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C2460/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文

東區裁判法院鄭紀航裁判官審理11/9/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Chun Man
  •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 法官:鄭紀航裁判官

案情摘要

2019年11月2日中區發生堵路及破壞事件。PW1(高級督察)在巡邏時發現被告及另一名男子形跡可疑並企圖逃跑。PW1追截被告至砵甸乍街18號對出,被告轉身用雨傘拍打PW1頭盔。被告被制服後,警方在其背包中搜獲兩罐噴漆及多項示威裝備(如泳鏡、濾咀口罩、黑衣等)。

核心法律爭議

  1. 被告是否故意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被告管有噴漆是否具有損壞財產的意圖? 辯方主張被告僅是想回家,且噴漆是由路人給予且用於廣告工作,並否認襲警及參與集會。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PW1證供可靠,且CCTV影像與其描述吻合。關於襲警,被告在被告知警察身份後仍逃跑並施襲,證明其知曉PW1在執行職務。關於管有噴漆,法官引用 R. v. Chong Ah-choi 確立的原則,考慮物品性質(噴漆)、周遭環境(中區當時有大量塗鴉破壞)及被告裝束(典型示威裝備),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irresistible inference),認定被告意圖用噴漆損壞財產。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Chu Frankly [2019] HKCFA 5 討論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lawfulness of use of force);引用 R. v. Chong Ah-choi 關於管有物品推論的原則;參考 HKSAR v 李珏熙 (HCMA392/2015) 確立襲警應判處即時監禁以達阻嚇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第一項(襲警)判處監禁45日;第二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判處監禁4個月又15日。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又15日。

判決啟示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儘管被告無前科且有路不拾遺等良好表現,但鑑於當時社會環境及襲警的嚴重性,即時監禁是不可避免的,以向公眾傳遞保護執法人員的明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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