是存心去「八卦吓」,他明知頭盔會限制他的視 I
野範圍,他更加沒有理由戴上頭盔去看熱鬧限制了他觀看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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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至於辯方指 D7 在錄影會面紀錄時已把事情交代,並且說
L 法和庭上的說法一致。本席認為,D7 的說法是他在現場不同的位置 L
觀看,純粹出於好奇和「八卦」,但他一身的裝備及他曾經出現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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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前排的位置,都是令他容易被人辨認出的。他事先在錄影會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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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解釋,正如本席較早前指出,他在錄影會面時的解釋和在庭上
O 的解釋,即使是說法一致,但重點仍然是他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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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本席考慮到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 D7 的說法指他在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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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出現和逗留純粹出於好奇和八卦是全不可信。本席拒絕接納他給
R 予逗留在現場的原因的解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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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的裁斷
C C
388. 關於案發當天現場的情況,控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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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至 229 段的重點是,自 2019 年 7 月 1 日早上 5 時左右開始,數百
E E
人在演藝道與龍匯道交界聚集。早上 5 時 30 分至早上 6 時 30 分,警
F 方多次透過揚聲器向車道的聚集人士發出警告,數百名示威者仍佔領 F
涉案交界的車道,與防線上的警方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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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早上 7 時 15 分左右,部分示威者把三角形欄杆障礙物推
I 向警方,開始衝擊演藝道的警方防線。警方因此於早上 7 時 15 分至 I
早上 7 時 22 分(下稱「第一次驅散」)開始驅散行動。警方防線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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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道車道向示威者推進,然後左轉入龍匯道。警方防線移近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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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雙方發生激烈衝突。
L L
390. 大部分示威者撤退至龍匯道,但繼續佔領車道。警方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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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在夏慤道食水抽水站外,與示威者進行另一次對峙。與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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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部分示威者往龍和道方向逃去,在面向龍和道的龍合街與另一警
O 方防線對峙。 O
P P
391. 早上 7 時 22 分至早上 7 時 24 分,示威者逗留在龍匯道車
Q Q
道,又躲在雨傘陣後作掩護與警方對峙。然後一架載有紙皮的紅色鐵
R 籠車被人推向示威群眾前排,阻礙警方行動。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要 R
求示威者散去,但示威者仍沒有散去。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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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早上 7 時 24 分左右,警方沿龍匯道開始下一輪驅散行動
C (下稱「第二次驅散」)。當警方防線接觸到示威者時,示威者用雨 C
傘襲擊警務人員,警方防線最終在中信大廈外停下,並留守該處直至
D D
早上約 9 時 40 分。
E E
F 393. 控方指出,毫無疑問案發當天在相關現埸正發生暴動,而 F
辯方對此亦沒有爭議。
G G
H H
394. 本席接納控方的陳詞並裁定案發當天在早上約 5 時 30 分
I 至 7 時 30 分期間,在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和龍合道一 I
帶出現非法集結,然後演變及發生了暴動,人數根據相關錄影片段顯
J J
示,本席估計涉及數百人以上。
K K
L 395. 案發期間示威者拆走馬路與行人路旁的欄杆,將欄杆扎成 L
三角形用作堵路、衝擊警方防線及阻礙/防止警方推進,他們作出辱
M M
罵警員、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向警員拋擲雜物、用雨傘襲擊警員等
N N
等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的行為,期間亦有示威者推出一架紅色鐵籠車
O 與警方對峙,阻礙警方的推進和驅散行動。 O
P P
396. 至於 D1 和 D7 有否參與暴動,代表他們的辯方大律師分
Q Q
別指出,本案沒有任何控方證人在案發現場親眼目睹有關被告做了任
R 何破壞社會秩序或安寧的行為,例如架設路障和堵塞交通,更加沒有 R
任何控方證人在案發現場親眼目睹有關被告作出扔磚、襲擊警察、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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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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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辯方認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關被告即 D1 和
C D7 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有關被告只是單單出現在暴動現 C
場,相關被告的行為及從他們身上找到的物品,均不能顯示有關被告
D D
是藉着自己身處現場及自身的行動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
E E
F 398. 代表 D1 的大律師認為控方未能證明 D1 作出了破壞社會 F
安寧的行為,D1 只是單單出現在暴動現場。他的行為亦不足以「利
G G
便、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因此法庭不能作出他曾經參與非
H H
法集結及/或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
I I
399. 辯方認為,充其量 D1 的行為只是可疑,法庭是不能夠排
J J
除 D1 在案發當天只是一名在現場八卦和出於好奇的無辜途人,他只
K K
是沒有足夠機會離開暴動現場。
L L
400. 代表 D7 的大律師認為,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及證供去
M M
證明 D7 曾經參與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法庭要考慮所有情
N N
況,包括 D7 被捕的時間、地點、當時他的穿戴及管有的東西,來作
O 出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辯方認為,D7 的穿戴都是他駕駛電 O
單車所用的裝備,沒有任何與一般示威者相似的衣着及裝備。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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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辯方認為,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 D7 是蓄意留
R 在現場,藉着出席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或在有需要時協助暴動者。 R
因為存在另一可能是真實的情況,就是 D7 是因好奇、八卦,及只想
S S
旁觀看看有甚麼事情發生,但其後示威者退後,這個突發的情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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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被人群迫去前方面對警方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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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至於 D5 和 D6 有否參與暴動,代表 D5 的辯方大律師指
C 出,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案發當天早上約 7 時 15 分開始,警方開始針 C
對示威人群推進和驅散,而 D5 在 7 時 25 分 P14(19)顯示的巴士站附
D D
近被制服及 D5 被制服/拘捕時他頸上掛着一個護目鏡,而本案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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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片段拍攝到 D5 被制服前的情況。
F F
403. 辯方認為,若指控 D5 有意圖參與或促進一場非法集結,
G G
但沒有指控 D5 自己有作出任何特別行為,那麼控方不但須證明 D5
H H
知道該集結的存在,並有意圖參與或促進該場集結,更需證明 D5 當
I 時知悉有其他集結者在該場集結中作出了相關犯罪行為即「擾亂秩序 I
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J J
K K
404. 辯方亦認為,當控方自稱一場集結有「流動性」並在不同
L 時段或地點有不同參加者或鼓勵者,控方便要證明即使意圖參與或鼓 L
勵一場集結,但如果 D5 不知道「前線」發生的事情涉及擾亂秩序的
M M
行為或暴力衝突,則 D5 不可被裁定參與或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
N N
O 405. 辯方亦認為,D5 的衣着及被搜獲的物品,難以說得上是 O
滿身裝備,亦難以說得上可從這些衣着和裝備可產生強而有力的推
P P
論。
Q Q
R 406. 代表 D6 的大律師表示,D6 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發生, R
而 D6 的辯護理由就是因 D6 與 D5 到立法會的「連儂牆」、「憑弔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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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煲底」觀察該處的情況,無辜地陷入示威者當中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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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辯方在書面結案陳詞第 14 段指出,P21 實時約為 07:27
C 時的截圖顯示,帶 D6 前往行人路的警員,是另有其人,而不是 PW6。 C
不過 D6 同意他在案發當天約 0725 時,他在龍匯道近中信大廈被警員
D D
制服後,被警員帶到龍匯道咪錶停泊處之行人路旁坐下。
E E
F 408. 辯方亦表示,D6 在被制服的時候是戴上手套及穿着黑色 F
衣物的,但辯方認為這些裝備是極為輕型的裝備並表示若 D6 是刻意
G G
參與暴動,他沒有理由沒有其他裝備。本案中 D6 選擇不作供但 D5
H H
的證供涉及 D6 的部分,辯方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D5 的證供是真確的
I 可能性及 D6 只是一名在場的無辜途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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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本席謹記,各辯方大律師最主要的論點就是有關被告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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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無辜的途人或旁觀者。本席亦𧫴記,各名被告過往都是沒有任
L 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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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考慮所有證據時,本席沒有忽略「僅僅在現場出現」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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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參與」,但本席必須指出,只要在現場出現的情況構成鼓勵其他
O 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屬有罪。這本身可以是不需要有大量行 O
為才會令一個在場的被告進階為作出鼓勵形式的參與者,如果他或她
P P
在場以言語、示意、行為提供鼓勵,便可被視為「參與」而有罪。
Q Q
R 411. 本席參考了上訴法庭於 Leung Kwok Hung (梁國雄) v R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2 HKLRD 771 的案例。該案本身是上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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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處理禁蒙面規例的司法覆核案件。判詞中提到的同樣於公安條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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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雖然與本案的控罪不同,但其中邏輯
C 一樣,有關原則亦可於本案中作借鏡及引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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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上訴法庭在判詞第 226 段將「身處未經批准集結」的人,
E E
詮釋為包括那些在知悉該集結性質屬未經批准,以及獲合理機會解散
F 和離開現場後仍逗留在該集結的人。上訴法庭強調,所有珍惜法治作 F
為核心價值的市民都應負上維護法治的責任,故此,在停止和解散命
G G
令發出後,盡責守法的市民應聽從該指引,而非逗留在該處,違反該
H H
命令和指示。該人逗留在集結當中,即使沒有作出進一步的暴動行
I 為,也會使惡化的情況延續,並可能升級至嚴重暴力衝突,令人流管 I
制的運作受挫。簡而言之,那些違反命令停止和散去而選擇留在集會
J J
的人,實際上是參與了未經批准集結(those choose to remain at the
K K
gathering in defiance of an order to stop and dispersal actually participate
L in the unauthorized assembly)。 L
M M
413. 在 SJ v Tong Wai Hung 湯偉雄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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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法官在判詞第 50 段確認之前一些外國和香港法例的原則,重申非
O 法集會和暴動的要旨正是非法集會或暴動的參與者以大量人數行 O
事,亦以人多勢眾去達到他們的共同目的(the gravamen of unlawful
P P
assembly and riot,lies in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Q Q
acting in large numbers and using those numbers to achieve their common
R purpose)。 R
S S
414. 至於本案針對各被告的事實基礎,本席已在之前的段落表
T 明除 PW6 針對制服 D6 的部分及 PW8 針對 D6 的部分不獲依賴外(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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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依賴 P43(7)及(8)),本席接納控方其他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他們都
C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是法庭可以倚賴的。 C
D D
415. 至於相關被告的辯解,本席亦在之前的段落表明拒絕接納
E E
D1 及 D7 在現場出現和逗留的原因。本席不接納他們的辯解指他們只
F 是因為「好奇」或「八卦」才會在現場出現和逗留。本席亦不接納 F
D7 在會面紀錄關乎開脫的部分。本席亦不接納 D5 在現場出現和逗留
G G
的原因和解釋及他解釋 D6 在現場出現和逗留的原因和解釋。
H H
I 416. D1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在案發當天錄影片段 I
顯示 D1 在警員在場下他亦有協助女傷者處理傷勢。D1 並不是在逃跑
J J
期間,或在衝突期間被警員制服後拘捕。本席相信,以當時的情景來
K K
看,D1 只是未有想到,他會在這樣的情況下仍然會被警員拘捕。
L L
417. 本席肯定 D1 身處在演藝道和龍匯道的多個位置時,以至
M M
他在該些位置逗留期間,他必定知道示威者正部署和進行暴動,參看
N N
P24 實時約 07:21 時(P41(3)顯示龍匯道近中信大廈)、P27 實時約
O 07:21 時(P41(5)、P41(8)顯示龍匯道近中信大廈)及 P25 實時約 07:25 O
時(P41(10)顯示龍匯道近中信大廈)。當時他身在示威者當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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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經歷暴力場面,他甚至拿起雨傘,所以他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發生
Q Q
了暴動。
R R
418. 根據相關的錄影片段顯示,針對 D1 的情況,警方是在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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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鐵籠車出現後再次採取驅散行動的。當時 D1 身處在紅色鐵籠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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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組成雨傘陣的陣營當中。這個位置亦是大部分示威者在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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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散後撤退至龍匯道再次繼續佔領車道的位置,而警方防線當刻暫時
C 停在夏慤道食水抽水站外,與示威者進行另一次的對峙。在較早前, C
示威者曾與警方發生了激烈衝突,而警方已進行了第一次驅散。第一
D D
次驅散和第二次驅散,兩者相距的時間和位置是接近的。
E E
F 419. D1 亦曾身歷驅散場面當中,但他仍選擇留在示威者當 F
中。他最終在第二次驅散後被捕。根據錄影片段顯示,演藝道和龍匯
G G
道交界的暴動情況及第一次驅散的情況是明顯的。離遠的人也會知悉
H H
有關情況,正常人會遠離暴動範圍,不會無故進入示威者與警方衝突
I 的核心地帶。 I
J J
420. D1 在還未到控方證物 P41(1)的位置前,他已裝備好自
K K
己,他從背囊內取出戴上一身的裝備包括護目鏡、口罩、圍巾、手袖、
L 手套等物件,並將手臂包上保鮮紙。本席認為,雖然參與非法集結或 L
暴動的人不一定有示威裝備或穿深/黑色衣服。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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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一定舉起標語、旗幟,作出手勢、喊叫,或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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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的行為,但事實上,很多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都是到場加入非法集
O 結或暴動人群,默默地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他們知 O
道自己鼓勵和支持的人當中,有人正作出明顯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
P P
法律所禁的訂明行為,打算身處其中令其他示威者視他為同路人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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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裝備好自己作保護。
R R
421. 一個人如此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即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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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沒有動口或動手去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也屬參與非法集結或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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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他們並非沒有作為,他們的作為就是蓄意出席非法集結或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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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此壯大非法集結或暴動人群聲勢,即使他們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
C 安寧的行為或其他被禁行為,也因自己進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非法集 C
結者或暴動者,便是參與該處的非法集結或暴動。這樣的人不是旁觀
D D
或路過,絕非「僅是在場者」。
E E
F 422. 本席認為,唯一的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 D1 知道該 F
處正發生暴動,他卻選擇前往及蓄意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
G G
本席肯定 D1 蓄意為前線暴動者提供支援,而按當時情況,D1 明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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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雨傘陣的示威者的一份子。
I I
423. 至於 D7,本席在上文指出的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 D7。
J J
D7 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K K
L 424. 代表 D7 的大律師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 D7 曾經 L
參與或正在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D7 的證供是 P24 顯示他正與其中
M M
一名示威者對話及 P26 螢幕時間顯示 07:17:02 及 07:17:16 時拍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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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雙手抱胸及他所在的位置即 D7-4(1)(2)實時 07:22:02 及 07:22:16
O 時。本席已在較早之前就着 D7 證供的評估作出了分析,並拒絕接納 O
他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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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席認為,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 D7 知道該處
R 正發生暴動,他卻選擇前往及蓄意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的一份子。本 R
席肯定 D7 蓄意為前線暴動者提供支援。他一身的裝備,雖然是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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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的裝備,但同樣是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裝備,所以他才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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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過程前選擇戴上這些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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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本席肯定 D1 和 D7 當日出現在控罪所指的暴動範圍,並
C 無其他因由,唯一的因由就是為了參與該處的暴動;他們不是旁觀或 C
路過,絕非「僅是在場者」。他們不是沒有甚麼作為而僅身處現場,
D D
他們的作為就是明知演藝道和龍匯道交界一帶範圍將會和正在發生
E E
暴動,卻刻意走進暴動範圍及留在暴動範圍,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
F 藉着自己到場去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人士, F
他們就算自己沒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該處的暴
G G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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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27. 本席肯定,D1 和 D7 事實上在某一階段在知道當時當地 I
已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情況下,沒有選擇離開,反而選擇留下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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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示威者共同進退,一同對抗警方,他們目睹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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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的行為,D1 和 D7 的意圖就是將自己與其他示威者視為夥伴,亦意
L 圖令其他示威者將自己視為夥伴,大家聯成一線,互相壯膽,鼓勵, L
M
提高士氣,在實際上增加一個團隊的人數和氣勢,壯大整體的力量, M
亦增加己方阻止警方執法的實力,同時又減低警方辨認個別示威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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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
O O
428. 因此,本席分別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
P P
D1 和 D7 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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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429. 至於 D5 和 D6 有否參與暴動,D5 和 D6 過往都是沒有任 R
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就事實基礎方面,針對 D5 而言,本席已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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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控方證人的證供和 D5 的證供時作出了詳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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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控方指控 D5 本人有作出的特別行為是基於 PW5 的觀
C 察。本席已在之前的段落裁定相關的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 C
本席亦拒絕接納 D5 的辯解。因此,本席裁定,D5 在 PW5 和他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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袍在第二次驅散的行動中,D5 是身在雨傘陣示威者當中,並連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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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示威者對進行驅散的警員以雨傘作出襲擊的行為,並阻礙警方的推
F 進和驅散。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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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D5 被拘捕的時候,撇除他的衣着,單看裝備他只有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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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而 D6 被拘捕的時候,撇除他的衣着,單看裝備只有手套。不過
I D5 承認他將手套交給了 D6,關於這一點本席會給予絕對的比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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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從錄影片段可見(參看 P23 實時 05:51:18 時),示威者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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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套搬運被拆除的鐵欄往演藝道方向,即警員所在之處,情況與
L P30(3)相片顯示的情況相近,所以示威者使用手套,以當時的環境, L
本席認為,若打算參與暴動或預期協助其他示威者,是有需要戴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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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方便作出破壞及/或協助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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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433. 本席認為,D5 將手套交給 D6 亦必然會預期,甚至知道 O
D6 會使用才交給 D6。D6 亦確實將手套戴上,如果 D6 只是一名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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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旁觀者或路經的途人,他根本不需要戴上手套。
Q Q
R 434. 本席在上文的段落已裁定,在相關地點於相關時段內發生 R
了暴動。本席亦已特別指出,從地理上和時間上分為兩個部分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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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驅散和第二次驅散。兩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是緊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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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就算本席作出對 D5 和 D6 最有利的考慮,從錄影片段可
C 見,在未進行第二次驅散前,示威者組成雨傘陣與警方對峙後,雙方 C
對峙了一段時間,然後警方才慢慢推進作出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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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根據 PW1 的證供顯示,他被問及 P25 實時 07:24:31 時的
F 畫面中示威者最後排的位置是接近迴旋處,他同意當時他向前望向示 F
威者時,並非視線內每個角落全都佈滿示威者,而且示威者有郁動,
G G
他同意望向示威者後方視線有被阻擋,但他亦同意示威者前排密佈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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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的雨傘,前排到中間位置示威者是有流動的,而由最前排至最後
I 排,並非每個位置也逼滿示威者。本席認為,身處其中的人士,甚至 I
前排或後排的人士,若要離開並沒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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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PW2 的證供亦顯示,約 0714 時,在龍匯道近演藝道一帶
L 的示威者突然將三角形的路障尖端指向他及他的隊員並沿演藝道北 L
行線推向警員並設立防線,意圖以路障衝擊警方防線。PW2 隨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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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要求他們離開,否則警方將會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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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們驅散並會作出拘捕,而 PW2 的隊員亦向示威者展示紅旗,上
O 面寫有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的字句。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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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PW2 及他的隊員將防線向示威者推進並沿演藝道向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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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龍匯道向西行作出驅散。推進期間,警方不斷向示威者給予口頭警
R 告。於 0714 時至 0727 時在演藝道及龍匯道的驅散期間,PW2 共向示 R
威者發出了 11 次口頭警告,並在警告時由隊員向示威者展示寫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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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字句的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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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顯示,警方已用揚聲器發出多次口頭
C 警告及展示紅旗。本席肯定,現場的所有人必然知道暴動正在發生 C
中。任何無辜的途人,亦必然會遠離當時與警方對峙的示威者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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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其次,當時對峙的時候,無辜的途人亦應該有足夠時間離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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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核心位置。
F F
440. D6 於實時約為 07:27 時的 P43(7)的截圖中顯示他被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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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往行人路。關於 D6 被制服前的情況,因為 PW6 的證供在這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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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倚賴,而缺乏了 D6 被制服前的情況,但 D6 是緊接在第二次驅
I 散時被制服,而被拘捕前他手上已戴上了手套。D5 的證供顯示,他 I
與 D6 沿灣仔方向行,沿途經過龍匯道中信大廈,而當時的時間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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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早上 7 時 15 分,當時 D6 亦在他的身邊,而手套是較早前由 D5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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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D6 的。關於這些,本席給予絕對比重。警方於早上 7 時 15 分至 7
L 時 22 分開始驅散行動,即第一次驅散。本席認為,一名無辜的途人 L
M
經過和平集會或示威者時不會備有亦毋須戴上手套,但在非法集會演 M
變為暴動或在暴動的場面內,該物品便有需要帶備甚至戴在手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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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才會方便執行破壞工作或協助其他示威者進行破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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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席認為,D5 和 D6 在當時當地暴動現場中示威者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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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據點上出現,本身就極不尋常,莫說沒有任何來自任何被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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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證據,純以常理考慮,在上述本案的環境和情況下,根本不會有
R 無辜的途人進入或選擇逗留在當中,任何正常理性的人如不想牽涉在 R
S 該暴動當中,為着自身的安全,根本不會接近。無辜的途人亦必然會 S
遠離該路段,避免在激烈和危險的境況下秧及池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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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正如上訴法庭於 SJ v Tong Wai Hung 楊偉雄 [2021] 2
C HKLRD 399 案,判詞第 80 段所指,如果一個合法的示威變為非法的 C
集會,甚至暴動,常識告訴我們,一個和平的示威者或旁人或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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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合理切實的情況下盡快離開現場,如果他牽涉在暴力或恐嚇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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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或破壞社會安寧中,他已跨越法律所保障的和平示威和非法活動之
F 間的界線,因而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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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本席強調,D5 被制服的位置及 D6 在同意事實第 12 段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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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被制服的位置,正正是暴動現場一個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或對抗的重
I 要據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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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本席考慮了 D5 當時身上的物品,即其衣着和護目鏡,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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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加在一起,以及針對他的控方證人的證據,本席肯定,D5 不可能
L 是一名無辜的途人。本席裁定 D5 在上述相關的時段內身在發生暴動 L
的相關地點,而且清楚知道該暴動正發生,並用雨傘襲擊警員及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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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散行動的行為,成為參與暴動人數的一份子,組成一個數目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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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於相關時段和相關地點的暴動現場,一起以一個群體與警方對
O 抗,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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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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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D5 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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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本席考慮了 D6 當時身上的物品,即其衣着和手套,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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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在一起,本席肯定 D6,在某一階段在知道當時當地已發生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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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並演變為暴動的情況下,沒有選擇離開,反而選擇留下和其他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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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共同進退,一同對抗警方,他目睹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
C 為,D6 的意圖就是將自己與其他示威者視為夥伴並隨時準備作出協 C
助示威者,亦意圖令其他示威者將自己視為夥伴,大家聯成一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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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增加一個團隊的人數和氣勢,壯大整體的力量,亦增加己方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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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警方執法的實力,同時又減低警方辨認個別示威者的機會。本席肯
F 定,D6 並非僅僅在暴動現場出現的人士,亦不可能是無辜過路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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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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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是 D6 蓄意令自己成為示威者的一份子,加大整體人數及力量,
I 壯大聲勢去對抗警方,又增加警方執法或制止的難度,全部人一起恃 I
着人多勢眾去達到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D6 正正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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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行為鼓勵了其他參與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促進了暴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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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作鼓勵的形式和隨時準備協助示威者的方式「參與」了暴動。
L 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 D6 暴動罪罪名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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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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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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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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