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玨琛案 DCCC189/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
兩罪共同判入教導所,重視未成年犯更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10/2022[2022] HKDC 1255
合併案件:DCCC210/2021DCCC809/2021DCCC189/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玨琛(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2020年7月1日,約300名示威者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佔據馬路、設置路障、投擲磚頭及叫喊政治和煽動性口號。警方展示藍旗並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第二被告人羅玨琛當時17歲,被指手持雨傘指示他人逃走,並參與以雪糕筒設置路障;警員制服他後,他激烈掙扎,抗拒合法拘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員,期間第一被告以軍用摺刀刺傷警員左上臂。羅玨琛承認暴動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 (riot) 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的判刑。控方強調暴動規模大、持續擾亂公共秩序並導致警員重傷;辯方則指出被告年僅17歲、初犯、參與程度有限、沒有使用武器、坦白認罪及更生前景良好,主張判入教導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 所列的暴動判刑因素,評估參與人數、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地點、路障、對道路使用者及公眾的影響,以及警員受傷的嚴重性。逾300人參與、在鬧市設置路障、拒不遵從警告,且事件導致警員被刀刺傷,故暴動罪的監禁起點為四至五年或更高。然而,量刑時亦須重視未成年犯的更生需要。被告犯案時17歲、無案底、坦白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教導所報告正面,故更生因素凌駕即時監禁需要,兩罪共同判入教導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作為暴動罪量刑因素及起點的指引。辯方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 [2022] HKDC 1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雅桐 [2021] HKDC 126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友釗 [2022] HKDC 287,支持年輕初犯者判入教導所。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考慮暴動的嚴重性及被告的年齡、初犯、認罪和更生因素後,就暴動罪及抗拒警務人員罪共同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判決未訂明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即使暴動案件涉及大規模群眾及警員重傷,未成年被告的具體參與程度、認罪及更生報告仍可能改變監禁起點的實際處置。判入教導所並不表示罪行不嚴重,而是反映未成年犯的更生優先考慮。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17歲參與暴動通常會判入監獄嗎?
A.

法庭指出本案暴動嚴重,原本可由四至五年或更高監禁作起點;但被告犯案時17歲、初犯、認罪且更生報告正面,最終兩罪共同判入教導所。

Q.沒有刺傷警員也會因暴動被重判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在暴動中的實際角色及參與程度。雖然本案被告沒有使用武器,但他設置路障並抗拒拘捕,法院仍認定案件嚴重,惟因其年輕及可更生而判入教導所。

Q.抗拒合法拘捕會與暴動罪一同判刑嗎?
A.

可以,法院可按兩項罪行的整體情況作出共同或分開的刑罰。本案被告承認暴動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法庭決定兩罪共同判入教導所。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