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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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偉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鎮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祖禹
被告人翁祖禹承認三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兩項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2020年8月31日凌晨,警員在洪水橋截查被告人及其駕駛的私家車。警方在車內黑色拉鏈袋發現共21.44克含氯胺酮及氟代氯胺酮的粉末,並發現電子磅及多部電話。被告人為取回拉鏈袋而先後以手肘撞擊兩名警員,造成胸部痛楚及膝部擦傷。被告人承認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及襲警,並在提訊日表示認罪。
HKSAR v. LOI KAN CHI
被告Loi Kan-chi承認六項罪名:危險駕駛、三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0年10月24日午夜,他在西九龍公路路障拒絕出示證件並駕車逃走,警車追截約13公里。期間他以每小時90至190公里行駛、衝紅燈、逆線及危險切線,最後被截停後仍反抗警員,造成三名警員受傷。車內搜出含氯胺酮的袋子,被告血液亦含有氯胺酮。
HKSAR v. YUEN SAI WA
HKSAR v. YUEN SAI W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承建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均為醫院管理局醫生。第一被告邱承建在明愛醫院眼科工作;第二被告朱東麒離職後經營尖沙咀私人眼科診所;第三被告朱東恒曾在明愛眼科工作,後於私人診所執業。控方指三人串謀違反醫管局規則,由第一及第三被告向明愛眼科病人具名介紹第二被告或尖沙咀診所,並指第一被告曾在該診所工作;另指第一被告以同事名義不誠實取得醫管局藥物。案件涉及多名病人、錄音、電腦文件、手機訊息、閉路電視及藥物證據。
HKSAR v. NGAN TIN HUNG (also known as NGAI TIN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另一人
本案一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424/2020涉及陳傑瑛及陳偉堂,兩人承認企圖盜竊私家車及相關控罪;陳傑瑛另承認盜竊兩輛汽車、偽造車牌或文件、危險駕駛、抗拒警務人員、停牌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罪。DCCC 719/2020中,陳傑瑛承認預謀串謀傷人、盜竊及使用被盜車輛,並以開山刀迫使的士司機下車,造成手部割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另一人
本案一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424/2020涉及陳傑瑛及陳偉堂,兩人承認企圖盜竊私家車及相關控罪;陳傑瑛另承認盜竊兩輛汽車、偽造車牌或文件、危險駕駛、抗拒警務人員、停牌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罪。DCCC 719/2020中,陳傑瑛承認預謀串謀傷人、盜竊及使用被盜車輛,並以開山刀迫使的士司機下車,造成手部割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易昇
2019年6月26日,鍾先生在被警方拘捕後被押送至北區醫院。第三被告人林易昇(當時為偵緝警員)進入醫院7A房。閉路電視影像顯示,在林易昇在場期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軍裝警員)對鍾先生進行了非法且惡意的襲擊,包括擊打面頰及以衣服捂住口鼻。林易昇在近距離目擊過程後離開,且事後未向警方匯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芳
HKSAR v. VILLARREAL JUAN ANTONIO MART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文
被告張俊文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第二項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2019年11月2日,中區一帶發生堵路、縱火、破壞及塗鴉事件。警員PW1追截被告時,被告以雨傘擊打其頭盔。警方其後在被告背包內搜出兩罐噴漆及多項防護裝備。被告否認襲擊及相關意圖,聲稱噴漆供廣告工作使用,並否認參與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