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i Kan-chi DCCC105/2021
受毒品影響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i Kan-ch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oi Kan-chi承認六項罪名:危險駕駛、三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0年10月24日午夜,他在西九龍公路路障拒絕出示證件並駕車逃走,警車追截約13公里。期間他以每小時90至190公里行駛、衝紅燈、逆線及危險切線,最後被截停後仍反抗警員,造成三名警員受傷。車內搜出含氯胺酮的袋子,被告血液亦含有氯胺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罪名的量刑、及早認罪折扣、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以及危險駕駛和受毒品影響駕駛的取消駕駛資格期限。控方強調追逐期間的極端危險駕駛、被告的案底及警員傷勢;辯方則提出家庭責任、工作背景及認罪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罪行的性質、最高刑罰、被告的駕駛方式、警員受傷程度、毒品種類及過往紀錄訂定量刑起點,並因及早認罪而作出折扣。危險駕駛及毒品相關罪行須反映公共安全風險;抗拒警員的三項罪行則因傷勢各判三個月。法庭依據總體性原則,避免就同一危險行為重複懲罰,但將抗拒警員部分追加兩個月。含氯胺酮使危險駕駛的法定上限及取消資格最低期限增加百分之五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J v KO Wai Kit, Paul [2001] 3 HKLRD 751,處理毒品影響下危險駕駛的量刑;又參考SJ v HUNG Ling Kwok [2010] 4 HKLRD 365及HKSAR v CHAN Kim Ching CACC 69/2014有關取消駕駛資格命令的原則。適用法例包括Police Force Ordinance第63條及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39K、69A及70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罪名均判罪,總監禁期為26個月:危險駕駛、管有毒品及受毒品影響駕駛同期執行;三項抗拒警員罪同期執行,並在前組刑期後加兩個月。另就兩項駕駛罪各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刑滿後開始計算;危險駕駛須重新考試。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極端危險駕駛、毒品使用及逃避警方截查的累積嚴重性。法庭同時依總體性原則避免重複懲罰,並說明毒品存在於血液時,會影響危險駕駛的刑罰及取消駕駛資格期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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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毒品影響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以極高速逃避警方、血液含有氯胺酮及其認罪後,就危險駕駛判處二十四個月監禁;該刑期與其他指定罪行同期執行。
Q.抗拒警員並造成受傷會判刑多久?
被告在被制服時持續踢打及拉扯警員,造成三名警員受傷。每項抗拒警員罪判三個月,三項同期執行,並在其他刑期後加兩個月。
Q.危險駕駛後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嚴重危險,就危險駕駛及受毒品影響駕駛各作出兩年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均在服刑後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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