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漢東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8月10日午夜前後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的事件。示威者以雜物堵路,並以藍、綠色鐳射光束照射警車、警員及附近民居。警方到場驅散及追捕人群,四名被告人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被捕。第一被告人張漢東另被控襲擊警員、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被告人姚子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否認控罪,第二被告並以其舞台音響工作解釋部分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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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8月10日午夜前後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的事件。示威者以雜物堵路,並以藍、綠色鐳射光束照射警車、警員及附近民居。警方到場驅散及追捕人群,四名被告人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被捕。第一被告人張漢東另被控襲擊警員、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二被告人姚子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各被告否認控罪,第二被告並以其舞台音響工作解釋部分裝備。
本案涉及12名被告人(D1至D12),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D3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鎚仔),D9則被控管有雷射筆。控方指控,案發日下午約4時15分至4時55分,在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帶發生暴動,被告人為參與者。控方依賴警方證人證供、錄影片段及被告人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作為環境證據。所有被告人均不認罪,D11傳召證人證明其聖約翰救傷隊成員身份,其餘被告人均選擇不作供。
十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其於2019年8月11日晚上,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一帶彌敦道及栢麗大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案情指現場有人堵塞道路、以雷射光照射警署、投擲磚頭、催淚彈及至少兩枚汽油彈,並與警方對峙。控方主要依賴錄影片段、警員證供、被告人的衣飾裝備、身處位置及未有離開現場等環境證據。各被告人否認參與暴動,部分辯方主張只是旁觀者、沒有足夠時間離開,或警員錯誤辨認及證據不可靠。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8日於香港德輔道西一帶發生的暴動事件。24名被告人被控暴動罪(Riot)、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經審訊後,20名被告人的暴動罪名成立,其中D17簡健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D15被裁定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而D4則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法庭裁定該事件由未經批准集結惡化為暴動。
被告人陳澧圖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至翌日凌晨,參與元朗一連串暴力示威事件。他與至少二、三十人在商場內集結,以桌椅、鐵鏈及外賣車堵塞港鐵出口,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備。其後,他與近百名示威者追截及圍困李先生,打開計程車車門協助他人將李先生拉出,令李先生遭受毆打並留下頭部傷口及創傷後壓力疾患。被告人亦追打張先生,並在張先生倒地後踢他四次;張先生受多處重傷。被告人承認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三罪。
五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並各自被控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案發時,數百名示威者堵塞主要道路、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投擲磚塊、汽油彈及其他物件,並造成交通癱瘓、財物損毀及警員受傷。五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拘捕行動期間被捕。控方依靠警員證供、現場錄影及各被告人被捕時的衣著、裝備、行為和位置,證明他們有意圖並實際參與暴動;各被告人均不認罪,除第一被告提交醫療報告及第五被告傳召品格證人外,均沒有作供。
2019年7月28日,示威者在中環至上環一帶與警方對峙,設置路障、投擲磚塊及其他物件、使用鐳射光,並阻塞主要道路。警方其後在文華里驅散及拘捕17人,其中15人被列為本案被告。15名被告共同被控暴動;第四被告已認罪。第十五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並就後者認罪。其餘被告否認控罪。法庭主要依據警員證供、閉路電視、警方錄影及傳媒影像,逐一評估各被告在現場的衣著、裝備、行為及意圖。
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由彌敦道進入九龍加士居道,向理工大學方向推進,並與警方對峙。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及燃燒彈,亦有人攜有金屬棒等攻擊性武器。警方於約下午一時三十三分驅車驅散人群,九名被告人在拔萃女書院外逃走時被捕。控方指各人有備而來,知悉現場暴動,仍留下成為集結人群一部分。第六被告人另管有剪刀及打火機燃料;第九被告人另管有連扳手套筒及扳手。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參與暴動。控方指示威者先在新城市廣場外聚集,其後築起路障、堵塞交通並縱火;警方到場時,首兩名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第三被告則曾協助搬運小巴站牌。第二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鐵錘、鉗子及螺絲批,以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三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的暴動。五名被告人(D1-D5)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被截停及拘捕。控方指稱D1投擲了第13枚汽油彈,而所有被告人均身處暴動現場且裝束可疑(如佩戴面罩、防毒面具等),因此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本案為37宗源於同一事件的案件,其中33宗合併審理,涉及20名被告。2020年6月4日,香港聯盟在維多利亞公園原擬舉行悼念六四事件的公眾集會;警方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疫情風險發出反對通知書。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五名被告在開審時認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定罪。
本案為37宗源於同一事件的案件,其中33宗合併審理,涉及20名被告。2020年6月4日,香港聯盟在維多利亞公園原擬舉行悼念六四事件的公眾集會;警方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疫情風險發出反對通知書。被告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五名被告在開審時認罪,三名被告經審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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