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家裕案 DCCC667/2020

留在暴動現場是否構成暴動罪?

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人暴動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4/11/2022[2022] HKDC 1351
合併案件:DCCC665/2020DCCC667/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家裕及蕭子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

案情摘要

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公眾集會,警方到場調查降下中國國旗事件時,群眾包圍、辱罵及攻擊警員,現場演變成暴動。第一被告人陸家裕及第三被告人蕭子峰身處人群前排,跟隨人群接近警員。蕭子峰其後踢向警員蔡督察,陸家裕則拉扯試圖被制服的蕭子峰。兩人承認其他控罪,但否認暴動罪,辯稱沒有意圖參與暴動及未看見衝突。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兩名被告人是否意識到其他人的暴動行為,以及是否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並具有參與意圖。控方依賴錄影片段、證人證供、衣著及現場行為;辯方主張兩人只是旁觀者,未看見或理解暴力事件,且沒有意圖參與。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原則,裁定控方須證明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被告人在暴動進行期間參與,以及參與意圖。暴動屬流動性的參與性罪行,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定罪,但明知暴力仍可離開而選擇留在核心或附近,並以行為支持其他參與者,可構成參與。法庭接納錄影片段及控方證供,認為兩人看見警員、暴力及搶犯行為,仍跟隨人群包圍警員;兩人的解釋不合邏輯,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o Kin Man,確認暴動是參與性罪行,須有參與行為及意圖;HKSAR 訴 SHUM Hiu Lun 說明襲擊警員可加入既有暴動,或形成並參與另一暴動。Tong Wai Hung、Leung Kwok Hung 及梁天琦案支持無辜第三者須在可行時離開的原則;HKSAR v Mo Shiu Shing 指單純逃跑不足以證明有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所面對的一項暴動罪均裁定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兩人否認的暴動罪;兩人承認的協助罪犯及襲警罪並非本判決的裁決事項。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暴動沒有必須劃定的精確地理範圍,參與者可隨衝突移動。無辜旁觀者不會僅因身處現場而有罪,但在明知暴力及有能力離開時仍刻意留在核心附近,並以行為鼓勵或協助群眾,可能被視為參與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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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是留在暴動現場會否有罪?
A.

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定罪;但若明知暴力、能夠離開仍刻意留在核心附近,並以行為支持人群,可構成參與暴動。本案法庭裁定兩名被告有罪。

Q.踢警員是否一定只構成襲警罪?
A.

不一定。若襲擊發生於既有暴動中,且被告有參與及參與意圖,襲擊亦可構成加入暴動;本案法庭認為第三被告踢警員時同時參與暴動。

Q.暴動是否只限於發生打鬥的地方?
A.

不是。法庭認為暴動是流動性的罪行,範圍會隨人群及事件演變而移動,不必劃定精確界線。本案兩名被告在衝突核心附近仍跟隨人群,因此被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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