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承建等案 DCCC1092/2018

公立醫生介紹私家醫生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30/4/2021[2021] HKDC 5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承建、朱東麒及朱東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醫院管理局醫生。第一被告邱承建在明愛醫院眼科工作;第二被告朱東麒離職後經營尖沙咀私人眼科診所;第三被告朱東恒曾在明愛眼科工作,後於私人診所執業。控方指三人串謀違反醫管局規則,由第一及第三被告向明愛眼科病人具名介紹第二被告或尖沙咀診所,並指第一被告曾在該診所工作;另指第一被告以同事名義不誠實取得醫管局藥物。案件涉及多名病人、錄音、電腦文件、手機訊息、閉路電視及藥物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具名介紹私家醫生是否構成醫管局規則所禁止的轉介;被告是否明知故犯並達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刑事嚴重程度;第一被告是否在私人診所工作及是否不誠實取得藥物;被告提供的電子裝置密碼及其後取得的資料是否可接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轉介」即包括向病人介紹另一醫生,即使病人仍可自行決定是否求診。然而,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須證明被告明知違反規則、行為與公職有關、行為嚴重至應受刑事制裁,且沒有合理辯解。醫管局指引雖合理,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實際知道其禁止具名介紹私家醫生。控罪不能以未列明的收受利益或利益衝突作為定罪基礎。法庭並裁定在搜查令失效後搜查電子裝置屬不合法;第二及第三被告的手機資料因剝奪聯絡律師權利及未適當警誡而排除。第一被告電腦文件則因技術性違規但不致造成不公而獲接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用於引入同意案情。Chan Tak Ming v HKSAR 確立控罪範圍限制定罪基礎的原則。HKSAR v Tsang Yam Kuen 說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須清楚列明失當行為。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及 HKSAR v Mahammad Riaz Khan 分別影響電子裝置搜查令有效性及非法取得證據的相稱性分析。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控罪一至三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第一被告的盜竊罪,均獲判無罪。判決未記載另行訟費或補救命令。

判決啟示

控方必須受罪行詳情約束,不能以開案或結案陳詞擴大控罪。公職人員違反內部規則未必自然構成刑事失當;須證明明知、嚴重性及缺乏合理理由。搜查電子裝置須在有效搜查令期間完成,並尊重疑犯及早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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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會否犯罪?
A.

法庭認為具名介紹可屬轉介,但控方仍須證明醫生明知違反醫管局規則及行為達刑事嚴重程度。本案未能證明,三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

Q.搜查令失效後取得手機訊息可以作證據嗎?
A.

法庭裁定電子裝置的搜查須在有效搜查令期間完成。調查人員未重新申請搜查令,並曾妨礙第二及第三被告聯絡律師,相關手機訊息因此被拒絕接納。

Q.違反醫院內部規則是否一定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A.

不一定。控方須證明明知違規、行為與公職有關、嚴重至應受刑事制裁並無合理辯解。本案即使有轉介協議,控方仍未證明明知故犯,故全部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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