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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家裕及另一人

DCCC665/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4/11/2022[2022] HKDC 135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公眾集會,警方到場調查降下中國國旗事件時,群眾包圍、辱罵及攻擊警員,現場演變成暴動。第一被告人陸家裕及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身處人群前排,跟隨人群接近警員。蕭子峰其後踢向警員蔡督察,陸家裕則拉扯試圖被制服的蕭子峰。兩人承認其他控罪,但否認暴動罪,辯稱沒有意圖參與暴動及未看見衝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家裕及另一人

DCCC667/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4/11/2022[2022] HKDC 135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公眾集會,警方到場調查降下中國國旗事件時,群眾包圍、辱罵及攻擊警員,現場演變成暴動。第一被告人陸家裕及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身處人群前排,跟隨人群接近警員。蕭子峰其後踢向警員蔡督察,陸家裕則拉扯試圖被制服的蕭子峰。兩人承認其他控罪,但否認暴動罪,辯稱沒有意圖參與暴動及未看見衝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曉峰及另七人

DCCC237/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31/10/202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八名被告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指其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二、第五至第八被告在審訊前認罪;第四被告在有關錄影片段獲准呈堂後認罪。第一被告謝曉峰(D1)及第三被告馮祺(D3)否認控罪並受審。控方依靠警員證供、閉路電視及現場錄影、衣物裝備比較,以及辨認專家證供,指兩人曾在暴動核心範圍向政府總部擲物,後被警方拘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玨琛

DCCC189/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10/2022[2022] HKDC 125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佔據馬路、設置路障、投擲磚頭及叫喊政治和煽動性口號。警方展示藍旗並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第二被告人羅玨琛當時17歲,被指手持雨傘指示他人逃走,並參與以雪糕筒設置路障;警員制服他後,他激烈掙扎,抗拒合法拘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員,期間第一被告以軍用摺刀刺傷警員左上臂。羅玨琛承認暴動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玨琛

DCCC809/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10/2022[2022] HKDC 125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佔據馬路、設置路障、投擲磚頭及叫喊政治和煽動性口號。警方展示藍旗並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第二被告人羅玨琛當時17歲,被指手持雨傘指示他人逃走,並參與以雪糕筒設置路障;警員制服他後,他激烈掙扎,抗拒合法拘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員,期間第一被告以軍用摺刀刺傷警員左上臂。羅玨琛承認暴動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玨琛

DCCC210/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10/2022[2022] HKDC 125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佔據馬路、設置路障、投擲磚頭及叫喊政治和煽動性口號。警方展示藍旗並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第二被告人羅玨琛當時17歲,被指手持雨傘指示他人逃走,並參與以雪糕筒設置路障;警員制服他後,他激烈掙扎,抗拒合法拘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員,期間第一被告以軍用摺刀刺傷警員左上臂。羅玨琛承認暴動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尚及另七人

DCCC636/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8/10/2022[2022] HKDC 136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共有十名被告人,被控違反《公安罪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另有被告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理工大學附近及九龍主要道路的激烈示威衝突。現場有數百至近千人聚集,投擲汽油彈、設置路障並與警方對峙,導致交通停頓及社會秩序嚴重受阻。第三及第四被告人認罪,其他被告人經審訊後除第八被告人外均被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謙及另二人

DCCC751/2020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5/10/2022[2022] HKDC 12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D5、D14、D18)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該暴動是「理大事件」的延續,當時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投擲汽油彈及雜物,造成多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損毀及交通癱瘓。三名被告人均承認一項暴動罪,控方同意將他們各自面對的其他控罪留檔。被告人是在警方圍捕行動中被截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鈞華及另一人

DCCC809/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3/10/2022[2022] HKDC 11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Organized Crim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架設路障,叫喊政治口號,並拒絕警方驅散。警方機動部隊G連開始拘捕行動時,警員25116制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周霈霖試圖拉走第二被告,而第一被告黃鈞華則用軍用摺刀刺傷警員25116的左上臂。警員受傷倒地後,示威者包括兩名被告逃離現場。第一被告在機場被截停拘捕,警方在其行李中發現大量現金及過期BNO文件影印本。數日後,警方在觀塘碼頭附近尋獲一個黑色袋,內有與第一被告犯案時衣著及武器吻合的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鈞華及另一人

DCCC189/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3/10/2022[2022] HKDC 11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Organized Crim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架設路障,叫喊政治口號,並拒絕警方驅散。警方機動部隊G連開始拘捕行動時,警員25116制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周霈霖試圖拉走第二被告,而第一被告黃鈞華則用軍用摺刀刺傷警員25116的左上臂。警員受傷倒地後,示威者包括兩名被告逃離現場。第一被告在機場被截停拘捕,警方在其行李中發現大量現金及過期BNO文件影印本。數日後,警方在觀塘碼頭附近尋獲一個黑色袋,內有與第一被告犯案時衣著及武器吻合的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鈞華及另一人

DCCC210/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3/10/2022[2022] HKDC 11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Organized Crime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架設路障,叫喊政治口號,並拒絕警方驅散。警方機動部隊G連開始拘捕行動時,警員25116制服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周霈霖試圖拉走第二被告,而第一被告黃鈞華則用軍用摺刀刺傷警員25116的左上臂。警員受傷倒地後,示威者包括兩名被告逃離現場。第一被告在機場被截停拘捕,警方在其行李中發現大量現金及過期BNO文件影印本。數日後,警方在觀塘碼頭附近尋獲一個黑色袋,內有與第一被告犯案時衣著及武器吻合的物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可珊及另七人

DCCC640/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0/10/2022[2022] HKDC 1093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Organized Crime

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9日尖沙咀一帶的暴動。警方在漆咸道南、天文臺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驅散投擲及燃燒汽油彈的示威者,並在追捕期間拘捕八名被告。控方指部分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蓄意留守,穿戴口罩、防毒面具及其他裝備,以人數支持暴動;第十二被告被拍攝手持汽油彈;第十八被告則被指在後巷縱火,並管有打火機、錘、扳手、手鋸、鐵鉗及油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第十八被告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綸及另一人

DCCC632/2021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6/10/2022[2022] HKDC 1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樑及另一人

DCCC612/2020黃士翔29/9/2022[2022] HKDC 1072
Criminal LawEviden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樑及另一人

DCCC611/2020黃士翔29/9/2022[2022] HKDC 1072
Criminal LawEviden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尚及另七人

DCCC636/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1/9/2022[2022] HKDC 104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佐敦加士居道、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第三被告及第十被告已承認暴動罪;本判詞主要處理其餘八名被告。案發時,大批示威者以路障、雨傘及雜物阻塞道路,向警方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警方則以警告、催淚氣體及非致命武器驅散。部分被告在附近被捕,身上帶有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雨傘、急救用品、木柄手鎚或鐳射裝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青及另十人

DCCC239/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9/9/2022[2022] HKDC 1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

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霸佔夏慤道、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水馬。警方多次警告後,暴動仍持續約20多分鐘,直至警方驅散及拘捕。十一名被告在現場不同位置被捕。法庭認定他們並非無辜途人,而是明知暴動正在進行,仍作為協助及鼓勵暴動的一分子參與其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偉明

DCCC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7/9/2022[2022] HKDC 7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被告程偉明面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有意傷人。控方指被告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先後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憇處及港鐵元朗站,與一批身穿白衣、部分持有籐條、木棒及其他物件的人士集結。元朗站內其後發生對峙、追打及襲擊,白衣人將部分人士驅趕至月台及列車內,事件持續至列車離站。控方依靠閉路電視、手機及網上影片、相片、證人證供及被告身上搜獲的腰帶等證據,辨認被告為其中一名積極參與者。被告沒有作供,辯方主要爭議現場是否構成暴動,以及證據能否排除被告身份及參與的合理疑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溢朗及另四人

DCCC94/2021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7/9/2022[2022] HKDC 98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發生連日示威及暴力衝突。約有百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等地與警方對峙,堵路、投擲汽油彈,並以集結分散警力,協助理大內示威者逃離。警方其後在厚福街及加拿分道一帶拘捕五名被告。控方指五人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三被告於開審首天認罪,其餘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柏均及另一人

DCCC475/2020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9/8/2022[2022] HKDC 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