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青等十一人 DCCC239/2021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青等十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霸佔夏慤道、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水馬。警方多次警告後,暴動仍持續約20多分鐘,直至警方驅散及拘捕。十一名被告在現場不同位置被捕。法庭認定他們並非無辜途人,而是明知暴動正在進行,仍作為協助及鼓勵暴動的一分子參與其中。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各被告的現場出現、裝束、裝備及被捕情況,是否足以證明他們明知並參與暴動,以及在定罪後應如何量刑。辯方主要指出事件突發、被告沒有直接破壞行為或領導角色、沒有嚴重傷亡,且各人年輕、無刑事紀錄及有悔意。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暴動罪 (riot) 不要求每名參與者親自施行破壞行為;在暴動已持續一段時間且情勢明顯的情況下,被告仍身處現場並成為群體一部分,已可構成協助及鼓勵參與。量刑須衡量暴動規模、人數、暴力、武器、持續時間、警告、損害、公共滋擾、被告角色及其他罪行等因素。本案以暴動嚴重程度定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無案底、認案情、背景良好、悔意及案件延宕,減至三年半;對兩名年輕被告則接納教導所報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9(1)及(2)條是定罪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02] HKCA 275 列出暴動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震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樂謙、李其浚 DCCC 969/2020 因角色及背景不同,對本案指導作用有限。
裁決與命令
十一名被告均被裁定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第四及第八被告判入教導所;其餘九名被告各判處三年半監禁。判刑反映事件嚴重,但各被告並非領導或號召者。
判決啟示
判刑起點並非單由個別被告是否親自施暴決定,而須考慮整體暴動的規模及危險性。年齡、悔意、無案底、認案情及更生前景可影響刑罰;年輕被告可考慮教導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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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破壞物品,參與暴動也會犯罪嗎?
可以。法院認為,在明知暴動持續下仍留在現場,並作為群體一部分協助及鼓勵暴動,足以構成暴動罪。本案十一名被告均因此被定罪。
Q.暴動罪一般會判囚多久?
本案暴動規模大、暴力程度高並以政府總部為目標,法院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求情因素減至三年半;兩名案發時年輕的被告則入教導所。
Q.年輕及沒有案底可以避免監禁嗎?
年輕、無案底、悔意及背景良好可減輕刑罰,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法院只因第四及第八被告年輕且教導所報告正面,判兩人入教導所,其餘九人仍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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