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溢朗等案 DCCC94/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1個月;D2 監禁48個月;D3 監禁37個月;D4 監禁41個月;D5 監禁48個月
五名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37至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7/9/2022[2022] HKDC 9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溢朗、梁安生、馮煒恩、梁敬慈及梁安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一帶發生連日示威及暴力衝突。約有百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等地與警方對峙,堵路、投擲汽油彈,並以集結分散警力,協助理大內示威者逃離。警方其後在厚福街及加拿分道一帶拘捕五名被告。控方指五人與他人共同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三被告於開審首天認罪,其餘四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是否參與具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以及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整體暴力、汽油彈、針對警方的行為、各人的角色、良好品格、年齡和認罪情況。辯方主張個別被告沒有直接暴力行為,應採較低量刑起點或判處勞教中心。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須以集體行為及後果評估,不能只聚焦個別被告是否親自投擲汽油彈。被告明知現場正在發生暴力事件,仍攜帶示威裝備、留在現場、跟隨人群及逃避警方,足以顯示其參與、鼓勵或協助暴動。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及上訴庭列出的暴動量刑因素,考慮預謀、人數、武器、持續時間、公共危險、針對警員及分散警力等加刑因素。汽油彈及共同犯罪令相關被告量刑起點提高至52個月;其他被告起點為45個月。良好品格及審訊合作各扣4個月,第三被告因及早通知並在開審首天認罪,再扣1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梁天琦及另二人案 [2020] 4 HKLRD 462 所列暴動量刑原則及12項因素;楊家倫案確認暴動刑罰須具阻嚇性。律政司司長 訴 湯偉雄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強調暴動嚴重性取決於群體整體行為。R v So Hung Lee 說明刑罰首要考慮是否適當;HKSAR v Ngo Van Nam 闡述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的刑期已包括認罪扣減,其餘被告不獲進一步認罪折扣。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以集體性及共同目的為核心,即使個別被告沒有直接施暴,留在現場支持或壯大暴動人群仍可構成較高罪責。政治背景不影響量刑,但針對警方及在鬧市使用汽油彈會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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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投擲汽油彈,參與暴動也會被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暴動罪重點在於共同目的及群體整體行為;留在暴動現場、支持或壯大人群亦可構成參與。本案五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暴動案件中汽油彈會如何影響刑期?
A.

在鬧市涉及汽油彈、針對警員或企圖分散警力,均會增加暴動的嚴重性。本案涉及汽油彈的三名被告量刑起點為52個月,扣減後各判37或48個月。

Q.初犯及開審首天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各被告因無案底及同意部分控方案情,獲扣減4個月。第三被告在開審首天認罪並提前通知控方,再獲扣減11個月,最後判監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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