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86/2019
C [2020] HKDC 101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38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郭少芳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L L
日期: 2020 年 11 月 5 日
M 出席人士: 馮德堅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張錦熙大律師及劉卓言大律師,由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P [2] 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罪 (Knowingly P
Q misleading a police officer by giving false information)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2-
A A
B B
背景
C C
1. 被告人郭少芳女士被控以兩項控罪。控罪一,勒索罪,
D D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指控
E E
她於 2018 年 6 月某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
F 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即第一證人)交出 F
港幣 500,000 元(即「控罪一」);控罪二,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
G G
以誤導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 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b)
H H
條,指控她於或約於 2018 年 9 月 15 日在香港,明知地提供虛假資
I 料,以誤導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偵緝警員 15828 劉美玉,即表示 I
她被 X 強姦(即「控罪二」)。
J J
K K
2. 控方案情大概指,郭女士自願和 X 性交後,威逼 X 承
L 認強姦了她,並以此要脅 X 支付 500,000 元給她(控罪一)。郭女 L
士亦以被 X 強姦報警而誤導警員(控罪二)。
M M
N N
3. 在盤問 X 時,代表郭女士的張錦熙大律師顯示,郭女士
O 的基本說法為 X 真的強姦了她,並且自願承認此事;郭女士也沒有 O
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
P P
Q Q
4. 本案牽涉勒索的指控,控辯雙方同意以“X”來稱呼受害
R 人(即第一證人)。控方由馮德堅大律師代表;郭女士由張大律師 R
以及劉卓言大律師代表。
S S
T 5. 本案重點在於控方能否分別及獨立地,在無合理疑點下 T
U U
V V
-3-
A A
B B
證明,郭女士曾干犯上述控罪,主要為事實爭議;控方證人的證供
C 至為關鍵。 C
D D
6. 郭女士面對兩項控罪,本席提醒自己,需要個別及獨立
E E
地考慮郭女士所面對的每一項控罪,以及個別及獨立地作出裁決。
F F
法律原則
G G
H 一般法律原則 H
I I
7. 本席謹記控方有舉證的責任,並且要達至無合理疑點,
J J
郭女士並沒有任何舉證的責任,她不需要證明甚麼;假設本案有任
K 何疑點,她有疑點上的利益。在本席裁定,兩項控罪郭女士均需要 K
答辯後,她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行使她的權利,本席不會
L L
因此對她有任何不利的推想;然而,也沒有任何從辯方而來的證供
M M
以削弱、反駁或者解釋針對辯方的案情。
N N
8. 本席提醒自己,本席依然要決定從控方而來的證供是否
O O
足以定郭女士有罪。她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會提醒自己,她的犯罪
P P
傾向性較低(Berrada direction,見 R v Berrada (1990) 91 Cr App
Q R 131)。 Q
R R
勒索
S S
T 9. 控罪一的控罪元素在 Archbold Hong Kong 2020 第 22- T
212 至 22-220 段有詳細的討論,本席無須重複。概括而言,控方要
U U
V V
-4-
A A
B B
證明以下的元素:-
C C
(a) 要求(demand);
D D
E (b) 以恫嚇的方式(menaces was made); E
F F
(c) 不當的(unwarranted);及
G G
H (d) 使被告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 H
損失(that at the time of making the demand, the
I I
defendant make it with a will to gain for himself or
J J
another or with intent to cause losses to another)。
K (見 Archbold Hong Kong 2020,第 22-216 段。) K
L L
10. 在 Archbold Hong Kong 2020,第 22-219 段亦提及有關
M M
控罪的重點,是被告人相信她不應作出有關的要求;或即使她有真
N 正的要求,但相信不應恫嚇對方,但她依然恫嚇對方(Thus the N
essential nature of the offence is that the defendant demands with
O O
menaces when he believes he is not entitled or when he believes the
P use of menaces is improper notwithstanding his genuine claim)。 P
Q Q
虛報有人犯罪
R R
S 11. 控罪二的控罪元素是郭女士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 S
出虛假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方人員,牽涉不誠實的意圖。
T T
U U
V V
-5-
A A
B B
佐證
C C
12. 本案涉及強姦的指控,本席提醒自己,在性罪行的案件
D D
中要小心處理佐證(collaboration)的問題。
E E
F 其他法律原則 F
G G
短訊內容
H H
13. 控方除了倚靠 X 及盧先生(即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
I I
外,還呈遞了在 X 手機內,X 和郭女士的短訊及「聽濤一家」的短
J J
訊(證物 P2 及 P3)。辯方亦同意將郭女士手機內相關的短訊呈堂
K (證物 P6)。控辯雙方均同意,在相關時間,X 和郭女士的手機, K
包括網絡、儲存及收發訊息系統,均運作正常。辯方不爭議證物鏈
L L
的任何部份(見證物 P1 及 P5)。X 作供時詳細解釋了短訊內容,
M M
郭女士選擇不作供;因此,由她所發出的短訊的事實部份為傳聞證
N 供;然而,本席可以依靠由郭女士所發出的訊息,及 X 的回覆、他 N
O 們的對話等,而知道他們各自所獲取到的訊息、知識、想法、思想 O
狀態(state of mind),以及有關訊息曾經發送及接收過,這並不
P P
違反傳聞證供的原則(見 HKSAR v Lau Shing Chung Simon (2015)
Q Q
18 HKCFAR 50,以及 HKSAR v Yau Chung Man (CACC 411/2015))。
R R
14. 在勒索案件中,由被告所發給受害人的短訊,也可以用
S S
來證明被告曾恫嚇過受害人(見 HKSAR v Ali Muhammad Kamran
T [2019] HKCA 835/2019,[2019] HKCU 2811,第 81 至 84 段)。 T
U U
V V
-6-
A A
B B
當然,本席會提醒自己,當使用郭女士的短訊時,應當小心避免跌
C 入陷阱(見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2007) 10 HKCFAR 98 第 C
76 段)。此外,本席也可以使用郭女士的訊息紀錄來對照 X 的訊
D D
息紀錄,以確認 X 的訊息有沒有更改、遺漏、加添等。
E E
F 推論 F
G G
15. 如果本席作出任何對郭女士不利的推論,那些推論必須
H H
是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就賴以作出推論的基礎,事實的證明標準
I 方面,上訴法院已在眾多案例中提出:- I
J J
「要使人信服,有罪的推論需得自所有情況的累積比重,
而不是個別情況的證據質量。在個別情況下,除非每一依
K K
憑作推論的事實已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否則不能證
明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如依憑作推論的會導致入罪的
L 事實不多,可能出現這情況。但依憑作有罪的推論的事實 L
越多,個別事實要被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以證明有罪至
M 毫無合理疑點的需要越少。因此,即使必需證明某些事實 M
才能推斷有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有罪的推論依然可以達
至毫無合理疑點,縱使每一事實未被證明至該標準。」 (見
N N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曾 志 偉 (CACC 348/2012) [2013]
HKCU 2637,R v To Luen Sum [1995] 1 HKCLR 318,以
O 及 HKSAR v Au Hau Ching (CACC 146/2008 及 FAMC O
61/2009)。)
P P
16. 就環境證供:-
Q Q
「有人說過,環境證供應被視為一條鏈子,而每一項證供
R
就是鏈子中的一環,但這並不正確,因為若是如此,則一 R
旦任何一環斷裂,鏈子即會折斷。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一
根由數綹幼繩編成的粗繩,一綹幼繩未必足以承受重量,
S S
但當三綹交織在一起時,卻絕對可以產生足夠的強度。環
境證供也是如此,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
T 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 T
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
U U
V V
-7-
A A
B B
程度下,產生有罪的推論。」(見 R v Exall 176 ER 850,
853。)
C C
控方案情
D D
E E
17. 控方傳召了兩名證人,第一證人 X 是本案事主,聲稱受
F 到郭女士的勒索;第二證人盧劍亞先生,曾經診治郭女士,但並非 F
註冊中醫。
G G
H H
證物
I I
18. 控方亦依賴一系列的文件證物,包括:—
J J
K (a) 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K
L
65C 條,雙方所同意的「承認案情」(證物 P1) L
以及「承認案情 II」(證物 P5);
M M
N (b) X 手機內短訊的照片(證物 P2 及 P3); N
O O
(c) X 和郭女士的合照(證物 P4);
P P
Q (d) 郭女士手機內短訊的照片(證物 P6); Q
R R
(e) X 親手所寫的自首信(證物 P7)及道歉信(證物
S P8)。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19. 自首信的內容大意指,X 承認在 2018 年 2 月 22 日,在
C 8 度海逸酒店內強姦了郭女士。道歉信的內容大意指,X 承認在 C
2018 年 2 月 22 日,在 8 度海逸酒店內強姦了郭女士,令她下體受
D D
傷、骨格移位及生活在痛苦記憶中,而十分內疚,並懇求郭女士原
E E
諒,該信件日期為 2018 年 2 月 25 日。
F F
20. 控辯雙方同意:—
G G
H H
(a) X 和郭女士約於 1989 年相識;
I I
(b) 郭女士並不爭議她的身份;
J J
K (c) X 及郭女士的手機在任何時候都是運作正常,包 K
括他們的網絡、儲存及收發訊息系統等;
L L
M M
(d) 雙方手機在短訊的照片(即證物 P2、P3、P6)的
N 證物鏈並不爭議; N
O O
(e) 郭女士於 2018 年 9 月 15 日及 18 日先後向警員
P P
15828(即女警劉美玉)表示,於 2018 年 2 月 21
Q 日於 8 度海逸酒店內,她被 X 強姦; Q
R R
(f) 郭女士的手機沒有以密碼上鎖。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21. 此外,張大律師曾經以三段錄音及相關的謄本來盤問 X,
C 雙方同意這三段錄音列作 MFI-1、MFI-2 及 MFI-3,有關謄本正確 C
顯示錄音內容,以及列作 MFI-4。
D D
E E
X 的證供
F F
22. X 的證供大概如下:—
G G
H (a) X 和郭女士在 1985 年認識,在 1996 年成為情侶, H
I
並開始有性行為;即使他們各自有了家室,亦一 I
直保持親密關係,持續有性行為;並且於 1998 年
J J
至 2000 年曾經同居。透過郭女士,X 認識了她的
K 丈夫,梁鍾榮先生,花名「肥仔」。 K
L L
(b) 在 2018 年 2 月 21 日,大年初六,X 相約郭女士
M M
在 8 度海逸酒店(「該酒店」)度宿。當晚在郭女
N 士同意下,他們發生了性行為。完事後,郭女士聲 N
O 稱 X 踢傷了她的下體,感到極之痛楚(「酒店事 O
件」)。郭女士因為不想丈夫梁先生知道此事,而
P P
不願到醫院求診;於是 X 便和她去到盧劍亞先生
Q Q
(即控方第二證人)的診所求診。
R R
(c) 由於郭女士下體受傷,她轉由盧先生的太太治療。
S S
之後 X 陪同郭女士返回她位於聽濤雅苑的婚姻居
T 所。由他們離開該酒店的房間,到回到郭女士的 T
U U
V V
- 10 -
A A
B B
居所,郭女士並沒有向任何人呼叫、求救或者聲
C 稱她曾被 X 強姦。 C
D D
(d) 在 2018 年 2 月 25 日晚上,X 到達了郭女士的婚
E E
姻居所照顧她。期間她情緒激動,指稱盧先生的
F 診治令她臀部變形,並要求 X 支付她 500,000 元 F
作為賠償。在梁先生在場下,郭女士搶去了 X 的
G G
背囊,內有 X 的全部財物以及身份證,鎖上了門,
H H
禁錮了 X,要 X 根據郭女士口述,親手寫下一封
I 強姦自首信(即「自首信」(證物 P7)),以及 I
一封道歉信(即「道歉信」(證物 P8)),否則,
J J
郭女士會報警。X 要依照郭女士的吩咐,寫好這
K K
兩封信,才可以離開。X 根據郭女士口述,默寫了
L 這兩封信,但郭女士依然扣起了他的身份證,沒 L
M
有歸還。 M
N N
(e) 在 2018 年 2 月至 5 月,X 都有陪伴郭女士到盧先
O 生的診所接受治療。在 5 月某天,郭女士突然覺 O
得她的臀部依然變形,不能回復舊觀,當晚在她
P P
的居所,她再次要求 X 支付她 500,000 元作為賠
Q Q
償,並指 X 可以向財務公司或家人借貸。
R R
(f) 在 2018 年 6 月某天,郭女士再指她的臀部不能回
S S
復舊觀,而要求 X 支付 500,000 元,並恫嚇他要
T T
將自首信及道歉信交到警方手上;聲稱會在網上
U U
V V
- 11 -
A A
B B
公開 X 強姦了她、將此事通知 X 的家人及僱主及
C 報警。郭女士亦有透過短訊通知 X,如果他不支 C
付$500,000,她就會報警。X 最終決定在 2018 年
D D
9 月 9 日報警,指稱郭女士勒索他。
E E
F (g) X 一直深愛郭女士,由 2008 年開始定期給她生活 F
費和照顧她,知道她有情緒病,會突然大發脾氣。
G G
自從 1996 年他們約會後,到 2018 年酒店事件為
H H
止,他們一直定期有性行為。X 為了保護自己,在
I 自首信及道歉信內故意將「強姦」的「姦」寫成 I
「奸狡」的「奸」字。
J J
K K
盧先生的證供
L L
23. 盧先生的證供大概如下:—
M M
N (a) 盧先生和他太太均非註冊中醫,因此不會處方藥 N
O 物給予病人。在 2018 年 2 月,郭女士求診前,盧 O
先生透過他的老師認識了 X 及郭女士。
P P
Q (b) 在 2018 年 2 月 24 日,郭女士由一位男士(本席 Q
R
理解為 X)陪同,到達他的診所求診,因為要處 R
理郭女士下體的痛楚,基於性別問題,郭女士改
S S
由盧先生的太太負責。盧太用了微弱的電流來舒
T 緩郭女士的痛楚。X 曾多次陪同郭女士到盧先生 T
U U
V V
- 12 -
A A
B B
的診所求診,每次都是由 X 預約時間以及支付診
C 金。 C
D D
辯方案情
E E
F 24. 在本席裁定郭女士須要答辯後,她選擇不作供,也不傳 F
召證人,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而對她有任何不利的推想。
G G
她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不能證明甚麼。然而,本席也沒有由
H H
辯方而來的證據以削弱、抗衡或解釋由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本席提
I 醒自己,控方依然有獨立的舉證責任,要將控罪證明至無合理疑點, I
本席依然要考慮控方的證供,以確認被告是否干犯有關控罪(見 Li
J J
Defan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 第 29 段 333 頁)。
K K
L 案情分析 L
M M
X 和郭女士之間的短訊
N N
25. 控方和辯方均同意將 X 和郭女士在關鍵時間內的短訊
O O
呈堂,即 P2、P3 及 P6。雙方均同意在相關時間雙方的手機,包括
P P
網絡、儲存及收發訊息系統等均運作正常。辯方不爭議有關證物鏈
Q 的任何部份(見 P1 及 P5)。在短訊中,Jass 即郭女士,Willy 即 Q
R
X,雙方的稱呼和 P4 的顯示相同。此外,在 P2:149-153 及 P6:249- R
251,均出現了「聽濤一家」這群組。根據 X 的證供,群組的成員
S S
包括 X、郭女士以及她的丈夫,梁鍾榮先生(外號「肥仔」)。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26. 相關的短訊亦是 X 和郭女士即場即時的反應,本席認
C 為佔有相當份量的比重。 C
D D
(a) 短訊的完整性
E E
F 27. 本席比較在 X 手機內的短訊(即 P2 及 P3)和在郭女士 F
手機內的短訊(即 P6),發現兩者的內容基本上相同,互相吻合,
G G
也可以互相補足;因此本席接納 X 的證供,指他的手機因為硬件問
H H
題,記憶體不足會偶爾自己刪除了一些短訊,或將發訊人 Jass(即
I 郭女士)無故更改為 1、2、3、4、5(P2:81-112)。本席接納 X 並 I
沒有故意更改他手機內,和郭女士以短訊溝通的內容。從相片例如
J J
P2:3-4 來看,X 的手機頗為殘舊,和他的說法吻合。本席認為 X 手
K K
機內的短訊和郭女士的,可以互補不足;除非雙方同時刪除了某一
L 項短訊;否則,他們已經將全部的短訊呈堂。 L
M M
(b) 被強姦後的反應
N N
O 28. X 作供時指,他和郭女士在 2018 年 2 月 21 日到達該酒 O
店度宿一宵,在 22 日離開。在盤問下,X 指由於郭女士下體受傷,
P P
為了讓她多些休息,他們在該酒店多住了一晚,在 23 號離開。本
Q Q
席暫且不處理他們是在 22 號或 23 號離開該酒店,假如郭女士真的
R 被多年好友 X 強姦,郭女士理應害怕再接觸 X;或對他加以指責, R
發洩她的憤怒;或者有覺得相當委屈、痛苦等等的負面情緒。
S S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29. 本席依然記得,當 X 提及這方面證供時,郭女士在庭上
C 突然痛哭,可見事發兩年多,郭女士依然因此事而情緒波動。然而, C
在 2 月 23 日至 2 月 26 日的短訊中,雖然郭女士曾主動發訊息予
D D
X,但完全沒有提及酒店事件或者被強姦一事。自首信及道歉信的
E E
日期為 2018 年 2 月 25 日,按照常理,在被強姦後,郭女士會逃避
F 或者指責 X,但在 2 月 26 日凌晨 2 時 03 分至 2 時 11 分的短訊中, F
郭女士只是向 X 聲稱「欠 5000 元(8 度)」、「手錶(生日禮物)」、
G G
「4,000 元(分手)」、「$4,600 買面膜及護膚品」、「欠我$300」、
H H
「欠我$1,300」、「每月基本 3,000 元」等(P3:5),完全沒有提
I 及被強姦一事。在兩點十一分的短訊中,郭女士還附上玫瑰花及口 I
J
唇印給 X(P2:5-9)。這完全和郭女士所指,在三、四天前被多年 J
好友 X 強姦一事,完全不吻合。
K K
L 30. 在 2018 年 3 月 3 日,郭女士曾發短訊給 X,指「我今 L
M
晚去報警,告訴肥仔,叫他陪我去」、「我最多甚麼都冇晒,去法 M
庭判完我去死」、「不看 message good,法庭見」、「你逼我」、
N N
「我會把信給肥仔看,以後各安天命」、「你封信星期一傳真去你
O 公司。你玩夠。玩得開心些。然後去坐牢」、「你不用來我家,我 O
P 告訴了肥仔。他聽不清楚。他回來我會給他看信」、「死機。大話、 P
大話、大話。你本來是我今生最後信任的人。你逼我對你所有的信
Q Q
任。恩,義情都消失殆盡」、「點解甚麼都不答,我現在傷心得痛
R R
入肺。想立即死」、「你從沒真心對過我。面對被你傷害變形的身
S 軀。活不下去。你全不理會。半句不覆。過了今晚。大家都回不了 S
頭」、「今生除了警局及法庭外,永不見面」、「別逼我給你封信
T T
肥仔看。看了你認為。你還可以來?」、「你玩,今次可能是你最
U U
V V
- 15 -
A A
B B
後一次。也是我人生的盡頭。50 歲強姦案。好瘀。案件完了冇面生
C 存」、「你可以搏我撐不到那天,那我找個高樓跳下去」(P2:26- C
32、P6:16-19)。
D D
E E
31. 以上是郭女士在訊息中第一次透露被強姦一事,然而她
F 不但沒有直接指責 X,還似乎想用此事及 X 的信件來要脅他;但在 F
此之前,郭女士還在指稱 X 駡她,「對不起,不會再這樣打擾你。
G G
你公然在公司駡我,全公司都知你討厭我。我倆並不恩愛。你打碎
H H
了我想與你斯守終身的心意」、「我盡量不再依靠你,要依靠人被
I 人侮辱。受氣是應該的。我心已無處可住。」(P2:16);要求 X 替 I
她列印及閱讀文件(P2:22、23);替他買食物等(P2:25)。
J J
K K
32. 在 2018 年 3 月 6 日,郭女士曾向 X 提及「你莫名其妙,
L 神經大力到踢裂我下體。」,但也沒有提及被強姦(P2:45);同樣, L
在 2018 年 3 月 9 日,郭女士說「這個傷是你無原因地形成的」,
M M
也沒有提及她被 X 強姦(P2:60)。
N N
O (c) 照片 O
P P
33. 本席接納 X 作供指,酒店事件後,郭女士發現她的臀部
Q Q
未能回復舊觀,而要求 X 負責賠償;X 亦拍下了郭女士臀部的照
R 片,方便郭女士觀看。根據他們的短訊,約在 3 月 5 日開始,他們 R
的短訊有不少是討論以上話題的(P2:33、36、37、38、39、40、
S S
42、45、46、53、54、55、56、57、58、81、82、83、88、89、93、
T T
94 等)。從以上訊息可見,郭女士指稱自己的臀部變形,對 X 不
U U
V V
- 16 -
A A
B B
滿,而 X 則在安撫她,希望改善她的情況。郭女士願意將臀部,甚
C 至下身完全裸露於 X 面前,給他拍照,或者毫不介意沒有避忌的, C
和 X 討論她的臀部的情況。
D D
E E
(d) 恫嚇、不當要求
F F
34. 根據短訊,約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開始,郭女士開始恫
G G
嚇 X,「我去報警,不負責的仆街。」(P2:96);本席亦接納 X 的
H H
證供,只因為郭女士聲稱要將被強姦一事通知 X 的家人及僱主,X
I 於是將他二家姐及僱主的聯絡資料交給郭女士(P2:101、132、133)
。 I
J J
35. 在 2018 年 7 月 30 日,郭女士向 X 發訊息:「我討厭欺
K 騙我的畜牲,冇得醫我豁出去,你為你做過的事承擔後果,你買我 K
L 不去報警,賭下你公司請不請強姦犯。」、「我研究緊怎放你個樣 L
上 YouTube」、「你當我說的假話。你試下坐一晚警局,你話冇說
M M
過,理直氣壯。連大話都不會口震」、「我睡醒去報警,你走你的
N N
路,我不識你」(P2:126)、「我打咗去個社工,他說來接我去報
O 警」、「警局說可以上門替我落口供」(P2:127)、「騙子,放工 O
點解沒打來。你不負責,我去報案,將件事令到全港都認得你」
P P
(P2:132)、「你說不信你借不到,你是賭我告不入,那天我穿的
Q Q
內褲仍在,我去報警,警局會通知你家人,那你家人便會信你,我
R 現在生不如死,等法庭審理」(P2:135)、「你完全不理,只好去 R
你公司在你所有同事面前公開責問!打去你家姐處告訴她,放你上
S S
網,並且報案」(P2:137)。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36. 從以上可見,在短訊中,郭女士曾以恫嚇方式向 X 作出
C 不當要求,內容亦吻合 X 的證供,包括將 X 強姦她一事通知 X 的 C
家人、僱主及報警,以及在網上公開。
D D
E E
(e) 感情
F F
37. 短訊表達了郭女士對 X 是又愛又恨,也非常依賴,她對
G G
X 是愛恨交纏的;而 X 則深愛著郭女士,對她逆來順受,盡量安
H H
撫,顯示兩人的情侶關係。例如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郭女士指稱
I 「叫人怎去愛你,我今天變成這樣都是你不負責任、自私造成的。」 I
(P2:98)、「對你很失望,你話會跪下祈禱,你沒做到,內疚騙我,
J J
連跪下誠心為我都不會」、「你連渴望我好番都沒有,是你害我的,
K K
跪地你說會,但後做我心碎。」(P2:102)、「原本以為仍然可以
L 愛你,你太沒信用。你不愛我,我不停打了許多電話,你沒接,你 L
沒打算理我,一切都完了。」(P2:103)、「你有兩封信在我手,
M M
你不愛我,你知會有甚麼後果」、「我哭了一個早上,你已經不要
N N
我,愛我就來接我,我不會自己去看醫生」(P2:110)、「你已經
O 不要我了,今天我交出那兩封信,是你對我絕情負義」、「如果仍 O
愛我,回來接我」(P2:111)、「我仍愛你,回來接我」、「我想
P P
你留下」、「你還是不是我男友」(P2:114)、「你心裡沒有我了
Q Q
嗎?近期電話、WhatsApp 經常都不覆,又沒有慰問關心我有沒進
R 展」、「我們變得好遠,遠到連聲音都聽不到」、「你變了」、「沒 R
S
空見,寫幾個字來不難,你都不願」(P2:139)。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38. 短訊亦顯示了 X 和郭女士之間情感起伏變化,由最初
C 郭女士對 X 的倚賴、撒嬌,到之後的指責、惡言相向、愛恨交纏等。 C
亦可以看見 X 對郭女士安撫、遷就、逆來順受,以及雙方因為郭女
D D
士臀部變形而關係轉差,以上亦和 X 的證供吻合。
E E
F (f) 插曲 F
G G
39. 就 P2:10 至 13 號相,提及郭女士有交通意外,以致身
H H
體多處受傷,X 的解釋是郭女士要將相關訊息發放予其他人,但先
I 給 X 過目,因此 X 只以“okay”手勢回應,事情和本案無關,本席 I
接受此解釋;有關的內容是突然插入,突然了結,之後雙方都沒有
J J
跟進,而 X 只以“okay”手勢回應,並沒有進一步的慰問、安撫,以
K K
上都和 X 的說法吻合。
L L
(g) 小結
M M
N 40. 本席謹記,郭女士所發出的訊息,在事實層面為傳聞證 N
O 供,但控方可以以此來證明相關的訊息、資料曾經發出以及接收, O
以及郭女士當時當刻所思所想的,她的精神狀態,以及 X 曾經接收
P P
到有關的資料、訊息。總括而言,在短訊中,郭女士表現出對 X 又
Q Q
愛又恨,而 X 則大多在安撫或遷就郭女士,也表現出他是深愛郭女
R 士的,這都和他的證供吻合。 R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X 證供的可信性
C C
41. 本席接納 X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和短訊的內
D D
容吻合,亦相互支持,互相補充。他的證供亦合情合理,將事情解
E E
釋得清楚明白。在盤問下,他亦沒有動搖或更改他的證供,回答問
F 題時亦是坦率、直接,沒有隱瞞。代表郭女士的張大律師陳詞指, F
X 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他指,X 在主問時聲稱,大約在 1985 年
G G
認識郭女士;在第一份證人陳述書中指是在 2002 至 2003 年;在
H H
「承認案情」(P1)中同意,是在 1989 年認識郭女士;X 未能在
I 相識的年份的差異上提供任何解釋。 I
J J
42. 其實在作供時,X 已經解釋,在提供第一份證人陳述書
K K
時已經是晚上,他有些疲倦、混亂,稍後他已經更正了。
L L
43. 在「承認案情」(P1)中,X 同意是約在 1989 年認識
M M
郭女士。本席認為 X 和郭女士實際何時認識並非本案重點,重點是
N N
案發時,他們已經認識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並且有性關係一段時
O 間了,這一點雙方並沒有爭議。 O
P P
44. 張大律師指,X 不能提供他預約該酒店的電郵,也不能
Q Q
解釋原因,以及他們在該酒店住了兩晚,並非一晚。本席認為案發
R 到審訊已經有兩年多,X 不能提供該電郵或記錯了住宿的日數,不 R
足為奇,重點是他們曾經在該酒店度宿一事,雙方並沒有爭議。此
S S
外,他們在該酒店住了一晚或兩晚,根本不會影響 X 的案情,他無
T T
須刻意隱瞞,故意說謊。
U U
V V
- 20 -
A A
B B
45. 張大律師指 X 作供說,在該酒店內 X 向郭女士提議性
C 交,之後他們一起洗澡,之後性交。稍後 X 的說法為,X 在郭女士 C
休息時親吻她,她也吻回 X,之後他們性交,以上顯示 X 指稱在甚
D D
麼情況下進行性交的證據不可靠。本席並不同意。首先,X 證供的
E E
重點是郭女士是自願性交的,他這方面的證供從來沒有更改。此外,
F 這兩個版本其實並沒有矛盾,因為 X 可以先提議性交,得到郭女士 F
同意後,他們一起洗澡,再當郭女士在床上休息時,互相挑引對方,
G G
之後性交。
H H
I 46. 證人的回答或回答時的重點,是很視乎所發問的問題與 I
及方法;最後,證人因為問題的帶引、刺激而重回事發時的場景,
J J
因而對細節的記憶越來越清楚,是常見的事,本席並不認為 X 在這
K K
方面的證供不可靠。X 亦無須刻意隱瞞他和郭女士在該酒店到底住
L 宿了一晚或兩晚,這並非他案情的重點。 L
M M
47. 郭女士受傷後,X 帶她到盧先生處求診,而非全科醫生
N N
或急症室,X 解釋因為郭女士不想她的丈夫知道;本席認為這解釋
O 合理,因為郭女士是在偷情時弄傷的,她當然不想她的丈夫知道。 O
P P
48. 盧先生作供指,他的太太不會替郭女士搽藥,而 X 指診
Q Q
治時,盧太替郭女士搽藥。本席認為這是個完全無關痛癢的出入。
R 此外,根據證供,當盧太診治郭女士時,因為涉及郭女士的私處, R
盧先生已經離開了診治室;盧先生只能估計診治的過程、X 當時只
S S
是從旁觀察,他們對細緻的事情印象未必深刻。
T T
U U
V V
- 21 -
A A
B B
49. 張大律師指,X 在主問時沒有提及在寫信當晚,郭女士
C 聲稱要自殺;但在盤問時,X 承認在他的第一份證人陳述書內,曾 C
提及郭女士威脅要自殺。X 作供時已經解釋了,當他提供第一份證
D D
人陳述書時已經是深夜,當時他覺得疲倦以及混亂;他亦詳細交代
E E
了他默寫強姦信及道歉信時,故意將「強姦」的「姦」字寫成「奸
F 狡」的「奸」字來保障自己。 F
G G
50. 本席認為,X 在主問時忘記提起當晚郭女士聲稱要自殺
H H
一事,實在並不重要,不影響本席對他證供的衡量。在短訊中,郭
I 女士亦不時提及她會自殺這議題。例如,P2:59、60、61、104 等。 I
J J
51. 張大律師指,在短訊中沒有提及郭女士要 X 支付
K K
500,000 元;但正如上文所列舉的,短訊明顯看出郭女士對 X 作出
L 要脅。X 的證供和短訊的相互吻合,互相補足,本席不認為短訊中 L
沒有提及郭女士要 X 交出$500,000,便等同於她沒有向 X 作出這
M M
威脅。在短訊中,郭女士亦提及「你說你不信你借不到」
(P2:220)
、
N N
「你有和家人借嗎?......我們付不起錢,在想辦法,但是你令我失
O 去保險公司及盧賠償......你不負責......只好去你公司,在你所有同 O
事面前公開責問,打去你家姐處告訴她,放你上網,並且報警......
P P
警方說叫事主盡快報案。」(P6:221),這都和 X 的證供吻合。
Q Q
R 關於錄音及其謄本 MFI-1 至 4 R
S S
52. X 並不承認第二及第三段錄音(即 MFI-2 及 3)和他有
T T
關。郭女士選擇不作供,因此有關的錄音及謄本不具備任何證據上
U U
V V
- 22 -
A A
B B
的 份 量 。 盤 問 時 , X 同 意 MFI-1 ( 即 檔 案 編 號
C 2019_01_31_08_56_14_929.mp3)是他和郭女士的對話,當中提及: C
—
D D
E 「 X:喂?好 d 嘛? E
F 被告:好 d。 F
X:真係好 d 嘛?
G G
被告:我唔知呀,總之就突然間會 d......走入嚟,電話又停咗。
H 你打多次呀,你再話我聽。 H
I
X:好。 I
被告:喺咩 8 度到,你係咪強姦過我?你承唔承認自己強姦我
J 咖? J
K X:係。 K
被告:嗯。我問你自己承唔承認自己強姦我咖?
L L
X:嗯。
M M
被告:另外就係封信,你封......你封......咩道歉信啦,自首信啦,
你其實係咪好有誠意寫比我咖?你真係想我原諒你咖嘛?寫比
N N
我果陣......係咪你自願地好誠懇地真係想我原諒你,先寫比我咖?
O X:係。 O
P 被告:唔係我威脅你寫,唔係我迫你咖嘛? P
X:係。
Q Q
被告:咁我有無勒索過你呀?
R R
X:冇。
S S
被告:我有無話過要攞你封信去報警......要你......呢 d 嘢呀?」
T T
之後,錄音便沒有結尾了。
U U
V V
- 23 -
A A
B B
53. 張大律師陳詞指,當 X 聽過 MFI-1 後,便承認他親口
C 向郭女士確認,郭女士沒有勒索他;及他記不得他報警後有沒有聯 C
絡過郭女士。本席小心的重複聽過 MFI-1。MFI-1 聽起來是錄音的
D D
中段,其他對話沒有包括其中。X 只以簡單「係」、「唔」、「Arm」
E E
等回覆郭女士相關的問題;X 回答時語氣拖長,及中間有頗長的停
F 頓。總括而言,本席認為,當時 X 只在敷衍郭女士,並非真心誠意、 F
在深思熟慮下切實確認有關情況,本席只會將極少比重放在 MFI-
G G
1 上。
H H
I 54. 至於 X 不記得他報警後,有否聯絡郭女士,實在毫不重 I
要,並不能顯示他是個不誠實證人。本席亦接納 X 指他現在使用的
J J
是補領的身份證,這和他證供指,郭女士取去了他的身份證沒有歸
K K
還,而令他困擾、擔心的說法吻合。
L L
55.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 X 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他是個誠實
M M
可靠的證人,本席會接納他的證供。
N N
O 盧先生證供的可信性 O
P P
56. 盧先生是獨立證人,在案中沒有利害關係,在盤問下證
Q Q
供前後一致,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然而,他並非本案的關鍵證人,
R 他的證供對兩項控罪都沒有重大影響。張大律師指 X 和盧先生的 R
證供有矛盾,主要在:—
S S
T T
U U
V V
- 24 -
A A
B B
(1) X 指稱在醫館內是盧先生替郭女士擦藥和按摩,
C 但盧先生說是由他太太治療郭女士;以及 C
D D
(2) X 指盧太替郭女士擦藥,但盧先生指盧太不可能
E E
替郭女士擦藥。
F F
57. 首先,以上只是本案的旁枝末節,極為微細,和本案的
G G
重點完全無關。其次,畢竟事隔兩年多,證人在細節記憶上出錯,
H H
毫不為奇。根據 X 的證供,他和郭女士、盧先生入了治療室,盧先
I 生知道郭女士下體受傷,覺得不方便,而轉由盧太診治。X 和盧先 I
生在這方面的證供是一致的。由於郭女士並非由盧先生診治,而 X
J J
亦只是旁觀者,因此他們對診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記憶,事屬尋
K K
常。
L L
58. 總括而言,本席接納盧先生為誠實的證人,但不認為他
M M
和 X 證供上的差異是重要的;也不認為 X 的證供會因此而被搖動。
N N
此外,盧先生作供指,郭女士的診治幾乎全部由 X 預約及支付診
O 金,這和 X 作供指他一直照顧、愛護郭女士的證供吻合。 O
P P
其他證供
Q Q
R
59. 證物 P4 的相片顯示 X 和郭女士的親密關係。從他們的 R
衣著、外型及相片的狀況來看,相片已經有相當時日,和他們已經
S S
親密的交往了一段相當長的日子;這和 X 的證供吻合。證物 P7 的
T 自首信和 P8 的道歉信亦支持 X 的證供,指他故意將「強姦」的 T
U U
V V
- 25 -
A A
B B
「姦」,寫成為「奸狡」的「奸」字;本席接納他是為了自保,而
C 故意這樣寫的。本席亦接納他是在受到郭女士的威嚇下才這樣寫這 C
兩封信,這和他的證供吻合,內容並不代表他承認曾經強姦過郭女
D D
士。
E E
F 辯方案情 F
G G
60. 郭女士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行使她的權利,本
H H
席不會因此對她有任何不利的猜想,然而也沒有任何由辯方而來的
I 證供以反駁、抗衡或解釋控方的證供。縱然沒有從辯方而來的證供, I
控方依然要獨立及個別地將各項控罪證明至無合理疑點,這是控方
J J
的責任。郭女士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會提醒自己,她的犯罪傾向較
K K
低。
L L
結論
M M
N 61. 本席接納 X 及盧先生的證供,認為他們都是誠實可靠 N
O 的證人;其他的證供也和 X 的證供吻合。X 和郭女士的短訊是他們 O
當時當刻的即時反應,本席會給予極大的比重;然而本席只會接納
P P
郭女士向 X 發出有關的訊息、資料及郭女士當刻所思所想,而不會
Q Q
視當中的內容為事實。
R R
62. 張大律師指,就 MFI-1 中,X 親口承認曾經強姦過郭女
S S
士,郭女士沒有勒索過他。本席認為 X 只是在敷衍郭女士,並非真
T 誠地經過深思熟慮的回應。此外,本席接納 X 曾經長時間深愛過郭 T
U U
V V
- 26 -
A A
B B
女士,為她離開太太,一起同居,因此 X 依然關心郭女士,有藕斷
C 絲連、餘情未了的情況不足為奇。本席認為 MFI-1 不足以推翻其他 C
的證供,而產生任何疑點。
D D
E E
63. 本席亦接納有關的強姦信及道歉信是 X 在郭女士威迫
F 下所撰寫的,有關內容由郭女士提供。 F
G G
控罪一
H H
I
64.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女士如控罪 I
書所指,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 交出$500,000,包括威脅 X 會
J J
將 X 強姦她的指稱透露給 X 的家人、僱主或在網上公開或報警。
K K
L
控罪二 L
M M
65. 本席裁定 X 並沒有強姦過郭女士,郭女士是自願和 X
N 發生性行為的。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女士如控罪書所 N
指,在明知她是自願和 X 發生性行為,但不誠實地誤導警務人員
O O
(即女警 15828)指稱她被 X 強姦。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總結
C C
66.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個別及獨立地證
D D
明有關控罪,郭女士控罪一以及控罪二均罪名成立。
E E
F F
G G
H H
I I
(鄧少雄)
J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