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澧圖案 DCCC183/2020

參與暴動及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7個月
三罪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5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7/1/2022[2022] HKDC 2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澧圖 LEGO(又名陳楚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澧圖於2019年9月21日晚上至翌日凌晨,參與元朗一連串暴力示威事件。他與至少二、三十人在商場內集結,以桌椅、鐵鏈及外賣車堵塞港鐵出口,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備。其後,他與近百名示威者追截及圍困李先生,打開計程車車門協助他人將李先生拉出,令李先生遭受毆打並留下頭部傷口及創傷後壓力疾患。被告人亦追打張先生,並在張先生倒地後踢他四次;張先生受多處重傷。被告人承認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三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非法集結及暴動應如何按人數、共同目的、破壞程度及暴力行為加重;被告人參與他人共同犯罪時是否須承擔共同刑責;以及延遲認罪可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應分開處理各罪,並稱被告人參與程度較低及曾協助受害人。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法集結與暴動屬遞進式罪行,須從整體事件考慮共同目的、參與人數、對社會安寧的破壞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被告人親自破壞商場設施、打開車門協助拉出李先生,並踢打張先生,故屬共同目的下的重要參與者,即使未有親自作出全部傷害行為,仍須承擔共同刑責。法庭不接納其與錄影片段及警誡供詞不符的證供。量刑時以暴動六年及有意圖而傷人四十八個月為基準,並按整體量刑原則同期執行,再因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梁天琦一案所採納的七年監禁,以及謝家華([1992] 2 HKCLR 16)、Cheung Chun Chin([2002] 2 HKLRD 233)、楊家倫(譯音)([2018] HKCA 146)及 HKSAR v Tang Ho Yin([2019] 3 HKLRD 502)。這些案件協助法庭比較不同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及量刑起點,但法庭強調須按每案具體事實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三項控罪均被判罪成。非法集結判監15個月、暴動判監72個月、有意圖而傷人判監48個月,三者同期執行;因認罪扣減百分之二十後,總刑期為57個月,即時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集體暴力事件須作整體評估,不能將連續發生的暴力行為割裂處理。被告人只要在共同目的下作出關鍵協助,即可能承擔其他參與者造成的共同刑責。延遲認罪亦會限制可獲的減刑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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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元朗暴動並協助拉人出車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在共同目的下作出關鍵協助,須承擔暴動及傷人的共同刑責。三罪同期執行並因認罪扣減後,法院判處即時監禁57個月。

Q.暴動中沒有親自造成全部傷勢也要負刑責嗎?
A.

可以。只要被告人在共同目的下作出重要參與或協助,便可能須與其他參與者承擔共同刑責。本案法庭據此判處被告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刑。

Q.延遲認罪會影響暴動案件的減刑嗎?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在首次答辯時認罪,且多次押後由其引致,因此不給予百分之三十減刑,只按認罪給予百分之二十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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