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文案 ESCC2460/2019
以雨傘襲警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文
- 法院:東區裁判法院 (Eastern Magistrates' Courts)
- 法官:鄭紀航裁判官
案情摘要
被告張俊文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警隊條例》第63條;第二項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2019年11月2日,中區一帶發生堵路、縱火、破壞及塗鴉事件。警員PW1追截被告時,被告以雨傘擊打其頭盔。警方其後在被告背包內搜出兩罐噴漆及多項防護裝備。被告否認襲擊及相關意圖,聲稱噴漆供廣告工作使用,並否認參與集會。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是否故意襲擊一名正當執行職務且被告知悉其身分的警務人員,以及被告管有兩罐噴漆時,是否意圖使用、促使他人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噴漆損壞財產。辯方爭議警員證供、閉路電視片段、拘捕時武力及被告口頭陳述的可信性,並否認被告具有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裁判官接納PW1及PW2的證供,認為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與PW1的說法產生矛盾;被告的證供則因衣著、行程及噴漆來源等多項前後不一而不予接納。PW1追截及制服被告時是在正當執行職務,所用武力合理合法。被告轉身以雨傘故意擊打警員頭盔並使其感到痛楚,足以構成襲擊。就噴漆控罪,法庭依據物品性質、攜帶環境、被告行為、社會背景及警誡後說法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認定被告有意以噴漆進行塗鴉及損壞財產,控方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及R. v. Chong Ah-choi,說明可由物品性質、管有環境及被告反應推論犯罪意圖;引用HKSAR v Chu Frankly及[2018] HKCFI 2072討論警員使用武力,但認為兩案沒有裁定何時可持有警棍。量刑時引用李珏熙案、鍾志華案,以及涉及噴漆刑事損壞的Khan Amjad、Cheng Fai-kin、Charan Verdi、Darren Austin、Burgess及Saunders。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判監禁45日,第二項判監禁4個月15日;其中第一項的1個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個月15日,即時入獄。
判決啟示
案件強調,警務人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遭故意襲擊,法院會重視即時監禁及阻嚇作用。即使尚未證明實際塗鴉損壞範圍,亦可根據管有噴漆的情境及意圖推論,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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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雨傘襲擊正在執勤的警員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定被告故意以雨傘擊打警員頭盔並造成痛楚,構成襲警罪;考慮案情及阻嚇需要,判處45日監禁。
Q.只管有噴漆但未證明已造成損壞,是否仍會犯罪?
可以。法庭可根據噴漆性質、攜帶環境、被告行為及相關背景推論損壞財產的意圖。本案第二項控罪成立。
Q.兩項刑期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不一定。法庭認為完全同期執行不足以反映襲警的獨立責任,因此命令第一項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個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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