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20/2019
C [2021] HKDC 163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82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偉林(第一被告人)
J J
陳澤峰(第二被告人)
K 布紫晴(第三被告人) K
何栢耀(第四被告人)
L L
梁志鵬(第五被告人)
M M
楊位醒(第六被告人)
N 彭雨彤(第七被告人) N
劉耀銓(第八被告人)
O O
廖頌賢(第九被告人)
P P
陳永琪 Vicky(第十被告人)
Q 林皓正(第十一被告人) Q
R
廖紫婷(第十二被告人) R
李樹樺(第十三被告人)
S S
胡嘉俊(第十四被告人)
T T
U U
V V
-2-
A A
B B
張雯曦(第十五被告人)
C ----------------------- C
D D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 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
F
出席人士: 郭棟明先生,資深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岑穎欣女 F
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及香栢軒先生,律政司檢控
G G
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沈士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Bond Ng Solicitors 延 H
I 聘,代表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I
宗銘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L & W Lawyers 延
J J
聘, 代表第五被告人
K K
藍 凱 欣 女 士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Alex To & Co
L Solicitors 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L
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edric & Co 延聘,
M M
代表第七被告人
N N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NG & CO 延
O 聘, 代表第八被告人 O
駱應淦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梁嘉善女士,由 O Tse
P P
& Co 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Q Q
潘熙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林凱依女士,由法律援
R 助署委派的 Kenneth Lam 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R
S 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p, Kwan & Co 延 S
聘,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T T
U U
V V
-3-
A A
B B
沈士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ung & Associates 延
C 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C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S T Cheng & Co 延
D D
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E E
關文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Gary Lau & Partners
F 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F
王國豪先 生,由法 律援助 署委派 的 Ho, Tse, Wai &
G G
Partners 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H H
控罪: [1] 暴動(Riot)
I [2] 在 公 眾 地 方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Possession of an I
J
offensive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J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K K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L L
M
--------------------- M
裁決理由書
N N
---------------------
O O
1. 於是次聆訊中,有 15 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
P P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1) 及 (2) 條(第一項控罪)。
Q Q
R
2. 控方就第一項控罪指稱 15 名被告人與甄凱盈、廖天駿及 R
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
S S
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T T
U U
V V
-4-
A A
B B
3. 此外,張雯曦(D15)被加控以下控罪:—
C C
第二項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
D D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 章 (1)
E 及 (2) 條。 E
F F
第三項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違反香港
G 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 (1) (b) 及 20 G
條。
H H
I I
4. 第一項控罪雖然提到甄凱盈及廖天駿與其他 15 名被告人
J 參與暴動,但他們並沒有被列為被告,亦在聆訊期間沒有法律代表 J
列席;所以嚴格來説他們並非持份者,但控方亦在聆訊期間提供其
K K
參與的證供,本席會把有關的證供作為事件的背景證供以供參考之
L L
用。
M M
5. 於開案之前,何柏耀(D4)就其面對的暴動罪,在認罪
N N
及承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O O
P 6. 張雯㬢(D15)不承認第二項控罪;而就第三項控罪則 P
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Q Q
R 7. 其餘 14 名被告人均不承認暴動控罪。 R
S S
8. 所以是次聆訊只涉及 14 名被告人共同面對的第一項控罪
T T
以及 D15 個人面對的第二項控罪。
U U
V V
-5-
A A
B B
C 暴動罪 C
D D
9. 集會這行為本身是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但當集會
E 一旦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按公安條例被視為非法集會及/或 E
F
暴動之後(見下文),參與者就不會被視為行使其合法的基本權利 F
而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G G
H 10. 「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是累進性質的罪行;後者 H
I
除了包含前者的所有元素之外,控方亦得進一步證明參加非法集會 I
羣衆的作為實質破壞了社會安寧。暴動罪的刑責亦比非法集結較
J J
重。
K K
11. 盡管集會在開始時是合法的行使公民權利行為,但會由
L L
合法轉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淪為暴動,演變的過程及速度會按個別事
M M
件的發展軌跡而有所不同。當初的結集是否合法這點,不會影響法
N 庭裁定其後的活動已構成非法集結或暴動罪2。 N
O O
12. 香港終審法院於 盧建民 及 湯偉雄 兩宗上訴的綜合判詞 3
P P
中(下簡稱“盧偉民 一案”),就兩項控罪的犯罪元素、行為和意圖
Q 都作出詳細的討論及指示,本席在下文採納引用了當中要點。 Q
R R
S S
1
見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
行、 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T 2
見《公安條例》第 18(2)條及下文。 T
3
HKSAR v Lo Kin Man ( 盧 建 民 )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ng Wai Hung ( 湯 偉 雄 )
[2021]HKCFA 37
U U
V V
-6-
A A
B B
13. 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分別源自《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C 19 條:— C
D D
「18. 非法集結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 E
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F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F
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G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 G
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H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 H
法集結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及
I I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
J 19. 暴動 J
(1) 如任何人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
K 的人破壞公眾安寧,該集結 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 K
結暴動。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L L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 5 年。」
M M
14. 「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可以分拆如下:—
N N
O O
(1) 有 3 人或多於 3 人
P (2) 集結在一起 P
(3) 作出以下的‘訂明行為’,即
Q Q
i. 擾亂秩序的行為,或
R R
ii. 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戰性的行為
S (4.1) 作出該等訂明行為的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 S
T
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他們籍以 T
U U
V V
-7-
A A
B B
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下統稱 “訂明
C 害怕”)。 C
也就是說,控方得證實參與者在作出訂明行為之
D D
時,有主觀意圖引起上述後果。
E E
或
F (4.2) 該等訂明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產生訂 F
明害怕。
G G
就這一環,控方祇需提供客觀事實,指證參與者
H H
作出了訂明行為,以協助法庭評估訂明行為會合
I 理 地 產 生 訂明 害 怕 而無 需 證 實參 與 者的 主 觀 意 I
J
圖 4; J
(5) 參與上述非法集結的人,即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K K
L 15. 「暴動」罪的罪行元素可以分拆如下:— L
M M
(1) 當時的集結已按第 18 條被定性為非法集結;
N N
(2) 當中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了社會安寧;
O (3) 該等非法集結則屬暴動,集結者亦即參與暴動。 O
P P
“3 個人或以上集結”
Q Q
R 16. 控方先得證明集結的人數至少有三個人。以本案而言, R
根據本案的證供及現場攝錄紀錄,在場的人數遠超此數,故這點並
S S
無任何爭議餘地。
T T
4
見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2021]HKCFA24
U U
V V
-8-
A A
B B
C “在一起” C
D D
17. 控方亦得證明此等集給是有意圖及同一目的之下聚集。
E E
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其他 2
F F
人一案(CACC 164/2018 [2020] HK CA 275)的判案書第 58 段就非
G G
法集結這罪行有如下陳述:—
H H
“⋯ 根據對 18(1)條的正確詮釋,構成非法集結的犯罪行
I 為必須有集體性質,以達到犯案者有共同責任的要求。犯 I
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條例的訂
J 明行為。犯罪案者必須有共同目的,讓法庭可以視他們是 J
集結在一起行事。”
K K
19. 非法集結始於三個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及集體性質之下
L L
集結並作出訂明行為。隨便幾個人集結在一起這單一事實,不足以
M M
構成非法集結;為了不同目的集結在一起、或為了不同目的作出訂
N 明行為,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在一個大型集結中,三個人(或 N
以上)有共同目的部分集合在一起,並集體作出訂明行為,該部分
O O
人才可被視為非法集結。個別人士在厠身集結人群中/在不同的地
P P
方為不同的目的作出的行為,就算是帶有訂明行為的特色,亦不會
Q 被視為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5。 Q
R R
S S
T T
5
參考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一案的判案書
第 17-22 段(高等法院上訴 2012 年第 54 號
U U
V V
-9-
A A
B B
“訂明行為”的性質:客觀抨估
C C
20. 訂明行為包括 “擾亂秩序的行為” 或 “帶有威嚇性、侮辱
D D
性或挑戰性的行為”,這些詞彙皆屬日常用語;無需法律定義。法庭
E E
會採納此等詞彙日常生活所沿用的意義,以抨估個別案件涉及的行
F 為之性質、 干犯的方式以及整個案情後作出裁定6。 F
G G
21. 在裁定某些行為是否訂明行為時,法庭祗考慮行為的性
H 質,而非該等行為背後目的。某些行為可能起源於合法行使基本法 H
I 賦予的自由、或出於崇高及無私的理想在初期並不違法,但這並不 I
表示參與者有權在其間作出違法的行為:該等行為一旦被裁定為擾
J J
亂秩序行為、或是帶恐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就會是訂明行為;
K K
其出發點是否合法就不需考慮7。
L L
22. 根㯫《新牛津簡編英語大辭典》,「擾亂秩序」的解釋
M M
為“目無法紀或具攻撃性的行為”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其所指的
N N
行為的侵犯性比構成「破壞公衆安寧」為低,亦不一定涉及暴力;
O 本席會根㯫本案特有的案情裁定有關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 “擾亂秩序” O
或 “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P P
Q Q
23. 但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共同目的及意圖,法庭祇可以從整
R 體環境推斷個別被告是否與其他人有共同的意圖參與集結。單憑參 R
與的人數、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力衝突、衝突的性質以及維時多久、
S S
T T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周諾恆(2013)16HKCFA837 的判詞第 10,67-68 段
7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2012]5HKLRD556
U U
V V
- 10 -
A A
B B
被告是否故意留在現場與暴力示威人士一同與警方對峙、身穿與其
C 他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備有保護性的裝備、警察出現後是否有企圖 C
逃走或反抗等等個別事實,在抽空個別考慮之下,未必能在毫無合
D D
理疑點下引伸厠身其中的被告在有共同目的之下與其他人集結,並
E E
利用其人數上的優勢達到其共同目的。法庭得把整個環境的每一個
F 重要的事實(包括、但不限于前面提及的例子)作出整體的考慮之 F
下才作出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這個事實上的裁定8。
G G
H H
24. 本席認為,被告人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時段、於
I 不同的情況之下加入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法庭得從整個背景事 I
實、個別被告人的情況(包括其言行、衣著打扮、裝備、其攜帶的
J J
物品等等),作出全盤考慮之下才可以作出裁定:當中並無單一事
K K
實可以作為被告是否有參與的指標。
L L
“共同目的”
M M
N N
25. 集結者得共同目的而聚集在一起,此目的可以是合法或
O 不合法,亦不需要與犯罪行為相同:共同目的可以是作出訂明行 O
為, 甚至是純粹為破壞公眾安寧9。
P P
Q Q
R R
S S
T 8
見 Tse Chung v R [1967] HKLR 452 T
9
參考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其他 2 人(同上)一案的判案書第 59-
61 段
U U
V V
- 11 -
A A
B B
“參與者”得身在現場
C C
26. 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始於:在於一群 3 個或多於 3 個人
D D
在有共同意圖之下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動、依杖其人勢眾達到
E E
其共同目的,把其活動轉變成非法。參與人數及其在共同目的下作
F 出訂明行為是罪行的要素。 F
G G
控罪的本質
H H
I
27. 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皆為「參與性」 I
(Participatory)的罪行,參與這個行為亦是犯罪元素之一,所有參
J J
與者皆為主犯;而根據有關法例的條文,控方得證明參與者身處於
K 在發生非法集會/暴動的現場,並有意圖成為非法集會/暴動的部 K
L 分,作出或促進(in furtherance of)訂明行為,是故普通法中其本形 L
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M M
N 28. 但由於本案的所有被告皆於文華里內被捕,所以本席要 N
O
裁定的是該橫街是否暴動現場或暴動現場範圍之內;終審法院就有 O
關法則的澄清,與本席要處理的議題無關10。
P P
Q 29. 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個別被告人身處發生非法集結/ Q
R
暴動現場這單一事實,不足構成 “參與” 該非法活動,亦不會招致刑 R
責。
S S
T T
10
見盧建民一案的判詞第 63-70 段
U U
V V
- 12 -
A A
B B
30. 負上刑責的,並不止於親自作出訂明行為而導致該集會
C 淪為非法集會或暴動的基本參與者,亦包括其他在任何階段參與的 C
以下的人:—
D D
E E
i. 基本參與者(Constituent Offenders):
F 非法集會中作出訂明行為把集會的性質改變成為 F
非法集結/暴動的參與者(這批人可以是一開始
G G
已經加入或在集會轉變成不合法的過程中任何時
H H
段加入的人);
I I
ii. 其他參與者:意指當合法集會變成非法、再轉變
J J
成暴動這個過程當中、以及在非法集會/暴動進
K K
行期間的任何階段加入、在明知其他集會參與者
L 的 行 為 和 目 的 之 下 , 有 參 與 意 圖 ( participatory L
intent)加入,並作出:
M M
• 訂明行為,或
N N
• 透過説話、標記、行動提供鼓勵,或
O • 協助、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暴動罪的 O
P 人。 P
Q Q
31. 除了基本參與者(作出訂明行為把集會轉變成為非法集
R 給/暴動)要負上刑責之外;在這轉變的過程中其他 “參與” 該等集 R
S
結的人(不論其加入的時段、亦不論他/她是否有親手作出訂明行 S
為)都得負上同等主犯的刑責。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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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2. 基本參與者、把非法集會變成暴動的人,以及其他有參
C 與意圖作出參與行動的人並不一定是同一批人:按照有關條例的英 C
文版文,“任何人”(“anyone”)11皆以單數,所以本席認為一旦集結
D D
轉變成非法集結、或當集結一旦被裁定為非法集結或暴動之後,負
E E
上刑責的參與者並無最低的人數限制。
F F
“參與” 的犯罪行為
G G
H 33. 「參與」一詞含義廣泛,亦得按個別案情作事實裁定。 H
I 終審法院指出:由純粹在場(因而不會招來刑責)升格到被視為鼓 I
勵非法集結/暴動的門檻不高:控方祇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的作出
J J
行為促進成上述罪行,就可以視為參與該等罪行 。 12
K K
L 34. 除了包括作出訂明行為、把集結變成非法集結身在現場 L
協助、教唆者或主動地/或把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的人之外:—
M M
N i. 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或 N
O
ii. 協助及教唆 O
P P
Q Q
11
“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an unlawful assembly …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R R
assembly…” (Public Order Ordinance, section 18(3) (unlawful assembly) 及
“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 a riot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riot…” (Public Order Ordinance,
section 19 (2) (riot) )
S S
12
見盧建民一案的判詞第 81 及 82 段,其有關的段落現節錄如下:
“81. …mere presence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is generally insufficient to found liability. It
has traditionally been considered necessary that there be some intentional activity in furthermore of
T T
the riot.
82. This is not to say the bar is set high. It does not take a great deal of activity on the defendant’s
part to move the case from the “more presence” to the “encouragement” category…”
U U
V V
- 14 -
A A
B B
及 以 其 他 行 動 促 成 ( facilitating ) 、 協 助 (assisting) 、 鼓 勵
C (encouraging)、助勢(lend courage)、甚至是在有必要時協助在場 C
其他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人作出訂明行為皆可被視為參與者,
D D
其罪責與主犯(即基本參與者)相同 。 13
E E
F 35. 本席同意並尊敬的採納加拿大哥倫比亞法院就參與一詞 F
所作的定義,是控方得證明被告人在事實上及有意圖
G G
H “to contribute to the excitement, fevour, intimidation and the H
unlawfulness of the unlawful assembly”
I I
(見 R v Anderson 2014 BCSC 1660)
J J
36. 但另一方面,就是被告人身在現場,有其他目的(如急
K K
救、報導新聞或 “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 等等),這也不會排除他同
L 時有參與該等非法活動的意圖及有作出相關的行動;一切得按個別 L
情況,經考慮所有的總體證供而判定。
M M
N N
無辜第三者
O O
37. 正如前文所述,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這單一事
P P
實,不會構成參與該等非法活動而招來刑責。他/她可能祇是願意
Q 參加一個和平、理性和非暴力、行使受基本法保證的合法集會,但 Q
R 因為某些原因在情勢惡化之後未能及時離去;或可能是合法理由留 R
在現場(例如新聞從業員或救護人員等)、亦或祇是路過、在大意
S S
/無意之中身陷示威者群中未能及時/無法離開、甚至是純粹基於
T T
13
見盧建民一案判,第 79-87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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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無所事事的好奇心、要 “監察警權” / “見證歷史時刻”、或乾脆沒有
C 任何理由之下混入參與者之間的閒人(下統稱“無辜第三者”),祇 C
要他與其他參與者並無共同的目的,及沒有意圖及實際作出參與的
D D
舉動(見上文)都不會負上刑責。
E E
F 38. 但上訴庭亦曾指出,當和平示威淪為暴動,一個有常 F
識、 不願參與該等非法活動的無辜第三者,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
G G
況下盡快離開現場;雖然就是他沒有合理理由或不因為實際情況未
H H
能離開而繼續留在現埸,也不會招來刑責;但如果他一旦涉及行使
I 暴力或威嚇行使暴力,他就得按情況負上刑責14。 I
J J
39. 如果這位無辜第三者故意不遵從警方的合理勸籲或指令
K K
疏散;明知繼續留在現場,會有可能令情勢加劇悪化;他/她亦可
L 以被視為鼓勵其他參與者。也就是說,他/她選擇不遵從警方勸龥、 L
選擇留守現場這點可供協助引申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15。
M M
N N
40. 被告人亦可憑其親在現場這點,以鼓勵、支持其他人作
O 出訂明行為、而實際鼓勵/支持了親身作出訂明行為的人16。當然, O
控方亦得證明被告人如何鼓勵或給予了什麼鼓勵,指證之責,是在
P P
控方,辯方並無任何反證的責任 。 17
Q Q
R R
S S
14
Tong Wai Hung and Others [2021] HKCA 404 的判詞第 80 段
15
見 Leu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A 192)
T 16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一案(參考高等法院刑事案 2016 年第 408 號)原審法官就非法 T
集結及暴動罪中對陪審團的書面指引。
17
見陪審團指引 (第二冊:2020 年版) 第 114-5 頁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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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41. 按照同様邏輯,如果該名無辜第三者明知現場已發生暴
C 動、示威者已堵塞交通、破壞了公共設施、偷竊私人財產、損壞/ C
塗污公物、緃火及對執法者施行暴力,而他/她一再執意不理、不
D D
遵從執法人員所作的勸籲、指示、甚至警告而離開現場;而他/她
E E
所選擇的衣服和裝備又恰巧與大部分示威者相同或相類、在沒有合
F 法和合理的理由之下,不但留在現場、更故意厠身示威者中間;在 F
沒有任何證供可協助法庭推斷他/她留在現場或不能離開現場之下
G G
的唯一原因是合法的,法庭可能推斷至少是他/她視自己與其他示
H H
威者為同路人、亦知道會被其他示威者視為同道人;他/她留在現
I 場的決定,是刻意的選擇,有意以其所選擇的穿著、裝備以及在場 I
J
這等事實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後者感到其道不孤、令其相信反抗人 J
數眾多、有能力抵抗警方執法、亦可以互相掩護,令其變得更有信
K K
心、有實力阻止警方執法及逃避警方認出個別示威人士身份而予以
L L
拘捕及檢搜。到了這步,他/她已非無辜、亦非第三者、而是示威
M 群中的一份子,有意圖及實際上已經參與該次活動。 M
N N
“任何人”
O O
42. 任何在場但沒有參與非法活動的人,亦包括有職責留在
P P
現場的警察、保安人員、救護人員及記者害怕18的,不是自身的安全,
Q Q
而是害怕非法集結者的行動情況會繼續惡化、破壞社會安寧及/或
R 會直接或激發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R
S S
T T
18
其實是指擔心,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一案的判案書第 37 段;高等法院上訴 2012 年第 54 號,[2012] 5 HKLRD 556)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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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由於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有關地區皆為公用地區,在衝
C 突發生之時,不但有警員及傳媒在場,現場可能雜有無意參與非法 C
集會或暴動的人,這點無可爭議。這些人自然可是以是無辜的第三
D D
者,可能為目睹的情況而擔心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及財物安全,亦可
E E
能會擔心其他人受到暴力行動激使而破壞社會安寧。
F F
合理的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G G
H 44. 訂明害怕得要合理,害怕(擔心)的是集結者所作的訂 H
I 明行為,是有意圖/相當可能導致 I
J J
i. 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K K
ii. 集結者會籍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L L
M M
兩者涉及破壞社會安寧。
N N
45. 社會安寧在如下的情况會受到破壞:—
O O
P “當一個人或他的財物在他在場時實際被侵損或相當可能被 P
侵損,又或一個人害怕因 為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
Q 結或其他動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出現上述侵損”19 Q
R 46. 其實社會安寧是一詞是日常用語,是否被破壞可按個別 R
S 情況以常識裁定。控方所指稱發生暴動的地區位於港島兩條由東往 S
T 19
見 R v Howell「1982」QB416(第 427 頁),並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香港特別 T
行政區訴梁曉陽一案的判詞第 104 段,裁判法院上訴案 2016 年第 229 號,[2017] 5 HKLRD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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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最主要汽車通道,附近是一個極之繁忙的商住區;商舖、辦公
C 室、銀行、住宅以及酒店夾雜其間;亦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達。如果 C
一個普通市民因為見到當時的狀況擔心其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及財
D D
物安全,未能在該處進行其正常的活動(例如購物、前往其要去的
E E
地方、觀賞櫥窗擺設、商品或乾脆漫無目的地散步等等),社會安
F 寧已經受到破壞。 F
G G
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H H
I 47. 本案的不爭之實,是 D15 在文華里被捕之時,管有一個 I
透明膠盒,內有包括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
J J
池(P15-15)。
K K
L 48. 根據《公安條例》第 33(1)條:— L
M M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
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N N
O 49. 而根據《公安條例》第 2 條, O
P P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用作
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被管有或控制
Q Q
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R R
50.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D15 當時管有該鐳射筆是擬作她
S 本人或他人作為攻擊性武器。由於 D15 並無就其管有的主觀意圖提 S
T 供任何解釋,所以法庭祇得從環境證供引申其管有意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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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這點,法庭可考慮
C C
(1) 該鐳射筆本身的性質和狀況,以及
D D
E (2) D15管有該鐳射筆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 E
F
在該時間、地點管有該鐳射筆是否合理,管有的 F
方式,D15當時的行為和表現,以及被發現或質問
G G
的反應等等 。 20
H H
I
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特色 I
J J
52. 由於上述控罪的犯罪行動之一是“參與”,所以這兩項控
K 罪所發生的地點會隨著參與非法集結/暴動的人所在而有所改變, K
亦是按參與者聚散所在而斷定。當非法集結罪或/及暴動罪一旦成
L L
形、祇要現場留有 3 個或以上的參與者繼續從事非法活動,該非法
M M
集結或暴動就會繼續存在,而留守在現場的參與者就干犯有關控罪。
N 如果場面是已演變成暴動,而暴力的溫度可以隨時昇降,所以就算 N
O
是暴力行動一時稍為平息,但社會安寧已經受到破壞,該次集結也 O
不會立時下調至非法集結,參與者亦依然得負上暴動罪的刑責。示
P P
威者發放了汽油彈或作出其他行動之後,可以令該非法集結行動升
Q Q
級為暴動,但當汽油彈熄滅後或氣氛稍為緩和之時,祇要參與者尚
R 在附近,不會立刻令該次暴動平息。 R
S S
T T
20
見 R v Chong Ah Choi [1994] 3 HKC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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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C C
53. 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P94)各控方證人在法庭所
D D
作證供當中沒有爭議、而本席已接納的部分;再加上觀看本案中控
E E
方提供的網上報道錄影、錄音、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記錄和警方在
F 現場的錄影記錄所得,本席現把本案的背景簡述如下:— F
G G
(i) 於 2019 年 7 月 24 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
H 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 H
可自下午 3 時正至晚上 11 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
I I
2000 至 5000 人。
J J
(ii) 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
K K
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
L L
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見 P46)。
M M
(iii) 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
N N
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O O
(iv) 集會如期舉行。但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
P P
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
Q 向西環。 Q
R R
(v) 約於 1600 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
S 西, 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 S
(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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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
C 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 C
D D
(vi) 於 1904 時,警方把 3 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
E 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 E
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
F F
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21。
G G
“有關地區”
H H
I I
54.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
J 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 J
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 35,020 平方米,絕大部
K K
分都為建築物所佔。有關地區是一個商業及住宅區,亦有酒店開設
L L
在內(本案的被告人被拘捕所在的文華里,就有一所寶軒酒店)。
M 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是連接港島區中環及西環的主要幹線,與維港 M
海岸線大致並排而行:干諾道中相比較接近維港,可自中環的遮打
N N
花園經林士街、摩利臣街駁入干諾道西直達西營盤。德輔道中可自
O O
金鐘途經遮打花園、林士街到達摩利臣街。
P P
55. 貫通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的有五條由維港通往山頂方向、
Q Q
長度大致相若的橫街:分別為摩利臣街、急庇利街、禧利街、文華
R R
里以及林士街。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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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見 P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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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由於有關地區大都為建築物所佔,控方指稱發生暴動之
C 處,其實是在有關地區內的行人道、行車道等公眾地區。 C
D D
57. 干諾道西與德輔道西在西營盤平排而行;在干諾道西 46
E E
號左右,兩條路匯合成為干諾道西,到了摩利臣街再易名為干諾道
F 中。而德輔道中則由摩利臣街開始,與干諾道中平排經林士街直達 F
遮打花園。由遮打花園步行至禧利街,約需 10-20 分鐘22。
G G
H 58.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五時開始,已有示威人士自香 H
I 港干諾道西經德輔道西聚集在西邊街(即西環警署附近)。警方在 I
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設立防線向中環方向推進,把示威人士推離西
J J
營盤以保衛西環警署及位於西營盤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
K K
區聯絡辦公室(下簡稱 “中聯辦”);示威者則在不同的地方組成防
L 線與警方對峙及發生衝突。 L
M M
59. 就本案而言,控方指,在警方防線推到至摩利臣街時,
N N
已經發生成暴動。
O O
60. 警方分別由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
P P
示威者設立臨時路障,向警方防線叫囂、挑釁以及投擲塑料水瓶、
Q Q
磚塊甚至汽油彈等雜物。警方多次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出示
R 警告旗幟以及發射橡膠子彈和發放催淚煙,但祇能令示威者暫時稍 R
為退後,未能予以驅散。於當日晚上 9 時 47 分左右警方的特別戰術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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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本案第三證人(PW3 謝高級督察)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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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俗稱 “速龍小隊”)快速推進文華里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最
C 後拘捕了 17 人。 C
D D
61. 文華里是一條單程單線行車通道;長度為 53.5 米(連同
E E
兩邊行人在內),闊度 9 米,總面積約為 482 平方米23。汽車可經干
F 諾道中西行線左轉入文華里再左轉入徳輔道中東行線。 F
G G
62.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及在有同樣目的之
H 下非法集結,向位於西環的西環警署及中聯辦迫進。其間非法集結 H
I 演變成為暴動。警方沿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設置防線,把參與者向 I
中環方向推進,最後在有關地區內的文華里內總共拘捕了 17 個參與
J J
暴動的人;其中 15 人是案的被告人。
K K
L 63. 本案的主要議題是 L
M M
(1)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有關地區內是否發生暴動
N (2) 各被告人是否有參與該次暴動 N
O O
64. 本案的證人除了兩位以專家身份作證之外,大部分作證
P P
的是當晚當值的警務人員。他們的證供除了口頭憶述當日的情況之
Q 外 , 控 方 亦 提 供 警 方 現 場 拍 攝 的 錄 影 ( Police Videos, 下 簡 稱 Q
R
“PV”)、 傳媒在現場的攝錄及其他獨立媒體上戴到互聯網絡的記錄 R
(Outside Sources 下簡稱 “OS”)以及在有關地區商廈設置的閉路電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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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見 MF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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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錄影(下簡稱 “CCTV”)以協助證人刷新記憶、解釋畫面情況以
C 協助及直接讓法庭審視應該注意的事項或場面。 C
D D
65. 本席留意到,有部分錄影畫面,就是在場的警員在審訊
E E
前也未有機會觀看;遑論憶述或留意個中細節。本席認為警員當時
F 身在現場,當然可以協助解釋畫面上的境況,但最重要的,這只是 F
控方協助法庭留意畫面部分細節以評估總體案情的方法。本席在此
G G
所作的事實裁定,是基於審視所錄得聲音、影像、同意事實以及其
H H
他證供、在或加上有關證人的解說所得及總結全部案情之後所作。
I I
66. 本席亦明白二維影像往往或受限於拍攝者的觀點和選
J J
擇、 鏡頭裝置的地點和方向、事發時的情況以及攝影機的像數;有
K K
多方面都比不上證人現場觀察所得。有些情況,更難於在影像顯
L 示: 如示威者以彈珠或弓箭向警方發射、或警方向示威者發射橡膠 L
彈、布袋彈或胡椒球等等情況,畫面往往難以分辨,本席衹能依賴
M M
在場證人的證供。但這些錄影的真確性並無爭議之處,有關時段的
N N
資料亦比純靠記憶可靠,部分更錄得現場的聲音;所以攝錄影像雖
O 有不足,但仍可協助法庭比較全面理解事件演變經過、並在作出事 O
實的判斷時有所憑藉。
P P
Q Q
67. 有關錄影片段大部分都有紀錄時間;沒有列出的,控方
R 亦選擇了部分錄影按事件發生的先後、就同一事件而有實時紀錄的 R
其他錄影片段作出推算時間;辯方亦沒有就該推算的準確性有任何
S S
批評。除了 P7524的時間紀錄確認比實時快 18 分鐘之外,有紀錄實時
T T
24
CCTV 5, Chan 2 & Cha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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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攝錄片段亦往往有少許分秒的差別,而就是警方的錄影中,操作
C 者 口 中 宣 稱的 時 間 有時 也 和 攝錄 器 材的 紀 錄 有 一到 兩 分 鐘的 差 C
距。 但就本案而言,最重要的是所錄得的聲音和影像,時間上些微
D D
的誤差不足以影响本席得所作的裁定。
E E
F 68. 部分錄影機以 12 小時計算,而部分則採用 24 小時制; F
為了方便起見,除了推算時間或已裁定的大約時間會用 24 小時計算
G G
外,本席在此會引用有關器材所紀錄的時間;而沒有時間紀錄或推
H H
算時間的錄影,本席會引述錄影機的播放紀錄。
I I
69. 大部分證人都就錄影中的影像作出解釋或評語。控方亦
J J
以提問方式協助法庭集中注意影像中有什麼特別值得留意之處。證
K K
人所作的解釋或評語,純粹是協助法庭作出事實裁定,對本席並無
L 約制作用。有部分錄影亦錄下拍攝者的解説;本席不會自動接納該 L
等解説為事實。本席在此作出的事實裁定,是經過考慮各位證人在
M M
法庭所作的解說、用以觀察引證解讀有關錄影片段的內容,再考慮
N N
總體案情而作出。
O O
70. 各辯方律師並無就警方證人就警方於 7 月 28 日事件的背
P P
景、警方所作的部署及其目的、個別證人就現場所作的觀察、主要
Q Q
事件的發展,提出實質上的質疑或不同的敘述/解讀。警方證人的
R 說法亦得到不同來源的攝錄紀錄支持。 R
S S
71. 當錄影片段在法庭播出之時,本席曾以口頭描述觀察所
T T
以存錄入法庭紀錄。這是主審法官的責任,而非就有關證據作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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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目的是令在法庭列席的公眾人士以及控辯雙方皆得知法庭觀察
C 所得;而控辯雙方如認為法庭的觀察描述有誤、或未有留意應該注 C
意的細節,亦可以有機會及時提出修正。
D D
E E
72. 本案涉及的議題其實並不複雜,但涉及 14 名被告人、66
F 名控方證人、大量的文件證供和總共 223 小時的攝錄片段;其中在 F
法庭播出的有 33 小時;部分更反覆播出25。本席亦在內庭審視了所
G G
有控方列為已用(Used)的錄影片段。基於篇幅上的考慮,本席在
H H
此衹會把最重要的部分扼要列出,以便未有親自出席聆訊的持份者
I 及社會大眾皆可以明白,本席所作事實判斷的理據及邏輯。在此沒 I
有提到的,是故意剪裁的結果,而非沒有納入總體考慮。
J J
K K
73. 這是一宗刑事起訴,控方除了得就每一名被告人提供足
L 夠的證據以證實該被告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事實上干犯了每項控 L
罪的犯罪事實元素之餘,更得證明其犯案之時有犯案的意圖。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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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所有被告在香港均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在考慮總體
O 證供時,接納從未犯法的人,犯罪的機會比較低;而如果他/她選 O
擇作供的話,其證供亦較為可信。
P P
Q Q
75. 在控方舉證完畢、本席裁定控方已就 14 位被告人提供足
R 夠表面證供之後,所有被告都選擇不親自作證,亦無傳召任何事實 R
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其作出產生不利的推想;
S S
這點亦不影響控方得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就每一名被告人提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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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見 MFI-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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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供和法理上的理據,以證明每名確實干犯了有關控罪這個責
C 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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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但各被告人的決定,令法庭只有控方的證供考慮個別被
E E
告人事實上及是否有意圖干犯有關控罪、而沒有來自辯方的證供以
F 考慮個別被告的主觀想法和認知,亦無任何事實證供以削弱丶反駁 F
及解釋控方的説法。本席亦不能、亦不會為任何被告人憑空想像所
G G
有可能的答辯理由或可能性:法庭衹會從已經納入的證據,採取一
H H
個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解讀及推論,以裁定控方是否成功在毫無合理
I 疑點之下,證實指控的每個事實、法律元素及相關的犯案意圖。當 I
然,本席亦會從現有的證供中,審視當中是否有對辯方有利的因素,
J J
從而決定控方的指控是否有任何合理疑點 – 如果有的話,本席會按
K K
法理把控罪撤銷。
L L
D10 及 D13 的品格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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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D10 和 D13 兩位被告人各傳召了一名證人,以證明他們
O 都有正面的品格。 O
P P
D10 的品格證人梁可盈女士
Q Q
R
78. 梁可盈女士是一位放射技師,與 D10 於同一連鎖醫療診 R
所公司共事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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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據她所知,D10 是一位註冊護士,有急救的專業知識並
C 擁有高級心臟復蘇證書26。該公司在九龍及中環總共經營 4 處診所, C
診所之間有時會互通醫療物資;正常來說會由特別指派的員工負責
D D
遞傳。於 2019 年 7 月 27 日,D10 被編排於九龍分所當值;翌日(即
E E
事發當天)是星期日,診所沒有營業。於 2019 年 7 月 29 日,D10 轉
F 於德輔道中分所當值。 F
G G
80. 梁女士指出在診所在處理棄置醫療廢料時,得依據既定
H H
程序;包括按指定方法包紥並用索帶封好。診所使用的索帶與 D10
I 身上捜得的相類27。 I
J J
81. 此外,護士在進行急救工作時,得戴上診所提供的即棄
K K
乳膠手套。
L L
82. 她認為 D10 與其他同事及病人關係良好,是一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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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感、冷靜和有耐性的人;她從未見過 D10 發脾氣或用暴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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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解決問題。
O O
D13 的品格證人
P P
Q 83. D13 的證人伍錦華先生是 D13 的中學訓導主任,曾分別 Q
R
在 2001 年及 2014 年出任 D13 的生物科及通識科老師。D13 在 201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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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ACLS”,見 MFI_D10-8
27
P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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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畢業;離校之後,伍錦華先生及 D13 間中有在舊生聚會見面,亦
C 偶有以電子通訊與 D13 聯絡。 C
D D
84. 他眼中的 D13 不但品學兼優、專重師長、與同學相處融
E E
洽、對別人的調笑不坐不以為忤,更懂得自嘲。伍錦華先生指出
F D13 雖然對政府的政策有不同意及不滿之處,但皆止於溫和的討 F
論, 並無作出偏激的觀點或暴力的主張。
G G
H 有關品格證人的討論 H
I I
85. 兩位證人皆没有與有關被告人身處現場,自然無從就兩
J J
位被告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是否有意圖和實際上參與暴動這點提供
K 協助;但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同意 2 人皆有正面的品格,在考慮 K
L 有關的總體證供、個別被告人的刑責及作出事實裁定時會,特別以 L
此背景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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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6. 雖然本案並無證供詳細説明是次社會事件的背景;但作 N
O
為普通香港市民,本席可以作出司法認知,於 2019 年香港出現了多 O
次大型的示威活動,而這些活動很多都以暴力告終。為了維持社會
P P
秩序,政府立法要求此等活動要先要申請成功得到 “不反對通知書”
Q Q
才可合法舉行。警方負責審時度勢,決定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R 警方的決定有既定機制上訴。未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或違反通知書 R
上的條件的集會,有可能被視為非法集結、警方亦有權予以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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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由於絕大部分的集結,皆源都沿自示威活動,而示威活
C 動通常是某種形式的聚集。參加示威的人,並不一定願意參加非法 C
集結;但參加非法集結的,絕大部分是參加示威活動的人。就是次
D D
事件,參與者為甚麼集結、示的是什麼威,本案並無證據、亦無必
E E
要作出事實上的裁定。由於社會大眾通常把示威者和參加非法集結
F 的人混為一談;本席決定約定俗成,把集結的人,統稱為示威者。 F
G G
88. 本席並無任何證供以供裁定為何示威者會自到西環。由
H H
於早於事發前一星期(2019 年 7 月 1 日),處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曾
I 經爆發暴力示威;根據本案的證人的估計,是因為西環是西環警署 I
及中聯辦所在,所以示威者要到西營盤示威。此外,在遮打道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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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之時,主講者亦有提到該次集會是抗議警方在前一個星期驅散
K K
另一次示威活動中濫用暴力所致28。
L L
本案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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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案的 66 名證人中,控方在辯方同意之下,根據刑事訴
O 訟程序條例 65B 條於法庭唸出部分證人的口供替代其到庭。 O
P P
90. 大部分證人在作證其間,控方都會播放現場攝錄的影像
Q Q
以協助記憶、作為佐證及/或幫助法庭解讀攝錄所呈現的的內容。
R 控方在其長達 440 頁的結案陳詞中,亦完整地就所有證供(包括證 R
人口供及錄影證供)表列、分類及鋪陳出來。辯方律師對其所列的
S S
證供中的事實部分並無爭議,亦在盤問中對證人目睹的憶述有任何
T T
28
見 P81 0S2 蘋果 fb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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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盤詰。本席亦認為警員就有關地區及附近一帶所發生的事情
C 都與事實相符,各證人的證供有多處重疊之處。本席不在此把以下 C
的,是本席認為最重要的部分證供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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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PW1 陳總警司
F F
91. PW1 是新界南應變大隊的指揮官,於 2018 年 7 月 28 日
G G
與本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的副指揮莫高級警司(PW2)就遮打花園舉
H 行的集會共同被委派戒備及處理可能發生的事故。他當天沒有進入 H
I 有關地區,亦沒有參與於 2147 時在文華里進行的拘捕行動。 I
J J
92. 於 1630 時,PW1 獲指示到了西邊街(即西區警署對開)
K 時,已有不少示威人士沿着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向西環推進。 K
L L
93. 於 1715 時約有 200 名示威者聚集在干諾道西 155 號(近
M M
高樂花園),組成人牆把西行線完全堵塞,與警方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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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於 1750 時,示威者沿輔道西走向西邊街聚集,與警方防
O O
缐在 200 米外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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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5. 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衣褲、蒙面、戴安全帽、手套、打著 Q
雨傘或手拿雜物,亦有人在派發物資29。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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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2, PV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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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於 1830 時,PW1 與 PW2 協議分工,他自己留守德輔道
C 西,後者則在干諾道西指揮警員向東推進。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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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於 1855 時,警方已於向示威者出示紅旗30。
E E
F
98. 於 1900 時,PW1 得悉有人在干諾道中向警員投擲磚塊後, F
決定安排警員分三路沿德輔道西、干諾道西及皇后大道西往東推進
G G
掃蕩及驅趕示威者。
H H
I
99. 其間 PW1 所帶領的警隊與示威者的對峙、衝突,除了少 I
許個別細節上的不同之外,幾乎可以套用於當天晚上在有關地區及
J J
其以西(包括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所發生的情況:
K K
L
• 警方平排組成防線,最前的一排手持透明長盾, L
與 50-60 米以外,為數約為 200-300 人的示威者對
M M
峙。
N N
• 示威者拆下政府建置用作保護行人的鐵柵欄、指
O O
揮交通的鐵片路牌、擅自取來的水馬、交通筒、
P P
地盤用的臨時欄柵、路牌、警告牌、搭棚用的竹
Q 枝及其他雜物堆紮成路障;在路障、自制的盾牌 Q
R R
S S
30
上印有 “停止衝擊 否則使用武力” 字樣。警方會按情況分別或同時出示 5 種印有中文及英文
的警告旗號,分別是黃旗:上印有“警察警告 你現正違反法例 你可能被檢控”字樣;藍旗:
T 上印有 “警察警告 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 請即散去 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字樣;紅旗:印 T
有 “停止衝擊 否則使用武力”字樣;橙旗:“速離 否則開槍” 字樣及黑旗:印有 “警告 催淚
煙” 字樣;見 P62 PV10。
U U
V V
- 33 -
A A
B B
及傘牆後前蹲後站,發出對警方有挑釁性、侮辱31
C 或帶有政治立場的口號32。 C
D D
• 於 對 峙 期 間, 示 威 者向 警 察 投擲 雨 傘、 塑 料 水
E E
瓶、 棍或磚頭;用硬物敲打柏油路或其他硬物如
F 水馬、鐵欄柵、路牌、商店的鐵閘等物件作聲助 F
勢;並在雨傘或其他雜物(例如自制盾牌)遮掩
G G
之 下 , 把 障礙 物 向 前移 , 並 隨之 向 警方 防 線 推
H H
進。
I I
• 警方則會先以揚聲器指出、提醒、勸喻及警告示
J J
威者正參與非法集會、着其散去;並按情況出示
K K
警告旗號;然後向示威者發放(手擲或發射)催
L 淚氣體、橡膠子彈、布袋彈或胡椒球等,以迫使 L
其後退。
M M
N N
• 示威者隨之稍為退後然後再重組;部分會把落在
O 其 附 近 的 催淚 氣 體 彈頭 或 以 水淋 熄 、或 以 交 通 O
筒、 水蓋著令其不能發揮作用、或將之拾起,回
P P
擲向警方。
Q Q
R R
S S
T T
31
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黑警死全家”
32
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等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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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B
• 警方的防線推前一段路之後,會稍作停留;示威
C 者亦會乘時重組,重新建設路障並予以推前、向 C
警方進迫。
D D
E E
100. PW1 與其他軍裝警員在這樣一推一停之下,沿干諾道西
F 向中環推進。其間每當有消防車及救護車穿過示威者駛往西環方向 F
時,後者會乘機尾隨迫近警方防線。
G G
H H
101. 於 1945 時,警方防線推至修打蘭街,與退到接近皇后街
I 的示威者對峙。德輔道西到了這段融合入干諾道西。於 2000 時,警 I
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推至皇后街時,有示威者所投的磚塊擦到 PW1 的
J J
腳邊。PW1 有見示威者人數沒有減少或無散去跡象,亦得知有記者
K K
受硬物擲傷;他感到示威者不會自行離去及擔心示威者會在兩條主
L 要道路滙合;決定在皇后街進行驅散與拘捕,最後成功拘捕了 24 L
人。 他在處理好被捕人士之後,就沿着永樂街向東推進至禧利街
M M
口。
N N
O 102. PW1 在作證期間,控方把自互聯網下載有關的當日情況 O
新聞片段播出 33 以協助講解當日的情況。當中情景與 PW1 所述相
P P
符。 辯方亦未就其證供在盤問時有任何重大的事實爭議。他指出警
Q Q
方在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的防線,是同時推進的。
R R
S S
T T
33
P81, OS2,蘋果日報 Facebook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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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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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他同意身穿黑衣的並不一定是示威者;當日在街上的人
C 亦非全是參與示威的人;但指出普通閒人祇會在路旁觀看,不會站 C
在馬路中心。他在永樂街近文明裡時,見到有人投擲汽油彈。
D D
E E
PW2 莫高級警司
F F
104. PW2 本身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的指揮官,其時以處理總警
G G
司身份任九龍西應變大隊的指揮;當日與 PW1 在西區負責指揮西環
H 警署和中聯辦的防禦工作。他隨警察防線自西環推進至有關地區之 H
I 內,曾協助其傳令員王警長(PW7)在文華里拘捕 D1 陳偉林。 I
J J
105. 於 1100 時他已在西環警署當值;觀看遮打道集會的現場
K 直播。 K
L L
106. 於 1500 時已有人群流向西環。他指出如果參與集會人士
M M
有意散去,最方便的方法是進入中環站乘港鐡離開。
N N
107. 於 1630 時,PW2 下令警方人員組成以下 6 條防線: —
O O
P P
(i) 近西邊街橫跨干諾道西
Q (ii) 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 Q
(iii) 西區公眾貨物裝卸區
R R
(iv) 干諾道西行車天橋近中聯辦位置
S S
(v) 德輔道西與潮光街交界
T (vi) 水街與干諾道西交界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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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A A
B B
108. 於 1715 時,大批示威者沿著干諾道西西行線走到正街、
C 一邊大聲呼叫口號、一邊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企圖繼續向西環推 C
進 34。 其時干諾道西及干諾道西天橋的行車道己為示威者堵塞。
D D
E E
109. 於 1830 時 PW2 率領 3 個小隊在干諾道西天橋中聯辦對
F 開戒備。 F
G G
110. 於 1900 時,PW2 自電台得知警方於西邊街的防線已向示
H 威群衆出示黑旗及發放催淚氣體,於是帶同 3 個小隊向東推進,經 H
I 過東邊街以及干諾道西與德輔道西滙合的街口,期間一直和示威者 I
的防線保持約 50-60 米的詎離;警方以口頭警告、出示黑旗、發放橡
J J
膠子彈及催淚氣體等等方法迫使示威者退回金鐘方向。
K K
L 111. 於 2115 時 PW2 與警方防線抵達摩利臣街附近(其時干 L
諾道西己駁入干諾道中),整合了新加入的小隊、組成一條橫跨干
M M
諾道中東西行車線的防線繼續向東推進。
N N
O
112. 在推進期間,示威者以雨傘、自制的盾及障礙物築起防 O
線,打着雨傘作為掩護、呼叫有港獨意味的口號、向警察口頭挑釁
P P
侮辱、安裝絆索、投擲磚頭、雨傘、內有顏色水的水彈等雜物。警
Q Q
察發放橡膠子彈及催淚氣時,示威者稍為後退、再重組、把催淚催
R 淚氣彈頭回擲、然後再向警方進迫,更使用強光或鐳射光射向警 R
方。
S S
T T
34
見 P84 OS22 Now 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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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A A
B B
113. 這樣一停一推之下,警方沿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推行;
C 在經過的急卑利街及禧利街口派員留守及封鎖,以防示威者藏身於 C
横街伺機從後向警方施襲。警方由摩利臣街推到文華里期間,警員
D D
多次發放催淚氣體。
E E
F 文華里附近 F
G G
114. 於 2115 時,警方的防線沿干諾道中把示威者推到接近文
H 華里,其時 PW2 目睹示威者分別聚集於干諾道中西行線及文華里口 H
I 設立防線35。在永安中心對開的示威者用搭棚用的長竹枝結紮成一個 I
棚架橫跨干諾道中西行線,再用水馬、交通筒、路牌、雨傘、自制
J J
盾牌等各式雜物築起路障;而在文華里口的則以數十把打開的雨
K K
傘、 自制的盾牌及交通筒等築成防線。
L L
115. 約於 2145 時,警方向文華里發出警告、出示旗號並發放
M M
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特別戰術小隊就自後穿過前排的警員衝入文
N N
華里內進行驅散及拘捕。
O O
116. PW2 亦隨之衝入,並在警長 4592(PW7)的協助之下在
P P
文華里內制服了陳偉林(D1)。
Q Q
R
117. 於盤問其間,PW2 承認他在證人口供中所提及制服 D1 R
的地點與在法庭中所說的不同;並解釋謂這是他表達方法有誤所
S S
T T
35
見 P86_PW2_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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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致。 但 D2 被制服之地點並無爭議餘地:而當時已有傳媒把過程錄
C 下。PW2 證供中這點不足之處、不影響其總體可信性。 C
D D
118. PW2 的證供,與控方在法庭播放的錄影記錄相符。本席
E E
接納他已在人力可能範為之內,盡力把事件過程道出。
F F
119. 本席接納警方為了守衛西環警署和中聯辦,於當日下午
G G
已經在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設立防線,並於 1700 時左右開始向東推
H 進,把示威人士推向中環方向。 H
I I
PW3 謝高級督察
J J
K 120. PW3 是當日應變大隊的指揮官,當日他帶領其為數約有 K
18 人的縱隊向東驅散示威者。約於 2000 時,PW3 自干諾道西右轉入
L L
摩利臣街、沿着德輔道中把示威人士驅趕向文華里方向;其間更派
M M
人把急庇利街、禧利街於德輔道中的出口封鎖。
N N
121. 於 2032 時,PW3 與其緃隊成員在摩利臣街組成防線面向
O O
德輔道中,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約有 60-70 名示威人士集結在摩利臣
P P
街,用強光及激光射向警員,並以磚塊、塑料水瓶等雜物向警員投
Q 擲。 Q
R R
122. 示威者大部分是黑衣黑褲、戴黃色或白色安全帽、護目
S S
鏡、 口罩或過濾式口罩;手拿竹枝鐵棒等條狀硬物,地下亦散放了
T 竹枝及雜物。其間有示威者把一輛放滿紙皮、著火燃燒的手推車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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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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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處於干諾道中一邊的警方防線;其他示威者則手持自制盾牌尾隨
C 該手推車向警方進逼。手推車為地上竹枝雜物所阻而停下,但示威 C
者則繼續向警員方向前進。
D D
E E
123. PW3 以擴音器發出警示並出示橙旗及黑旗後,向示威者
F 發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最後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被迫退回德輔道中 F
的一端。
G G
H 124. 於 2120 時左右,PW3 按指令連同重案組的小隊穿過摩利 H
I 臣街,左轉入德輔道中、再向文華里方向推進。當 PW3 轉入德輔道 I
中時,見到示威者已退至急庇利街與禧利街之間,但在摩利臣街口
J J
利用電車站及路邊圍欄以竹技綁成路障。PW3 等人把竹棚拆下後繼
K K
續推進。
L L
125. 於德輔道中的示威者聚集在一起,以傘陣組成防線,以
M M
激光向警方發射,同時投擲塑料水瓶等雜物;同時亦有人以彈弓向
N N
警員作發射狀36,而警員則先口頭示警、再出示警告旗、然後在發放
O 催淚煙向之迫進一段路後,再停下與之對峙。 O
P P
126. 就在這樣一停一推之下,警方的防線自摩利臣街推過急
Q Q
庇利街、禧利街,在文華里前停下;有部分示威者走入文華里。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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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有關畫面未能清楚辨認是否有彈子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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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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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約在 2140-2150 時左右,有哄動聲自文華里內傳來,接
C 着就有人跑出,加入德輔道中的示威者之間,一同退往林士街方向 C
37
。
D D
E E
128. 於 2050 時,PW3 接獲指令,把警方防線推至德輔道中一
F 邊的文華里出口。 F
G G
PW4 吳高級督察
H H
I
129. PW4 原駐九龍城警區,當天被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第 I
二梯隊其中一個小隊的指揮官,隸屬 PW2 麾下。他當天於 2105 時左
J J
右接到指令到干諾道中及摩利臣街,隨後沿干諾道中西行線一直推
K 進至林士街,其間曾留守急庇利街。當日他並無進入文華里進行驅 K
L 散及拘捕行動。 L
M M
130. 於 2115 時,PW4 到達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口,見到急庇
N 利街附近有大羣示威者聚集在大批雜物(竹枝,垃圾等物)之後與 N
O
警方對峙。 O
P P
131. 當 PW4 與其他警員沿干諾道中推進時,示威者以激光射
Q 向警員及投擲雜物,兩者中間的空地散佈着玻璃碎和磚塊。警方人 Q
R
員向其口頭警告、出示黑旗及以發放催淚氣體,示威者以向外翻的 R
雨傘把催淚氣體彈頭反彈、但並無退縮。警方繼續推進。
S S
T T
37
P65 P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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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當警方沿干諾道中推進至接近急庇利街時,有一個汽油
C 彈在警察防線前 10-15 米的地下爆開,燒著地上的雜物。警員轉右入 C
急庇利街組成防線。部分示威者在急庇利街走向德輔道中出口,但
D D
有零星示威者叫囂及衝前,向警察投擲磚頭;PW4 的一個副指揮官
E E
的腳也因而受傷。
F F
133. PW4 及其隊員在急庇利街留守了約 30 分鐘左右,見到大
G G
批警員在德輔道中推進經過急庇利街口,相信德輔道中已經安全,
H H
於是撤回干諾道中。於 2150 時,PW4 及其隊員向東推進經過文華里
I 及永安中心,並於 2200 時在林士街停下。 I
J J
PW5 馬女高級幫辦
K K
L 134. PW5 本來隸屬旺角行動支援小隊,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 L
被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旺角小隊的指揮官。事發晚上她與其小隊
M M
由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掃蕩直至林士街;沒有參與文華里內
N N
的驅散/拘捕行動。
O O
135. 於 2100 時,有過百名示威者佔據了摩利臣街近干諾道中
P P
西行線。PW5 按指示與 35 名軍裝小隊成員在 30 米外築起防線。
Q Q
R
136. 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衣褲,戴頭盔、過濾式面罩及手持自 R
制盾牌或打著雨傘,聚集在用雨傘、鐵欄、搭棚用的長竹築起障礙
S S
物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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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PW5 及其他指揮官都有用擴音器及出示旗幟勸龥、警告
C 其散去,否則予以拘捕;但示威者未有理會。相方對峙了 5 分鐘 C
後, PW5 及其他警員就開始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推進,示威者亦隨之
D D
後退, 兩方一直維持約 30 米詎離。
E E
F 138. 於 2121 時,PW5 及其小隊成員推近摩利臣街處曾稍作停 F
頓;其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雨傘、水瓶及磚塊等硬物,並不停嘗試
G G
向警方迫近。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出示旗幟,然後發放橡膠子彈及
H H
催淚氣體後,示威者會稍為後退,然後乘機向前推進;重覆上文所
I 描述的過程。 I
J J
139. 於 2124 時,部分示威者後退轉入禧利街。
K K
L 140. 於 2030 時,PW5 奉指令與其他警員留守封鎖禧利街口, L
而部分示威者則在禧利街接近德輔道中的一端約 30 米外與警方對
M M
峙, 不時向警方擲物及企圖迫近;但為催淚氣體所迫退。這情況維
N N
持了約 30 分鐘之後,示威者就走出禧利街轉入德輔道中向東散去。
O PW5 接着見到其他警方人員在示威人士之後於德輔道中向東推進。 O
P P
141. 約於 2200 時,PW5 與留守的警員掉頭轉入干諾道中,與
Q Q
其他警員滙合,橫過文華里直到林士街。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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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陳高級幫辦
C C
142. PW6 原本駐守西九龍油麻地分區,當晚受委派為九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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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的副指揮官。他沿着干諾道中推進至林
E E
士街,並無進入文華里。
F F
143. 於 2110 時 PW6 與其他小隊成員到達干諾道中摩利臣街
G G
的西邊加入警方防線。其時約有 200-300 名戴眼罩、面罩、手拿硬物
H 或傘的示威者組成至少有三層的傘陣在警方防線分隔約 50-60 米,叫 H
I 着有港獨意味38的口號、並向警員以激光照射及以磚塊、水瓶等雜物 I
拋擲。
J J
K 144. 警方先而口頭警告、繼而出示黑旗示警、最後發放橡膠 K
L 子彈及/或催淚氣體迫對方後退,把堵路物/路障推開,再重整防 L
線以準備下一輪推進。而示威者則在稍遠處再聚集並伺機向前。當
M M
警方防線推近急庇利街及禧利街口時,部分示威者轉入該兩橫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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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個別小隊的警員亦隨之追入。
O O
145. 就這樣一推一停之下,最後示威者在文華里附近設立路
P P
障與警方對峙。
Q Q
R
146. 於 2125 時,在干諾道中的大部分示威者都在竹枝紥成的 R
竹棚路障之後。該竹棚約有五呎高,用長竹以繩索像搭棚一樣鞏固
S S
而成。在棚架上放有雨傘(部分以向上翻的雨傘向着警方、以便阻
T T
38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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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催淚氣體的彈頭)及擺有水馬、垃圾桶、交通筒等等雜物,橫跨
C 干諾道中西行直至行人路上。棚架之後聚集了大批黑衣示威者,用 C
強光及鐳射光射向警察的防線。部分示威者蹲在路障之前以雨傘、
D D
盾牌、木板、拆下的路牌掩護,搬動雜物推近警方在文華里之前設
E E
立的防線。路旁的電燈箱、路中心的石壆及天橋柱都被人用黑色噴
F 漆塗政治口號及帶侮辱性的字句39。 F
G G
147. 文華里口連接的干諾道中出口的行人道雖然擠滿示威
H H
者, 但仍可見有自干諾道中走入文華里的,亦有人自文華里走出。
I 大部分都戴有安全帽,有部分打著雨傘。警員不斷揮手要求穿黃背 I
心疑似記者的人走開。現場充斥着敲打聲、示威者和警方以長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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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聲、呼喝、勸龥、警告的聲音以及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
K K
L 148. 由 2126 時至 2133 時,警方一面迫近文華里,先而勸龥、 L
出示旗號,繼而發放至了至少 10 枚以上催淚氣體;示威者則或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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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熄彈頭、或用交通筒予以覆蓋、或將之拾起擲回警方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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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49. 於 2147 時,特別戰術小隊穿過警察防線、衝入文華里進 O
行驅散及拘捕。
P P
Q Q
150. PW6 則繼續沿干諾道中推進,把示威者迫向林士街方
R 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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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於 2200 時,PW6 在林士街口設立防線。
T T
39
例如 “狗官” 等,見 P68, PV16, 00005,9:25: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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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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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方的策畧的簡述 C
D D
152. 警方的策畧,是設立防線、先而警告、接着使用武力
E (包括發放橡膠彈、胡椒球及/或催淚氣體)把示威人群沿着港島 E
F
主要的通道驅離西環: F
G G
153. PW2 率領的小隊於 2115 時自干諾道中經摩利臣街、急庇
H 利街及禧利街推進至文華里,並在每個街口留下隊員防守,以防止 H
I
示威者進入橫街,待警方防線推過該橫街之後,再出來自後向警方 I
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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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54. PW3 於 2030 時到達西港城附近的干諾道中,與在摩利臣 K
街的示威者對峙。約於 2133 時 PW3 穿過摩利臣街,再轉左沿着德輔
L L
道中向林士街方向推進;經過急庇利街、禧利街、直至文華里口。
M M
N 155. PW4 於 2115 時沿干諾道中把示威者到急庇利街,在急庇 N
利街駐守了約 30 分鐘;等到其他小隊沿德輔道中推進經過急庇利街
O O
之後,才轉回干諾道中、經過禧利街、文華里直到林士街。
P P
Q 156. PW5 於晚上 2110 時到達摩利臣街附近。他帶領小隊沿着 Q
干諾道中向東掃蕩,經過急庇利街及禧利街;並在禧利街內約 10 米
R R
之處組成防線留守,與示威者對峙了約半小時之後,才轉回干諾道
S S
中向東推進至林士街。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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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PW6 約於 2110 時到達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帶領其小隊
C (約 160-170 人)沿干諾道中東行線推進過了摩利臣街,期間多次向 C
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出示黑旗及發放催煙迫令示威者向林士街方
D D
向後退,其中部分示威人士更進入了急庇利街。PW6 繼續推進經過
E E
急庇利街、禧利街和文華里。於 2147 時,特別戰述小隊進入文華里
F 執行驅散及拘捕;PW6 則繼續推進至林士街口再組成警方防線。 F
G G
158. 前面 6 位警員的證供均與來自不同源頭的攝錄證供相
H H
符, 辨方亦無就其所憶述的事件經過。並無以不同版本予以盤詰。
I I
錄影證供
J J
K 159. 警方證人的證供,主要集中在個別警員的觀察,但除了 K
L PW1 及 PW2 可以就整個警方部署作出一個鳥瞰式的講解外,其他警 L
方證人都衹能就其領導的小隊的行動及所見作證。但由於他們面對
M M
示威者的最前線,其視點祇限於面對警方防線最前方的示威者的行
N N
動;不能就整個形勢作出解釋,更不能厠身於示威者中間觀察及就
O 其 “大後方” 的情況提供資料。 O
P P
160. 除了警方作出錄影之外,尙有設置在有關地區內的商廈
Q Q
的閉路電視紀錄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傳媒自不同的角度(包括最
R 前線示威者的後方、橫街及警方掃蕩未及之處)的情況提供了補充 R
資料。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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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A A
B B
161. 於是次聆訊中,控方提供了不同來源、總共有二百多小
C 時的錄影,並在法庭播放了部分;而本席則在內庭審視了全部控方 C
列為已用(Used)的錄影。因為來源不同,部分錄影會就同一事件
D D
自不同角度重覆拍攝同一事件。從傳媒的錄影報導中,亦可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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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警方不同的小隊並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步推進,所以相類的
F 衝突,有很多時候是在不同的地方同時發生。 F
G G
162. 正如上文提及,本席在審視有關錄影時,時常提醒自己
H H
有關媒體本身的局限;同時,本席亦深諳語言文字本身的限制:以
I 文字完全描述錄得畫面當中所有影像和聲音是沒有可能的事;本席 I
在此祇可以盡一己之能,把與是次聆訊最有關的部分用文字描述
J J
出, 以解釋本席所作的裁定之理據。
K K
L 163. 控方在控罪詳情及證供中祇著重在有關地區發生的暴力 L
示威,但其實錄影證供及證人證供都顯示早於 1800 時,示威者已在
M M
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以及在干諾道西近中聯辦附近以暴力向警方
N N
挑釁40。
O O
有關地區以外
P P
Q Q
164. 2019 年 7 月 28 日香港正值盛夏,是一個晴朗的星期天。
R R
165. 於 1532 時開始,示威者已經擠滿整個遮打花園及其外圍
S S
的馬路;其中部分開始向東湧向銅鑼灣方向,部分則沿德輔道中湧
T T
40
P65 PV4 00000 6:59:00
U U
V V
- 48 -
A A
B B
向西環方向。部分示威者或打着雨傘、舉着政權移交之前代表香港
C 所用的龍獅旗、佔用了干諾道中西行的 3 條行車線,並沿路把拆下 C
的鐵欄、垃圾筒、交通筒以及地盤圍欄等雜物堵塞行車道,一邊叫
D D
口號 ,一邊向西環進迫。
41
E E
F 166. 於 1817 時,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近正街與警方所設的防線 F
對峙,並向警方擲物;有人作出拉弓的姿勢42,並在路上燃燒雜物。
G G
H 167. 於 1911 時,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把磚頭搬到到德輔道西 H
I 218 號外43。 I
J J
168. 於 1916 時,警方已往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電車站向與其
K 對峙的示威者發放催淚氣體44。 K
L L
169. 於港島的另一端,約於 2000 時左右,向東行的示威者已
M M
經到達灣仔克街,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走向銅鑼灣方向,此時
N 有人向擴音器其他示威者示警,大意謂有人在拍照,着其用雨傘及 N
O
口罩遮掩身份45,及通知示威者警方在西環已經出示了橙旗,著有裝 O
備的示威者去呼應;不少示威者回頭走向西環,經過灣仔總警署時
P P
示威者紛紛大叫 “可恥”、“可恥”。更有人在遮打花園附近派發物資
Q Q
及呼籲示威者西環正發生衝突46,要去支援。
R R
S 41
可以分辨出的,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S
42
按:由於畫面像數不足;本席難以確定究竟該人是否有把箭射出
43
見上文 PW3 的證供簡述
T 44
見 P81 OS 2 蘋果 fb live 及 P81 OS5 icable T
45
“有人影相,戴番口罩” “請大家落雨開遮”
46
“打緊”
U U
V V
- 49 -
A A
B B
170. 有人更或中環置地廣場對開為其他示威提供保鮮紙及協
C 助他們用以包紮手臂及包紥紙板以作盾牌。 C
D D
171. 到了林士街,已有人膠欄柵封路,以電車站用作物資分
E E
發點47。
F F
干諾道中西行線摩利臣街口
G G
H 172. 於 1857 時,己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於摩利臣街以西的西港 H
I
城門口向西環方向推進。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安全帽,有部分以保 I
鮮紙包着手臂,打着傘、拿着自制盾牌、把馬路鐵欄拆下、以彈弓
J J
及以閃燈射向正在行人天橋上戒備的警員;更有人用噴漆在花糟噴
K 上侮辱性的口號48。 K
L L
173. 同時,大批示威者合力把多個水馬推到摩利臣街 。示 49
M M
威者先而在於干諾道西的西港城門外聚集及設立路障,繼而退入摩
N 利臣街,用強光、藍及綠色的鐳射光射向警員,並向警員投擲磗塊 N
O
等雜物。 O
P P
174. 於 1908 時,摩利臣街街口以及對開的干諾道中西行線已
Q 經充塞了示威人士。 Q
R R
S S
47
見 P81 OS17 立場新聞;000051;由於錄影的片段並無實時紀錄,所以本席衹能根據旁白、
T 錄得的聲音、畫面中可見的天色、街燈是否有點着,就有關時段作出粗畧的估計 T
48
見 P53 PV1 00000 MTS
49
見 P53 PV1
U U
V V
- 50 -
A A
B B
175. 於 1914 時,警方向在干諾道中西行線的示威者發放催淚
C 氣體,但未能令其散去,部分示威者拾起落在地上的催淚煙霧彈頭 C
回擲警察方向。部分示威者以自制盾牌、打開的雨傘、行山杖及強
D D
光燈站在摩利臣街街口與警方對峙 。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尤其是近 50
E E
急庇利街的一段亦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F F
176. 於 1928 時,警方向在急庇利街街口的示威者發放催淚氣
G G
體,其時在摩利臣街的示威者先而退入街內;繼而以雨傘、地盤用
H H
的指示牌、圍欄和自街邊拆下的鐡欄集成防線再走出干諾道中;其
I 他示威者亦自急庇利街方向加入。示威者不停敲打硬物作聲,並把 I
雜物搬出干諾道中築起防線。
J J
K K
177. 於 1958 時,大部分示威者集結在摩利臣街與急庇利街之
L 間的干諾道中西行線。 L
M M
178. 於 2006 時,有一貨車停在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附近,有
N N
人用強光照向警方的攝影鏡頭,有人把打開的雨傘遮掩了該車的車
O 牌及及擋風玻璃,有人拍手,有人使用擴音器似是向其他示威者發 O
話,人群合力自車上卸下了多個裝載貨物的帆布袋之後,貨車在示
P P
威者的指揮及協助之下倒車離開。現場不停有人叫口號 。雖然警方 51
Q Q
多次發放催淚氣體,但人群未有因此散去。
R R
S S
T T
50
P53 PV1 00000 MTS 00000 7:15:31 pm
51
可以分辨出的是 “時代革命”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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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A A
B B
179. 於 2028 時,警方發放的催淚氣體,已經籠蓋摩利臣街對
C 開的整條干諾道中;警方一邊推進,一面出示黑旗52。 C
D D
180. 於 2031 時,摩利臣街內聚集了大批示威者以長竹枝堵路
E E
與警方對峙:期間更有人把一載滿紙皮的手推車點燃,推向警線方
F 防線,但為路上雜物所停下,最後為消防員撲滅。現場有人高呼 F
「光復香港」。警方多次發射催淚氣體予以驅散,示威者中有人把
G G
催淚氣體彈頭擲回警方 。 53
H H
I 摩利臣街至德輔道中路段54 I
J J
181. 於 1900 時開始,已陸續有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轉角的德輔
K 道中聚集,並不停來回摩利臣街:有人手持自制盾牌走向摩利臣街 K
L 方向、也有在整理頭盔等裝備,有人把傘掛在路邊鐵欄,讓其他示 L
威者隨意取用、亦有互相幫助用保鮮紙包上手臂;有示威者用瓶裝
M M
水為其他人洗眼;更有示威者扛着一袋袋的物質分派予其他示威
N N
者。
O O
182. 於 19:28:46 時,有人派發黃色的安全帽及瓶裝水。
P P
Q 183. 於 19:55:10 時,大批示威者由摩利臣街方向走回德輔適 Q
R
中,有部分坐在路邊讓其他示威者用水沖洗眼部。有人把整箱瓶裝 R
水放路邊,亦有人指揮其他人走向急庇利街方向。
S S
T 52
P65 OS22 now 直播台 T
53
見 P81 OS5 i-Cable 新聞 以及 P81 OS6 RTHK
54
見設於啟德大廈向德輔道中一邊的閉路電視 P74, CCTV CH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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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A A
B B
C 184. 於 2005 時開始,示威者由禧利街方向合力把有長有短的 C
竹枝沿德輔道中搬進摩利臣街,有人用雨傘敲打金屬路牌,亦有多
D D
人 一 邊 打 着雨 傘 , 一邊 合 力 把長 竹 枝搬 往 來 摩 利臣 街 方 向。 於
E E
20:43:01 時有示威者展示一張外形和展示方式都跟警方使用的警告旗
F 幟極之相近的旗號以指揮示威者動向。 F
G G
185. 於 21:21:40 時,大部分的示威者都己撒離摩利臣街及德
H 輔道中交界,祇有約 10 人用繩綁在街燈之間,結成絆索後才離去。 H
I 於 21:36:22 時,警方人員自摩利臣街方向走入,將絆索拆除然後繼 I
續向急庇利街方向推進。
J J
K 186. 至了 21:40:06 時,所有的示威者都退出閉路電視鏡頭之 K
L 外,偶爾有些穿着普通衣服、沒帶裝備、掩着鼻子走過的普通市 L
民。 畫面亦可見不時有些裝扮及行動都與其他示威者不同的人仕在
M M
示威者中間掩面穿插走過:見 19:29:25,一個短頭髮、粉紅色背心
N N
短褲,背著手袋的女子怱怱穿過人群離去。於 19:29:42,另一穿淺
O 色短袖襯衫手挽黑色袋的人走過。 O
P P
干諾道中自摩利臣街到急庇利街的路段 55
Q Q
R
187. 於 2043 時,至少有 200 名以上56 示威者充塞在摩利臣 R
街、 急庇利街及兩條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路段,以圍欄、木板、路
S S
T T
55
見 P81 OS5 i-Cable 新聞 推算時間 20:43:40-21:03:03,P55 PV3 7:40:12 PM-7:49:20 PM
56
根據本席目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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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A A
B B
牌以及交通筒築起的路障佔據了急庇利街對開的干諾道中 4 條線,
C 把一個以 3 塊鐵欄用索帶結紮成三角形的架構合力推向急庇利街方 C
向、用強光射向警員;並一邊敲物作聲,一邊在打開的雨傘、拆下
D D
的路牌所遮掩之下,向警方投擲雜物及落在示威者附近的催淚氣體
E E
彈頭。
F F
德輔道中由文華里到林士街的路段57
G G
H 188. 由 PW3 所帶領的警隊轉入德輔道中前行到急庇利街後稍 H
I 事停留;其時示威者已經集結在禧利街:蹲在拆下的交通標誌,上 I
書 “自由”、“香港”、“革命” 字樣的自制盾牌、以膠板木板以及張開
J J
的雨傘組成的路障,更敲打硬物製造燥音。
K K
L 189. 警方口頭警告著其疏散,發放催淚氣體及繼續向前推 L
進: 示威者先而稍事後退,繼而再次聚集、以雜物建立防線、以強
M M
光/鐳射光射向警方、投擲雜物、敲打硬物以助聲勢、叫政治口號
N N
及出口侮辱執法人員。
O O
190. 於 9:47:38 PM,有濃煙自文華里冒出(即特別戰術小隊
P P
快速推進文華里之時),同時有大批示威者自文華里在德輔道中的
Q Q
出口湧出,加入聚集在德輔道中的示威者。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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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74 CCTV 4, CH2 及 P76 CCTV6, CH 4 8:52:21-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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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A A
B B
急庇利街58
C C
191. PW4 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推進,並在急庇利街留守了半小
D D
時。
E E
F
192. 於 2113 時,警方自摩利臣街向東推進至急庇利街口約 20 F
米左右,向在前聚集的示威者發射催淚氣體後,隨即繼續推進。示
G G
威者有人打著雨傘聚集於急庇利街口,有人敲打硬物作聲。警方與
H 示威者之間的行人道有以長竹枝、垃圾桶、交通筒、木製運貨物平 H
I 台及其他雜物堆放而成的路障。 I
J J
193. 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出示黑旗,然後發放催淚氣體。至
K 少有 3 次有物體自示威者方向拋向警方、落在竹棚搭成的路障後着 K
L 火燃燒,現場錄得玻璃破碎的聲音。亦有人多次以玻璃瓶摔向警 L
方, 後者以手擲式及發射式催淚彈向示威者發放。
M M
N 194. 警方推至急庇利街時,示威者退守至禧利街,以雨傘阻 N
O
擋警方的催淚氣體,並繼續大聲敲打硬物。街上滿佈竹枝、雨傘、 O
頭盔、玻璃碎、推倒的交通筒等雜物。於 9:29:01 pm,一些手拿攝器
P P
材、穿黃包背心及戴有安全帽的人則貼著商店的閘門在警察與示威
Q Q
者之間。
R R
195. 警方在急庇利街近德輔道中的出口留守,不停喝令記者
S S
離開:9:33:21 pm。
T T
58
P58 PV6 9:13:50,P82 OS6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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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A A
B B
C 196. 鏡頭中不時見到有些不論衣著、裝備、年紀、外貌及行 C
動都與典型示威者不同的人走過急庇利街以南的路段:見
D D
9:38:13 pm。
E E
F
197. 於 9:45:28 pm,有大批警員沿德輔道中經過急庇利街向 F
林士街方向推進。
G G
H 198. 於 9:49:55 pm,PW3 與其帶領的小隊,轉回干諾道中繼 H
I
續向林士街推進。 I
J J
摩利臣街與禧利街之間的一段干諾道中59
K K
199. PW5 領隊沿干諾道中由摩利臣街向林士街掃蕩,於 2130
L L
時進入禧利街向南組成防線封守了約 30 分鐘,期間與示威者相隔約
M M
30 米。
N N
200. 於 2132 時當警員到達禧利街交界時,部分警員右轉入禧
O O
利街。
P P
Q 干諾道中文華里口交界60 Q
R R
201. 約於 2000 時開始,已有多人集結在文華里口,一起建立
S 路障:除了搬交通筒、垃圾筒,以手推車運送鐡枝、圍欄送到文華 S
T T
59
P66 PV14 00000 MTS 9:32:20PM
60
P73 CCTV3 CH 1 1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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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A A
B B
里口,更有人在禧利街及文華里之間的行人道用 3 塊拆下的鐵欄以
C 索帶紥成個三角柱形的障礙物,將之推向禧利街方向。 C
D D
202. 有人自德輔道中方向推來水馬、搬來大批長竹枝到干諾
E E
道中,有序地把竹枝排好,用索帶紥成一個竹棚以建造路障。鏡頭
F 可見有女子派發索帶,並有一帶鴨舌帽穿灰褲的人作指揮狀61。 F
G G
203. 有示威者手執一束索帶,指揮其他人擺放路障 。 62
H H
I
204. 大約於 2030 時,大批示威者自禧利街湧至。 I
J J
205. 畫面可見文華里內煙霧離漫,並可聽見硬物互擊的聲
K 音。 K
L L
206. 於 2137 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文華里口,躲在盾牌雨傘
M M
之後,以強光射向已到達文華里出口的警員。
N N
207. 自禧利街口可以看見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文華里口 63 以
O O
雨傘、盾牌抵擋警方防線,示威者用閃光照射警方、用長竹紥成棚
P P
架、搬來交通筒、木板、竹枝等雜物在文華里口的干諾道中架起路
Q 障。人聲、呼喝聲、敲打聲、催淚氣體發放時的爆炸聲亦不絕於 Q
耳; 有人不停揮動一張美國旗、用鐳射光照向在林士街天橋戒備的
R R
警員。
S S
T 61 T
P65 PV3, 00000 (8:11:19-8:16:16 pm)
62
P65 PV3 00001 (8:26:10 pm)
63
P66 PV14 00000 (9:3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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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A A
B B
C 208. 於 21:14:57 時,部分警員穿過防線走到文華里對開的石 C
壆前,部分站在石壆上向文華里內發放催淚氣體、出示橙旗、並以
D D
強光照向文華里內。於 21:45:44 時,有警員開始衝入文華里內。文
E E
華里內的示威者往德輔道中出口奔逃。
F F
209. 約於 2137 時64,有上百的示威人士聚集在干諾道中文華
G G
里口離干諾道中約有 8 米之處,最前的一排(約有十來人)蹲在自
H 制的盾牌、打開的雨傘之後,後面的約有的十多人,亦是躲在打開 H
I 的雨傘之下,其中有多人在文華里內(包括蹲在第一排的一名以短 I
棒敲地的示威者)及在干諾道中有節奏的敲打硬物作勢、亦有人用
J J
強光照出向德輔道中方向。
K K
L 210. 於 21:37:55 時,示威者自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淹到另一 L
端出口65,不時有些手執攝影器材、穿黃色背心的人,走過聚集人群
M M
之前、圍站在干諾道中的行人道及文華裡外行人道貼近建築物之
N N
處。
O O
211. 於 21:40:12 時,警方在干諾道中天橋底向文華里方向展
P P
示黑旗之後,開始發放催淚氣體。有多輛閃着警告燈及響著警號的
Q Q
警車停在干諾道中,警員亦防線內用強光燈照入文華里和處於永安
R 中心外的示威者。文華里的示威者把盾牌雨傘及交通筒移近巷口, R
後面的示威者亦步亦趨的跟在後面。於 21:43:07 時,有人把落在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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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推算時間,見 P81 OS21 大紀元 的高清錄影 00:00
65
近中國銀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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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里口的催涙氣體彈頭拾起,回擲向警方防線或用交通筒把彈頭掩
C 蓋。此時大量催淚氣體被風送入文華里,並為現場的燈光照得通 C
明。 示威者站後稍為後退,然後再蹲下組成防線。
D D
E E
212. 於 9:43:10 PM 整條於永安中心對開的干諾道中西行車線
F 為示威者及其所搭建的竹棚路障所佔據,大部分示威者以竹棚、木 F
板、路牌、交通筒推成屏帳;敲擊聲、警號、發射催淚氣體、橡膠
G G
子彈的爆炸聲、警方以揚聲器發出的警告聲、手持長盾頓地的聲
H H
音、 示威者敲打硬物之聲不絕於耳。
I I
213. 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打着雨傘,手拿圓形交通標誌改裝成
J J
的盾牌,自牆角探頭望警方在干諾道中的防線,把催淚氣體彈頭回
K K
拋落在干諾道中地上,催淚氣體被風吹入文華里,為來自示威者的
L 強光及鐳射光及來自警方的強光及警車所車頭燈、紅藍閃燈照得通 L
明如白晝66。
M M
N N
214. 於 2147 時,在警方密集地發放了一輪催淚氣體之後,一
O 批特別戰術小隊的成員衝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其他的警 O
員越過文華里口,把永安中心外的路障拆除,沿著干諾道中往林士
P P
街方向掃蕩。原本在路障之後的示威者退後到林士街聚集,大部分
Q Q
示威者打着傘、以強光及鐳射光射向警方67。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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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66
見警方在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之前的錄影 P66 PV14 MTS 00003
67
P62 PV10 00004, 00005 9:47:43PM - 9:48: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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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A A
B B
215. 警方在文華里成功清場之後,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並無
C 散去:於 2200 時,部分示威者走上永安中心入對開的汽車天橋竹 C
支、 路牌等雜物堵路,並把雜物向在地面的警員拋擲68。
D D
E E
文華里於干諾道中的出口69
F F
216. 設於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設立的閉路電視紀錄鏡頭 CH1 是
G G
文華里口斜指向德輔道中,其紀錄時段為 19:50:47 至 21:48:51。以下
H 的是本席觀察所得之大要:— H
I I
(a) 由 19:50:47 時開始,已有示威者集結,示威者合作
J J
用 手 或 用 手推 車 把 堵路 用 品 如木 板 、膠 欄 、 路
K 牌、 垃圾桶、交通局欄桿及長竹搬往干諾道中方 K
L 向。於 2000 時左右,示威者越來越多,大部分戴 L
着頭盔、眼罩、過濾式口罩及手套等個人裝備,
M M
部分舉起張開的雨傘。於 21:04:14 時,文華里已水
N N
洩不通。
O O
(b) 於 20:14:59、20:18:30、20:18:40 時街上有人派發護
P P
目罩、過濾性口罩及咭片等物資。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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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見 P54 PV2 00001 MTS 22:08:43。
69
P71 CCTV 1 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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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c) 於 20:27:44 時,示威者合力在文華里口用竹支紥成
C 腳架,使用竹棚製作路障,然後將之搬往干諾道 C
中方向。
D D
E E
(d) 於 20:30:23 時以後,示威者、結紥竹支的團隊及竹
F 枝等雜物差不多佔據了整條文華里的行車路及兩 F
邊行人路;在不同時段有示威者指示其他人退入
G G
或走出文華里。有人向示威者多次出示藍旗 及黑 70
H H
旗71、或舉手指示。
I I
(e) 示 威 人 群 在接 着 的 半小 時 不 斷的 同 步湧 前 和 退
J J
後, 然後再重組防線再推前;當中可見有示威者
K K
手持磚塊擲出文華里、亦有人手持長弓、竹枝及
L 自制、分別上書 “時代”、“革命”字樣的自制盾 L
牌, 以閃燈射自文華里射向干諾道中。
M M
N N
(f) 自 20:44:23 時開始,文華里的示威者開始以硬物敲
O 打大廈牆身就商店閘門及地面。 O
P P
(g) 示威者中有人持向外反出的雨傘站在向着干諾道
Q Q
中的最前線。
R R
S S
T T
70
上印有“慢慢後退”字樣
71
上印有“前面有衝突,各位小心”字樣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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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h) 於 21:00:35 時,示威者在其他人打開的雨傘的遮擋
C 下,合力強行把種在左邊行人道的路牌搖幌、扳 C
倒,然後把撬鬆的磚頭掘起、敲碎及用手推車運
D D
走。
E E
F (i) 於 21:19:35 時,示威者橫排在文華里口的行車道和 F
兩邊行人道,以雨傘、長竹、路牌、紙皮及自制
G G
盾牌等組成多重防線,並有人自文華里內以強光
H H
及鐳射光射出干諾道中方向。
I I
(j) 當示威者防線退後時,於 21:37:04 時有手持攝影器
J J
材及身穿黃色背心的人走在示威者的防線前出現
K K
或貼站在兩邊大廈、隨着示威者防線進退之外。
L 至少自 2000 時開始,文華里可以見到的人,不論 L
其 年 紀 、 衣服 、 裝 備和 舉 動 都與 其 他示 威 者 相
M M
同。
N N
O (k) 約於 2138 時,示威者在文華里口再以雨傘、木 O
板、 盾牌重組成防線、最前線的蹲在地下敲地作
P P
出燥音,向干諾道中擲磚及射強光,並伺機向前
Q Q
逼進,但在催淚氣吹入時後退後。
R R
(l) 於 2144 時,示威者佔據了整條文華里口的行車路
S S
與行人路,蹲在打開的雨傘之後,並貼近右邊大
T T
廈,以之作為屏障。
U U
V V
- 62 -
A A
B B
C (m) 於 21:46:46 時示威者防線向後退,當中有人拉弓作 C
射箭狀,有人向干諾道中方向拋擲雜物。
D D
E (n) 於 21:47:02 時特別小隊開始衝入文華里之畤,示威 E
F
者已退到該段橫街約三分一之內。 F
G G
217. 相關的情況亦可在警方錄影 P55 PV3 見到。
H H
設於永安中心外的防線至林示街
I I
J J
218. 這是永安中心防線的後方:有示威者拖着一個行李箱一
K 樣大小的擴音機在永安中心對用的馬路來回向其他示威者示警、發 K
出指令及調動。有人口頭向其他示威者示警;有人以小瓶裝的液體
L L
為一些貌似為催體氣體所影響的人冲洗眼部 。 72
M M
N 文華里於德輔道中的出口73 N
O O
219. 永安中心在文華里於德輔道中的出口設有另一閉路電視
P 鏡頭,錄得永安公司的側門旁聚集了大批示威者,但該鏡頭旋即為 P
Q 示威者干擾而不能正常操作。 Q
R R
S S
T T
72
見 P81 OS 17 立場新聞 005604,005703 P81 OS19 立場新聞 000929
73
P71 CCTV1 CH5,20:49:52-20:50:03
U U
V V
- 63 -
A A
B B
互聯網絡下載的錄影片段74
C C
220. P81 的拍攝者身在德輔道中,把鏡頭指向文華里。
D D
E 221. 約於 2132 時,整條文華里內摩肩接踵,站滿了示威者, E
F
擠擁程度就和年宵花市一樣。絕大部分都戴有安全帽、用保鮮紙包 F
上頸及手臂。街上有人高舉雙手指揮人流,分派物資(瓶裝水),
G G
有人叫 “1!2!1!2!” 以指揮人群前進,也有人用擴音器帶領人群
H 念誦有港獨意味的政治口號75。有人搬短竹枝、拖扳倒的路牌柱往干 H
I 諾道中方向。有示威者合力把種在文華里行人路上的交通指示標誌 I
柱強行扳倒,其他人則用傘遮擋著。
J J
K 222. 鏡頭轉向林士街方向時,亦可見到街上同時擠得水洩不 K
L 通,有人站在德輔道中近文華里的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不同顏 L
色旗幟指揮人群的動向76。
M M
N 223. 在上述的畫面中,示威者不是擠在一起、就是三五成群 N
O
的分開聚集在文華里口,當中看見不到任何不似是示威者的閒人。 O
P P
Q Q
R R
74
S P81 OS3 S
75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76
該等指揮旗與警方所用的警告旗在外型、展示及㩦帶方式都極為相似:可分 3 種:藍色:
T 印有 “慢慢後退”字樣,黑色:“前面已發生衝突,各位小心”及白色有紅色綑邊、印有“停 T
STOP”字樣。使用時以雙手各拿一邊的短棒把指揮旗撐開向別人展示,其餘時間捲起放在
特製的背包內。
U U
V V
- 64 -
A A
B B
文華里到林士街的一段干諾道中77
C C
224. 於 19:56:59 時,相類打扮的示威者(雨傘、頭盔、眼
D D
罩、 過濾式口罩、手套以及黑衣黑褲)已在林士街築起橫跨整條干
E E
諾道中西行線的路障,拆除路邊的欄杆以設置路障,用噴漆污損在
F 街上的電箱78。 F
G G
225. 他們的行為亦大致相同:在防線之後聚集,用雨傘等雜
H 物以掩飾及防衛,以鐳射光射向警方。 H
I I
226. 於 9:47:38 時,部分警員沿着干諾道中橫過文華里,把永
J J
安中心對開的路障拆除、在林士街口與已經分別退入林士街及林士
K 街天橋底的示威者對峙。其時示威者已在林士街向干諾道中街口以 K
L 水馬及鐡欄等雜物築成路障,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及出示旗幟, L
而示威者則以強光和鐳射光回報。部分示威者用竹枝、路牌等雜物
M M
把永安中心對開的干諾道中行車天橋堵塞;向下發射彈珠、並把路
N N
牌、紅色漆油彈及其他硬物自天橋向在干諾道中地下留守的警員投
O 擲,部分警員的綠色製服亦因而被潑上漆油79。 O
P P
227. 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越來越密,但特別戰術小隊尙未進
Q Q
入交華里掃蕩之時,大批本來在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後面的示威者
R R
S S
T 77
P71 CCTV1 CH2 T
78
“狗官”
79
見 P81 OS2 065809,P81 OS18 02:51:03 及 P54, PV2 00001 MTS 及 P57 PV5
U U
V V
- 65 -
A A
B B
開始向後退向林士街,用雜物建起路障、堵塞林士街,本來在林士
C 街行駛的車輛要得到示威者放行才可慢慢駛離80。 C
D D
228. 於 10:26:49 時,警方開始向林士街內的示威者發放催淚
E E
氣體。
F F
229. 於 11:12:40 時警方開始推進及驅散在聚集在林士街的示
G G
威者 。 81
H H
I
林士街 I
J J
230. 於 20:50:55 時,設置於永安中心德輔道中及林士街街口
K 的閉路電視紀錄到大批示威者在林士街聚集,但 8 分鐘之後閉路電 K
視鏡頭為示威者破壞82。
L L
M M
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的一段德輔道中83
N N
231. 於 19:01:57 時,部分示威者正沿著德輔道中走向文華里
O O
方向,並把竹棚、欄杆、圍板等物搬入。於 20:56:09 時,大批示威
P P
者在這路段或坐或站聚集在這路段。
Q Q
232. 於 20:56:29 時,閉路電視鏡頭 CH4 為示威者遮蔽。
R R
S S
80
P57 PV5
T T
81
見 P63 PV11
82
P71 CCTV1 CH3
83
P71 CCTV1 CH4
U U
V V
- 66 -
A A
B B
示威者在有關地區的合作
C C
233. 除了大部分示威人仕都用上相類的衣飾和裝備以外,他
D D
們每次在不同的地區的行為、與警方的對峙、衝突都如出一轍。從
E E
錄影片段中,亦可見到在不同的時段,有不同的示威者作類似的行
F 為及分工合作的情形。以下是部分例子:— F
G G
(a) 在有關地區與每次與警察對峙時,示威者都以雜
H 物造成防線,手拿雨傘及盾牌以阻擋催淚氣體及 H
I 橡 膠 子 彈 ;敲 打 雜 物以 壯 聲 勢, 拋 擲磚 塊 、 水 I
瓶、 竹枝甚至是汽油彈等雜物、叫口號、出言挑
J J
釁及乘時把障礙物向前移;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
K K
或橡膠子彈時, 會稍為後退,把催淚氣體彈頭用
L 水淋熄,用物件蓋着或拾起回擲向警方;然後又 L
重組再向警方口頭挑釁,拋擲硬物及再企圖向前
M M
移;直到警方發放催淚氣體又稍為後退,情況反
N N
覆循環下去。這些情況幾乎每個證人都有提及,
O 亦在不同的攝錄片斷反覆出現。 O
P P
(b) 合作起路障:每次起的臨時路障,都是不同的人
Q Q
搬來不同的物料築起。如果物料的體積過大(如
R 搭棚用的長竹枝、用 3 塊鐵欄紥成的三角柱形路障 R
等等),會有多人一同合力搬運,亦有人指揮及
S S
分派索帶合作鞏固路障84。
T T
84
例如在德輔道中近摩利臣街口以及在文華里附近的路障。
U U
V V
- 67 -
A A
B B
C (c) 分派物資:在有關地區的不同地點,都有人搬來 C
一袋袋的物資分派與其他示威者,其中包括分派
D D
頭盔、手套,護目鏡等物85;於 2040 時,位於德輔
E E
道中近摩利臣街的電車站被佔用作為物質分發中
F 心86;於 2008 時,於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有一貨車 F
停下,其車牌為打開的雨傘擋着,街上的示威人
G G
士在合力把車上貨資卸下之後,更指揮其他人士
H H
避開,好讓貨車退後駛走87。
I I
(d) 互相鼓勵:於對峙期間,示威者不停以硬物敲打
J J
發聲以助聲勢,並向警方出言侮辱、向其挑釁,
K K
着其獨個兒與示威者一對一的比拼88。
L L
(f) 互相協助
M M
• 傳遞磚頭,於 2115 時干諾道中近文華里 。
89
N N
• 搬竹枝堵塞信德中心停車場90。
O • 搬長竹枝及紥制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以及林 O
士街堵路的竹棚。
P P
• 分派蒸溜水或瓶裝水,並協助其他人洗手及
Q Q
臉,以舒緩催淚氣體所帶來的不適91。
R R
85
見文華里 P71 CCTV1, 20:14:49-20:38:08
86
S P74 CCTV4 S
87
P82 OS22 NOW 直播台
88
“出來隻抽”
T 89
見 P82, OS22 Now 直播台 T
90
見 P82, OS22 Now 直播台,2117 時
91
見 P74 CH2 P80 CCTV 10 CH 7
U U
V V
- 68 -
A A
B B
C (g) 互相掩護:示威者在不同的時段用雨傘、膠紙等 C
物把裝在建物門的閉路電視鐘頭遮擋92,亦有個別
D D
示威者右作出不法行動時,為其他示或者以打開
E E
的雨傘掩護。
F F
(h) 使用輔助工具指揮人流:在示威者中間,除了不
G G
時見到有人以手勢指揮其他示威者的行動,更在
H 不同的地點見得有人使用輔助工具。 H
I I
(i) 旗號:在有關地區內的不同的地點,都可以
J J
看見示威者配備及使用有無論在設計、外
K 貌、 收藏及展示方法都與警方使用的警告旗 K
L 幟相類的旗幟向示威者展示,以指揮人流。 L
根據錄得影像,示威者有三種旗:
M M
N • 藍旗: 印有 “ 慢慢後 退 Back Away N
O Slowly” 中英文字樣 O
P P
• 黑旗: 印有“前面已發生衝突 各位小
Q 心 Conflict Occurred Be Careful” Q
R 中英文字樣 R
S S
T T
92
見 P80 CCTV 10 CH2 20:15, P71 CCTV1 CH3, CH4, CH5 及 CH8, 20:52-2054 時段,P77 CH2,
CH7, CH8, 21:04-21:07 時段
U U
V V
- 69 -
A A
B B
• “停”旗: 綑紅邊的白色旗號,上印有
C “停 STOP” 中英字樣 C
D D
以下的是示威者使用旗號的時間和地點:
E E
F • 於 9:13:07 pm 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外的路 F
障附近93。
G G
H • 於 20:43:48 時摩利臣街近德輔道中,有 H
I 兩名示威者分別出示黑旗和藍旗指揮示 I
威者94。
J J
K • 於 20:27:43 時當人流自摩利臣街轉入德 K
L 輔道中向西行之時,有人出示藍旗指揮 L
95
。
M M
N • 於 20:45:08 時有救護車沿德輔道中駛近 N
O 摩利臣街,一名示威者指示其他示威者 O
走開,亦有另一名示威者出示藍旗96。
P P
Q • 於 20:47:21 時有一示威者在德輔道中近 Q
R 摩利臣街口背着一個與警方所用的設計 R
S S
93
P57(PV5 00000)
T 94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T
95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96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U U
V V
- 70 -
A A
B B
相近、可存放 3 枝旗的背袋,把一支藍
C 旗交予另一位示威者,然後跪下,讓由 C
後者把一張捲起的旗插入掛在其背的旗
D D
袋 。
97
E E
F • 於 9:13:17 pm,9:13:17 pm 干諾道中永安 F
中心外的路障附近98。
G G
H
• 於 9:44:14 pm,9:40:59 pm 干諾道中永安 H
I 中心外的路障附近99。 I
J J
• 於 9:43:55 pm 德輔道中禧利街街口,有
K K
人爬上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藍旗100。
L L
• 於 9:44:21 pm 德輔道中禧利街街口,有
M M
人爬上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停字旗、
N N
藍旗及黑旗指揮示威者的動向101。
O O
(ii) 揚聲器:示威者用以指揮其他人的動向
P P
Q Q
R R
S S
97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98
P57 PV5 00000
T 99 T
P65 PV13 00000
100
P65 PV 13 00000
101
P65 PV 13 00000
U U
V V
- 71 -
A A
B B
於德輔道中,用以指示其他示威者在德輔道
C 中走向急庇利街 102 、轉走向禧利街 103 或停 C
止 104前進。
D D
E E
(iii) 對講機105。
F F
(iv) 雨傘:事發之時,是一個晴朗的夏天晚上,
G G
並無使用雨傘或雨衣必要。示威者在有關地
H 區內,使用雨傘除了用來制造路障之外,更 H
I 用來遮掩其活動、身份,及作為投擲的武 I
器、 以致對抗警方的催淚氣體及膠子彈之
J J
用。 更有示威者使用雨傘指揮其他示威者行
K K
走方向 106。
L L
(v) 個別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不同的地點出現,
M M
例如一名手持長弓的男子先而自西港城外出
N N
現107,轉而沿着德輔道中走向急庇利街 108,
O 並在警方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之前,在文華 O
里口多次出現 109、更有示威者在文華里內作
P P
Q Q
R R
102
P76 CCTV6,19:58:13,21:26:03
103
P76 CCTV6,20:33:07
S 104
P76 CCTV6,20:41:16 S
105
P76 CCTV6,20:09:36,20:33:07
106
P76 CCTV6,21:37:58
T 107 T
P82 OS 22 20:44:21
108
P76 CCTV4 CH4 21:28:03
109
P80 CCTV10 CH7 21:38:03-21:45:04
U U
V V
- 72 -
A A
B B
拉弓狀 110 ,而警方事後在文華里內拾得長
C 弓 111及木箭尾112。 C
D D
(vi) 除了口頭及噪音侮辱及挑釁警方之外,示威
E E
者在每次的對峙時都會使用強光、閃光及鐳
F 射光以挑釁就騷擾警方人員、影響其視力及 F
錄影器材的運作。
G G
H 234. 當然,個別人士在有關地區內不同地點出現,不可作為 H
I 證實個別被告人罪責的證據,但足以佐證在警方防線未推及前,有 I
關地區的人流如潮水一樣起落來回,部分人士在有關地區內出現,
J J
亦非偶然。
K K
L 235. 從上述的觀察,本席認為至少由摩利臣街開始,示威者 L
的行動皆建基於與執法人員對抗的共識;他們主要在港島的主要通
M M
道上(即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設立路障阻止警方迫進;在對峙期
N N
間、 向警方投擲雜物、叫口號及口頭向警方挑釁、乘機把路障向前
O 移,當警方口頭及以旗號警告、以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迫其後退, O
示威退後並進入橫街暫避。橫街也會被用作運送、分派物資、暫時
P P
休息及檢查裝備的地方。
Q Q
R R
S S
T 110 T
P71 CCTV1 CH1 21:45:07
111
P43
112
P44
U U
V V
- 73 -
A A
B B
236. 而警方的對策是沿著兩條主要通道推向中環方向,並沿
C 途把橫街封守以防止示威者藏匿在內,待警方防線推過之後向警方 C
自後攻擊,或繼續向西環推進。
D D
E E
共同目的
F F
237. 示威者每次與警方對峙和衝突過程,都有大致相同的模
G G
式:
H H
I
(i) 每 次 衝 突 都涉 及 多 於三 個 示 威者 ; 他們 分 工 合 I
作, 合力或用手推車搬來長竹枝、水馬、圍欄、
J J
路牌、交通標誌、交通筒堆疊結紮成防線,在上
K 面擺放雨傘、標語、自制的盾牌以作遮擋,在後 K
L 面一邊用硬物敲打以助聲勢、一面叫囂帶有政治 L
色彩、港獨意味的口號、對警察出言挑釁 113 、閃
M M
光及鐳射射向警方,把催淚氣體彈頭回擲、向警
N N
方投擲磚塊、竹枝、雞蛋、雨傘、顏色水彈水瓶
O 甚至汽油彈等雜物、俟機把障礙物推前及向警方 O
推進等等行為。
P P
Q Q
(ii) 警方則以長盾牌放在身前平排成一防線,向示威
R R
者呼籲警告著其疏散、出示不同𣄃號要求對方疏
S 散或警告會開槍(橡膠子彈)之後,向示威者方 S
T T
113
例如向警員叫陣,挑釁與之單獨摳:“過來丫”、侮辱(“死黑警”);以強光
U U
V V
- 74 -
A A
B B
向發放催淚氣體或橡膠子彈,然後向前進逼,把
C 示威者叫留下的路障移開然後停下。 C
D D
(iii) 此時大部分示威者會後退,用雜物及雨傘等重組
E E
防 線 , 伺 機把 障 礙 物推 前 , 重覆 之 前描 述 的 過
F F
程; 有部分示威者會用水把催涙氣體彈頭淋熄、
G 用交通筒將之掩蓋或拾起彈頭擲回警察防線。 G
H H
238. 示威者的行動,在整個有關地區之內可能各有些微的不
I I
同,但當中卻有清楚的聯繫:他們與警方對峙,設立路堵,向警方
J J
攻擊,其最明顯目的,就是阻止執法人員執行職務。
K K
他人的財物
L L
M 239. 事實上,在示威者未與警方發生對峙之前,他們已經對 M
N 其他人的財物造成破壞:本案並無直接的證供顯示示威者用以設立 N
障礙物的物料從何而來,但部分物料如路牌、被強行扳倒的交通標
O O
柱、被撬起後擅自搬走的磚塊,以至垃圾筒、交通筒及行人道鐵欄
P P
等財物皆為政府以公帑購置的公用物資。
Q Q
240. 再者,以常理推度,普通人不會或可能自行購買及/或
R R
攜帶搭棚用的長竹枝、工地用的圍欄、指示牌及水馬等笨重的物料
S S
到有關地區用作示威的道具。唯一推論,是示威者在未得批準之下,
T 自行從附近路旁及附近地盤搬走挪用。示威者擅自挪用這些物品的 T
行為,已經破壞了他人財產。
U U
V V
- 75 -
A A
B B
C 241. 當警方向示威者一再發出勸籲及警告之後,後者不但不 C
退,反而組成防線與之對峙、更敲物造勢、出言侮辱挑釁、以硬物
D D
向警方投擲及乾脆以各種方式向警隊防線施襲及進迫;到了這個地
E E
步,已是遠遠超出法律賦予的自由,而是赤裸裸的以暴力抗衡執法
F 者,其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及事實,亦已無可爭議。 F
G G
242. 有關地區內的行車道幾乎沒有公共交通工具或私人汽車
H 行駛,示威者更利用泊在有關地區內的汽車作為掩護,任何人、尤 H
I 其是車主,也會擔心這些汽車會變成雙方交火的犠牲品。 I
J J
243. 本席認為,至少當示威者在自西環被迫退而聚集至摩利
K 臣街附近之時,該地已發生暴動。 K
L L
244. 到了各示威者分工合作建立防線與警方對疊,很明顯是
M M
基於同一目的,就是抗衝警方就其非法集結而執法。
N N
發生暴動的地點
O O
P P
245. 警方人員在成功驅散示威者之後,在有關地區之內不同
Q 的地點搜得大量證物,包括武器、頭盔、手套、口罩等等示威者曾 Q
經使用過或相類似的物品或裝備:—
R R
S S
(i) 文華里內
T 一把已斷的木制箭尾(P43) T
一把約 1.6 米長的紅黑把手的弓(P44)
U U
V V
- 76 -
A A
B B
C (ii) 干諾道中由摩利臣街至文華里 C
一支 82 厘米長鐡通(P18)
D D
一支 1 米長黑色鐡枝(P19)
E E
一支 15 米長黑色鐵枝(P20)
F 一支 15 米長綠色鐡枝(P21) F
兩把剪刀(P22)
G G
一塊被改裝成盾牌的三角形路牌(P23)
H H
自制鐡皮盾牌上寫有‘時代’字樣(P24)
I 一袋波子(P25) I
J J
(iii) 在摩利臣街內 114
K K
一堆燒過的紙皮(P26)
L 兩支削尖、曾經燒過的木箭(P27) L
一條木條(P28)
M M
一個 IKEA 尼龍袋(P29),內有
N N
兩個全新護目鏡(P30)
O 兩支黃色膠棒(P31) O
兩對全新護膝(P32)
P P
三支鐡通(P33)
Q Q
一個燒烤鉗(P34)
R 六條白色鉄架(P35) R
S 一個黑色及銀色鉄鎚(P36) S
一個鋤頭(P37)
T T
114
見根㯫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納入 PW47-52 的證人口供、及其附件 P105-P110
U U
V V
- 77 -
A A
B B
一支黑色行山杖(P38)
C 一袋彈珠(22 粒)(P39) C
一支藍色行山杖(P40)
D D
一支鐡枝(P41)
E E
一個斷開兩截的盾牌(P42)
F F
246. 這些武器及裝備,散見於有關地區內的不同地方,顯示
G G
示威者在上述地點都有出現,並有準備用武力與執法者進行衝突。
H H
I 247. 於本案的證人口供及錄影證供中,都涉及不同的示威者 I
在有關地區之內,使用類似上述的裝備、工具或武器,上述證物,
J J
不但可以作為上述證供的佐證,亦可反映出示威者的行動,像洪水
K K
一樣淹過整個有關地區,當中出的個別對峙和衝突,祇是整體行動
L 的個別切面,不能獨立分拆處理。 L
M M
248. 暴動罪的主要特性,是參與一個三個以上的人以同一目
N N
的聚集一起及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聚合的地點本身,並非罪
O 行的主要原素。當然每次衝突,都可以視為一次暴動罪行,但以碎 O
片化的處理方法,不足以全面反映有關罪行的要素。
P P
Q Q
249. 當日警方估計(而從錄影所得的人群流動方向亦可證
R 實),示威者目的之一是湧向西環警署和中聯辦,警方亦因此自西 R
環開始設立防線,於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向東推,把示威人羣推離
S S
西環。其間產生的每一次對峙和衝突,其形式及過程都大致相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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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而警方的策畧,亦成功地把示威者由西環驅趕入有關地區,再由有
C 關地區的西邊(摩利臣街)將之驅趕到東邊(林士街)。 C
D D
250. 警方在兩條主要通道每次推進之後,都會稍事停留;而
E E
示威者再被逼退之後,會在稍後路段重新整合、構成防線伺機再向
F 警方逼進。 F
G G
251. 當晚在有關地區內並無正常的路面交通,但港鐡仍然如
H 常運作;連貫兩條通道的橫街亦可直接通向山頂方向可供離開有關 H
I 地區。 I
J J
252. 示威者所組成的防線,亦非密不透風:從有關片段中,
K 可見當示威者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與警方對峙之時,仍然有人 K
L (包括穿着黃色背心,手拿相機疑似是傳媒在內)貼着大廈旁邊出 L
入。警方亦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時推進。按理如果有人忽然發現
M M
自己厠身於示威者之間,大可在在雙方對峙這段空檔自行離去。任
N N
何人無辜被困在示威者中間或火線中間的都可選擇沿橫街走向山頂
O 方向或乘港鐡離去。沒有離開是非之地的“無辜第三者”,唯一可能 O
的解釋是不願離去,而非不能離去。
P P
Q Q
253. 這種流動性的對抗行動,其特質是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
R 不同的地點如同遊擊戰一樣或聚或散,而亦可同時在不同的地點與 R
警方發生衝突 115,有些地方可以忽然變得空無一人;再者,有關地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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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例如於 2132 時,示威者同時在禧利街、文華里及永安中心外堵路及與警方對峙及對抗—見
P66 PV14 00002 M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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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範圍狹小,從宏觀角度審視之下,示威者在某段時間在一些地點
C 沒有出現或特別動作,這並不表示有關地區內沒有發生暴動。祇要 C
在有關地區內有三個人以上聚集作出訂明行為而破壞社會安寧,該
D D
社區都以發生暴動,而在場有意圖及實際參與的人都得負上刑責。
E E
F 254. 示威者的行為是互為配合的行為,其目的亦是一致,個 F
別的衝突及個別的平靜場面皆為暴動罪的特色:本席認為,事發當
G G
日的暴動範圍幅蓋整個有關地區,在示威者在未完全散去及當故有
H H
的活動未能如常進行之前,有關地區一帶依然有暴動發生。
I I
社會安寧
J J
K 255. 警方向示威者發放橡膠彈及催淚氣體以驅散示威者是合 K
L 法地執行其職務,這點無庸置疑。但示威者到達西環或銅鑼灣之後 L
有甚麼打算,本席無從猜度。但當日示威者最明顯的目的之一,就
M M
是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為此他們不惜堵塞交通和行人道、擅取他人
N N
財物、破壞公物、縱火、辱駡和挑釁執法人員及政府官員、甚至使
O 用言語及實際上的暴力,其共同目的,是意圖令奉公守法的市民不 O
敢干涉,而執法人員亦不能/不敢執行職務。
P P
Q Q
256. 本席認為這些行為會令社會其他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
R 寧會被這些人破壞,或導致其他人受到感染而作出破壞。事實上, R
是次事件擾攘了大半天,令馬路上堆滿雜物、交通堵塞、公私財物
S S
受損毀、市民不敢在有關範圍自由行動、商舖得提早關門、空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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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催淚氣體、雜物橫飛、人聲、催淚氣體塑膠子彈所發的爆炸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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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大部分市民感到威嚇、害怕受傷而不敢外出、堵路更令私人交通
C 工具及公車皆不能駛入該區、店舖不能如常開門營業、正常的服務 C
不能繼續等等情況,都是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實證。
D D
E E
257. 每次衝突的場面,街上沒有平時慣見的遊人及車輛,警
F 察透過擴音器發出的警告、示威者敲打硬物、叫囂、高呼口號、硬 F
物落地的聲音、警車或消防車的警號、發放橡膠子彈催淚氣體的爆
G G
炸聲,亦可看到催淚氣體所造成的煙霧、為示威者所用的閃光、強
H H
光及鐳射光所照亮。
I I
258. 文華里是一條單程路,至少在 2100 時開始,已有示威者
J J
聚集,並在準備建立路障 116
,身於文華里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有事
K K
故發生。雖然聲音和影像不能傳達警方使用的催淚氣體及胡椒球對
L 人的影響,但從行人掩面而過,示威者互相幫助沖洗臉手的反應, L
亦可以想像得到這些武器會令人感到眼睛皮膚不適。而示威者的行
M M
為,其最直接意圖和目的,是挑釁、侮辱和阻礙執法人員,令後者
N N
不能執法維持社會秩序,而普通市民亦不能如常的外出辦事。
O O
示威者的策畧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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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於 2019 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參加者皆以沒有“大
R 台”、“出於市民自發”自詡。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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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PW5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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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本案亦確實沒有證據顯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遮打道
C 公園以外發生的事有有單一的主辦組織、精密的計劃和步處、參加 C
人的身份、分工甚至是加入的時段亦沒有清楚或硬性規定;本席也
D D
不會排除當中有人因為目睹衝突場面而臨時加入。
E E
F 261. 但從示威者選用的衣服,裝備的提供及分配、示威者之 F
間的互相協助,示威者的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證據,清楚顯示參加
G G
者是受到某種方式的召喚(例如透過傳媒、網絡紅人或互聯網上的
H H
群組)而決定參與、其目的及行動亦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這由示
I 威者不顧警方警告,徑自分頭湧往銅鑼環及西環就可以開始開辨認 I
出來。
J J
K K
262.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參與是次活動
L 的,都是有共同目的而聚集在一起,他們個別成員的行為,雖然未 L
必有清楚的分工或指示,但都是按照這個共同目的而作出。
M M
N N
263. 本案並無證供可以引申他們行動的最終目的 117;根據在
O 遮打花園的發言人所云118,是次集會的目的是抗議警方在 7 月 21 日 O
的示威行動中採取的震壓手段。但這個理由,解釋不了他們違反法
P P
律、湧出遮打花園、毫不理會警方發出的呼龥及發出的警告、抵受
Q Q
催淚氣體,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
R 力。本席認為其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對抗警方執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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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就是親身參與的,也未必清楚
118
見 P81 OS2 萍果 fb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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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示威者的不滿是否有理據,不在本席的職能範籌之內。
C 根據本案的證據,本席認為任何一個成熟合理、智力正常、不會對 C
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反應過敏的人,目睹這個近乎巷戰的場面後,
D D
一定會為個人及其他人身體及財產的安全而担心,害怕他本身或其
E E
他人會受傷、他的個人財物及其他人的財產會受到損失、社會亦不
F 能正常運作:而事實上,至少在有關地區之內,店舖都得關門、行 F
車道沒有車輛、公車電車停駛、馬路圍欄被拆、地上鋪滿磚頭、玻
G G
璃碎、竹枝等等垃圾;通常充塞著香港街道的居民、遊人以及旅客
H H
亦不見蹤影:這都可以證明,至少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晚上七時以
I 後,於有關地區之內,社會安寧實際已經被破壞。 I
J J
265. 個別示威者的行動及擔當角色可能有些不同:例如合力
K K
搬來物料以堆起路障、派發瓶裝水或裝備、站在最前線手拿反起的
L 雨傘以遮擋催淚氣體、以雨傘掩飾他人身份、向警方擲物、處理弄 L
M
熄、或擲回催淚氣體彈頭、甚至是在後排擲物、叫口號的人,其參 M
與方法雖然未必一樣,但其參與之心則一,其行動的目的也是一致
N N
的:當面對警方的封鎖去路、勸龥、警告以至以武力阻止時,示威
O 者的共同目的,就是不惜損壞他人財物、不惜其行動會可能令無辜 O
P 者受到身體傷害、不惜損害其他市民享有所行動自由、使用公共設 P
施的自由,以抗拒警方執行職務。當晚所發生的對峙衝突確已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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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寧,亦即是一場暴動,這點並無可能有任何懸念。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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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被告人的刑責
C C
266. 約於 2145 時警方在特別戰術小隊帶頭進入文華里進行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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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及拘捕行動,最後總共拘捕了 17 名人士。
E E
F
267. 文華里是貫通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 5 條橫街中由西數 F
起第 4 條,全長 53.5 米,闊度約為 9 米119,其總面積約為 481 平方
G G
米,最接近的港鐵站是在禧利街與干諾道中交界。
H H
I
268. 17 名人士皆在有關地區內的文華里內被捕,所以各被告 I
人皆身在暴動現場。大部分被告人被制服的地點,皆比較接近德輔
J J
道西的出口,各人在被制服後,大都被帶到文華里近德輔道中出口
K 的寶軒酒店門外一併處理。各被告人的律師團隊在盤問負責拘捕警 K
L 員之時,都花了點篇幅就目睹、制服個別被告人的正確地點提出盤 L
詁;本席在有需要時會列舉及詳細審視這些提問及答案是否對證供
M M
對其可信性/可否接納有實質的影響。
N N
O
269. 經詳細考慮總體證據之下,本席認為當警員快速推進一 O
條並不寛濶、但充塞著奔走人群的短巷、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之
P P
特, 要求他們精細的記下及紀錄所見所聞及所做的一切,並非正常
Q Q
人能力範圍之內,相信祇有全方位的音影紀錄設備才可能做到。
R R
270. 正如前面所述,在行動之前至少有半小時文華里內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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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摩接踵,充斥了黑衣示威者,其裝備亦大致相同。根據錄影的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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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兩邊行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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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巷內並無任何非示威者滲雜在內。對着干諾道中文華里口有一
C 排防線,示威者前蹲後站的以打開的雨傘、自制的盾牌、標語及旗 C
幟作為掩護、以強光、閃光及鐳射光照出巷口,一邊敲物作聲,一
D D
邊叫口號、一邊拋擲雜物;隨着警方的行動前後移動。至於對著德
E E
輔道一邊的出口亦是佈滿其他示威者,三五成群的聚在一起。有示
F 威者以弓箭射出巷口。 F
G G
271. 再加上警方不斷以揚聲器發出警告、出示警告旗幟及綿
H H
綿不斷地發放催淚氣體;其時人聲、警號、示威者用硬物撞擊、 警
I 員用長盾牌頓地聲、示威者及執法人員互相叱喝、發放催淚氣體的 I
爆炸聲喧聲震天,同時催淚氣體為強光、閃光、鐳射光及警車的燈
J J
光和紅藍閃光照得如同舞台一樣。
K K
L 272. 本席認為,身在文華里內的人士,就是備有整套裝置, L
亦沒有可能聽不到現場的噪音、看不到混亂情況和被燈光照亮的催
M M
淚氣體及感受不到催淚氣體對皮膚及呼吸的影響,更沒有可能不知
N N
道他/她身處於風眼之中。
O O
273. 當晚在有關地區內沒有其他公共交通。17 名被捕人士無
P P
一報住在有關地區範圍內或其附近。但有關地區四通八達,一個無
Q Q
意參與的人不可能長時間留在該地區之內。
R R
274. 是次聆訊中的 14 名被告人皆選擇不作供;本案亦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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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據可助裁定或引申任何一位被告人當日出現在文華里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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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例如文華里是他/她回家必經之路,他們正在回家途中;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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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位被告人當晚有必要在文華里出現;或他/她有理由令其不能
C 或決定不離開;而離開並非是不可能的事。從現場錄影中,可見到 C
文華里干諾道中口雖然擠滿人及有人設立防線,其間不斷有人貼著
D D
兩邊的建築物出入。本席亦無從推測被告人身在暴動現場的主觀認
E E
知和想法。
F F
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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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75. 任何人純粹在場觀看、就是他/她見着不為、不採取任 H
I 何行動制止罪案這單一事實;不會招來有關控罪的刑責。但此人身 I
在現場,是法庭得考慮的細體證供的部分。
J J
K 276. 在他案的判詞中,本席博學的同袍曾提及有人可能為了 K
L 見證歷史時刻而厠身於示威者之間,所以並非與其他示威者有同一 L
目的在場參加集結。這點觀察想當然是有感於該次審訊中所帶出的
M M
證據而發,不諳該次審訊證據的人,自是不宜置啄;但本案並無證
N N
據可令本席就任何一位被告人作出相類的推論。再者,就是本席接
O 納個別被告人是為了好奇、見證歷史時刻而決定留在現場,這也與 O
他/她是否有意參加暴動這點並無相悖。因為他/她可能沒有主觀
P P
意圖參與其中,他/她亦不可能不知道,以相同的裝束及裝備厠身
Q Q
於暴力示威者群中,亦直接鼓勵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聲勢,以人
R 數眾多之利令執法者無法執行其職責,亦令其他市民以為示威者的 R
傷害力比實際為大,更令市民害怕有其他人會受到示威者的行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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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作出類似或更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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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連同私人建築物在內,有關地區的總面積祇是 35,020 平
C 方米。文華里更祇是一條 53.5 米長、9 米濶的橫街,貫通兩條主要通 C
道。當晚自 9 時開始,文華里已經擠滿穿戴整齊裝備的示威人
D D
士。 於 2137 時以後,一個身在文華里的人,無論身處接近任何一端
E E
的出口,能要他/她有正常的視力、聽力及擁有其他正常人所有的
F 感觀,也不可能聽不到現場示威者高呼口號及敲打硬物的聲音、警 F
察以擴音器發出的警告、警號、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或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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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射入的強光、警車的警告燈號和發放催淚氣體時的火光及感受
H H
不到催淚氣體對眼睛、呼吸系統以及皮膚的影響。
I I
278. 本席沒有任何證供可引申任何一名被捕人士剛巧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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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停留在該文華里;而以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唯一的推論,
K K
就是所有被捕人士皆選擇留在文華里。
L L
279. 一個剛巧穿有與大部分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剛巧帶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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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示威者備有、可以抵抗警方用以驅散人群的武器的裝備、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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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亂的中心的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解釋他/她在場原因之
O 下, 惟一可能的推論,就是其在場、其衣服和裝備,都是故意的選 O
擇;就其意圖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他/她和其他示威者聚集在一
P P
起,反抗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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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衣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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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除非法律上或工作上有特別要求(例如駕駛電單車得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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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盔、又或僱主規定其員工在當值時得穿着指定款式的衣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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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民衣着的款式和顏色是基本自由,社會大眾和法律皆沒有權干
C 涉,亦不應標籤、歧視或污名化這些合法的個人選擇。本席當然亦 C
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款式或顏色自動予以標籖為某一類人;但卻可
D D
以從一個人就其衣飾、裝備、出現的地方、當時的環境及其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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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情況一併總體考慮然後作出推論其身在現場的意圖。
F F
281. 在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中,的確有很多示威者傾向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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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黑色的衣服;示威者有很多時侯亦被統稱為“黑衣人”,這種稱呼
H H
雖然方便,但不精準。穿黑色衣服的並非一定是參加示威的人。事
I 實上在示威者當中,亦不乏穿著其他顏色衣飾的人。黑色衣物也是 I
長青的時尚選擇,幾乎所有著名的時裝品牌都長期提供黑色的衣服
J J
或時裝配件;穿黑衣亦可以是個人的美學上的選擇。
K K
L 282. 但同是黑色的衣服,可以因為帶有的圖案、裁造的質 L
料、 款式及裁剪不同有不同作用;亦可改變穿著者的外觀,更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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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穿着者的行動;黑衣人這個標籤籠統地把穿著黑衣的人當作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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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不足以形容參加示威的人或被捕人士。本席不同意控方的陳
O 詞,不會因為一個人選擇穿黑色衣服而作司法認知;裁定此人意欲 O
及實際上參與暴動。
P P
Q Q
283. 衣服的顏色衹是法庭得考慮的總體因素之一;其他的包
R 括衣服的款式、配搭、功用、穿著者出現的場合以及其他同場的人 R
所穿的衣服款式顏色,從而推論其作用及穿着者在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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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本席亦接納這些衣服/裝備本身都是大批生產的貨品、
C 市面上應不難買到完全相同顏色、款式及質料的制品。本案亦無證 C
供顯示是次事件由單一組識安排、規定及派發一式一樣的制服,參
D D
與示威的人所穿的衣服的品牌、款式、裁剪、尺碼及質料都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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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參與者所穿的衣服來自同一生產商、同一款式及質料的衣服,
F 由於穿着者的身型不同,衣服的新舊、磨損、玷污程度亦不會完全 F
一樣,再加上其他衣物及裝備的配搭和個人外觀(如穿著者的身高
G G
及髪形等等),祇要有足夠數據並細心觀察比較後,就是穿著差不
H H
多完全一樣的人,也可以分辨開來。
I I
285. 經過審視各人被捕時所以穿的衣服之後,本席認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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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衣著和顏色和在有關現場的絕大部分示威者的衣着極為相近。而
K K
其衣着的款式(T 恤長褲和運動鞋)亦有明顯的好處:穿着者都可
L 以行動自如,亦有如穿着保護色,易於混雜在其他示威者中而不易 L
M
引來注目,更可以和其他參與者一起帶來一種認同感,互相鼓勵及 M
令其以為同道者眾多,有足夠實力抗衡執法者。
N N
O 裝備 O
P P
286. 部分被告人在被捕之時,帶有如護目鏡、口罩/過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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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冰袖及其他可以統稱為防禦性的裝備。這些裝備本身並非攻
R 擊性工具、亦不違法,本席就這單一事實不會對配帶者作不利的推 R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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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但由於這些裝備及衣著的配搭並非完全一模一樣,所以
C 本席亦可憑該特裝備的款式再加上其他衣飾的配搭,協助辨認出個 C
別示威者的身份。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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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另一方面,本席又認為這些裝備可以協助配戴者抗衡執
F 法者以催淚氣體驅散的策畧,亦有掩飾身份的功用。帶著這些裝備 F
在暴動現場出現的人,可以令本席推斷他/她們是有備而來,不是
G G
剛巧在上址出現;亦可協助引申及可以推論其在現場的意圖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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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I I
認人證供
J J
K 289. 此外,控方就本案的 D1、D3-D6、D8、D11-D12、D14 K
L 及廖天駿等 15 人提供了辨認證供,證明個別被告人在被捕之前在有 L
關地區內有其他活動,以支持其參與暴動的指控。至於其他被告
M M
人, 控方祇依賴個別被告人被捕時的情況以及其他在有關地區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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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以圖說服法庭引申他們有參與暴動。
O O
290. 控方總共傳召了兩位證人以證實部分被告人在被拘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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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動態。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就個別被捕人仕在被捕之前的行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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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辨認。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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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證化驗師 PW63 潘博士
C C
291. PW63 任職於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他的專家身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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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他就本案的 4 位被告人120在被捕時的衣服裝備與擷取來自
E E
公共領域的錄影片段 121的畫面進行模擬測試及比較後,就其測試比
F 較的方式、步驟及結論擬就了一部分被告人 122並到庭就其報告所作 F
的詮釋/結論作進一步解釋。本席會在審視個別有關被告人的證據
G G
時引述及討論其結論。值得留意的,是 PW63 影像分析,是純粹基
H H
於衣物和裝備的款式和特點;並無考慮個別被告人的外貌或衣物的
I 顏色。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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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盤問之下,PW63 指出影像分析和對比而是一門科學,
K K
並非建基個人意見。他亦同意警方是事先挑選了五名被捕人士、提
L 供了其被捕時的照片、衣物及其他資料以比較和辨認。PW63 衹就其 L
中 4 人的部分衣物作出正面的定論,即某些衣物 “可能”錄影片段中
M M
人所穿戴的衣物, “但亦可能是色調設計相若的其他”同等衣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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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這世界存在完全相同的衣物。
O O
293. PW63 是一位科學家。本席接納他專家身份,認為他實
P P
說實話說,把其測試的結論不偏不頗、按其專業學科的矩條把結論
Q Q
及其達到給論的方法道來:他指出 “有可能”(could have been)已是
R 最高的關聯級別(level of association)。但如果沒有其他佐證,本席 R
認為他的證供不能夠達到刑事案中對控方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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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0
D3、D5、D6 及 D11 T
121
P 82 OS22
122
P93、P93A(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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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所以,PW63 的證供祇可歸納於其他所有證據之內一併總體考
C 慮,並無決定性的影響。 C
D D
特設專家(ad hoc expert)PW65 佘偵緝警員 11691
E E
F
294. PW65 隸屬香港總區刑事總部。自 2019 年 8 月起,他開 F
始接手處理是次社會事件的調查工作,主力是反覆觀看不同來源的
G G
錄影紀錄,以圖辨是次被捕人士曾否出現在被捕前後出現在攝得錄
H 影像內。其採納的鑑證程序如下:— H
I I
− 先自拘捕警員的口供中,熟知各被告人被拘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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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K
− 分辨 17 名被拘捕者的身份、外形及衣着 K
L − 仔細研讀各被告人被捕後的照片 L
− 觀看警方自被告人搜得的衣服、裝備等實物
M M
− 觀看被告人被捕時拍攝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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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不 同 方 式反 覆 觀 看錄 影 片 段: 正 常速 度 看 一
O 次, 記下特點,然後慢播、定格、重播 O
P − 把有被告人出現的場面記下時間及截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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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如是者重覆反覆印證之下,PW65 總共在 8 個月之內,用
R 了約 600 小時,從 6 個錄影片段(包括 5 個閉路電視錄影及 1 個網台 R
S
新聞片段)辨認出 10 名被捕人士(即 D1、D3-6、D8、D11-12、D14 S
及廖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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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在辯方盤問之下,PW65 同意他沒有觀看錄影片段的時
C 間、 就辨認個別被捕人士所花的時段皆沒有作出詳細紀錄,而他亦 C
同意在 8 個月內,總體所用的時間在 300-600 小時之間;但他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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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並非全靠錄影中顯示的衣服/裝備的顏色。
E E
F 297. PW65 堅稱他所作的辨認是正確的。本席認為,如果他 F
能在每次審視時,把所用的時間、步伐清楚地以日誌方式記錄,會
G G
更臻完美;但這樣一來,他的時間會有一大半用在製作文字紀錄
H H
上, 這要求有點不切實際,亦未免強人所難。
I I
298. PW65 不認識、亦從未接觸過任何一位被捕人仕;他亦
J J
無任何辨認物件和人物的專業訓練。所以他並非一般法庭認可、在
K K
某方面受過專業訓練及/或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本席亦就會特
L 別小心處理其辨認證供、並保持警惕,因為作為一位證人,他有可 L
能受個人觀感或偏見而錯辨;而作為一位警員,他亦有勉強優化其
M M
證供以協助檢控的動機。
N N
O 299. 辯方反對法庭接納其證供。其主要理據,是謂 PW65 既 O
非專家,亦無特別知識;他所作的結論基本上是事實的判斷,法庭
P P
大可用同樣的方法自行作出。本席起初直覺上亦有相近的看法。
Q Q
R 300. 但在考慮過本案的特別情況之後,認為在完全沒有協助 R
之下,在法庭或在內庭自行觀看以作辨認實際上並不可行;而 PW65
S S
雖無辨認人物的專業資格(如果有這種專業的話),他在 8 個月內
T T
花了至少 300 小時(根據辨方盤問之下所得的最低估計)鎖定某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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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A A
B B
錄影中出現的人物、反覆以重覆、常速、慢鏡、定鏡或選擇、打印
C 關鍵場面對照審視及分析錄影及證物,這點令他在辨別本案有關人 C
物方面有多於常人的特別理解和知識,亦比法庭以單純依靠影片及
D D
硬照作出辨認更有優勢 123
。所以他在這特別議題上,符合專家的廣
E E
義124。
F F
301. 此外,辯方亦在盤問時質疑 PW65 是先看到各被告人披
G G
捕後的照片;繼而從錄影的影像將各人辨認:這個做法有先入為主
H H
之弊。本席接納有這個可能性,在審視其證供時亦會特別留心這
I 點。 但除了使用電腦人面辨認科技之外,本席也想不出有其他方法 I
代替。
J J
K K
302. 此外,證人的口供除了提供其個人意見及結論之外,亦
L 得會解釋他工作的方法步驟以及其意見的事實基礎,法庭會審查其 L
採納的方法步驟,再比較他的結論,以決定其結論是否合理、是否
M M
可以接納,及應予的比重。
N N
O 303. 但最重要的,是專家證供,衹能協助法庭作出判斷,並 O
無約制作用。本席有責任審查特設專家所採納的方法、依賴的證據
P P
以決定其結論是否合理及可否接納之外,亦可採納其辨認的方法、
Q Q
或按納入的證據自行作出結論。本席亦可在親自審視可接納的證據
R 而自行作出辯認125及/或作出與之不同的事實裁定。 R
S S
123
見 Taylor v Chief Constable of Cheshire (1987) 84 Cr. App. R. 191 判詞第 199 頁
T 124
參考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3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321,R v Clare & Peach T
[1995] 2 Cr App. R 33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03] HKCFA 562(未經彙編)
125
見香港上訴庭於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的判詞第 64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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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A A
B B
C 304. 由於本席身兼法律與事實裁判之職,箇中的審查及判 C
斷, 故不存在對被告人產生偏見而對被告/辨方有不利影響的問
D D
題。 本席接納 PW65 為特設專家(ad hoc expert)納入其證供。
E E
F
305. 當然,本席明白,本人或任何證人(尤其是 PW65)無 F
論如何誠實、如何令人信服及如何堅信其結論正確、皆可能錯辨;
G G
尤其是個別被告人在有關錄影片段上出現的時間都是極之短暫,有
H 部分更衹可見到其身體和/或衣服的部分;現場情況混亂、照明亦 H
I 不理想;以二維照片作為辨認的基礎亦有一定的限制 126。本席會在 I
考慮、審視證人的採納辨證的方式及結論、以及在自行作出辨認時
J J
會以每個被告人有關的證供作出全面的評估之後才作出結論。
K K
L 306. 控方在證供涉及個別被告人之時,曾特別安排把他/她 L
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以同樣方法穿在人偶之上,讓本席得觀有關衣
M M
物和裝備穿在人體時的樣子。辯方會就這點提出反對。但人偶是按
N N
照普遍被接納為標準完美的人體比例而製作,與現實生活上絶大部
O 分的人(包括本案的被告人)都有所不同;法庭的燈光更與現場不 O
一樣。人偶不會如活人一樣走動;控方這安排充其量祇能協助本席
P P
自不同角度檢視該等衣物裝備立體地穿放在人體上的大約立體外
Q Q
觀, 和現場的觀察或由活生生的人穿上示範不能相提並論。本席看
R 不出這有任何反對的理據。 R
S S
T T
126
辨認是否正確,更與證人數目多寡並無直接關係;因為就是數名證人意見一致,他們都可
能因為同様成不同的理由,同時犯錯而令其結論變得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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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A A
B B
307. 本席在作出事實裁定之前,除了考慮專家意見之外,更
C 會一併考慮其意見的基礎與證據、達到結論的方法和步驟,同時更 C
會審視證據本身的質素、支持及輔助的證據(如果有的話)、再加
D D
上本席親自所作的觀察及審視才作出裁斷。
E E
F 308. 於是次行動中,警方一共拘捕了 17 人,控方亦在罪行詳 F
情指證 17 人皆有參與暴動。當中甄凱盈及廖天駿皆非本案被告,而
G G
D4 何栢耀則選擇認罪,故聆訊祇涉及 14 名被告人。控方依然傳召有
H H
關其餘三名人士的證供,目的(應該是)協助法庭就整個案情作出
I 全面考慮。這三名人士不在法庭、亦沒有法律代表代為盤問。所有 I
無關是次聆訊中的被告人的證供,本席祇會納入為事件的背景證據,
J J
而不會用作評估本案任何一位被告人的刑責。
K K
L 有關 D4 何栢耀的證供 L
M M
309. D4 就其面對的暴動罪在認罪及承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
N N
立,所以並無參與聆訊。
O O
PW16 許警員 20292
P P
Q 310. PW16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當晚被編排入特別戰術小 Q
R
隊,於當晚他有進入文華里拘捕了控罪的 D4 何栢耀。 R
S S
311. PW16 的證供提到他與其他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前
T 及期間的情況,辯方任何一位律師亦沒有提出質疑。鑑於他的法庭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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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A A
B B
供詞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情況帶出了一其他證人沒提出的細節,
C 所以本席在此將有關的部分簡列如下。 C
D D
312. 於 2135 時,PW16 在信德中心外見到文華里聚集了約 100
E E
人,大部分戴有護目鏡及面罩;警方向其發出警告及發放催淚煙
F 霧, 不但未能令其散去,反而向警方投擲碎石、雞蛋和水瓶等雜 F
物。
G G
H 313. 約於 2140 時,PW16 進入文華里,見到約 10 米以外約有 H
I 一百人,有人向警員投擲雞蛋等雜物。PW16 一路推進之特,見到一 I
名男子拉着一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腰部以圖阻止 後者拘捕另一
J J
人; 於是上前表露身份並予以喝止,對方不予理會;最後使用警棍
K K
打了他左邊大腿一下,在其跌落地下之後予以制服。
L L
314. 該男子事後確認為 D4 何栢耀,其衣服裝備如下127:黃色
M M
安全帽、透明護目鏡、灰色黃邊雙濾罐過濾口罩、黑色背囊、灰色
N N
手套、黑色上衣、黑色長褲以及黑鞋128。
O O
315. D4 報稱居住香港仔田灣129。
P P
Q 316. PW65 就其辨認 D4 所採用的步驟及結果作供。是 PW65 Q
R
先熟記 D4 在被捕時的外觀、身型、裝束及裝備之後, 憑設置於干 R
諾道中近文華里的閉路電視130紀錄辨認出行於 2130 時 D4 曾在干諾
S S
127
見 P48(18-20), P49(D4)
T 128
見 P4 T
129
見 PW18 吳偵緝警員 10519 的證供
130
P80 CCTV 10 CH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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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A A
B B
道中出現,並曾為另一示威人士提供食水;更於 2135 時與其他示威
C 者一同聚集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131。辯方並無就其有關 D4 認證的 C
準確性有有任何質疑;由於這部分證供與是次聆訊沒有直接關係,
D D
亦不影響其他被告人,在此不贅。
E E
F 317. D4 承認案情及在場參加暴動,所以被裁定罪名成立。他 F
個人承認的事實,並不影響其他被告人。
G G
H 有關甄凱盈的證供 H
I I
318. 甄凱盈被控方在罪行詳情中指稱參與暴動、及在文華里
J J
內被捕,但她並非是次聆訊的被告人。
K K
PW9 梁警員 15437
L L
M M
319. PW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小
N 隊,他在文華里內拘捕了甄凱盈。 N
O O
320. PW9 的證供的重點沒有受到辯方任何一位律師質疑;鑑
P P
於他的法庭供詞帶出了一其他證人沒提供的細節,所以本席在此扼
Q 要列出。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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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見 P71 CCTV 1, P81 O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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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A A
B B
321. 於 2135 時 PW8 抵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見到東西
C 行車線皆為示威者所佔。示威者大都穿黑衣褲、戴有安全帽;部分 C
人手持長棍、雨傘或自制盾牌。
D D
E E
322. 他見到文華里內約有 100 人,當中有人在叫口號132。有
F 人用磚頭、雞蛋和雨傘等物扔向警員、有人用鐳射光射向警方。 F
G G
323. 警方人員先以口頭警告、出示旗幟着其離開。但示威者
H 的口號越叫越密,並有人敲打硬物,且不斷向警員投擲水瓶、傘及 H
I 雞蛋等雜物。 I
J J
324. 當 PW9 按照指示進入文華里時,巷內有極多示威者;有
K 人用武器攻擊他,PW9 以警棍還擊。期間 PW9 見處於文華里內的寶 K
L 軒酒店門外有一個落後於人的示威者;於是上前將之截停。PW9 稍 L
後才得知該人是一名女性,名為甄凱盈。事後 PW9 把甄凱盈交給一
M M
名女警133處理。
N N
O
325. 甄凱盈當時的衣著裝備如下:黑色頭盔、黑色眼罩、一 O
個灰色/藍色過濾式口罩、一件黑色短袖上衣、一條黑色長褲、一
P P
對黑色長手袖、一對黑色手套、一對黑色運動鞋及一條黑色頸巾 134
Q Q
(除了衣褲和鞋之外,其餘物品皆自其攜有的背囊內搜得)。她亦
R 懷有一枝激光筆135。 R
S S
132
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 及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T 133
梁女偵緝警員 14003,PW10 T
134
見 P16
135
見 P16-15;見 P48(72-77) 及 P49(D16)
U U
V V
- 99 -
A A
B B
C 326. 甄凱盈報住在沙田廣源村136。 C
D D
有關廖天駿的證供
E E
327. 廖天駿是一名控方在罪行詳情內指稱在文華里內被捕、
F F
參與暴動的人;他亦非是次聆訊的被告人。
G G
H PW47 阮警員 18658 H
I I
328. PW47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
J J
小隊,在文華里內拘捕了廖天駿。
K K
329. 控方將 PW47 的證人口供按刑事訴訟條例第 65B 在法庭
L L
誦讀紀錄,辨方並無要求盤問有關證人。本席接納其證供,其內容
M M
亦與當晚有參與驅散及拘捕行動的證人所作的相符;但亦帶出了一
N 些其他證人沒提及的細節,所以本席在此把有關部分節錄如下:— N
O O
“4)同 12135 時,我到達干諾道中信得中心外設立警察防
線。當時我位於干諾道中東行線向東位置,視線無阻,且
P P
有燈光照明,清晰見到在我前方的情況。在距離前面 50
米, 有約 200 示威者聚集在干諾道中東行線,另外有約百
Q 名的示威者在文華里,大部分都帶着頭盔、口罩、黑色頭 Q
套、防毒面具、護目鏡、黑衫、黑褲,手持長棍、長遮及
R 木盾。在干諾道中的示威者利用長遮及木盾一字排開列成 R
盾陣,而且在示威前面有燃燒中的雜物。期間兩邊都有雷
射光射向我的眼睛,大叫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屌你老母
S S
T T
136
見駿警員 13751 PW11 的證供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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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A A
B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前排的示威者又不斷 ‘持續 B
地投擲磚頭、石頭及水樽等’137。
C C
5)同 2140 時,由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當時為非法集會及
展示旗幟警告。示威者仍向着警方一步一步的推進,警方
D D
立即發射催淚煙驅散。及後,(潘督察)帶領進入文華里
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示威者見警方快速向前掃蕩,有百
E E
多名示威者逃入文華里。我當時向前快速前進,期間前排
的示威者仍然向我方投擲石頭、水樽及長遮等物,我立刻
F 向前揮動警棍驅散。在示威者距離我大約 5 米時,見到一 F
個帶橙色頭盔、護目鏡、寫着 3M 的防毒面罩、馬尾黑長
G 髮、黑衫、黑褲、黑鞋、頸帶相機及孭背囊的男子(後知 G
男子廖天駿,ID Y 20252-9,下稱 AP)。AP 見到警方就轉
身逃跑,由於 AP 距離我最近,我上前追截並捉緊 AP 的背
H H
囊,將 AP 拉到在地上並將其制服。同佢講:「警察咪郁」
聲控 AP,AP 無再掙扎後向其使用膠手扣,並扶 AP 坐在地
I 上,除低了 AP 的頭盔口罩確認其身份和性別,待環境安 I
全後帶 AP 到文華里寶軒酒店門外。”138
J J
330. 警方人員自廖天駿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如下:一
K K
個橙色頭盔、一個粉紅色/綠色過濾式口罩、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L L
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黑色背囊、一卷透明膠膜
M (即保鮮袋紙)、一頂綠色鴨嘴帽、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個黑色腰 M
包、一個橙白色電筒兩粒電芯、3 支生理鹽水、一支黑色外激光筆、
N N
一個硬幣袋、一對黑色鞋帶、一件黑白橫間短袖上衣、一條藍色短
O O
褲、一包過濾棉及三張地鐵車票139。
P P
Q Q
R R
S S
137
後修正為“間歇地投擲…”見 P102B
T 138
見 P102A 及 P102B T
139
見 P17:PW48 吳偵緝警員的書面證供 P103,PW40 陳偵緝警員 6812 的法庭證供及書面證供
P97,P48(78-82) 以及 P49(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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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A A
B B
激光筆的測試140
C C
331. 自甄凱盈、廖天駿搜得的鐳射筆 141均帶有電池,並無密
D D
封及可以運作。P17-15 屬 3B 類鐳射裝置(比最危險的第 4 類較低一
E E
級),而 P16-10 則屬第四類。於 53.42 米範圍內的任何一點,直接
F 暴露於任何一支鐳射筆所發的激光光束,可以令眼睛受傷。 F
G G
有關本案被告人的證供
H H
I
332. 以下各位證人的證供,雖然也有關於有關地區由是否發 I
生暴動這個議題;但主要是與文華里內的拘捕行動的情況、及個別
J J
被告人是否有參與暴動。有部分警員的證供更是涉及數位被告人。
K 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此盡量把其證供的概要按個別被告人在控罪上 K
L 的次序集合在一起、先處理控方指稱有其他辨認證供的被告人的部 L
分、並就每個被告人的證供獨立作出分析及裁決。
M M
N 第一被告人陳偉林 D1 N
O O
PW7 王警長 4592
P P
Q 333. PW7 於事發當晚受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指揮官莫高級 Q
警司(PW2)的傳令官,在干諾道中與 PW2 一同向林士街方向掃
R R
蕩。 他和 PW2 在文華里內拘捕了 D1142。
S S
T 140
PW55 盧高級督察以專家身份所作的證供及專家報告 P92A T
141
分別為 P16-10 及 P17-15
142
有關 PW2 的證供見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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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34. 於 2134 時,PW7 跟隨警方防線沿著干諾道中推往文華里 C
方向,其間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玻璃瓶等雜物。警方人員出示黑旗及
D D
發出口頭警告着其疏散。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永安中心外集結。並以
E E
竹枝、鐵枝、自制盾牌設立障礙物,把打開的雨傘組成傘陣,不停
F 地叫口號,其中包括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黑警” 等語句,更把木 F
條等雜物擲向警方。當中有人以彈弓發射彈珠,有警員的頭盔因而
G G
被彈珠射中。
H H
I 335. 於 2145 時,PW2 指示向文華里發放催淚煙,然後特別戰 I
術小隊進入隊驅散及拘捕。PW7 與 PW2 亦隨之衝入。
J J
K 336. PW7 見到示威者的防線約在其前面 10 米左右,其中一名 K
L 穿黑色 T 恤、藍色牛仔褲、帶著一個黑色斜掛袋、站在示威者前 2-3 L
排位置的人,正轉身打算離去,但為身後人群所阻。PW7 走到該人
M M
(後知為男子陳偉林,D1)身邊與 PW2 分別搭著 D1 的肩頭,將之
N N
按在地下並用手扣予以反鎖反宣佈拘捕。D1 雖然企圖爬走起離開,
O 但最後為 PW7 制伏及扣上手鐐。 O
P P
337. PW7 隨之通知協助助,並把 D1 帶出文華里到了干諾道
Q Q
中的分隔東西行車綫的石壆處理。
R R
338. 辯方就 PW7 衝入文華里所見情況收及制服 D1 的地點都
S S
提出詳細的詁問,但 PW7 在主要的證供並無絲毫動搖:他衝入文華
T 里內見到 D1,並與 PW2 合力將之制服及拘捕。PW7 同意他衝入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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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A A
B B
華里之初,見不到 D1 站在示威者的第幾排。但本席認為人的視野是
C 有方向性和選擇性的,法庭亦不能預期證人的視力可如同機械一樣 C
把每樣事物記錄下來。本席不認為這點影響 PW7 的可信性。
D D
E E
339. 於 2203 時,PW7 在警署把 D1 交付一名劉姓刑事偵緝警
F 員(PW8)繼續處理。 F
G G
PW8 劉刑事偵緝警員 13985
H H
I
340. PW8 當晚跟隨着沿干諾道中掃蕩的警員,負責拍攝及搜 I
證。他在文華里見證 PW8 拘捕 D1,拍攝得他被捕後被帶文華里一
J J
旁、然後再帶到干諾道中分隔東西行車線的石壆旁的照片143。
K K
341. D1 當時戴着兩個口罩:在內的是普通外科手術用的淺藍
L L
色口罩,外面再罩上一個黑/灰黑色口罩。PW8 後來把兩個口罩拉
M M
下。被問及其姓名時,D1 沒有作聲。
N N
342. 警方人員自 D1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O O
P P
一對勞工手套
Q 一個灰色口罩 Q
一個白色口罩
R R
一件黑色短袖衫
S S
一條藍色牛仔褲
T T
143
見 P68(PV 16 00006.MTS 9:49:43PM-9:53:3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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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黑色及白色鞋144
C C
343. D1 報住在新界大埔寶雅苑145。
D D
E 有關 D1 的辨認證供 E
F F
344. D1 外型偏瘦146,個子不高,額前垂有碎髪。他戴的黑色
G G
口罩的邊緣可清楚見到內有另一藍色外科口罩。其短袖衫左邊胸口
H 印有 Nike 品牌特有的 “剔” 號商標,其單肩背囊掛在右肩垂貼着胸 H
I
口。背囊開口之處有兩條一長一短的白邊,正面有一條橫白邊、背 I
囊的左邊在白邊之下有一方型白色的圖案。他穿一條藍色洗水牛仔
J J
褲,運動鞋 147的兩邊有白色橫條,鞋腳綑有白邊;其雙手戴着的勞
K 工手套有一條深色綑邊148。 K
L L
345. PW65 指稱 D1 在文華里被捕之前,已在附近活動:—
M M
N (i) 於 21:22:34 有一名左手拿著黑傘,右手執著一支銀 N
色棒,自在永安中心對外以竹棚搭成的路障附近
O O
自石壆跳落干諾道中接近文華里一邊的地下 149
。
P P
PW65 指出他是根據 D1 的身型、黑短袖 T 恤、白
Q 色勞工手套(深色絪邊)、 同時戴着的兩個口 Q
R
罩、 有白色橫條及白底的球鞋、黑背囊的式樣 R
S 144
見 P1,見承認事實 P94 第 5-6 段,P48(1-5),P49(D1) S
145
見 PW39 楊警員 15131 的證供
146
見 P81 PV16 及 P48(5)
T 147
P1-6,P49(D1)(8) T
148
P1-1,P49(D1)(1)
149
見 P57 PV5 00001.MTS 09:22:32-09:22:36 PM(最關鍵的定格為 09:22:36 PM)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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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A A
B B
(白邊及左下角的白色方格)以及其掛在右肩的
C 背包裏這點,認為 D1 在未入文華里之前,已在干 C
諾道中近永安中心出現。
D D
E E
(ii) 於 21:37:40 時,某傳媒150攝錄得(根據本席目測)
F 有近 50 名示威者蹲在文華里口以交通筒、自制盾 F
牌及雨傘為掩護組成防線時, 佔了至少文華里全
G G
長三分之二的寶軒酒店門前,當中有人以短棍敲
H H
地造勢;在永安中心門外的示威者亦佔據了干諾
I 道中,與警方的防線對峙。 警方出示黑旗後發放 I
催淚氣體,有示威者把落在文華里口的彈頭拾起
J J
擲出,其他示威者亦站起,向後稍退,再蹲下重
K K
組防線。
L L
346. PW63 指出,當時 D1 在文華里口前 3-4 行(近找換店附
M M
近),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退後再蹲下 151
。在此之前,文華里口聚集
N N
的示威者剛為催淚氣體所迫而後退重組。其時 PW63 指稱雖然目標
O 人物戴上黃色安全帽,但他憑 D2 的兩個口罩(黑色口罩露出淺色的 O
邊、瘦身材以及背囊的條紋與背著的方法把 D1 認出。
P P
Q Q
347. 本席反覆審察上述兩個片段之下,認為 PW65 所作辦認
R 的理據充實,他所提到有關 D1 當晚外貌、衣服及裝備的組合都是獨 R
一無二的,其賴以辨認的特點在本席小心重覆觀看之下,亦可在錄
S S
T T
150
P81 OS21 大紀元
151
P81, 2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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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影中辨別出來。同時 D1 出現的兩個地點和時間,都和他最後被捕的
C 地點吻合。本席裁定 D1 在被捕之前,確曾在文華里對開的石壆出 C
現, 亦與其他最前線的示威者在文華里內共同進退。
D D
E E
D1 的刑責
F F
348. D1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G G
申他可能祇是偶爾路經文華里、恰巧厠身示威者中;或他有任何特
H 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文華里以至整個有關 H
I 地區都是四通八達的地區,就是本席不能排除他是一時大意,身陷 I
暴險境,他有足夠的時間從不同的途徑離開。但他不但厠身於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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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防線之間,同時更與之共同進退。
K K
L 349. 本席接納 PW3,PW7 和 PW8 的證供:當警方人員衝入 L
文華里之時,見到 D1 在正在撤退中的示威者羣中企圖逃離現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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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他走離現場這點單一事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但當時暴
N N
動 發 生 已 久, 而 他 的一 身 裝 備及 衣 服 , 足 以 顯 示他 在 示 威者 群
O 中, 並非偶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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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綜合上述證供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 D1
Q Q
是選擇穿上與大部分示威者相似、亦可令其方便行動的衣服、更戴
R 上口罩以圖抵抗警方賴以清場的催淚氣體以及掩飾其身份,其目的 R
至少是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其以為其人數眾多,足以抵抗執法人
S S
員、 他亦是與其他示威者一樣,不惜堵塞交通、損害他人財物及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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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暴力抗拒警方執法。本席宣判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 D1 與其他暴
C 力示威者參與暴動,所以裁定 D1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C
D D
有關第二被告人陳潭峰 D2 的證供
E E
F
PW12 陳警長 7931 F
G G
351. PW12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H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內拘捕了陳澤峰 D2。 H
I I
352. 於 2135 時,PW12 在干諾道中西行線信德中心外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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睹文華里及干諾道中皆有人聚集:於干諾道中約有 200 人以竹枝堵
K 塞馬路,大部分示威者都是深色衣服,戴頭盔、護目鏡、過濾式口 K
罩;部分帶有自制盾牌,以硬物敲打作聲;並以強光射向警方及不
L L
停叫口號及以侮辱性的字眼向警員謾駡 152
,更不時有疑似玻璃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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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擲向警方。
N N
353. 而文華里內亦有人聚集、有叫囂及辱駡警員的聲音傳出。
O O
P P
354. 警方則以擴音器警告,着人群散去,否則會發放催淚氣
Q 體。 Q
R R
355. PW12 是最先衝入文華里的警員之一:他見文華里內離
S S
他約 10 米開外約有百來人,大部分都戴安全帽、護目鏡及過濾式口
T T
152
包括 “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等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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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頭排的人手持行山杖以及雜物,在逃走時把竹枝及條狀物丟在
C 地下,中後排的人向警員投擲水瓶;並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C
D D
356. 此時 PW12 鎖定最前排一名明顯落後的示威者(後確認
E E
為 D2 陳澤峰),在寶軒酒店對開馬路近行人道處、自其身後拉他的
F 背囊及褲頭,將之拉按在地下、然後用膝頭跪壓着他的臀部和腰 F
部; 以非法集結的罪名予以正式拘捕及扣上索帶。其時 D2 額頭有
G G
一個 1 公分長、正在流血的傷口。
H H
I 357. D2 當時戴黑色泳鏡、穿風衣、短袖丅恤、長運動褲、波 I
鞋、背囊以及附有兩個粉紅色濾蓋的過濾式口罩。
J J
K 358. PW12 之後著 D2 與其他被捕人士向牆坐在寶軒酒店門外, K
L 然後去找救護人員。最後 PW12 把 D2 交付郭偵緝警員 3367(PW13) L
處理。PW12 自已沒有除下 D2 所戴的游泳鏡和面罩,亦沒有留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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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向。
N N
O
359. 有關 D2 被捕之後的情況,PW12 的說法,與在場傳媒所 O
錄的影像相符153。
P P
Q 360. 盤問之下,PW12 的證供並無動搖,他更指出他認為文 Q
R
華里內的人以衣着和行徑,“好大機會”是非法集結者。他個人的意 R
見對本席並無約束力、亦與他的證供是否可信沒有直接關係;但在
S S
進行拘捕之前,有好一段時間文華里內近干諾道中出口處確實充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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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見 P82, OS22(Now 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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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示威者,以打開的傘、自制的盾牌、交通筒等雜物建立防線,敲
C 打硬物以壯聲勢、對警方的警告置若罔聞、更把催淚氣體彈頭拾起 C
擲向警方,有人更向警員方向拉弓作射箭狀;本席認為 PW12 有理
D D
由作出上述結論。此外,辯方亦指出其法庭證供與其證人證供的不
E E
符之處,本席參詳之下,認為這些所謂不符都是一些細節上的遺
F 漏, 對其總體可信性沒有影響。 F
G G
361. 他亦同意 D10 代表律師的指稱,較早之時在西邊街有閒
H H
人在街上出現。
I I
362. 本席從錄影中亦留意到西邊街確有行人,但其外貌、年
J J
紀、行徑、穿戴以及裝備都與典型的示威者有異;所以有可能該等
K K
行人在上址出現,可能與其他示威者到場的目的不同。但當時警方
L 並未開始要求示威者散去,亦未發生衝突;再者西邊街亦非在有關 L
地區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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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郭偵緝警員 3367
O O
363. PW13 在文華里檢查 D2 背囊時發現一支黑色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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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64. 警方人員自 D2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Q
R R
一個黑色背囊
S S
一支黑色噴漆
T 一件外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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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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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圓領襯衣
C 一條長褲 C
一對運動鞋154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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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D2 報住在將軍澳翠林邨155。
F F
D2 的刑責
G G
H 366. D2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H
I
申他可能祇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厠身示威者中間而被捕、或他 I
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J J
K 367.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K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L L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身在有關地區內亦不可
M M
能沒有見到、聽到或嗅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的聲音及到處
N 可見的路障。一個正常守法的普通人,都不會希望招來無妄之災而 N
O
速離險地。而被告人被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開始已 O
經塞滿示威者,合力把物料搬到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
P P
被告人在該處停留,唯一可能的推論是他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不
Q Q
能離開。
R R
S S
T T
154
見(P2, 11-6),見承認事實 P94 第 7-9A 段,P48(6-11), P49(D2)
155
見 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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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當然,純粹在場,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
C 也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他在意圖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 C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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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當 PW12 衝入文華里內,見到前面有百來的示威者中,
F 最前排的把手中武器丟下轉身逃走,而在後面的則把磚塊水瓶等擲 F
向警員。D2 在文華里內因為動作慢而 PW12 自後拉著他的背囊及褲
G G
頭將之制服。也就是説,D2 見到警員衝來而企圖逃走。
H H
I 370. D2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外衣、黑 I
色 T 恤、黑色長褲及一對深灰色的運動鞋,他當時戴有過濾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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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 但事後警方並無檢取。他背囊中藏有一枝黑色噴漆。
K K
L 371.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在毫無合 L
理疑點之下證實其刑責:他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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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是個人自由,旁人無權、亦不應置啄。他的過濾式口罩、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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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式裝備,亦非犯法;他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當中不會無辜
O 受到胡椒噴霧或催淚氣體所苦。至於噴漆,本身不是違法之物,亦 O
到處可以買到,管有更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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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R 生衝突。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裏面又充塞着示威者, R
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釁。而 D2 選擇穿着的衣物和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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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恰好與大部分示威者所穿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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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類、可以遮掩容貌及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被認出,
C 更恰好他亦混在示威者中間,但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C
D D
373. 當時他帶有的噴漆,又剛巧是當日有許多示威者用來塗
E E
鴉污損公物外觀,寫政治標語或侮辱當權者以發泄不滿的工具。
F F
374.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像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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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有利的解釋,都一步一步的排除。唯一的可能解釋就是 D2 選擇
H 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管有噴漆,是用作宣洩一己的 H
I 不滿。他在場除了有意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至少是有意識地利 I
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威,令
J J
示威者知道自已勢力強大而敢於無視警方勸讑、警告而繼續以武力
K K
對抗。這種行為,基本上和部分示威者以硬物敲打發聲造勢一樣。
L L
375.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2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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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有關第三被告人布紫晴 D3 的證供 N
O O
PW14 文警長 1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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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76. PW14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Q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入文華里內拘捕了布紫晴(D3)。
R R
S S
377. 於 2135 時,PW14 正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附近。當他接
T 到指令時,離他 5-6 米的文華里內,有數十個、大部分戴有頭盔的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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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用棍指向警方口出惡言:“屌你老母”、“打鳩佢”;並有人用
C 磚和玻璃瓶向警員投擲。 C
D D
378. PW14 向前推進時,示威者就轉身逃走。PW13 把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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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他一名示威者按倒在地。因為當時場面混亂,PW13 得把其圓盾
F 屏掩護該人的頭部,以免其受傷害。直到情況平靜下來,PW13 才將 F
之帶到文華里路旁一刻有 “干諾道中 120 號” 的門牌附近予以拘捕及
G G
綁上索帶。
H H
I 379. PW13 此 時 才 發 現 該 名 人 士 是 一 名 女 性 ( 後 確 認 為 I
D3)。 其時 D3 身穿黑色短袖 T 恤、冰袖、長褲、波鞋及戴有口
J J
罩、 透明眼罩 156
及一個黑色背囊。
K K
L 380. 盤問之下,PW14 不同意當時文華里內有其他沒參加非 L
法集會的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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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PW15 馬女偵緝警員 10308 N
O O
381. PW15 在接手處理 D3 之時,後者已被索帶鎖上。PW15
P P
在 D3 的背囊中,搜得一部對講機連同電蕊(P3-4)。
Q Q
382. 警方人員自 D3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R R
S S
一對黑色手袖
T T
156
見 P48(11-15) D3 被捕時的照片及 P49(D3)警方搜得證物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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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一個透明眼罩
C 一個白色口罩 C
一件黑色對講機連 3 粒綠色電池
D D
一件黑色短袖衫
E E
一條黑色長褲
F 一對黑色運動鞋157 F
G G
383. D3 報住的地址在柴灣興華二邨 。 158
H H
I 384. D3 身形嬌小,頭髪長度中等,其外貌並無特徵,在被捕 I
時身穿黑色短袖 T 恤、黑色冰袖、黑色貼身長褲以及一對灰白色、
J J
鞋底有白邊的運動鞋 。 159
K K
L 385. PW14 描述 D3 被制服後,用圓盾掩護着她的情景,與傳 L
媒於 21:47:25(推算時間)所作的紀錄相符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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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86. 畫面可見她倒在文華里內近行人道近凹位的馬路上,警 N
O
員先以圓盾掩護、繼而把她扶坐起在行人道上,她自行把甩脫的右 O
邊運動鞋穿上、其黑色 T 恤的短袖與冰袖之間可見到一截手臂、戴
P P
着眼罩、頭髪束在後面、額前有一撮髮絲掩着她左邊臉垂到口罩外
Q Q
面,背着一個有綠色邊的背囊。
R R
S S
157
見 P3(1-7),見承認事實 P94 第 10-11A 段,P48(7-10), P49(D3)
T 158
見 P96 T
159
見 P48(11-15)
160
見 P81 OS21 Stand News (22:1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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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87. 於 9:51:56 PM161D3 已經被制服,坐在文華里近干諾道中
C 的凹位162時,可以見到她雙手已被扣上索帶、帶一個淺色的面罩。 C
D D
有關 D3 的辨認證供
E E
F
388. PW65 指稱 D3 在文華里內被捕之前約 20 分鐘左右,曾 F
在文華里對開、分隔干諾道中東西行東線的石礐上、在示威者中間
G G
出現。她先是背向鏡頭,然行左轉、坐在石礐然後再跳站在馬路
H 面。 PW65 是根據該作穿的衣物、球鞋及髪型把 D3 認出。 H
I I
389. 本席在法庭及內庭亦多次反覆審視其指出的片段;從鏡
J J
頭角度來,這應該是警員自林士街行人天橋向文華里方向拍攝所
K 得, 時間約於 21:22:40163。示威者正合力自文華里抬出長竹枝,搬 K
L 交通筒及其他雜物在石礐旁搭起路障,背景聲音中可清楚聴到硬物 L
敲擊聲及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街上熙來攘往充塞着示威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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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障附近的天橋柱底,有名身型瘦削,穿黑短袖丅恤、黑冰袖(其
N N
衣袖及冰袖之間可見到部分手臂),背着一個有綠邊的黑色背囊、
O 黑色貼身長褲,一對白底黑球鞋的女子先是背向鏡頭,然後轉左坐 O
在石壆上,再跳落接近文華里的干諾道中的行車路上。該女子轉
P P
身、 低頭時有一撮頭長髮垂在面前。
Q Q
R R
S S
T 161
見 P68 PV18 0007.MTS T
162
離干諾道中約 17.5 公尺,見文華里的地圖 P86
163
P57 PV5 00001.M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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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本席又留意到(這點 PW65 倒沒有提及),該女子所穿
C 的黑球鞋,除了白色中底之外,其後踵護片亦是白色,這個款式和 C
事後警方自 D3 撿得作為證物的球鞋一模一樣。
D D
E E
D3 的刑責
F F
391. D3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G G
申她有可能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厠身於示威著中間而被捕、或她
H 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H
I I
392. D3 所穿的衣物皆為大批生產,款式並不特別,但其配搭
J J
卻是獨一無異的。本席接納 PW65 的證供,亦認為其結論的理據有
K 清楚的支持。所以裁定 D3 在被捕前的 20 多分鐘,已經厠身在文華 K
L 里口對開的示威者羣中。 L
M M
393. 控方證供中並無任何提及 D3 在暴動期間有作出特別的動
N 作。D3 是在文華里內被制服,但根據本席的裁定,D3 在被捕之前的 N
O
至少 20 分鐘,已在文華里一帶出現,當時她衣服、裝備亦與一般示 O
威者相同,她亦管有一部對講機連同電蕊(P3-4 及 D3-1)。
P P
Q 394. 通訊管理局確認管有該等對講機並不需要牌照,管有當 Q
R
然並不違法。該通訊機連同電蕊,顯然可以運作;而通訊機唯一作 R
用,是與其他擁有可以接收同様頻道的通訊器材的人互通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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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根據本席審視來源不同的視錄影片段後所見,有不少示
C 威者手持通訊器在有關地區內出現。通訊器的作用是與人通訊;而 C
從示威者之間似有默契的行動之下,本席唯一可以引申的,是示威
D D
者之間有溝通的方法,D3 管有的通訊器,足以和其他有同樣器材的
E E
人溝通。所以 D3 的通訊器是用作和其他示威者溝通,以協調與警方
F 對抗行動;這也解釋了為甚麽 D3 在被捕之前,在發生暴動地區之內 F
游走。
G G
H H
396. 當然上述的每一點事實分開考慮,都不足在毫無合想疑
I 點之下證明其刑責;但當所有事實一點一點累積起來之後,本席發 I
覺唯一可能的引申,就是 D3 明知上址發生暴力衝突,自願選擇出現
J J
在有關地區一帶,目的是(亦實際上已)參與在有關地區內發生暴
K K
動。再者 D3 的一身衣服和裝備,又恰巧與大部分的示威者相近:其
L 作用不但可以抵抗警方驅散人群的手段,亦可以混入示威者中不易 L
M
被發現;最主要的,是她以類同的衣服厠身於示威者中間,對後者 M
有鼓勵的作用,這點她不可能不知道。
N N
O 397. 根據上述的考慮,本席裁定 D3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O
P P
398. D4 已經認罪。其與本案其他被告人有關的證供已列於上
Q Q
文,不贅。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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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五被告人 D5 梁志鵬及第六被告人楊位醒 D6 的證供
C C
PW19 羅警員 1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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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99. PW1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 E
F
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明裡拘捕了梁志鵬(D5)及楊位醒(D6)。 F
G G
400. 於 2135 時 PW19 加入警方設於在干諾道中東行線的防線,
H 當時在干諾道中西行線約有 200 名穿上深色衣服、戴有黃色或白色 H
I
安全帽的示人士用竹棚架、垃圾筒、路牌等雜物建設路障。部分示 I
威者手持以木版或拆下來的交通標誌自制盾牌,不斷叫口號及向警
J J
方出言挑釁 164。與此同時,更向警方投擲水瓶、雨傘、帶有白色顏
K 料水彈。 K
L L
401. 在文華里口則約有 100 人聚集,大部分都穿上深色衣
M M
服, 戴有黃色或白色的安全帽、面罩,最前排的蹲在自制的盾牌之
N 後,有人把磚頭擲出,亦有人以綠色及藍色的鐳射光射向警察所在 N
O
的方向。 O
P P
402. 警方先口頭及以旗號示警,然後發放催淚氣體,令示威
Q 人士稍為後退,隨即再整合往前進迫。 Q
R R
403. PW19 接獲指令後,跨過分隔東西行車綫的石壆,尾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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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西行線戒備的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其時示威者轉身逃
T T
164
1 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死黑警”、“屌你老母”,“出嚟隻抽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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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有人向警員投擲水瓶或雨傘等雜物、亦有用棍襲擊警員。PW19
C 見到有一名示威者在逃跑時跌倒在地後,把手伸向地下的磚塊,於 C
是追上用手中警棍打了他一下,在文華里左邊行人道予以制服:事
D D
後得知此人是 D6 楊位醒。
E E
F 404. 於 PW19 把 D6 帶到文華里左邊的寶軒酒店期間,見到另 F
一男子(後知為梁志鵬 D5)狀甚痛苦地坐在地上,於是一併將之帶
G G
到酒店旁坐下。
H H
I 405. 此時 PW17 感到腳有剌痛,到警車檢查之後,發覺兩邊 I
膝頭有損傷,自忖是在推進入文華里時受硬物所傷。
J J
K 406. 於 2204 時,PW19 正式拘捕 D6 及 D5。 K
L L
第五被告人梁志鵬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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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07. 警方人員自 D5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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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上戴着一個黃色安全帽
P P
頸部掛着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帶有兩個過濾器)及透
Q 明眼罩 Q
身穿一件黑色圓領上衣
R R
藍色牛仔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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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運動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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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除了黃色安全帽外,警方檢取了其他物品(P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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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08. 警方人員自 D5 的背囊內檢取了以下證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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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頂黑色帽
E 一袋黑色膠索帶 E
F
一袋白色膠索帶 F
一個黑色口罩
G G
一個‘XHT&T’黑色鉗
H 一樽氯化鈉(即生理鹽水) H
I 一對白色手套 I
一串六角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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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銀色扳手
K K
一個藍色太陽眼鏡
L 一頂黑色和啡色帽16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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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D5 報住鰂魚涌模範村167。
N N
O
其他有關 D5 的證供 O
P P
410. 本席審視警方在拘捕了 D5 之後所拍的照片168:他身型偏
Q 瘦,其長髮束成馬尾,身穿一件短䄂黑色 T 恤169、深藍色長褲(褲 Q
R
腳捲起)及黑色白底運動鞋。其所穿的 T 恤右肩有明顯灰白色污 R
S S
166
(P5, 5-15)
T T
167
見 PW18 的證供
168
P48(25)
169
P5-2, P49(D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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漬。 其 T 恤胸口有方型圖案:上半部為白底托上黑色英文字,下半
C 部為黑底印上白色英文字、底下有一劃紅色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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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根據傳媒在現場的紀錄,約於 2149 時(推算時間)170,
E E
D5 側臥在文華里行人路,正為警員扶坐起。他左手拿着一頂安全
F 帽, 右手拿着一件黑色狀似針織帽似的事物,頸上掛有灰色過濾式 F
口罩,穿黑色丅恤,穿褲腳捲起的牛仔䃿及白底黑色運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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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412. 另一傳媒171亦錄得相同埸面:D5 側臥在文華里近德輔道 H
I 中永安中心門外,有個黃色安全帽在其臉部附近的地下,警員把他 I
扶起時,他頸上掛有一灰色過濾式口罩,他自己左手拿着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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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拿着黑色針織帽,其背囊有個淺色扣及左邊的側袋放有水瓶,
K K
其牛仔褲的摺腳亦清晰可見。
L L
413. 約於 9:56:00 PM,D5 已被控制,正與其他被捕人士被帶
M M
到文華里寶軒酒店旁面壁跪坐等待處理時,可以見到 D5 的黑色背囊
N N
配有淺色扣172。
O O
414. PW65 指稱 D5 在文華里內被捕之前,曾在不同的時段在
P P
以下地點出現
Q Q
R
(i) 於 21:27:18 時 D5 在干諾道中 124 號廉政公署外 R
S S
T 170
見 P82 OS20 Stand News 23:58-24:02 T
171
P82 OS22 now 直播台 21:49:29-21:49:40
172
P66 PV14
U U
V V
- 122 -
A A
B B
上址位於干諾道中禧利街和文華里之間,離文華
C 里約 10 多公尺,有關閉路電視的鏡頭指向文華 C
里。
D D
E E
於 21:25:52 左右,大批示威者為催淚氣體所迫,走
F 向文華里方向,當中有數名示威者手持瓶裝水為 F
過路的示威者沖洗眼和臉部。於 21:27:30 左右,鏡
G G
頭可見有一名頭戴黃色安全帽、灰色過濾式口罩
H H
的 人 左 手 執瓶 裝 水 為過 路 的 示威 者 沖洗 眼 和 臉
I 部, 之後右手持一部白色、有黑色鏡頭的手機一 I
邊拍攝一邊倒退向文華里方向。此人身型瘦削、
J J
背 着 個 有 淺色 扣 的 背囊 、 他 的牛 仔 褲的 褲 腳 捲
K K
起、 黑鞋底有白邊,黑色短袖 T 恤胸口打橫印有
L 白色長方條,下面有此淺灰色的文字173。 L
M M
有關錄影片段影像質素並不理想,但一再細看之
N N
下,本席可以確認清楚分辨出到 PW65 指出的特
O 徵。 O
P P
(ii) 於 21:33:20 時 D5 現身在干諾道中文華里交界的金
Q 豐找換店外;該處設有兩個閉路電視鏡頭,一個 Q
設置在文華里和禧利街之中間,朝向文華里 174 ,
R R
S S
T T
173
P73 CCTV3 CH1 21:27:33
174
P80 CCTV10 CH1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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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A A
B B
另一個設站文華里街口,朝向禧利街 175 。兩個鏡
C 頭以不同的角度錄下同一影像。 C
D D
P80 CCTV10 CH12 離文華里約 10 公尺。於 2100 時
E E
左右已可以見到示威者站在商店之外,亦有一手
F 纏保鮮紙的示威者除下眼罩、安全帽坐在台階上 F
休息。
G G
H 於 21:33:20 左右,有一戴上黃色安全帽、身形瘦削 H
I 的人由鏡頭上方(即干諾道中馬路)走到鏡頭之 I
下。他左手拿着手機作拍攝狀,其姿勢與先前在
J J
21:27:18 時 D5 在干諾道中 124 號廉政公署的閉路
K K
電視所錄的一樣;其右手拿着枝黑色棒狀物。
L L
他的打扮與前面有關 D5 的描述一樣,其 T 恤左右
M M
肩 頭 皆 有 灰白 色 的 污漬 、 胸 口有 一 長形 白 色 圖
N N
案, 下面印有英文字。他的背囊上方有兩個銀/
O 淺灰色的扣;背囊的左邊外袋放有一個水瓶,水 O
瓶的式樣(黑色圓形瓶蓋)和背囊扣的式樣位置
P P
與 P82 OS22 now 直播台於 21:49:29-21:49:40 所見
Q Q
完全相同。
R R
其時可見示威者在他前面的行人道和行車路用雨
S S
傘及上手寫有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 [防犬盾]” 字樣
T T
175
P80 CCTV10 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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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A A
B B
的自制盾牌組成防線向著禧利街。接着,有人用
C 手指揮人群退復,他亦隨人群走向文華里方向。 C
D D
P80 CCTV10 CH6 從另一角度錄得同樣影像,不過
E E
更清楚顯目標人物 T 恤胸口的圖案和他拍照的姿
F 勢。 F
G G
(iii) 文華里內
H H
I
a. 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與干諾道中交界的角落設 I
置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176, 攝錄下文華里巷
J J
口的情況。PW65 指稱在警方未在文華里進
K 行驅散和拘捕行動之前,D5 已在文華里內厠 K
L 身示威者之間,與其他示者一同湧向文華里 L
口,然後再後退、蹲下,並一邊用手機拍攝
M M
177
。
N N
O
本席一再慢鏡、定鏡反覆觀看上述片段之 O
後, 能看到示威者中有一人身形、衣著(主
P P
要是其黑衣胸口有一明顯的淺色橫條圖案及
Q Q
淺色底黑鞋)左手向上伸直拿著一部相機向
R 其周圍作拍攝狀、其右手拿著一棒狀物。他 R
一直在示威者群中隨着防線前面進和後退,
S S
T T
176
P71 CCTV1 CH1
177
見 21:36:00-21:37:00 一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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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A A
B B
並一度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蹲下。他一直手持
C 手機作拍攝狀。 C
D D
由於該段錄影的解像度並不理想,本席並不
E E
認為單憑這片段,控方可以毫無合理疑點之
F 下證實該人就是 D5。但這段影片卻可以證實 F
一位衣着裝備外貌及行為皆與先前在金豐找
G G
換店外出現的人極之相近的人在 2136 時在文
H H
華里出現、此人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但
I 這祇是本席得考慮的總體證供的部分,本身 I
不足以證明 D5 在文華里之內。
J J
K K
b. 某網媒 178 在干諾道中文華里口自 21:39:40 -
L 21:48:20(推算時間,下同)攝錄得示威者 L
以交通筒、雨傘和以路牌改裝的盾牌及帶有
M M
口號的自制盾牌組成防線與警方對峙。
N N
O 於 21:43:12, 大量催 淚氣體 為風吹 入 文華 O
里, 但示威者稍事後退然後重新整合,
P P
PW65 辨認得 D5 在示威者第 2 排、貼近金豐
Q Q
兌換門口(文華里右邊),手持夾有一部淺
R 色手機的黑色自拍杆作拍攝狀。PW65 憑該 R
人的身型、黑衣上的白色長形圖案及灰色帶
S S
有兩個過濾器的口罩辨識出 D5。
T T
178
P81 OS21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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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
A A
B B
C PW65 所依賴的錄影片段,不是像數太低, C
就是角度不對;可供觀察時間亦失之太短,
D D
部分更受其他人物所阻,但各段的辨認證供
E E
可以互相支持:目標人物先在干諾道中出
F 現, 從其衣着及裝備,本席接納 PW65 的結 F
論、 亦可以肯定該人就是 D5。其時 D5 除了
G G
協助其他示威者冲洗臉部,並手持着一支棒
H H
狀物、一手拿著手機在拍攝。
I I
415. 根據其外型、裝備、手拿棒狀物以及拍攝的動作,本席
J J
可以確認於 2136 時 D5 已在文華里口出現並為 P71 CCTV1 CH1 所攝
K K
錄。於幾分鐘之後,一個同樣外形、裝扮、亦同樣用淺灰色手機
L (已附於一支黑色自拍竿上)在拍攝的人同樣在文華里出現,而 D5 L
又剛巧在數分鐘之後為警員制服。在宏觀總體證供之下,本席認為
M M
多次被攝錄下來的目標人物,没有可能不是 D5。
N N
O 416. D5 的律師團隊的書面陳詞中,並無爭議上述錄影中皆有 O
錄下 D5 的身影;但就 D5 一直被攝得在有關地區的不同地點內持手
P P
機作拍攝狀這點,辯稱 D5 在場有可能祇是意圖在把事件拍攝紀錄下
Q Q
來,並非與其他人有「有共同目的」集結在一起;而他為其他示威
R 者洗眼是“可能只為突發性去照料受傷的人士”(見第五被告人的結 R
果陳詞第 34(1) 段);所以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 D5 與其
S S
他在場人士在有共同目的之下在有關地區內聚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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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A A
B B
D5 的刑責
C C
417. D5 報住地址不在有關地區之內或附近;當天晚上他要是
D D
回家,並無需要經過該區。本案沒有證供顯示 D5 是記者,亦無任何
E E
證供顯示/引申 D5 當日身處有關地區內的主觀心態、更沒有證供顯
F 示 D5 有特別理由或有理由不能/不選擇離去。 F
G G
418. 退一步而言,就是本案有證據可以引申 D5 在場是為 “見
H 證” 是次社會事件或作一個紀錄,這點亦和他是否有與其他示威者有 H
I 同一意圖參與該次暴動並不相悖:這種意圖不但可以並存,更可相 I
輔相成。
J J
K 419. 同樣,D5 為其他示威者用水洗眼的行為,當然可以解讀 K
L 為是一種好心的撒瑪利亞人的善行,但同時也可以是出於對同道人 L
的關心,也就是,他在場支持及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令後者可
M M
以繼續反抗警方維持法紀。
N N
O
420. 本案有的,還有以下的客觀事實:D5 被捕之時,其衣服 O
及裝備皆與其他示威者相類,他沒有當時新聞工作者慣用的特別裝
P P
備(如印有記者字樣的背心或頭盔):當然,法律沒有條文規定新
Q Q
聞工作者在類似場合應有的穿戴,單以其衣服及裝備不足以作出對
R 其不利的引申、亦不一定可以用以證實心態。 R
S S
421. D5 在文華里內厠身於最前線的示威者中間,與他們一同
T 進退,更一度與其他示威者蹲在防線之後及雨傘之下;把一些看成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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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A A
B B
是紙板的事物自身後傳向前面的示威者(21:36:44);然後與其他示
C 威者一同退後—此時畫面可見一些貌似新聞工作者從干諾道中沿着 C
文華里的馬路趨前走向正在退後的示威者防線拍照(21:37:06)—這
D D
更顯示 D5 的行為。並非是一個旁觀者或純粹為了紀錄而留在現場的
E E
表現:他與其他示威者同進同退,至少顯示他以在場這事實,增加
F 了示威者的人數,助長了示威者的氣勢,亦即是鼓勵了示威者的行 F
動。
G G
H H
422. 此外,D5 身上更帶有一些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工具:索帶
I 可以製作及鞏固路障(而事實上當晚的錄影中有不少場面是示威者 I
使用索帶制造路障);鉗、扳手及六角匙皆可用來拆下鉄欄及制作
J J
路障(控方使用的現場錄影亦記錄了示威者使用該等工具以破壞公
K K
物及私人財產);生理鹽水可用作舒緩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帶來的
L 不適,其他衣物可以用作掩飾身份。 L
M M
423. 上述物品,皆無襲擊性,管有這單一事實不會招來刑
N N
責。 但 D5 同時帶有上述物件、而該等物件又恰巧為其他示威者所
O 慣用的工具、再加上 D5 身處的環境和被捕時的情況,令本席一層一 O
層地排除了 D5 祗是純粹意圖在場紀錄事件經過,反之可令本席認為
P P
唯一可能的引申,是 D5 的行為事實上是協助了示威與警方的對抗,
Q Q
及 D5 有與其他示威者同樣的意圖,為了抗拒警方執法,不惜破
R 壞、 盜竊公私財產、傷害他人,意圖及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 R
S S
424.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 D5 參與暴
T T
動。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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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A A
B B
C 第六被告人楊位醒 D6 C
D D
425. PW19 在文華里見到 D6 跌倒在地,並把手伸向地下的磚
E 塊,用警棍打了他一下,予以制服。由於 PW19 當時身上沒索帶, E
F
所以在他制服 D6 到將之交付刑偵同事之前,約有 20 分鐘 D6 沒有扣 F
上手鐐 179。而從現場的錄影紀錄可見到他在文華里行人路旁蹲著等
G G
待警方處理時,把所穿的雨衣脫下,捲起、放在牆角(該雨衣警方
H 事後並無檢取)及脫下頭盔放入其背囊內180。 H
I I
426. 警方人員自 D6 檢取其被捕時的穿着及帶有的衣著和裝
J J
備: —
K K
一件深色上衣
L L
一對白色冰袖
M M
一條杏色長褲
N 一對波鞋 N
O
一個綠棕色背囊181 O
P P
其背囊(P6-8)內有
Q 一個白色頭盔 Q
R
一個過濾式口罩 R
一副透明眼罩
S S
T 179
上述詳情是 D6 的法律代表在盤問其間帶出 T
180
見 P66 PV14 及 P60 PV8
181
(P6; 4-8)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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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A A
B B
一把黑色雨傘
C 一個黑色圍脖頸巾 C
一對青/黑色手套182
D D
E E
左後褲袋內有一個藍色口罩
F 右後褲袋內有一張 “被捕人仕需知”183 F
G G
427. D6 報住在柴灣興華邨 。 184
H H
I
其他有關 D6 的證供 I
J J
428. 從 D6 被捕時的錄影紀錄及被捕之後的照片185看來,D6
K 身材偏肥、短髪、髪線極高、頭頂近乎光禿、上唇有成八字狀的髭 K
及下顎留有稀疏的長鬚、身穿黑 T 恤(上印有 Addidas RUNNING 的
L L
三角型圖案)、淺啡色長褲(上有極細橢圓型圖案)及深灰藍色有
M M
淺藍色織紋及白色底運動鞋186。
N N
429. 他的背囊187上半部(佔 3/4)為綠色、下半部為黃色、以
O O
不同物料構成、有一附拉鍊的外袋,拉練頭有淺色短繩。外袋的右
P P
下角有一淺色黑邊橢圓形招牌,內有黑色、一大一小兩行字
Q (“OUTDOOR” 及 “PRODUCT”)所構成的商標圖案。 Q
R R
182
見 P6, 1-3 及 9, 10, 13
S 183
(見 P6, 11-12),見負責接收處理及搜身的警員 PW20 黃偵緝警員 8562 的證供,承認事實 S
P94(16-19 段),P48(26-32),P49(D6)
184
見負責於翌日搜屋的時任警務人員人員陳先生 PW21 的證供。
T 185 T
P48(26-32)
186
P49(D7)
187
P6-8, P49(D6)(1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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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A A
B B
C 430. 他的安全帽是白色(P6-1),其過濾式口罩(P6-2)為 C
灰色,前面有一個白色圓形濾罐。其手套(P6-13)的手背為草綠
D D
色、 手心黑色。
E E
F
431. D6 被捕之時188,身穿一件長身白色半透明膠質雨衣;於 F
2157 時他將之脫下,放在路旁。警方事後並無檢取該雨衣。
G G
H 432. 警方的錄影可見 PW19 在制服了 D6 之後,把地下散放的 H
I
磚塊踢開 189。他在覆問時解釋是為避免被制服者用來傷害自己或他 I
人。這點與 PW19 先前的説法相符:D6 跌下後,企圖執起地上的磚
J J
塊。
K K
433. 盤問之下,PW19 承認服制服 D6 之時,文華里內情景混
L L
亂;但堅稱當後者伸手向地下的磚塊時,並非意圖站起來的手勢。
M M
N 有關 D6 的辨認證供 N
O O
434. PW63 的報告祇指出 D6 的背囊、球鞋及手套與自 P81
P P
OS21 大紀元擷取的影像比較之下,可能是影像中的人所用的同衣
Q 物, 但亦可能是色調和設計相若的其他衣物。PW63 的證供對本席 Q
而言,祇是排除了兩者是截然不同的物品這個可能性,對幫助證明
R R
其刑責的作用不大。
S S
T T
188
P66 PV14 9:55:46 pm
189
見 P66, PV14, 9:58: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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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A A
B B
435. PW65 則指稱他辨認出 D6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出
C 現 C
D D
(i) 於 2123 時,干諾道中近林士街
E E
F
P57 PV5 是警員在行人天橋上攝錄得自林士街方向 F
望向永安中心外、橫跨干諾道中西行線的路障的
G G
情況。於 2122 時,在路障的兩邊都聚集了至少百
H 多示威者,有人在街上指揮人流、警方正發放催 H
I 淚氣體、示威者則依然合力搬來長竹、架起、予 I
之鞏固作為路障;現場有人的喧嘩聲、發放催淚
J J
氣體的爆炸聲、敲打硬物的聲音。每當有催淚氣
K K
體彈頭落地之時,示威者都爭相上前以水撲熄,
L 空中依然彌漫著催淚氣體煙霧。 L
M M
於 21:23:13 pm,有一個戴白色安全帽及杏色長
N N
褲、 白色半透明雨衣、身形偏肥的人背着鏡頭走
O 自 林 士 街 方向 走 近 路障 。 他 背着 的 背囊 墜 得 極 O
低, 從畫面看來背囊呈灰綠色、底下的 1/3 以較淺
P P
色偏黃的物料造成。他的鞋踵白色,右手拿着一
Q Q
把透明雨傘、透過白雨衣可見到他穿着的白色冰
R 袖。他前面有路障, 路障兩邊都有示威者,警方 R
的防線在路障之後,亦有警車停泊在不遠處,催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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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A A
B B
淚煙霧為警員的燈光、警車的頭燈及紅藍警告燈
C 所照亮190。 C
D D
(ii) 於 21:34:25 時 D6 現身在干諾道中文華里交界的金
E E
豐找換店外; 該處設有兩個閉路電視鐘頭,一個設
F 置在文華里和禧利街之中間,朝向文華里 191 ,另 F
一個設站文華里街口,朝向禧利街 192 。兩個鏡頭
G G
以不同的角度錄下同一影像。
H H
I 於 21:33:24 時金豐找換店閘門外有示威者蹲在雨傘 I
及自制盾牌後掩護向文華里方向後退,有用鐳射
J J
光射向禧利街方向,亦有坐下休息。於 21:33:32,
K K
鏡頭的左上角可以見到一個站着的人;其前面有
L 一個蹲在自制盾牌之後;此人戴着白色安全帽, L
戴一個前面有圓形白色濾罐的口罩、身穿白色半
M M
透明雨衣、黑色短袖上衣、白色冰袖、肩頭掛着
N N
一個有深色背帶的背囊、其右手舉起一把打開的
O 透明雨傘、戴着手背綠手心黑色手套的左手垂下 O
拿着另一把黑色雨傘,沿着干諾道中的行人道走
P P
向禧利街;他穿一對灰藍色白底運動鞋。其他示
Q Q
威者亦同時帶同盾牌向同一方向迫進。
R R
S S
T T
190
見 PV5 00001.MTS
191
P80 CCTV10 CH12
192
P80 CCTV10 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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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A A
B B
於 21:34:18 時有一名手拿自制盾牌,上手書有侮辱
C 性、挑撥性的口號 193 的女示威者舉手向其他人示 C
意 向 後 退 往文 華 里 方向 , 其 他人 隨 之亦 同 步 後
D D
退。
E E
F 於 21:34:24 時同一穿着雨衣的人、同是撑着一把透 F
明雨傘,隨着其他示威者走回文華里,其背囊墜
G G
下的弧度極低。
H H
I P80 CCTV10 CH6 自相反方向以黑白錄得同樣影 I
像, 可以清楚見到雨衣人所背的背囊上 3/4 部分顏
J J
色較深及其墜下的弧度。
K K
L (iii) 文華里內 L
M M
a. 於 21:36:55-21:47:01 時,D6 厠身於聚集在文
N 華里口的示威者之間194。 N
O O
b. 自 2100 時開始,文華里近干諾道中出口已經
P P
擠滿了示威者,絶大部分都是黑衣、戴安全
Q 帽、口罩及面罩;部分打着的雨傘,其中一 Q
R
個更把雨傘翻起成兜狀向著警方防線。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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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194
見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與干諾道中交界的角落設置近個閉路電視鏡頭 P71 CCTV1 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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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到了 2136 時,示威者更見密集,更有人揮舞
C 美國國旗、畫面完全見不到有任何閒人。在 C
文華里口的示威者蹲在雨傘之後組成防線,
D D
後面的人紛紛打着傘加入;有人用閃光射向
E E
文華里口。
F F
d. 於 2136 時,前線的示威者向後退,最前排的
G G
平排站起、手持雨傘、自制盾牌、及閃光燈
H H
緩緩後退。
I I
e. 於 21:36:55-21:37:24 時最前排的人退入鐘頭
J J
範圍時,可見當中有一名肥胖身型、載白色
K K
安全帽、黑眼罩、過濾面罩有白色圓型濾罐
L 及身穿白色半透明雨衣的人:他手袖為白 L
色, 戴著綠色手套的左手垂下,拿著一塊板
M M
狀物體、下身淺色長褲以一把張開的透明雨
N N
傘擋在身前與其他示威者同步徐徐向退退了
O 約 10 多米再蹲下。 O
P P
f. 於 21:38:21 時,前排示威者又再站起,把防
Q Q
線迫進前至文華里口、蹲下並敲打地面,雨
R 衣人亦同步走向前蹲下、畫面可見其背囊呈 R
灰 色 、 最 底 有 一 部 分 相 對 淺 色 ( 21:41:47
S S
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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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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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於特別戰術小隊於 21:47:00 時在畫面下角出
C 現之前,已有大量催淚氣體飄入,示威者亦 C
紛紛退後;雨衣人亦在其中最前缐。其間有
D D
數名穿黃色背心的人走在防線之前拍照;雖
E E
然有人手拿盾牌佔據了部分行人道,但依然
F 有人可以從防線與大廈的罅隙之間走出文華 F
里。
G G
H H
h. 於 2139 時,警方人員自干諾道中亦錄得示威
I 者在文華里口的防線最前位置,蹲着一名用 I
透明膠雨傘擋在身前、白色圓型過濾口罩、
J J
黑色眼罩、白色半透明雨衣、白冰袖、黑底
K K
綠面手套、拿著一牌板狀物的人 195 ,其後
L 面、 身旁都有大批示威者。 L
M M
i. 同樣的景像,亦被某網媒以高清攝錄下來 196
。
N N
O • 這段錄影於 2137 時開始:現場的示威 O
者有節奏地以硬物敲打作聲造勢,而
P P
雨衣人則蹲在最前線躲在透明雨傘之
Q Q
後。警方的防線就在文華里口轉左不
R 遠之處。停在不遠處的警車發出極大 R
聲的警號和閃着紅藍燈。
S S
T T
195
見 P61 PV9 00004.MTS 9:39:24:44-9:42:27
196
PV81 OS21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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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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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於 21:43:10-21:43:24 時(推算時間), C
OS 21 清楚攝攝得雨衣人的肥胖身型、
D D
手拿的透明雨傘、黃色底灰綠背囊、
E E
穿戴的白安全帽、有白長袖的黑色上
F 衣、綠色手套、淺色褲、透明白雨衣 F
和有白底的灰色鞋。
G G
H H
436. PW65 指稱他憑上述的衣服裝備配搭認出 D6。
I I
437. 辯方引用了控方書面陳詞所用的截圖,陳詞謂由於影片
J J
本身的像數或現場其他光源的干擾,上述的錄影片段所見到的影像
K K
模糊、顏色及細節(例如其杏色長褲(D6-6)上面的細橢圓型圖案)
L 與實物不同,所以辨認證供不可靠。本席同意上述錄像的細節確有 L
這些模糊,其所錄得的色彩亦會隨現場的燈光有所改變。但本席一
M M
再翻看上述片段之後,認為祇是看截圖,不能全面地看清 PW65 的
N N
辨認根據和結論。在觀看了整個片段之後,本席認同 PW65 的結
O 論: 雖然上述錄影片段部分質素欠佳、亦沒有清楚錄得 D6 的樣 O
子; 而 D6 在被捕時的裝備和衣着、其背囊及其在被捕之後脫下的
P P
白色半透明長雨衣,皆為大批生產的衣物裝備,如果個別審視,並
Q Q
不算獨特,更不可籍此把 D6 認出。
R R
438. 但上述物品的配搭,當時卻是獨一無二;再加本席觀察
S S
得其背囊在負重而下墜的弧度,本席認為不可能有另外有一個人在
T T
多重的巧合之下,與 D6 有相同身形,選用相同的衣着和裝備,又恰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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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A A
B B
巧帶有同樣款式的背囊、背囊中亦有差不多相同體積和重量的物品
C 及剛巧出現於 D6 被捕的地點附近。 C
D D
439. D6 被捕的反應,亦與一個恰巧身在現場,無意參與暴動
E E
的人不符。
F F
440.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了 D6
G G
曾在 2123 時,沿干諾道中自林士街方向走向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
H 並約在 2133 時走向禧利街方向之後再折回文華里方向。約於 2136 時, H
I D6 在文華里示口示威者防線最前位置,在被警方發放催淚氣體之下 I
退後然後再上前。他在 2147 為警方於文華里被制服及拘捕。
J J
K 441. D6 在有關地區一帶來回出現,不可能是偶然在隨意漫 K
L 步。 L
M M
442. 他並非住在有關地區內或其附近,本案亦無證供可讓本
N 席引申他有其他理由在該區出現或不能離開。 N
O O
443. 被告人當時的衣着與裝備,不但可以掩飾身份,快速逃
P P
走之餘,更可抵抗催淚氣體及其他另示威者不適而不得不離開的武
Q 器。 Q
R R
444. 當時是夏天、並無下雨,D6 卻穿上雨衣,可證明他有備
S S
而來,抗拒警方的催淚氣體。他被捕之後,並無扣上手鐐;他既然
T 可以自行把雨衣除下、把頭盔除下放入背囊;其間他把手套除下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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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好,自是輕而易舉。所以,他被捕之前戴有手套,而被捕之後該對
C 手套卻在其背囊內搜得這事實,並無不符之處。 C
D D
445. D6 於文華里被捕前的行為,唯一解讀是他有意識地和其
E E
他人一起築成防線以暴力、挑釁的手法抗拒警方執行職務。任何一
F 個心智正常、反應正常的人見到當時的情況,亦會害怕社會安寧被 F
破壞,而實際當晚的暴力示威者堵塞交通、破壞公物和私人財產、
G G
侮辱、挑釁執法人員、喧嘩、以口號及標語宣揚港獨信息,凡此種
H H
種,都實際破壞了社會安寧。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 D6 暴動罪罪
I 名成立。 I
J J
有關 D7 第七被告人彭雨彤及 D10 第十被告人陳永琪 Vicky 的證據
K K
L PW22 程警員 17313 L
M M
446. PW22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N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明里內拘捕了 D7 及 D10。 N
O O
447. 於 2135 時 PW22 奉指示到達干諾道中近信德中心外(即
P P
干諾道中東行線)加入警方防線,見到前方約 50 米開外有約 200 黑
Q 衣人以鐵欄、竹棚架、垃圾桶等物築起路障,叫囂帶有侮辱警方的 Q
R
口號197等、以磚塊、玻璃瓶等物擲向警方並用硬物互相敲打作聲。 R
S S
T T
197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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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前方 30 米開外的文華里巷口,約有 50 名戴有面罩口罩
C 的黑衣人集結,以十多把打開的雨傘等物組成路障,並有人向巷外 C
投擲磚塊及玻璃瓶。
D D
E E
449. 警方不斷呼籲及警告要求示威者疏散並有出示會發放催
F 淚氣體的警告及旗號,但示威者不為所動。 F
G G
450. 當 PW22 推進至文華里口約 10 米外,巷裏的示威者開始
H 爭相逃走。PW22 推進近示威者約 2 米,揮動警棍打向其中一人的大 H
I 腿;示威者一邊逃走,一邊以行山杖或雨傘還擊;其中一名頭戴黃 I
色頭盔的黑衣人更用雨傘打中 PW22 左手臂。
J J
K 451. PW22 追到了近德輔道中出口附近,抓著一名戴黃色安 K
L 全帽、眼罩、口罩、黑衣褲黑背囊、身材畧胖的人,表露警察身份 L
及着其不得離去,但那人卻不斷掙扎;最後 PW22 成功將之按倒在
M M
地下; 後者把頭盔除下時,PW22 才得知那人是個女子(事後確認
N N
為 D7 彭雨彤)。PW22 如 D7 所請,為她用水沖洗舒緩胡椒噴劑帶
O 來的不適;之後就扶 D7 走到文華里近德輔道中永安中心附近、相對 O
安全之處。
P P
Q Q
452. 期間一名警員(後知為劉高級督察 PW26)要求 PW22 代
R 為看守一名為其所控制的女子(後確認為 D10 陳永琪),好讓他去 R
找女同事幫忙處理女性被捕者;其時 D10 正在抹臉上的胡椒噴劑。
S S
P22 見到 D10 長髪、戴着透明眼罩、灰色口罩、灰上衣及黑褲;祇
T T
穿着一隻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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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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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53. 3 人走到文華里內比較空曠及安全之處時,PW22 見 D10 C
情況比較嚴重,於是着其坐下並用為她們用水沖洗臉部。
D D
E 454. 於 2153 時,PW22 把兩名被告人帶至文華里內一個 “德 E
F
輔道中 119 號” 的路牌附近正式予以拘捕之後,把兩人分別交付兩位 F
“Tango” 成員198女警 26528(PW23)及女警 270049 處理。
G G
H 455. 上述情況為數個在場的傳媒攝錄下來,控方在法庭播放 H
I
有關部分並要求 PW22 予以講解,其內容與 PW22 的供詞相符199。 I
J J
456. 警方人員自 D7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K K
黃色頭盔
L L
透明眼罩
M M
過濾式口罩(圓型白色濾蓋)
N 黑色短袖上衣 N
黑色長褲
O O
襪(黑白格)
P P
黑色球鞋
Q 黑色背囊 Q
R
黑色口罩 R
黑色手袖
S S
T T
198
臨時由女警組成、專門處理女性被捕者的應變部隊
199
見 P82 OS 5 ICable 065208-065320,P81 OS 20 立場新聞 002317-0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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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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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綠色圍巾
C 黑色有帽風褸200 C
D D
457. PW23 確認她接手處理 D7 時,後者仍然穿着一對黑色手
E E
袖、眼罩及口罩。
F F
458. 於 2217 時,梅女偵緝警員 9141(PW24)自 PW23 接手
G G
處理 D7,從其背囊中檢取眼罩、過濾式口罩、黑色口罩、黑色手
H 袖、 及黑色有帽風褸等物。 H
I I
459. D7 報住屯門田景邨201。
J J
K D7 的刑責 K
L L
460. 本案被無直接證據指證 D7 在被捕之前在文華里裏面有任
M M
何作為。
N N
461.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公車或港鐡站;
O O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她偶然
P P
經過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
Q 能離開。 Q
R R
S S
T T
200
(見 P7, 1-11),見承認事實 P94 第 12-15 段,P48(21-28),P49(D5),P48(33-37),P49(D7)
201
見張警員 12896 (PW25)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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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62.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C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C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至少在 1800 時以後,身
D D
在有關地區內的人不可能沒有見到及聽到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
E E
衝突,更沒有可能感受不到警方發放催淚氣體時的火光、爆炸聲及
F 其對皮膚眼睛的影響。一個正常守法的普通人,都會不希望招來無 F
妄之災而速離險地。
G G
H H
463. 被告人被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已經熙來
I 攘往塞滿了示威者,人流不時改變方向,各人合力把物料搬到干諾 I
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見上文)。被告人在該處停留,唯一
J J
可能的推論是她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因為一些合法的理由不能離
K K
開。
L L
464. 當然,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在沒有參與
M M
之下祇留在犯案現場或附近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在意圖
N N
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動。
O O
465. PW22 衝入文華里內驅散示威者時,受到雨傘及行山杖
P P
襲擊,其中一名示威者打了他手臂一下。D7 正背對着 PW22,在被
Q Q
拉着衣領後更企圖掙脫 202而最後被警察按倒在馬路上。也就是説,
R D7 見到警員衝來而企圖逃走。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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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PW22 所用的字眼是“左右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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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D7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 T 恤、黑
C 色手袖、黑色長褲及黑色運動鞋。她當時戴有眼罩及過濾式口罩, C
帶着一件黑色上衣及一個黃色安全帽。她的衣服和裝備,不但與大
D D
部分示威者類同,亦同時有可以快速行動、遮掩身份、逃避被拘捕
E E
及抵抗警方驅散示威者之效。D7 以上之裝備衣飾在場,亦有鼓勵協
F 助其他示威者的作用。 F
G G
467.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以招來刑
H H
責: 她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法,是個人自由,旁人
I 無權干涉,法庭亦不會就這點對其作出不利的推想。 I
J J
468. 至於頭盔、眼罩及口罩等物皆為防護式裝備,本身亦非
K K
犯法;她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的時候不會無辜受到胡椒噴霧
L 或催淚氣體所苦。 L
M M
469.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N N
生衝突,而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兩邊出口都充塞着示
O 威者;在干諾道中的一端,示威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 O
釁,而在德輔道中的一端,亦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與在禧利街附近
P P
的警員對壘。D7 選擇穿着與示威者相類的衣物和裝備在該處出現。
Q Q
上述衣服及裝備,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可以遮掩容貌及
R 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被認出,她被捕之時亦是混在示 R
威者中間,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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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交叠之下,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
C 象到對 D7 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排除;最後餘下唯一的可 C
能性,就是 D7 選擇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她的裝備,除
D D
了可以遮掩她的外貌,亦可減輕催淚氣體和胡椒噴霧的威力,令她
E E
可以繼續堅持留在現場。
F F
471. 本席裁定 D7 在場除了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也有意識
G G
地利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
H H
威, 令示威者知道自已人多勢眾,可以無視警方勸讑、警告、更可
I 以人數眾多的優勢繼續與警方對抗及逃避拘捕。她這種行為,性質 I
就和示戒者當時以硬物敲打發聲一樣,目的是與和他示威者互相鼓
J J
勵、激發其他人、亦籍此造勢以向執法者挑釁、示威,令其不能執
K K
行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寧的職務;而在警方多次以不同方式警告之
L 後, 依然選擇厠身於示威者中間,更在警察出現之後逃離地場;在 L
M
層層事實的交織出來的畫面,唯一可能的解讀,是 D7 有意圖參加該 M
次暴動;其犯罪行動,至少是以其裝備及服裝,在場鼓勵其他示威
N N
者加強其他示威者的氣焰及令警方更難於執法。
O O
472.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7 罪名成立。
P P
Q Q
D10
R R
473. PW26 張高級督察 203 當晚於文理里內率先制服及拘捕
S S
D10。
T T
203
當時官階,他作證時的官階是署理總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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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74. 於 2135 時 PW26 到達干諾道中西行線近禧利街、接近分 C
隔馬路的石礐,見到示威者分別在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東行線永安
D D
中心外集結:大部分示威者都載上護目鏡及過濾性口罩蒙面、蒙
E E
頭, 向警察投擲油漆彈以及磚塊、石頭等硬物硬物或雜物。
F F
475. 警方示威者口頭警告及出示旗幟有 10 分鐘左右,但示威
G G
者並無退去。
H H
I
476. PW26 收到指示作出拘捕後,先有警員向示威者發射胡 I
椒球,然後 PW26 與其他警員一起衝入文華里。
J J
K 477. 他到跑到文華里口約 10 米,已見到文華里內有人轉身、 K
爭先恐後慌忙推撞逃離。其間見到地下散落很多武器,包括一把長
L L
弓;令他擔心示威者身懐其他武器。當 PW26 跑到近德輔道中出口
M M
時, 見到地上坐着一名戴著護目鏡、深色過濾式口罩及外科口罩的
N 女示威者(後知為 D10 陳永琪 Vicky)祇穿着一隻鞋,樣子慌張的用 N
O
左手支撐站起企圖離去。 O
P P
478. PW22 上前表露身份及喝止,但 D10 沒有理會,把 PW26
Q 的手甩開;他認為她企圖拒捕,於以胡椒噴劑噴向其眼罩部位、並 Q
R
把她按在原地。之後 PW22 吩咐一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PW22)看 R
守着 D10,自己就去找 Tango 的成員處理 D10。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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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79. 盤問之下,PW26 承認當時情況混亂,而當時警隊的目
C 的是“拉到幾多拉幾多”,主要是拉跑得慢的。他估計由見到 D10 到 C
將之拘捕,約有 10-13 秒左右。
D D
E E
PW27 李女警 27049
F F
480. PW27 當晚被委派為 Tango 隊成員,她自 PW22 接收 D10
G G
之後,幫忙沖洗她的臉後用索帶把她上了手扣。當時 D10 的左手戴
H 有手套204。 H
I I
481. D10 報住在將軍澳新港城205。
J J
K 482. 警方人員自 D10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K
L L
透明眼罩
M M
灰色帶圓形白色濾罐蓋的過濾式口罩
N 灰色上衣 N
黑色緊身褲
O O
淺色運動鞋一隻(左腳)
P P
(另一隻事後為 PW26 在附近檢得)
Q 一個深色背囊 Q
R
一個藍色口罩 R
兩袋膠索帶206
S S
T 204
見 P81 OS 5,有線新聞(09:47:47) T
205
見林女警 55669,PW28 的證供
206
見承認事實 P94(第 32-36 段),P49(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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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D10 的刑責 C
D D
483. 本案被無直接證據指證 D10 在被捕之前在有關地區內或
E 文華里裏面有任何作為。 E
F F
484. D10 報住將軍澳。
G G
H 48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H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她偶然
I I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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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能離開。
K K
486. 辯方律師團陣在其書面陳詞(第 33-39 段)辯稱根據 D7-
L L
1 的公開片段,D10 被 PW26 制服的前後都是 “獨自一人在文華里街
M M
尾的位置”,所以,並沒有和任何人集結在一起。
N N
487. 這種說法,根本是要求法庭無視無視上列舉的所有關於
O O
文華里兩邊出口的情況,而祇要求法庭想像,雖然巷內人來人往,
P P
然現場催淚煙霧漓漫,人聲、車聲及敲物聲沸騰,而 D10 穿着跟其
Q 他示威者類似的衣服戴上手套、眼罩口罩等裝備、單獨、悠閒地穿 Q
著一隻鞋子坐在路邊靜觀人生百態,這種解讀在現實生活中根本不
R R
可能發生。
S S
T 488. 但一個人就是不畏犯險,見義不為、甚至是純粹出於一 T
些病態的好奇心而留在犯罪現埸這點本身,此人雖然可能會被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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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智、不義;但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及沒有實際向犯罪者協助;不會
C 因此招來刑責。 C
D D
辯方證供
E E
F
489. 於是次聆訊中,D10 的律師團隊傳召梁小姐,她與 D10 F
同為受僱於連鎖式診所的放射技師,每星期至少有 3 天在同一分所
G G
工作因而認識。
H H
I
490. 梁小姐除了為 D10 提供了正面的性格證供之外(見上 I
文),亦就 D10 的工作及背景提供了一些資料:D10 為一駐冊護
J J
士, 擁有急救資格。梁小姐得知於案發一日前天,D10 得在旺角診
K 所當值;而於 7 月 29 日(案發翌日),D10 得在中環診所工作。她 K
L 又指出 D10 被捕時所載的手套,與事後其於醫護協會購得的相似, L
同是可作急求之用。至於 D10 被捕時攜帶的索帶(D10-7)即與診所
M M
提供、用以索緊醫療癈料的索帶相同。
N N
O
491. 在本席提問之下,梁小姐同意一般醫護人員在執行職務 O
時,會使用診所提供的即棄的乳膠手套,而不是可以重覆使用的防
P P
滑手套。假定 D10 所帶的索帶是診所所提供,梁小姐也沒有、也不
Q Q
能代 D10 解釋為她在文華里出現,為甚麼她被捕時會戴着手套,為
R 甚麼會帶着兩袋不同長度、打開了的索帶。她不知道該等索帶是否 R
診所的物資、亦不知道診所有曾否要求 D10 把索帶自旺角運送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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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分所 — 但就是兩者皆然,亦解釋不了為何 D10 會在不需工作的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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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把索帶帶到現場,亦與 D10 為甚麼在文華里出現及是否有意參加
C 暴動這議題沒有甚麼關係。 C
D D
492. 在沒有直接證供之下,本席不但沒有關於 D10 的主觀認
E E
知及其在場的解釋以供考慮,亦沒有基本的證據就 D10 為甚麼在現
F 場(不論是為了出於好心提供急救或是其他合法原因)、為甚麼戴 F
了通常不會用作治理病人的手套作出對其有利的推論和裁斷。
G G
H 493. 梁小姐並沒有到現場、沒有亦不可能提供任何有關 D10 H
I 為何在文華里出現及其心態的證供,所以本接納其證供作為證明 I
D10 有正面品格之用。
J J
K D10 的刑責 K
L L
494. D10 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亦可令她輕易融
M M
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外科口罩再加上過
N 濾式口罩雖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 N
O
抗警方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辨認出來。而由於大 O
部分示威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0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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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在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如果她在場的目的衹是基於一些無
Q Q
聊的好奇心而無意與示威一同搬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
R 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為何她戴上手套及備有索帶。 R
S S
495. D10 是一名註冊護士,辯方指出這點可以解釋她帶有一
T 個外科口罩(P10-6);本席不認為這兩點有任何邏輯上的關連或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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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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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的因果關係。為甚麼一個並非在當值的註冊護士會戴著過濾式口
C 罩外,會多帶一個口罩?是次聆訊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註冊護士 C
倫理專業操守則有如此要求。本席認為唯一推論她多帶以作保險、
D D
或向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而兩者都顯示她在現場,是為了參與是
E E
次暴動。
F F
496. 辯方陳詞中提及的理論,亦解釋不了為甚麼她厠身示威
G G
者之間。
H H
I 497.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I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07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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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K K
中出口;於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
L 開。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L
M M
498. D10 祗穿着一隻鞋、坐在地下;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警
N N
方驅進之時,D10 慌忙逃跑之下失足或/及受到其他示威者所碰撞
O 或踩著,令她失去了一隻鞋子及跌倒。 O
P P
499. 根據上述事實,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定,是 D10 當日
Q Q
有意圖參與暴動,她帶有同工具,目的是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合力
R 搬運物料以紥制路障,以阻礙警方執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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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D10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T T
207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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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關 D8 劉耀銓、D13 李樹樺、D14 胡嘉俊和 D15 張雯曦的證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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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PW56 馮警員 15944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E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抵達文華里接近德輔道中出口的建 E
F
設銀行門口附近控制了本案的四名被告:D8、D13、D14 及 D15。 F
G G
502. 於 2135 時,PW56 抵達干諾道中西行線,見到永安中心
H 對開及文華里口都有示威者不停向警員叫囂、敲物作聲及拋擲雜 H
I
物, 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及以旗幟警告皆沒成功驅散示威者;而部 I
分落在文華里的催淚氣體的彈頭更為示威者拾起擲回警方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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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03. 不久,示威者自文華里內部逼近干諾道中;警員再向文 K
華里口發射橡膠子彈及胡椒球,同時特別戰術小隊開始走入文華里
L L
進行驅散及拘捕。文華里裏約有數百人,用石塊、水瓶擲向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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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出言侮辱及挑釁208。更有人手執鐵枝,向警方高舉作攻擊狀。
N N
504.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O O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P P
竹枝攻擊警方;PW56 的右手前臂亦被打中。
Q Q
505. PW56 高舉警棍,追趕及驅散文明裡裏的示威者。當他
R R
到達寶軒酒店門口(即文華里左邊接近德輔道中出口處)附近一米
S S
開外,見到前面有女子(後知為張雯曦 D15)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
T T
208
包括以下的說話:“埋嚟丫,打鳩你” “過來丫” “屌你老母” “死黑警”
U U
V V
- 153 -
A A
B B
跌倒在建設銀行的玻璃幕場凹位附近、另有 3 個人坐附近在馬路地
C 下(後確認為劉耀銓 D8、李樹樺 D13 及胡嘉俊 D14)。 C
D D
506. PW56 遂命令他們坐入銀行的凹位(自動櫃員機的出口)
E E
並與 17540(PW57)將他們圍截。後來在警員 15241(PW58)加入
F 協助下,把四人控制並帶到寶軒酒店門口繼續處理。當時 D13 的口 F
部有布料遮蓋。
G G
H 507. PW56 最後正式拘捕 D14 和 D15(見下文)。 H
I I
D8 劉耀銓
J J
K 508. PW58 陳警員 15241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K
排為特別戰述小隊成員。他當晚屯文華里內拘捕 D8 劉耀銓。
L L
M M
509. 於 2135 時 PW58 抵達干諾道中西行線文明里附近,見到
N 前面 50 米約有 200 名戴安全帽、過濾性面罩的示威者集結於以竹搭 N
成的路障之後向警方拋擲水瓶石塊等雜物。警方以揚聲器發出的警
O O
告及出示旗幟警告均沒有生效。
P P
Q 510. 於 2145 時,PW58 按指示衝入文華里;見到聚集在文華 Q
里巷口的示威者快步後退。
R R
S S
511. PW58 急步推進至接近德輔道西出口時,轉頭見到 PW56
T 正在寶軒酒店門外處理幾個被制服人士,於是回頭幫忙,最後把 D8 T
拘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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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A A
B B
C 512. 警方人員自 D8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C
D D
黑衣短袖 T 恤,前印有大白色 HKG 字樣和藍色 Nike 品
E 牌的標誌 E
F
黑色長褲 F
灰色運動鞋
G G
黑色有綠色包邊背囊
H 黑色口罩 H
I 灰色口罩 I
一對青色/黃色手套
J J
一副眼罩 209
K K
L 513. D8 報住在東涌逸東樓210。 L
M M
其他有關 D8 的證供
N N
514. 本席於審視 D8 在被捕後的照片後211,認出 D8 外貌有以
O O
下獨特之處:他的頭與身體在比例上較大、不高、肩比較窄,兩手
P P
粗短、大方臉,短髮、其髪線高至頭頂,額極高。
Q Q
515. D8 在中國建設銀行提款機入口被圍捕的情況,為傳媒所
R R
紀錄 212:畫面可見雖然他的臉下半部為一灰色帶有單一白色圓形濾
S S
209
見 P-8, 1-8;見承認事實 P94 第 25-27 段,P48(38-42),P49(D8)
T 210
見 P98 T
211
P48(8-42)
212
見 P82 OS22 21:48:00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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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A A
B B
罐的口罩遮掩,本席可以根據其髪線、額頭的形狀及面形輕易把他
C 認出。影像亦可以看到他戴着綠色手套,其黑色背囊帶上有綠色橫 C
間。
D D
E E
516. PW65 則辨認出 D8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出現
F F
(i) 於 20:12:14 時,D8 在德輔道中自禧利街走經急庇
G G
利街走向摩利臣街
H H
I
a. P76 CCTV6 CH 4 是設於德輔道中 267 號龍記 I
大廈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指向禧利街方向。
J J
於 1900 時左右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他們絶
K 大部分穿上黑衣,部分在路邊似是正在等 K
L 待、 有部分合力搬運用以堵路的雜物(交通 L
筒、工地圍欄及竹校等物)、有客貨車送來
M M
物資、有部分在電車站旁分派放在尼龍袋及
N N
紙箱內的物資(其中可分辨出的,包括安全
O 帽)、有坐在在分隔行人路及行車線的矮石 O
礐上協助別人把保鮮紙包裹雙腿,亦有手拿
P P
保鮮紙向其他示威者展示、可以提供以之包
Q Q
紥手腳服務。
R R
於 20:12:21,畫面右上方可以看見一個穿黑
S S
短袖 T 恤、胸口有白色字樣、肩頭的兩條黑
T T
色背囊帶有綠色橫間、黑長褲及灰色運動街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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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A A
B B
的男子走向急庇利街方向,這個人髪線極
C 後、 高額、 身形矮壯、戴一個正面有白色 C
濾罐的口罩。
D D
E E
b. P74 CCTV4 CHAN 2 設於德輔道中與摩利臣
F 街交界,鏡頭指向急庇利街及禧利街。於 F
2000 時於摩利臣街轉角入德輔道中聚集了至
G G
少過百名示威者。大都穿黑衣、戴安全帽,
H H
有部分打着傘站在街角、有合力搬長竹枝往
I 摩利臣街,有人用水洗眼、也有坐在路旁休 I
息。
J J
K K
於 20:12:54 一名衣著、裝備及身形都和上文
L 描述一樣的男子自急庇利街走向摩利臣街。 L
畫面可以清楚看見他的髪線極後,額頭極
M M
高。
N N
O (ii) 於 2105 時干諾道中 124 號 ICAC 外 O
P P
a. P73 CCTV 3 CH1 是設置於干諾道中 124 號海
Q
港商業大廈 “ICAC”(即禧利街與文華里之 Q
R 間)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偏向文華里。 R
S S
• 於 21:05:43 至 21:19:59 之間,己有不少
T T
衣服及裝備皆為相類的示威者往返文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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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A A
B B
華里和禧利街。當中有部分坐在 124 號
C 外休息,以水沖洗臉和眼部。 C
D D
• 於 21:06:09 畫面右上方可以看見有一名
E E
戴上黃色安全帽,左手倒拿着一把手
F 柄已拉長的摺疊雨傘、矮壯身型、穿 F
黑 短 袖 T 恤 、 胸 口 有 白 色 HKG 字
G G
樣、 手戴綠色手套,肩頭的兩條黑色
H H
背囊帶有綠色橫間、黑長褲及灰色運
I 動街的男子往返禧利街和文華里之 I
間, 自自背囊取出一瓶水遞給一名坐
J J
在 124 號閘門、狀甚痛苦的示威者,並
K K
與對方及其他示威者交談。
L L
• 他在附近徘徊了好一會,一邊觀察往
M M
返干諾道中的其他示威者,一邊與一
N N
名站在其身旁的示威者交談及用手中
O 雨傘指點。之後,就走向其他示威者 O
P
集中之處。他戴著一個透明眼罩及有 P
白色圓型濾罐色口罩;其背囊左側的
Q Q
綠色圖案與後面的綠色條紋清楚可
R 見。 其間他曾兩次脫下安全帽,可見 R
S 他頭頂稀疏及極高的髪線。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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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A A
B B
(iii) 於 2122 時於干諾道中 121-129 號金豐找換店外
C C
b. 金豐找換店位於文華里與干諾道中的轉角。
D D
該店在干諾道中的一邊設有兩個面對面的閉
E E
路電視鏡頭,分別指向文華里 213及指向禧利
F 街214。 F
G G
• 於 2120 時,文華里內已站了 10 多名示
H H
威者在觀察情況及整理其身上的裝備,
I 沒有面罩的就使用圍巾掩着鼻子走過。 I
約於 2122 時,示威者湧向文華里方向,
J J
並不時回望禧利街。
K K
L • 於 2124 時215,一名身型肥壯、頭大頸 L
粗、戴着黃色安全帽、黑短袖 T
M M
恤、 黑長褲及淺色鞋的男子匆匆走向
N N
文華里。從畫面祇可見其安全帽及背
O 面:他的黑色背囊的背帶、手挽及後 O
面皆有綠色條紋。
P P
Q Q
• P80 CCTV 10 CH6 自相反角度拍得同一
R 影像:於 2122 時,大批掩着臉和鼻子 R
的示威者由禧利街方向湧向文華里。
S S
T 213 T
P80 CCTV 10 CH12
214
P80 CCTV 10 CH6
215
P80 CCTV 10 CH12 2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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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A A
B B
從這段黑白的錄像可見 216 一名戴安全
C 帽、透明眼罩、 一個有前面有淺色圓 C
形濾罐口罩、穿黑衣、背囊帶有淺色
D D
橫紋的男子隨人流走向文華里。
E E
F (iv) 文華里內 F
G G
P71 CCTV1 CH1 是安裝在永安中心、鏡頭朝向文
H 華里口的閉路電視。 H
I I
• 於 2125 時,文華里己擠滿示威者,其中有人
J J
高舉水瓶向其他示威者示意、並為一名在他
K K
面前蹲下的示威者用水沖洗其臉。
L L
• 於 21:25:31 的畫面,有一個身型、服裝和裝
M M
備皆與上文吻合的男子在示威者中游走:他
N 倒拿著一把拉長了柄的摺疊雨傘,戴綠色手 N
O 套、面上的透明眼罩、過濾式口罩的淺色圓 O
形濾罐、其黑色丅恤胸口的 HKG 圖案和兩
P P
條背囊帶上的淺色間條清楚可見。
Q Q
R • 到了 2136 時左右,示威者已在巷口組成防 R
線, 與警方拉鋸式的前後移動對壘。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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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P80 CCTV 10 CH6 2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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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A A
B B
• 於 2141-2147 時這時段,PW65 辨別出 D8 跟
C 隨示威者前線的人群站起丶退後再蹲下;然 C
後再向前逼進。
D D
E E
517. 本席沒有像 PW65 用 8 個月的時間審視有關錄影,但接
F 納這部分證供是來自他的誠實意見。在押後期間本席亦再三以正常 F
及減慢速度審視所有片段。就上文有關文華里內的部分而言,因為
G G
法庭的器材不夠先進,有關片段的像數亦不如理想;本席看見示威
H H
者中有人胸口有白色圖案及肩部似有淺色的條紋,其他所見到的都
I 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說服本席接納該人就是之前片段中的同 I
一人。如果沒有其他輔助證據,這部分的證供,不足夠協助作出任
J J
何事實裁定。
K K
L 518. 但在考慮過 PW65 的總體證供,加上親自審視印證各有 L
關攝錄紀錄之後,本席認為他的考證方法合理、其結論也是正確
M M
的。 本席接納他就的辨認證供;在他的指引之下本席亦一再審視所
N N
有片段。雖然片段中所錄得的衣物顏色受到現場燈光或錄影器材本
O 身的限制而失真,但被告人的外貌、其衣物上的圖案及所帶物品的 O
P
佩搭依然可令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同樣的事實裁決:D8 在 P
文華里被捕之前,曾在不同的時段在有關地區內不同的地點出現
Q Q
(見上文(i)-(iii));並在警察進行驅散拘捕時在文華里被捕。
R R
D8 的刑責
S S
T T
519. D8 報住在屯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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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A A
B B
C 520.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C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回家必經之路、他偶然經過
D D
文華里恰巧被捕、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
E E
離開。
F F
521. D8 所選擇的衣服及裝備,除了令本席引伸 D8 有意選用
G G
容易融入其他示威者當中、易於逃避警方追捕及抵抗警方執行驅散
H 的職責之外,他在有關地區在不同的時段及地點出現,以及他向其 H
I 他示威者的互動(例如他與其他示威者交談及向受催淚氣體所苦的 I
示威者提供食水),本席就現有證據可作的唯一引申,就是 D8 選擇
J J
穿上與其他示威者相類的衣飾以及留在有關地區內,目的是融入眾
K K
示威者之中以掩飾身份、方便行動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以暴力抗拒
L 警方合法執行職務。被告人所穿的衣服,與大部分的示威者類同, L
這有對其他示威者鼓勵作用,使後者以為其道不孤,有實力與執法
M M
人員對抗。因為被告人的參與,社會安寧亦因而受到破壞,是故本
N N
席裁定 D8 就暴理罪罪名成立。
O O
D13 李樹樺
P P
Q Q
522. PW57 周警員 17540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R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進入文華里裏面協助 PW56 控制 R
D13、 D14 及 D15;並隨後拘捕 D13。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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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A A
B B
523. 於 2135 時他到達干諾道中西行線禧利街及文華里之間的
C 位置,目睹示威者所設的路障,謾駡警員和以雜物擲向警方防線的 C
情況。
D D
E E
524. 警方口頭呼籲示威者離開期間,PW57 見到有數名特別
F 戰術小隊成員離開警察防線走近文華里,祇是跟隨上前。他見到文 F
華里內有超過 50 名黑衣示威者聚集,以雨傘指向警方並出言挑釁
G G
217
。
H H
I 525.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PW57 亦尾隨;其時文華 I
里內的示威者有後退之勢,但有人以水瓶磚塊擲向警方,其中更有
J J
物件命中 PW57 大腿。他在推進期間,回望見到有人跌倒,於是回
K K
頭協助 PW56 處理被拘留人士。
L L
526. 於 2145 時,PW57 在文華里左邊近一路牌附近拘捕 D13
M M
李樹樺,其時他有戴着眼罩和口罩。他留意到 D13 身形偏肥,高約
N N
1.7 米,戴透明眼罩,灰色口罩、黑衣褲、黑運動鞋及黑背囊。他為
O D13 包紮好其頭部傷口,將 D13 交付張偵緝警員 2024(PW60),向 O
其交代案情之後離開用現場。
P P
Q Q
527. 於盤問之時,PW57 指出除了 D15 因為跌倒在櫃員機凹
R 位而無路可退之外,其餘倒在地上的被告人都有企圖継續退走至德 R
輔道中方向。D14 在現場一直戴着眼罩;而 D15 的背囊被偵緝警員
S S
8830(PW62)檢獲之前,一直有背著。
T T
217
包括 “出來隻抽”、“打死你死差佬”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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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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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528. 警方人員自 D13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C
D D
黑背囊
E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一條黑色長褲及黑色運動鞋 E
F
一個透明眼罩 F
一個灰綠色 3M 過濾式口罩
G G
一對護膝
H 兩對護肘 H
I 一對黑/灰色手套218 I
J J
529. PW60 張高級偵緝警員 2024(當時官位)負責處理 D13
K 及予以搜身,當時 D13 手持護目鏡,頸上掛着過濾式口罩、戴有手 K
L 套、護膝及兩邊襪內各包着兩隻護肘。 L
M M
530. 盤問之下,PW60 再解釋 D13 的襪蓋著小腿,兩邊前脛
N 骨都分別用襪箍著兩隻相叠的護肘,並以長褲覆蓋。PW60 確認護膝 N
O
(P13-4)及護肘(P13-5)皆自 D13 身上檢得。 O
P P
531. PW60 作的證供清楚及合乎邏輯,當中細節清楚合理,
Q 本席接納由其證供。 Q
R R
532. 根據警方在拘捕之後所拍照片 219 ,D13 個子不高、短
S S
髪、 圓臉及粗脖;穿的全黑的短袖圓領丅恤、長褲和運動鞋。而傳
T T
218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4-45 段,P48(59-62),P49(D13)
219
P48(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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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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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所錄得影像220顯示 D13 伸起的雙手戴有手套及一雙黑色冰袖。當
C D13 被帶到寶軒酒店門外面,其的頸部及下頜都被一些東西紅黑色 C
的布所掩蓋,細看之下,本席確認這是一塊有彈性、圓筒形、可以
D D
套入頸及蒙臉的圍巾 。 221
E E
F 533. D13 報住屯門紫田邨222。 F
G G
有關 D13 的其他證供
H H
I
534. D13 傳召了伍先生作為其品格證人,本席接納其證供, I
認同 D13 有正面的品格,在考慮案情時以此為念。但 D13 離校 4 年
J J
以來,與伍先生的接觸祇於社交平台上的貼文和每年 1-2 次的舊生聚
K 會,所談及的,也僅止於工作有關;再加上伍先生當晚不在現場, K
L 所以其證供對本席幫助不大。 L
M M
D13 的刑責
N N
53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O O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他偶然
P P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Q 由不能離開。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供顯示 D13 當時的主觀心態和 Q
R
認知,更沒有可供引申的其他證供。 R
S S
T T
220
P82 OS22 now 新聞台 21:48:00
221
P81 OS6 RTHK 07:14:16
222
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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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A A
B B
536.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3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C 有任何參與暴動的明顯作為。 C
D D
537.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最前排的示威者且退
E E
且還擊;當警方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3 與其他兩名被告
F 人跌坐在中國建設銀行對開的馬路上,並按着地下企圖退向德輔道 F
中。
G G
H 538. 在 P81 OS 5 有 線 電 視 的 錄 錄 片 段 中 , 警 方 人 員 在 H
I 21:45:02 223 開 始 衝入 文 華 里 。 PW22 開 始衝 入 時 , 示 威者 離 他 約 I
10 米。 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於
J J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開之地下。
K K
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L L
539.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M M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N N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O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O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P P
進行。
Q Q
R 540. D13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R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S S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T T
223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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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C 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9 易於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 C
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更鼓勵其他參與者,令其以為其人多勢
D D
眾, 足以與執法者抗衡。D13 當時戴手套、護膝、前小腿更各用兩
E E
層相疊的護脛保護,唯一的推論,就是他已經預計會參與涉及勞力
F 及暴力的活動,所以配帶特別裝備。 F
G G
541. 因為如果他在場的目的衹是純粹受到一些無聊及冷漠的
H H
好奇心所驅使,欲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並不打算提供鼓勵、協
I 助、 與示威者一同搬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 I
務,這解釋不到為何他戴上手套,更加解釋不了他為何配戴護膝及
J J
在小腿上縛了兩對護肘。這些裝備唯一可能的解釋,是他預計會與
K K
警方有肢體上的碰撞,所以自備鎧甲以加強戰鬥力。
L L
542. D13 在被拘捕發現之前,警方正在追趕大批示威者:其
M M
坐下的地方是馬路,亦不是閒人可以隨便坐下 “以親自體驗這難得的
N N
歷史特刻” 的地方。再加上他頭部受傷,唯一可能的引申,是在此之
O 前,他正身處示威者中間,因為警方逼進,所以他與其他人一起企 O
圖走向德輔道中逃走。
P P
Q Q
543. 根據上述事實,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斷,是 D13 當日
R 有意圖參與暴動,其裝備亦是預計了和警方有肢體衝突,以阻礙警 R
方執法。D13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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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胡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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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D D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E E
竹枝向其攻擊;他使用警棍追趕及驅散示威者。當他到達寶軒酒店
F 門口附近一米處,見到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 F
幕場凹位附近、另有 3 個人(包括 D14)坐在附近馬路地下並按着
G G
地下企圖退向德輔道中。
H H
I 545. PW56 命令他們坐入銀行的凹位(自動櫃員機的出口) I
並與 17540(PW57)將他們圍截。在警員 15241(PW58)加入協
J J
助, 把四人控制並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並正式拘捕 D14 和 D15。後來
K K
PW56 把 D14 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12733 處理。
L L
546. D14 戴眼鏡,瘦身材,短頭髪,帶有背囊,當時用了一
M M
些東西蒙着臉。
N N
O
547. 警方人員自 D14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O
P P
Q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Q
一條黑色短褲
R R
一對白色運動鞋224
S S
T T
224
見 P14, 1-3,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6-49 段,P48(63-67),P49(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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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D14 報住油塘油麗邨225。
C C
549. P14-1 前面有一個正方形的圖案,四角以引號(「 」)
D D
包圍,圖案的中間有一長方形的橫條,長條上印有英文
E
“perfection”, 左及右下角均有些較小的文字圖案。短褲長及膝頭。 E
F F
550. D14 曾 2017 年 3 月通過考試,獲香港聖約翰救傷機構發
G G
出為期三年的證書 ;本席認為這事實並不能證明或抦除 D14 是否
226
H 有意參加暴動, 而由於本案並無證供顯示這張證書和 D14 為何身處文 H
I 華里的關係,本席無從猜測或作出任何對 D14 的意圖的引伸。 I
J J
其他有關 D14 的證供
K K
551. PW65 從安裝在永安中心鏡頭朝向文華里口的閉路電視
L L
(P71 CCTV1 CH1)錄影片段中認得 D14 在文華里口擁擠的示威者出
M M
現,並走向干諾道中方向。
N N
• 於 2131 時,文華里口己経擠滿人,絕大部分都是
O O
戴上安全帽的示威者,但間中亦有衣着行動都不
P P
同的人:例如於 21:31:32, 可見一位穿白丅恤、貌
Q 似外國人的人胸口掛著攝影機穿過人群往干諾道 Q
R
中方向走出畫面。 R
S S
T T
225
見 P100
226
見 D14-1
U U
V V
- 169 -
A A
B B
• 於 21:31:51,有一個戴黃色安全帽的人穿過人群走
C 向干諾道中。他身體瘦削,戴有口罩、身穿黑色 T C
恤短褲和白色運動鞋, 拿著一把摺疊雨傘。影像
D D
雖然有點模糊,但可以看到 T 恤胸口有一白色橫
E E
條、 上印有英文字,四邊角皆有白色引號,圍成
F 一個四方形。 F
G G
552. 本席在多次審視有關片段之下,認同 PW65 所作的辨
H H
認: 雖然有關片段的像數不理想,但依然可以分辨出該人的外形,
I T 恤上的圖案、短袖的長度和白色運動鞋皆與 D14 相同。這表示他 I
在被捕之前,至少留在文華里有 10 多分鐘。
J J
K K
D14 的罪責
L L
553.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M M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偶然
N N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O 由不能離開。 O
P P
554.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4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Q Q
的作為。
R R
555.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的前或者一邊後
S S
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4 與其他兩名
T T
被告人坐在中國建設銀行對開的馬路上。
U U
V V
- 170 -
A A
B B
C 556.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中, C
警方人員在 21:45:02227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威者
D D
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
E E
口;於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開。
F 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F
G G
557.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H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H
I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I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J J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K K
進行。
L L
558. D14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M M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雖然當時他身上沒有其他裝備,
N N
但在 17 分鐘之前他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卻帶有面罩及安全帽。
O 本席認為他在被捕之前有機會乘亂將之丟下:事實上,警方在成功 O
驅散人群之後,文華里隨地可見被棄置的裝備。
P P
Q Q
559. 於考慮過總體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4 身在文華里的目
R 的,是參與暴動,而亦實際上他的服裝及裝備,亦有在現場鼓勵及 R
加強了其他參與暴動者的鬥心之餘,亦令警方難以執法。本席裁定
S S
D14 罪名成立。
T T
227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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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A A
B B
C D15 張雯曦 C
D D
560.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E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E
F
竹枝向其攻擊;他使用警棍追趕及驅散示威者。當他到達寶軒酒店 F
門口附近一米處,他見到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
G G
的幕場凹位附近、下令她坐下,後來把她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並予以
H 拘捕。 H
I I
561. PW55 形容 D15 被捕時的外貌:中等身材,啡金髪,戴
J J
黑冰袖、黑色戰街頭盔,過濾式口罩及黑手套;這和她被捕之後所
K 拍的照片相符228。 K
L L
562. 警方人員自 D15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M M
N 背囊 N
黑頭盔
O O
灰藍色 3M 牌過濾口罩
P P
黑色圍巾
Q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Q
R
一條黑色長褲 R
一對黑色手套
S S
一對黑色運動鞋
T T
228
P48(68-72)
U U
V V
- 172 -
A A
B B
一個黑色口罩
C 一對手套 C
一個黑色無線通訊機連耳機線連一顆電池(性能良好,
D D
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可作無線電通訊之用)
E E
一枝黑色噴漆
F 14 支 20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F
4 支 10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G G
7 支 15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H H
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
I 末開包裝電229 I
J J
563. D15 報住深水埗九江街 。 230
K K
L 有關 D15 的其他證供 L
M M
564. D15 在被捕之時,更攜有以下物品:—
N N
O
(i) 一個黑色無線通訊機連耳機線連一顆電池(性能 O
良好,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池,可作無線電通訊
P P
之用)(P15-10),因此她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
Q Q
線電通訊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
R 第八一 B 及 20 條(第三項控罪),開案之時在認 R
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S S
T 229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50-53 段,P48(68-72),P49(D15)及 PW62 何警員 8830(接手處理 D15 及 T
檢取證物)的證供。
230
(P101)
U U
V V
- 173 -
A A
B B
C (ii) 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 C
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為此她被加控一
D D
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
E E
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 章一及二條(第二項控
F 罪)。她不爭議管有,但不承認控罪。 F
G G
根㯫PW55 盧高級督察以專家身份所作的證供及專
H 家報告231,P15-15 屬 3B 類鐳射裝置(比最危險的 H
I 第 4 類較低一級;帶有電池,並無密封及可以運 I
作。 在 35.48 米範圍內的任何一點直接暴露於 P15-
J J
5 所發的激光光束可以令眼睛受傷。
K K
L (iii) 總共 25 支,分 3 種不同容量的生理鹽水232。 L
M M
D15 的刑責
N N
565.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3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O O
的作為。亦無直接證供顯示 D13 的主觀心態和認知,更無任何證供
P P
可足引申。
Q Q
566.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R R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她祇
S S
T T
231
(P92A)
232
(P15-12-14)
U U
V V
- 174 -
A A
B B
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
C 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C
D D
567.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的前或者一邊後
E E
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5 為其他示威
F 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幕場凹位。 F
G G
568.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H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33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衝入時,示威者 H
I 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 I
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J J
K 569.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K
L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L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M M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N N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O 進行。 O
P P
570. D15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 亦可輕易
Q Q
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口
R 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人 R
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者
S S
T T
233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U U
V V
- 175 -
A A
B B
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5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人多勢
C 衆之下得到保護。 C
D D
571. 本席認為如果 D15 衹是基於一些無聊及冷漠的好奇心所
E E
驅使而到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她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
F 可能說得過去 – 但如果她不欲提供協助、鼓勵,與示威者一同搬運 F
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為何戴
G G
上手套、更解釋不到她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衣服的顏色
H H
和款式是個人自由, 本席不會予以標籤化,但當該等選擇又恰巧與在
I 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在沒有其他有證據可用作對其作出有利的 I
引伸之下,本席認為唯一的可能,這是故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J J
K K
572. 根據現場攝錄 紀錄,在有關地區內,不時見到有示威者
L 手持手機一邊擦一邊看,亦有使用對講機似在通話中,這正好證明 L
是次社會運動,雖然未必有嚴緊的計劃及策略、未必有單一的主辦
M M
單位、參加者也未必要經過正式招募、篩選的程序,但本席肯至少
N N
在分派物質、分工及指揮人流方面,有一定的組織。
O O
573. D15 帶有一部可運作的通訊機,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令本
P P
席對她作最有利的引申之下,唯一的解釋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通
Q Q
訊, 以便調派人手。這亦表示 D15 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亦有
R 實際參與在有關地區的暴動。 R
S S
574. D15 管有的鐳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
T T
以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從警方錄影片段中,可見鐳射筆可以
U U
V V
- 176 -
A A
B B
令攝影鏡頭過度曝光而暫時無發揮錄影,為警方執行職務增加困
C 難。 C
D D
575. 本每當示威者與警方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之時,不時有
E E
示威者以不同顏色的鐳射光射向警方,此舉唯一可以引申所得的理
F 由,是為了傷害對方的眼睛、令對方的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乾脆 F
向警方挑釁。以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 D15 管有鐳射筆的唯一可能
G G
的意圖,是用作傷害執行職務的警員,所以就第二控罪本席 裁定
H H
D15 罪名成立。
I I
576. 此外,D15 身上帶有枝黑色噴漆及 25 支分 3 種不同容量
J J
的生理鹽水。這些東西本身並無攻擊性,管有亦非犯法。根㯫本席
K K
審視現場攝錄片段所得,在有關地區內的不同地方,都有人用噴漆
L 在公用建築或物件上塗上侮辱性的字句 234。而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 L
之後,示威者會以水為受到影響的人洗臉以舒援其皮膚及眼睛的不
M M
適。
N N
O 577. 在沒有其他證供可助本席引申 D15 管有上述物品的合法 O
或合理的理由之下,本席就 D15 被捕時的情況,唯一可能的推論,
P P
就是當日 D15 管有噴漆,是為了準備親自或讓其他示威者塗污公
Q Q
物; 而其帶有帶有的生理鹽水,是為自已或幫助其他人舒緩催淚氣
R 體或胡椒憤洗眼所帶來的不適,目的是抵抗警方執行職務及繼續參 R
與暴動。
S S
T T
234
最常見的,是“狗官”字樣
U U
V V
- 177 -
A A
B B
578. 根據上述的理據,本席裁定 D15 在有關地區出現的意圖
C 與其他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參與暴動,亦實際上參與了暴動;她管 C
有鐳射筆,目的是傷害執法的警方人員及阻礙其執法,是故裁定
D D
D15 暴動罪罪名成立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
E E
F 有關 D9 第九被告人廖頌賢的證供 F
G G
579. PW29 陳警員 9385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H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內拘捕 D9。 H
I I
580. 於 2135 時,PW29 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對開位置,其
J J
時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皆有示威者結集。於干諾道中有黑衣、戴頭
K 盔、 戴面罩的人用路牌、竹枝築成防禦、以藍色及綠色鐳射光射向 K
L 警方,並以 “黑警死全家” 等口號向警員挑釁。 L
M M
581. 此外在文華里口亦有示威者用路牌竹枝組成路障,更有
N 人以磚頭,玻璃瓶等物擲向警方。 N
O O
582. 警方以擴音器向兩邊路障的示威者發的出口頭警告、出
P P
示警告旗幟以及放發的催淚煙霧沒未能令示感者散去。
Q Q
583. 現埸的傳媒錄影報導,可以確認證人的說法:—
R R
S
• S
擴音器在干諾道中面向中環近文明裡發出催淚煙
T 警告,着示威者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催淚氣 T
體及橡膠子彈, 並出示黑旗。
U U
V V
- 178 -
A A
B B
C • 於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示威者躲在用雨傘、自 C
制盾牌及路牌組成的防線之後,以強光燈射向外
D D
面的警員。同時有硬物互相敲打作聲,並以硬物
E E
向外投擲。警方再警告及向文華里方向發放催淚
F 氣體235 F
G G
• 於 2142 時(推算時間),警方向文華里方向發放
H H
了兩次催淚氣體,而文華里內的人把雨傘打開,
I 並推前文華里口;同時把催淚氣體彈頭拾起擲向 I
干諾道中236。
J J
K
• 於 2145 時,畫面可見催淚氣體被風吹入文華里237。 K
L L
584. 約於 2140 時,指揮官發出指令之後,PW29 爬過過石礐
M M
尾隨其他隊員快步進入文華里,趕上一名在逃跑期間跌倒的黑衣人
N N
(後確認為廖頌賢 D9)。PW29 前用他手上的圓盾壓着其背部,但
O 後者反抗反掙扎,PW29 喝止並繼續施壓,為時約有 10 秒;最後在 O
另一名警員的協助下,將之用膠索扣好,然後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予
P P
以正式拘捕。
Q Q
R R
S S
T 235
見 P81 OS20,立場新聞 00:14:44-00:28:29 T
236
見 P66,PV14 00002,9:42:14 -9:43:42 及 P81 OS19 直播 13 01:04:48
237
見 P66,PV14 00003,09:45:07
U U
V V
- 179 -
A A
B B
585. 於 2148 時 D9 被制服俯臥在文華里馬路上:他全身黑衣,
C 載著眼罩、過濾式口罩、黑色手袖及手套;其頭部附近有一黃色安 C
全帽,身邊有一個自制以透明膠紙包着的自制盾牌238。
D D
E E
586. 此時,文華里內有些非示威者,但 PW29 指出,這些人
F 都是跟隨警方之進入的;這個情況亦與傳媒紀錄相符:見 P82 OS22 F
Now 直播台 21:47:11。
G G
H 587. 警方人員自 D9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H
I I
黑色背囊
J J
透明眼罩
K 灰色/綠色過濾式口罩 K
L 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L
黑色長褲
M M
啡色鞋
N N
O
588. 黃偵緝警員 19288(PW30)於 2215 時在文華里開始負責 O
處理 D9;他沒有檢取當時 D9 穿著的冰袖。
P P
Q 589. PW30 自 D9 的背囊內搜得 Q
R R
紅黑色手套
S S
黑色護目鏡239
T T
238
見 P81 OS20 立場新聞 22:54 及 P81, OS18 立場新聞 01:51:16
239
見 P9, 6-7,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3-47 段,P48(21-28), P49(D9)
U U
V V
- 180 -
A A
B B
C 590. D9 報住馬鞍山富安花園240。 C
D D
D9 的刑責
E E
591.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F F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他偶
G G
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
H 理由不能離開。 H
I I
592.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J J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K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身在有關地區內的人亦 K
不可能沒有見到、聽到或見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一個正
L L
常守法的普通人,都不希望招來無妄之災而速離險地。而被告人被
M M
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已經塞滿了示威者,合力把物
N 料搬到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但該處除了人擠之外,並 N
O
非完全封鎖,裏面的人可以離開(見前文)。被告人在該處停留, O
唯一可能的推論是他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因為一些合法的理由不
P P
能離開。
Q Q
R
593. 當然,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在沒有參與 R
之下祇留在犯案現場或附近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他在意
S S
圖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動。
T T
240
見負責搜屋的陳偵緝警員 8614 PW31 的證供
U U
V V
- 181 -
A A
B B
C 594. PW29 衝入文華里內驅散示威者時,D9 正在逃跑中跳倒 C
而為前者用趕上及用圓盾壓著。D9 沒有理會警員喝止而繼續掙扎,
D D
最後在其他警員協助之下被制服。
E E
F
595. D9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 T 恤、黑 F
色手袖、黑色長褲及啡色運動鞋。他當時戴有眼罩及過濾式口罩,
G G
身旁有一個黃色安全帽,其背囊中有另一對護目鏡(P9-7)。當 D9
H 被帶到寶軒酒店外時,他身旁亦放有同一款式的安全帽 241。當他被 H
I 帶離寶軒酒店門外時,該安全帽掛在他的頸部 D12-1242。 I
J J
596.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在毫無合理
K 疑點之下證明其刑責:他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法, K
L 是個人自由,旁人無權亦不應置啄。 L
M M
597. 至於頭盔、眼罩及口罩等物皆為防護式裝備,本身亦非
N 犯法;他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的時候不會無辜受到胡椒噴霧 N
O
或催淚氣體所苦。 O
P P
598.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Q 生衝突,而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裏面又充塞着示威 Q
R
者, 他們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釁,而 D9 選擇穿着的 R
衣物和裝備,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恰好與大部分示威者
S S
T T
241
見 P81 OS19 直播 13 01:13:07
242
有關片段是辯方在盤問時提供,美國之音的紀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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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A A
B B
所穿着的相類、可以遮掩容貌及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
C 被認出,他被捕之時亦是混在示威者中間,但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C
D D
599.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相加之下,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
E E
象到對 D9 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被剔除,最後餘下的可
F 能, 就是 D9 選擇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的裝備,除 F
了可以遮掩外貌,亦可減輕催淚氣體和胡椒噴霧的威力,令他可以
G G
繼續堅持留在現場,更可以令他融入示威者群中,互相鼓勵及幫
H H
助。
I I
600. 本席裁定 D9 在場除了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也有意識
J J
地利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
K K
威, 令示威者知道自已勢力強大而放膽無視警方勸讑、警告而繼續
L 對抗。她這種行為,基本上和部分示戒者以硬物敲打發聲造勢一 L
樣。
M M
N N
601. D9 選擇穿上與大部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帶有與大部分示
O 威者相類的裝備;在警方多次警告之後依然選擇厠身於示威者中 O
間, 更在警察出現之後逃離地場;這場面的唯一解讀,是 D9 有意
P P
圖參加該次暴動;其犯罪行動,至少是以其裝備及服裝,加強其他
Q Q
示威者的氣焰及令警方更難於執法。
R R
602.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9 罪名成立。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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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A A
B B
有關 D11 第十一被告人林皓正的證據
C C
PW32 嚴警員 7720
D D
E 603. PW2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E
F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裏面拘捕了林皓正 D11。 F
G G
604. 於 2135 時 PW32 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的警方防線之後,
H 聽到警方再三警告示威人士,他們正參與非法集會,命令他們和平 H
I
離開,否則會使用暴力;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拋擲雜 I
物、 叫囂及用鐡枝敲打硬物作聲。警方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發射橡
J J
膠子彈及一共發了 6 發催淚氣體。
K K
605. 約於 2140 時,PW32 得到指令,越過分隔東西行車線的
L L
石𧄌、跟隨其他警員進入文華里。他是第二批進入文華里的警員。
M M
當他與示威者相距不足 10 米時,後者先向他拋擲磚塊及鐵枝等物,
N 再用雨傘攻擊以及噴射不明液體。PW32 因為戴了防毒面罩及護甲, N
O 所以未有受傷。 O
P P
606. 當 PW32 推進至寶軒酒店外面時,有一個戴着灰色過濾
Q 口罩的人(後知為林皓正 D11)用雙手推向其胸膛,繼以左肩撞向 Q
R
他同一部位。PW32 用警棍打了他左邊小腿兩至三下,然後撲向他將 R
他攬着。對方掙扎了約 20 秒才停止。PW32 遂鬆開,把他帶到行人
S S
路酒店門外,將之鎖上手扣。
T T
U U
V V
- 184 -
A A
B B
607. 於 2150 時,PW32 以非法集結罪正式拘捕 D11。
C C
608. 盤問期間,PW32 同意他在進入文華里之時,已經決定
D D
裏面的人已經犯了法,因為警方已經警告, “而他們沒有散去,依然
E E
集結”。他的意見對本席並無約束力,法庭亦不會以一個人被警員拘
F 捕這單一事實作為其罪責的支持或證供。至於他的意見和作出拘捕 F
這決定是否正確,亦非本席得處理的議題。
G G
H 609. 警方人員自 D11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H
I I
黑背囊
J J
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K 黑色長褲 K
L 白色波鞋,波鞋上有四間條紋,條紋兩邊黑色,中間鑲 L
有紅,條紋
M M
一對襪
N N
一個灰色/白色過濾式口罩
O 一個黑色口罩 O
一對黑色手套243
P P
Q Q
610. 於 2151 時,D11 已被 警方制服及與其他被捕人士帶到寶
R 軒酒店外一併處理。其時他的頸部纏有透明保鮮紙,口罩掛在胸 R
前, 背囊搭在本手臂;他穿的白色運動鞋清楚顯示了 5 條斜間244。
S S
T 243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37-40 段,P48(48-52),P49(D11),以及負責檢取證物的余警員 12401 T
PW33
244
見 P66,PV14 09:51:54-09:53:36 PM
U U
V V
- 185 -
A A
B B
C 611. D11 報住藍田麗港城245。 C
D D
其他有關 D11 的證供
E E
612. 根據 D11 在被捕後的照片後246,D11 碎髪垂額、臉圓、
F F
身形健硯。穿黑短袖 V 領丅恤,黑長褲,黑手套、白色黑底的運動
G G
鞋的左右兩邊皆有 5 條黑紅黑的斜條,近鞋頭外側有一以紅黑色斜
H 條構成的盾形商標,鞋跟的內外側都印有鞋的品牌 “K-SWISS”。其 H
I
過濾式口罩為灰色前有單一白色過濾罐。 I
J J
613. PW65 則指稱他辨認出 D11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
K 出現 K
L L
(i) P71 CCTV 1 CH1 是設置於永安中心向文華里干諾
M M
道中出口的閉路電視鏡頭 — 於 2130 時左右,畫面
N 可見示威者組成防線按警方的攻勢而前逼後退, N
往返多次。當示威者的防線向後退時,可見有手
O O
拿攝影器材的人隨之自文華里口跟入,在防線之
P P
前拍攝。
Q Q
• 於 21:38:00-21:47:01 這時段,PW65 指稱他認
R R
得在 D11 蹲在前線第二排(近左邊行人路)
S S
與其他示威者有互動並一同進退。
T T
245
見黎警員 6822 PW36 的證供
246
P48(48-52)
U U
V V
- 186 -
A A
B B
C • 有關片段極為模糊,雖然證人的一再解說、 C
並再三翻播上述片段及本席亦接納 PW65 真
D D
誠相信他已分辨出可認出 D11 的特徵。但根
E E
據本席親自審視之下, 祇能同意見到 PW65
F 所指出畫面他聲稱是 D11 的人在示威者前線 F
附近,手拿一把雨傘,並曾將之打開並蹲在
G G
其後。他背囊右邊袋有一個塑料水瓶、其頸
H H
和手臂都纏有反光物體,他在場有向其他示
I 威者舉手及作交談狀。但其行動、衣著和裝 I
備皆沒有獨特之點,可以協助本席在毫無合
J J
理疑點之下裁定當時 D11 確在文華里口示威
K K
者中間。
L L
(ii) 另一傳媒 247 在文華里口,從地面在同一時段拍下
M M
示威者的行動。在這段高清錄影中,可以清楚見
N N
得約於 2143 時,警方已經發放了多枚催淚氣體,
O 示威者貼近文華里右邊的找換店及利用建築物及 O
P
張 開 的 雨 傘作 為 掩 護。 其 中 有一 名 戴黃 色 安 全 P
帽、 眼罩、黑手套、一個灰色、帶有一個圓形濾
Q Q
罐的過濾式口罩的人站在蹲下的示威者後面,他
R 穿黑色短袖上衣、黑長褲,穿一對白色黑底、旁 R
S 邊 有 五 條 斜間 的 運 動鞋 , 鞋 頭側 邊 有一 盾 形 標 S
誌。 他手持灰色雨傘、塑料透明水瓶、在示威者
T T
247
見 P81 OS21 大紀元 05:44-05:49
U U
V V
- 187 -
A A
B B
被催淚氣體迫來是轉向德輔道中方向。此人的外
C 形衣着都和 D11 一模一樣。 C
D D
614. 對比兩段錄影之後,本席同意 P71 CCTV 1 CH1 所錄得
E E
有關 PW65 聲稱是 D11 的影像,皆為 D11;他當時在最前線的示威
F 者中間,跟隨防線向前迫及向後退。 F
G G
D11 的刑責
H H
I
61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I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偶然
J J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K 由不能離開。 K
L L
616. 控方的證供是謂當特別戰術小隊隊員 PW23 衝入文華里
M M
內的寶軒酒店外面時,D11 用雙手推向其胸膛,繼以左肩撞向他同
N 一部位。PW32 用警棍打了他左邊小腿兩至三下,然後撲向他將他攬 N
O
着。對方掙扎了約 20 秒之後,把他帶到行人路酒店門外,將之鎖上 O
手扣。
P P
Q 617.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Q
R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48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R
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S S
中出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T T
248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U U
V V
- 188 -
A A
B B
C 618.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C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D D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E E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F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F
進行。
G G
H 619. 在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之前,已有傳媒紀錄得 D11 H
I 厠身於最前線中,閉路電視亦錄得 D11 示威者中間,跟隨着防線前 I
迫後退、蹲下站起。
J J
K 620. D11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K
L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L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M M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N N
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1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人多
O 勢衆之下得到保護。 O
P P
621. D11 被捕之時,警方並無檢得安全帽及眼罩,他雙臂亦
Q Q
無纏上保鮮紙;但這些物品都可以極易快速脫下及丢棄,而事實
R 上, 警察在控制了有關地區後,亦檢得大批衣物裝備及武器,所以 R
這點並不影响本席的裁定。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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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A A
B B
622. 如果 D11 衹是受到一些無聊及冷漠的好奇心所驅使而到
C 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他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可能說得 C
過去;但如果他不欲到場向示威者提供協助、鼓勵,與後者一同搬
D D
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他為
E E
何戴上手套、更解釋不到他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
F F
623. 衣服的顏色和款式本身是個人自由,本席不會予以標籤
G G
化,但當該等選擇又恰巧與在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本席認為可
H H
以引申這是故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I I
62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 D11 暴動罪罪名成立。
J J
K 有關 D12 第十二被告人廖紫婷的證供 K
L L
625. PW34 翟女偵緝警員 152255 本隸屬元朗分區,當晚被調
M M
派入 Tango 小隊,並在文華里執行職務其間內拘捕 D12。
N N
626. 她於 2130 時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信德中心外警察防線
O O
時, 見到在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皆有示威人士聚集,人數約為二百,
P P
皆黑衣、戴頭盔、眼罩及口罩,打開雨傘、用藍、綠鐳射光照向警
Q 員,不停敲打木牌,向警方謾罵249。 Q
R R
627. 警方除不斷向示威者指出對方正在非法集結,下令其離
S S
去,亦出示黑旗及裝放催淚氣體。
T T
249
包括 “黑警” “垃圾” “屌你老母”等句語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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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A A
B B
C 628. 於 2140 時,PW34 接到指示進行驅散及拘捕,於是跟隨 C
其他特別戰術小隊隊員進入文華里。
D D
E 629. 於文華里內,PW34 見到前方示威者向後跑往德輔道中 E
F
方向,其中一名穿着黑衣、黑褲、黑背包及黑鞋、戴着黃色安全 F
帽、 透明眼罩和過濾式口罩的女子(後知為廖紫婷 D12)在逃跑期
G G
間在近行人道處因腳步不穩而跌倒,於是上前按着其雙肩予以制
H 服。 H
I I
630. D12 初時尚有郁動肩頭、掙扎,又企圖站起,但很快就
J J
為 PW34 控制。
K K
631. PW34 把 D12 帶到寶軒酒店門外,着其冷靜下來並由排
L L
急救小隊治理其手的傷口。
M M
N 632. PW34 在盤問之時,曾指稱她在搜身期間,搜得 D12 的 N
身份證,但在看過錄影之後,同意她自己弄錯:事實上 D12 自已把
O O
身分證交給另一警員,後者再轉交給她;但卻堅稱她自己首先接觸
P P
D12。
Q Q
633. 就 D12 於文華里內被拘捕、其衣服和裝備等事實,皆有
R R
紀錄,辯方亦無爭議。PW34 沒有親手搜得 D12 的身份證這也是事
S S
實,但本席看不出前者有任何動機故意作假,亦不認為這點前後不
T 符對其總體證供的可信程度有影響。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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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A A
B B
634. PW35 曾警員 11781 確認 PW34 曾一度要求他看管 D12;
C 他亦曾受 PW32 所托暫代看守 D11。 C
D D
635. 於 2156 時,PW34 正式拘捕 D12。
E E
F
636. 警方人員自 D12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F
G G
黑色背囊
H 一個灰色/白色過濾式口罩 H
I
一個黃色頭盔 I
一個透明眼罩
J J
一件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K 一條黑色牛仔褲 K
L 一對黑色運動鞋250 L
M M
637. D12 報住元朗水邊圍251。
N N
其他有關 D12 的證供
O O
P P
638. 從 D12 在被捕後的照片(P48(53-57)),可見她身形瘦
Q 小, 手臂特別幼;穿黑色 V 領短袖 T 恤,貼身牛仔褲的褲腳與黑色 Q
運動鞋之間可以見到一截腳背。她有一頂黃色安全帽,透明眼罩、
R R
其面罩灰色,前面有單一圓形的白色濾罐。
S S
T T
250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1-43 段,P48(53-57),P49(D12)
251
見黎警員 6822 PW36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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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A A
B B
其他有關 D12 的證供
C C
639. P65 指稱 D12 在被捕之前,曾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
D D
現: —
E E
F
於 2132 時,警隊的攝錄人員跟隨警員防線沿著干諾道帕 F
禧利街向文華里方向快速推進,其時大批示威者聚集在
G G
文華里口及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以打開的雨傘及自制
H 的盾排等雜物組成一體的防線;警方發放催淚氣體之 H
I 後, 有人搬來交通筒掩蓋着落在路障之前的催淚氣體彈 I
頭,亦有人搬來長竹枝守衛路障;其時在一個身穿雨
J J
衣, 手拿長竹的男子身後,有一個身材矮小、頭戴一頂
K K
黃色安全帽、短袖黑 V 領上衣、透明眼罩及灰色帶有單
L 一圓形濾、罐口罩的女子;瘦可見骨的左手拿着一個塑 L
料水瓶,帶一把紅橙色雨傘,正在協助其他人把催淚彈
M M
頭撲熄。她穿了一條緊身窄腳長褲;褲腳與黑鞋之間可
N N
以看見一截腳背252。
O O
640. 本席親自反覆檢視上述片段之後,認為 PW65 於文華里
P P
出口外的干諾道中所作的辨認是正確的:在路障之前企圖用水潑熄
Q Q
催淚氣體彈頭的確是 D12。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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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P66 PV14 00002.MTS 9:3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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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A A
B B
D12 的刑責
C C
641.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2 在文華里內的作為;但
D D
在被捕之前,她在永安中心外的路障曾與其他示威者合力撲熄催淚
E E
氣體彈頭。
F F
642. D12 住在新界。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
G G
車站或港鐡站;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
H 經之路;或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 H
I 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I
J J
643. 控方的證供是謂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
K 的前或者一邊後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 K
L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幕場凹位。 L
M M
644.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N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53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N
O
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O
中出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P P
Q 645.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Q
R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R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S S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T T
253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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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A A
B B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C 進行。 C
D D
646. D12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亦可輕
E E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F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F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G G
者皆戴上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2 容易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
H H
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
I I
647. 如果 D12 衹是受到一些無聊、甚至是冷漠的好奇心所驅
J J
使而到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她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可
K K
能還說得過去 – 但這解釋不到為何在被捕之前不久與其他示威者合
L 作撲熄催淚彈彈頭、更解釋不到她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 L
M M
648. 衣服的顏色和款式是個人自由,本席不會予以標籤化,
N N
但當該等選擇恰巧與在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而她又選擇留在有
O 暴力活動發生的場合,本席以為唯一的推論,是 D12 留在有關地區 O
一帶,目的是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抵抗警方執法,她選擇了與其他示
P P
威者相類的衣服裝備,除了可以令她抵抗警方發放的催淚氣體外,
Q Q
亦有掩飾身份之效,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其以為其道不孤,有
R 足夠的人數及道德力量與執法人員對抗。本席認為可以引申這是故 R
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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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A A
B B
64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
C 明 D12 有意圖和實際上在有關地區內參與暴動。D12 罪名成立。 C
D D
E E
F F
G ( 練錦鴻 ) G
區域法院法官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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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A A
B B
DCCC 820/2019
C [2021] HKDC 163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82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偉林(第一被告人)
J J
陳澤峰(第二被告人)
K 布紫晴(第三被告人) K
何栢耀(第四被告人)
L L
梁志鵬(第五被告人)
M M
楊位醒(第六被告人)
N 彭雨彤(第七被告人) N
劉耀銓(第八被告人)
O O
廖頌賢(第九被告人)
P P
陳永琪 Vicky(第十被告人)
Q 林皓正(第十一被告人) Q
R
廖紫婷(第十二被告人) R
李樹樺(第十三被告人)
S S
胡嘉俊(第十四被告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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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2-
A A
B B
張雯曦(第十五被告人)
C ----------------------- C
D D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 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
F
出席人士: 郭棟明先生,資深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岑穎欣女 F
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及香栢軒先生,律政司檢控
G G
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沈士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Bond Ng Solicitors 延 H
I 聘,代表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I
宗銘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L & W Lawyers 延
J J
聘, 代表第五被告人
K K
藍 凱 欣 女 士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Alex To & Co
L Solicitors 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L
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edric & Co 延聘,
M M
代表第七被告人
N N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NG & CO 延
O 聘, 代表第八被告人 O
駱應淦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梁嘉善女士,由 O Tse
P P
& Co 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Q Q
潘熙先生,資深大律師,帶領林凱依女士,由法律援
R 助署委派的 Kenneth Lam 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R
S 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p, Kwan & Co 延 S
聘,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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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3-
A A
B B
沈士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Tung & Associates 延
C 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C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S T Cheng & Co 延
D D
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E E
關文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Gary Lau & Partners
F 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F
王國豪先 生,由法 律援助 署委派 的 Ho, Tse, Wai &
G G
Partners 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H H
控罪: [1] 暴動(Riot)
I [2] 在 公 眾 地 方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Possession of an I
J
offensive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J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K K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L L
M
--------------------- M
裁決理由書
N N
---------------------
O O
1. 於是次聆訊中,有 15 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
P P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1) 及 (2) 條(第一項控罪)。
Q Q
R
2. 控方就第一項控罪指稱 15 名被告人與甄凱盈、廖天駿及 R
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林士街之間
S S
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一帶 ”參與暴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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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3. 此外,張雯曦(D15)被加控以下控罪:—
C C
第二項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
D D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 章 (1)
E 及 (2) 條。 E
F F
第三項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違反香港
G 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第 8 (1) (b) 及 20 G
條。
H H
I I
4. 第一項控罪雖然提到甄凱盈及廖天駿與其他 15 名被告人
J 參與暴動,但他們並沒有被列為被告,亦在聆訊期間沒有法律代表 J
列席;所以嚴格來説他們並非持份者,但控方亦在聆訊期間提供其
K K
參與的證供,本席會把有關的證供作為事件的背景證供以供參考之
L L
用。
M M
5. 於開案之前,何柏耀(D4)就其面對的暴動罪,在認罪
N N
及承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O O
P 6. 張雯㬢(D15)不承認第二項控罪;而就第三項控罪則 P
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Q Q
R 7. 其餘 14 名被告人均不承認暴動控罪。 R
S S
8. 所以是次聆訊只涉及 14 名被告人共同面對的第一項控罪
T T
以及 D15 個人面對的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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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暴動罪 C
D D
9. 集會這行為本身是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但當集會
E 一旦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按公安條例被視為非法集會及/或 E
F
暴動之後(見下文),參與者就不會被視為行使其合法的基本權利 F
而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G G
H 10. 「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是累進性質的罪行;後者 H
I
除了包含前者的所有元素之外,控方亦得進一步證明參加非法集會 I
羣衆的作為實質破壞了社會安寧。暴動罪的刑責亦比非法集結較
J J
重。
K K
11. 盡管集會在開始時是合法的行使公民權利行為,但會由
L L
合法轉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淪為暴動,演變的過程及速度會按個別事
M M
件的發展軌跡而有所不同。當初的結集是否合法這點,不會影響法
N 庭裁定其後的活動已構成非法集結或暴動罪2。 N
O O
12. 香港終審法院於 盧建民 及 湯偉雄 兩宗上訴的綜合判詞 3
P P
中(下簡稱“盧偉民 一案”),就兩項控罪的犯罪元素、行為和意圖
Q 都作出詳細的討論及指示,本席在下文採納引用了當中要點。 Q
R R
S S
1
見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
行、 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T 2
見《公安條例》第 18(2)條及下文。 T
3
HKSAR v Lo Kin Man ( 盧 建 民 )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ng Wai Hung ( 湯 偉 雄 )
[2021]HKCFA 37
U U
V V
-6-
A A
B B
13. 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分別源自《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C 19 條:— C
D D
「18. 非法集結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 E
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F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F
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G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 G
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H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 H
法集結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及
I I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
J 19. 暴動 J
(1) 如任何人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
K 的人破壞公眾安寧,該集結 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 K
結暴動。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L L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 5 年。」
M M
14. 「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可以分拆如下:—
N N
O O
(1) 有 3 人或多於 3 人
P (2) 集結在一起 P
(3) 作出以下的‘訂明行為’,即
Q Q
i. 擾亂秩序的行為,或
R R
ii. 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戰性的行為
S (4.1) 作出該等訂明行為的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 S
T
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他們籍以 T
U U
V V
-7-
A A
B B
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下統稱 “訂明
C 害怕”)。 C
也就是說,控方得證實參與者在作出訂明行為之
D D
時,有主觀意圖引起上述後果。
E E
或
F (4.2) 該等訂明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產生訂 F
明害怕。
G G
就這一環,控方祇需提供客觀事實,指證參與者
H H
作出了訂明行為,以協助法庭評估訂明行為會合
I 理 地 產 生 訂明 害 怕 而無 需 證 實參 與 者的 主 觀 意 I
J
圖 4; J
(5) 參與上述非法集結的人,即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K K
L 15. 「暴動」罪的罪行元素可以分拆如下:— L
M M
(1) 當時的集結已按第 18 條被定性為非法集結;
N N
(2) 當中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了社會安寧;
O (3) 該等非法集結則屬暴動,集結者亦即參與暴動。 O
P P
“3 個人或以上集結”
Q Q
R 16. 控方先得證明集結的人數至少有三個人。以本案而言, R
根據本案的證供及現場攝錄紀錄,在場的人數遠超此數,故這點並
S S
無任何爭議餘地。
T T
4
見 HKSAR v Leung Chung Hang Sixtus (梁頌恆)[2021]HKCFA24
U U
V V
-8-
A A
B B
C “在一起” C
D D
17. 控方亦得證明此等集給是有意圖及同一目的之下聚集。
E E
18.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其他 2
F F
人一案(CACC 164/2018 [2020] HK CA 275)的判案書第 58 段就非
G G
法集結這罪行有如下陳述:—
H H
“⋯ 根據對 18(1)條的正確詮釋,構成非法集結的犯罪行
I 為必須有集體性質,以達到犯案者有共同責任的要求。犯 I
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並在集結在一起時作出條例的訂
J 明行為。犯罪案者必須有共同目的,讓法庭可以視他們是 J
集結在一起行事。”
K K
19. 非法集結始於三個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及集體性質之下
L L
集結並作出訂明行為。隨便幾個人集結在一起這單一事實,不足以
M M
構成非法集結;為了不同目的集結在一起、或為了不同目的作出訂
N 明行為,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在一個大型集結中,三個人(或 N
以上)有共同目的部分集合在一起,並集體作出訂明行為,該部分
O O
人才可被視為非法集結。個別人士在厠身集結人群中/在不同的地
P P
方為不同的目的作出的行為,就算是帶有訂明行為的特色,亦不會
Q 被視為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5。 Q
R R
S S
T T
5
參考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一案的判案書
第 17-22 段(高等法院上訴 2012 年第 54 號
U U
V V
-9-
A A
B B
“訂明行為”的性質:客觀抨估
C C
20. 訂明行為包括 “擾亂秩序的行為” 或 “帶有威嚇性、侮辱
D D
性或挑戰性的行為”,這些詞彙皆屬日常用語;無需法律定義。法庭
E E
會採納此等詞彙日常生活所沿用的意義,以抨估個別案件涉及的行
F 為之性質、 干犯的方式以及整個案情後作出裁定6。 F
G G
21. 在裁定某些行為是否訂明行為時,法庭祗考慮行為的性
H 質,而非該等行為背後目的。某些行為可能起源於合法行使基本法 H
I 賦予的自由、或出於崇高及無私的理想在初期並不違法,但這並不 I
表示參與者有權在其間作出違法的行為:該等行為一旦被裁定為擾
J J
亂秩序行為、或是帶恐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就會是訂明行為;
K K
其出發點是否合法就不需考慮7。
L L
22. 根㯫《新牛津簡編英語大辭典》,「擾亂秩序」的解釋
M M
為“目無法紀或具攻撃性的行為”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其所指的
N N
行為的侵犯性比構成「破壞公衆安寧」為低,亦不一定涉及暴力;
O 本席會根㯫本案特有的案情裁定有關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 “擾亂秩序” O
或 “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P P
Q Q
23. 但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共同目的及意圖,法庭祇可以從整
R 體環境推斷個別被告是否與其他人有共同的意圖參與集結。單憑參 R
與的人數、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力衝突、衝突的性質以及維時多久、
S S
T T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周諾恆(2013)16HKCFA837 的判詞第 10,67-68 段
7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2012]5HKLRD556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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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被告是否故意留在現場與暴力示威人士一同與警方對峙、身穿與其
C 他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備有保護性的裝備、警察出現後是否有企圖 C
逃走或反抗等等個別事實,在抽空個別考慮之下,未必能在毫無合
D D
理疑點下引伸厠身其中的被告在有共同目的之下與其他人集結,並
E E
利用其人數上的優勢達到其共同目的。法庭得把整個環境的每一個
F 重要的事實(包括、但不限于前面提及的例子)作出整體的考慮之 F
下才作出個別被告是否有參與這個事實上的裁定8。
G G
H H
24. 本席認為,被告人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在不同時段、於
I 不同的情況之下加入及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法庭得從整個背景事 I
實、個別被告人的情況(包括其言行、衣著打扮、裝備、其攜帶的
J J
物品等等),作出全盤考慮之下才可以作出裁定:當中並無單一事
K K
實可以作為被告是否有參與的指標。
L L
“共同目的”
M M
N N
25. 集結者得共同目的而聚集在一起,此目的可以是合法或
O 不合法,亦不需要與犯罪行為相同:共同目的可以是作出訂明行 O
為, 甚至是純粹為破壞公眾安寧9。
P P
Q Q
R R
S S
T 8
見 Tse Chung v R [1967] HKLR 452 T
9
參考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其他 2 人(同上)一案的判案書第 59-
61 段
U U
V V
- 11 -
A A
B B
“參與者”得身在現場
C C
26. 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始於:在於一群 3 個或多於 3 個人
D D
在有共同意圖之下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動、依杖其人勢眾達到
E E
其共同目的,把其活動轉變成非法。參與人數及其在共同目的下作
F 出訂明行為是罪行的要素。 F
G G
控罪的本質
H H
I
27. 終審法院指出,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的皆為「參與性」 I
(Participatory)的罪行,參與這個行為亦是犯罪元素之一,所有參
J J
與者皆為主犯;而根據有關法例的條文,控方得證明參與者身處於
K 在發生非法集會/暴動的現場,並有意圖成為非法集會/暴動的部 K
L 分,作出或促進(in furtherance of)訂明行為,是故普通法中其本形 L
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M M
N 28. 但由於本案的所有被告皆於文華里內被捕,所以本席要 N
O
裁定的是該橫街是否暴動現場或暴動現場範圍之內;終審法院就有 O
關法則的澄清,與本席要處理的議題無關10。
P P
Q 29. 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個別被告人身處發生非法集結/ Q
R
暴動現場這單一事實,不足構成 “參與” 該非法活動,亦不會招致刑 R
責。
S S
T T
10
見盧建民一案的判詞第 63-70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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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30. 負上刑責的,並不止於親自作出訂明行為而導致該集會
C 淪為非法集會或暴動的基本參與者,亦包括其他在任何階段參與的 C
以下的人:—
D D
E E
i. 基本參與者(Constituent Offenders):
F 非法集會中作出訂明行為把集會的性質改變成為 F
非法集結/暴動的參與者(這批人可以是一開始
G G
已經加入或在集會轉變成不合法的過程中任何時
H H
段加入的人);
I I
ii. 其他參與者:意指當合法集會變成非法、再轉變
J J
成暴動這個過程當中、以及在非法集會/暴動進
K K
行期間的任何階段加入、在明知其他集會參與者
L 的 行 為 和 目 的 之 下 , 有 參 與 意 圖 ( participatory L
intent)加入,並作出:
M M
• 訂明行為,或
N N
• 透過説話、標記、行動提供鼓勵,或
O • 協助、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暴動罪的 O
P 人。 P
Q Q
31. 除了基本參與者(作出訂明行為把集會轉變成為非法集
R 給/暴動)要負上刑責之外;在這轉變的過程中其他 “參與” 該等集 R
S
結的人(不論其加入的時段、亦不論他/她是否有親手作出訂明行 S
為)都得負上同等主犯的刑責。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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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2. 基本參與者、把非法集會變成暴動的人,以及其他有參
C 與意圖作出參與行動的人並不一定是同一批人:按照有關條例的英 C
文版文,“任何人”(“anyone”)11皆以單數,所以本席認為一旦集結
D D
轉變成非法集結、或當集結一旦被裁定為非法集結或暴動之後,負
E E
上刑責的參與者並無最低的人數限制。
F F
“參與” 的犯罪行為
G G
H 33. 「參與」一詞含義廣泛,亦得按個別案情作事實裁定。 H
I 終審法院指出:由純粹在場(因而不會招來刑責)升格到被視為鼓 I
勵非法集結/暴動的門檻不高:控方祇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的作出
J J
行為促進成上述罪行,就可以視為參與該等罪行 。 12
K K
L 34. 除了包括作出訂明行為、把集結變成非法集結身在現場 L
協助、教唆者或主動地/或把非法集結變成暴動的人之外:—
M M
N i. 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或 N
O
ii. 協助及教唆 O
P P
Q Q
11
“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an unlawful assembly …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R R
assembly…” (Public Order Ordinance, section 18(3) (unlawful assembly) 及
“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 a riot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riot…” (Public Order Ordinance,
section 19 (2) (riot) )
S S
12
見盧建民一案的判詞第 81 及 82 段,其有關的段落現節錄如下:
“81. …mere presence in an unlawful assembly or riot is generally insufficient to found liability. It
has traditionally been considered necessary that there be some intentional activity in furthermore of
T T
the riot.
82. This is not to say the bar is set high. It does not take a great deal of activity on the defendant’s
part to move the case from the “more presence” to the “encouragement” category…”
U U
V V
- 14 -
A A
B B
及 以 其 他 行 動 促 成 ( facilitating ) 、 協 助 (assisting) 、 鼓 勵
C (encouraging)、助勢(lend courage)、甚至是在有必要時協助在場 C
其他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人作出訂明行為皆可被視為參與者,
D D
其罪責與主犯(即基本參與者)相同 。 13
E E
F 35. 本席同意並尊敬的採納加拿大哥倫比亞法院就參與一詞 F
所作的定義,是控方得證明被告人在事實上及有意圖
G G
H “to contribute to the excitement, fevour, intimidation and the H
unlawfulness of the unlawful assembly”
I I
(見 R v Anderson 2014 BCSC 1660)
J J
36. 但另一方面,就是被告人身在現場,有其他目的(如急
K K
救、報導新聞或 “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 等等),這也不會排除他同
L 時有參與該等非法活動的意圖及有作出相關的行動;一切得按個別 L
情況,經考慮所有的總體證供而判定。
M M
N N
無辜第三者
O O
37. 正如前文所述,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這單一事
P P
實,不會構成參與該等非法活動而招來刑責。他/她可能祇是願意
Q 參加一個和平、理性和非暴力、行使受基本法保證的合法集會,但 Q
R 因為某些原因在情勢惡化之後未能及時離去;或可能是合法理由留 R
在現場(例如新聞從業員或救護人員等)、亦或祇是路過、在大意
S S
/無意之中身陷示威者群中未能及時/無法離開、甚至是純粹基於
T T
13
見盧建民一案判,第 79-87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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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無所事事的好奇心、要 “監察警權” / “見證歷史時刻”、或乾脆沒有
C 任何理由之下混入參與者之間的閒人(下統稱“無辜第三者”),祇 C
要他與其他參與者並無共同的目的,及沒有意圖及實際作出參與的
D D
舉動(見上文)都不會負上刑責。
E E
F 38. 但上訴庭亦曾指出,當和平示威淪為暴動,一個有常 F
識、 不願參與該等非法活動的無辜第三者,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
G G
況下盡快離開現場;雖然就是他沒有合理理由或不因為實際情況未
H H
能離開而繼續留在現埸,也不會招來刑責;但如果他一旦涉及行使
I 暴力或威嚇行使暴力,他就得按情況負上刑責14。 I
J J
39. 如果這位無辜第三者故意不遵從警方的合理勸籲或指令
K K
疏散;明知繼續留在現場,會有可能令情勢加劇悪化;他/她亦可
L 以被視為鼓勵其他參與者。也就是說,他/她選擇不遵從警方勸龥、 L
選擇留守現場這點可供協助引申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15。
M M
N N
40. 被告人亦可憑其親在現場這點,以鼓勵、支持其他人作
O 出訂明行為、而實際鼓勵/支持了親身作出訂明行為的人16。當然, O
控方亦得證明被告人如何鼓勵或給予了什麼鼓勵,指證之責,是在
P P
控方,辯方並無任何反證的責任 。 17
Q Q
R R
S S
14
Tong Wai Hung and Others [2021] HKCA 404 的判詞第 80 段
15
見 Leu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0] HKCA 192)
T 16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一案(參考高等法院刑事案 2016 年第 408 號)原審法官就非法 T
集結及暴動罪中對陪審團的書面指引。
17
見陪審團指引 (第二冊:2020 年版) 第 11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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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1. 按照同様邏輯,如果該名無辜第三者明知現場已發生暴
C 動、示威者已堵塞交通、破壞了公共設施、偷竊私人財產、損壞/ C
塗污公物、緃火及對執法者施行暴力,而他/她一再執意不理、不
D D
遵從執法人員所作的勸籲、指示、甚至警告而離開現場;而他/她
E E
所選擇的衣服和裝備又恰巧與大部分示威者相同或相類、在沒有合
F 法和合理的理由之下,不但留在現場、更故意厠身示威者中間;在 F
沒有任何證供可協助法庭推斷他/她留在現場或不能離開現場之下
G G
的唯一原因是合法的,法庭可能推斷至少是他/她視自己與其他示
H H
威者為同路人、亦知道會被其他示威者視為同道人;他/她留在現
I 場的決定,是刻意的選擇,有意以其所選擇的穿著、裝備以及在場 I
J
這等事實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後者感到其道不孤、令其相信反抗人 J
數眾多、有能力抵抗警方執法、亦可以互相掩護,令其變得更有信
K K
心、有實力阻止警方執法及逃避警方認出個別示威人士身份而予以
L L
拘捕及檢搜。到了這步,他/她已非無辜、亦非第三者、而是示威
M 群中的一份子,有意圖及實際上已經參與該次活動。 M
N N
“任何人”
O O
42. 任何在場但沒有參與非法活動的人,亦包括有職責留在
P P
現場的警察、保安人員、救護人員及記者害怕18的,不是自身的安全,
Q Q
而是害怕非法集結者的行動情況會繼續惡化、破壞社會安寧及/或
R 會直接或激發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R
S S
T T
18
其實是指擔心,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當時官階)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華
一案的判案書第 37 段;高等法院上訴 2012 年第 54 號,[2012] 5 HKLRD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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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3. 由於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有關地區皆為公用地區,在衝
C 突發生之時,不但有警員及傳媒在場,現場可能雜有無意參與非法 C
集會或暴動的人,這點無可爭議。這些人自然可是以是無辜的第三
D D
者,可能為目睹的情況而擔心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及財物安全,亦可
E E
能會擔心其他人受到暴力行動激使而破壞社會安寧。
F F
合理的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G G
H 44. 訂明害怕得要合理,害怕(擔心)的是集結者所作的訂 H
I 明行為,是有意圖/相當可能導致 I
J J
i. 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K K
ii. 集結者會籍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L L
M M
兩者涉及破壞社會安寧。
N N
45. 社會安寧在如下的情况會受到破壞:—
O O
P “當一個人或他的財物在他在場時實際被侵損或相當可能被 P
侵損,又或一個人害怕因 為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
Q 結或其他動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出現上述侵損”19 Q
R 46. 其實社會安寧是一詞是日常用語,是否被破壞可按個別 R
S 情況以常識裁定。控方所指稱發生暴動的地區位於港島兩條由東往 S
T 19
見 R v Howell「1982」QB416(第 427 頁),並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香港特別 T
行政區訴梁曉陽一案的判詞第 104 段,裁判法院上訴案 2016 年第 229 號,[2017] 5 HKLRD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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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西、最主要汽車通道,附近是一個極之繁忙的商住區;商舖、辦公
C 室、銀行、住宅以及酒店夾雜其間;亦有公共交通工具可達。如果 C
一個普通市民因為見到當時的狀況擔心其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及財
D D
物安全,未能在該處進行其正常的活動(例如購物、前往其要去的
E E
地方、觀賞櫥窗擺設、商品或乾脆漫無目的地散步等等),社會安
F 寧已經受到破壞。 F
G G
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H H
I 47. 本案的不爭之實,是 D15 在文華里被捕之時,管有一個 I
透明膠盒,內有包括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未開包裝電
J J
池(P15-15)。
K K
L 48. 根據《公安條例》第 33(1)條:— L
M M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
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
N N
O 49. 而根據《公安條例》第 2 條, O
P P
“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用作
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被管有或控制
Q Q
該物品的人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
R R
50.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D15 當時管有該鐳射筆是擬作她
S 本人或他人作為攻擊性武器。由於 D15 並無就其管有的主觀意圖提 S
T 供任何解釋,所以法庭祇得從環境證供引申其管有意圖。 T
U U
V V
- 19 -
A A
B B
51. 在這點,法庭可考慮
C C
(1) 該鐳射筆本身的性質和狀況,以及
D D
E (2) D15管有該鐳射筆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 E
F
在該時間、地點管有該鐳射筆是否合理,管有的 F
方式,D15當時的行為和表現,以及被發現或質問
G G
的反應等等 。 20
H H
I
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特色 I
J J
52. 由於上述控罪的犯罪行動之一是“參與”,所以這兩項控
K 罪所發生的地點會隨著參與非法集結/暴動的人所在而有所改變, K
亦是按參與者聚散所在而斷定。當非法集結罪或/及暴動罪一旦成
L L
形、祇要現場留有 3 個或以上的參與者繼續從事非法活動,該非法
M M
集結或暴動就會繼續存在,而留守在現場的參與者就干犯有關控罪。
N 如果場面是已演變成暴動,而暴力的溫度可以隨時昇降,所以就算 N
O
是暴力行動一時稍為平息,但社會安寧已經受到破壞,該次集結也 O
不會立時下調至非法集結,參與者亦依然得負上暴動罪的刑責。示
P P
威者發放了汽油彈或作出其他行動之後,可以令該非法集結行動升
Q Q
級為暴動,但當汽油彈熄滅後或氣氛稍為緩和之時,祇要參與者尚
R 在附近,不會立刻令該次暴動平息。 R
S S
T T
20
見 R v Chong Ah Choi [1994] 3 HKC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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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背景
C C
53. 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P94)各控方證人在法庭所
D D
作證供當中沒有爭議、而本席已接納的部分;再加上觀看本案中控
E E
方提供的網上報道錄影、錄音、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記錄和警方在
F 現場的錄影記錄所得,本席現把本案的背景簡述如下:— F
G G
(i) 於 2019 年 7 月 24 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個合法
H 的公眾集會。根據警方所發的不反對通知書,集會只 H
可自下午 3 時正至晚上 11 時在遮打花園舉行,人數限
I I
2000 至 5000 人。
J J
(ii) 警方就申辦者於同日舉辦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環中山
K K
紀念公園的申請不批發不反對通知書,並明令禁止在
L L
中山紀念公園舉行公眾集會(見 P46)。
M M
(iii) 警方並無就於當日在中區及西環所舉行的任何其他公
N N
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O O
(iv) 集會如期舉行。但集會開始不久,與會人士部分自遮
P P
打花園走向金鐘,部分則沿着德輔道中與干諾道中走
Q 向西環。 Q
R R
(v) 約於 1600 時,部分示威者已經到達德輔道西及干諾道
S 西, 並與警方在西邊街(西環警署外)以及干諾道西 S
(中聯辦附近)設立的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警方多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次以擴音器及旗號呼龥及警告之後發放催淚氣體、橡
C 膠子彈以驅散示威人士。 C
D D
(vi) 於 1904 時,警方把 3 則新聞公報上載至香港特別行政
E 區新聞網站及在電視發佈及適時重播;通知公衆警方 E
在港島區西面向東進行驅散參加非法結的示威者,並
F F
呼籲在場人士停止非法行為及盡快離開現場21。
G G
“有關地區”
H H
I I
54. 控方指稱發生暴動的地點,是以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為
J 緯,以摩利臣街和林士街為經、一個大約與維港海岸線平排的長方 J
形地帶(下統稱 “有關地區”);總面積約為 35,020 平方米,絕大部
K K
分都為建築物所佔。有關地區是一個商業及住宅區,亦有酒店開設
L L
在內(本案的被告人被拘捕所在的文華里,就有一所寶軒酒店)。
M 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是連接港島區中環及西環的主要幹線,與維港 M
海岸線大致並排而行:干諾道中相比較接近維港,可自中環的遮打
N N
花園經林士街、摩利臣街駁入干諾道西直達西營盤。德輔道中可自
O O
金鐘途經遮打花園、林士街到達摩利臣街。
P P
55. 貫通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的有五條由維港通往山頂方向、
Q Q
長度大致相若的橫街:分別為摩利臣街、急庇利街、禧利街、文華
R R
里以及林士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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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P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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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由於有關地區大都為建築物所佔,控方指稱發生暴動之
C 處,其實是在有關地區內的行人道、行車道等公眾地區。 C
D D
57. 干諾道西與德輔道西在西營盤平排而行;在干諾道西 46
E E
號左右,兩條路匯合成為干諾道西,到了摩利臣街再易名為干諾道
F 中。而德輔道中則由摩利臣街開始,與干諾道中平排經林士街直達 F
遮打花園。由遮打花園步行至禧利街,約需 10-20 分鐘22。
G G
H 58.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下午五時開始,已有示威人士自香 H
I 港干諾道西經德輔道西聚集在西邊街(即西環警署附近)。警方在 I
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設立防線向中環方向推進,把示威人士推離西
J J
營盤以保衛西環警署及位於西營盤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
K K
區聯絡辦公室(下簡稱 “中聯辦”);示威者則在不同的地方組成防
L 線與警方對峙及發生衝突。 L
M M
59. 就本案而言,控方指,在警方防線推到至摩利臣街時,
N N
已經發生成暴動。
O O
60. 警方分別由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向中環方向推進期間,
P P
示威者設立臨時路障,向警方防線叫囂、挑釁以及投擲塑料水瓶、
Q Q
磚塊甚至汽油彈等雜物。警方多次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出示
R 警告旗幟以及發射橡膠子彈和發放催淚煙,但祇能令示威者暫時稍 R
為退後,未能予以驅散。於當日晚上 9 時 47 分左右警方的特別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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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本案第三證人(PW3 謝高級督察)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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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俗稱 “速龍小隊”)快速推進文華里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最
C 後拘捕了 17 人。 C
D D
61. 文華里是一條單程單線行車通道;長度為 53.5 米(連同
E E
兩邊行人在內),闊度 9 米,總面積約為 482 平方米23。汽車可經干
F 諾道中西行線左轉入文華里再左轉入徳輔道中東行線。 F
G G
62. 控方指稱示威者在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及在有同樣目的之
H 下非法集結,向位於西環的西環警署及中聯辦迫進。其間非法集結 H
I 演變成為暴動。警方沿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設置防線,把參與者向 I
中環方向推進,最後在有關地區內的文華里內總共拘捕了 17 個參與
J J
暴動的人;其中 15 人是案的被告人。
K K
L 63. 本案的主要議題是 L
M M
(1) 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有關地區內是否發生暴動
N (2) 各被告人是否有參與該次暴動 N
O O
64. 本案的證人除了兩位以專家身份作證之外,大部分作證
P P
的是當晚當值的警務人員。他們的證供除了口頭憶述當日的情況之
Q 外 , 控 方 亦 提 供 警 方 現 場 拍 攝 的 錄 影 ( Police Videos, 下 簡 稱 Q
R
“PV”)、 傳媒在現場的攝錄及其他獨立媒體上戴到互聯網絡的記錄 R
(Outside Sources 下簡稱 “OS”)以及在有關地區商廈設置的閉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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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MF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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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錄影(下簡稱 “CCTV”)以協助證人刷新記憶、解釋畫面情況以
C 協助及直接讓法庭審視應該注意的事項或場面。 C
D D
65. 本席留意到,有部分錄影畫面,就是在場的警員在審訊
E E
前也未有機會觀看;遑論憶述或留意個中細節。本席認為警員當時
F 身在現場,當然可以協助解釋畫面上的境況,但最重要的,這只是 F
控方協助法庭留意畫面部分細節以評估總體案情的方法。本席在此
G G
所作的事實裁定,是基於審視所錄得聲音、影像、同意事實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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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證供、在或加上有關證人的解說所得及總結全部案情之後所作。
I I
66. 本席亦明白二維影像往往或受限於拍攝者的觀點和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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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 鏡頭裝置的地點和方向、事發時的情況以及攝影機的像數;有
K K
多方面都比不上證人現場觀察所得。有些情況,更難於在影像顯
L 示: 如示威者以彈珠或弓箭向警方發射、或警方向示威者發射橡膠 L
彈、布袋彈或胡椒球等等情況,畫面往往難以分辨,本席衹能依賴
M M
在場證人的證供。但這些錄影的真確性並無爭議之處,有關時段的
N N
資料亦比純靠記憶可靠,部分更錄得現場的聲音;所以攝錄影像雖
O 有不足,但仍可協助法庭比較全面理解事件演變經過、並在作出事 O
實的判斷時有所憑藉。
P P
Q Q
67. 有關錄影片段大部分都有紀錄時間;沒有列出的,控方
R 亦選擇了部分錄影按事件發生的先後、就同一事件而有實時紀錄的 R
其他錄影片段作出推算時間;辯方亦沒有就該推算的準確性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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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除了 P7524的時間紀錄確認比實時快 18 分鐘之外,有紀錄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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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 5, Chan 2 & Cha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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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攝錄片段亦往往有少許分秒的差別,而就是警方的錄影中,操作
C 者 口 中 宣 稱的 時 間 有時 也 和 攝錄 器 材的 紀 錄 有 一到 兩 分 鐘的 差 C
距。 但就本案而言,最重要的是所錄得的聲音和影像,時間上些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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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誤差不足以影响本席得所作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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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8. 部分錄影機以 12 小時計算,而部分則採用 24 小時制; F
為了方便起見,除了推算時間或已裁定的大約時間會用 24 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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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本席在此會引用有關器材所紀錄的時間;而沒有時間紀錄或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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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時間的錄影,本席會引述錄影機的播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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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部分證人都就錄影中的影像作出解釋或評語。控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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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問方式協助法庭集中注意影像中有什麼特別值得留意之處。證
K K
人所作的解釋或評語,純粹是協助法庭作出事實裁定,對本席並無
L 約制作用。有部分錄影亦錄下拍攝者的解説;本席不會自動接納該 L
等解説為事實。本席在此作出的事實裁定,是經過考慮各位證人在
M M
法庭所作的解說、用以觀察引證解讀有關錄影片段的內容,再考慮
N N
總體案情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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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各辯方律師並無就警方證人就警方於 7 月 28 日事件的背
P P
景、警方所作的部署及其目的、個別證人就現場所作的觀察、主要
Q Q
事件的發展,提出實質上的質疑或不同的敘述/解讀。警方證人的
R 說法亦得到不同來源的攝錄紀錄支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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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當錄影片段在法庭播出之時,本席曾以口頭描述觀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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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錄入法庭紀錄。這是主審法官的責任,而非就有關證據作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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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目的是令在法庭列席的公眾人士以及控辯雙方皆得知法庭觀察
C 所得;而控辯雙方如認為法庭的觀察描述有誤、或未有留意應該注 C
意的細節,亦可以有機會及時提出修正。
D D
E E
72. 本案涉及的議題其實並不複雜,但涉及 14 名被告人、66
F 名控方證人、大量的文件證供和總共 223 小時的攝錄片段;其中在 F
法庭播出的有 33 小時;部分更反覆播出25。本席亦在內庭審視了所
G G
有控方列為已用(Used)的錄影片段。基於篇幅上的考慮,本席在
H H
此衹會把最重要的部分扼要列出,以便未有親自出席聆訊的持份者
I 及社會大眾皆可以明白,本席所作事實判斷的理據及邏輯。在此沒 I
有提到的,是故意剪裁的結果,而非沒有納入總體考慮。
J J
K K
73. 這是一宗刑事起訴,控方除了得就每一名被告人提供足
L 夠的證據以證實該被告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事實上干犯了每項控 L
罪的犯罪事實元素之餘,更得證明其犯案之時有犯案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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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所有被告在香港均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在考慮總體
O 證供時,接納從未犯法的人,犯罪的機會比較低;而如果他/她選 O
擇作供的話,其證供亦較為可信。
P P
Q Q
75. 在控方舉證完畢、本席裁定控方已就 14 位被告人提供足
R 夠表面證供之後,所有被告都選擇不親自作證,亦無傳召任何事實 R
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對其作出產生不利的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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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亦不影響控方得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就每一名被告人提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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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MFI-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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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供和法理上的理據,以證明每名確實干犯了有關控罪這個責
C 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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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但各被告人的決定,令法庭只有控方的證供考慮個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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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事實上及是否有意圖干犯有關控罪、而沒有來自辯方的證供以
F 考慮個別被告的主觀想法和認知,亦無任何事實證供以削弱丶反駁 F
及解釋控方的説法。本席亦不能、亦不會為任何被告人憑空想像所
G G
有可能的答辯理由或可能性:法庭衹會從已經納入的證據,採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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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解讀及推論,以裁定控方是否成功在毫無合理
I 疑點之下,證實指控的每個事實、法律元素及相關的犯案意圖。當 I
然,本席亦會從現有的證供中,審視當中是否有對辯方有利的因素,
J J
從而決定控方的指控是否有任何合理疑點 – 如果有的話,本席會按
K K
法理把控罪撤銷。
L L
D10 及 D13 的品格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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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D10 和 D13 兩位被告人各傳召了一名證人,以證明他們
O 都有正面的品格。 O
P P
D10 的品格證人梁可盈女士
Q Q
R
78. 梁可盈女士是一位放射技師,與 D10 於同一連鎖醫療診 R
所公司共事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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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據她所知,D10 是一位註冊護士,有急救的專業知識並
C 擁有高級心臟復蘇證書26。該公司在九龍及中環總共經營 4 處診所, C
診所之間有時會互通醫療物資;正常來說會由特別指派的員工負責
D D
遞傳。於 2019 年 7 月 27 日,D10 被編排於九龍分所當值;翌日(即
E E
事發當天)是星期日,診所沒有營業。於 2019 年 7 月 29 日,D10 轉
F 於德輔道中分所當值。 F
G G
80. 梁女士指出在診所在處理棄置醫療廢料時,得依據既定
H H
程序;包括按指定方法包紥並用索帶封好。診所使用的索帶與 D10
I 身上捜得的相類27。 I
J J
81. 此外,護士在進行急救工作時,得戴上診所提供的即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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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膠手套。
L L
82. 她認為 D10 與其他同事及病人關係良好,是一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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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任感、冷靜和有耐性的人;她從未見過 D10 發脾氣或用暴力武
N N
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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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的品格證人
P P
Q 83. D13 的證人伍錦華先生是 D13 的中學訓導主任,曾分別 Q
R
在 2001 年及 2014 年出任 D13 的生物科及通識科老師。D13 在 201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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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LS”,見 MFI_D10-8
27
P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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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畢業;離校之後,伍錦華先生及 D13 間中有在舊生聚會見面,亦
C 偶有以電子通訊與 D13 聯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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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他眼中的 D13 不但品學兼優、專重師長、與同學相處融
E E
洽、對別人的調笑不坐不以為忤,更懂得自嘲。伍錦華先生指出
F D13 雖然對政府的政策有不同意及不滿之處,但皆止於溫和的討 F
論, 並無作出偏激的觀點或暴力的主張。
G G
H 有關品格證人的討論 H
I I
85. 兩位證人皆没有與有關被告人身處現場,自然無從就兩
J J
位被告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是否有意圖和實際上參與暴動這點提供
K 協助;但本席接納他們的證供,同意 2 人皆有正面的品格,在考慮 K
L 有關的總體證供、個別被告人的刑責及作出事實裁定時會,特別以 L
此背景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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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6. 雖然本案並無證供詳細説明是次社會事件的背景;但作 N
O
為普通香港市民,本席可以作出司法認知,於 2019 年香港出現了多 O
次大型的示威活動,而這些活動很多都以暴力告終。為了維持社會
P P
秩序,政府立法要求此等活動要先要申請成功得到 “不反對通知書”
Q Q
才可合法舉行。警方負責審時度勢,決定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R 警方的決定有既定機制上訴。未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或違反通知書 R
上的條件的集會,有可能被視為非法集結、警方亦有權予以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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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由於絕大部分的集結,皆源都沿自示威活動,而示威活
C 動通常是某種形式的聚集。參加示威的人,並不一定願意參加非法 C
集結;但參加非法集結的,絕大部分是參加示威活動的人。就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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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參與者為甚麼集結、示的是什麼威,本案並無證據、亦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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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出事實上的裁定。由於社會大眾通常把示威者和參加非法集結
F 的人混為一談;本席決定約定俗成,把集結的人,統稱為示威者。 F
G G
88. 本席並無任何證供以供裁定為何示威者會自到西環。由
H H
於早於事發前一星期(2019 年 7 月 1 日),處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曾
I 經爆發暴力示威;根據本案的證人的估計,是因為西環是西環警署 I
及中聯辦所在,所以示威者要到西營盤示威。此外,在遮打道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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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之時,主講者亦有提到該次集會是抗議警方在前一個星期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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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次示威活動中濫用暴力所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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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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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案的 66 名證人中,控方在辯方同意之下,根據刑事訴
O 訟程序條例 65B 條於法庭唸出部分證人的口供替代其到庭。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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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大部分證人在作證其間,控方都會播放現場攝錄的影像
Q Q
以協助記憶、作為佐證及/或幫助法庭解讀攝錄所呈現的的內容。
R 控方在其長達 440 頁的結案陳詞中,亦完整地就所有證供(包括證 R
人口供及錄影證供)表列、分類及鋪陳出來。辯方律師對其所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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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中的事實部分並無爭議,亦在盤問中對證人目睹的憶述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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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P81 0S2 蘋果 fb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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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盤詰。本席亦認為警員就有關地區及附近一帶所發生的事情
C 都與事實相符,各證人的證供有多處重疊之處。本席不在此把以下 C
的,是本席認為最重要的部分證供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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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陳總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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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PW1 是新界南應變大隊的指揮官,於 2018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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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為西九龍應變大隊的副指揮莫高級警司(PW2)就遮打花園舉
H 行的集會共同被委派戒備及處理可能發生的事故。他當天沒有進入 H
I 有關地區,亦沒有參與於 2147 時在文華里進行的拘捕行動。 I
J J
92. 於 1630 時,PW1 獲指示到了西邊街(即西區警署對開)
K 時,已有不少示威人士沿着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向西環推進。 K
L L
93. 於 1715 時約有 200 名示威者聚集在干諾道西 155 號(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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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樂花園),組成人牆把西行線完全堵塞,與警方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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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於 1750 時,示威者沿輔道西走向西邊街聚集,與警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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缐在 200 米外對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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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5. 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衣褲、蒙面、戴安全帽、手套、打著 Q
雨傘或手拿雜物,亦有人在派發物資29。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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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2, PV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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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於 1830 時,PW1 與 PW2 協議分工,他自己留守德輔道
C 西,後者則在干諾道西指揮警員向東推進。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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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於 1855 時,警方已於向示威者出示紅旗30。
E E
F
98. 於 1900 時,PW1 得悉有人在干諾道中向警員投擲磚塊後, F
決定安排警員分三路沿德輔道西、干諾道西及皇后大道西往東推進
G G
掃蕩及驅趕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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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99. 其間 PW1 所帶領的警隊與示威者的對峙、衝突,除了少 I
許個別細節上的不同之外,幾乎可以套用於當天晚上在有關地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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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以西(包括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所發生的情況:
K K
L
• 警方平排組成防線,最前的一排手持透明長盾, L
與 50-60 米以外,為數約為 200-300 人的示威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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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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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威者拆下政府建置用作保護行人的鐵柵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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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交通的鐵片路牌、擅自取來的水馬、交通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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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用的臨時欄柵、路牌、警告牌、搭棚用的竹
Q 枝及其他雜物堆紮成路障;在路障、自制的盾牌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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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印有 “停止衝擊 否則使用武力” 字樣。警方會按情況分別或同時出示 5 種印有中文及英文
的警告旗號,分別是黃旗:上印有“警察警告 你現正違反法例 你可能被檢控”字樣;藍旗:
T 上印有 “警察警告 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 請即散去 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字樣;紅旗:印 T
有 “停止衝擊 否則使用武力”字樣;橙旗:“速離 否則開槍” 字樣及黑旗:印有 “警告 催淚
煙” 字樣;見 P62 P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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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傘牆後前蹲後站,發出對警方有挑釁性、侮辱31
C 或帶有政治立場的口號3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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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對 峙 期 間, 示 威 者向 警 察 投擲 雨 傘、 塑 料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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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 棍或磚頭;用硬物敲打柏油路或其他硬物如
F 水馬、鐵欄柵、路牌、商店的鐵閘等物件作聲助 F
勢;並在雨傘或其他雜物(例如自制盾牌)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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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下 , 把 障礙 物 向 前移 , 並 隨之 向 警方 防 線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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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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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則會先以揚聲器指出、提醒、勸喻及警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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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正參與非法集會、着其散去;並按情況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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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旗號;然後向示威者發放(手擲或發射)催
L 淚氣體、橡膠子彈、布袋彈或胡椒球等,以迫使 L
其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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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威者隨之稍為退後然後再重組;部分會把落在
O 其 附 近 的 催淚 氣 體 彈頭 或 以 水淋 熄 、或 以 交 通 O
筒、 水蓋著令其不能發揮作用、或將之拾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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擲向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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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黑警死全家”
32
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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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的防線推前一段路之後,會稍作停留;示威
C 者亦會乘時重組,重新建設路障並予以推前、向 C
警方進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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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PW1 與其他軍裝警員在這樣一推一停之下,沿干諾道西
F 向中環推進。其間每當有消防車及救護車穿過示威者駛往西環方向 F
時,後者會乘機尾隨迫近警方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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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於 1945 時,警方防線推至修打蘭街,與退到接近皇后街
I 的示威者對峙。德輔道西到了這段融合入干諾道西。於 2000 時,警 I
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推至皇后街時,有示威者所投的磚塊擦到 PW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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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邊。PW1 有見示威者人數沒有減少或無散去跡象,亦得知有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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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硬物擲傷;他感到示威者不會自行離去及擔心示威者會在兩條主
L 要道路滙合;決定在皇后街進行驅散與拘捕,最後成功拘捕了 24 L
人。 他在處理好被捕人士之後,就沿着永樂街向東推進至禧利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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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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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2. PW1 在作證期間,控方把自互聯網下載有關的當日情況 O
新聞片段播出 33 以協助講解當日的情況。當中情景與 PW1 所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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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辯方亦未就其證供在盤問時有任何重大的事實爭議。他指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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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的防線,是同時推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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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P81, OS2,蘋果日報 Facebook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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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他同意身穿黑衣的並不一定是示威者;當日在街上的人
C 亦非全是參與示威的人;但指出普通閒人祇會在路旁觀看,不會站 C
在馬路中心。他在永樂街近文明裡時,見到有人投擲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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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莫高級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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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PW2 本身為新界南應變大隊的指揮官,其時以處理總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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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身份任九龍西應變大隊的指揮;當日與 PW1 在西區負責指揮西環
H 警署和中聯辦的防禦工作。他隨警察防線自西環推進至有關地區之 H
I 內,曾協助其傳令員王警長(PW7)在文華里拘捕 D1 陳偉林。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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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於 1100 時他已在西環警署當值;觀看遮打道集會的現場
K 直播。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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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於 1500 時已有人群流向西環。他指出如果參與集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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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散去,最方便的方法是進入中環站乘港鐡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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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於 1630 時,PW2 下令警方人員組成以下 6 條防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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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近西邊街橫跨干諾道西
Q (ii) 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 Q
(iii) 西區公眾貨物裝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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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干諾道西行車天橋近中聯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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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德輔道西與潮光街交界
T (vi) 水街與干諾道西交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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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於 1715 時,大批示威者沿著干諾道西西行線走到正街、
C 一邊大聲呼叫口號、一邊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企圖繼續向西環推 C
進 34。 其時干諾道西及干諾道西天橋的行車道己為示威者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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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於 1830 時 PW2 率領 3 個小隊在干諾道西天橋中聯辦對
F 開戒備。 F
G G
110. 於 1900 時,PW2 自電台得知警方於西邊街的防線已向示
H 威群衆出示黑旗及發放催淚氣體,於是帶同 3 個小隊向東推進,經 H
I 過東邊街以及干諾道西與德輔道西滙合的街口,期間一直和示威者 I
的防線保持約 50-60 米的詎離;警方以口頭警告、出示黑旗、發放橡
J J
膠子彈及催淚氣體等等方法迫使示威者退回金鐘方向。
K K
L 111. 於 2115 時 PW2 與警方防線抵達摩利臣街附近(其時干 L
諾道西己駁入干諾道中),整合了新加入的小隊、組成一條橫跨干
M M
諾道中東西行車線的防線繼續向東推進。
N N
O
112. 在推進期間,示威者以雨傘、自制的盾及障礙物築起防 O
線,打着雨傘作為掩護、呼叫有港獨意味的口號、向警察口頭挑釁
P P
侮辱、安裝絆索、投擲磚頭、雨傘、內有顏色水的水彈等雜物。警
Q Q
察發放橡膠子彈及催淚氣時,示威者稍為後退、再重組、把催淚催
R 淚氣彈頭回擲、然後再向警方進迫,更使用強光或鐳射光射向警 R
方。
S S
T T
34
見 P84 OS22 Now 直播台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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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A A
B B
113. 這樣一停一推之下,警方沿干諾道中西行線向東推行;
C 在經過的急卑利街及禧利街口派員留守及封鎖,以防示威者藏身於 C
横街伺機從後向警方施襲。警方由摩利臣街推到文華里期間,警員
D D
多次發放催淚氣體。
E E
F 文華里附近 F
G G
114. 於 2115 時,警方的防線沿干諾道中把示威者推到接近文
H 華里,其時 PW2 目睹示威者分別聚集於干諾道中西行線及文華里口 H
I 設立防線35。在永安中心對開的示威者用搭棚用的長竹枝結紮成一個 I
棚架橫跨干諾道中西行線,再用水馬、交通筒、路牌、雨傘、自制
J J
盾牌等各式雜物築起路障;而在文華里口的則以數十把打開的雨
K K
傘、 自制的盾牌及交通筒等築成防線。
L L
115. 約於 2145 時,警方向文華里發出警告、出示旗號並發放
M M
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特別戰術小隊就自後穿過前排的警員衝入文
N N
華里內進行驅散及拘捕。
O O
116. PW2 亦隨之衝入,並在警長 4592(PW7)的協助之下在
P P
文華里內制服了陳偉林(D1)。
Q Q
R
117. 於盤問其間,PW2 承認他在證人口供中所提及制服 D1 R
的地點與在法庭中所說的不同;並解釋謂這是他表達方法有誤所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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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見 P86_PW2_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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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致。 但 D2 被制服之地點並無爭議餘地:而當時已有傳媒把過程錄
C 下。PW2 證供中這點不足之處、不影響其總體可信性。 C
D D
118. PW2 的證供,與控方在法庭播放的錄影記錄相符。本席
E E
接納他已在人力可能範為之內,盡力把事件過程道出。
F F
119. 本席接納警方為了守衛西環警署和中聯辦,於當日下午
G G
已經在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設立防線,並於 1700 時左右開始向東推
H 進,把示威人士推向中環方向。 H
I I
PW3 謝高級督察
J J
K 120. PW3 是當日應變大隊的指揮官,當日他帶領其為數約有 K
18 人的縱隊向東驅散示威者。約於 2000 時,PW3 自干諾道西右轉入
L L
摩利臣街、沿着德輔道中把示威人士驅趕向文華里方向;其間更派
M M
人把急庇利街、禧利街於德輔道中的出口封鎖。
N N
121. 於 2032 時,PW3 與其緃隊成員在摩利臣街組成防線面向
O O
德輔道中,與示威者對峙。當時約有 60-70 名示威人士集結在摩利臣
P P
街,用強光及激光射向警員,並以磚塊、塑料水瓶等雜物向警員投
Q 擲。 Q
R R
122. 示威者大部分是黑衣黑褲、戴黃色或白色安全帽、護目
S S
鏡、 口罩或過濾式口罩;手拿竹枝鐵棒等條狀硬物,地下亦散放了
T 竹枝及雜物。其間有示威者把一輛放滿紙皮、著火燃燒的手推車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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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A A
B B
向處於干諾道中一邊的警方防線;其他示威者則手持自制盾牌尾隨
C 該手推車向警方進逼。手推車為地上竹枝雜物所阻而停下,但示威 C
者則繼續向警員方向前進。
D D
E E
123. PW3 以擴音器發出警示並出示橙旗及黑旗後,向示威者
F 發射布袋彈及橡膠子彈。最後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被迫退回德輔道中 F
的一端。
G G
H 124. 於 2120 時左右,PW3 按指令連同重案組的小隊穿過摩利 H
I 臣街,左轉入德輔道中、再向文華里方向推進。當 PW3 轉入德輔道 I
中時,見到示威者已退至急庇利街與禧利街之間,但在摩利臣街口
J J
利用電車站及路邊圍欄以竹技綁成路障。PW3 等人把竹棚拆下後繼
K K
續推進。
L L
125. 於德輔道中的示威者聚集在一起,以傘陣組成防線,以
M M
激光向警方發射,同時投擲塑料水瓶等雜物;同時亦有人以彈弓向
N N
警員作發射狀36,而警員則先口頭示警、再出示警告旗、然後在發放
O 催淚煙向之迫進一段路後,再停下與之對峙。 O
P P
126. 就在這樣一停一推之下,警方的防線自摩利臣街推過急
Q Q
庇利街、禧利街,在文華里前停下;有部分示威者走入文華里。
R R
S S
T T
36
有關畫面未能清楚辨認是否有彈子射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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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A A
B B
127. 約在 2140-2150 時左右,有哄動聲自文華里內傳來,接
C 着就有人跑出,加入德輔道中的示威者之間,一同退往林士街方向 C
37
。
D D
E E
128. 於 2050 時,PW3 接獲指令,把警方防線推至德輔道中一
F 邊的文華里出口。 F
G G
PW4 吳高級督察
H H
I
129. PW4 原駐九龍城警區,當天被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第 I
二梯隊其中一個小隊的指揮官,隸屬 PW2 麾下。他當天於 2105 時左
J J
右接到指令到干諾道中及摩利臣街,隨後沿干諾道中西行線一直推
K 進至林士街,其間曾留守急庇利街。當日他並無進入文華里進行驅 K
L 散及拘捕行動。 L
M M
130. 於 2115 時,PW4 到達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口,見到急庇
N 利街附近有大羣示威者聚集在大批雜物(竹枝,垃圾等物)之後與 N
O
警方對峙。 O
P P
131. 當 PW4 與其他警員沿干諾道中推進時,示威者以激光射
Q 向警員及投擲雜物,兩者中間的空地散佈着玻璃碎和磚塊。警方人 Q
R
員向其口頭警告、出示黑旗及以發放催淚氣體,示威者以向外翻的 R
雨傘把催淚氣體彈頭反彈、但並無退縮。警方繼續推進。
S S
T T
37
P65 P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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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A A
B B
132. 當警方沿干諾道中推進至接近急庇利街時,有一個汽油
C 彈在警察防線前 10-15 米的地下爆開,燒著地上的雜物。警員轉右入 C
急庇利街組成防線。部分示威者在急庇利街走向德輔道中出口,但
D D
有零星示威者叫囂及衝前,向警察投擲磚頭;PW4 的一個副指揮官
E E
的腳也因而受傷。
F F
133. PW4 及其隊員在急庇利街留守了約 30 分鐘左右,見到大
G G
批警員在德輔道中推進經過急庇利街口,相信德輔道中已經安全,
H H
於是撤回干諾道中。於 2150 時,PW4 及其隊員向東推進經過文華里
I 及永安中心,並於 2200 時在林士街停下。 I
J J
PW5 馬女高級幫辦
K K
L 134. PW5 本來隸屬旺角行動支援小隊,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 L
被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旺角小隊的指揮官。事發晚上她與其小隊
M M
由摩利臣街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掃蕩直至林士街;沒有參與文華里內
N N
的驅散/拘捕行動。
O O
135. 於 2100 時,有過百名示威者佔據了摩利臣街近干諾道中
P P
西行線。PW5 按指示與 35 名軍裝小隊成員在 30 米外築起防線。
Q Q
R
136. 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衣褲,戴頭盔、過濾式面罩及手持自 R
制盾牌或打著雨傘,聚集在用雨傘、鐵欄、搭棚用的長竹築起障礙
S S
物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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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A A
B B
137. PW5 及其他指揮官都有用擴音器及出示旗幟勸龥、警告
C 其散去,否則予以拘捕;但示威者未有理會。相方對峙了 5 分鐘 C
後, PW5 及其他警員就開始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推進,示威者亦隨之
D D
後退, 兩方一直維持約 30 米詎離。
E E
F 138. 於 2121 時,PW5 及其小隊成員推近摩利臣街處曾稍作停 F
頓;其間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雨傘、水瓶及磚塊等硬物,並不停嘗試
G G
向警方迫近。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出示旗幟,然後發放橡膠子彈及
H H
催淚氣體後,示威者會稍為後退,然後乘機向前推進;重覆上文所
I 描述的過程。 I
J J
139. 於 2124 時,部分示威者後退轉入禧利街。
K K
L 140. 於 2030 時,PW5 奉指令與其他警員留守封鎖禧利街口, L
而部分示威者則在禧利街接近德輔道中的一端約 30 米外與警方對
M M
峙, 不時向警方擲物及企圖迫近;但為催淚氣體所迫退。這情況維
N N
持了約 30 分鐘之後,示威者就走出禧利街轉入德輔道中向東散去。
O PW5 接着見到其他警方人員在示威人士之後於德輔道中向東推進。 O
P P
141. 約於 2200 時,PW5 與留守的警員掉頭轉入干諾道中,與
Q Q
其他警員滙合,橫過文華里直到林士街。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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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PW6 陳高級幫辦
C C
142. PW6 原本駐守西九龍油麻地分區,當晚受委派為九龍西
D D
應變大隊第二梯隊油尖小隊的副指揮官。他沿着干諾道中推進至林
E E
士街,並無進入文華里。
F F
143. 於 2110 時 PW6 與其他小隊成員到達干諾道中摩利臣街
G G
的西邊加入警方防線。其時約有 200-300 名戴眼罩、面罩、手拿硬物
H 或傘的示威者組成至少有三層的傘陣在警方防線分隔約 50-60 米,叫 H
I 着有港獨意味38的口號、並向警員以激光照射及以磚塊、水瓶等雜物 I
拋擲。
J J
K 144. 警方先而口頭警告、繼而出示黑旗示警、最後發放橡膠 K
L 子彈及/或催淚氣體迫對方後退,把堵路物/路障推開,再重整防 L
線以準備下一輪推進。而示威者則在稍遠處再聚集並伺機向前。當
M M
警方防線推近急庇利街及禧利街口時,部分示威者轉入該兩橫街,
N N
而個別小隊的警員亦隨之追入。
O O
145. 就這樣一推一停之下,最後示威者在文華里附近設立路
P P
障與警方對峙。
Q Q
R
146. 於 2125 時,在干諾道中的大部分示威者都在竹枝紥成的 R
竹棚路障之後。該竹棚約有五呎高,用長竹以繩索像搭棚一樣鞏固
S S
而成。在棚架上放有雨傘(部分以向上翻的雨傘向着警方、以便阻
T T
38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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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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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催淚氣體的彈頭)及擺有水馬、垃圾桶、交通筒等等雜物,橫跨
C 干諾道中西行直至行人路上。棚架之後聚集了大批黑衣示威者,用 C
強光及鐳射光射向警察的防線。部分示威者蹲在路障之前以雨傘、
D D
盾牌、木板、拆下的路牌掩護,搬動雜物推近警方在文華里之前設
E E
立的防線。路旁的電燈箱、路中心的石壆及天橋柱都被人用黑色噴
F 漆塗政治口號及帶侮辱性的字句39。 F
G G
147. 文華里口連接的干諾道中出口的行人道雖然擠滿示威
H H
者, 但仍可見有自干諾道中走入文華里的,亦有人自文華里走出。
I 大部分都戴有安全帽,有部分打著雨傘。警員不斷揮手要求穿黃背 I
心疑似記者的人走開。現場充斥着敲打聲、示威者和警方以長盾頓
J J
地聲、呼喝、勸龥、警告的聲音以及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
K K
L 148. 由 2126 時至 2133 時,警方一面迫近文華里,先而勸龥、 L
出示旗號,繼而發放至了至少 10 枚以上催淚氣體;示威者則或以水
M M
撲熄彈頭、或用交通筒予以覆蓋、或將之拾起擲回警方防線。
N N
O 149. 於 2147 時,特別戰術小隊穿過警察防線、衝入文華里進 O
行驅散及拘捕。
P P
Q Q
150. PW6 則繼續沿干諾道中推進,把示威者迫向林士街方
R 向。 R
S S
151. 於 2200 時,PW6 在林士街口設立防線。
T T
39
例如 “狗官” 等,見 P68, PV16, 00005,9:25: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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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A A
B B
C 警方的策畧的簡述 C
D D
152. 警方的策畧,是設立防線、先而警告、接着使用武力
E (包括發放橡膠彈、胡椒球及/或催淚氣體)把示威人群沿着港島 E
F
主要的通道驅離西環: F
G G
153. PW2 率領的小隊於 2115 時自干諾道中經摩利臣街、急庇
H 利街及禧利街推進至文華里,並在每個街口留下隊員防守,以防止 H
I
示威者進入橫街,待警方防線推過該橫街之後,再出來自後向警方 I
突襲。
J J
K 154. PW3 於 2030 時到達西港城附近的干諾道中,與在摩利臣 K
街的示威者對峙。約於 2133 時 PW3 穿過摩利臣街,再轉左沿着德輔
L L
道中向林士街方向推進;經過急庇利街、禧利街、直至文華里口。
M M
N 155. PW4 於 2115 時沿干諾道中把示威者到急庇利街,在急庇 N
利街駐守了約 30 分鐘;等到其他小隊沿德輔道中推進經過急庇利街
O O
之後,才轉回干諾道中、經過禧利街、文華里直到林士街。
P P
Q 156. PW5 於晚上 2110 時到達摩利臣街附近。他帶領小隊沿着 Q
干諾道中向東掃蕩,經過急庇利街及禧利街;並在禧利街內約 10 米
R R
之處組成防線留守,與示威者對峙了約半小時之後,才轉回干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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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向東推進至林士街。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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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PW6 約於 2110 時到達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帶領其小隊
C (約 160-170 人)沿干諾道中東行線推進過了摩利臣街,期間多次向 C
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出示黑旗及發放催煙迫令示威者向林士街方
D D
向後退,其中部分示威人士更進入了急庇利街。PW6 繼續推進經過
E E
急庇利街、禧利街和文華里。於 2147 時,特別戰述小隊進入文華里
F 執行驅散及拘捕;PW6 則繼續推進至林士街口再組成警方防線。 F
G G
158. 前面 6 位警員的證供均與來自不同源頭的攝錄證供相
H H
符, 辨方亦無就其所憶述的事件經過。並無以不同版本予以盤詰。
I I
錄影證供
J J
K 159. 警方證人的證供,主要集中在個別警員的觀察,但除了 K
L PW1 及 PW2 可以就整個警方部署作出一個鳥瞰式的講解外,其他警 L
方證人都衹能就其領導的小隊的行動及所見作證。但由於他們面對
M M
示威者的最前線,其視點祇限於面對警方防線最前方的示威者的行
N N
動;不能就整個形勢作出解釋,更不能厠身於示威者中間觀察及就
O 其 “大後方” 的情況提供資料。 O
P P
160. 除了警方作出錄影之外,尙有設置在有關地區內的商廈
Q Q
的閉路電視紀錄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傳媒自不同的角度(包括最
R 前線示威者的後方、橫街及警方掃蕩未及之處)的情況提供了補充 R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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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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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於是次聆訊中,控方提供了不同來源、總共有二百多小
C 時的錄影,並在法庭播放了部分;而本席則在內庭審視了全部控方 C
列為已用(Used)的錄影。因為來源不同,部分錄影會就同一事件
D D
自不同角度重覆拍攝同一事件。從傳媒的錄影報導中,亦可以得知
E E
由於警方不同的小隊並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步推進,所以相類的
F 衝突,有很多時候是在不同的地方同時發生。 F
G G
162. 正如上文提及,本席在審視有關錄影時,時常提醒自己
H H
有關媒體本身的局限;同時,本席亦深諳語言文字本身的限制:以
I 文字完全描述錄得畫面當中所有影像和聲音是沒有可能的事;本席 I
在此祇可以盡一己之能,把與是次聆訊最有關的部分用文字描述
J J
出, 以解釋本席所作的裁定之理據。
K K
L 163. 控方在控罪詳情及證供中祇著重在有關地區發生的暴力 L
示威,但其實錄影證供及證人證供都顯示早於 1800 時,示威者已在
M M
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以及在干諾道西近中聯辦附近以暴力向警方
N N
挑釁40。
O O
有關地區以外
P P
Q Q
164. 2019 年 7 月 28 日香港正值盛夏,是一個晴朗的星期天。
R R
165. 於 1532 時開始,示威者已經擠滿整個遮打花園及其外圍
S S
的馬路;其中部分開始向東湧向銅鑼灣方向,部分則沿德輔道中湧
T T
40
P65 PV4 00000 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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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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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西環方向。部分示威者或打着雨傘、舉着政權移交之前代表香港
C 所用的龍獅旗、佔用了干諾道中西行的 3 條行車線,並沿路把拆下 C
的鐵欄、垃圾筒、交通筒以及地盤圍欄等雜物堵塞行車道,一邊叫
D D
口號 ,一邊向西環進迫。
41
E E
F 166. 於 1817 時,示威者在干諾道西近正街與警方所設的防線 F
對峙,並向警方擲物;有人作出拉弓的姿勢42,並在路上燃燒雜物。
G G
H 167. 於 1911 時,有示威者用手推車把磚頭搬到到德輔道西 H
I 218 號外43。 I
J J
168. 於 1916 時,警方已往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電車站向與其
K 對峙的示威者發放催淚氣體44。 K
L L
169. 於港島的另一端,約於 2000 時左右,向東行的示威者已
M M
經到達灣仔克街,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走向銅鑼灣方向,此時
N 有人向擴音器其他示威者示警,大意謂有人在拍照,着其用雨傘及 N
O
口罩遮掩身份45,及通知示威者警方在西環已經出示了橙旗,著有裝 O
備的示威者去呼應;不少示威者回頭走向西環,經過灣仔總警署時
P P
示威者紛紛大叫 “可恥”、“可恥”。更有人在遮打花園附近派發物資
Q Q
及呼籲示威者西環正發生衝突46,要去支援。
R R
S 41
可以分辨出的,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S
42
按:由於畫面像數不足;本席難以確定究竟該人是否有把箭射出
43
見上文 PW3 的證供簡述
T 44
見 P81 OS 2 蘋果 fb live 及 P81 OS5 icable T
45
“有人影相,戴番口罩” “請大家落雨開遮”
46
“打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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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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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有人更或中環置地廣場對開為其他示威提供保鮮紙及協
C 助他們用以包紮手臂及包紥紙板以作盾牌。 C
D D
171. 到了林士街,已有人膠欄柵封路,以電車站用作物資分
E E
發點47。
F F
干諾道中西行線摩利臣街口
G G
H 172. 於 1857 時,己有大批示威者集結於摩利臣街以西的西港 H
I
城門口向西環方向推進。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安全帽,有部分以保 I
鮮紙包着手臂,打着傘、拿着自制盾牌、把馬路鐵欄拆下、以彈弓
J J
及以閃燈射向正在行人天橋上戒備的警員;更有人用噴漆在花糟噴
K 上侮辱性的口號48。 K
L L
173. 同時,大批示威者合力把多個水馬推到摩利臣街 。示 49
M M
威者先而在於干諾道西的西港城門外聚集及設立路障,繼而退入摩
N 利臣街,用強光、藍及綠色的鐳射光射向警員,並向警員投擲磗塊 N
O
等雜物。 O
P P
174. 於 1908 時,摩利臣街街口以及對開的干諾道中西行線已
Q 經充塞了示威人士。 Q
R R
S S
47
見 P81 OS17 立場新聞;000051;由於錄影的片段並無實時紀錄,所以本席衹能根據旁白、
T 錄得的聲音、畫面中可見的天色、街燈是否有點着,就有關時段作出粗畧的估計 T
48
見 P53 PV1 00000 MTS
49
見 P53 P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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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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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於 1914 時,警方向在干諾道中西行線的示威者發放催淚
C 氣體,但未能令其散去,部分示威者拾起落在地上的催淚煙霧彈頭 C
回擲警察方向。部分示威者以自制盾牌、打開的雨傘、行山杖及強
D D
光燈站在摩利臣街街口與警方對峙 。在干諾道中西行線、尤其是近 50
E E
急庇利街的一段亦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F F
176. 於 1928 時,警方向在急庇利街街口的示威者發放催淚氣
G G
體,其時在摩利臣街的示威者先而退入街內;繼而以雨傘、地盤用
H H
的指示牌、圍欄和自街邊拆下的鐡欄集成防線再走出干諾道中;其
I 他示威者亦自急庇利街方向加入。示威者不停敲打硬物作聲,並把 I
雜物搬出干諾道中築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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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177. 於 1958 時,大部分示威者集結在摩利臣街與急庇利街之
L 間的干諾道中西行線。 L
M M
178. 於 2006 時,有一貨車停在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附近,有
N N
人用強光照向警方的攝影鏡頭,有人把打開的雨傘遮掩了該車的車
O 牌及及擋風玻璃,有人拍手,有人使用擴音器似是向其他示威者發 O
話,人群合力自車上卸下了多個裝載貨物的帆布袋之後,貨車在示
P P
威者的指揮及協助之下倒車離開。現場不停有人叫口號 。雖然警方 51
Q Q
多次發放催淚氣體,但人群未有因此散去。
R R
S S
T T
50
P53 PV1 00000 MTS 00000 7:15:31 pm
51
可以分辨出的是 “時代革命”
U U
V V
- 51 -
A A
B B
179. 於 2028 時,警方發放的催淚氣體,已經籠蓋摩利臣街對
C 開的整條干諾道中;警方一邊推進,一面出示黑旗52。 C
D D
180. 於 2031 時,摩利臣街內聚集了大批示威者以長竹枝堵路
E E
與警方對峙:期間更有人把一載滿紙皮的手推車點燃,推向警線方
F 防線,但為路上雜物所停下,最後為消防員撲滅。現場有人高呼 F
「光復香港」。警方多次發射催淚氣體予以驅散,示威者中有人把
G G
催淚氣體彈頭擲回警方 。 53
H H
I 摩利臣街至德輔道中路段54 I
J J
181. 於 1900 時開始,已陸續有示威者在摩利臣街轉角的德輔
K 道中聚集,並不停來回摩利臣街:有人手持自制盾牌走向摩利臣街 K
L 方向、也有在整理頭盔等裝備,有人把傘掛在路邊鐵欄,讓其他示 L
威者隨意取用、亦有互相幫助用保鮮紙包上手臂;有示威者用瓶裝
M M
水為其他人洗眼;更有示威者扛着一袋袋的物質分派予其他示威
N N
者。
O O
182. 於 19:28:46 時,有人派發黃色的安全帽及瓶裝水。
P P
Q 183. 於 19:55:10 時,大批示威者由摩利臣街方向走回德輔適 Q
R
中,有部分坐在路邊讓其他示威者用水沖洗眼部。有人把整箱瓶裝 R
水放路邊,亦有人指揮其他人走向急庇利街方向。
S S
T 52
P65 OS22 now 直播台 T
53
見 P81 OS5 i-Cable 新聞 以及 P81 OS6 RTHK
54
見設於啟德大廈向德輔道中一邊的閉路電視 P74, CCTV CH2
U U
V V
- 52 -
A A
B B
C 184. 於 2005 時開始,示威者由禧利街方向合力把有長有短的 C
竹枝沿德輔道中搬進摩利臣街,有人用雨傘敲打金屬路牌,亦有多
D D
人 一 邊 打 着雨 傘 , 一邊 合 力 把長 竹 枝搬 往 來 摩 利臣 街 方 向。 於
E E
20:43:01 時有示威者展示一張外形和展示方式都跟警方使用的警告旗
F 幟極之相近的旗號以指揮示威者動向。 F
G G
185. 於 21:21:40 時,大部分的示威者都己撒離摩利臣街及德
H 輔道中交界,祇有約 10 人用繩綁在街燈之間,結成絆索後才離去。 H
I 於 21:36:22 時,警方人員自摩利臣街方向走入,將絆索拆除然後繼 I
續向急庇利街方向推進。
J J
K 186. 至了 21:40:06 時,所有的示威者都退出閉路電視鏡頭之 K
L 外,偶爾有些穿着普通衣服、沒帶裝備、掩着鼻子走過的普通市 L
民。 畫面亦可見不時有些裝扮及行動都與其他示威者不同的人仕在
M M
示威者中間掩面穿插走過:見 19:29:25,一個短頭髮、粉紅色背心
N N
短褲,背著手袋的女子怱怱穿過人群離去。於 19:29:42,另一穿淺
O 色短袖襯衫手挽黑色袋的人走過。 O
P P
干諾道中自摩利臣街到急庇利街的路段 55
Q Q
R
187. 於 2043 時,至少有 200 名以上56 示威者充塞在摩利臣 R
街、 急庇利街及兩條橫街之間的干諾道中路段,以圍欄、木板、路
S S
T T
55
見 P81 OS5 i-Cable 新聞 推算時間 20:43:40-21:03:03,P55 PV3 7:40:12 PM-7:49:20 PM
56
根據本席目測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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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A A
B B
牌以及交通筒築起的路障佔據了急庇利街對開的干諾道中 4 條線,
C 把一個以 3 塊鐵欄用索帶結紮成三角形的架構合力推向急庇利街方 C
向、用強光射向警員;並一邊敲物作聲,一邊在打開的雨傘、拆下
D D
的路牌所遮掩之下,向警方投擲雜物及落在示威者附近的催淚氣體
E E
彈頭。
F F
德輔道中由文華里到林士街的路段57
G G
H 188. 由 PW3 所帶領的警隊轉入德輔道中前行到急庇利街後稍 H
I 事停留;其時示威者已經集結在禧利街:蹲在拆下的交通標誌,上 I
書 “自由”、“香港”、“革命” 字樣的自制盾牌、以膠板木板以及張開
J J
的雨傘組成的路障,更敲打硬物製造燥音。
K K
L 189. 警方口頭警告著其疏散,發放催淚氣體及繼續向前推 L
進: 示威者先而稍事後退,繼而再次聚集、以雜物建立防線、以強
M M
光/鐳射光射向警方、投擲雜物、敲打硬物以助聲勢、叫政治口號
N N
及出口侮辱執法人員。
O O
190. 於 9:47:38 PM,有濃煙自文華里冒出(即特別戰術小隊
P P
快速推進文華里之時),同時有大批示威者自文華里在德輔道中的
Q Q
出口湧出,加入聚集在德輔道中的示威者。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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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74 CCTV 4, CH2 及 P76 CCTV6, CH 4 8:52:21-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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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A A
B B
急庇利街58
C C
191. PW4 沿著干諾道中向東推進,並在急庇利街留守了半小
D D
時。
E E
F
192. 於 2113 時,警方自摩利臣街向東推進至急庇利街口約 20 F
米左右,向在前聚集的示威者發射催淚氣體後,隨即繼續推進。示
G G
威者有人打著雨傘聚集於急庇利街口,有人敲打硬物作聲。警方與
H 示威者之間的行人道有以長竹枝、垃圾桶、交通筒、木製運貨物平 H
I 台及其他雜物堆放而成的路障。 I
J J
193. 警方發出口頭警告、出示黑旗,然後發放催淚氣體。至
K 少有 3 次有物體自示威者方向拋向警方、落在竹棚搭成的路障後着 K
L 火燃燒,現場錄得玻璃破碎的聲音。亦有人多次以玻璃瓶摔向警 L
方, 後者以手擲式及發射式催淚彈向示威者發放。
M M
N 194. 警方推至急庇利街時,示威者退守至禧利街,以雨傘阻 N
O
擋警方的催淚氣體,並繼續大聲敲打硬物。街上滿佈竹枝、雨傘、 O
頭盔、玻璃碎、推倒的交通筒等雜物。於 9:29:01 pm,一些手拿攝器
P P
材、穿黃包背心及戴有安全帽的人則貼著商店的閘門在警察與示威
Q Q
者之間。
R R
195. 警方在急庇利街近德輔道中的出口留守,不停喝令記者
S S
離開:9:33:21 pm。
T T
58
P58 PV6 9:13:50,P82 OS6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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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A A
B B
C 196. 鏡頭中不時見到有些不論衣著、裝備、年紀、外貌及行 C
動都與典型示威者不同的人走過急庇利街以南的路段:見
D D
9:38:13 pm。
E E
F
197. 於 9:45:28 pm,有大批警員沿德輔道中經過急庇利街向 F
林士街方向推進。
G G
H 198. 於 9:49:55 pm,PW3 與其帶領的小隊,轉回干諾道中繼 H
I
續向林士街推進。 I
J J
摩利臣街與禧利街之間的一段干諾道中59
K K
199. PW5 領隊沿干諾道中由摩利臣街向林士街掃蕩,於 2130
L L
時進入禧利街向南組成防線封守了約 30 分鐘,期間與示威者相隔約
M M
30 米。
N N
200. 於 2132 時當警員到達禧利街交界時,部分警員右轉入禧
O O
利街。
P P
Q 干諾道中文華里口交界60 Q
R R
201. 約於 2000 時開始,已有多人集結在文華里口,一起建立
S 路障:除了搬交通筒、垃圾筒,以手推車運送鐡枝、圍欄送到文華 S
T T
59
P66 PV14 00000 MTS 9:32:20PM
60
P73 CCTV3 CH 1 195747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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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A A
B B
里口,更有人在禧利街及文華里之間的行人道用 3 塊拆下的鐵欄以
C 索帶紥成個三角柱形的障礙物,將之推向禧利街方向。 C
D D
202. 有人自德輔道中方向推來水馬、搬來大批長竹枝到干諾
E E
道中,有序地把竹枝排好,用索帶紥成一個竹棚以建造路障。鏡頭
F 可見有女子派發索帶,並有一帶鴨舌帽穿灰褲的人作指揮狀61。 F
G G
203. 有示威者手執一束索帶,指揮其他人擺放路障 。 62
H H
I
204. 大約於 2030 時,大批示威者自禧利街湧至。 I
J J
205. 畫面可見文華里內煙霧離漫,並可聽見硬物互擊的聲
K 音。 K
L L
206. 於 2137 時,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文華里口,躲在盾牌雨傘
M M
之後,以強光射向已到達文華里出口的警員。
N N
207. 自禧利街口可以看見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在文華里口 63 以
O O
雨傘、盾牌抵擋警方防線,示威者用閃光照射警方、用長竹紥成棚
P P
架、搬來交通筒、木板、竹枝等雜物在文華里口的干諾道中架起路
Q 障。人聲、呼喝聲、敲打聲、催淚氣體發放時的爆炸聲亦不絕於 Q
耳; 有人不停揮動一張美國旗、用鐳射光照向在林士街天橋戒備的
R R
警員。
S S
T 61 T
P65 PV3, 00000 (8:11:19-8:16:16 pm)
62
P65 PV3 00001 (8:26:10 pm)
63
P66 PV14 00000 (9:32:19 pm)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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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A A
B B
C 208. 於 21:14:57 時,部分警員穿過防線走到文華里對開的石 C
壆前,部分站在石壆上向文華里內發放催淚氣體、出示橙旗、並以
D D
強光照向文華里內。於 21:45:44 時,有警員開始衝入文華里內。文
E E
華里內的示威者往德輔道中出口奔逃。
F F
209. 約於 2137 時64,有上百的示威人士聚集在干諾道中文華
G G
里口離干諾道中約有 8 米之處,最前的一排(約有十來人)蹲在自
H 制的盾牌、打開的雨傘之後,後面的約有的十多人,亦是躲在打開 H
I 的雨傘之下,其中有多人在文華里內(包括蹲在第一排的一名以短 I
棒敲地的示威者)及在干諾道中有節奏的敲打硬物作勢、亦有人用
J J
強光照出向德輔道中方向。
K K
L 210. 於 21:37:55 時,示威者自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淹到另一 L
端出口65,不時有些手執攝影器材、穿黃色背心的人,走過聚集人群
M M
之前、圍站在干諾道中的行人道及文華裡外行人道貼近建築物之
N N
處。
O O
211. 於 21:40:12 時,警方在干諾道中天橋底向文華里方向展
P P
示黑旗之後,開始發放催淚氣體。有多輛閃着警告燈及響著警號的
Q Q
警車停在干諾道中,警員亦防線內用強光燈照入文華里和處於永安
R 中心外的示威者。文華里的示威者把盾牌雨傘及交通筒移近巷口, R
後面的示威者亦步亦趨的跟在後面。於 21:43:07 時,有人把落在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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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推算時間,見 P81 OS21 大紀元 的高清錄影 00:00
65
近中國銀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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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A A
B B
華里口的催涙氣體彈頭拾起,回擲向警方防線或用交通筒把彈頭掩
C 蓋。此時大量催淚氣體被風送入文華里,並為現場的燈光照得通 C
明。 示威者站後稍為後退,然後再蹲下組成防線。
D D
E E
212. 於 9:43:10 PM 整條於永安中心對開的干諾道中西行車線
F 為示威者及其所搭建的竹棚路障所佔據,大部分示威者以竹棚、木 F
板、路牌、交通筒推成屏帳;敲擊聲、警號、發射催淚氣體、橡膠
G G
子彈的爆炸聲、警方以揚聲器發出的警告聲、手持長盾頓地的聲
H H
音、 示威者敲打硬物之聲不絕於耳。
I I
213. 文華里內的示威者打着雨傘,手拿圓形交通標誌改裝成
J J
的盾牌,自牆角探頭望警方在干諾道中的防線,把催淚氣體彈頭回
K K
拋落在干諾道中地上,催淚氣體被風吹入文華里,為來自示威者的
L 強光及鐳射光及來自警方的強光及警車所車頭燈、紅藍閃燈照得通 L
明如白晝66。
M M
N N
214. 於 2147 時,在警方密集地發放了一輪催淚氣體之後,一
O 批特別戰術小隊的成員衝入文華里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其他的警 O
員越過文華里口,把永安中心外的路障拆除,沿著干諾道中往林士
P P
街方向掃蕩。原本在路障之後的示威者退後到林士街聚集,大部分
Q Q
示威者打着傘、以強光及鐳射光射向警方67。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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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見警方在進入文華里進行拘捕之前的錄影 P66 PV14 MTS 00003
67
P62 PV10 00004, 00005 9:47:43PM - 9:48: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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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A A
B B
215. 警方在文華里成功清場之後,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並無
C 散去:於 2200 時,部分示威者走上永安中心入對開的汽車天橋竹 C
支、 路牌等雜物堵路,並把雜物向在地面的警員拋擲68。
D D
E E
文華里於干諾道中的出口69
F F
216. 設於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設立的閉路電視紀錄鏡頭 CH1 是
G G
文華里口斜指向德輔道中,其紀錄時段為 19:50:47 至 21:48:51。以下
H 的是本席觀察所得之大要:— H
I I
(a) 由 19:50:47 時開始,已有示威者集結,示威者合作
J J
用 手 或 用 手推 車 把 堵路 用 品 如木 板 、膠 欄 、 路
K 牌、 垃圾桶、交通局欄桿及長竹搬往干諾道中方 K
L 向。於 2000 時左右,示威者越來越多,大部分戴 L
着頭盔、眼罩、過濾式口罩及手套等個人裝備,
M M
部分舉起張開的雨傘。於 21:04:14 時,文華里已水
N N
洩不通。
O O
(b) 於 20:14:59、20:18:30、20:18:40 時街上有人派發護
P P
目罩、過濾性口罩及咭片等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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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見 P54 PV2 00001 MTS 22:08:43。
69
P71 CCTV 1 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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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c) 於 20:27:44 時,示威者合力在文華里口用竹支紥成
C 腳架,使用竹棚製作路障,然後將之搬往干諾道 C
中方向。
D D
E E
(d) 於 20:30:23 時以後,示威者、結紥竹支的團隊及竹
F 枝等雜物差不多佔據了整條文華里的行車路及兩 F
邊行人路;在不同時段有示威者指示其他人退入
G G
或走出文華里。有人向示威者多次出示藍旗 及黑 70
H H
旗71、或舉手指示。
I I
(e) 示 威 人 群 在接 着 的 半小 時 不 斷的 同 步湧 前 和 退
J J
後, 然後再重組防線再推前;當中可見有示威者
K K
手持磚塊擲出文華里、亦有人手持長弓、竹枝及
L 自制、分別上書 “時代”、“革命”字樣的自制盾 L
牌, 以閃燈射自文華里射向干諾道中。
M M
N N
(f) 自 20:44:23 時開始,文華里的示威者開始以硬物敲
O 打大廈牆身就商店閘門及地面。 O
P P
(g) 示威者中有人持向外反出的雨傘站在向着干諾道
Q Q
中的最前線。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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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上印有“慢慢後退”字樣
71
上印有“前面有衝突,各位小心”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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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h) 於 21:00:35 時,示威者在其他人打開的雨傘的遮擋
C 下,合力強行把種在左邊行人道的路牌搖幌、扳 C
倒,然後把撬鬆的磚頭掘起、敲碎及用手推車運
D D
走。
E E
F (i) 於 21:19:35 時,示威者橫排在文華里口的行車道和 F
兩邊行人道,以雨傘、長竹、路牌、紙皮及自制
G G
盾牌等組成多重防線,並有人自文華里內以強光
H H
及鐳射光射出干諾道中方向。
I I
(j) 當示威者防線退後時,於 21:37:04 時有手持攝影器
J J
材及身穿黃色背心的人走在示威者的防線前出現
K K
或貼站在兩邊大廈、隨着示威者防線進退之外。
L 至少自 2000 時開始,文華里可以見到的人,不論 L
其 年 紀 、 衣服 、 裝 備和 舉 動 都與 其 他示 威 者 相
M M
同。
N N
O (k) 約於 2138 時,示威者在文華里口再以雨傘、木 O
板、 盾牌重組成防線、最前線的蹲在地下敲地作
P P
出燥音,向干諾道中擲磚及射強光,並伺機向前
Q Q
逼進,但在催淚氣吹入時後退後。
R R
(l) 於 2144 時,示威者佔據了整條文華里口的行車路
S S
與行人路,蹲在打開的雨傘之後,並貼近右邊大
T T
廈,以之作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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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A A
B B
C (m) 於 21:46:46 時示威者防線向後退,當中有人拉弓作 C
射箭狀,有人向干諾道中方向拋擲雜物。
D D
E (n) 於 21:47:02 時特別小隊開始衝入文華里之畤,示威 E
F
者已退到該段橫街約三分一之內。 F
G G
217. 相關的情況亦可在警方錄影 P55 PV3 見到。
H H
設於永安中心外的防線至林示街
I I
J J
218. 這是永安中心防線的後方:有示威者拖着一個行李箱一
K 樣大小的擴音機在永安中心對用的馬路來回向其他示威者示警、發 K
出指令及調動。有人口頭向其他示威者示警;有人以小瓶裝的液體
L L
為一些貌似為催體氣體所影響的人冲洗眼部 。 72
M M
N 文華里於德輔道中的出口73 N
O O
219. 永安中心在文華里於德輔道中的出口設有另一閉路電視
P 鏡頭,錄得永安公司的側門旁聚集了大批示威者,但該鏡頭旋即為 P
Q 示威者干擾而不能正常操作。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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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見 P81 OS 17 立場新聞 005604,005703 P81 OS19 立場新聞 000929
73
P71 CCTV1 CH5,20:49:52-2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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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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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絡下載的錄影片段74
C C
220. P81 的拍攝者身在德輔道中,把鏡頭指向文華里。
D D
E 221. 約於 2132 時,整條文華里內摩肩接踵,站滿了示威者, E
F
擠擁程度就和年宵花市一樣。絕大部分都戴有安全帽、用保鮮紙包 F
上頸及手臂。街上有人高舉雙手指揮人流,分派物資(瓶裝水),
G G
有人叫 “1!2!1!2!” 以指揮人群前進,也有人用擴音器帶領人群
H 念誦有港獨意味的政治口號75。有人搬短竹枝、拖扳倒的路牌柱往干 H
I 諾道中方向。有示威者合力把種在文華里行人路上的交通指示標誌 I
柱強行扳倒,其他人則用傘遮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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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2. 鏡頭轉向林士街方向時,亦可見到街上同時擠得水洩不 K
L 通,有人站在德輔道中近文華里的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不同顏 L
色旗幟指揮人群的動向76。
M M
N 223. 在上述的畫面中,示威者不是擠在一起、就是三五成群 N
O
的分開聚集在文華里口,當中看見不到任何不似是示威者的閒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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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74
S P81 OS3 S
75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76
該等指揮旗與警方所用的警告旗在外型、展示及㩦帶方式都極為相似:可分 3 種:藍色:
T 印有 “慢慢後退”字樣,黑色:“前面已發生衝突,各位小心”及白色有紅色綑邊、印有“停 T
STOP”字樣。使用時以雙手各拿一邊的短棒把指揮旗撐開向別人展示,其餘時間捲起放在
特製的背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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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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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華里到林士街的一段干諾道中77
C C
224. 於 19:56:59 時,相類打扮的示威者(雨傘、頭盔、眼
D D
罩、 過濾式口罩、手套以及黑衣黑褲)已在林士街築起橫跨整條干
E E
諾道中西行線的路障,拆除路邊的欄杆以設置路障,用噴漆污損在
F 街上的電箱78。 F
G G
225. 他們的行為亦大致相同:在防線之後聚集,用雨傘等雜
H 物以掩飾及防衛,以鐳射光射向警方。 H
I I
226. 於 9:47:38 時,部分警員沿着干諾道中橫過文華里,把永
J J
安中心對開的路障拆除、在林士街口與已經分別退入林士街及林士
K 街天橋底的示威者對峙。其時示威者已在林士街向干諾道中街口以 K
L 水馬及鐡欄等雜物築成路障,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及出示旗幟, L
而示威者則以強光和鐳射光回報。部分示威者用竹枝、路牌等雜物
M M
把永安中心對開的干諾道中行車天橋堵塞;向下發射彈珠、並把路
N N
牌、紅色漆油彈及其他硬物自天橋向在干諾道中地下留守的警員投
O 擲,部分警員的綠色製服亦因而被潑上漆油79。 O
P P
227. 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越來越密,但特別戰術小隊尙未進
Q Q
入交華里掃蕩之時,大批本來在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後面的示威者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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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77
P71 CCTV1 CH2 T
78
“狗官”
79
見 P81 OS2 065809,P81 OS18 02:51:03 及 P54, PV2 00001 MTS 及 P57 P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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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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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向後退向林士街,用雜物建起路障、堵塞林士街,本來在林士
C 街行駛的車輛要得到示威者放行才可慢慢駛離8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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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於 10:26:49 時,警方開始向林士街內的示威者發放催淚
E E
氣體。
F F
229. 於 11:12:40 時警方開始推進及驅散在聚集在林士街的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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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 。 81
H H
I
林士街 I
J J
230. 於 20:50:55 時,設置於永安中心德輔道中及林士街街口
K 的閉路電視紀錄到大批示威者在林士街聚集,但 8 分鐘之後閉路電 K
視鏡頭為示威者破壞82。
L L
M M
文華里及林士街之間的一段德輔道中83
N N
231. 於 19:01:57 時,部分示威者正沿著德輔道中走向文華里
O O
方向,並把竹棚、欄杆、圍板等物搬入。於 20:56:09 時,大批示威
P P
者在這路段或坐或站聚集在這路段。
Q Q
232. 於 20:56:29 時,閉路電視鏡頭 CH4 為示威者遮蔽。
R R
S S
80
P57 PV5
T T
81
見 P63 PV11
82
P71 CCTV1 CH3
83
P71 CCTV1 CH4
U U
V V
- 66 -
A A
B B
示威者在有關地區的合作
C C
233. 除了大部分示威人仕都用上相類的衣飾和裝備以外,他
D D
們每次在不同的地區的行為、與警方的對峙、衝突都如出一轍。從
E E
錄影片段中,亦可見到在不同的時段,有不同的示威者作類似的行
F 為及分工合作的情形。以下是部分例子:— F
G G
(a) 在有關地區與每次與警察對峙時,示威者都以雜
H 物造成防線,手拿雨傘及盾牌以阻擋催淚氣體及 H
I 橡 膠 子 彈 ;敲 打 雜 物以 壯 聲 勢, 拋 擲磚 塊 、 水 I
瓶、 竹枝甚至是汽油彈等雜物、叫口號、出言挑
J J
釁及乘時把障礙物向前移;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
K K
或橡膠子彈時, 會稍為後退,把催淚氣體彈頭用
L 水淋熄,用物件蓋着或拾起回擲向警方;然後又 L
重組再向警方口頭挑釁,拋擲硬物及再企圖向前
M M
移;直到警方發放催淚氣體又稍為後退,情況反
N N
覆循環下去。這些情況幾乎每個證人都有提及,
O 亦在不同的攝錄片斷反覆出現。 O
P P
(b) 合作起路障:每次起的臨時路障,都是不同的人
Q Q
搬來不同的物料築起。如果物料的體積過大(如
R 搭棚用的長竹枝、用 3 塊鐵欄紥成的三角柱形路障 R
等等),會有多人一同合力搬運,亦有人指揮及
S S
分派索帶合作鞏固路障84。
T T
84
例如在德輔道中近摩利臣街口以及在文華里附近的路障。
U U
V V
- 67 -
A A
B B
C (c) 分派物資:在有關地區的不同地點,都有人搬來 C
一袋袋的物資分派與其他示威者,其中包括分派
D D
頭盔、手套,護目鏡等物85;於 2040 時,位於德輔
E E
道中近摩利臣街的電車站被佔用作為物質分發中
F 心86;於 2008 時,於干諾道中近摩利臣街有一貨車 F
停下,其車牌為打開的雨傘擋着,街上的示威人
G G
士在合力把車上貨資卸下之後,更指揮其他人士
H H
避開,好讓貨車退後駛走87。
I I
(d) 互相鼓勵:於對峙期間,示威者不停以硬物敲打
J J
發聲以助聲勢,並向警方出言侮辱、向其挑釁,
K K
着其獨個兒與示威者一對一的比拼88。
L L
(f) 互相協助
M M
• 傳遞磚頭,於 2115 時干諾道中近文華里 。
89
N N
• 搬竹枝堵塞信德中心停車場90。
O • 搬長竹枝及紥制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以及林 O
士街堵路的竹棚。
P P
• 分派蒸溜水或瓶裝水,並協助其他人洗手及
Q Q
臉,以舒緩催淚氣體所帶來的不適91。
R R
85
見文華里 P71 CCTV1, 20:14:49-20:38:08
86
S P74 CCTV4 S
87
P82 OS22 NOW 直播台
88
“出來隻抽”
T 89
見 P82, OS22 Now 直播台 T
90
見 P82, OS22 Now 直播台,2117 時
91
見 P74 CH2 P80 CCTV 10 CH 7
U U
V V
- 68 -
A A
B B
C (g) 互相掩護:示威者在不同的時段用雨傘、膠紙等 C
物把裝在建物門的閉路電視鐘頭遮擋92,亦有個別
D D
示威者右作出不法行動時,為其他示或者以打開
E E
的雨傘掩護。
F F
(h) 使用輔助工具指揮人流:在示威者中間,除了不
G G
時見到有人以手勢指揮其他示威者的行動,更在
H 不同的地點見得有人使用輔助工具。 H
I I
(i) 旗號:在有關地區內的不同的地點,都可以
J J
看見示威者配備及使用有無論在設計、外
K 貌、 收藏及展示方法都與警方使用的警告旗 K
L 幟相類的旗幟向示威者展示,以指揮人流。 L
根據錄得影像,示威者有三種旗:
M M
N • 藍旗: 印有 “ 慢慢後 退 Back Away N
O Slowly” 中英文字樣 O
P P
• 黑旗: 印有“前面已發生衝突 各位小
Q 心 Conflict Occurred Be Careful” Q
R 中英文字樣 R
S S
T T
92
見 P80 CCTV 10 CH2 20:15, P71 CCTV1 CH3, CH4, CH5 及 CH8, 20:52-2054 時段,P77 CH2,
CH7, CH8, 21:04-21:07 時段
U U
V V
- 69 -
A A
B B
• “停”旗: 綑紅邊的白色旗號,上印有
C “停 STOP” 中英字樣 C
D D
以下的是示威者使用旗號的時間和地點:
E E
F • 於 9:13:07 pm 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外的路 F
障附近93。
G G
H • 於 20:43:48 時摩利臣街近德輔道中,有 H
I 兩名示威者分別出示黑旗和藍旗指揮示 I
威者94。
J J
K • 於 20:27:43 時當人流自摩利臣街轉入德 K
L 輔道中向西行之時,有人出示藍旗指揮 L
95
。
M M
N • 於 20:45:08 時有救護車沿德輔道中駛近 N
O 摩利臣街,一名示威者指示其他示威者 O
走開,亦有另一名示威者出示藍旗96。
P P
Q • 於 20:47:21 時有一示威者在德輔道中近 Q
R 摩利臣街口背着一個與警方所用的設計 R
S S
93
P57(PV5 00000)
T 94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T
95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96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U U
V V
- 70 -
A A
B B
相近、可存放 3 枝旗的背袋,把一支藍
C 旗交予另一位示威者,然後跪下,讓由 C
後者把一張捲起的旗插入掛在其背的旗
D D
袋 。
97
E E
F • 於 9:13:17 pm,9:13:17 pm 干諾道中永安 F
中心外的路障附近98。
G G
H
• 於 9:44:14 pm,9:40:59 pm 干諾道中永安 H
I 中心外的路障附近99。 I
J J
• 於 9:43:55 pm 德輔道中禧利街街口,有
K K
人爬上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藍旗100。
L L
• 於 9:44:21 pm 德輔道中禧利街街口,有
M M
人爬上電車站頂向示威者出示停字旗、
N N
藍旗及黑旗指揮示威者的動向101。
O O
(ii) 揚聲器:示威者用以指揮其他人的動向
P P
Q Q
R R
S S
97
P74 CCTV 4, CH 2, 鏡頭設於摩利臣街德輔道中街口望向急庇利街方向
98
P57 PV5 00000
T 99 T
P65 PV13 00000
100
P65 PV 13 00000
101
P65 PV 13 00000
U U
V V
- 71 -
A A
B B
於德輔道中,用以指示其他示威者在德輔道
C 中走向急庇利街 102 、轉走向禧利街 103 或停 C
止 104前進。
D D
E E
(iii) 對講機105。
F F
(iv) 雨傘:事發之時,是一個晴朗的夏天晚上,
G G
並無使用雨傘或雨衣必要。示威者在有關地
H 區內,使用雨傘除了用來制造路障之外,更 H
I 用來遮掩其活動、身份,及作為投擲的武 I
器、 以致對抗警方的催淚氣體及膠子彈之
J J
用。 更有示威者使用雨傘指揮其他示威者行
K K
走方向 106。
L L
(v) 個別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不同的地點出現,
M M
例如一名手持長弓的男子先而自西港城外出
N N
現107,轉而沿着德輔道中走向急庇利街 108,
O 並在警方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之前,在文華 O
里口多次出現 109、更有示威者在文華里內作
P P
Q Q
R R
102
P76 CCTV6,19:58:13,21:26:03
103
P76 CCTV6,20:33:07
S 104
P76 CCTV6,20:41:16 S
105
P76 CCTV6,20:09:36,20:33:07
106
P76 CCTV6,21:37:58
T 107 T
P82 OS 22 20:44:21
108
P76 CCTV4 CH4 21:28:03
109
P80 CCTV10 CH7 21:38:03-21:45:04
U U
V V
- 72 -
A A
B B
拉弓狀 110 ,而警方事後在文華里內拾得長
C 弓 111及木箭尾112。 C
D D
(vi) 除了口頭及噪音侮辱及挑釁警方之外,示威
E E
者在每次的對峙時都會使用強光、閃光及鐳
F 射光以挑釁就騷擾警方人員、影響其視力及 F
錄影器材的運作。
G G
H 234. 當然,個別人士在有關地區內不同地點出現,不可作為 H
I 證實個別被告人罪責的證據,但足以佐證在警方防線未推及前,有 I
關地區的人流如潮水一樣起落來回,部分人士在有關地區內出現,
J J
亦非偶然。
K K
L 235. 從上述的觀察,本席認為至少由摩利臣街開始,示威者 L
的行動皆建基於與執法人員對抗的共識;他們主要在港島的主要通
M M
道上(即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設立路障阻止警方迫進;在對峙期
N N
間、 向警方投擲雜物、叫口號及口頭向警方挑釁、乘機把路障向前
O 移,當警方口頭及以旗號警告、以橡膠子彈及催淚氣體迫其後退, O
示威退後並進入橫街暫避。橫街也會被用作運送、分派物資、暫時
P P
休息及檢查裝備的地方。
Q Q
R R
S S
T 110 T
P71 CCTV1 CH1 21:45:07
111
P43
112
P44
U U
V V
- 73 -
A A
B B
236. 而警方的對策是沿著兩條主要通道推向中環方向,並沿
C 途把橫街封守以防止示威者藏匿在內,待警方防線推過之後向警方 C
自後攻擊,或繼續向西環推進。
D D
E E
共同目的
F F
237. 示威者每次與警方對峙和衝突過程,都有大致相同的模
G G
式:
H H
I
(i) 每 次 衝 突 都涉 及 多 於三 個 示 威者 ; 他們 分 工 合 I
作, 合力或用手推車搬來長竹枝、水馬、圍欄、
J J
路牌、交通標誌、交通筒堆疊結紮成防線,在上
K 面擺放雨傘、標語、自制的盾牌以作遮擋,在後 K
L 面一邊用硬物敲打以助聲勢、一面叫囂帶有政治 L
色彩、港獨意味的口號、對警察出言挑釁 113 、閃
M M
光及鐳射射向警方,把催淚氣體彈頭回擲、向警
N N
方投擲磚塊、竹枝、雞蛋、雨傘、顏色水彈水瓶
O 甚至汽油彈等雜物、俟機把障礙物推前及向警方 O
推進等等行為。
P P
Q Q
(ii) 警方則以長盾牌放在身前平排成一防線,向示威
R R
者呼籲警告著其疏散、出示不同𣄃號要求對方疏
S 散或警告會開槍(橡膠子彈)之後,向示威者方 S
T T
113
例如向警員叫陣,挑釁與之單獨摳:“過來丫”、侮辱(“死黑警”);以強光
U U
V V
- 74 -
A A
B B
向發放催淚氣體或橡膠子彈,然後向前進逼,把
C 示威者叫留下的路障移開然後停下。 C
D D
(iii) 此時大部分示威者會後退,用雜物及雨傘等重組
E E
防 線 , 伺 機把 障 礙 物推 前 , 重覆 之 前描 述 的 過
F F
程; 有部分示威者會用水把催涙氣體彈頭淋熄、
G 用交通筒將之掩蓋或拾起彈頭擲回警察防線。 G
H H
238. 示威者的行動,在整個有關地區之內可能各有些微的不
I I
同,但當中卻有清楚的聯繫:他們與警方對峙,設立路堵,向警方
J J
攻擊,其最明顯目的,就是阻止執法人員執行職務。
K K
他人的財物
L L
M 239. 事實上,在示威者未與警方發生對峙之前,他們已經對 M
N 其他人的財物造成破壞:本案並無直接的證供顯示示威者用以設立 N
障礙物的物料從何而來,但部分物料如路牌、被強行扳倒的交通標
O O
柱、被撬起後擅自搬走的磚塊,以至垃圾筒、交通筒及行人道鐵欄
P P
等財物皆為政府以公帑購置的公用物資。
Q Q
240. 再者,以常理推度,普通人不會或可能自行購買及/或
R R
攜帶搭棚用的長竹枝、工地用的圍欄、指示牌及水馬等笨重的物料
S S
到有關地區用作示威的道具。唯一推論,是示威者在未得批準之下,
T 自行從附近路旁及附近地盤搬走挪用。示威者擅自挪用這些物品的 T
行為,已經破壞了他人財產。
U U
V V
- 75 -
A A
B B
C 241. 當警方向示威者一再發出勸籲及警告之後,後者不但不 C
退,反而組成防線與之對峙、更敲物造勢、出言侮辱挑釁、以硬物
D D
向警方投擲及乾脆以各種方式向警隊防線施襲及進迫;到了這個地
E E
步,已是遠遠超出法律賦予的自由,而是赤裸裸的以暴力抗衡執法
F 者,其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及事實,亦已無可爭議。 F
G G
242. 有關地區內的行車道幾乎沒有公共交通工具或私人汽車
H 行駛,示威者更利用泊在有關地區內的汽車作為掩護,任何人、尤 H
I 其是車主,也會擔心這些汽車會變成雙方交火的犠牲品。 I
J J
243. 本席認為,至少當示威者在自西環被迫退而聚集至摩利
K 臣街附近之時,該地已發生暴動。 K
L L
244. 到了各示威者分工合作建立防線與警方對疊,很明顯是
M M
基於同一目的,就是抗衝警方就其非法集結而執法。
N N
發生暴動的地點
O O
P P
245. 警方人員在成功驅散示威者之後,在有關地區之內不同
Q 的地點搜得大量證物,包括武器、頭盔、手套、口罩等等示威者曾 Q
經使用過或相類似的物品或裝備:—
R R
S S
(i) 文華里內
T 一把已斷的木制箭尾(P43) T
一把約 1.6 米長的紅黑把手的弓(P44)
U U
V V
- 76 -
A A
B B
C (ii) 干諾道中由摩利臣街至文華里 C
一支 82 厘米長鐡通(P18)
D D
一支 1 米長黑色鐡枝(P19)
E E
一支 15 米長黑色鐵枝(P20)
F 一支 15 米長綠色鐡枝(P21) F
兩把剪刀(P22)
G G
一塊被改裝成盾牌的三角形路牌(P23)
H H
自制鐡皮盾牌上寫有‘時代’字樣(P24)
I 一袋波子(P25) I
J J
(iii) 在摩利臣街內 114
K K
一堆燒過的紙皮(P26)
L 兩支削尖、曾經燒過的木箭(P27) L
一條木條(P28)
M M
一個 IKEA 尼龍袋(P29),內有
N N
兩個全新護目鏡(P30)
O 兩支黃色膠棒(P31) O
兩對全新護膝(P32)
P P
三支鐡通(P33)
Q Q
一個燒烤鉗(P34)
R 六條白色鉄架(P35) R
S 一個黑色及銀色鉄鎚(P36) S
一個鋤頭(P37)
T T
114
見根㯫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納入 PW47-52 的證人口供、及其附件 P105-P110
U U
V V
- 77 -
A A
B B
一支黑色行山杖(P38)
C 一袋彈珠(22 粒)(P39) C
一支藍色行山杖(P40)
D D
一支鐡枝(P41)
E E
一個斷開兩截的盾牌(P42)
F F
246. 這些武器及裝備,散見於有關地區內的不同地方,顯示
G G
示威者在上述地點都有出現,並有準備用武力與執法者進行衝突。
H H
I 247. 於本案的證人口供及錄影證供中,都涉及不同的示威者 I
在有關地區之內,使用類似上述的裝備、工具或武器,上述證物,
J J
不但可以作為上述證供的佐證,亦可反映出示威者的行動,像洪水
K K
一樣淹過整個有關地區,當中出的個別對峙和衝突,祇是整體行動
L 的個別切面,不能獨立分拆處理。 L
M M
248. 暴動罪的主要特性,是參與一個三個以上的人以同一目
N N
的聚集一起及作出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聚合的地點本身,並非罪
O 行的主要原素。當然每次衝突,都可以視為一次暴動罪行,但以碎 O
片化的處理方法,不足以全面反映有關罪行的要素。
P P
Q Q
249. 當日警方估計(而從錄影所得的人群流動方向亦可證
R 實),示威者目的之一是湧向西環警署和中聯辦,警方亦因此自西 R
環開始設立防線,於干諾道西及德輔道西向東推,把示威人羣推離
S S
西環。其間產生的每一次對峙和衝突,其形式及過程都大致相同,
T T
U U
V V
- 78 -
A A
B B
而警方的策畧,亦成功地把示威者由西環驅趕入有關地區,再由有
C 關地區的西邊(摩利臣街)將之驅趕到東邊(林士街)。 C
D D
250. 警方在兩條主要通道每次推進之後,都會稍事停留;而
E E
示威者再被逼退之後,會在稍後路段重新整合、構成防線伺機再向
F 警方逼進。 F
G G
251. 當晚在有關地區內並無正常的路面交通,但港鐡仍然如
H 常運作;連貫兩條通道的橫街亦可直接通向山頂方向可供離開有關 H
I 地區。 I
J J
252. 示威者所組成的防線,亦非密不透風:從有關片段中,
K 可見當示威者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與警方對峙之時,仍然有人 K
L (包括穿着黃色背心,手拿相機疑似是傳媒在內)貼着大廈旁邊出 L
入。警方亦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時推進。按理如果有人忽然發現
M M
自己厠身於示威者之間,大可在在雙方對峙這段空檔自行離去。任
N N
何人無辜被困在示威者中間或火線中間的都可選擇沿橫街走向山頂
O 方向或乘港鐡離去。沒有離開是非之地的“無辜第三者”,唯一可能 O
的解釋是不願離去,而非不能離去。
P P
Q Q
253. 這種流動性的對抗行動,其特質是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
R 不同的地點如同遊擊戰一樣或聚或散,而亦可同時在不同的地點與 R
警方發生衝突 115,有些地方可以忽然變得空無一人;再者,有關地
S S
T T
115
例如於 2132 時,示威者同時在禧利街、文華里及永安中心外堵路及與警方對峙及對抗—見
P66 PV14 00002 MTS
U U
V V
- 79 -
A A
B B
區範圍狹小,從宏觀角度審視之下,示威者在某段時間在一些地點
C 沒有出現或特別動作,這並不表示有關地區內沒有發生暴動。祇要 C
在有關地區內有三個人以上聚集作出訂明行為而破壞社會安寧,該
D D
社區都以發生暴動,而在場有意圖及實際參與的人都得負上刑責。
E E
F 254. 示威者的行為是互為配合的行為,其目的亦是一致,個 F
別的衝突及個別的平靜場面皆為暴動罪的特色:本席認為,事發當
G G
日的暴動範圍幅蓋整個有關地區,在示威者在未完全散去及當故有
H H
的活動未能如常進行之前,有關地區一帶依然有暴動發生。
I I
社會安寧
J J
K 255. 警方向示威者發放橡膠彈及催淚氣體以驅散示威者是合 K
L 法地執行其職務,這點無庸置疑。但示威者到達西環或銅鑼灣之後 L
有甚麼打算,本席無從猜度。但當日示威者最明顯的目的之一,就
M M
是抗拒警員執行職務,為此他們不惜堵塞交通和行人道、擅取他人
N N
財物、破壞公物、縱火、辱駡和挑釁執法人員及政府官員、甚至使
O 用言語及實際上的暴力,其共同目的,是意圖令奉公守法的市民不 O
敢干涉,而執法人員亦不能/不敢執行職務。
P P
Q Q
256. 本席認為這些行為會令社會其他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
R 寧會被這些人破壞,或導致其他人受到感染而作出破壞。事實上, R
是次事件擾攘了大半天,令馬路上堆滿雜物、交通堵塞、公私財物
S S
受損毀、市民不敢在有關範圍自由行動、商舖得提早關門、空氣中
T T
的催淚氣體、雜物橫飛、人聲、催淚氣體塑膠子彈所發的爆炸聲;
U U
V V
- 80 -
A A
B B
令大部分市民感到威嚇、害怕受傷而不敢外出、堵路更令私人交通
C 工具及公車皆不能駛入該區、店舖不能如常開門營業、正常的服務 C
不能繼續等等情況,都是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實證。
D D
E E
257. 每次衝突的場面,街上沒有平時慣見的遊人及車輛,警
F 察透過擴音器發出的警告、示威者敲打硬物、叫囂、高呼口號、硬 F
物落地的聲音、警車或消防車的警號、發放橡膠子彈催淚氣體的爆
G G
炸聲,亦可看到催淚氣體所造成的煙霧、為示威者所用的閃光、強
H H
光及鐳射光所照亮。
I I
258. 文華里是一條單程路,至少在 2100 時開始,已有示威者
J J
聚集,並在準備建立路障 116
,身於文華里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有事
K K
故發生。雖然聲音和影像不能傳達警方使用的催淚氣體及胡椒球對
L 人的影響,但從行人掩面而過,示威者互相幫助沖洗臉手的反應, L
亦可以想像得到這些武器會令人感到眼睛皮膚不適。而示威者的行
M M
為,其最直接意圖和目的,是挑釁、侮辱和阻礙執法人員,令後者
N N
不能執法維持社會秩序,而普通市民亦不能如常的外出辦事。
O O
示威者的策畧
P P
Q Q
259. 於 2019 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參加者皆以沒有“大
R 台”、“出於市民自發”自詡。 R
S S
T T
116
見 PW5 的證供
U U
V V
- 81 -
A A
B B
260. 本案亦確實沒有證據顯示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遮打道
C 公園以外發生的事有有單一的主辦組織、精密的計劃和步處、參加 C
人的身份、分工甚至是加入的時段亦沒有清楚或硬性規定;本席也
D D
不會排除當中有人因為目睹衝突場面而臨時加入。
E E
F 261. 但從示威者選用的衣服,裝備的提供及分配、示威者之 F
間的互相協助,示威者的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證據,清楚顯示參加
G G
者是受到某種方式的召喚(例如透過傳媒、網絡紅人或互聯網上的
H H
群組)而決定參與、其目的及行動亦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這由示
I 威者不顧警方警告,徑自分頭湧往銅鑼環及西環就可以開始開辨認 I
出來。
J J
K K
262.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參與是次活動
L 的,都是有共同目的而聚集在一起,他們個別成員的行為,雖然未 L
必有清楚的分工或指示,但都是按照這個共同目的而作出。
M M
N N
263. 本案並無證供可以引申他們行動的最終目的 117;根據在
O 遮打花園的發言人所云118,是次集會的目的是抗議警方在 7 月 21 日 O
的示威行動中採取的震壓手段。但這個理由,解釋不了他們違反法
P P
律、湧出遮打花園、毫不理會警方發出的呼龥及發出的警告、抵受
Q Q
催淚氣體,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
R 力。本席認為其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對抗警方執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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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這點就是親身參與的,也未必清楚
118
見 P81 OS2 萍果 fb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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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示威者的不滿是否有理據,不在本席的職能範籌之內。
C 根據本案的證據,本席認為任何一個成熟合理、智力正常、不會對 C
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反應過敏的人,目睹這個近乎巷戰的場面後,
D D
一定會為個人及其他人身體及財產的安全而担心,害怕他本身或其
E E
他人會受傷、他的個人財物及其他人的財產會受到損失、社會亦不
F 能正常運作:而事實上,至少在有關地區之內,店舖都得關門、行 F
車道沒有車輛、公車電車停駛、馬路圍欄被拆、地上鋪滿磚頭、玻
G G
璃碎、竹枝等等垃圾;通常充塞著香港街道的居民、遊人以及旅客
H H
亦不見蹤影:這都可以證明,至少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晚上七時以
I 後,於有關地區之內,社會安寧實際已經被破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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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個別示威者的行動及擔當角色可能有些不同:例如合力
K K
搬來物料以堆起路障、派發瓶裝水或裝備、站在最前線手拿反起的
L 雨傘以遮擋催淚氣體、以雨傘掩飾他人身份、向警方擲物、處理弄 L
M
熄、或擲回催淚氣體彈頭、甚至是在後排擲物、叫口號的人,其參 M
與方法雖然未必一樣,但其參與之心則一,其行動的目的也是一致
N N
的:當面對警方的封鎖去路、勸龥、警告以至以武力阻止時,示威
O 者的共同目的,就是不惜損壞他人財物、不惜其行動會可能令無辜 O
P 者受到身體傷害、不惜損害其他市民享有所行動自由、使用公共設 P
施的自由,以抗拒警方執行職務。當晚所發生的對峙衝突確已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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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寧,亦即是一場暴動,這點並無可能有任何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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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被告人的刑責
C C
266. 約於 2145 時警方在特別戰術小隊帶頭進入文華里進行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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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及拘捕行動,最後總共拘捕了 17 名人士。
E E
F
267. 文華里是貫通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的 5 條橫街中由西數 F
起第 4 條,全長 53.5 米,闊度約為 9 米119,其總面積約為 481 平方
G G
米,最接近的港鐵站是在禧利街與干諾道中交界。
H H
I
268. 17 名人士皆在有關地區內的文華里內被捕,所以各被告 I
人皆身在暴動現場。大部分被告人被制服的地點,皆比較接近德輔
J J
道西的出口,各人在被制服後,大都被帶到文華里近德輔道中出口
K 的寶軒酒店門外一併處理。各被告人的律師團隊在盤問負責拘捕警 K
L 員之時,都花了點篇幅就目睹、制服個別被告人的正確地點提出盤 L
詁;本席在有需要時會列舉及詳細審視這些提問及答案是否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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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可信性/可否接納有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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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69. 經詳細考慮總體證據之下,本席認為當警員快速推進一 O
條並不寛濶、但充塞著奔走人群的短巷、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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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要求他們精細的記下及紀錄所見所聞及所做的一切,並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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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力範圍之內,相信祇有全方位的音影紀錄設備才可能做到。
R R
270. 正如前面所述,在行動之前至少有半小時文華里內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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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摩接踵,充斥了黑衣示威者,其裝備亦大致相同。根據錄影的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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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兩邊行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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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巷內並無任何非示威者滲雜在內。對着干諾道中文華里口有一
C 排防線,示威者前蹲後站的以打開的雨傘、自制的盾牌、標語及旗 C
幟作為掩護、以強光、閃光及鐳射光照出巷口,一邊敲物作聲,一
D D
邊叫口號、一邊拋擲雜物;隨着警方的行動前後移動。至於對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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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道一邊的出口亦是佈滿其他示威者,三五成群的聚在一起。有示
F 威者以弓箭射出巷口。 F
G G
271. 再加上警方不斷以揚聲器發出警告、出示警告旗幟及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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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不斷地發放催淚氣體;其時人聲、警號、示威者用硬物撞擊、 警
I 員用長盾牌頓地聲、示威者及執法人員互相叱喝、發放催淚氣體的 I
爆炸聲喧聲震天,同時催淚氣體為強光、閃光、鐳射光及警車的燈
J J
光和紅藍閃光照得如同舞台一樣。
K K
L 272. 本席認為,身在文華里內的人士,就是備有整套裝置, L
亦沒有可能聽不到現場的噪音、看不到混亂情況和被燈光照亮的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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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氣體及感受不到催淚氣體對皮膚及呼吸的影響,更沒有可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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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他/她身處於風眼之中。
O O
273. 當晚在有關地區內沒有其他公共交通。17 名被捕人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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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住在有關地區範圍內或其附近。但有關地區四通八達,一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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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參與的人不可能長時間留在該地區之內。
R R
274. 是次聆訊中的 14 名被告人皆選擇不作供;本案亦無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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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據可助裁定或引申任何一位被告人當日出現在文華里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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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例如文華里是他/她回家必經之路,他們正在回家途中;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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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位被告人當晚有必要在文華里出現;或他/她有理由令其不能
C 或決定不離開;而離開並非是不可能的事。從現場錄影中,可見到 C
文華里干諾道中口雖然擠滿人及有人設立防線,其間不斷有人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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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的建築物出入。本席亦無從推測被告人身在暴動現場的主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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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想法。
F F
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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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75. 任何人純粹在場觀看、就是他/她見着不為、不採取任 H
I 何行動制止罪案這單一事實;不會招來有關控罪的刑責。但此人身 I
在現場,是法庭得考慮的細體證供的部分。
J J
K 276. 在他案的判詞中,本席博學的同袍曾提及有人可能為了 K
L 見證歷史時刻而厠身於示威者之間,所以並非與其他示威者有同一 L
目的在場參加集結。這點觀察想當然是有感於該次審訊中所帶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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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而發,不諳該次審訊證據的人,自是不宜置啄;但本案並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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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可令本席就任何一位被告人作出相類的推論。再者,就是本席接
O 納個別被告人是為了好奇、見證歷史時刻而決定留在現場,這也與 O
他/她是否有意參加暴動這點並無相悖。因為他/她可能沒有主觀
P P
意圖參與其中,他/她亦不可能不知道,以相同的裝束及裝備厠身
Q Q
於暴力示威者群中,亦直接鼓勵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聲勢,以人
R 數眾多之利令執法者無法執行其職責,亦令其他市民以為示威者的 R
傷害力比實際為大,更令市民害怕有其他人會受到示威者的行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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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作出類似或更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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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連同私人建築物在內,有關地區的總面積祇是 35,020 平
C 方米。文華里更祇是一條 53.5 米長、9 米濶的橫街,貫通兩條主要通 C
道。當晚自 9 時開始,文華里已經擠滿穿戴整齊裝備的示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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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於 2137 時以後,一個身在文華里的人,無論身處接近任何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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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出口,能要他/她有正常的視力、聽力及擁有其他正常人所有的
F 感觀,也不可能聽不到現場示威者高呼口號及敲打硬物的聲音、警 F
察以擴音器發出的警告、警號、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或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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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射入的強光、警車的警告燈號和發放催淚氣體時的火光及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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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催淚氣體對眼睛、呼吸系統以及皮膚的影響。
I I
278. 本席沒有任何證供可引申任何一名被捕人士剛巧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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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停留在該文華里;而以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唯一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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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所有被捕人士皆選擇留在文華里。
L L
279. 一個剛巧穿有與大部分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剛巧帶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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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示威者備有、可以抵抗警方用以驅散人群的武器的裝備、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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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動亂的中心的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解釋他/她在場原因之
O 下, 惟一可能的推論,就是其在場、其衣服和裝備,都是故意的選 O
擇;就其意圖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他/她和其他示威者聚集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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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反抗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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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衣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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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除非法律上或工作上有特別要求(例如駕駛電單車得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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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盔、又或僱主規定其員工在當值時得穿着指定款式的衣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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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民衣着的款式和顏色是基本自由,社會大眾和法律皆沒有權干
C 涉,亦不應標籤、歧視或污名化這些合法的個人選擇。本席當然亦 C
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款式或顏色自動予以標籖為某一類人;但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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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從一個人就其衣飾、裝備、出現的地方、當時的環境及其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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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情況一併總體考慮然後作出推論其身在現場的意圖。
F F
281. 在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中,的確有很多示威者傾向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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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黑色的衣服;示威者有很多時侯亦被統稱為“黑衣人”,這種稱呼
H H
雖然方便,但不精準。穿黑色衣服的並非一定是參加示威的人。事
I 實上在示威者當中,亦不乏穿著其他顏色衣飾的人。黑色衣物也是 I
長青的時尚選擇,幾乎所有著名的時裝品牌都長期提供黑色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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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時裝配件;穿黑衣亦可以是個人的美學上的選擇。
K K
L 282. 但同是黑色的衣服,可以因為帶有的圖案、裁造的質 L
料、 款式及裁剪不同有不同作用;亦可改變穿著者的外觀,更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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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穿着者的行動;黑衣人這個標籤籠統地把穿著黑衣的人當作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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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不足以形容參加示威的人或被捕人士。本席不同意控方的陳
O 詞,不會因為一個人選擇穿黑色衣服而作司法認知;裁定此人意欲 O
及實際上參與暴動。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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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衣服的顏色衹是法庭得考慮的總體因素之一;其他的包
R 括衣服的款式、配搭、功用、穿著者出現的場合以及其他同場的人 R
所穿的衣服款式顏色,從而推論其作用及穿着者在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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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本席亦接納這些衣服/裝備本身都是大批生產的貨品、
C 市面上應不難買到完全相同顏色、款式及質料的制品。本案亦無證 C
供顯示是次事件由單一組識安排、規定及派發一式一樣的制服,參
D D
與示威的人所穿的衣服的品牌、款式、裁剪、尺碼及質料都會不同。
E E
但就是參與者所穿的衣服來自同一生產商、同一款式及質料的衣服,
F 由於穿着者的身型不同,衣服的新舊、磨損、玷污程度亦不會完全 F
一樣,再加上其他衣物及裝備的配搭和個人外觀(如穿著者的身高
G G
及髪形等等),祇要有足夠數據並細心觀察比較後,就是穿著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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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完全一樣的人,也可以分辨開來。
I I
285. 經過審視各人被捕時所以穿的衣服之後,本席認為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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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衣著和顏色和在有關現場的絕大部分示威者的衣着極為相近。而
K K
其衣着的款式(T 恤長褲和運動鞋)亦有明顯的好處:穿着者都可
L 以行動自如,亦有如穿着保護色,易於混雜在其他示威者中而不易 L
M
引來注目,更可以和其他參與者一起帶來一種認同感,互相鼓勵及 M
令其以為同道者眾多,有足夠實力抗衡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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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裝備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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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部分被告人在被捕之時,帶有如護目鏡、口罩/過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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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冰袖及其他可以統稱為防禦性的裝備。這些裝備本身並非攻
R 擊性工具、亦不違法,本席就這單一事實不會對配帶者作不利的推 R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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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但由於這些裝備及衣著的配搭並非完全一模一樣,所以
C 本席亦可憑該特裝備的款式再加上其他衣飾的配搭,協助辨認出個 C
別示威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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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另一方面,本席又認為這些裝備可以協助配戴者抗衡執
F 法者以催淚氣體驅散的策畧,亦有掩飾身份的功用。帶著這些裝備 F
在暴動現場出現的人,可以令本席推斷他/她們是有備而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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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巧在上址出現;亦可協助引申及可以推論其在現場的意圖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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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I I
認人證供
J J
K 289. 此外,控方就本案的 D1、D3-D6、D8、D11-D12、D14 K
L 及廖天駿等 15 人提供了辨認證供,證明個別被告人在被捕之前在有 L
關地區內有其他活動,以支持其參與暴動的指控。至於其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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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控方祇依賴個別被告人被捕時的情況以及其他在有關地區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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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以圖說服法庭引申他們有參與暴動。
O O
290. 控方總共傳召了兩位證人以證實部分被告人在被拘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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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動態。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就個別被捕人仕在被捕之前的行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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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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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證化驗師 PW63 潘博士
C C
291. PW63 任職於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他的專家身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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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他就本案的 4 位被告人120在被捕時的衣服裝備與擷取來自
E E
公共領域的錄影片段 121的畫面進行模擬測試及比較後,就其測試比
F 較的方式、步驟及結論擬就了一部分被告人 122並到庭就其報告所作 F
的詮釋/結論作進一步解釋。本席會在審視個別有關被告人的證據
G G
時引述及討論其結論。值得留意的,是 PW63 影像分析,是純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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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衣物和裝備的款式和特點;並無考慮個別被告人的外貌或衣物的
I 顏色。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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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盤問之下,PW63 指出影像分析和對比而是一門科學,
K K
並非建基個人意見。他亦同意警方是事先挑選了五名被捕人士、提
L 供了其被捕時的照片、衣物及其他資料以比較和辨認。PW63 衹就其 L
中 4 人的部分衣物作出正面的定論,即某些衣物 “可能”錄影片段中
M M
人所穿戴的衣物, “但亦可能是色調設計相若的其他”同等衣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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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這世界存在完全相同的衣物。
O O
293. PW63 是一位科學家。本席接納他專家身份,認為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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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說,把其測試的結論不偏不頗、按其專業學科的矩條把結論
Q Q
及其達到給論的方法道來:他指出 “有可能”(could have been)已是
R 最高的關聯級別(level of association)。但如果沒有其他佐證,本席 R
認為他的證供不能夠達到刑事案中對控方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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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0
D3、D5、D6 及 D11 T
121
P 82 OS22
122
P93、P93A(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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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所以,PW63 的證供祇可歸納於其他所有證據之內一併總體考
C 慮,並無決定性的影響。 C
D D
特設專家(ad hoc expert)PW65 佘偵緝警員 11691
E E
F
294. PW65 隸屬香港總區刑事總部。自 2019 年 8 月起,他開 F
始接手處理是次社會事件的調查工作,主力是反覆觀看不同來源的
G G
錄影紀錄,以圖辨是次被捕人士曾否出現在被捕前後出現在攝得錄
H 影像內。其採納的鑑證程序如下:— H
I I
− 先自拘捕警員的口供中,熟知各被告人被拘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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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K
− 分辨 17 名被拘捕者的身份、外形及衣着 K
L − 仔細研讀各被告人被捕後的照片 L
− 觀看警方自被告人搜得的衣服、裝備等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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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看被告人被捕時拍攝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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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不 同 方 式反 覆 觀 看錄 影 片 段: 正 常速 度 看 一
O 次, 記下特點,然後慢播、定格、重播 O
P − 把有被告人出現的場面記下時間及截圖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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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如是者重覆反覆印證之下,PW65 總共在 8 個月之內,用
R 了約 600 小時,從 6 個錄影片段(包括 5 個閉路電視錄影及 1 個網台 R
S
新聞片段)辨認出 10 名被捕人士(即 D1、D3-6、D8、D11-12、D14 S
及廖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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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在辯方盤問之下,PW65 同意他沒有觀看錄影片段的時
C 間、 就辨認個別被捕人士所花的時段皆沒有作出詳細紀錄,而他亦 C
同意在 8 個月內,總體所用的時間在 300-600 小時之間;但他認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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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並非全靠錄影中顯示的衣服/裝備的顏色。
E E
F 297. PW65 堅稱他所作的辨認是正確的。本席認為,如果他 F
能在每次審視時,把所用的時間、步伐清楚地以日誌方式記錄,會
G G
更臻完美;但這樣一來,他的時間會有一大半用在製作文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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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這要求有點不切實際,亦未免強人所難。
I I
298. PW65 不認識、亦從未接觸過任何一位被捕人仕;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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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辨認物件和人物的專業訓練。所以他並非一般法庭認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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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方面受過專業訓練及/或有專業資格的專家證人。本席亦就會特
L 別小心處理其辨認證供、並保持警惕,因為作為一位證人,他有可 L
能受個人觀感或偏見而錯辨;而作為一位警員,他亦有勉強優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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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以協助檢控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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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99. 辯方反對法庭接納其證供。其主要理據,是謂 PW65 既 O
非專家,亦無特別知識;他所作的結論基本上是事實的判斷,法庭
P P
大可用同樣的方法自行作出。本席起初直覺上亦有相近的看法。
Q Q
R 300. 但在考慮過本案的特別情況之後,認為在完全沒有協助 R
之下,在法庭或在內庭自行觀看以作辨認實際上並不可行;而 PW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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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辨認人物的專業資格(如果有這種專業的話),他在 8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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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至少 300 小時(根據辨方盤問之下所得的最低估計)鎖定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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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影中出現的人物、反覆以重覆、常速、慢鏡、定鏡或選擇、打印
C 關鍵場面對照審視及分析錄影及證物,這點令他在辨別本案有關人 C
物方面有多於常人的特別理解和知識,亦比法庭以單純依靠影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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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照作出辨認更有優勢 123
。所以他在這特別議題上,符合專家的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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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124。
F F
301. 此外,辯方亦在盤問時質疑 PW65 是先看到各被告人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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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後的照片;繼而從錄影的影像將各人辨認:這個做法有先入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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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弊。本席接納有這個可能性,在審視其證供時亦會特別留心這
I 點。 但除了使用電腦人面辨認科技之外,本席也想不出有其他方法 I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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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此外,證人的口供除了提供其個人意見及結論之外,亦
L 得會解釋他工作的方法步驟以及其意見的事實基礎,法庭會審查其 L
採納的方法步驟,再比較他的結論,以決定其結論是否合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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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納,及應予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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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03. 但最重要的,是專家證供,衹能協助法庭作出判斷,並 O
無約制作用。本席有責任審查特設專家所採納的方法、依賴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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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決定其結論是否合理及可否接納之外,亦可採納其辨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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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按納入的證據自行作出結論。本席亦可在親自審視可接納的證據
R 而自行作出辯認125及/或作出與之不同的事實裁定。 R
S S
123
見 Taylor v Chief Constable of Cheshire (1987) 84 Cr. App. R. 191 判詞第 199 頁
T 124
參考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3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 321,R v Clare & Peach T
[1995] 2 Cr App. R 33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健 [2003] HKCFA 562(未經彙編)
125
見香港上訴庭於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的判詞第 6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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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04. 由於本席身兼法律與事實裁判之職,箇中的審查及判 C
斷, 故不存在對被告人產生偏見而對被告/辨方有不利影響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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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本席接納 PW65 為特設專家(ad hoc expert)納入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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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5. 當然,本席明白,本人或任何證人(尤其是 PW65)無 F
論如何誠實、如何令人信服及如何堅信其結論正確、皆可能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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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個別被告人在有關錄影片段上出現的時間都是極之短暫,有
H 部分更衹可見到其身體和/或衣服的部分;現場情況混亂、照明亦 H
I 不理想;以二維照片作為辨認的基礎亦有一定的限制 126。本席會在 I
考慮、審視證人的採納辨證的方式及結論、以及在自行作出辨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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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以每個被告人有關的證供作出全面的評估之後才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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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306. 控方在證供涉及個別被告人之時,曾特別安排把他/她 L
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以同樣方法穿在人偶之上,讓本席得觀有關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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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裝備穿在人體時的樣子。辯方會就這點提出反對。但人偶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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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普遍被接納為標準完美的人體比例而製作,與現實生活上絶大部
O 分的人(包括本案的被告人)都有所不同;法庭的燈光更與現場不 O
一樣。人偶不會如活人一樣走動;控方這安排充其量祇能協助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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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同角度檢視該等衣物裝備立體地穿放在人體上的大約立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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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和現場的觀察或由活生生的人穿上示範不能相提並論。本席看
R 不出這有任何反對的理據。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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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辨認是否正確,更與證人數目多寡並無直接關係;因為就是數名證人意見一致,他們都可
能因為同様成不同的理由,同時犯錯而令其結論變得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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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席在作出事實裁定之前,除了考慮專家意見之外,更
C 會一併考慮其意見的基礎與證據、達到結論的方法和步驟,同時更 C
會審視證據本身的質素、支持及輔助的證據(如果有的話)、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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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本席親自所作的觀察及審視才作出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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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8. 於是次行動中,警方一共拘捕了 17 人,控方亦在罪行詳 F
情指證 17 人皆有參與暴動。當中甄凱盈及廖天駿皆非本案被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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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何栢耀則選擇認罪,故聆訊祇涉及 14 名被告人。控方依然傳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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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其餘三名人士的證供,目的(應該是)協助法庭就整個案情作出
I 全面考慮。這三名人士不在法庭、亦沒有法律代表代為盤問。所有 I
無關是次聆訊中的被告人的證供,本席祇會納入為事件的背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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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會用作評估本案任何一位被告人的刑責。
K K
L 有關 D4 何栢耀的證供 L
M M
309. D4 就其面對的暴動罪在認罪及承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
N N
立,所以並無參與聆訊。
O O
PW16 許警員 20292
P P
Q 310. PW16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當晚被編排入特別戰術小 Q
R
隊,於當晚他有進入文華里拘捕了控罪的 D4 何栢耀。 R
S S
311. PW16 的證供提到他與其他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前
T 及期間的情況,辯方任何一位律師亦沒有提出質疑。鑑於他的法庭 T
U U
V V
- 96 -
A A
B B
供詞就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的情況帶出了一其他證人沒提出的細節,
C 所以本席在此將有關的部分簡列如下。 C
D D
312. 於 2135 時,PW16 在信德中心外見到文華里聚集了約 100
E E
人,大部分戴有護目鏡及面罩;警方向其發出警告及發放催淚煙
F 霧, 不但未能令其散去,反而向警方投擲碎石、雞蛋和水瓶等雜 F
物。
G G
H 313. 約於 2140 時,PW16 進入文華里,見到約 10 米以外約有 H
I 一百人,有人向警員投擲雞蛋等雜物。PW16 一路推進之特,見到一 I
名男子拉着一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的腰部以圖阻止 後者拘捕另一
J J
人; 於是上前表露身份並予以喝止,對方不予理會;最後使用警棍
K K
打了他左邊大腿一下,在其跌落地下之後予以制服。
L L
314. 該男子事後確認為 D4 何栢耀,其衣服裝備如下127:黃色
M M
安全帽、透明護目鏡、灰色黃邊雙濾罐過濾口罩、黑色背囊、灰色
N N
手套、黑色上衣、黑色長褲以及黑鞋128。
O O
315. D4 報稱居住香港仔田灣129。
P P
Q 316. PW65 就其辨認 D4 所採用的步驟及結果作供。是 PW65 Q
R
先熟記 D4 在被捕時的外觀、身型、裝束及裝備之後, 憑設置於干 R
諾道中近文華里的閉路電視130紀錄辨認出行於 2130 時 D4 曾在干諾
S S
127
見 P48(18-20), P49(D4)
T 128
見 P4 T
129
見 PW18 吳偵緝警員 10519 的證供
130
P80 CCTV 10 CH 12
U U
V V
- 97 -
A A
B B
道中出現,並曾為另一示威人士提供食水;更於 2135 時與其他示威
C 者一同聚集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131。辯方並無就其有關 D4 認證的 C
準確性有有任何質疑;由於這部分證供與是次聆訊沒有直接關係,
D D
亦不影響其他被告人,在此不贅。
E E
F 317. D4 承認案情及在場參加暴動,所以被裁定罪名成立。他 F
個人承認的事實,並不影響其他被告人。
G G
H 有關甄凱盈的證供 H
I I
318. 甄凱盈被控方在罪行詳情中指稱參與暴動、及在文華里
J J
內被捕,但她並非是次聆訊的被告人。
K K
PW9 梁警員 15437
L L
M M
319. PW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小
N 隊,他在文華里內拘捕了甄凱盈。 N
O O
320. PW9 的證供的重點沒有受到辯方任何一位律師質疑;鑑
P P
於他的法庭供詞帶出了一其他證人沒提供的細節,所以本席在此扼
Q 要列出。 Q
R R
S S
T T
131
見 P71 CCTV 1, P81 OS21
U U
V V
- 98 -
A A
B B
321. 於 2135 時 PW8 抵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附近,見到東西
C 行車線皆為示威者所佔。示威者大都穿黑衣褲、戴有安全帽;部分 C
人手持長棍、雨傘或自制盾牌。
D D
E E
322. 他見到文華里內約有 100 人,當中有人在叫口號132。有
F 人用磚頭、雞蛋和雨傘等物扔向警員、有人用鐳射光射向警方。 F
G G
323. 警方人員先以口頭警告、出示旗幟着其離開。但示威者
H 的口號越叫越密,並有人敲打硬物,且不斷向警員投擲水瓶、傘及 H
I 雞蛋等雜物。 I
J J
324. 當 PW9 按照指示進入文華里時,巷內有極多示威者;有
K 人用武器攻擊他,PW9 以警棍還擊。期間 PW9 見處於文華里內的寶 K
L 軒酒店門外有一個落後於人的示威者;於是上前將之截停。PW9 稍 L
後才得知該人是一名女性,名為甄凱盈。事後 PW9 把甄凱盈交給一
M M
名女警133處理。
N N
O
325. 甄凱盈當時的衣著裝備如下:黑色頭盔、黑色眼罩、一 O
個灰色/藍色過濾式口罩、一件黑色短袖上衣、一條黑色長褲、一
P P
對黑色長手袖、一對黑色手套、一對黑色運動鞋及一條黑色頸巾 134
Q Q
(除了衣褲和鞋之外,其餘物品皆自其攜有的背囊內搜得)。她亦
R 懷有一枝激光筆135。 R
S S
132
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 及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T 133
梁女偵緝警員 14003,PW10 T
134
見 P16
135
見 P16-15;見 P48(72-77) 及 P49(D16)
U U
V V
- 99 -
A A
B B
C 326. 甄凱盈報住在沙田廣源村136。 C
D D
有關廖天駿的證供
E E
327. 廖天駿是一名控方在罪行詳情內指稱在文華里內被捕、
F F
參與暴動的人;他亦非是次聆訊的被告人。
G G
H PW47 阮警員 18658 H
I I
328. PW47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
J J
小隊,在文華里內拘捕了廖天駿。
K K
329. 控方將 PW47 的證人口供按刑事訴訟條例第 65B 在法庭
L L
誦讀紀錄,辨方並無要求盤問有關證人。本席接納其證供,其內容
M M
亦與當晚有參與驅散及拘捕行動的證人所作的相符;但亦帶出了一
N 些其他證人沒提及的細節,所以本席在此把有關部分節錄如下:— N
O O
“4)同 12135 時,我到達干諾道中信得中心外設立警察防
線。當時我位於干諾道中東行線向東位置,視線無阻,且
P P
有燈光照明,清晰見到在我前方的情況。在距離前面 50
米, 有約 200 示威者聚集在干諾道中東行線,另外有約百
Q 名的示威者在文華里,大部分都帶着頭盔、口罩、黑色頭 Q
套、防毒面具、護目鏡、黑衫、黑褲,手持長棍、長遮及
R 木盾。在干諾道中的示威者利用長遮及木盾一字排開列成 R
盾陣,而且在示威前面有燃燒中的雜物。期間兩邊都有雷
射光射向我的眼睛,大叫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屌你老母
S S
T T
136
見駿警員 13751 PW11 的證供
U U
V V
- 100 -
A A
B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前排的示威者又不斷 ‘持續 B
地投擲磚頭、石頭及水樽等’137。
C C
5)同 2140 時,由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當時為非法集會及
展示旗幟警告。示威者仍向着警方一步一步的推進,警方
D D
立即發射催淚煙驅散。及後,(潘督察)帶領進入文華里
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示威者見警方快速向前掃蕩,有百
E E
多名示威者逃入文華里。我當時向前快速前進,期間前排
的示威者仍然向我方投擲石頭、水樽及長遮等物,我立刻
F 向前揮動警棍驅散。在示威者距離我大約 5 米時,見到一 F
個帶橙色頭盔、護目鏡、寫着 3M 的防毒面罩、馬尾黑長
G 髮、黑衫、黑褲、黑鞋、頸帶相機及孭背囊的男子(後知 G
男子廖天駿,ID Y 20252-9,下稱 AP)。AP 見到警方就轉
身逃跑,由於 AP 距離我最近,我上前追截並捉緊 AP 的背
H H
囊,將 AP 拉到在地上並將其制服。同佢講:「警察咪郁」
聲控 AP,AP 無再掙扎後向其使用膠手扣,並扶 AP 坐在地
I 上,除低了 AP 的頭盔口罩確認其身份和性別,待環境安 I
全後帶 AP 到文華里寶軒酒店門外。”138
J J
330. 警方人員自廖天駿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如下:一
K K
個橙色頭盔、一個粉紅色/綠色過濾式口罩、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L L
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黑色背囊、一卷透明膠膜
M (即保鮮袋紙)、一頂綠色鴨嘴帽、一頂黑色鴨嘴帽、一個黑色腰 M
包、一個橙白色電筒兩粒電芯、3 支生理鹽水、一支黑色外激光筆、
N N
一個硬幣袋、一對黑色鞋帶、一件黑白橫間短袖上衣、一條藍色短
O O
褲、一包過濾棉及三張地鐵車票139。
P P
Q Q
R R
S S
137
後修正為“間歇地投擲…”見 P102B
T 138
見 P102A 及 P102B T
139
見 P17:PW48 吳偵緝警員的書面證供 P103,PW40 陳偵緝警員 6812 的法庭證供及書面證供
P97,P48(78-82) 以及 P49(D17)
U U
V V
- 101 -
A A
B B
激光筆的測試140
C C
331. 自甄凱盈、廖天駿搜得的鐳射筆 141均帶有電池,並無密
D D
封及可以運作。P17-15 屬 3B 類鐳射裝置(比最危險的第 4 類較低一
E E
級),而 P16-10 則屬第四類。於 53.42 米範圍內的任何一點,直接
F 暴露於任何一支鐳射筆所發的激光光束,可以令眼睛受傷。 F
G G
有關本案被告人的證供
H H
I
332. 以下各位證人的證供,雖然也有關於有關地區由是否發 I
生暴動這個議題;但主要是與文華里內的拘捕行動的情況、及個別
J J
被告人是否有參與暴動。有部分警員的證供更是涉及數位被告人。
K 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此盡量把其證供的概要按個別被告人在控罪上 K
L 的次序集合在一起、先處理控方指稱有其他辨認證供的被告人的部 L
分、並就每個被告人的證供獨立作出分析及裁決。
M M
N 第一被告人陳偉林 D1 N
O O
PW7 王警長 4592
P P
Q 333. PW7 於事發當晚受委派為九龍西應變大隊指揮官莫高級 Q
警司(PW2)的傳令官,在干諾道中與 PW2 一同向林士街方向掃
R R
蕩。 他和 PW2 在文華里內拘捕了 D1142。
S S
T 140
PW55 盧高級督察以專家身份所作的證供及專家報告 P92A T
141
分別為 P16-10 及 P17-15
142
有關 PW2 的證供見上文
U U
V V
- 102 -
A A
B B
C 334. 於 2134 時,PW7 跟隨警方防線沿著干諾道中推往文華里 C
方向,其間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玻璃瓶等雜物。警方人員出示黑旗及
D D
發出口頭警告着其疏散。示威者在文華里及永安中心外集結。並以
E E
竹枝、鐵枝、自制盾牌設立障礙物,把打開的雨傘組成傘陣,不停
F 地叫口號,其中包括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黑警” 等語句,更把木 F
條等雜物擲向警方。當中有人以彈弓發射彈珠,有警員的頭盔因而
G G
被彈珠射中。
H H
I 335. 於 2145 時,PW2 指示向文華里發放催淚煙,然後特別戰 I
術小隊進入隊驅散及拘捕。PW7 與 PW2 亦隨之衝入。
J J
K 336. PW7 見到示威者的防線約在其前面 10 米左右,其中一名 K
L 穿黑色 T 恤、藍色牛仔褲、帶著一個黑色斜掛袋、站在示威者前 2-3 L
排位置的人,正轉身打算離去,但為身後人群所阻。PW7 走到該人
M M
(後知為男子陳偉林,D1)身邊與 PW2 分別搭著 D1 的肩頭,將之
N N
按在地下並用手扣予以反鎖反宣佈拘捕。D1 雖然企圖爬走起離開,
O 但最後為 PW7 制伏及扣上手鐐。 O
P P
337. PW7 隨之通知協助助,並把 D1 帶出文華里到了干諾道
Q Q
中的分隔東西行車綫的石壆處理。
R R
338. 辯方就 PW7 衝入文華里所見情況收及制服 D1 的地點都
S S
提出詳細的詁問,但 PW7 在主要的證供並無絲毫動搖:他衝入文華
T 里內見到 D1,並與 PW2 合力將之制服及拘捕。PW7 同意他衝入文 T
U U
V V
- 103 -
A A
B B
華里之初,見不到 D1 站在示威者的第幾排。但本席認為人的視野是
C 有方向性和選擇性的,法庭亦不能預期證人的視力可如同機械一樣 C
把每樣事物記錄下來。本席不認為這點影響 PW7 的可信性。
D D
E E
339. 於 2203 時,PW7 在警署把 D1 交付一名劉姓刑事偵緝警
F 員(PW8)繼續處理。 F
G G
PW8 劉刑事偵緝警員 13985
H H
I
340. PW8 當晚跟隨着沿干諾道中掃蕩的警員,負責拍攝及搜 I
證。他在文華里見證 PW8 拘捕 D1,拍攝得他被捕後被帶文華里一
J J
旁、然後再帶到干諾道中分隔東西行車線的石壆旁的照片143。
K K
341. D1 當時戴着兩個口罩:在內的是普通外科手術用的淺藍
L L
色口罩,外面再罩上一個黑/灰黑色口罩。PW8 後來把兩個口罩拉
M M
下。被問及其姓名時,D1 沒有作聲。
N N
342. 警方人員自 D1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O O
P P
一對勞工手套
Q 一個灰色口罩 Q
一個白色口罩
R R
一件黑色短袖衫
S S
一條藍色牛仔褲
T T
143
見 P68(PV 16 00006.MTS 9:49:43PM-9:53:31PM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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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A A
B B
一對黑色及白色鞋144
C C
343. D1 報住在新界大埔寶雅苑145。
D D
E 有關 D1 的辨認證供 E
F F
344. D1 外型偏瘦146,個子不高,額前垂有碎髪。他戴的黑色
G G
口罩的邊緣可清楚見到內有另一藍色外科口罩。其短袖衫左邊胸口
H 印有 Nike 品牌特有的 “剔” 號商標,其單肩背囊掛在右肩垂貼着胸 H
I
口。背囊開口之處有兩條一長一短的白邊,正面有一條橫白邊、背 I
囊的左邊在白邊之下有一方型白色的圖案。他穿一條藍色洗水牛仔
J J
褲,運動鞋 147的兩邊有白色橫條,鞋腳綑有白邊;其雙手戴着的勞
K 工手套有一條深色綑邊148。 K
L L
345. PW65 指稱 D1 在文華里被捕之前,已在附近活動:—
M M
N (i) 於 21:22:34 有一名左手拿著黑傘,右手執著一支銀 N
色棒,自在永安中心對外以竹棚搭成的路障附近
O O
自石壆跳落干諾道中接近文華里一邊的地下 149
。
P P
PW65 指出他是根據 D1 的身型、黑短袖 T 恤、白
Q 色勞工手套(深色絪邊)、 同時戴着的兩個口 Q
R
罩、 有白色橫條及白底的球鞋、黑背囊的式樣 R
S 144
見 P1,見承認事實 P94 第 5-6 段,P48(1-5),P49(D1) S
145
見 PW39 楊警員 15131 的證供
146
見 P81 PV16 及 P48(5)
T 147
P1-6,P49(D1)(8) T
148
P1-1,P49(D1)(1)
149
見 P57 PV5 00001.MTS 09:22:32-09:22:36 PM(最關鍵的定格為 09:22:36 PM)
U U
V V
- 105 -
A A
B B
(白邊及左下角的白色方格)以及其掛在右肩的
C 背包裏這點,認為 D1 在未入文華里之前,已在干 C
諾道中近永安中心出現。
D D
E E
(ii) 於 21:37:40 時,某傳媒150攝錄得(根據本席目測)
F 有近 50 名示威者蹲在文華里口以交通筒、自制盾 F
牌及雨傘為掩護組成防線時, 佔了至少文華里全
G G
長三分之二的寶軒酒店門前,當中有人以短棍敲
H H
地造勢;在永安中心門外的示威者亦佔據了干諾
I 道中,與警方的防線對峙。 警方出示黑旗後發放 I
催淚氣體,有示威者把落在文華里口的彈頭拾起
J J
擲出,其他示威者亦站起,向後稍退,再蹲下重
K K
組防線。
L L
346. PW63 指出,當時 D1 在文華里口前 3-4 行(近找換店附
M M
近),與其他示威者一同退後再蹲下 151
。在此之前,文華里口聚集
N N
的示威者剛為催淚氣體所迫而後退重組。其時 PW63 指稱雖然目標
O 人物戴上黃色安全帽,但他憑 D2 的兩個口罩(黑色口罩露出淺色的 O
邊、瘦身材以及背囊的條紋與背著的方法把 D1 認出。
P P
Q Q
347. 本席反覆審察上述兩個片段之下,認為 PW65 所作辦認
R 的理據充實,他所提到有關 D1 當晚外貌、衣服及裝備的組合都是獨 R
一無二的,其賴以辨認的特點在本席小心重覆觀看之下,亦可在錄
S S
T T
150
P81 OS21 大紀元
151
P81, 21:43:2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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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A A
B B
影中辨別出來。同時 D1 出現的兩個地點和時間,都和他最後被捕的
C 地點吻合。本席裁定 D1 在被捕之前,確曾在文華里對開的石壆出 C
現, 亦與其他最前線的示威者在文華里內共同進退。
D D
E E
D1 的刑責
F F
348. D1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G G
申他可能祇是偶爾路經文華里、恰巧厠身示威者中;或他有任何特
H 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文華里以至整個有關 H
I 地區都是四通八達的地區,就是本席不能排除他是一時大意,身陷 I
暴險境,他有足夠的時間從不同的途徑離開。但他不但厠身於示威
J J
者防線之間,同時更與之共同進退。
K K
L 349. 本席接納 PW3,PW7 和 PW8 的證供:當警方人員衝入 L
文華里之時,見到 D1 在正在撤退中的示威者羣中企圖逃離現場。若
M M
然他走離現場這點單一事實,不足以證明他有參與暴動,但當時暴
N N
動 發 生 已 久, 而 他 的一 身 裝 備及 衣 服 , 足 以 顯 示他 在 示 威者 群
O 中, 並非偶然。 O
P P
350. 綜合上述證供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 D1
Q Q
是選擇穿上與大部分示威者相似、亦可令其方便行動的衣服、更戴
R 上口罩以圖抵抗警方賴以清場的催淚氣體以及掩飾其身份,其目的 R
至少是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其以為其人數眾多,足以抵抗執法人
S S
員、 他亦是與其他示威者一樣,不惜堵塞交通、損害他人財物及公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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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A A
B B
物、暴力抗拒警方執法。本席宣判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 D1 與其他暴
C 力示威者參與暴動,所以裁定 D1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C
D D
有關第二被告人陳潭峰 D2 的證供
E E
F
PW12 陳警長 7931 F
G G
351. PW12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H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內拘捕了陳澤峰 D2。 H
I I
352. 於 2135 時,PW12 在干諾道中西行線信德中心外面,目
J J
睹文華里及干諾道中皆有人聚集:於干諾道中約有 200 人以竹枝堵
K 塞馬路,大部分示威者都是深色衣服,戴頭盔、護目鏡、過濾式口 K
罩;部分帶有自制盾牌,以硬物敲打作聲;並以強光射向警方及不
L L
停叫口號及以侮辱性的字眼向警員謾駡 152
,更不時有疑似玻璃瓶的
M M
雜物擲向警方。
N N
353. 而文華里內亦有人聚集、有叫囂及辱駡警員的聲音傳出。
O O
P P
354. 警方則以擴音器警告,着人群散去,否則會發放催淚氣
Q 體。 Q
R R
355. PW12 是最先衝入文華里的警員之一:他見文華里內離
S S
他約 10 米開外約有百來人,大部分都戴安全帽、護目鏡及過濾式口
T T
152
包括 “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香港警察 知法犯法”等語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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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A A
B B
罩,頭排的人手持行山杖以及雜物,在逃走時把竹枝及條狀物丟在
C 地下,中後排的人向警員投擲水瓶;並轉身向德輔道中方向逃走。 C
D D
356. 此時 PW12 鎖定最前排一名明顯落後的示威者(後確認
E E
為 D2 陳澤峰),在寶軒酒店對開馬路近行人道處、自其身後拉他的
F 背囊及褲頭,將之拉按在地下、然後用膝頭跪壓着他的臀部和腰 F
部; 以非法集結的罪名予以正式拘捕及扣上索帶。其時 D2 額頭有
G G
一個 1 公分長、正在流血的傷口。
H H
I 357. D2 當時戴黑色泳鏡、穿風衣、短袖丅恤、長運動褲、波 I
鞋、背囊以及附有兩個粉紅色濾蓋的過濾式口罩。
J J
K 358. PW12 之後著 D2 與其他被捕人士向牆坐在寶軒酒店門外, K
L 然後去找救護人員。最後 PW12 把 D2 交付郭偵緝警員 3367(PW13) L
處理。PW12 自已沒有除下 D2 所戴的游泳鏡和面罩,亦沒有留意其
M M
去向。
N N
O
359. 有關 D2 被捕之後的情況,PW12 的說法,與在場傳媒所 O
錄的影像相符153。
P P
Q 360. 盤問之下,PW12 的證供並無動搖,他更指出他認為文 Q
R
華里內的人以衣着和行徑,“好大機會”是非法集結者。他個人的意 R
見對本席並無約束力、亦與他的證供是否可信沒有直接關係;但在
S S
進行拘捕之前,有好一段時間文華里內近干諾道中出口處確實充塞
T T
153
見 P82, OS22(Now 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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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A A
B B
著示威者,以打開的傘、自制的盾牌、交通筒等雜物建立防線,敲
C 打硬物以壯聲勢、對警方的警告置若罔聞、更把催淚氣體彈頭拾起 C
擲向警方,有人更向警員方向拉弓作射箭狀;本席認為 PW12 有理
D D
由作出上述結論。此外,辯方亦指出其法庭證供與其證人證供的不
E E
符之處,本席參詳之下,認為這些所謂不符都是一些細節上的遺
F 漏, 對其總體可信性沒有影響。 F
G G
361. 他亦同意 D10 代表律師的指稱,較早之時在西邊街有閒
H H
人在街上出現。
I I
362. 本席從錄影中亦留意到西邊街確有行人,但其外貌、年
J J
紀、行徑、穿戴以及裝備都與典型的示威者有異;所以有可能該等
K K
行人在上址出現,可能與其他示威者到場的目的不同。但當時警方
L 並未開始要求示威者散去,亦未發生衝突;再者西邊街亦非在有關 L
地區的範圍之內。
M M
N N
PW13 郭偵緝警員 3367
O O
363. PW13 在文華里檢查 D2 背囊時發現一支黑色噴漆。
P P
Q 364. 警方人員自 D2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Q
R R
一個黑色背囊
S S
一支黑色噴漆
T 一件外套 T
U U
V V
- 110 -
A A
B B
一件圓領襯衣
C 一條長褲 C
一對運動鞋154
D D
E E
365. D2 報住在將軍澳翠林邨155。
F F
D2 的刑責
G G
H 366. D2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H
I
申他可能祇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厠身示威者中間而被捕、或他 I
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J J
K 367.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K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L L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身在有關地區內亦不可
M M
能沒有見到、聽到或嗅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的聲音及到處
N 可見的路障。一個正常守法的普通人,都不會希望招來無妄之災而 N
O
速離險地。而被告人被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開始已 O
經塞滿示威者,合力把物料搬到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
P P
被告人在該處停留,唯一可能的推論是他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不
Q Q
能離開。
R R
S S
T T
154
見(P2, 11-6),見承認事實 P94 第 7-9A 段,P48(6-11), P49(D2)
155
見 P95
U U
V V
- 111 -
A A
B B
368. 當然,純粹在場,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
C 也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他在意圖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 C
動。
D D
E E
369. 當 PW12 衝入文華里內,見到前面有百來的示威者中,
F 最前排的把手中武器丟下轉身逃走,而在後面的則把磚塊水瓶等擲 F
向警員。D2 在文華里內因為動作慢而 PW12 自後拉著他的背囊及褲
G G
頭將之制服。也就是説,D2 見到警員衝來而企圖逃走。
H H
I 370. D2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外衣、黑 I
色 T 恤、黑色長褲及一對深灰色的運動鞋,他當時戴有過濾式口
J J
罩, 但事後警方並無檢取。他背囊中藏有一枝黑色噴漆。
K K
L 371.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在毫無合 L
理疑點之下證實其刑責:他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
M M
法, 是個人自由,旁人無權、亦不應置啄。他的過濾式口罩、是防
N N
護式裝備,亦非犯法;他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當中不會無辜
O 受到胡椒噴霧或催淚氣體所苦。至於噴漆,本身不是違法之物,亦 O
到處可以買到,管有更不是犯法。
P P
Q Q
372.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R 生衝突。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裏面又充塞着示威者, R
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釁。而 D2 選擇穿着的衣物和裝
S S
備, 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恰好與大部分示威者所穿着的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相類、可以遮掩容貌及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被認出,
C 更恰好他亦混在示威者中間,但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C
D D
373. 當時他帶有的噴漆,又剛巧是當日有許多示威者用來塗
E E
鴉污損公物外觀,寫政治標語或侮辱當權者以發泄不滿的工具。
F F
374.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像到、對
G G
D2 有利的解釋,都一步一步的排除。唯一的可能解釋就是 D2 選擇
H 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管有噴漆,是用作宣洩一己的 H
I 不滿。他在場除了有意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至少是有意識地利 I
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威,令
J J
示威者知道自已勢力強大而敢於無視警方勸讑、警告而繼續以武力
K K
對抗。這種行為,基本上和部分示威者以硬物敲打發聲造勢一樣。
L L
375.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2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M M
N 有關第三被告人布紫晴 D3 的證供 N
O O
PW14 文警長 11868
P P
Q 376. PW14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Q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入文華里內拘捕了布紫晴(D3)。
R R
S S
377. 於 2135 時,PW14 正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附近。當他接
T 到指令時,離他 5-6 米的文華里內,有數十個、大部分戴有頭盔的示 T
U U
V V
- 113 -
A A
B B
威者,用棍指向警方口出惡言:“屌你老母”、“打鳩佢”;並有人用
C 磚和玻璃瓶向警員投擲。 C
D D
378. PW14 向前推進時,示威者就轉身逃走。PW13 把其中最
E E
接近他一名示威者按倒在地。因為當時場面混亂,PW13 得把其圓盾
F 屏掩護該人的頭部,以免其受傷害。直到情況平靜下來,PW13 才將 F
之帶到文華里路旁一刻有 “干諾道中 120 號” 的門牌附近予以拘捕及
G G
綁上索帶。
H H
I 379. PW13 此 時 才 發 現 該 名 人 士 是 一 名 女 性 ( 後 確 認 為 I
D3)。 其時 D3 身穿黑色短袖 T 恤、冰袖、長褲、波鞋及戴有口
J J
罩、 透明眼罩 156
及一個黑色背囊。
K K
L 380. 盤問之下,PW14 不同意當時文華里內有其他沒參加非 L
法集會的閒人。
M M
N PW15 馬女偵緝警員 10308 N
O O
381. PW15 在接手處理 D3 之時,後者已被索帶鎖上。PW15
P P
在 D3 的背囊中,搜得一部對講機連同電蕊(P3-4)。
Q Q
382. 警方人員自 D3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R R
S S
一對黑色手袖
T T
156
見 P48(11-15) D3 被捕時的照片及 P49(D3)警方搜得證物的照片
U U
V V
- 114 -
A A
B B
一個透明眼罩
C 一個白色口罩 C
一件黑色對講機連 3 粒綠色電池
D D
一件黑色短袖衫
E E
一條黑色長褲
F 一對黑色運動鞋157 F
G G
383. D3 報住的地址在柴灣興華二邨 。 158
H H
I 384. D3 身形嬌小,頭髪長度中等,其外貌並無特徵,在被捕 I
時身穿黑色短袖 T 恤、黑色冰袖、黑色貼身長褲以及一對灰白色、
J J
鞋底有白邊的運動鞋 。 159
K K
L 385. PW14 描述 D3 被制服後,用圓盾掩護着她的情景,與傳 L
媒於 21:47:25(推算時間)所作的紀錄相符160。
M M
N 386. 畫面可見她倒在文華里內近行人道近凹位的馬路上,警 N
O
員先以圓盾掩護、繼而把她扶坐起在行人道上,她自行把甩脫的右 O
邊運動鞋穿上、其黑色 T 恤的短袖與冰袖之間可見到一截手臂、戴
P P
着眼罩、頭髪束在後面、額前有一撮髮絲掩着她左邊臉垂到口罩外
Q Q
面,背着一個有綠色邊的背囊。
R R
S S
157
見 P3(1-7),見承認事實 P94 第 10-11A 段,P48(7-10), P49(D3)
T 158
見 P96 T
159
見 P48(11-15)
160
見 P81 OS21 Stand News (22:19-22:50)
U U
V V
- 115 -
A A
B B
387. 於 9:51:56 PM161D3 已經被制服,坐在文華里近干諾道中
C 的凹位162時,可以見到她雙手已被扣上索帶、帶一個淺色的面罩。 C
D D
有關 D3 的辨認證供
E E
F
388. PW65 指稱 D3 在文華里內被捕之前約 20 分鐘左右,曾 F
在文華里對開、分隔干諾道中東西行東線的石礐上、在示威者中間
G G
出現。她先是背向鏡頭,然行左轉、坐在石礐然後再跳站在馬路
H 面。 PW65 是根據該作穿的衣物、球鞋及髪型把 D3 認出。 H
I I
389. 本席在法庭及內庭亦多次反覆審視其指出的片段;從鏡
J J
頭角度來,這應該是警員自林士街行人天橋向文華里方向拍攝所
K 得, 時間約於 21:22:40163。示威者正合力自文華里抬出長竹枝,搬 K
L 交通筒及其他雜物在石礐旁搭起路障,背景聲音中可清楚聴到硬物 L
敲擊聲及發放催淚氣體的爆炸聲,街上熙來攘往充塞着示威者。在
M M
路障附近的天橋柱底,有名身型瘦削,穿黑短袖丅恤、黑冰袖(其
N N
衣袖及冰袖之間可見到部分手臂),背着一個有綠邊的黑色背囊、
O 黑色貼身長褲,一對白底黑球鞋的女子先是背向鏡頭,然後轉左坐 O
在石壆上,再跳落接近文華里的干諾道中的行車路上。該女子轉
P P
身、 低頭時有一撮頭長髮垂在面前。
Q Q
R R
S S
T 161
見 P68 PV18 0007.MTS T
162
離干諾道中約 17.5 公尺,見文華里的地圖 P86
163
P57 PV5 00001.MTS
U U
V V
- 116 -
A A
B B
390. 本席又留意到(這點 PW65 倒沒有提及),該女子所穿
C 的黑球鞋,除了白色中底之外,其後踵護片亦是白色,這個款式和 C
事後警方自 D3 撿得作為證物的球鞋一模一樣。
D D
E E
D3 的刑責
F F
391. D3 並非住有關地區內或附近。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
G G
申她有可能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厠身於示威著中間而被捕、或她
H 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H
I I
392. D3 所穿的衣物皆為大批生產,款式並不特別,但其配搭
J J
卻是獨一無異的。本席接納 PW65 的證供,亦認為其結論的理據有
K 清楚的支持。所以裁定 D3 在被捕前的 20 多分鐘,已經厠身在文華 K
L 里口對開的示威者羣中。 L
M M
393. 控方證供中並無任何提及 D3 在暴動期間有作出特別的動
N 作。D3 是在文華里內被制服,但根據本席的裁定,D3 在被捕之前的 N
O
至少 20 分鐘,已在文華里一帶出現,當時她衣服、裝備亦與一般示 O
威者相同,她亦管有一部對講機連同電蕊(P3-4 及 D3-1)。
P P
Q 394. 通訊管理局確認管有該等對講機並不需要牌照,管有當 Q
R
然並不違法。該通訊機連同電蕊,顯然可以運作;而通訊機唯一作 R
用,是與其他擁有可以接收同様頻道的通訊器材的人互通消息。
S S
T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395. 根據本席審視來源不同的視錄影片段後所見,有不少示
C 威者手持通訊器在有關地區內出現。通訊器的作用是與人通訊;而 C
從示威者之間似有默契的行動之下,本席唯一可以引申的,是示威
D D
者之間有溝通的方法,D3 管有的通訊器,足以和其他有同樣器材的
E E
人溝通。所以 D3 的通訊器是用作和其他示威者溝通,以協調與警方
F 對抗行動;這也解釋了為甚麽 D3 在被捕之前,在發生暴動地區之內 F
游走。
G G
H H
396. 當然上述的每一點事實分開考慮,都不足在毫無合想疑
I 點之下證明其刑責;但當所有事實一點一點累積起來之後,本席發 I
覺唯一可能的引申,就是 D3 明知上址發生暴力衝突,自願選擇出現
J J
在有關地區一帶,目的是(亦實際上已)參與在有關地區內發生暴
K K
動。再者 D3 的一身衣服和裝備,又恰巧與大部分的示威者相近:其
L 作用不但可以抵抗警方驅散人群的手段,亦可以混入示威者中不易 L
M
被發現;最主要的,是她以類同的衣服厠身於示威者中間,對後者 M
有鼓勵的作用,這點她不可能不知道。
N N
O 397. 根據上述的考慮,本席裁定 D3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O
P P
398. D4 已經認罪。其與本案其他被告人有關的證供已列於上
Q Q
文,不贅。
R R
S S
T T
U U
V V
- 118 -
A A
B B
有關第五被告人 D5 梁志鵬及第六被告人楊位醒 D6 的證供
C C
PW19 羅警員 10893
D D
E 399. PW1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入特別戰術 E
F
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明裡拘捕了梁志鵬(D5)及楊位醒(D6)。 F
G G
400. 於 2135 時 PW19 加入警方設於在干諾道中東行線的防線,
H 當時在干諾道中西行線約有 200 名穿上深色衣服、戴有黃色或白色 H
I
安全帽的示人士用竹棚架、垃圾筒、路牌等雜物建設路障。部分示 I
威者手持以木版或拆下來的交通標誌自制盾牌,不斷叫口號及向警
J J
方出言挑釁 164。與此同時,更向警方投擲水瓶、雨傘、帶有白色顏
K 料水彈。 K
L L
401. 在文華里口則約有 100 人聚集,大部分都穿上深色衣
M M
服, 戴有黃色或白色的安全帽、面罩,最前排的蹲在自制的盾牌之
N 後,有人把磚頭擲出,亦有人以綠色及藍色的鐳射光射向警察所在 N
O
的方向。 O
P P
402. 警方先口頭及以旗號示警,然後發放催淚氣體,令示威
Q 人士稍為後退,隨即再整合往前進迫。 Q
R R
403. PW19 接獲指令後,跨過分隔東西行車綫的石壆,尾隨
S S
原本在西行線戒備的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其時示威者轉身逃
T T
164
1 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死黑警”、“屌你老母”,“出嚟隻抽吖”
U U
V V
- 119 -
A A
B B
走、有人向警員投擲水瓶或雨傘等雜物、亦有用棍襲擊警員。PW19
C 見到有一名示威者在逃跑時跌倒在地後,把手伸向地下的磚塊,於 C
是追上用手中警棍打了他一下,在文華里左邊行人道予以制服:事
D D
後得知此人是 D6 楊位醒。
E E
F 404. 於 PW19 把 D6 帶到文華里左邊的寶軒酒店期間,見到另 F
一男子(後知為梁志鵬 D5)狀甚痛苦地坐在地上,於是一併將之帶
G G
到酒店旁坐下。
H H
I 405. 此時 PW17 感到腳有剌痛,到警車檢查之後,發覺兩邊 I
膝頭有損傷,自忖是在推進入文華里時受硬物所傷。
J J
K 406. 於 2204 時,PW19 正式拘捕 D6 及 D5。 K
L L
第五被告人梁志鵬 D5
M M
N 407. 警方人員自 D5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N
O O
頭上戴着一個黃色安全帽
P P
頸部掛着一個灰色過濾式口罩(帶有兩個過濾器)及透
Q 明眼罩 Q
身穿一件黑色圓領上衣
R R
藍色牛仔褲
S S
黑色運動鞋165
T T
165
除了黃色安全帽外,警方檢取了其他物品(P5, 1-4)
U U
V V
- 120 -
A A
B B
C 408. 警方人員自 D5 的背囊內檢取了以下證物:— C
D D
一頂黑色帽
E 一袋黑色膠索帶 E
F
一袋白色膠索帶 F
一個黑色口罩
G G
一個‘XHT&T’黑色鉗
H 一樽氯化鈉(即生理鹽水) H
I 一對白色手套 I
一串六角匙
J J
一個銀色扳手
K K
一個藍色太陽眼鏡
L 一頂黑色和啡色帽166 L
M M
409. D5 報住鰂魚涌模範村167。
N N
O
其他有關 D5 的證供 O
P P
410. 本席審視警方在拘捕了 D5 之後所拍的照片168:他身型偏
Q 瘦,其長髮束成馬尾,身穿一件短䄂黑色 T 恤169、深藍色長褲(褲 Q
R
腳捲起)及黑色白底運動鞋。其所穿的 T 恤右肩有明顯灰白色污 R
S S
166
(P5, 5-15)
T T
167
見 PW18 的證供
168
P48(25)
169
P5-2, P49(D5)3
U U
V V
- 121 -
A A
B B
漬。 其 T 恤胸口有方型圖案:上半部為白底托上黑色英文字,下半
C 部為黑底印上白色英文字、底下有一劃紅色邊。 C
D D
411. 根據傳媒在現場的紀錄,約於 2149 時(推算時間)170,
E E
D5 側臥在文華里行人路,正為警員扶坐起。他左手拿着一頂安全
F 帽, 右手拿着一件黑色狀似針織帽似的事物,頸上掛有灰色過濾式 F
口罩,穿黑色丅恤,穿褲腳捲起的牛仔䃿及白底黑色運動鞋。
G G
H 412. 另一傳媒171亦錄得相同埸面:D5 側臥在文華里近德輔道 H
I 中永安中心門外,有個黃色安全帽在其臉部附近的地下,警員把他 I
扶起時,他頸上掛有一灰色過濾式口罩,他自己左手拿着安全帽,
J J
右手拿着黑色針織帽,其背囊有個淺色扣及左邊的側袋放有水瓶,
K K
其牛仔褲的摺腳亦清晰可見。
L L
413. 約於 9:56:00 PM,D5 已被控制,正與其他被捕人士被帶
M M
到文華里寶軒酒店旁面壁跪坐等待處理時,可以見到 D5 的黑色背囊
N N
配有淺色扣172。
O O
414. PW65 指稱 D5 在文華里內被捕之前,曾在不同的時段在
P P
以下地點出現
Q Q
R
(i) 於 21:27:18 時 D5 在干諾道中 124 號廉政公署外 R
S S
T 170
見 P82 OS20 Stand News 23:58-24:02 T
171
P82 OS22 now 直播台 21:49:29-21:49:40
172
P66 PV14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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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A A
B B
上址位於干諾道中禧利街和文華里之間,離文華
C 里約 10 多公尺,有關閉路電視的鏡頭指向文華 C
里。
D D
E E
於 21:25:52 左右,大批示威者為催淚氣體所迫,走
F 向文華里方向,當中有數名示威者手持瓶裝水為 F
過路的示威者沖洗眼和臉部。於 21:27:30 左右,鏡
G G
頭可見有一名頭戴黃色安全帽、灰色過濾式口罩
H H
的 人 左 手 執瓶 裝 水 為過 路 的 示威 者 沖洗 眼 和 臉
I 部, 之後右手持一部白色、有黑色鏡頭的手機一 I
邊拍攝一邊倒退向文華里方向。此人身型瘦削、
J J
背 着 個 有 淺色 扣 的 背囊 、 他 的牛 仔 褲的 褲 腳 捲
K K
起、 黑鞋底有白邊,黑色短袖 T 恤胸口打橫印有
L 白色長方條,下面有此淺灰色的文字173。 L
M M
有關錄影片段影像質素並不理想,但一再細看之
N N
下,本席可以確認清楚分辨出到 PW65 指出的特
O 徵。 O
P P
(ii) 於 21:33:20 時 D5 現身在干諾道中文華里交界的金
Q 豐找換店外;該處設有兩個閉路電視鏡頭,一個 Q
設置在文華里和禧利街之中間,朝向文華里 174 ,
R R
S S
T T
173
P73 CCTV3 CH1 21:27:33
174
P80 CCTV10 CH1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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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A A
B B
另一個設站文華里街口,朝向禧利街 175 。兩個鏡
C 頭以不同的角度錄下同一影像。 C
D D
P80 CCTV10 CH12 離文華里約 10 公尺。於 2100 時
E E
左右已可以見到示威者站在商店之外,亦有一手
F 纏保鮮紙的示威者除下眼罩、安全帽坐在台階上 F
休息。
G G
H 於 21:33:20 左右,有一戴上黃色安全帽、身形瘦削 H
I 的人由鏡頭上方(即干諾道中馬路)走到鏡頭之 I
下。他左手拿着手機作拍攝狀,其姿勢與先前在
J J
21:27:18 時 D5 在干諾道中 124 號廉政公署的閉路
K K
電視所錄的一樣;其右手拿着枝黑色棒狀物。
L L
他的打扮與前面有關 D5 的描述一樣,其 T 恤左右
M M
肩 頭 皆 有 灰白 色 的 污漬 、 胸 口有 一 長形 白 色 圖
N N
案, 下面印有英文字。他的背囊上方有兩個銀/
O 淺灰色的扣;背囊的左邊外袋放有一個水瓶,水 O
瓶的式樣(黑色圓形瓶蓋)和背囊扣的式樣位置
P P
與 P82 OS22 now 直播台於 21:49:29-21:49:40 所見
Q Q
完全相同。
R R
其時可見示威者在他前面的行人道和行車路用雨
S S
傘及上手寫有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 [防犬盾]” 字樣
T T
175
P80 CCTV10 CH6
U U
V V
- 124 -
A A
B B
的自制盾牌組成防線向著禧利街。接着,有人用
C 手指揮人群退復,他亦隨人群走向文華里方向。 C
D D
P80 CCTV10 CH6 從另一角度錄得同樣影像,不過
E E
更清楚顯目標人物 T 恤胸口的圖案和他拍照的姿
F 勢。 F
G G
(iii) 文華里內
H H
I
a. 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與干諾道中交界的角落設 I
置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176, 攝錄下文華里巷
J J
口的情況。PW65 指稱在警方未在文華里進
K 行驅散和拘捕行動之前,D5 已在文華里內厠 K
L 身示威者之間,與其他示者一同湧向文華里 L
口,然後再後退、蹲下,並一邊用手機拍攝
M M
177
。
N N
O
本席一再慢鏡、定鏡反覆觀看上述片段之 O
後, 能看到示威者中有一人身形、衣著(主
P P
要是其黑衣胸口有一明顯的淺色橫條圖案及
Q Q
淺色底黑鞋)左手向上伸直拿著一部相機向
R 其周圍作拍攝狀、其右手拿著一棒狀物。他 R
一直在示威者群中隨着防線前面進和後退,
S S
T T
176
P71 CCTV1 CH1
177
見 21:36:00-21:37:00 一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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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A A
B B
並一度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蹲下。他一直手持
C 手機作拍攝狀。 C
D D
由於該段錄影的解像度並不理想,本席並不
E E
認為單憑這片段,控方可以毫無合理疑點之
F 下證實該人就是 D5。但這段影片卻可以證實 F
一位衣着裝備外貌及行為皆與先前在金豐找
G G
換店外出現的人極之相近的人在 2136 時在文
H H
華里出現、此人與其他示威者共同進退。但
I 這祇是本席得考慮的總體證供的部分,本身 I
不足以證明 D5 在文華里之內。
J J
K K
b. 某網媒 178 在干諾道中文華里口自 21:39:40 -
L 21:48:20(推算時間,下同)攝錄得示威者 L
以交通筒、雨傘和以路牌改裝的盾牌及帶有
M M
口號的自制盾牌組成防線與警方對峙。
N N
O 於 21:43:12, 大量催 淚氣體 為風吹 入 文華 O
里, 但示威者稍事後退然後重新整合,
P P
PW65 辨認得 D5 在示威者第 2 排、貼近金豐
Q Q
兌換門口(文華里右邊),手持夾有一部淺
R 色手機的黑色自拍杆作拍攝狀。PW65 憑該 R
人的身型、黑衣上的白色長形圖案及灰色帶
S S
有兩個過濾器的口罩辨識出 D5。
T T
178
P81 OS21 大紀元
U U
V V
- 126 -
A A
B B
C PW65 所依賴的錄影片段,不是像數太低, C
就是角度不對;可供觀察時間亦失之太短,
D D
部分更受其他人物所阻,但各段的辨認證供
E E
可以互相支持:目標人物先在干諾道中出
F 現, 從其衣着及裝備,本席接納 PW65 的結 F
論、 亦可以肯定該人就是 D5。其時 D5 除了
G G
協助其他示威者冲洗臉部,並手持着一支棒
H H
狀物、一手拿著手機在拍攝。
I I
415. 根據其外型、裝備、手拿棒狀物以及拍攝的動作,本席
J J
可以確認於 2136 時 D5 已在文華里口出現並為 P71 CCTV1 CH1 所攝
K K
錄。於幾分鐘之後,一個同樣外形、裝扮、亦同樣用淺灰色手機
L (已附於一支黑色自拍竿上)在拍攝的人同樣在文華里出現,而 D5 L
又剛巧在數分鐘之後為警員制服。在宏觀總體證供之下,本席認為
M M
多次被攝錄下來的目標人物,没有可能不是 D5。
N N
O 416. D5 的律師團隊的書面陳詞中,並無爭議上述錄影中皆有 O
錄下 D5 的身影;但就 D5 一直被攝得在有關地區的不同地點內持手
P P
機作拍攝狀這點,辯稱 D5 在場有可能祇是意圖在把事件拍攝紀錄下
Q Q
來,並非與其他人有「有共同目的」集結在一起;而他為其他示威
R 者洗眼是“可能只為突發性去照料受傷的人士”(見第五被告人的結 R
果陳詞第 34(1) 段);所以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 D5 與其
S S
他在場人士在有共同目的之下在有關地區內聚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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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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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5 的刑責
C C
417. D5 報住地址不在有關地區之內或附近;當天晚上他要是
D D
回家,並無需要經過該區。本案沒有證供顯示 D5 是記者,亦無任何
E E
證供顯示/引申 D5 當日身處有關地區內的主觀心態、更沒有證供顯
F 示 D5 有特別理由或有理由不能/不選擇離去。 F
G G
418. 退一步而言,就是本案有證據可以引申 D5 在場是為 “見
H 證” 是次社會事件或作一個紀錄,這點亦和他是否有與其他示威者有 H
I 同一意圖參與該次暴動並不相悖:這種意圖不但可以並存,更可相 I
輔相成。
J J
K 419. 同樣,D5 為其他示威者用水洗眼的行為,當然可以解讀 K
L 為是一種好心的撒瑪利亞人的善行,但同時也可以是出於對同道人 L
的關心,也就是,他在場支持及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令後者可
M M
以繼續反抗警方維持法紀。
N N
O
420. 本案有的,還有以下的客觀事實:D5 被捕之時,其衣服 O
及裝備皆與其他示威者相類,他沒有當時新聞工作者慣用的特別裝
P P
備(如印有記者字樣的背心或頭盔):當然,法律沒有條文規定新
Q Q
聞工作者在類似場合應有的穿戴,單以其衣服及裝備不足以作出對
R 其不利的引申、亦不一定可以用以證實心態。 R
S S
421. D5 在文華里內厠身於最前線的示威者中間,與他們一同
T 進退,更一度與其他示威者蹲在防線之後及雨傘之下;把一些看成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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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A A
B B
是紙板的事物自身後傳向前面的示威者(21:36:44);然後與其他示
C 威者一同退後—此時畫面可見一些貌似新聞工作者從干諾道中沿着 C
文華里的馬路趨前走向正在退後的示威者防線拍照(21:37:06)—這
D D
更顯示 D5 的行為。並非是一個旁觀者或純粹為了紀錄而留在現場的
E E
表現:他與其他示威者同進同退,至少顯示他以在場這事實,增加
F 了示威者的人數,助長了示威者的氣勢,亦即是鼓勵了示威者的行 F
動。
G G
H H
422. 此外,D5 身上更帶有一些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工具:索帶
I 可以製作及鞏固路障(而事實上當晚的錄影中有不少場面是示威者 I
使用索帶制造路障);鉗、扳手及六角匙皆可用來拆下鉄欄及制作
J J
路障(控方使用的現場錄影亦記錄了示威者使用該等工具以破壞公
K K
物及私人財產);生理鹽水可用作舒緩催淚氣體及胡椒噴霧帶來的
L 不適,其他衣物可以用作掩飾身份。 L
M M
423. 上述物品,皆無襲擊性,管有這單一事實不會招來刑
N N
責。 但 D5 同時帶有上述物件、而該等物件又恰巧為其他示威者所
O 慣用的工具、再加上 D5 身處的環境和被捕時的情況,令本席一層一 O
層地排除了 D5 祗是純粹意圖在場紀錄事件經過,反之可令本席認為
P P
唯一可能的引申,是 D5 的行為事實上是協助了示威與警方的對抗,
Q Q
及 D5 有與其他示威者同樣的意圖,為了抗拒警方執法,不惜破
R 壞、 盜竊公私財產、傷害他人,意圖及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 R
S S
424. 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 D5 參與暴
T T
動。 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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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A A
B B
C 第六被告人楊位醒 D6 C
D D
425. PW19 在文華里見到 D6 跌倒在地,並把手伸向地下的磚
E 塊,用警棍打了他一下,予以制服。由於 PW19 當時身上沒索帶, E
F
所以在他制服 D6 到將之交付刑偵同事之前,約有 20 分鐘 D6 沒有扣 F
上手鐐 179。而從現場的錄影紀錄可見到他在文華里行人路旁蹲著等
G G
待警方處理時,把所穿的雨衣脫下,捲起、放在牆角(該雨衣警方
H 事後並無檢取)及脫下頭盔放入其背囊內180。 H
I I
426. 警方人員自 D6 檢取其被捕時的穿着及帶有的衣著和裝
J J
備: —
K K
一件深色上衣
L L
一對白色冰袖
M M
一條杏色長褲
N 一對波鞋 N
O
一個綠棕色背囊181 O
P P
其背囊(P6-8)內有
Q 一個白色頭盔 Q
R
一個過濾式口罩 R
一副透明眼罩
S S
T 179
上述詳情是 D6 的法律代表在盤問其間帶出 T
180
見 P66 PV14 及 P60 PV8
181
(P6;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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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A A
B B
一把黑色雨傘
C 一個黑色圍脖頸巾 C
一對青/黑色手套182
D D
E E
左後褲袋內有一個藍色口罩
F 右後褲袋內有一張 “被捕人仕需知”183 F
G G
427. D6 報住在柴灣興華邨 。 184
H H
I
其他有關 D6 的證供 I
J J
428. 從 D6 被捕時的錄影紀錄及被捕之後的照片185看來,D6
K 身材偏肥、短髪、髪線極高、頭頂近乎光禿、上唇有成八字狀的髭 K
及下顎留有稀疏的長鬚、身穿黑 T 恤(上印有 Addidas RUNNING 的
L L
三角型圖案)、淺啡色長褲(上有極細橢圓型圖案)及深灰藍色有
M M
淺藍色織紋及白色底運動鞋186。
N N
429. 他的背囊187上半部(佔 3/4)為綠色、下半部為黃色、以
O O
不同物料構成、有一附拉鍊的外袋,拉練頭有淺色短繩。外袋的右
P P
下角有一淺色黑邊橢圓形招牌,內有黑色、一大一小兩行字
Q (“OUTDOOR” 及 “PRODUCT”)所構成的商標圖案。 Q
R R
182
見 P6, 1-3 及 9, 10, 13
S 183
(見 P6, 11-12),見負責接收處理及搜身的警員 PW20 黃偵緝警員 8562 的證供,承認事實 S
P94(16-19 段),P48(26-32),P49(D6)
184
見負責於翌日搜屋的時任警務人員人員陳先生 PW21 的證供。
T 185 T
P48(26-32)
186
P49(D7)
187
P6-8, P49(D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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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A A
B B
C 430. 他的安全帽是白色(P6-1),其過濾式口罩(P6-2)為 C
灰色,前面有一個白色圓形濾罐。其手套(P6-13)的手背為草綠
D D
色、 手心黑色。
E E
F
431. D6 被捕之時188,身穿一件長身白色半透明膠質雨衣;於 F
2157 時他將之脫下,放在路旁。警方事後並無檢取該雨衣。
G G
H 432. 警方的錄影可見 PW19 在制服了 D6 之後,把地下散放的 H
I
磚塊踢開 189。他在覆問時解釋是為避免被制服者用來傷害自己或他 I
人。這點與 PW19 先前的説法相符:D6 跌下後,企圖執起地上的磚
J J
塊。
K K
433. 盤問之下,PW19 承認服制服 D6 之時,文華里內情景混
L L
亂;但堅稱當後者伸手向地下的磚塊時,並非意圖站起來的手勢。
M M
N 有關 D6 的辨認證供 N
O O
434. PW63 的報告祇指出 D6 的背囊、球鞋及手套與自 P81
P P
OS21 大紀元擷取的影像比較之下,可能是影像中的人所用的同衣
Q 物, 但亦可能是色調和設計相若的其他衣物。PW63 的證供對本席 Q
而言,祇是排除了兩者是截然不同的物品這個可能性,對幫助證明
R R
其刑責的作用不大。
S S
T T
188
P66 PV14 9:55:46 pm
189
見 P66, PV14, 9:58: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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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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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35. PW65 則指稱他辨認出 D6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出
C 現 C
D D
(i) 於 2123 時,干諾道中近林士街
E E
F
P57 PV5 是警員在行人天橋上攝錄得自林士街方向 F
望向永安中心外、橫跨干諾道中西行線的路障的
G G
情況。於 2122 時,在路障的兩邊都聚集了至少百
H 多示威者,有人在街上指揮人流、警方正發放催 H
I 淚氣體、示威者則依然合力搬來長竹、架起、予 I
之鞏固作為路障;現場有人的喧嘩聲、發放催淚
J J
氣體的爆炸聲、敲打硬物的聲音。每當有催淚氣
K K
體彈頭落地之時,示威者都爭相上前以水撲熄,
L 空中依然彌漫著催淚氣體煙霧。 L
M M
於 21:23:13 pm,有一個戴白色安全帽及杏色長
N N
褲、 白色半透明雨衣、身形偏肥的人背着鏡頭走
O 自 林 士 街 方向 走 近 路障 。 他 背着 的 背囊 墜 得 極 O
低, 從畫面看來背囊呈灰綠色、底下的 1/3 以較淺
P P
色偏黃的物料造成。他的鞋踵白色,右手拿着一
Q Q
把透明雨傘、透過白雨衣可見到他穿着的白色冰
R 袖。他前面有路障, 路障兩邊都有示威者,警方 R
的防線在路障之後,亦有警車停泊在不遠處,催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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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A A
B B
淚煙霧為警員的燈光、警車的頭燈及紅藍警告燈
C 所照亮190。 C
D D
(ii) 於 21:34:25 時 D6 現身在干諾道中文華里交界的金
E E
豐找換店外; 該處設有兩個閉路電視鐘頭,一個設
F 置在文華里和禧利街之中間,朝向文華里 191 ,另 F
一個設站文華里街口,朝向禧利街 192 。兩個鏡頭
G G
以不同的角度錄下同一影像。
H H
I 於 21:33:24 時金豐找換店閘門外有示威者蹲在雨傘 I
及自制盾牌後掩護向文華里方向後退,有用鐳射
J J
光射向禧利街方向,亦有坐下休息。於 21:33:32,
K K
鏡頭的左上角可以見到一個站着的人;其前面有
L 一個蹲在自制盾牌之後;此人戴着白色安全帽, L
戴一個前面有圓形白色濾罐的口罩、身穿白色半
M M
透明雨衣、黑色短袖上衣、白色冰袖、肩頭掛着
N N
一個有深色背帶的背囊、其右手舉起一把打開的
O 透明雨傘、戴着手背綠手心黑色手套的左手垂下 O
拿着另一把黑色雨傘,沿着干諾道中的行人道走
P P
向禧利街;他穿一對灰藍色白底運動鞋。其他示
Q Q
威者亦同時帶同盾牌向同一方向迫進。
R R
S S
T T
190
見 PV5 00001.MTS
191
P80 CCTV10 CH12
192
P80 CCTV10 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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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於 21:34:18 時有一名手拿自制盾牌,上手書有侮辱
C 性、挑撥性的口號 193 的女示威者舉手向其他人示 C
意 向 後 退 往文 華 里 方向 , 其 他人 隨 之亦 同 步 後
D D
退。
E E
F 於 21:34:24 時同一穿着雨衣的人、同是撑着一把透 F
明雨傘,隨着其他示威者走回文華里,其背囊墜
G G
下的弧度極低。
H H
I P80 CCTV10 CH6 自相反方向以黑白錄得同樣影 I
像, 可以清楚見到雨衣人所背的背囊上 3/4 部分顏
J J
色較深及其墜下的弧度。
K K
L (iii) 文華里內 L
M M
a. 於 21:36:55-21:47:01 時,D6 厠身於聚集在文
N 華里口的示威者之間194。 N
O O
b. 自 2100 時開始,文華里近干諾道中出口已經
P P
擠滿了示威者,絶大部分都是黑衣、戴安全
Q 帽、口罩及面罩;部分打着的雨傘,其中一 Q
R
個更把雨傘翻起成兜狀向著警方防線。 R
S S
T T
193
“死黑警 死全家 [防犬盾]”
194
見永安中心在文華里與干諾道中交界的角落設置近個閉路電視鏡頭 P71 CCTV1 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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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A A
B B
c. 到了 2136 時,示威者更見密集,更有人揮舞
C 美國國旗、畫面完全見不到有任何閒人。在 C
文華里口的示威者蹲在雨傘之後組成防線,
D D
後面的人紛紛打着傘加入;有人用閃光射向
E E
文華里口。
F F
d. 於 2136 時,前線的示威者向後退,最前排的
G G
平排站起、手持雨傘、自制盾牌、及閃光燈
H H
緩緩後退。
I I
e. 於 21:36:55-21:37:24 時最前排的人退入鐘頭
J J
範圍時,可見當中有一名肥胖身型、載白色
K K
安全帽、黑眼罩、過濾面罩有白色圓型濾罐
L 及身穿白色半透明雨衣的人:他手袖為白 L
色, 戴著綠色手套的左手垂下,拿著一塊板
M M
狀物體、下身淺色長褲以一把張開的透明雨
N N
傘擋在身前與其他示威者同步徐徐向退退了
O 約 10 多米再蹲下。 O
P P
f. 於 21:38:21 時,前排示威者又再站起,把防
Q Q
線迫進前至文華里口、蹲下並敲打地面,雨
R 衣人亦同步走向前蹲下、畫面可見其背囊呈 R
灰 色 、 最 底 有 一 部 分 相 對 淺 色 ( 21:41:47
S S
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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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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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於特別戰術小隊於 21:47:00 時在畫面下角出
C 現之前,已有大量催淚氣體飄入,示威者亦 C
紛紛退後;雨衣人亦在其中最前缐。其間有
D D
數名穿黃色背心的人走在防線之前拍照;雖
E E
然有人手拿盾牌佔據了部分行人道,但依然
F 有人可以從防線與大廈的罅隙之間走出文華 F
里。
G G
H H
h. 於 2139 時,警方人員自干諾道中亦錄得示威
I 者在文華里口的防線最前位置,蹲着一名用 I
透明膠雨傘擋在身前、白色圓型過濾口罩、
J J
黑色眼罩、白色半透明雨衣、白冰袖、黑底
K K
綠面手套、拿著一牌板狀物的人 195 ,其後
L 面、 身旁都有大批示威者。 L
M M
i. 同樣的景像,亦被某網媒以高清攝錄下來 196
。
N N
O • 這段錄影於 2137 時開始:現場的示威 O
者有節奏地以硬物敲打作聲造勢,而
P P
雨衣人則蹲在最前線躲在透明雨傘之
Q Q
後。警方的防線就在文華里口轉左不
R 遠之處。停在不遠處的警車發出極大 R
聲的警號和閃着紅藍燈。
S S
T T
195
見 P61 PV9 00004.MTS 9:39:24:44-9:42:27
196
PV81 OS21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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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A A
B B
C • 於 21:43:10-21:43:24 時(推算時間), C
OS 21 清楚攝攝得雨衣人的肥胖身型、
D D
手拿的透明雨傘、黃色底灰綠背囊、
E E
穿戴的白安全帽、有白長袖的黑色上
F 衣、綠色手套、淺色褲、透明白雨衣 F
和有白底的灰色鞋。
G G
H H
436. PW65 指稱他憑上述的衣服裝備配搭認出 D6。
I I
437. 辯方引用了控方書面陳詞所用的截圖,陳詞謂由於影片
J J
本身的像數或現場其他光源的干擾,上述的錄影片段所見到的影像
K K
模糊、顏色及細節(例如其杏色長褲(D6-6)上面的細橢圓型圖案)
L 與實物不同,所以辨認證供不可靠。本席同意上述錄像的細節確有 L
這些模糊,其所錄得的色彩亦會隨現場的燈光有所改變。但本席一
M M
再翻看上述片段之後,認為祇是看截圖,不能全面地看清 PW65 的
N N
辨認根據和結論。在觀看了整個片段之後,本席認同 PW65 的結
O 論: 雖然上述錄影片段部分質素欠佳、亦沒有清楚錄得 D6 的樣 O
子; 而 D6 在被捕時的裝備和衣着、其背囊及其在被捕之後脫下的
P P
白色半透明長雨衣,皆為大批生產的衣物裝備,如果個別審視,並
Q Q
不算獨特,更不可籍此把 D6 認出。
R R
438. 但上述物品的配搭,當時卻是獨一無二;再加本席觀察
S S
得其背囊在負重而下墜的弧度,本席認為不可能有另外有一個人在
T T
多重的巧合之下,與 D6 有相同身形,選用相同的衣着和裝備,又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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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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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帶有同樣款式的背囊、背囊中亦有差不多相同體積和重量的物品
C 及剛巧出現於 D6 被捕的地點附近。 C
D D
439. D6 被捕的反應,亦與一個恰巧身在現場,無意參與暴動
E E
的人不符。
F F
440.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了 D6
G G
曾在 2123 時,沿干諾道中自林士街方向走向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
H 並約在 2133 時走向禧利街方向之後再折回文華里方向。約於 2136 時, H
I D6 在文華里示口示威者防線最前位置,在被警方發放催淚氣體之下 I
退後然後再上前。他在 2147 為警方於文華里被制服及拘捕。
J J
K 441. D6 在有關地區一帶來回出現,不可能是偶然在隨意漫 K
L 步。 L
M M
442. 他並非住在有關地區內或其附近,本案亦無證供可讓本
N 席引申他有其他理由在該區出現或不能離開。 N
O O
443. 被告人當時的衣着與裝備,不但可以掩飾身份,快速逃
P P
走之餘,更可抵抗催淚氣體及其他另示威者不適而不得不離開的武
Q 器。 Q
R R
444. 當時是夏天、並無下雨,D6 卻穿上雨衣,可證明他有備
S S
而來,抗拒警方的催淚氣體。他被捕之後,並無扣上手鐐;他既然
T 可以自行把雨衣除下、把頭盔除下放入背囊;其間他把手套除下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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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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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自是輕而易舉。所以,他被捕之前戴有手套,而被捕之後該對
C 手套卻在其背囊內搜得這事實,並無不符之處。 C
D D
445. D6 於文華里被捕前的行為,唯一解讀是他有意識地和其
E E
他人一起築成防線以暴力、挑釁的手法抗拒警方執行職務。任何一
F 個心智正常、反應正常的人見到當時的情況,亦會害怕社會安寧被 F
破壞,而實際當晚的暴力示威者堵塞交通、破壞公物和私人財產、
G G
侮辱、挑釁執法人員、喧嘩、以口號及標語宣揚港獨信息,凡此種
H H
種,都實際破壞了社會安寧。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 D6 暴動罪罪
I 名成立。 I
J J
有關 D7 第七被告人彭雨彤及 D10 第十被告人陳永琪 Vicky 的證據
K K
L PW22 程警員 17313 L
M M
446. PW22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N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明里內拘捕了 D7 及 D10。 N
O O
447. 於 2135 時 PW22 奉指示到達干諾道中近信德中心外(即
P P
干諾道中東行線)加入警方防線,見到前方約 50 米開外有約 200 黑
Q 衣人以鐵欄、竹棚架、垃圾桶等物築起路障,叫囂帶有侮辱警方的 Q
R
口號197等、以磚塊、玻璃瓶等物擲向警方並用硬物互相敲打作聲。 R
S S
T T
197
“死黑警” “黑警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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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前方 30 米開外的文華里巷口,約有 50 名戴有面罩口罩
C 的黑衣人集結,以十多把打開的雨傘等物組成路障,並有人向巷外 C
投擲磚塊及玻璃瓶。
D D
E E
449. 警方不斷呼籲及警告要求示威者疏散並有出示會發放催
F 淚氣體的警告及旗號,但示威者不為所動。 F
G G
450. 當 PW22 推進至文華里口約 10 米外,巷裏的示威者開始
H 爭相逃走。PW22 推進近示威者約 2 米,揮動警棍打向其中一人的大 H
I 腿;示威者一邊逃走,一邊以行山杖或雨傘還擊;其中一名頭戴黃 I
色頭盔的黑衣人更用雨傘打中 PW22 左手臂。
J J
K 451. PW22 追到了近德輔道中出口附近,抓著一名戴黃色安 K
L 全帽、眼罩、口罩、黑衣褲黑背囊、身材畧胖的人,表露警察身份 L
及着其不得離去,但那人卻不斷掙扎;最後 PW22 成功將之按倒在
M M
地下; 後者把頭盔除下時,PW22 才得知那人是個女子(事後確認
N N
為 D7 彭雨彤)。PW22 如 D7 所請,為她用水沖洗舒緩胡椒噴劑帶
O 來的不適;之後就扶 D7 走到文華里近德輔道中永安中心附近、相對 O
安全之處。
P P
Q Q
452. 期間一名警員(後知為劉高級督察 PW26)要求 PW22 代
R 為看守一名為其所控制的女子(後確認為 D10 陳永琪),好讓他去 R
找女同事幫忙處理女性被捕者;其時 D10 正在抹臉上的胡椒噴劑。
S S
P22 見到 D10 長髪、戴着透明眼罩、灰色口罩、灰上衣及黑褲;祇
T T
穿着一隻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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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A A
B B
C 453. 3 人走到文華里內比較空曠及安全之處時,PW22 見 D10 C
情況比較嚴重,於是着其坐下並用為她們用水沖洗臉部。
D D
E 454. 於 2153 時,PW22 把兩名被告人帶至文華里內一個 “德 E
F
輔道中 119 號” 的路牌附近正式予以拘捕之後,把兩人分別交付兩位 F
“Tango” 成員198女警 26528(PW23)及女警 270049 處理。
G G
H 455. 上述情況為數個在場的傳媒攝錄下來,控方在法庭播放 H
I
有關部分並要求 PW22 予以講解,其內容與 PW22 的供詞相符199。 I
J J
456. 警方人員自 D7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K K
黃色頭盔
L L
透明眼罩
M M
過濾式口罩(圓型白色濾蓋)
N 黑色短袖上衣 N
黑色長褲
O O
襪(黑白格)
P P
黑色球鞋
Q 黑色背囊 Q
R
黑色口罩 R
黑色手袖
S S
T T
198
臨時由女警組成、專門處理女性被捕者的應變部隊
199
見 P82 OS 5 ICable 065208-065320,P81 OS 20 立場新聞 002317-002357
U U
V V
- 142 -
A A
B B
黑綠色圍巾
C 黑色有帽風褸200 C
D D
457. PW23 確認她接手處理 D7 時,後者仍然穿着一對黑色手
E E
袖、眼罩及口罩。
F F
458. 於 2217 時,梅女偵緝警員 9141(PW24)自 PW23 接手
G G
處理 D7,從其背囊中檢取眼罩、過濾式口罩、黑色口罩、黑色手
H 袖、 及黑色有帽風褸等物。 H
I I
459. D7 報住屯門田景邨201。
J J
K D7 的刑責 K
L L
460. 本案被無直接證據指證 D7 在被捕之前在文華里裏面有任
M M
何作為。
N N
461.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公車或港鐡站;
O O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她偶然
P P
經過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
Q 能離開。 Q
R R
S S
T T
200
(見 P7, 1-11),見承認事實 P94 第 12-15 段,P48(21-28),P49(D5),P48(33-37),P49(D7)
201
見張警員 12896 (PW25) 的證供。
U U
V V
- 143 -
A A
B B
462.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C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C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至少在 1800 時以後,身
D D
在有關地區內的人不可能沒有見到及聽到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
E E
衝突,更沒有可能感受不到警方發放催淚氣體時的火光、爆炸聲及
F 其對皮膚眼睛的影響。一個正常守法的普通人,都會不希望招來無 F
妄之災而速離險地。
G G
H H
463. 被告人被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已經熙來
I 攘往塞滿了示威者,人流不時改變方向,各人合力把物料搬到干諾 I
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見上文)。被告人在該處停留,唯一
J J
可能的推論是她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因為一些合法的理由不能離
K K
開。
L L
464. 當然,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在沒有參與
M M
之下祇留在犯案現場或附近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在意圖
N N
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動。
O O
465. PW22 衝入文華里內驅散示威者時,受到雨傘及行山杖
P P
襲擊,其中一名示威者打了他手臂一下。D7 正背對着 PW22,在被
Q Q
拉着衣領後更企圖掙脫 202而最後被警察按倒在馬路上。也就是説,
R D7 見到警員衝來而企圖逃走。 R
S S
T T
202
PW22 所用的字眼是“左右郁動”
U U
V V
- 144 -
A A
B B
466. D7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 T 恤、黑
C 色手袖、黑色長褲及黑色運動鞋。她當時戴有眼罩及過濾式口罩, C
帶着一件黑色上衣及一個黃色安全帽。她的衣服和裝備,不但與大
D D
部分示威者類同,亦同時有可以快速行動、遮掩身份、逃避被拘捕
E E
及抵抗警方驅散示威者之效。D7 以上之裝備衣飾在場,亦有鼓勵協
F 助其他示威者的作用。 F
G G
467.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以招來刑
H H
責: 她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法,是個人自由,旁人
I 無權干涉,法庭亦不會就這點對其作出不利的推想。 I
J J
468. 至於頭盔、眼罩及口罩等物皆為防護式裝備,本身亦非
K K
犯法;她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的時候不會無辜受到胡椒噴霧
L 或催淚氣體所苦。 L
M M
469.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N N
生衝突,而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兩邊出口都充塞着示
O 威者;在干諾道中的一端,示威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 O
釁,而在德輔道中的一端,亦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與在禧利街附近
P P
的警員對壘。D7 選擇穿着與示威者相類的衣物和裝備在該處出現。
Q Q
上述衣服及裝備,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可以遮掩容貌及
R 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被認出,她被捕之時亦是混在示 R
威者中間,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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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A A
B B
470.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交叠之下,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
C 象到對 D7 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排除;最後餘下唯一的可 C
能性,就是 D7 選擇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她的裝備,除
D D
了可以遮掩她的外貌,亦可減輕催淚氣體和胡椒噴霧的威力,令她
E E
可以繼續堅持留在現場。
F F
471. 本席裁定 D7 在場除了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也有意識
G G
地利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
H H
威, 令示威者知道自已人多勢眾,可以無視警方勸讑、警告、更可
I 以人數眾多的優勢繼續與警方對抗及逃避拘捕。她這種行為,性質 I
就和示戒者當時以硬物敲打發聲一樣,目的是與和他示威者互相鼓
J J
勵、激發其他人、亦籍此造勢以向執法者挑釁、示威,令其不能執
K K
行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寧的職務;而在警方多次以不同方式警告之
L 後, 依然選擇厠身於示威者中間,更在警察出現之後逃離地場;在 L
M
層層事實的交織出來的畫面,唯一可能的解讀,是 D7 有意圖參加該 M
次暴動;其犯罪行動,至少是以其裝備及服裝,在場鼓勵其他示威
N N
者加強其他示威者的氣焰及令警方更難於執法。
O O
472.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7 罪名成立。
P P
Q Q
D10
R R
473. PW26 張高級督察 203 當晚於文理里內率先制服及拘捕
S S
D10。
T T
203
當時官階,他作證時的官階是署理總督察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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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A A
B B
C 474. 於 2135 時 PW26 到達干諾道中西行線近禧利街、接近分 C
隔馬路的石礐,見到示威者分別在文華里內及干諾道中東行線永安
D D
中心外集結:大部分示威者都載上護目鏡及過濾性口罩蒙面、蒙
E E
頭, 向警察投擲油漆彈以及磚塊、石頭等硬物硬物或雜物。
F F
475. 警方示威者口頭警告及出示旗幟有 10 分鐘左右,但示威
G G
者並無退去。
H H
I
476. PW26 收到指示作出拘捕後,先有警員向示威者發射胡 I
椒球,然後 PW26 與其他警員一起衝入文華里。
J J
K 477. 他到跑到文華里口約 10 米,已見到文華里內有人轉身、 K
爭先恐後慌忙推撞逃離。其間見到地下散落很多武器,包括一把長
L L
弓;令他擔心示威者身懐其他武器。當 PW26 跑到近德輔道中出口
M M
時, 見到地上坐着一名戴著護目鏡、深色過濾式口罩及外科口罩的
N 女示威者(後知為 D10 陳永琪 Vicky)祇穿着一隻鞋,樣子慌張的用 N
O
左手支撐站起企圖離去。 O
P P
478. PW22 上前表露身份及喝止,但 D10 沒有理會,把 PW26
Q 的手甩開;他認為她企圖拒捕,於以胡椒噴劑噴向其眼罩部位、並 Q
R
把她按在原地。之後 PW22 吩咐一位特別戰術小隊成員(PW22)看 R
守着 D10,自己就去找 Tango 的成員處理 D10。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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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A A
B B
479. 盤問之下,PW26 承認當時情況混亂,而當時警隊的目
C 的是“拉到幾多拉幾多”,主要是拉跑得慢的。他估計由見到 D10 到 C
將之拘捕,約有 10-13 秒左右。
D D
E E
PW27 李女警 27049
F F
480. PW27 當晚被委派為 Tango 隊成員,她自 PW22 接收 D10
G G
之後,幫忙沖洗她的臉後用索帶把她上了手扣。當時 D10 的左手戴
H 有手套204。 H
I I
481. D10 報住在將軍澳新港城205。
J J
K 482. 警方人員自 D10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K
L L
透明眼罩
M M
灰色帶圓形白色濾罐蓋的過濾式口罩
N 灰色上衣 N
黑色緊身褲
O O
淺色運動鞋一隻(左腳)
P P
(另一隻事後為 PW26 在附近檢得)
Q 一個深色背囊 Q
R
一個藍色口罩 R
兩袋膠索帶206
S S
T 204
見 P81 OS 5,有線新聞(09:47:47) T
205
見林女警 55669,PW28 的證供
206
見承認事實 P94(第 32-36 段),P49(D10)
U U
V V
- 148 -
A A
B B
C D10 的刑責 C
D D
483. 本案被無直接證據指證 D10 在被捕之前在有關地區內或
E 文華里裏面有任何作為。 E
F F
484. D10 報住將軍澳。
G G
H 48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H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她偶然
I I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J J
由不能離開。
K K
486. 辯方律師團陣在其書面陳詞(第 33-39 段)辯稱根據 D7-
L L
1 的公開片段,D10 被 PW26 制服的前後都是 “獨自一人在文華里街
M M
尾的位置”,所以,並沒有和任何人集結在一起。
N N
487. 這種說法,根本是要求法庭無視無視上列舉的所有關於
O O
文華里兩邊出口的情況,而祇要求法庭想像,雖然巷內人來人往,
P P
然現場催淚煙霧漓漫,人聲、車聲及敲物聲沸騰,而 D10 穿着跟其
Q 他示威者類似的衣服戴上手套、眼罩口罩等裝備、單獨、悠閒地穿 Q
著一隻鞋子坐在路邊靜觀人生百態,這種解讀在現實生活中根本不
R R
可能發生。
S S
T 488. 但一個人就是不畏犯險,見義不為、甚至是純粹出於一 T
些病態的好奇心而留在犯罪現埸這點本身,此人雖然可能會被視為
U U
V V
- 149 -
A A
B B
不智、不義;但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及沒有實際向犯罪者協助;不會
C 因此招來刑責。 C
D D
辯方證供
E E
F
489. 於是次聆訊中,D10 的律師團隊傳召梁小姐,她與 D10 F
同為受僱於連鎖式診所的放射技師,每星期至少有 3 天在同一分所
G G
工作因而認識。
H H
I
490. 梁小姐除了為 D10 提供了正面的性格證供之外(見上 I
文),亦就 D10 的工作及背景提供了一些資料:D10 為一駐冊護
J J
士, 擁有急救資格。梁小姐得知於案發一日前天,D10 得在旺角診
K 所當值;而於 7 月 29 日(案發翌日),D10 得在中環診所工作。她 K
L 又指出 D10 被捕時所載的手套,與事後其於醫護協會購得的相似, L
同是可作急求之用。至於 D10 被捕時攜帶的索帶(D10-7)即與診所
M M
提供、用以索緊醫療癈料的索帶相同。
N N
O
491. 在本席提問之下,梁小姐同意一般醫護人員在執行職務 O
時,會使用診所提供的即棄的乳膠手套,而不是可以重覆使用的防
P P
滑手套。假定 D10 所帶的索帶是診所所提供,梁小姐也沒有、也不
Q Q
能代 D10 解釋為她在文華里出現,為甚麼她被捕時會戴着手套,為
R 甚麼會帶着兩袋不同長度、打開了的索帶。她不知道該等索帶是否 R
診所的物資、亦不知道診所有曾否要求 D10 把索帶自旺角運送到中
S S
環分所 — 但就是兩者皆然,亦解釋不了為何 D10 會在不需工作的一
T T
U U
V V
- 150 -
A A
B B
天把索帶帶到現場,亦與 D10 為甚麼在文華里出現及是否有意參加
C 暴動這議題沒有甚麼關係。 C
D D
492. 在沒有直接證供之下,本席不但沒有關於 D10 的主觀認
E E
知及其在場的解釋以供考慮,亦沒有基本的證據就 D10 為甚麼在現
F 場(不論是為了出於好心提供急救或是其他合法原因)、為甚麼戴 F
了通常不會用作治理病人的手套作出對其有利的推論和裁斷。
G G
H 493. 梁小姐並沒有到現場、沒有亦不可能提供任何有關 D10 H
I 為何在文華里出現及其心態的證供,所以本接納其證供作為證明 I
D10 有正面品格之用。
J J
K D10 的刑責 K
L L
494. D10 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亦可令她輕易融
M M
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外科口罩再加上過
N 濾式口罩雖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 N
O
抗警方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辨認出來。而由於大 O
部分示威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0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
P P
間, 在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如果她在場的目的衹是基於一些無
Q Q
聊的好奇心而無意與示威一同搬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
R 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為何她戴上手套及備有索帶。 R
S S
495. D10 是一名註冊護士,辯方指出這點可以解釋她帶有一
T 個外科口罩(P10-6);本席不認為這兩點有任何邏輯上的關連或必 T
U U
V V
- 151 -
A A
B B
然的因果關係。為甚麼一個並非在當值的註冊護士會戴著過濾式口
C 罩外,會多帶一個口罩?是次聆訊中,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註冊護士 C
倫理專業操守則有如此要求。本席認為唯一推論她多帶以作保險、
D D
或向其他有需要的人提供;而兩者都顯示她在現場,是為了參與是
E E
次暴動。
F F
496. 辯方陳詞中提及的理論,亦解釋不了為甚麼她厠身示威
G G
者之間。
H H
I 497.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I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07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J J
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K K
中出口;於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
L 開。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L
M M
498. D10 祗穿着一隻鞋、坐在地下;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警
N N
方驅進之時,D10 慌忙逃跑之下失足或/及受到其他示威者所碰撞
O 或踩著,令她失去了一隻鞋子及跌倒。 O
P P
499. 根據上述事實,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定,是 D10 當日
Q Q
有意圖參與暴動,她帶有同工具,目的是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合力
R 搬運物料以紥制路障,以阻礙警方執法。 R
S S
500. D10 就暴動罪罪名成立。
T T
207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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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A A
B B
C 有關 D8 劉耀銓、D13 李樹樺、D14 胡嘉俊和 D15 張雯曦的證據 C
D D
501. PW56 馮警員 15944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E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抵達文華里接近德輔道中出口的建 E
F
設銀行門口附近控制了本案的四名被告:D8、D13、D14 及 D15。 F
G G
502. 於 2135 時,PW56 抵達干諾道中西行線,見到永安中心
H 對開及文華里口都有示威者不停向警員叫囂、敲物作聲及拋擲雜 H
I
物, 警方曾發出多次口頭及以旗幟警告皆沒成功驅散示威者;而部 I
分落在文華里的催淚氣體的彈頭更為示威者拾起擲回警方防線。
J J
K 503. 不久,示威者自文華里內部逼近干諾道中;警員再向文 K
華里口發射橡膠子彈及胡椒球,同時特別戰術小隊開始走入文華里
L L
進行驅散及拘捕。文華里裏約有數百人,用石塊、水瓶擲向警員,
M M
並出言侮辱及挑釁208。更有人手執鐵枝,向警方高舉作攻擊狀。
N N
504.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O O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P P
竹枝攻擊警方;PW56 的右手前臂亦被打中。
Q Q
505. PW56 高舉警棍,追趕及驅散文明裡裏的示威者。當他
R R
到達寶軒酒店門口(即文華里左邊接近德輔道中出口處)附近一米
S S
開外,見到前面有女子(後知為張雯曦 D15)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
T T
208
包括以下的說話:“埋嚟丫,打鳩你” “過來丫” “屌你老母” “死黑警”
U U
V V
- 153 -
A A
B B
跌倒在建設銀行的玻璃幕場凹位附近、另有 3 個人坐附近在馬路地
C 下(後確認為劉耀銓 D8、李樹樺 D13 及胡嘉俊 D14)。 C
D D
506. PW56 遂命令他們坐入銀行的凹位(自動櫃員機的出口)
E E
並與 17540(PW57)將他們圍截。後來在警員 15241(PW58)加入
F 協助下,把四人控制並帶到寶軒酒店門口繼續處理。當時 D13 的口 F
部有布料遮蓋。
G G
H 507. PW56 最後正式拘捕 D14 和 D15(見下文)。 H
I I
D8 劉耀銓
J J
K 508. PW58 陳警員 15241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K
排為特別戰述小隊成員。他當晚屯文華里內拘捕 D8 劉耀銓。
L L
M M
509. 於 2135 時 PW58 抵達干諾道中西行線文明里附近,見到
N 前面 50 米約有 200 名戴安全帽、過濾性面罩的示威者集結於以竹搭 N
成的路障之後向警方拋擲水瓶石塊等雜物。警方以揚聲器發出的警
O O
告及出示旗幟警告均沒有生效。
P P
Q 510. 於 2145 時,PW58 按指示衝入文華里;見到聚集在文華 Q
里巷口的示威者快步後退。
R R
S S
511. PW58 急步推進至接近德輔道西出口時,轉頭見到 PW56
T 正在寶軒酒店門外處理幾個被制服人士,於是回頭幫忙,最後把 D8 T
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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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A A
B B
C 512. 警方人員自 D8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C
D D
黑衣短袖 T 恤,前印有大白色 HKG 字樣和藍色 Nike 品
E 牌的標誌 E
F
黑色長褲 F
灰色運動鞋
G G
黑色有綠色包邊背囊
H 黑色口罩 H
I 灰色口罩 I
一對青色/黃色手套
J J
一副眼罩 209
K K
L 513. D8 報住在東涌逸東樓210。 L
M M
其他有關 D8 的證供
N N
514. 本席於審視 D8 在被捕後的照片後211,認出 D8 外貌有以
O O
下獨特之處:他的頭與身體在比例上較大、不高、肩比較窄,兩手
P P
粗短、大方臉,短髮、其髪線高至頭頂,額極高。
Q Q
515. D8 在中國建設銀行提款機入口被圍捕的情況,為傳媒所
R R
紀錄 212:畫面可見雖然他的臉下半部為一灰色帶有單一白色圓形濾
S S
209
見 P-8, 1-8;見承認事實 P94 第 25-27 段,P48(38-42),P49(D8)
T 210
見 P98 T
211
P48(8-42)
212
見 P82 OS22 21:48:00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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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A A
B B
罐的口罩遮掩,本席可以根據其髪線、額頭的形狀及面形輕易把他
C 認出。影像亦可以看到他戴着綠色手套,其黑色背囊帶上有綠色橫 C
間。
D D
E E
516. PW65 則辨認出 D8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出現
F F
(i) 於 20:12:14 時,D8 在德輔道中自禧利街走經急庇
G G
利街走向摩利臣街
H H
I
a. P76 CCTV6 CH 4 是設於德輔道中 267 號龍記 I
大廈外的閉路電視,鏡頭指向禧利街方向。
J J
於 1900 時左右已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他們絶
K 大部分穿上黑衣,部分在路邊似是正在等 K
L 待、 有部分合力搬運用以堵路的雜物(交通 L
筒、工地圍欄及竹校等物)、有客貨車送來
M M
物資、有部分在電車站旁分派放在尼龍袋及
N N
紙箱內的物資(其中可分辨出的,包括安全
O 帽)、有坐在在分隔行人路及行車線的矮石 O
礐上協助別人把保鮮紙包裹雙腿,亦有手拿
P P
保鮮紙向其他示威者展示、可以提供以之包
Q Q
紥手腳服務。
R R
於 20:12:21,畫面右上方可以看見一個穿黑
S S
短袖 T 恤、胸口有白色字樣、肩頭的兩條黑
T T
色背囊帶有綠色橫間、黑長褲及灰色運動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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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A A
B B
的男子走向急庇利街方向,這個人髪線極
C 後、 高額、 身形矮壯、戴一個正面有白色 C
濾罐的口罩。
D D
E E
b. P74 CCTV4 CHAN 2 設於德輔道中與摩利臣
F 街交界,鏡頭指向急庇利街及禧利街。於 F
2000 時於摩利臣街轉角入德輔道中聚集了至
G G
少過百名示威者。大都穿黑衣、戴安全帽,
H H
有部分打着傘站在街角、有合力搬長竹枝往
I 摩利臣街,有人用水洗眼、也有坐在路旁休 I
息。
J J
K K
於 20:12:54 一名衣著、裝備及身形都和上文
L 描述一樣的男子自急庇利街走向摩利臣街。 L
畫面可以清楚看見他的髪線極後,額頭極
M M
高。
N N
O (ii) 於 2105 時干諾道中 124 號 ICAC 外 O
P P
a. P73 CCTV 3 CH1 是設置於干諾道中 124 號海
Q
港商業大廈 “ICAC”(即禧利街與文華里之 Q
R 間)外的閉路電視,鏡頭偏向文華里。 R
S S
• 於 21:05:43 至 21:19:59 之間,己有不少
T T
衣服及裝備皆為相類的示威者往返文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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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A A
B B
華里和禧利街。當中有部分坐在 124 號
C 外休息,以水沖洗臉和眼部。 C
D D
• 於 21:06:09 畫面右上方可以看見有一名
E E
戴上黃色安全帽,左手倒拿着一把手
F 柄已拉長的摺疊雨傘、矮壯身型、穿 F
黑 短 袖 T 恤 、 胸 口 有 白 色 HKG 字
G G
樣、 手戴綠色手套,肩頭的兩條黑色
H H
背囊帶有綠色橫間、黑長褲及灰色運
I 動街的男子往返禧利街和文華里之 I
間, 自自背囊取出一瓶水遞給一名坐
J J
在 124 號閘門、狀甚痛苦的示威者,並
K K
與對方及其他示威者交談。
L L
• 他在附近徘徊了好一會,一邊觀察往
M M
返干諾道中的其他示威者,一邊與一
N N
名站在其身旁的示威者交談及用手中
O 雨傘指點。之後,就走向其他示威者 O
P
集中之處。他戴著一個透明眼罩及有 P
白色圓型濾罐色口罩;其背囊左側的
Q Q
綠色圖案與後面的綠色條紋清楚可
R 見。 其間他曾兩次脫下安全帽,可見 R
S 他頭頂稀疏及極高的髪線。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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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A A
B B
(iii) 於 2122 時於干諾道中 121-129 號金豐找換店外
C C
b. 金豐找換店位於文華里與干諾道中的轉角。
D D
該店在干諾道中的一邊設有兩個面對面的閉
E E
路電視鏡頭,分別指向文華里 213及指向禧利
F 街214。 F
G G
• 於 2120 時,文華里內已站了 10 多名示
H H
威者在觀察情況及整理其身上的裝備,
I 沒有面罩的就使用圍巾掩着鼻子走過。 I
約於 2122 時,示威者湧向文華里方向,
J J
並不時回望禧利街。
K K
L • 於 2124 時215,一名身型肥壯、頭大頸 L
粗、戴着黃色安全帽、黑短袖 T
M M
恤、 黑長褲及淺色鞋的男子匆匆走向
N N
文華里。從畫面祇可見其安全帽及背
O 面:他的黑色背囊的背帶、手挽及後 O
面皆有綠色條紋。
P P
Q Q
• P80 CCTV 10 CH6 自相反角度拍得同一
R 影像:於 2122 時,大批掩着臉和鼻子 R
的示威者由禧利街方向湧向文華里。
S S
T 213 T
P80 CCTV 10 CH12
214
P80 CCTV 10 CH6
215
P80 CCTV 10 CH12 21:24:3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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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A A
B B
從這段黑白的錄像可見 216 一名戴安全
C 帽、透明眼罩、 一個有前面有淺色圓 C
形濾罐口罩、穿黑衣、背囊帶有淺色
D D
橫紋的男子隨人流走向文華里。
E E
F (iv) 文華里內 F
G G
P71 CCTV1 CH1 是安裝在永安中心、鏡頭朝向文
H 華里口的閉路電視。 H
I I
• 於 2125 時,文華里己擠滿示威者,其中有人
J J
高舉水瓶向其他示威者示意、並為一名在他
K K
面前蹲下的示威者用水沖洗其臉。
L L
• 於 21:25:31 的畫面,有一個身型、服裝和裝
M M
備皆與上文吻合的男子在示威者中游走:他
N 倒拿著一把拉長了柄的摺疊雨傘,戴綠色手 N
O 套、面上的透明眼罩、過濾式口罩的淺色圓 O
形濾罐、其黑色丅恤胸口的 HKG 圖案和兩
P P
條背囊帶上的淺色間條清楚可見。
Q Q
R • 到了 2136 時左右,示威者已在巷口組成防 R
線, 與警方拉鋸式的前後移動對壘。
S S
T T
216
P80 CCTV 10 CH6 21:22:56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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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A A
B B
• 於 2141-2147 時這時段,PW65 辨別出 D8 跟
C 隨示威者前線的人群站起丶退後再蹲下;然 C
後再向前逼進。
D D
E E
517. 本席沒有像 PW65 用 8 個月的時間審視有關錄影,但接
F 納這部分證供是來自他的誠實意見。在押後期間本席亦再三以正常 F
及減慢速度審視所有片段。就上文有關文華里內的部分而言,因為
G G
法庭的器材不夠先進,有關片段的像數亦不如理想;本席看見示威
H H
者中有人胸口有白色圖案及肩部似有淺色的條紋,其他所見到的都
I 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說服本席接納該人就是之前片段中的同 I
一人。如果沒有其他輔助證據,這部分的證供,不足夠協助作出任
J J
何事實裁定。
K K
L 518. 但在考慮過 PW65 的總體證供,加上親自審視印證各有 L
關攝錄紀錄之後,本席認為他的考證方法合理、其結論也是正確
M M
的。 本席接納他就的辨認證供;在他的指引之下本席亦一再審視所
N N
有片段。雖然片段中所錄得的衣物顏色受到現場燈光或錄影器材本
O 身的限制而失真,但被告人的外貌、其衣物上的圖案及所帶物品的 O
P
佩搭依然可令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同樣的事實裁決:D8 在 P
文華里被捕之前,曾在不同的時段在有關地區內不同的地點出現
Q Q
(見上文(i)-(iii));並在警察進行驅散拘捕時在文華里被捕。
R R
D8 的刑責
S S
T T
519. D8 報住在屯門。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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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A A
B B
C 520.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C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回家必經之路、他偶然經過
D D
文華里恰巧被捕、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
E E
離開。
F F
521. D8 所選擇的衣服及裝備,除了令本席引伸 D8 有意選用
G G
容易融入其他示威者當中、易於逃避警方追捕及抵抗警方執行驅散
H 的職責之外,他在有關地區在不同的時段及地點出現,以及他向其 H
I 他示威者的互動(例如他與其他示威者交談及向受催淚氣體所苦的 I
示威者提供食水),本席就現有證據可作的唯一引申,就是 D8 選擇
J J
穿上與其他示威者相類的衣飾以及留在有關地區內,目的是融入眾
K K
示威者之中以掩飾身份、方便行動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以暴力抗拒
L 警方合法執行職務。被告人所穿的衣服,與大部分的示威者類同, L
這有對其他示威者鼓勵作用,使後者以為其道不孤,有實力與執法
M M
人員對抗。因為被告人的參與,社會安寧亦因而受到破壞,是故本
N N
席裁定 D8 就暴理罪罪名成立。
O O
D13 李樹樺
P P
Q Q
522. PW57 周警員 17540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R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進入文華里裏面協助 PW56 控制 R
D13、 D14 及 D15;並隨後拘捕 D13。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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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A A
B B
523. 於 2135 時他到達干諾道中西行線禧利街及文華里之間的
C 位置,目睹示威者所設的路障,謾駡警員和以雜物擲向警方防線的 C
情況。
D D
E E
524. 警方口頭呼籲示威者離開期間,PW57 見到有數名特別
F 戰術小隊成員離開警察防線走近文華里,祇是跟隨上前。他見到文 F
華里內有超過 50 名黑衣示威者聚集,以雨傘指向警方並出言挑釁
G G
217
。
H H
I 525.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PW57 亦尾隨;其時文華 I
里內的示威者有後退之勢,但有人以水瓶磚塊擲向警方,其中更有
J J
物件命中 PW57 大腿。他在推進期間,回望見到有人跌倒,於是回
K K
頭協助 PW56 處理被拘留人士。
L L
526. 於 2145 時,PW57 在文華里左邊近一路牌附近拘捕 D13
M M
李樹樺,其時他有戴着眼罩和口罩。他留意到 D13 身形偏肥,高約
N N
1.7 米,戴透明眼罩,灰色口罩、黑衣褲、黑運動鞋及黑背囊。他為
O D13 包紮好其頭部傷口,將 D13 交付張偵緝警員 2024(PW60),向 O
其交代案情之後離開用現場。
P P
Q Q
527. 於盤問之時,PW57 指出除了 D15 因為跌倒在櫃員機凹
R 位而無路可退之外,其餘倒在地上的被告人都有企圖継續退走至德 R
輔道中方向。D14 在現場一直戴着眼罩;而 D15 的背囊被偵緝警員
S S
8830(PW62)檢獲之前,一直有背著。
T T
217
包括 “出來隻抽”、“打死你死差佬”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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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A A
B B
C 528. 警方人員自 D13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C
D D
黑背囊
E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一條黑色長褲及黑色運動鞋 E
F
一個透明眼罩 F
一個灰綠色 3M 過濾式口罩
G G
一對護膝
H 兩對護肘 H
I 一對黑/灰色手套218 I
J J
529. PW60 張高級偵緝警員 2024(當時官位)負責處理 D13
K 及予以搜身,當時 D13 手持護目鏡,頸上掛着過濾式口罩、戴有手 K
L 套、護膝及兩邊襪內各包着兩隻護肘。 L
M M
530. 盤問之下,PW60 再解釋 D13 的襪蓋著小腿,兩邊前脛
N 骨都分別用襪箍著兩隻相叠的護肘,並以長褲覆蓋。PW60 確認護膝 N
O
(P13-4)及護肘(P13-5)皆自 D13 身上檢得。 O
P P
531. PW60 作的證供清楚及合乎邏輯,當中細節清楚合理,
Q 本席接納由其證供。 Q
R R
532. 根據警方在拘捕之後所拍照片 219 ,D13 個子不高、短
S S
髪、 圓臉及粗脖;穿的全黑的短袖圓領丅恤、長褲和運動鞋。而傳
T T
218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4-45 段,P48(59-62),P49(D13)
219
P48(58-62)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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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A A
B B
媒所錄得影像220顯示 D13 伸起的雙手戴有手套及一雙黑色冰袖。當
C D13 被帶到寶軒酒店門外面,其的頸部及下頜都被一些東西紅黑色 C
的布所掩蓋,細看之下,本席確認這是一塊有彈性、圓筒形、可以
D D
套入頸及蒙臉的圍巾 。 221
E E
F 533. D13 報住屯門紫田邨222。 F
G G
有關 D13 的其他證供
H H
I
534. D13 傳召了伍先生作為其品格證人,本席接納其證供, I
認同 D13 有正面的品格,在考慮案情時以此為念。但 D13 離校 4 年
J J
以來,與伍先生的接觸祇於社交平台上的貼文和每年 1-2 次的舊生聚
K 會,所談及的,也僅止於工作有關;再加上伍先生當晚不在現場, K
L 所以其證供對本席幫助不大。 L
M M
D13 的刑責
N N
53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O O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他偶然
P P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Q 由不能離開。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供顯示 D13 當時的主觀心態和 Q
R
認知,更沒有可供引申的其他證供。 R
S S
T T
220
P82 OS22 now 新聞台 21:48:00
221
P81 OS6 RTHK 07:14:16
222
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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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A A
B B
536.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3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C 有任何參與暴動的明顯作為。 C
D D
537.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最前排的示威者且退
E E
且還擊;當警方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3 與其他兩名被告
F 人跌坐在中國建設銀行對開的馬路上,並按着地下企圖退向德輔道 F
中。
G G
H 538. 在 P81 OS 5 有 線 電 視 的 錄 錄 片 段 中 , 警 方 人 員 在 H
I 21:45:02 223 開 始 衝入 文 華 里 。 PW22 開 始衝 入 時 , 示 威者 離 他 約 I
10 米。 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於
J J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開之地下。
K K
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L L
539.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M M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N N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O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O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P P
進行。
Q Q
R 540. D13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R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S S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T T
223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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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A A
B B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C 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9 易於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 C
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更鼓勵其他參與者,令其以為其人多勢
D D
眾, 足以與執法者抗衡。D13 當時戴手套、護膝、前小腿更各用兩
E E
層相疊的護脛保護,唯一的推論,就是他已經預計會參與涉及勞力
F 及暴力的活動,所以配帶特別裝備。 F
G G
541. 因為如果他在場的目的衹是純粹受到一些無聊及冷漠的
H H
好奇心所驅使,欲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並不打算提供鼓勵、協
I 助、 與示威者一同搬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 I
務,這解釋不到為何他戴上手套,更加解釋不了他為何配戴護膝及
J J
在小腿上縛了兩對護肘。這些裝備唯一可能的解釋,是他預計會與
K K
警方有肢體上的碰撞,所以自備鎧甲以加強戰鬥力。
L L
542. D13 在被拘捕發現之前,警方正在追趕大批示威者:其
M M
坐下的地方是馬路,亦不是閒人可以隨便坐下 “以親自體驗這難得的
N N
歷史特刻” 的地方。再加上他頭部受傷,唯一可能的引申,是在此之
O 前,他正身處示威者中間,因為警方逼進,所以他與其他人一起企 O
圖走向德輔道中逃走。
P P
Q Q
543. 根據上述事實,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斷,是 D13 當日
R 有意圖參與暴動,其裝備亦是預計了和警方有肢體衝突,以阻礙警 R
方執法。D13 罪名成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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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A A
B B
D14 胡嘉俊
C C
544.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D D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E E
竹枝向其攻擊;他使用警棍追趕及驅散示威者。當他到達寶軒酒店
F 門口附近一米處,見到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 F
幕場凹位附近、另有 3 個人(包括 D14)坐在附近馬路地下並按着
G G
地下企圖退向德輔道中。
H H
I 545. PW56 命令他們坐入銀行的凹位(自動櫃員機的出口) I
並與 17540(PW57)將他們圍截。在警員 15241(PW58)加入協
J J
助, 把四人控制並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並正式拘捕 D14 和 D15。後來
K K
PW56 把 D14 交予刑事偵緝警員 12733 處理。
L L
546. D14 戴眼鏡,瘦身材,短頭髪,帶有背囊,當時用了一
M M
些東西蒙着臉。
N N
O
547. 警方人員自 D14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O
P P
Q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Q
一條黑色短褲
R R
一對白色運動鞋224
S S
T T
224
見 P14, 1-3,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6-49 段,P48(63-67),P49(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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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A A
B B
548. D14 報住油塘油麗邨225。
C C
549. P14-1 前面有一個正方形的圖案,四角以引號(「 」)
D D
包圍,圖案的中間有一長方形的橫條,長條上印有英文
E
“perfection”, 左及右下角均有些較小的文字圖案。短褲長及膝頭。 E
F F
550. D14 曾 2017 年 3 月通過考試,獲香港聖約翰救傷機構發
G G
出為期三年的證書 ;本席認為這事實並不能證明或抦除 D14 是否
226
H 有意參加暴動, 而由於本案並無證供顯示這張證書和 D14 為何身處文 H
I 華里的關係,本席無從猜測或作出任何對 D14 的意圖的引伸。 I
J J
其他有關 D14 的證供
K K
551. PW65 從安裝在永安中心鏡頭朝向文華里口的閉路電視
L L
(P71 CCTV1 CH1)錄影片段中認得 D14 在文華里口擁擠的示威者出
M M
現,並走向干諾道中方向。
N N
• 於 2131 時,文華里口己経擠滿人,絕大部分都是
O O
戴上安全帽的示威者,但間中亦有衣着行動都不
P P
同的人:例如於 21:31:32, 可見一位穿白丅恤、貌
Q 似外國人的人胸口掛著攝影機穿過人群往干諾道 Q
R
中方向走出畫面。 R
S S
T T
225
見 P100
226
見 D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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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A A
B B
• 於 21:31:51,有一個戴黃色安全帽的人穿過人群走
C 向干諾道中。他身體瘦削,戴有口罩、身穿黑色 T C
恤短褲和白色運動鞋, 拿著一把摺疊雨傘。影像
D D
雖然有點模糊,但可以看到 T 恤胸口有一白色橫
E E
條、 上印有英文字,四邊角皆有白色引號,圍成
F 一個四方形。 F
G G
552. 本席在多次審視有關片段之下,認同 PW65 所作的辨
H H
認: 雖然有關片段的像數不理想,但依然可以分辨出該人的外形,
I T 恤上的圖案、短袖的長度和白色運動鞋皆與 D14 相同。這表示他 I
在被捕之前,至少留在文華里有 10 多分鐘。
J J
K K
D14 的罪責
L L
553.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M M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偶然
N N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O 由不能離開。 O
P P
554.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4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Q Q
的作為。
R R
555.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的前或者一邊後
S S
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4 與其他兩名
T T
被告人坐在中國建設銀行對開的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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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A A
B B
C 556.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中, C
警方人員在 21:45:02227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威者
D D
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
E E
口;於 21:47:37 可見 D10 坐在文華里德輔道中出口永安中心對開。
F 那就是說,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F
G G
557.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H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H
I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I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J J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K K
進行。
L L
558. D14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M M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雖然當時他身上沒有其他裝備,
N N
但在 17 分鐘之前他在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卻帶有面罩及安全帽。
O 本席認為他在被捕之前有機會乘亂將之丟下:事實上,警方在成功 O
驅散人群之後,文華里隨地可見被棄置的裝備。
P P
Q Q
559. 於考慮過總體證供之後,本席裁定 D14 身在文華里的目
R 的,是參與暴動,而亦實際上他的服裝及裝備,亦有在現場鼓勵及 R
加強了其他參與暴動者的鬥心之餘,亦令警方難以執法。本席裁定
S S
D14 罪名成立。
T T
227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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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A A
B B
C D15 張雯曦 C
D D
560. PW56 帶領部分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時,見到有數
E 十名示威者一邊後退,一邊向警員拋擲雜物,並用雨傘、搭棚用的 E
F
竹枝向其攻擊;他使用警棍追趕及驅散示威者。當他到達寶軒酒店 F
門口附近一米處,他見到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
G G
的幕場凹位附近、下令她坐下,後來把她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並予以
H 拘捕。 H
I I
561. PW55 形容 D15 被捕時的外貌:中等身材,啡金髪,戴
J J
黑冰袖、黑色戰街頭盔,過濾式口罩及黑手套;這和她被捕之後所
K 拍的照片相符228。 K
L L
562. 警方人員自 D15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M M
N 背囊 N
黑頭盔
O O
灰藍色 3M 牌過濾口罩
P P
黑色圍巾
Q 一件黑色短袖上衣 Q
R
一條黑色長褲 R
一對黑色手套
S S
一對黑色運動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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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P48(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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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A A
B B
一個黑色口罩
C 一對手套 C
一個黑色無線通訊機連耳機線連一顆電池(性能良好,
D D
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波,可作無線電通訊之用)
E E
一枝黑色噴漆
F 14 支 20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F
4 支 10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G G
7 支 15 毫升升氯化納(即生理鹽水)
H H
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及兩粒
I 末開包裝電229 I
J J
563. D15 報住深水埗九江街 。 230
K K
L 有關 D15 的其他證供 L
M M
564. D15 在被捕之時,更攜有以下物品:—
N N
O
(i) 一個黑色無線通訊機連耳機線連一顆電池(性能 O
良好,可發射及接收無線電池,可作無線電通訊
P P
之用)(P15-10),因此她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
Q Q
線電通訊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
R 第八一 B 及 20 條(第三項控罪),開案之時在認 R
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S S
T 229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50-53 段,P48(68-72),P49(D15)及 PW62 何警員 8830(接手處理 D15 及 T
檢取證物)的證供。
230
(P101)
U U
V V
- 173 -
A A
B B
C (ii) 一個透明膠盒,內有一支黑色鐳射筆連一粒電池 C
及兩粒未開包裝電池(P15-15);為此她被加控一
D D
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
E E
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 章一及二條(第二項控
F 罪)。她不爭議管有,但不承認控罪。 F
G G
根㯫PW55 盧高級督察以專家身份所作的證供及專
H 家報告231,P15-15 屬 3B 類鐳射裝置(比最危險的 H
I 第 4 類較低一級;帶有電池,並無密封及可以運 I
作。 在 35.48 米範圍內的任何一點直接暴露於 P15-
J J
5 所發的激光光束可以令眼睛受傷。
K K
L (iii) 總共 25 支,分 3 種不同容量的生理鹽水232。 L
M M
D15 的刑責
N N
565.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3 在文華里或在有關地區
O O
的作為。亦無直接證供顯示 D13 的主觀心態和認知,更無任何證供
P P
可足引申。
Q Q
566.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R R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她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她祇
S S
T T
231
(P92A)
232
(P15-12-14)
U U
V V
- 174 -
A A
B B
是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
C 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C
D D
567. 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的前或者一邊後
E E
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D15 為其他示威
F 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幕場凹位。 F
G G
568.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H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33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衝入時,示威者 H
I 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中出 I
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J J
K 569.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K
L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L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M M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N N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O 進行。 O
P P
570. D15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 亦可輕易
Q Q
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口
R 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人 R
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者
S S
T T
233
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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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A A
B B
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5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人多勢
C 衆之下得到保護。 C
D D
571. 本席認為如果 D15 衹是基於一些無聊及冷漠的好奇心所
E E
驅使而到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她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
F 可能說得過去 – 但如果她不欲提供協助、鼓勵,與示威者一同搬運 F
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為何戴
G G
上手套、更解釋不到她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衣服的顏色
H H
和款式是個人自由, 本席不會予以標籤化,但當該等選擇又恰巧與在
I 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在沒有其他有證據可用作對其作出有利的 I
引伸之下,本席認為唯一的可能,這是故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J J
K K
572. 根據現場攝錄 紀錄,在有關地區內,不時見到有示威者
L 手持手機一邊擦一邊看,亦有使用對講機似在通話中,這正好證明 L
是次社會運動,雖然未必有嚴緊的計劃及策略、未必有單一的主辦
M M
單位、參加者也未必要經過正式招募、篩選的程序,但本席肯至少
N N
在分派物質、分工及指揮人流方面,有一定的組織。
O O
573. D15 帶有一部可運作的通訊機,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令本
P P
席對她作最有利的引申之下,唯一的解釋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通
Q Q
訊, 以便調派人手。這亦表示 D15 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亦有
R 實際參與在有關地區的暴動。 R
S S
574. D15 管有的鐳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
T T
以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從警方錄影片段中,可見鐳射筆可以
U U
V V
- 176 -
A A
B B
令攝影鏡頭過度曝光而暫時無發揮錄影,為警方執行職務增加困
C 難。 C
D D
575. 本每當示威者與警方防線對峙及發生衝突之時,不時有
E E
示威者以不同顏色的鐳射光射向警方,此舉唯一可以引申所得的理
F 由,是為了傷害對方的眼睛、令對方的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乾脆 F
向警方挑釁。以當時的情況,本席認為 D15 管有鐳射筆的唯一可能
G G
的意圖,是用作傷害執行職務的警員,所以就第二控罪本席 裁定
H H
D15 罪名成立。
I I
576. 此外,D15 身上帶有枝黑色噴漆及 25 支分 3 種不同容量
J J
的生理鹽水。這些東西本身並無攻擊性,管有亦非犯法。根㯫本席
K K
審視現場攝錄片段所得,在有關地區內的不同地方,都有人用噴漆
L 在公用建築或物件上塗上侮辱性的字句 234。而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 L
之後,示威者會以水為受到影響的人洗臉以舒援其皮膚及眼睛的不
M M
適。
N N
O 577. 在沒有其他證供可助本席引申 D15 管有上述物品的合法 O
或合理的理由之下,本席就 D15 被捕時的情況,唯一可能的推論,
P P
就是當日 D15 管有噴漆,是為了準備親自或讓其他示威者塗污公
Q Q
物; 而其帶有帶有的生理鹽水,是為自已或幫助其他人舒緩催淚氣
R 體或胡椒憤洗眼所帶來的不適,目的是抵抗警方執行職務及繼續參 R
與暴動。
S S
T T
234
最常見的,是“狗官”字樣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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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A A
B B
578. 根據上述的理據,本席裁定 D15 在有關地區出現的意圖
C 與其他示威者在有關地區內參與暴動,亦實際上參與了暴動;她管 C
有鐳射筆,目的是傷害執法的警方人員及阻礙其執法,是故裁定
D D
D15 暴動罪罪名成立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
E E
F 有關 D9 第九被告人廖頌賢的證供 F
G G
579. PW29 陳警員 9385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
H 排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內拘捕 D9。 H
I I
580. 於 2135 時,PW29 到達干諾道中信德中心對開位置,其
J J
時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皆有示威者結集。於干諾道中有黑衣、戴頭
K 盔、 戴面罩的人用路牌、竹枝築成防禦、以藍色及綠色鐳射光射向 K
L 警方,並以 “黑警死全家” 等口號向警員挑釁。 L
M M
581. 此外在文華里口亦有示威者用路牌竹枝組成路障,更有
N 人以磚頭,玻璃瓶等物擲向警方。 N
O O
582. 警方以擴音器向兩邊路障的示威者發的出口頭警告、出
P P
示警告旗幟以及放發的催淚煙霧沒未能令示感者散去。
Q Q
583. 現埸的傳媒錄影報導,可以確認證人的說法:—
R R
S
• S
擴音器在干諾道中面向中環近文明裡發出催淚煙
T 警告,着示威者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催淚氣 T
體及橡膠子彈, 並出示黑旗。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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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A A
B B
C • 於文華里干諾道中出口,示威者躲在用雨傘、自 C
制盾牌及路牌組成的防線之後,以強光燈射向外
D D
面的警員。同時有硬物互相敲打作聲,並以硬物
E E
向外投擲。警方再警告及向文華里方向發放催淚
F 氣體235 F
G G
• 於 2142 時(推算時間),警方向文華里方向發放
H H
了兩次催淚氣體,而文華里內的人把雨傘打開,
I 並推前文華里口;同時把催淚氣體彈頭拾起擲向 I
干諾道中236。
J J
K
• 於 2145 時,畫面可見催淚氣體被風吹入文華里237。 K
L L
584. 約於 2140 時,指揮官發出指令之後,PW29 爬過過石礐
M M
尾隨其他隊員快步進入文華里,趕上一名在逃跑期間跌倒的黑衣人
N N
(後確認為廖頌賢 D9)。PW29 前用他手上的圓盾壓着其背部,但
O 後者反抗反掙扎,PW29 喝止並繼續施壓,為時約有 10 秒;最後在 O
另一名警員的協助下,將之用膠索扣好,然後帶到寶軒酒店門口予
P P
以正式拘捕。
Q Q
R R
S S
T 235
見 P81 OS20,立場新聞 00:14:44-00:28:29 T
236
見 P66,PV14 00002,9:42:14 -9:43:42 及 P81 OS19 直播 13 01:04:48
237
見 P66,PV14 00003,09:45:07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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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A A
B B
585. 於 2148 時 D9 被制服俯臥在文華里馬路上:他全身黑衣,
C 載著眼罩、過濾式口罩、黑色手袖及手套;其頭部附近有一黃色安 C
全帽,身邊有一個自制以透明膠紙包着的自制盾牌238。
D D
E E
586. 此時,文華里內有些非示威者,但 PW29 指出,這些人
F 都是跟隨警方之進入的;這個情況亦與傳媒紀錄相符:見 P82 OS22 F
Now 直播台 21:47:11。
G G
H 587. 警方人員自 D9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H
I I
黑色背囊
J J
透明眼罩
K 灰色/綠色過濾式口罩 K
L 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L
黑色長褲
M M
啡色鞋
N N
O
588. 黃偵緝警員 19288(PW30)於 2215 時在文華里開始負責 O
處理 D9;他沒有檢取當時 D9 穿著的冰袖。
P P
Q 589. PW30 自 D9 的背囊內搜得 Q
R R
紅黑色手套
S S
黑色護目鏡239
T T
238
見 P81 OS20 立場新聞 22:54 及 P81, OS18 立場新聞 01:51:16
239
見 P9, 6-7,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3-47 段,P48(21-28), P49(D9)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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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A A
B B
C 590. D9 報住馬鞍山富安花園240。 C
D D
D9 的刑責
E E
591.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F F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他偶
G G
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
H 理由不能離開。 H
I I
592. 自當日下午 6 時起,有關地區已經在不同的地方爆發了
J J
大大小小的衝突;警方亦已透過不同的渠道通知市民要遠離該區。
K 就算是一個完全不接觸社交媒體的人,當日身在有關地區內的人亦 K
不可能沒有見到、聽到或見到暴力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一個正
L L
常守法的普通人,都不希望招來無妄之災而速離險地。而被告人被
M M
捕之前所在的文華里,至少當晚 9 時已經塞滿了示威者,合力把物
N 料搬到干諾道中永安中心對開設立路障。但該處除了人擠之外,並 N
O
非完全封鎖,裏面的人可以離開(見前文)。被告人在該處停留, O
唯一可能的推論是他選擇留在上址,而不是因為一些合法的理由不
P P
能離開。
Q Q
R
593. 當然,就算是目睹別人犯法而不予以制止,在沒有參與 R
之下祇留在犯案現場或附近不會招來刑責。主要的問題是否他在意
S S
圖及在行動上有參與暴動。
T T
240
見負責搜屋的陳偵緝警員 8614 PW31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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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594. PW29 衝入文華里內驅散示威者時,D9 正在逃跑中跳倒 C
而為前者用趕上及用圓盾壓著。D9 沒有理會警員喝止而繼續掙扎,
D D
最後在其他警員協助之下被制服。
E E
F
595. D9 當時穿的衣服和裝備,包括黑色背囊、黑色 T 恤、黑 F
色手袖、黑色長褲及啡色運動鞋。他當時戴有眼罩及過濾式口罩,
G G
身旁有一個黃色安全帽,其背囊中有另一對護目鏡(P9-7)。當 D9
H 被帶到寶軒酒店外時,他身旁亦放有同一款式的安全帽 241。當他被 H
I 帶離寶軒酒店門外時,該安全帽掛在他的頸部 D12-1242。 I
J J
596. 上述事實,如果分拆開來個別處理,都不足在毫無合理
K 疑點之下證明其刑責:他的衣服,可以説是個人喜好、並不犯法, K
L 是個人自由,旁人無權亦不應置啄。 L
M M
597. 至於頭盔、眼罩及口罩等物皆為防護式裝備,本身亦非
N 犯法;他自是有權保護自己,在動亂的時候不會無辜受到胡椒噴霧 N
O
或催淚氣體所苦。 O
P P
598. 但另一方面,有關地區當時可說是峰煙處處,周圍都發
Q 生衝突,而文華里祇是一條單程單線的橫街,裏面又充塞着示威 Q
R
者, 他們組成防線,對警方以行動和言語挑釁,而 D9 選擇穿着的 R
衣物和裝備,除了可以令其行動自如之外,又恰好與大部分示威者
S S
T T
241
見 P81 OS19 直播 13 01:13:07
242
有關片段是辯方在盤問時提供,美國之音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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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A A
B B
所穿着的相類、可以遮掩容貌及輕易混入衆多示威者中間而不容易
C 被認出,他被捕之時亦是混在示威者中間,但因走避不及而被捕。 C
D D
599. 在這一重又一重的事實相加之下,本席發覺所有可以想
E E
象到對 D9 有利的可能引申,都一步一步的被剔除,最後餘下的可
F 能, 就是 D9 選擇留在文華里,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他的裝備,除 F
了可以遮掩外貌,亦可減輕催淚氣體和胡椒噴霧的威力,令他可以
G G
繼續堅持留在現場,更可以令他融入示威者群中,互相鼓勵及幫
H H
助。
I I
600. 本席裁定 D9 在場除了親自參與暴力對抗之外,也有意識
J J
地利用自己以同類服飾裝備及在場這事實,給其他暴力示威者助
K K
威, 令示威者知道自已勢力強大而放膽無視警方勸讑、警告而繼續
L 對抗。她這種行為,基本上和部分示戒者以硬物敲打發聲造勢一 L
樣。
M M
N N
601. D9 選擇穿上與大部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帶有與大部分示
O 威者相類的裝備;在警方多次警告之後依然選擇厠身於示威者中 O
間, 更在警察出現之後逃離地場;這場面的唯一解讀,是 D9 有意
P P
圖參加該次暴動;其犯罪行動,至少是以其裝備及服裝,加強其他
Q Q
示威者的氣焰及令警方更難於執法。
R R
602. 基於上述理據,本席裁定 D9 罪名成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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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A A
B B
有關 D11 第十一被告人林皓正的證據
C C
PW32 嚴警員 7720
D D
E 603. PW29 本屬反恐特勤行動隊,於案發時被編排為特別戰 E
F
術小隊成員,當晚他在文華里裏面拘捕了林皓正 D11。 F
G G
604. 於 2135 時 PW32 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的警方防線之後,
H 聽到警方再三警告示威人士,他們正參與非法集會,命令他們和平 H
I
離開,否則會使用暴力;但示威者沒有理會,繼續向警方拋擲雜 I
物、 叫囂及用鐡枝敲打硬物作聲。警方向文華里及干諾道中發射橡
J J
膠子彈及一共發了 6 發催淚氣體。
K K
605. 約於 2140 時,PW32 得到指令,越過分隔東西行車線的
L L
石𧄌、跟隨其他警員進入文華里。他是第二批進入文華里的警員。
M M
當他與示威者相距不足 10 米時,後者先向他拋擲磚塊及鐵枝等物,
N 再用雨傘攻擊以及噴射不明液體。PW32 因為戴了防毒面罩及護甲, N
O 所以未有受傷。 O
P P
606. 當 PW32 推進至寶軒酒店外面時,有一個戴着灰色過濾
Q 口罩的人(後知為林皓正 D11)用雙手推向其胸膛,繼以左肩撞向 Q
R
他同一部位。PW32 用警棍打了他左邊小腿兩至三下,然後撲向他將 R
他攬着。對方掙扎了約 20 秒才停止。PW32 遂鬆開,把他帶到行人
S S
路酒店門外,將之鎖上手扣。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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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A A
B B
607. 於 2150 時,PW32 以非法集結罪正式拘捕 D11。
C C
608. 盤問期間,PW32 同意他在進入文華里之時,已經決定
D D
裏面的人已經犯了法,因為警方已經警告, “而他們沒有散去,依然
E E
集結”。他的意見對本席並無約束力,法庭亦不會以一個人被警員拘
F 捕這單一事實作為其罪責的支持或證供。至於他的意見和作出拘捕 F
這決定是否正確,亦非本席得處理的議題。
G G
H 609. 警方人員自 D11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H
I I
黑背囊
J J
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K 黑色長褲 K
L 白色波鞋,波鞋上有四間條紋,條紋兩邊黑色,中間鑲 L
有紅,條紋
M M
一對襪
N N
一個灰色/白色過濾式口罩
O 一個黑色口罩 O
一對黑色手套243
P P
Q Q
610. 於 2151 時,D11 已被 警方制服及與其他被捕人士帶到寶
R 軒酒店外一併處理。其時他的頸部纏有透明保鮮紙,口罩掛在胸 R
前, 背囊搭在本手臂;他穿的白色運動鞋清楚顯示了 5 條斜間244。
S S
T 243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37-40 段,P48(48-52),P49(D11),以及負責檢取證物的余警員 12401 T
PW33
244
見 P66,PV14 09:51:54-09:53: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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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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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11. D11 報住藍田麗港城245。 C
D D
其他有關 D11 的證供
E E
612. 根據 D11 在被捕後的照片後246,D11 碎髪垂額、臉圓、
F F
身形健硯。穿黑短袖 V 領丅恤,黑長褲,黑手套、白色黑底的運動
G G
鞋的左右兩邊皆有 5 條黑紅黑的斜條,近鞋頭外側有一以紅黑色斜
H 條構成的盾形商標,鞋跟的內外側都印有鞋的品牌 “K-SWISS”。其 H
I
過濾式口罩為灰色前有單一白色過濾罐。 I
J J
613. PW65 則指稱他辨認出 D11 在被捕之前,曾在以下地方
K 出現 K
L L
(i) P71 CCTV 1 CH1 是設置於永安中心向文華里干諾
M M
道中出口的閉路電視鏡頭 — 於 2130 時左右,畫面
N 可見示威者組成防線按警方的攻勢而前逼後退, N
往返多次。當示威者的防線向後退時,可見有手
O O
拿攝影器材的人隨之自文華里口跟入,在防線之
P P
前拍攝。
Q Q
• 於 21:38:00-21:47:01 這時段,PW65 指稱他認
R R
得在 D11 蹲在前線第二排(近左邊行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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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示威者有互動並一同進退。
T T
245
見黎警員 6822 PW36 的證供
246
P4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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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A A
B B
C • 有關片段極為模糊,雖然證人的一再解說、 C
並再三翻播上述片段及本席亦接納 PW65 真
D D
誠相信他已分辨出可認出 D11 的特徵。但根
E E
據本席親自審視之下, 祇能同意見到 PW65
F 所指出畫面他聲稱是 D11 的人在示威者前線 F
附近,手拿一把雨傘,並曾將之打開並蹲在
G G
其後。他背囊右邊袋有一個塑料水瓶、其頸
H H
和手臂都纏有反光物體,他在場有向其他示
I 威者舉手及作交談狀。但其行動、衣著和裝 I
備皆沒有獨特之點,可以協助本席在毫無合
J J
理疑點之下裁定當時 D11 確在文華里口示威
K K
者中間。
L L
(ii) 另一傳媒 247 在文華里口,從地面在同一時段拍下
M M
示威者的行動。在這段高清錄影中,可以清楚見
N N
得約於 2143 時,警方已經發放了多枚催淚氣體,
O 示威者貼近文華里右邊的找換店及利用建築物及 O
P
張 開 的 雨 傘作 為 掩 護。 其 中 有一 名 戴黃 色 安 全 P
帽、 眼罩、黑手套、一個灰色、帶有一個圓形濾
Q Q
罐的過濾式口罩的人站在蹲下的示威者後面,他
R 穿黑色短袖上衣、黑長褲,穿一對白色黑底、旁 R
S 邊 有 五 條 斜間 的 運 動鞋 , 鞋 頭側 邊 有一 盾 形 標 S
誌。 他手持灰色雨傘、塑料透明水瓶、在示威者
T T
247
見 P81 OS21 大紀元 05:44-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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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 -
A A
B B
被催淚氣體迫來是轉向德輔道中方向。此人的外
C 形衣着都和 D11 一模一樣。 C
D D
614. 對比兩段錄影之後,本席同意 P71 CCTV 1 CH1 所錄得
E E
有關 PW65 聲稱是 D11 的影像,皆為 D11;他當時在最前線的示威
F 者中間,跟隨防線向前迫及向後退。 F
G G
D11 的刑責
H H
I
615. 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車站或港鐡站; I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經之路;或偶然
J J
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現或因為任何理
K 由不能離開。 K
L L
616. 控方的證供是謂當特別戰術小隊隊員 PW23 衝入文華里
M M
內的寶軒酒店外面時,D11 用雙手推向其胸膛,繼以左肩撞向他同
N 一部位。PW32 用警棍打了他左邊小腿兩至三下,然後撲向他將他攬 N
O
着。對方掙扎了約 20 秒之後,把他帶到行人路酒店門外,將之鎖上 O
手扣。
P P
Q 617.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Q
R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48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R
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S S
中出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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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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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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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18.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C
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D D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E E
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F 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F
進行。
G G
H 619. 在特別戰術小隊進入文華里之前,已有傳媒紀錄得 D11 H
I 厠身於最前線中,閉路電視亦錄得 D11 示威者中間,跟隨着防線前 I
迫後退、蹲下站起。
J J
K 620. D11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他走動方便,亦可輕 K
L 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L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M M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N N
者皆戴備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1 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人多
O 勢衆之下得到保護。 O
P P
621. D11 被捕之時,警方並無檢得安全帽及眼罩,他雙臂亦
Q Q
無纏上保鮮紙;但這些物品都可以極易快速脫下及丢棄,而事實
R 上, 警察在控制了有關地區後,亦檢得大批衣物裝備及武器,所以 R
這點並不影响本席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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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如果 D11 衹是受到一些無聊及冷漠的好奇心所驅使而到
C 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他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可能說得 C
過去;但如果他不欲到場向示威者提供協助、鼓勵,與後者一同搬
D D
運雜物、將之紥緊製作路障以防礙警方執行職務,這解釋不到他為
E E
何戴上手套、更解釋不到他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
F F
623. 衣服的顏色和款式本身是個人自由,本席不會予以標籤
G G
化,但當該等選擇又恰巧與在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本席認為可
H H
以引申這是故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I I
62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 D11 暴動罪罪名成立。
J J
K 有關 D12 第十二被告人廖紫婷的證供 K
L L
625. PW34 翟女偵緝警員 152255 本隸屬元朗分區,當晚被調
M M
派入 Tango 小隊,並在文華里執行職務其間內拘捕 D12。
N N
626. 她於 2130 時到達干諾道中東行線信德中心外警察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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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見到在干諾道中及文華里皆有示威人士聚集,人數約為二百,
P P
皆黑衣、戴頭盔、眼罩及口罩,打開雨傘、用藍、綠鐳射光照向警
Q 員,不停敲打木牌,向警方謾罵249。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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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警方除不斷向示威者指出對方正在非法集結,下令其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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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亦出示黑旗及裝放催淚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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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黑警” “垃圾” “屌你老母”等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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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28. 於 2140 時,PW34 接到指示進行驅散及拘捕,於是跟隨 C
其他特別戰術小隊隊員進入文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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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629. 於文華里內,PW34 見到前方示威者向後跑往德輔道中 E
F
方向,其中一名穿着黑衣、黑褲、黑背包及黑鞋、戴着黃色安全 F
帽、 透明眼罩和過濾式口罩的女子(後知為廖紫婷 D12)在逃跑期
G G
間在近行人道處因腳步不穩而跌倒,於是上前按着其雙肩予以制
H 服。 H
I I
630. D12 初時尚有郁動肩頭、掙扎,又企圖站起,但很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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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PW34 控制。
K K
631. PW34 把 D12 帶到寶軒酒店門外,着其冷靜下來並由排
L L
急救小隊治理其手的傷口。
M M
N 632. PW34 在盤問之時,曾指稱她在搜身期間,搜得 D12 的 N
身份證,但在看過錄影之後,同意她自己弄錯:事實上 D12 自已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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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交給另一警員,後者再轉交給她;但卻堅稱她自己首先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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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Q Q
633. 就 D12 於文華里內被拘捕、其衣服和裝備等事實,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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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辯方亦無爭議。PW34 沒有親手搜得 D12 的身份證這也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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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但本席看不出前者有任何動機故意作假,亦不認為這點前後不
T 符對其總體證供的可信程度有影響。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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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PW35 曾警員 11781 確認 PW34 曾一度要求他看管 D12;
C 他亦曾受 PW32 所托暫代看守 D1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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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於 2156 時,PW34 正式拘捕 D12。
E E
F
636. 警方人員自 D12 檢取其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 F
G G
黑色背囊
H 一個灰色/白色過濾式口罩 H
I
一個黃色頭盔 I
一個透明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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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黑色 V 領短袖上衣
K 一條黑色牛仔褲 K
L 一對黑色運動鞋250 L
M M
637. D12 報住元朗水邊圍251。
N N
其他有關 D12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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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638. 從 D12 在被捕後的照片(P48(53-57)),可見她身形瘦
Q 小, 手臂特別幼;穿黑色 V 領短袖 T 恤,貼身牛仔褲的褲腳與黑色 Q
運動鞋之間可以見到一截腳背。她有一頂黃色安全帽,透明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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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面罩灰色,前面有單一圓形的白色濾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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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見承認事實 P94 第 41-43 段,P48(53-57),P49(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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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黎警員 6822 PW36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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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其他有關 D12 的證供
C C
639. P65 指稱 D12 在被捕之前,曾在干諾道中近文華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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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
E E
F
於 2132 時,警隊的攝錄人員跟隨警員防線沿著干諾道帕 F
禧利街向文華里方向快速推進,其時大批示威者聚集在
G G
文華里口及永安中心對開的路障,以打開的雨傘及自制
H 的盾排等雜物組成一體的防線;警方發放催淚氣體之 H
I 後, 有人搬來交通筒掩蓋着落在路障之前的催淚氣體彈 I
頭,亦有人搬來長竹枝守衛路障;其時在一個身穿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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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手拿長竹的男子身後,有一個身材矮小、頭戴一頂
K K
黃色安全帽、短袖黑 V 領上衣、透明眼罩及灰色帶有單
L 一圓形濾、罐口罩的女子;瘦可見骨的左手拿着一個塑 L
料水瓶,帶一把紅橙色雨傘,正在協助其他人把催淚彈
M M
頭撲熄。她穿了一條緊身窄腳長褲;褲腳與黑鞋之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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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見一截腳背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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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本席親自反覆檢視上述片段之後,認為 PW65 於文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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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外的干諾道中所作的辨認是正確的:在路障之前企圖用水潑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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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淚氣體彈頭的確是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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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6 PV14 00002.MTS 9:3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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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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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供顯示 D12 在文華里內的作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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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捕之前,她在永安中心外的路障曾與其他示威者合力撲熄催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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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彈頭。
F F
642. D12 住在新界。文華里祗是一條單向單程的橫街,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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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或港鐡站;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可足引申文華里是他當晚回家必
H 經之路;或偶然經過文華里恰巧被捕、或有任何特別理由在上址出 H
I 現或因為任何理由不能離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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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控方的證供是謂當特別戰術小隊衝入文華里之時,裏面
K 的前或者一邊後退一邊還擊,警方在推進至文華里近德輔中出口, K
L D15 為其他示威者所阻而跌倒在建設銀行的幕場凹位。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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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文華里長約 53.5 米。在 P81 OS 5 有線電視的錄錄片段
N 中, 警方人員在 21:45:02253開始衝入文華里。PW22 開始衝入時,示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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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離他約 10 米。於 21:46:05 的畫面已見到警方已於文華里德輔道 O
中出口,警方花了少於一分鐘由文華里的一端走到另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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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45. 在此之前,文華里內已經極為嘈吵:除了充塞示威者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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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干諾道中一邊的警員所發的警告、發放催淚氣體、橡膠子彈以 R
及胡椒球的爆炸聲、警車所發出的警號、催淚氣體為警方燈號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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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的聲音,以及示威者防線的推前拉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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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算時間;實際播放時間為 06:50:50,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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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任何一位感觀正常的人都會知道當時正有大型的警民衝突在
C 進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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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D12 在被捕時所穿的衣服,足以令她走動方便,亦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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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融入示威者群中而不易被認出。此外,雖然眼罩、面罩及過濾式
F 口罩可以說是防護性裝備,但此等裝備可以令佩戴者更能抵抗警方 F
人員執法、亦可以令配帶者的容貌不易被認出,而由於大部分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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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戴上相類裝備;這更可令 D12 容易隱身於其他示威者之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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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勢衆之下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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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如果 D12 衹是受到一些無聊、甚至是冷漠的好奇心所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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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而到埸,祇想作壁上觀而無意參與;她戴上頭盔及過濾式口罩可
K K
能還說得過去 – 但這解釋不到為何在被捕之前不久與其他示威者合
L 作撲熄催淚彈彈頭、更解釋不到她的裝扮會和大部分示威者相似。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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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衣服的顏色和款式是個人自由,本席不會予以標籤化,
N N
但當該等選擇恰巧與在場人士的選擇雷同之時,而她又選擇留在有
O 暴力活動發生的場合,本席以為唯一的推論,是 D12 留在有關地區 O
一帶,目的是與其他示威者一樣抵抗警方執法,她選擇了與其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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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相類的衣服裝備,除了可以令她抵抗警方發放的催淚氣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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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掩飾身份之效,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令其以為其道不孤,有
R 足夠的人數及道德力量與執法人員對抗。本席認為可以引申這是故 R
意及有功用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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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
C 明 D12 有意圖和實際上在有關地區內參與暴動。D12 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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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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