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麟案 DCCC871/2019
參與暴動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智麟及其他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8日於香港德輔道西一帶發生的暴動事件。24名被告人被控暴動罪(Riot)、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經審訊後,20名被告人的暴動罪名成立,其中D17簡健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D15被裁定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而D4則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法庭裁定該事件由未經批准集結惡化為暴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公安條例》第19(1)條對暴動罪的被告人進行量刑,以及如何處理涉及襲擊警務人員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相關罪行。控方強調暴動的嚴重性及阻嚇性判刑的必要性,而辯方則請求輕判,理由包括被告人年輕、無犯罪紀錄,以及香港社會環境的變化。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案例,特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案,並考慮了暴動罪的11項判刑因素,包括暴動的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規模、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對公眾滋擾、對社群關係的影響、公共開支負擔、犯案者角色及參與程度,以及有否干犯其他罪行。法官強調暴動罪的嚴重性,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並拒絕因被告年輕或社會環境變化而給予大幅度減刑。對於D14,法官認為教導所命令不足以反映暴動罪的嚴重性。對於D15和D4,法官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指令部分刑罰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指引: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2018] HKCA 146
-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2019] HKCA 61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2019] 5 HKC 459, [2019] HKCA 682
- 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2021] 2 HKLRD 833 這些案例確立了暴動罪的判刑原則,強調阻嚇性和懲罰性,並指出法庭在判刑時須根據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處以適當刑罰。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20名被告人暴動罪罪名成立。D17因認罪獲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判監30個月。其餘19名暴動罪罪成的被告人,D1、D2、D3、D5、D6、D7、D11、D13、D16、D19、D22及D24判監42個月;D14因年輕獲額外扣減,判監40個月;D4、D8、D9、D10、D12、D15及D23因參與程度較低,判監37個月。D15襲警罪判監1個月20天,與暴動罪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38個月。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監14天,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總刑期3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香港法院對暴動罪的嚴肅態度,強調其阻嚇性和懲罰性判刑的重要性,即使被告人年輕或無犯罪紀錄,亦不會獲得大幅度減刑。法庭明確指出,以暴力手段解決社會問題只會滋生更多暴力,並拒絕將被告人參與暴動的理念視為輕判理由。判決亦強調了在社會動盪時期,襲擊警務人員罪行亦需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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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會被判處什麼刑罰?
參與暴動罪的刑罰通常是即時監禁。本案中,被告人被判處30至42個月不等的監禁刑期,具體取決於其參與程度及是否有其他減刑因素。
Q.年輕或無犯罪紀錄的被告人參與暴動會獲得輕判嗎?
法庭會給予初犯者一定的刑罰扣減,但不會因被告人年輕或無犯罪紀錄而大幅度輕判暴動罪。本案中,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Q.襲擊警務人員罪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在社會動盪時期需處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中,D15因襲警罪被判監禁1個月20天,並與暴動罪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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