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92/2018
C [2021] HKDC 51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1092 號
F 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G
訴
H 邱承建 (第一被告人) H
朱東麒 (第二被告人)
I 朱東恒 (第三被告人) I
-----------------------------
J J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K 日期: 2021 年 4 月 30 日 K
出席人士: 林芷瑩女士及朱世裕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L
TC Wong & Co 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先生,
M M
帶領林凱欣女士及梁耀煒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N Haldanes 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先生,帶領蔡 N
O
鎮先生及羅德謙先生,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O
控罪: [1]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P P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1 & D2
Q Q
[2]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R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2 & D3 R
[3]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S S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1-D3
T T
[4] 盜竊罪(Theft) - D1
U U
V V
-2-
A A
B B
--------------------
裁決理由書
C C
--------------------
D D
控罪
E E
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 至 D3)。
F F
G G
2. 控罪 一 告 D1 和 D2,控罪 二 告 D2 和 D3,控罪三 告 D1
H 至 D3,三項罪都是「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四告 D1「盜 H
竊」。
I I
J J
3. 控罪一所指的行為失當公職人員是 D1,他當時是明愛醫
K 院眼科部(“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控方指他明知地違反醫管局 K
規則:(i) 具名介紹私家醫生(D2)/診所(“尖沙咀診所”)給明愛
L L
眼科病人 [控罪一(a)項] ;(ii) 向 D2 披露明愛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
M M
罪一(b)項] ;(iii)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控罪一(c)項]。
N N
4. 控罪二所指的行為失當公職人員是 D3,他在 2016 年 4 月
O O
15 日前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一個月後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控
P P
方指他在明愛眼科全職及兼職時,明知地違反醫管局規則:(i) 具名介
Q 紹私家醫生(D2)/診所(“尖沙咀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控罪二 Q
(a)項] ;(ii) 向 D2 披露明愛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罪二(b)項]。
R R
S S
5. D3 是 D2 的弟弟。他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離開明愛眼
T 科,於元朗自設診所,也在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控方指 T
U U
V V
-3-
A A
B B
兩人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開始合營尖沙咀診所。控罪三所指的行為失
C 當公職人員是 D1,他當時仍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控方指他明知 C
地違反醫管局規則:(i) 具名介紹私家醫生(D2 及 D3)/診所(“尖沙
D D
咀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控罪三(a)項] ;(ii) 向 D2 及 D3 披露明愛
E E
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罪三(b)項] ;(iii)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控罪三(c)
F 項]。 F
G G
6.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控方並非指 D1 及 D3 放棄醫
H H
治或不當治理明愛眼科病人,也不是說他們不應建議病人到外面向私
I 家醫生求診,而是指 D1 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不該具名介紹私家 I
J
醫生/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J
K K
7. 在控罪四,控方指 D1 假詞為同事趙佩雯看病而開出藥單,
L 不誠實地取得醫管局的藥物,合共 29 支滴眼劑和 9 支眼藥膏。 L
M M
控方案情
N N
O 證物 O
P P
8. 主控官呈遞多項證物(見證物表,重要的證物會在下文提
Q 及)。[證物 P68a、P69a、P70a 和至 P71a 是錄音謄本。錄音紀錄有不 Q
R 少收錄不到或聽得不清楚之處,辯方未有同意謄本的準確性。在法律 R
上,謄本並非證據,錄音紀錄本身才是,但為方便提及,控辯雙方同
S S
意法庭可對上述謄本給予證物編號。]
T T
U U
V V
-4-
A A
B B
同意事實
C C
9. 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引入
D D
同意案情證物 P1(1)至證物 P1(7),包括以下事實。
E E
F
10. D1 在 2006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同年 9 月 F
22 日被派到明愛眼科,後來獲得眼科專科醫生資格,於 2014 年 8 月
G G
4 日晋升為副顧問醫生,最後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離職。他的專長是
H H
小兒眼科及眼神經科。
I I
11. D2 在 2001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2002 年 7
J J
月 1 日到明愛眼科工作,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升為駐院專科醫生,於
K 2011 年 7 月 26 日離開明愛眼科。他專長眼部整形手術。 K
L L
12. D2 離開明愛眼科前,於 2011 年 2 月成立勝軒集團有限公
M M
司(“勝軒”) [英文名字為“Winning Expert Holdings Limited”]。他是
N 勝軒唯一的股東和董事;弟弟 D3 任公司秘書。 N
O O
13. D2 在 2011 年 7 月 26 日離開明愛眼科後,以勝軒名義經
P P
營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於尖沙咀及銅鑼灣設有診所:尖沙
Q 咀診所在尖沙咀彌敦道 26 號 905A 室(“尖沙咀診所”),提供眼病 Q
R 治療;銅鑼灣診所則提供美容服務。 R
S S
14. D2 在 2011 年 9 月 1 日回明愛眼科任兼職醫生,至 2016
T 年 8 月 31 日約滿離開。 T
U U
V V
-5-
A A
B B
15. D3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2006 年 7
C 月 1 日起在明愛眼科工作,後來獲得眼科專科醫生資格,在 2013 年 C
4 月 15 日晋升為副顧問醫生。他專長處理視網膜疾病和相關手術。
D D
E E
16. 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離開明愛眼科,於元朗自設診
F 所執業,以眼科專科有限公司(“Eye Clinic Company Limited”)的名 F
義經營,他是公司唯一的股東和董事。D3 也在哥哥(D2)的尖沙咀
G G
診所看症和做手術,並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回明愛眼科兼職,職位
H H
仍是副顧問醫生,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約滿離開。
I I
17. D1 至 D3 入職(全職或兼職)醫管局後都獲發職員電郵戶
J J
口。醫管局透過電郵向員工發出一些年度通告[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K K
及節日通告 [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
L L
18. 年度通告 提醒 員工遵 守醫管 局的 Code of Conduct 及
M M
House Rules,指詳情登在局方的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N N
(“HRPM”)/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Manual(“HRAM”)
,
O Code of Conduct 和以下的通告連結- HR Circular No. 42/2001 : O
Conflict of Interest [證物 P24a;證物 P24 則是 2011 年版本]、HR Circular
P P
No. 5/2008:Outside Work Policy [證物 P25] 及 HR Circular No. 6/2008:
Q Q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R R
19. 節日通告提醒員工注意防止賄賂條例對收受利益及禮物
S S
的規定,包括叫員工留意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的相關部
T T
U U
V V
-6-
A A
B B
份和 HR Circular No. 6/2008: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C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C
D D
20. 關於轉介病人方面,醫管局在 2012 年 1 月初以電郵向員
E E
工發出通告“Hospital Authority Head Office Operations Circular No
F 1/2012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F
Services ” [證物 P45]。
G G
H H
21. 醫管局也向員工發出一些關於披露和傳遞病人資料紀錄
I 的處理規定/守則 [證物 P46 至證物 P56]。 I
J J
22. 公立醫院和私人執業的醫生都須遵守醫務委員會(“醫委
K K
會”)守則[證物 P40 為 2009 年版本;證物 P41 是 2016 年版本 。]
L L
23. D1 至 D3 都沒有刑事紀錄。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M M
日拘捕他們。
N N
O 24. D1 在被捕時自願說出以下口供:— O
P P
「我喺有轉介過醫院啲病人畀兩位朱醫生,因為我為咗病
人着想,因有啲病人等唔切醫院,我咪介紹舊同事等病人
Q Q
考慮,呢啲都喺事實,但我無收過任何利益。」
R R
25. 在進一步查問下,D1 指那兩位朱醫生是 D2 和 D3。他說:
S — S
T T
U U
V V
-7-
A A
B 「近兩年陸陸續續都有,不過唔係話轉介,喺建議話出邊有 B
邊啲同事係可靠嘅,唔係一個 must,因為我自己都會跟進、
C 覆診,要視乎病人嘅接受能力而作建議,而病人亦需自願。」 C
D D
E 26. 同日,ICAC 人員到尖沙咀診所搜查,找到一袋共 6 支 E
Nepafenac 滴眼劑,是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開給醫管局同事趙佩雯
F F
(PW1)的六款藥物其中一種。
G G
H H
控方證人
I I
J
27. 控方證人可分為四類:(i) 明愛眼科病人及家屬;(ii) 醫管 J
局職員;(iii) ICAC 人員;(iv) 政府化驗師。
K K
L 明愛眼科病人及家屬 L
M M
28. 控罪一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月
N N
14 日,在該期間,D1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D2)的名字
O 及/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O
P P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Q Q
控罪一
R R
2012-2016 年
S 2012 年:4 人 S
PW102 2012-3-2 2012-3-5 檢查後改看自己保險公
T
司的指定醫生 T
PW36 2012-11-26 同日 打眼底針
U U
V V
-8-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C C
PW101 2012-12-14 翌日 斜視手術及激光治療
D D
PW100 2012-12-31 同日 到醫院作骨裂掃瞄
E 2013 年:8 人 E
PW59 2013-3-5 2013-3-8 白內障手術
F F
PW61 2013-5-10 2013-5-15 打眼底針
G G
PW37 2013-6-24 同日 打眼底針
H PW39 2013-9-11 2013-10-23 白內障手術 H
I PW38 2013-9-17 2013-9-24 打眼底針 I
(病人的太太)
J PW40 2013-11-11 同日 打眼底針 J
K PW41 2013-12-19 翌日 自癒 K
PW42 2013-12-23 同日 打眼底針
L L
(病人的丈夫)
M 2014 年:6 人 M
PW43 2014-1-8 2014-1-10 白內障手術
N N
PW62 2014-1-17 2014-1-21 打眼底針
O O
PW57 2014-8-26 2016-6-14 白內障手術
(約 22 個月後)
P P
PW99 2014-10-21 2014-10-27 打眼底針
Q Q
PW45 2014-11-25 2014-11-29 打眼底針
R PW46 2014-12-12 同日 打眼底針 R
S 2015 年:7 人 S
PW63 2015-1-30 同日 視網膜手術
T T
U U
V V
-9-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C C
PW48 2015-3-16 同日 近視藥水
(病人的母親)
D D
PW49 2015-3-27 2015-4-2 白內障手術
E E
PW50 2015-6-26 翌日 眼皮下垂手術
F (病人的母親) F
PW51 2015-9-11 2015-9-18 打眼底針,後來又做白
內障手術
G G
PW66 2015-9-21 同日 打眼底針
(病人的女兒)
H H
PW53 2015-11-2 翌日 打眼底針
I I
2016 年 1 月 1
日-4 月 14 日:
J J
2人
PW56 2016-4-1 2016-4-9 近視藥水
K (病人的母親) K
L PW58 2016-4-12 2016-4-19 近視藥水 L
(病人的母親) (PW58 說 不 出 女
兒看 D2 或 D3。那
M M
時,D3 已在尖沙咀
診所看症,病人單
N 據 顯 示 D3 的 名 N
字。)
O O
P 29. 以上涉及 27 名病人。 P
Q Q
30. 另外,PW60 在 2013 年 3 月 5 日陪母親看 D1,問及私家
R R
醫生打針的收費,D1 給了他一間診所/醫生的資料,但 PW60 記不起
S 來,病人也沒去看該名私家醫生,而是找回自己早前看過的眼科醫生 S
T
冶理。 T
U U
V V
- 10 -
A A
B B
31. 還有,PW65 在 2015 年 7 至 8 月期間到明愛眼科看角膜
C 炎,一名醫生說她有斜視問題,安排她見 D1。D1 看過 PW65,問她 C
想不想做矯正斜視手術,但指出排期需時,說可介紹 PW65 到私家醫
D D
生那裏去。後來,PW65 帶母親同來覆診,問了 D1 一些有關的手術
E E
問題後,表示不做手術。PW65 沒有說 D1 已向她道出任何私家醫生/
F 診所的資料。 F
G G
32. 控罪三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H H
月 21 日,在該期間,D1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 D2 或 D3
I 的名字及/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I
J J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K 期 K
控罪三
L L
2016 年 4 月 15
M
日- 2016 年 6 月 M
20 日:6 人
PW91 2016-4-25 2016-5-7 兒童近視藥水
N N
(病人的母親) (病人看 D2)
O PW96 2016-5-13 2016-5-16 2016-5-31 做 視 網 膜 清 O
(病人的弟弟) (病人看 D3) 血及白內障手術
P P
PW92 2016-5-20 2016-5-31 斜視問題,選擇不做手
(病人看 D2) 術
Q Q
PW97 2016-5-20 2016-6-16 兒童近視藥水
R (病人的父親) (病人看 D3) R
PW94 2016-5-25 2016-6-3 白內障手術
S S
(病人看 D2)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C 期 C
PW98 2016-5-30 2016-6-3 視網膜問題,因費用的
D (D1 介紹病人看他 考慮,最後沒做手術 D
在明愛眼科看過
的 D3,但病人沒
E E
攪清楚那位朱醫
生,最後看了 D2。)
F F
G G
33. 以上合共 6 宗。
H H
34. 控罪二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I I
8 日,在該期間,D3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 D2 的名字及
J J
/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K K
控方證人 D3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L L
期
控罪二
M M
2012-2016 年
N 2012 年:6 人 N
PW67 2012-5-7 2012-5-9 打眼底針
O O
PW69 2012-5-24 2012-6-9 白內障問題,後來自行
找另一私家醫生做手術
P P
PW68 2012-5-25 翌日 打眼底針
Q (病人的妻子) Q
PW70 2012-7-19 2012-7-21 打眼底針
R R
S S
PW71 2012-9-28 2012-10-4 打眼底針
T
(病人的妻子) T
PW72 2012-10-19 2012-10-29 打眼底針
U U
V V
- 12 -
A A
B B
控方證人 D3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C 期 C
2013 年:5 人
D PW73 2013-1-4 翌日 白內障/lasik 手術 D
PW74 2013-3-1 同日 打眼底針
E E
PW75 2013-3-6 同日 打眼底針/激光治療
F F
PW77 2013-7-26 2013-8-10 白內障手術
G G
PW78 2013-12-3 2013-12-31 白內障手術
H H
2014 年:5 人
PW79 2014-8-5 同日 打眼底針
I I
PW80 2014-8-20 2014-10-11 白內障手術
J J
PW84 2014-8-26 2015-3-4 白內障手術
K K
PW81 2014-9-26 2014-10-11 打眼底針
L L
PW82 2014-12-19 2014-12-22 打眼底針
M 2015 年:5 人 M
PW83 2015-1-23 2015-1-26 打眼底針
N N
PW85 2015-3-31 2015-4-2 打眼底針
(病人的兒子)
O O
PW87 2015-5-27 2015-6-5 打眼底針
P (病人的女兒) P
Q PW86 2015-7-17 2015-7-22 打眼底針 Q
PW88 2015-9-21 2015-9-24 打眼底針
R R
2016 年 1 月 1 日
S -2016 年 6 月 8 S
日:1 人
T PW89 2016-6-3 2016-6-8 打眼底針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5. 以上合共 22 宗。
C C
醫管局證人
D D
E 訂立規則 E
F F
PW4
G G
H 36. PW4 是醫管局的 Chief Manager(Service Transformation)
, H
他有份製定證物 P45 那份通告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I I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Circular No 1/2012” 。該通告是要協助前線
J J
員工知道怎樣轉介病人。醫管局製定規則時有法律顧問參與,也參考
K 了醫委會的指引和諮詢過 ICAC。 K
L L
37. PW4 說醫管局醫生不應向病人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
M M
怕引起利益衝突。他說病人多重視醫生的意見,醫生向病人作出具名
N 介紹,可能影響病人自己的選擇。 N
O O
38. PW4 說醫管局醫生並無酌情權向病人指名道姓的介紹私
P P
家醫生,即使病人要求,醫生也應向病人說明他們不可作出介紹。
Q Q
39. PW4 說證物 P45 沒要求醫管局製定私家醫生名單供病人
R R
參考,公立醫院醫生應叫病人向醫委會或香港醫學會查詢私家醫生資
S S
料。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40. PW4 不認為醫管局應製定私家醫生名單讓病人參閱,他
C 怕醫管局自製的資訊「二手」,亦怕個別聯網或醫院自行製定的資料 C
有欠統一。
D D
E E
41. PW4 說醫管局醫生給病人的服務應和私家醫生一樣,以
F 病人利益為先,但不是‘best service’,只是‘best possible service’。 F
他說公立醫院醫生對病人有責,對自已的僱主(醫管局)也有責任。
G G
PW4 不同意辯方律師指當病人有需要到外面求醫時,公立醫院醫生
H H
不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便是服務不足。PW4 說病人不能期望醫
I 管局擁有所有私家醫生的資料,也不應期望醫管局醫生會介紹私家醫 I
生給他們。
J J
K K
醫院管理/行政
L L
PW3
M M
N 42. PW3 在 2012 年出任明愛醫院的內科及老人科主管;在 N
2014 年 9 月任行政總監;並在 2017 年 8 月升為西九龍醫院聯網總監。
O O
P P
43. PW3 說公立醫院醫生可轉介病人到外面求醫,但不應具
Q 名介紹私家醫生或診所,醫生在此方面沒有酌情權。若病人要求,醫 Q
生可把病人轉介回病人看開的專科醫生或家庭醫生。PW3 說醫管局
R R
醫生沒責任提供私家醫生/診所資料給病人,醫管局也沒製定私家醫
S S
生/診所名單作此用途,因為不能掌據所有私家醫生/診所的資料,亦
T 怕引起利益衝突。PW3 說醫管局醫生行事要不偏不倚。 T
U U
V V
- 15 -
A A
B B
44. PW3 同意醫管局醫生和私家醫生都須遵守醫委會的規則,
C 以病人利益為先,但醫管局醫生同時也要遵守醫管局定下的規則。 C
D D
45. PW3 說當病人要求醫管局醫生介紹私家醫生,醫生須
E E
表明自己不可那樣做,應叫病人自行尋找資料,例如查閱醫委會列出
F 的醫生名單。 F
G G
46. 至於披露病人資料方面,PW3 說醫管局醫生在病人要求
H H
下,才可把病歷和診治資料以硬本形式給予病人,由病人轉交私家醫
I 生;有需要時,醫管局醫生可在電話裏親自向私家醫生交待病人狀況。 I
J J
47. PW3 說假若醫管局醫生知道病人正看或將要看某位私家
K K
醫生,他可按醫管局定下的‘Patient Under Care’及‘Organizational
L Need To Know’原則,把病人資料提供給那位私家醫生,但必須符合 L
保密原則,特別是有病人的辨認資訊的‘personal identifiers’。醫管
M M
局醫生不能貪快或貪方便以 WhatsApp 方式傳送資訊,應以硬本方式
N N
列印出來給病人轉交私家醫生。
O O
48. PW3 說醫管局醫生若要在外間工作,須填表申請,由醫
P P
院行政總監審批,但一般和該名醫生在公立醫院所做的相類工作都不
Q Q
會獲批,怕有利益衝突。
R R
PW6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49. PW6 在 2008 年是醫管局的顧問醫生,當年被調到明愛醫
C 院工作。她於 2011 年成為明愛眼科主管 (“Chief of Service”;即“COS”) ; C
2018 年 2 月離任到外面私人執業。
D D
E E
50. PW6 說她一貫會看所有電郵及有關連結。她記不起當年
F 怎樣處理關於證物 P45 的電郵。至於要經部門主管轉發給下屬的電郵 F
/通告(包括證物 P24),她都會發好,沒有同事向她查詢任何通告的內
G G
容。
H H
I 51. PW6 確認病人在明愛眼科做白內障手術或打眼底針都須 I
等候;有些醫療服務或藥物則是明愛眼科沒有的,私家醫生才有。
J J
K 52. PW6 說所有醫生都應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在 K
L 明愛眼科工作時,當病人要求她介紹私家醫生,她會叫病人查詢私家 L
醫生聯會的網頁。
M M
N 53. PW6 說病人的‘personal identifiers’是保密資料,醫管局 N
O 醫生不可私下用 WhatsApp 方式傳送。 O
P P
54. PW6 確認 D1 從沒向她申請過到外間工作。
Q Q
R 55. PW6 同意 D1 對眼科部門有貢獻,是一位負責任的醫生。 R
她對 D2 及 D3 的醫術亦有信心。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56. 關於醫生開藥的問題,PW6 說醫生必須看過病人才可開
C 藥。 C
D D
57. PW6 現已出來私人執業。她同意私家醫生介紹其他醫生
E E
給病人時,多會介紹自己認識及信任的醫生。不過,她知道有些私家
F 醫生在這方面會有商業考量。 F
G G
PW7
H H
58. PW7 在 2009 年是明愛眼科的副顧問醫生;2014 年 6 月升
I I
為顧問醫生;2018 年 4 月繼 PW6 出任明愛眼科主管。
J J
K 59. PW7 說 2012-2016 年期間,明愛眼科的白內障手術最長等 K
候時間是兩年或以上;斜視手術是大約兩年,打眼底針也須等待六星
L L
期或以上,兼要自費。他同意一般病人都是愈早得到治療愈好。
M M
N 60. PW7 說病人選擇留在公立醫院治療或外出求醫前,應先 N
得到充份資訊,醫管局醫生有責任令病人得到適合的治理及讓病人知
O O
道在何處可以得到最快和最好的治療。不過,醫管局醫生看每位病人
P P
的時間少,有時不能向病人詳細解釋。
Q Q
61. PW7 曾以上司身份評核 D1 和 D3 的工作,認為兩位都是
R R
負責任的醫生。他說 D1 勤力、有做臨床研究、肯培育新人;D3 也很
S S
投入工作、負責、盡忠職守及對病人態度良好。PW7 說 D2 也是優秀
T 的醫生,對病人態度良好及獲得不少病人讚賞。 T
U U
V V
- 18 -
A A
B B
62. PW7 說他不時收到醫管局的通告,但沒全部看過。他知
C 悉證物 P45 的內容,但不肯定幾時看到。 C
D D
PW2
E E
63. PW2 是明愛醫院所屬的西九龍醫院聯網的人力資源經理。
F F
她說全職醫生和兼職醫生都有電郵戶口,可收到 HPRM、HPAM 和通
G G
告,但不知員工有沒有看。
H H
I
64. PW2 說 D1 至 D3 沒有申報收取過任何利益。 I
J J
PW5
K K
65. PW5 是醫管局的機構事務主管。她說醫管局的內聯網頁
L L
載有局方發出的通告;通告也會輸送到聯網或個別醫院去轉發給相關
M M
職員,但沒有機制確保員工查看電郵。
N N
PW123
O O
P 66. PW123 是醫管局的文員。在 2012-2016 年期間,她是明愛 P
醫院其中一位‘Communication Ambassador’,負責發佈電郵/通告給
Q Q
同事,通常是告訴同事有關資料載於附上的連結或登在醫管局的網頁。
R R
S 67. PW123 說若電郵是給‘All Staff’的,所有醫生都會收到, S
沒有人向她說過收不到電郵。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跟房
C C
PW8
D D
E 68. PW8 是護士。她在 2012-2016 年曾隨 D1 至 D3 做「跟房」 E
工作。有四、五次,病人覺得等候做手術的時間太長,問 D1 有何辦
F F
法,D1 便把 D2 的名字及尖沙咀診所地址寫在紙上給病人。有時,D1
G G
會寫下 D2 的名字和‘2’字頭的電話號碼,叫病人和診所方面約時
H 間看病。 H
I I
69. 關於 D2 和 D3, PW8 說她沒見過同樣情況。
J J
K PW9 K
L L
70. PW9 是病人服務助理。她在 2015-2016 年曾協助 D1 和 D3
M 看症,有病人問 D1 可不可以介紹私家醫生,D1 便寫下‘朱醫生’和 M
N
‘2’字頭的電話號碼給病人。PW9 記不起這情況發生過多少次,只 N
稱不僅一次。
O O
P 71. PW9 也記得有病人問 D3 要等多久才可得到治療,D3 對 P
Q
病人說在公立醫院是要等待的,但 D3 沒叫病人看私家醫生。 Q
R R
72. PW9 曾見病人覺得輪侯治療時間太久而向 D2 查問,但她
S 記不起 D2 怎樣回應病人。 S
T T
PW10
U U
V V
- 20 -
A A
B B
73. PW10 是病人服務助理。她在 2015-2016 年聽過有病人嫌
C 等候治療時間長,問 D1 可否快些,D1 回答說要快便得看私家醫生。 C
另外,曾有病人問 D1 有沒有好的私家醫生介紹,D1 說出 D2 的名字。
D D
PW10 稱這情況發生過幾次。
E E
F 74. PW10 沒見過病人向 D2 或 D3 作出同樣提問。 F
G G
其他員工
H H
I
PW11 I
J J
75. PW11 是視覺矯正師。2012-2016 年期間,D1 有幾次叫他
K 取病人牌板。PW11 不知 D1 取牌板的用途,但說 D1 有權索取病人牌 K
板,也知 D1 需要病人的資料作臨床研究。
L L
M M
PW12/PW13
N N
76. PW12 是醫生,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明愛眼科為病人
O O
(PW95 王瑞榮)打眼底針,D1 曾進來治療室,稱該名病人是他的朋友,
P D1 逗留大約 10 分鐘,叫病人不用怕。 P
Q Q
77. PW13 是護士,當時也在場。她說間中會有其他醫生在病
R R
人打針時入來治療室。
S S
78. PW12 在控罪三(c) 項所指的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和
T T
D1 於瑪嘉烈醫院工作,他說不出 D1 何時完成工作離開。
U U
V V
- 21 -
A A
B B
79. PW12 確認兒童斜視手術病人須接受全身麻醉。
C C
80. PW12 說 D1 勤力工作、認真及熱心助人,對待病人真誠,
D D
會幫忙及提點下屬,也熱衷學術研究。他對 D2 及 D3 亦有好評,說
E E
兩人技術好、專業、可靠、認真和樂於助人。
F F
PW14
G G
H 81. PW14 是醫生。她在 2016 年 6 月 8 日為 PW95 看急診。該 H
病人早前在外由 D3 替他做手術,但植入的人工晶體後來移位。PW14
I I
確認該病人的手術屬視網膜科,不屬 D1 專長的兒童眼科和斜視科。
J J
K 82. PW14 說 D1 至 D3 都是有能力、勤力和認真的醫生,待人 K
真誠。
L L
M M
PW15
N N
83. PW15 是尖沙咀診所那座大廈內另一間眼科診所的護士。
O O
她記得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曾在 2016 年 5 月中或 5 月底來過借用
P 手術儀器,但不知道涉及甚麼手術。 P
Q Q
PW21
R R
S 84. PW21 是明愛醫院的病人助理。她說 PW1 在 2016 年 5 月 S
某天給她藥單到藥房,她取得等藥的籌號後,走回 PW1 的工作地方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把藥籌交給對方。PW1 對她說藥物是 D1 叫取的,她會告訴 D1 有關
C PW21 的幫忙,讓 D1 親自多謝 PW21。 C
D D
PW20
E E
85. PW20 是明愛醫院的高級配藥員,他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
F F
處理 PW1 的藥單[證物 P187],見其中一項(第四項: Pred Forte)用量
G G
高達 24 星期,於是叫同事 PW24 去聯絡開藥的醫生(D1),後來得
H 知 D1 同意把該項藥物的用量減至 16 星期。PW20 說藥房向醫生查詢 H
I
藥量的事常有發生。 I
J J
PW24
K K
86. PW24 是明愛醫院的配藥員,他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問 D1
L L
有關 PW1 的藥單第四項: Pred Forte 的用量會否過高,D1 同意把該項
M M
藥物的用量由 24 星期減至 16 星期。
N N
PW22
O O
P 87. PW22 是明愛醫院的藥劑師。他說 PW1 的藥單上六種藥 P
共為 29 支滴眼藥水及 9 支眼膏,共值 HK$939.45 [證物 P186] ;其中
Q Q
第三項那六支 Nepafenac 眼藥水為藥廠贈送的樣本,所以入貨價是零
R R
元。
S S
PW1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88. PW1 趙佩雯女士在 2011 年加入醫管局任病人服務助理。
C 她在 2013 年到明愛醫院工作,有時做跟房去協助診症的醫生,認識 C
D1 至 D3。
D D
E E
89. 2015 年夏天開始,PW1 和 D1 開始接觸頻密,每日都講電
F 話,也不時用 WhatsApp 溝通,談很多事,包括工作及家庭。PW1 知 F
道 D1 已婚,有太太和女兒。
G G
H H
90. 2015 年中秋節左右,D1 叫 PW1 出來陪他,PW1 因事未
I 能答應,她事後問 D1 兩人究竟是同事、知己抑或情人? D1 回答大家 I
是朋友。PW1 於是清楚大家只算朋友關係,但仍不時和 D1 有電話溝
J J
通及 WhatsApp 往來,覺得 D1 視她為知己。
K K
L 91. 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的幾次電話對話中,PW1 知道 L
D1 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到 D2 和 D3 的診所執業,他想在離開
M M
前於明愛眼科找客源,叫 PW1 帶一些‘OK’(意思是不麻煩但又有
N N
經濟能力)的病人給他,他會把病人先介紹給 D2 和 D3。PW1 知道
O 醫管局不許醫生指名道姓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但見有些病人不懂得 O
在外面找私家醫生,便帶了一些病人給 D1。
P P
Q Q
92. PW1 說出以下例子: -
R R
例一
S S
有一位老伯要打針,D1 向 PW1 說 D2 可用剩下的針藥替病人注射。
T T
PW1 不知 D1 如何處理或轉介這名病人。
U U
V V
- 24 -
A A
B B
例二
C C
D 2015 年中至年底左右,PW1 帶一名老婦見 D1,因為該病人想快些 D
打針。
E E
F
例三 F
G 2015 年底,PW1 帶一名四、五十歲的男病人見 D1,該病人想快些 G
得到醫療服務。
H H
I 例四 I
J J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某天,D1 在明愛眼科要先做手術,十時多才
K 開始看症。看症時,PW1 見 D1 在紙上寫下一個‘21’字頭的電話 K
號碼給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叫病人致電去約好打針日子。
L L
例五
M M
N 2016 年初某天看症時,PW1 見 D1 在紙上寫下一個‘21’字頭的 N
電話號碼給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醫生姓朱,叫病人致電去約打
O O
針的日子。 D1 後來告訴 PW1 那位病人真的去了 D2 的診所打針。
P P
例六
Q Q
2016 年初某星期六,D1 致電 PW1 說去了 D2 的診所做斜視手術,
R R
病人是個小朋友,由他轉介給 D2,D1 在完成手術後又致電 PW1,
S 說 D2 收了六萬元手術費,給了他兩萬元現金,他把錢給太太,太 S
太叫他不要那樣做,D1 說不敢再和太太講及和 D2 的金錢來往。
T T
U U
V V
- 25 -
A A
B B
例七
C C
2016 年 5 月左右,PW1 見 D1 在看症時寫下‘21’字頭的電話給一
D 名女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叫病人看那醫生。D1 叫病人打電話 D
約診及告訴他約好的日期,然後安排她回明愛眼科覆診。該名病人
E E
和診所約好日期後,D1 用手機向病人顯示診所地址,讓病人拍攝
F 下來。 F
G G
例八
H H
2016 年 4 月後(那時 D3 已離開醫管局),D1 轉介了一個男病人
I I
給 D3 做視網膜脫落手術。手術費是七萬元,在尖沙咀診所進行。
D1 後來告訴 PW1 他曾協助做手術,並埋怨診所儀器不夠,準備不
J J
足,但病人被麻醉了,不知情況,否則投訴起來便麻煩。D1 後來
K K
在電話上又說該病人回明愛眼科看急症,由胡德恩醫生處理。PW1
不知 D1 在此宗手術有沒有金錢得益。
L L
M 例九 M
N N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即例四所指那一天,D1 早上在明愛眼科和
O D2 一起做手術,因 D2 先前在外替該病人做的手術效果不理想,要 O
回來明愛讓 D1 協助再做手術。D1 告訴她那個案是他轉介給 D2 的,
P P
但 PW1 不知道病人名字和渉及甚麼手術。
Q Q
93. 另外,PW1 說 2015 年底或 2016 年頭, D1 有一次在紙上
R R
寫下’21’ 字頭的電話號碼給一名需要打針的病人,但病人未能和診所
S S
約好時間,D1 便用手提電話替病人和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約定時
T 間。 T
U U
V V
- 26 -
A A
B B
94. PW1 說 D1 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稱 D2 每月給他兩
C 至三萬元現金,作為他從明愛眼科轉介病人到 D2 診所的報酬,實際 C
支付數額視乎病人的付費而定。D1 說他收取現金,不怕人查到。D1
D D
沒對 PW1 說收了多少次錢或怎樣處理那些錢。PW1 知道醫管局不許
E E
這樣做,勸 D1 不要做下去,但 D1 說沒人會查出的。
F F
95. PW1 稱 D1 在 2016 年初告訴她 D2 給了他三千元買電腦,
G G
因他的電腦壞了。D1 說他的「兄弟」對他很好。
H H
I 96. 2016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D1 對 PW1 說他本想把明愛眼 I
科病人輪流轉介給 D2 和 D3,但 D3 處理的眼底手術收費較高,所以
J J
D1 想給 D2 多些轉介,可是 D3 不同意。直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遭
K K
ICAC 拘捕時,PW1 仍未知 D1 怎樣決定。
L L
97. PW1 說她在明愛眼科也跟隨過 D3 工作,見 D3 把 D2 的
M M
咭片給病人,這情況發生過兩、三次。
N N
O 98. PW1 說醫院員工看病要先掛號,當日有空便去看醫生。 O
若醫生自己有病則要看另一位醫生,不能開藥給自己。
P P
Q 99. PW1 說她的眼睛有虹膜炎,曾看私家醫生,也在明愛眼 Q
R 科由 D1 為她看過。 R
S S
100. PW1 說 2016 年 5 月 26 日早上,D1 在電話中稱自己不舒
T T
服,叫 PW1 以她的名義掛號。D1 在電話中問 PW1 需要甚麼藥物,
U U
V V
- 27 -
A A
B B
PW1 說要滴眼水。她記不起自己有沒有說也要藥膏。她知道醫管局不
C 容許醫生在沒看過病人的情況下開藥,但她依 D1 的請求以自已名義 C
掛號看病去取藥。
D D
E E
101. PW1 說那天工作很忙,她叫一名病人助理(PW21)到
F D1 那處取藥單。稍後,另一名病人助理(蘭姐)拿來一大袋藥物。 F
PW1 致電 D1 說藥物到了,D1 在中午來取。他從那袋藥物中取了兩
G G
支潤眼膏及一支潤眼水給 PW1,其餘的自己拿走。PW1 說她後來把
H H
得到的藥物都交給 ICAC[證物 P64a/b] 。
I I
102. 同日,D1 對 PW1 說藥房來電問 D1 為何 PW1 需要那
J J
麼多藥物,D1 向藥房的人說病人情況嚴重。PW1 當日不覺 D1 眼部
K K
有甚麼問題,她問 D1 為何他需要那麼多藥物,D1 叫她不用理會。
L L
103. PW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早上被捕,ICAC 人員搜查
M M
她的家和她父母居所,再到明愛眼科搜查她的儲物櫃,然後將她帶回
N N
ICAC 總部。當日,PW1 在警誡下給了一份錄影口供[證物 D1-23;謄
O 文是證物 D1-23a],她向調查人員說自己和 D1 只是普通同事關係, O
否認按 D1 要求帶過一些病人給 D1 轉介給 D2 和 D3。她稱不知道 D1
P P
轉介病人給 D2 和 D3,也不認識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Q Q
R 104. PW1 在庭上說她當時沒在錄影口供中時向 ICAC 說出 R
現在對 D1 的指控,但被扣留一夜後,了解更多情況,包括調查人員
S S
在尖沙咀診所找到屬於她的醫管局藥物,知道有麻煩便覺得要說真話。
T T
U U
V V
- 28 -
A A
B B
105. PW1 在一個多月後(2016 年 8 月 10 日)向 ICAC 給第一
C 份 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並在 2018 年 10 月 23 日給第二 C
份 NPS。
D D
E E
106. PW1 在 2020 年 9 月 2 日獲豁免起訴書。她沒交待是
F 否自己要求做控方證人。辯方律師問她在被捕後有沒有主動問 ICAC F
最壞的情況會是怎樣,她答得迴避閃縮,最後承認曾和 ICAC 談及最
G G
壞的情況會怎樣,但稱記不起是自己問起或由 ICAC 提出。她否認為
H H
討好控方令自己免遭檢控而作出要令 D1 入罪的證供。
I I
107. PW1 說她記不起在 2016 年 6 月 27 日和 ICAC 的調查
J J
人員 Frankie Law(PW32)說過甚麼。她稱和 PW32 在 2016 年 8 月 10
K K
日(錄取第一份 NPS)之前沒見面,也沒在電話上向 ICAC 人員提供
L 資料,後來則改稱記不起來。PW1 解釋自己去過 ICAC 多次,記不起 L
M
每次的情況。 M
N N
108. PW1 說她帶病人去見 D1 只是想幫忙病人,不是為 D1
O 的利益著想。她記不起例一至例三發生的確實日子。PW1 起初說不肯 O
P
定那幾次是否已知道 D1 收取 D2 的介紹費,後來改稱當時仍未知 D1 P
向 D2 收錢。
Q Q
R 109. 關於例六,PW1 在盤問時承認她給 ICAC 的口供說在 R
S
其他日子和 D1 對話而得知 D1 把兩萬元給了太太,並非在庭上所講 S
D1 於手術當天告訴她。
T T
U U
V V
- 29 -
A A
B B
110. PW1 被辯方律師問及她和 D1 的關係,稱 D1 在 2015
C 年初開始對她毛手毛腳,包括挨近耳邊說話、拍大腿、摸臀及揸胸。 C
她曾向另一位醫生訴說,對方叫她對 D1 說不,甚至向上司投訴,但
D D
D1 變本加厲,PW1 認真地叫 D1 不要這樣,D1 卻當她說笑。PW1 指
E E
D1 如此非禮她十多次,亦曾經「攬」她。她解釋給 ICAC 的書面口供
F 沒說和 D1 擁抱,是因為她覺得這樣「攬」不代表情侶的擁抱。 F
G G
111. PW1 又說 2015 年中,D1 和她 WhatsApp 通訊時要求
H H
她傳送一些胸部照片給他。辯方律師質疑 PW1 沒向 ICAC 說過或早
I 在庭上提及,現在才揑造出來。PW1 反駁,叫律師翻查 WhatsApp 紀 I
J 錄,但在追問下又說紀錄都差不多刪掉了,最後更說全部都已刪除。 J
K K
112. PW1 起初說 D1 從沒要求和她發生性行為,後來承認
L 自己曾向 ICAC 人員說過 D1 有時要求「攪嘢」。PW1 解釋她覺得 D1 L
M
似在講笑。 M
N N
113. PW1 承認向丈夫隱瞞和 D1 的瞹眜關係,但不覺得這
O 叫說謊。 O
P P
114. PW1 否認自己在給 ICAC 人員的第一份錄影口供[證
Q Q
物 D1-23]扮老實,也否認當時想探清 ICAC 的指控。
R R
115. 辯方律師向 PW1 指稱 D1 從沒叫她帶病人給他,也沒
S S
向她說過收取 D2 金錢去轉介病人或在尖沙咀診所做手術。PW1 不同
T T
意律師所指。
U U
V V
- 30 -
A A
B B
116. 關於控罪四,律師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曾看過
C PW1 的眼睛病況,PW1 取藥後把覺得不需要的藥物給 D1。PW1 否認 C
律師所指。
D D
E E
117. 律師指 PW1 揑造證供,目的想置身事外。PW1 不同
F 意。 F
G G
ICAC 人員
H H
I
搜查 D1 居所 I
J J
118. PW26 和 PW27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早上到 D1 家中,
K 拘捕 D1 及執行搜查令 [證物 P59 是英文版;中文版是 P59a]。他們在 K
L
D1 的睡房衣櫃內找到一個信封 [證物 P73],內有一張 HK$1,000 和九 L
十三張 HK$500,合共是 HK$47,500 [證物 P74]。
M M
N 119. ICAC 人員也在 D1 家中檢獲其他物品,包括三部電腦 N
[其中一部是證物 P77],內有兩個文件檔案 [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O O
P P
搜查 D2 居所和尖沙咀診所
Q Q
120. PW107 和 PW29 在同日早上到 D2 家中,拘捕 D2 及
R R
執行搜查令 [英文版是證物 P60;中文版是 P60a]。他們在 D2 的睡房
S S
找到 D2 的手提電話 [證物 P83]。跟着,ICAC 人員帶 D2 到尖沙咀診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所搜查,在放置藥物的地方找到一袋共 6 支 Nepafenac 眼藥水[證物
C P64c],袋上有醫管局發給病人趙佩雯(PW1)的標籤。 C
D D
搜查 D3 居所
E E
F 121. PW109 和 PW30 在同日到 D3 家中,拘捕 D3 和執行 F
搜查令 [英文版是證物 P61;中文版是 P61a]。他們在 D3 的睡房找到
G G
D3 的手提電話 [證物 P88]。
H H
I 監錄/處理 PW1/證物 I
J J
122. PW32 負責監錄 D1 至 D3 的見面,包括 : -
K K
(i) 2016 年 5 月 18 日,D1 和 D2 在麥當勞餐廳
L L
談話,D3 後來出現,稍後 D2 離開,剩下
M M
D1 和 D3 交談 [錄影光碟是證物 P68;錄
N 音謄本是證物 P68a]; N
O O
(ii) (a) 2016 年 5 月 25 日,D1 和 D2 在一間叫八
P P
方雲集的食肆談話 [錄影光碟是證物 P69;
Q 錄音謄本是證物 P69a] ; Q
R R
(b) ICAC 人員在錄影中途多用一部儀器拍
S S
攝[這個較短的錄影光碟紀錄是證物 P70;
T 錄音謄本是證物 P70a] ; T
U U
V V
- 32 -
A A
B B
(iii) 2016 年 5 月 26 日,D1 和 D2 在肥老虎快
C 餐店談話,D3 後來到達 [錄影光碟是證物 C
P71;錄音謄本是證物 P71a]。
D D
E E
123. PW32 也處理被捕後的 PW1。他說 PW1 在 2016 年 6
F 月 27 日致電給他,稱記回整件事,亦向丈夫解釋了自己和 D1 的關 F
係。PW1 向 PW32 稱自己和 D1 沒有親密關係,但 D1 不斷騷擾她和
G G
要求她去「開房」。
H H
I 124. PW33 指示鑑證組同事從 D1 至 D3 的電腦/手機擷取與 I
䅁有關的內容。
J J
K K
125. PW28、PW104、PW108 和 PW110 處理證物。
L L
126. PW110 把 D1 的電腦 [證物 P77] 的 硬盤拆下來,用法
M M
證軟件擷取內容,包括兩份文件檔案[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
N N
O 127. PW104 使用 D2 和 D3 在被捕現場向 ICAC 人員說出 O
的密碼,後來分別開啟兩人的手提電話,用法證軟件擷取儲存着或已
P P
刪去但可尋回的 WhatsApp 資訊 。[證物 PP94a 是 D2 手機內的
Q Q
WhatsApp 文字和圖像訊息,證物 PP95a 是語音訊息;證物 PP94b 是
R D3 手機內的 WhatsApp 文字和圖像訊息,證物 PP95b 是語音訊息。] R
S S
政府化驗師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128. 政府化驗師 PW17 檢驗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的
C 一個信封[證物 P73]和內裡的九十四張紙幣 [證物 P74] ,寫成報告[證 C
物 P75,內容見下文第 279 段] 。
D D
E E
特別事項聆訊
F F
129. D1 至 D3 反對控方引入以下證據。
G G
H D1 的反對 H
I I
130. D1 原本提出的反對有八項,後減為六項,但保留原有
J J
排序,即 D1 律師所稱的反對理據一、二、三、四、六及八。
K K
131. 反對理據一是關於 ICAC 調查人員在 D1 家中檢取的
L L
一個信封上據稱是 D1 的 DNA,與及在信封內的紙幣上據稱是 D3 的
M M
DNA。
N N
132. 反對理據二是關於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5
O O
月 25 日和 5 月 26 日監視 D1 至 D3 會面的影音紀錄及錄音謄本。
P P
Q 133. 反對理據三是關於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檢取的其中 Q
一部手提電腦內的兩個文件檔案。
R R
S S
134. 反對理據四是關於 ICAC 人員從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T 擷取的 WhatsApp 文字訊息、圖像和音訊,其中有 D1 與 D2/D3 的通 T
訊。
U U
V V
- 34 -
A A
B B
135. 反對理據六是關於沒有病人出庭作供(也沒親友出庭
C 說明病人情況)的病人資料。[這些資料其實是 D2 及 D3 的手提電話 C
D
WhatsApp 記錄的部份內容。] D
E E
136. 反對理據八是關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四時多至八
F 時許,D1 出現在尖沙咀診所那幢大廈及進入尖沙咀診所的閉路電視 F
紀錄。
G G
H H
D2/D3 的反對
I I
137. D2 及 D3 提出的反對項目有五項:A 至 E。
J J
K 138. A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四。 K
L L
139. B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二。
M M
N 140. C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一。 N
O O
141. D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八。
P P
Q 142. E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六。 Q
R R
143. 總括而言,D2 及 D3 反對的項目都是 D1 反對的。另
S 外,D1 多提一項關於他的電腦檔案的反對項目。 S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144. 本席認為有關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記錄的
C 反對項目應該分開考慮。歸納後,D1 至 D3 反對的項目共為七項。 C
D D
涉及特別事項事實爭議的控方證人
E E
F 145. 控辯雙方同意法庭以「案中案」方式去審視各反對項 F
目,其中只有關於 D1 的電腦檔案與及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的
G G
WhatsApp 訊息爭議涉及事實爭拗,即 ICAC 人員在甚麼情況下獲得
H H
該等電腦和手提電話的開啟密碼、如何處理有關證物和擷取內裡的檔
I 案/訊息。涉及該等事實爭議的控方證人都是 ICAC 人員。另一方面, I
D1 至 D3 分別就以上情況在特別事項聆訊中作供;其餘的反對項目並
J J
無事實爭議,僅靠雙方律師作出法律陳詞爭辯。
K K
L ICAC 人員作供 L
M M
146. 有關的 ICAC 人員的證供,見上文第 118-121, 124-127
N N
段及下文第 201-270 段。
O O
D1 至 D3 為特別事項作供
P P
Q D1 作供(涉及 D1 反對的第三項 : 電腦內兩份文件檔案) Q
R R
147. 2016 年 6 月 21 日,D1 和太太及五歲女兒住在九龍深
S S
盛路一大廈內。ICAC 人員(PW26 及 PW27)在上午 7 時左右到達執
T 行搜查令 [證物 P59 為英文版;證物 P59a 為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 T
U U
V V
- 36 -
A A
B B
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
C 動失效]。 C
D D
148. ICAC 人員入屋後向 D1 說出指控,然後拘捕及警誡他,
E E
D1 自願回應(見上文第 24-25 段)。
F F
149. D1 看過搜查令的中文版,同意 ICAC 人員在屋內搜查。
G G
ICAC 人員找到三部電腦,包括證物 P77。PW26 問 D1 電腦內有甚麼
H H
內容,D1 回答說電腦內有很多女兒的讀書資料,問 PW26 看完可否
I 留下電腦給女兒用。PW26 說沒問題,只是看看,會把電腦留給小朋 I
友用,他叫 D1 先說出密碼。D1 說出三部電腦的同一密碼,以為 PW26
J J
看過電腦的內容後會把電腦留下。他也以為自己有法律責任配合
K K
ICAC 人員的調查,因早前看到搜查令背頁附註 2 寫着:—
L L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第 17(3)條,
M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廉政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 M
第 17 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
N 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 及監禁 1 年。 N
O O
150. PW26 開啟電腦看了一分多鐘後便關機,沒說甚麼便
P P
將三部電腦都檢走。
Q Q
R 151. D1 說電腦內有很多他們一家三口的資料,包括家庭照、 R
生活照、月結單、夫婦的履歷、專業資格證書副本、D1 的臨床研究資
S S
料和女兒的讀書及學校資料。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152. D1 說他對警誡詞的理解是自己可以選擇回應 ICAC 人
C 員提出的罪行指控,但調查人員沒再警誡說明他有權拒絕提供電腦密 C
碼。若他知道有此權利,又知 PW26 不會把電腦留下,他是不會向
D D
ICAC 人員提供密碼的。
E E
F D2 作供(涉及 D2 反對的 A 項 :手機內的 WhatsApp 訊息 ) F
G G
153.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7 時左右,ICAC 人員來到 D2
H H
的九龍塘住宅。D2 讓 ICAC 人員進屋,PW107 向他說出指控並警誡
I 他。D2 理解自己有權不作回應。他對事情感到愕然,不知發生甚麼 I
事。
J J
K K
154. PW107 向 D2 出示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 [證物 P60 是
L 英文版;證物 P60a 是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20 L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動失效]。D2 看過英文
M M
版,他的理解是若不遵守命令,會有法律後果,所指的是手令背頁的
N N
附註 2(見上文第 149 段)。
O O
155. ICAC 人員叫 D2 帶他們去搜查他的睡房,搜查工作主要
P P
由 PW29 去做,PW107 作監察。
Q Q
R 156. ICAC 人員搜查了 5-10 分鐘後,D2 說想找律師,PW29 R
和 PW107 都沒回應,只是繼續搜查。D2 不清楚自己的權利,以為當
S S
時的情況仍未到他可找律師的階段,或者 ICAC 方面稍後才讓他找律
T T
U U
V V
- 38 -
A A
B B
師。又過了大約十分鐘,D2 再問 PW29 可否找律師,PW29 和 PW107
C 仍不作回應,繼續搜查。 C
D D
157. 當 PW29 在書桌翻閱文件時,D2 指着已被搜出來放到
E E
枱上屬於自己的手機 [證物 P83] ,說想找律師。PW29 拿起手機,問
F 密碼是甚麼。D2 當時的理解是 PW29 會准許他使用手機找律師,於 F
是說出密碼。PW29 將手機解鎖,當 D2 伸手要取手機時,PW29 便關
G G
機,把它存放起來。
H H
I 158. D2 在庭上說他給 PW29 手機密碼是想聯絡律師,若 I
PW29 說明不會讓他找律師的話,他是不會說出密碼的。他的手機內
J J
有不少個人資料,包括 contact list、相片、工作、電郵、各種程式和
K K
密碼。
L L
159. D2 在家中一直不能聯絡任何律師,也沒有人告知他曾
M M
有一位姓劉的律師透過 ICAC 總部傳達要和他聯絡。他在屋內只獲准
N N
致電明愛眼科去交待當天的工作安排。
O O
160. 離開住所後,ICAC 人員帶 D2 到尖沙咀診所搜查。D2
P P
又說要找律師,PW107 今次有回應,問 D2 想找那位律師,D2 說出
Q Q
一位姓葉的大律師的名字,PW107 作出聯絡安排,該律師稍後和職員
R 到達尖沙咀診所。 R
S S
D3 作供(涉及 D3 反對的 A 項 :手機 內的 WhatsApp 訊息 ]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161.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7 時左右,ICAC 人員到來,D3
C 應門,PW109 要拘捕他及說出指控,D3 表示不明白,PW109 再說一 C
遍,D3 也不明白。D3 記不起 PW109 有沒有警誡他。
D D
E E
162. PW109 出示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D3 看了英文版本
F [證物 P61;證物 P61a 為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F
20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動失效] 。他理解自己
G G
須讓 ICAC 人員入屋搜查,便請他們進內。他要求對方脫鞋,但 PW109
H H
指 D3「做埋咁污糟嘅嘢,都咁注重衛生,都幾奇怪」。D3 只好由得
I 對方穿着鞋子進屋。 I
J J
163. ICAC 人員先搜查書房。過了大約 5 分鐘,D3 問 PW109
K K
他可否找律師,PW109 說「我唔會教你點醫人,你唔好教我做嘢,你
L 遲些有機會找你的律師」。D3 不懂程序,只好讓 ICAC 人員繼續搜 L
M
查。他見到 PW109 接聽電話,在電話中叫對方‘Madam’,講及一 M
本綠色記事簿。
N N
O 164. D3 稍後再問 PW109 可否找律師。PW109 問取律師的 O
P
名字,D3 說對方英文名叫‘Bunn Poon’,電話號碼就在自己手機內。 P
PW109 問手機在那兒,D3 說放在睡房。PW109 和 D3 走到隔鄰的睡
Q Q
房,另一調查員 PW30 跟來,站在睡房門口。D3 指出放在床頭櫃上
R 的手機[證物 P88],PW109 拿起,問密碼是甚麼,D3 說出,因他相信 R
S PW109 會讓他找姓 Poon 的律師朋友,但 PW109 開機後即把手機調 S
較至飛行模式,然後檢走電話。D3 對 PW109 說他最少應給他找出那
T T
位律師朋友的電話號碼,PW109 重覆較早時說過的「我唔會教你點醫
U U
V V
- 40 -
A A
B B
人,你唔好教我做嘢,你遲些有機會找你的律師」。D3 感到愕然,他
C 沒有和 PW109 爭辯下去,以為 ICAC 人員有既定的調查程序,自己 C
當時仍未有權聯絡律師。
D D
E E
165. ICAC 人員在 D3 家中找到其他電子裝置:手機、平板
F 電腦及 USB,但無人再問 D3 任何開啟密碼。 F
G G
166. ICAC 人員在書房內也找到一本綠色記事簿,PW109
H H
對 D3 說:「哈哈,這就是證據」。
I I
167. D3 說若 PW109 表明不會讓他用手機找律師,他是不會給
J J
對方密碼的。手機內有他和家人的個人資料,密碼、電郵、程式、電
K K
話號碼、相片、工作資料等等。
L L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M M
N D1 N
O O
DNA
P P
168. 辯方律師說政府化驗師對在 D1 家中找到的信封上的
Q Q
DNA 立論欠穩,不能確定 DNA 來自 D1。律師說就算那是 D1 的 DNA,
R R
亦欠涉罪指向性,因為找到信封的地方根本是 D1 的家。
S S
169. 至於信封內的九十四張鈔票,其中一組四張$500 紙幣
T T
的一張或多張被驗出有 D3 的 DNA。律師指控方從沒指控 D3 直接給
U U
V V
- 41 -
A A
B B
D1 金錢,而且同事之間有金錢往來也屬平常,如此證據帶來的不公
C 或偏見影響遠超舉證價值。 C
D D
監控錄影
E E
F 170. 律師說那幾段攝錄的收音太差,很多地方都不能讓人 F
聽得清楚去準確理解 D1 至 D3 的談話。這會令被告人被迫上庭作供
G G
去解釋。
H H
I
電腦檔案 I
J J
171.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執行的搜查令
K 只能針對 D1 的住所,要搜查 D1 電腦內的資料須憑獨立搜查令,因 K
L
為電腦內的資料是存於另一區域(電子世界)。律師又說 ICAC 人員 L
當日離開 D1 的住所時已完成執行搜查令,該手令便告失效;無論如
M M
何,手令本身註明只能在 2016 年 7 月 3 日或之前執行,但 ICAC 人
N 員在手令失效後肆意進入 D1 電腦內的電子世界進行檢視,沒記下查 N
O 看了多久、目的和範圍,亦沒把查看記錄給 D1。 O
P P
172. 律師指 ICAC 人員把電腦的硬盤拆下來,擷取裡面的
Q 資料製成法證檔案,後來才檢查內容,並遲至 2017 年 1 月 6 日列印 Q
R 出他們認為重要的兩份文件(證物 P79 和證物 P80)。律師指這一切 R
都是在沒有有效的搜查令下進行,嚴重侵犯 D1 及其家人的隱私權,
S S
因為電腦內有很多關於他們一家人的資料。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173. 另外,律師指 ICAC 人員雖然在拘捕 D1 時已作出警
C 誡,指出 D1 有權保持緘默,可是搜查令背面卻註明:— C
D D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17(3)條,
E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廉政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第 17 E
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F F
可處罰款$20,000 及監禁 1 年。
G G
174. 律師說上述註明誤導 D1 以為自己有責任順應 ICAC
H H
人員的要求,否則須負上刑責。律師認為調查人員在查問密碼時應提
I I
醒警誡 D1,免他誤會以為自已必須說出密碼。
J J
175. 律師又指 PW26 曾承諾 D1 看過電腦的內容便會把電
K K
腦留下給他的女兒使用,叫 D1 先給他密碼,但其實 PW26 根本要檢
L L
走所有電腦,這構成誤導及誘使。D1 供稱若 ICAC 人員表明不會留
M 下電腦及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他是不會說出來的。律師指法庭 M
不應接納 ICAC 人員在上述情況下搜得的證據。
N N
O O
手提電話的 WhatsApp 訊息(文字、圖像和音訊)
P P
176.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涉及和 D1
Q Q
的通訊。律師指一些訊息其實早已被刪除,只是由 ICAC 人員修復過
R R
來,但通訊者的身份(WhatsApp ID)並非完全清晰,群組資料和訊
S 息內容也未必完整,還包括著一些沒有病人或其親屬會到庭解說的病 S
T
人資料。辯方律師指如此證據引起的不公或偏見影響遠超證罪價值。 T
U U
V V
- 43 -
A A
B B
沒有病人(或家屬)上庭作供的病人資料
C C
177. 律師指有些訊息涉及的病人根本不會出庭作供(亦沒
D D
有親屬上庭代為說明病人的情況),辯方無從查問該等訊息所提及的
E E
情況。
F F
閉路電視紀錄
G G
H 178. 律師指有關閉路電視紀錄只能顯示 D1 在 2016 年 5 月 H
I
26 日進出尖沙咀診所,不能顯示 D1 在內做甚麼,所以無關重要。 I
J J
D2 和 D3
K K
手提電話的 WhatsApp 訊息(文字、圖像和音訊)
L L
M M
179.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分別執行針對
N D2 和 D3 居所的搜查令 [證物 P60 及證物 P61] ,搜屋完畢後在手令註 N
上完成執行。ICAC 人員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卻在 2016 年 6 月 27
O O
日從 D3 的手提電話擷取他們認為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對 D2 的手
P P
提電話 WhatsApp 訊息更遲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才擷取。期間,有關的
Q 證物保管並非絕對嚴謹,有 ICAC 人員隨意查閱手提電話的訊息內容。 Q
R R
180. 辯方律師指 ICAC 人員不法擷取有關訊息,其後的處
S S
理程序也有問題,擷取出來的訊息內容亦未必正確,如此證據會引起
T 重大不公和偏見。 T
U U
V V
- 44 -
A A
B B
181. 律師指 ICAC 人員揀取出來的訊息(包括修復後的資
C 訊)內容未必完整,或有錯漏。 C
D D
182. 律師又說 ICAC 人員向 D2 及 D3 問取手機密碼時,應
E E
提醒警誡他們。
F F
183. 律師指 D2 和 D3 在庭上為特別事項作供所說可信,即
G G
ICAC 人員剝奪了兩人及早聯絡律師的權利,又令他們誤以為會獲准
H H
使用手機去找律師,因此說出密碼。律師提醒法庭處理 D3 的 PW109
I 過往有多項被投訴/違規記錄。[證物 P89 顯示 PW109 在 1995-2015 年 I
有多項被指調查態度惡劣及阻延疑人聯絡律師的記錄,但 ICAC 當時
J J
的調查結果都說該等投訴未獲證實,獲得證實的違規只渉及其他指
K K
控。]
L L
184. 律師說即使法庭認為 D2 及 D3 當時自願說出密碼,也
M M
不代表同意 ICAC 人員搜查他們的手機,調查人員從沒告知他們要查
N N
看手機的甚麼內容。
O O
185. 律師又指有些 WhatsApp 內容涉及一些沒上庭作供的
P P
病人(也沒有家屬出庭),如此證據會造成不公,因為沒人說明有關
Q Q
情況。
R R
S S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監控錄影紀錄
C C
186. 律師指紀錄(證物 P68 至證物 P71)的收音十分差劣,
D D
很多地方都聽不清楚,意思不完整,難以令人明白內容如何和控罪關
E E
聯。律師說各被告人自己也很難說明多年前所作的某些對話,陪審團
F 最終會流於臆測。 F
G G
DNA 證據
H H
I 187.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封,內有九十四張紙 I
幣,其中一組四張$500 的一張或多張找到屬 D3 的 DNA。律師指控
J J
方缺乏證據說明那些鈔票和信封如何和控罪有關,屬那一項控罪的證
K K
據。至於信封上有據稱是 D1 的 DNA,律師指化驗師的立論不穩。況
L 且,信封是在 D1 的家中找到,有 D1 的 DNA 也不出奇。律師說如此 L
證據引起的不公或偏見影響遠超證罪價值。
M M
N N
閉路電視紀錄
O O
188. 律師說該紀錄雖顯示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過尖
P P
沙咀診所,但不能證明他在內替病人做手術,難有舉證價值。
Q Q
R
沒有病人(或家屬)上庭作供的病人資料 R
S S
189. 律師說沒人上庭說明有關病人的情況,此等證據難和
T 控罪扯上關係,只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或偏見影響。 T
U U
V V
- 46 -
A A
B B
控方
C C
190. 主控官指特別事項涉及的各項證據都和控罪一至控罪
D D
三所指的不同串謀有關,並無辯方律師所稱的嚴重偏見或不公問題。
E E
F 191. 至於辯方提出 WhatsApp 訉息和監視的錄音內容不清 F
楚或不完整,主控官指那是比重考慮(weight),不涉及證據可否被接
G G
納(admissibility)。
H H
I 192. 關於 D1 的電腦檔案及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I
訊息所涉及的搜查事實爭議,主控官說相關的 ICAC 人員作供可靠,
J J
執行任務時並無違規;D1 至 D3 的作供則不可信,D2 和 D3 找律師
K K
的權利沒有被剝奪或損害。
L L
193.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毋須在問取電腦/手提電話密碼
M M
時提醒警誡各被告人,因為他們在拘捕各人時已作出警誡,各被告人
N N
明白權利。無論如何,PW109 向 D3 問取手提電話密碼時已再次警誡
O D3。 O
P P
194. 主控官說那三張搜查令[證物 P59/59a 至證物 P61/61a]
Q Q
都清楚註明 ICAC 人員可進入有關處所搜查,包括搜查電腦及電子裝
R 置內的紀錄/文件檔案。 R
S S
195. 在本案,D1 說出電腦密碼,ICAC 人員 PW26 憑該密
T 碼進入證物 P77 那部手提電腦,見到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兩份文件檔 T
U U
V V
- 47 -
A A
B B
案,跟着檢取整部手提電腦;在 D2 的情況,D2 說出手提電話密碼,
C ICAC 人員 PW107 和 PW29 都並沒有即時進入證物 P83 那部手提電 C
話,只是將它檢走;在 D3 的情況,D3 說出手提電話密碼,ICAC 人
D D
員 PW109 憑密碼進入證物 P88 那部手提電話,看了大約十秒,並沒
E E
詳細檢視內容便將電話調較至飛行模式,然後檢走。
F F
196.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在 D1 的處所內已開始搜查 D1 的
G G
電腦;在 D3 及 D2 的情況,即使 ICAC 人員沒詳細或未檢視手提電
H H
話內容,也算開始了搜查。調查人員把所有電子裝置帶回 ICAC 檢視
I 內容,只是跟進的搜查工作。 I
J J
197.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有權檢取他們視為證據或內含證
K K
據的物件,包括電腦或手提電話。調查人員不須即時或就地搜查,而
L 是可以檢走物件,稍後才作搜查。主控官說調查人員檢走物件後,每 L
M
次搜查物件內容,只是執行搜查令後的跟進工作,權力來自已被正當 M
執行的手令;即使手令被註上‘executed hours/date’ 或有效期限已過,
N N
繼後搜查毋須依賴新的手令。
O O
198. 主控官說搜查(search)和檢查(examination/inspection)
P P
是分開的事情,若辯方律師的立論正確,法庭的手令便要對搜查已被
Q Q
檢取物件的內容設下時限。
R R
199. 主控官說即使法庭同意辯方律師所言,認為 ICAC 未
S S
算持着仍然有效的搜查令去檢視和處理有關電子裝置,但 D1 至 D3
T T
自願向調查人員提供密碼,便是放棄自己的私隱權利(waiver of
U U
V V
- 48 -
A A
B B
rights),准許調查人員搜查該等裝置。D1 至 D3 既是自願說出密碼
C 讓調查人員搜查有關電子裝置的內容,被擷取出來的證據便不應被法 C
庭剔除。
D D
E E
200.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並無違憲侵犯各被告人的私隱權
F 利。他們檢獲有關電子裝置後都按程序處理,沒有證據顯示該等裝置 F
的內容受到不法干擾。
G G
H H
討論
I I
D1 電腦內兩個文件檔案
J J
K 20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 D1 家中搜查的兩位 ICAC 人員 K
L
是 PW26 和 PW27。他們的綜合證供是 D1 自願提供電腦(包括證物 L
P77)的密碼,PW26 用密碼進入電腦後,看到兩個懷疑和案件有關的
M M
文件檔案。稍後,調查人員檢取 D1 家中所有電腦。PW27 在離開 D1
N 的住所前,於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 N
O 日期 “…certify that it was executed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O
hours 0710 and 0844 on the 21st day of June, 2016” 。
P P
Q 202. 調查人員把 D1 的電腦帶回 ICAC 總部。當晚,鑑證人 Q
R 員 PW110 把證物 P77 的電腦硬盤拆下來,用法證軟件擷取懷疑與案 R
相關的資料,包括 PW26 在 D1 家中於電腦內看到的兩個文件檔案。
S S
鑑證人員在 2017 年 1 月 6 日把那兩個文件檔案編印成證物 P79 和證
T T
物 P80。
U U
V V
- 49 -
A A
B B
203. D1 作供說他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看到搜查令,見背頁
C 附註 2 寫明阻礙 ICAC 調查人員搜查要負上刑責,會面對罰款及監禁, C
他因此以為調查人員問取電腦開啟密碼時,自己須合作透露。另外,
D D
他對 PW26 說過女兒要用電腦,PW26 稱只是看看,會把電腦留下,
E E
D1 信以為真。他說若知道自己不一定要向調查人員提供電腦密碼,
F 與及對方不會將電腦留下,他是不會說出密碼的。 F
G G
204. 有關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H H
I 205. D1 沒有刑事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I
J J
206.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證供,信納 D1 說真,PW26 和 PW27
K 說的情況顯然過於簡單。他們要檢走 D1 家中所有電腦(共三部), K
L D1 怎會沒要求對方留下至少一部。 L
M M
207. ICAC 人員檢走 D1 家中所有電腦,看來是早有打算。
N PW26 表面上應承 D1 會留下電腦,是存心誤導 D1,誘使對方合作說 N
O 出密碼。D1 在這般情況下提供密碼,不能說是自願。D1 既非自願, O
就不算同意調查人員搜查電腦,所以控方稱 的‘waiver of right’ 不
P P
成立。
Q Q
R
208. 另外,搜查令的附註 2 確有可能令一些不懂法律的人 R
以為須完全配合調查人員查問,否則便有刑責。雖然 ICAC 人員早前
S S
警誡過 D1,但他們要求 D1 提供電腦密碼時,實應提醒警誡 D1,免
T T
D1 誤會自己必須合作。這是調查人員須行之義,在當時不礙執法,
U U
V V
- 50 -
A A
B B
可是他們沒提醒警誡 D1。D1 在不清楚權利下,誤以為自己必須合作
C 而說出密碼,這情況對 D1 不公。 C
D D
209. 無論如何,本席已裁定 D1 當時說出電腦密碼屬於不
E E
自願,該項密碼便不應成為證據。
F F
210. PW26 憑 D1 說出的密碼進入電腦,看到兩份懷疑與案
G G
有關的文件檔案。不過,他決定檢取證物 P77 那部電腦看來並非只因
H H
看到那兩個文件檔案,應是早已決定檢走疑人家中所有電腦,有理由
I 相信該等裝置與案有關,如此檢取證物是合法的。 I
J J
211. 調查人員將 D1 的電腦帶回 ICAC,毋須使用 D1 提供
K 的密碼去進入證物 P77 那部電腦,而是把硬碟拆下來,用法證軟件擷 K
L 取儲存資料,包括兩個文件檔案(證物 P79 和證物 P80)。那兩個文 L
件檔案的擷取因此和 D1 早前不自願提供的密碼無關。
M M
N 212. 問題是鑑證人員在 ICAC 總部把證物 P77 那部電腦的 N
O 硬碟拆下來搜查內容而作出擷取,是根據甚麼權力進行?證物 P59 那 O
張搜查令在 PW27 早前簽署了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及註上執行日
P P
期和時間後,便告失效。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213. 上訴庭在岑永根案 1說,除非情況不是合理可行,否則
C 執法人員應在搜查疑人的手提電話(或相類裝置)前,先取得法庭頒 C
發的搜查令。
D D
E E
214. 主控官說岑永根案的情況和本案不同。該案涉及《警
F 隊條例》s.50(6),有關條文涉及警務人員自身的搜查權力,和《廉政 F
公署條例》的相對條文 s.10C(1) 有所不同。另外,法庭頒發搜查令的
G G
相關條文[即《警隊條例》s.50(7) 相對《防止賄賂條例》s.17(1) ] ,也
H H
有分別。
I I
215. 主控官指針對 D1 至 D3 的處所搜查令是法庭按《防止
J J
賄賂條例》s.17(1)發出,註明調查人員可搜查在疑人處所內找到的電
K K
子裝置。主控官同意搜查令被執行後便告失效,但她說 ICAC 人員檢
L 獲證物後,毋須依賴搜查令也可搜查證物,這是繼後搜查,權力來自 L
《廉政公署條例》s.10C(1) 。
M M
N N
216. 主控官說的不同法例,措辭雖有分别,但效用沒實際
O 差異。本席不同意她稱 ICAC 人員有權在法庭搜查令已失效的情況下, O
仍可搜查(毋論是開始搜查或繼續搜查)已被檢取的疑人手提電話及
P P
相類裝置。
Q Q
R 217. 岑永根案是關於警方檢取疑人的手提電話後應該怎樣 R
做,但上訴庭說出的法理也應適用於其他執法機構,包括 ICAC;ICAC
S S
T T
1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9
U U
V V
- 52 -
A A
B B
人員搜查疑人的手提電話或相類裝置,必須備有法庭發出的搜查令。
C 不言而諭,搜查令必須有效,不僅在搜查開始,而是應維持有效至全 C
部搜查完畢。
D D
E E
218. 主控官說法庭發出針對 D1 至 D3 的處所搜查令都是
F 有效的,直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當日執行搜查完畢。 F
G G
219. D2/D3 的律師同意上述說法。
H H
I
220. D1 的律師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每個電子裝置內的世 I
界都是獨立區域,因此搜查令須清楚註明要被搜查的電子世界。控方
J J
應為每個電子裝置申請已清楚註明該電子裝置的身份的搜查令;即使
K 不能如此,同一張搜查令也應清楚註明每個要被搜查的電子裝置的身 K
L 份,才能清楚顯示會被搜查的不同電子世界。 L
M M
221. 本席認為 D1 律師所說的做法過於理想。實際上,執
N 法機關很多時事前只知要搜查一些疑人的電子裝置,但不知型號、種 N
O
類、數目等。若按 D1 律師所說去辦,調查人員難以就地搜查剛被找 O
出的電子裝置,而須把所有裝置檢取回去,再申請手令才能搜查該等
P P
裝置的內容,這做法不切實際。
Q Q
222. 在本案,裁判官考慮了每張搜查令的申請,認為合適
R R
才批出那三張手令 [證物 P59/P59a 至證物 P61/P61a] ,授權調查人員
S S
可「…… 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有上述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T T
的……、其他文件、在電腦或其他電子裝置內處理或儲存的任何數據
U U
V V
- 53 -
A A
B B
紀錄和任何其他物件、物品或資料。」 證物 P59/59a 至證物 P61/61a
C 沒註明是有關那部或那幾部電子裝置,因為當時該等電子裝置的身份 C
不明,但這不會影響搜查令本身的有效性。
D D
E E
223. 可是,搜查令的有效性並非永遠。
F F
224. 有時調查人員不能就地搜查電子裝置,例如不便或欠
G G
缺設備/開機密碼。他們要把電子裝置帶走,在合適的地方和情況下才
H H
作搜查。另外,很多時搜查不能即時完成,須用上一些日子。毋論是
I 何種情況,一切搜查都須在搜查令仍未失效的情況下進行,才算是憑 I
令正當進行;不能說開始搜查時手令有效便可,而繼後搜查(包括擷取
J J
內容) 則毋須理會搜查令的有效性。舉例說,執法人員持有效的手令
K K
去搜查疑人貨倉,當天離去時簽署了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註上
L ‘ executed hours/date’,該手令便會被視作已經執行而效用告終。若 L
調查人員同日稍後時間或他日再要搜查該處,便得申請新的手令,不
M M
能按已失效的手令再作搜查,否則的話,已經執行的搜查令可變成無
N N
限期有效。
O O
225. 即使 ICAC 人員把疑人的電腦/手提電話內的資料從檢
P P
取的電子裝置轉移到法證檔案,那些資料仍屬原本的電子世界,只是
Q Q
該電子世界被全部或部份轉移到別的裝置,因此調查人員進入法證檔
R 案去搜查疑人的電子世界內容,仍須依賴有效的法庭手令。 R
S S
226. 在本案,調查人員在離開 D1 至 D3 的住所前,都註簽
T T
了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寫上已執行的時日,該等手令由
U U
V V
- 54 -
A A
B B
執行完畢那刻便告效力告終。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有《廉政公署條例》
C 的賦權去繼續搜查已被檢取的電子裝置,並說他們在岑永根案判決後 C
仍是同樣做法,只是為保險計,ICAC 人員若在檢取電子裝置後兩星
D D
期內仍未完成搜查,會向法庭為每項電子裝置重新申請手令,直至搜
E E
查完畢為止。
F F
227. 本席認為主控官所稱的 ICAC 人員固有繼續搜查權力,
G G
並無法理基礎,也不合情理。否則,ICAC 人員只要檢取了某項電子
H H
裝置,便有無時限的權力去搜查有關電子世界。若《廉政公署條例》
I 或任何法例已賦予 ICAC 人員在檢取電子裝置後有不受時限的搜查權 I
J
力,是不符岑永根案的精神。ICAC 看來也不肯定自己真有繼續搜查 J
的權力,才有所謂「保險」做法。
K K
L 228. 本席認為岑永根案的法理也適用於 ICAC 人員的執法。 L
本案的調查人員進入 D1 至 D3 的處所時帶備有效的搜查令,容許他
M M
們搜查在三名被告人處所內找到的電子裝置(或相類裝置),可查閱
N N
該等電子世界的內容。調查人員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裝置和案件有
O 關,可檢取該等裝置,並因應情況將裝置帶到合適地方搜查,但任何 O
P 即時或延後搜查都須在手令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進行。 P
Q Q
229. 在本案,調查人員在離開 D1 至 D3 的處所時便註上
R ‘ executed hours/date’,搜查令的效力告終。他們稍後搜查 D1 至 D3 R
S
的電子裝置,應申請新的搜查令 (註明有效至全部搜查完畢),才可開 S
始戓繼續搜查每項裝置到底。可是,調查人員沒再申請搜查令,因此
T T
他們在離開 D1 至 D3 的住所後對 D1 至 D3 的電腦和手提電話搜查,
U U
V V
- 55 -
A A
B B
都是在原本有效的搜查令已失效的情況下進行,算作不法入侵 D1 至
C D3 的私隱,因為該等電子裝置都載着他們(甚至家人)的個人資訊。 C
D D
230. 本席須考慮應否接納 ICAC 人員在上述情況下從 D1
E E
至 D3 的電子世界得來的證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Mahammad Riaz
F Khan 2說,法庭要顧及 (i) 該等證據是否有助達至公平審訊,(ii) 與尊 F
重相關的權利有沒有衝突,及 (iii) 會否鼓勵進一步違規;最終的測試
G G
關乎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H H
I 231. ICAC 人員從 D1 的電腦擷取的兩份文件檔案[證物 P79 I
和證物 P80],內容清晰可讀,表面顯示 D1 至 D3 之間有某些合作討
J J
論,和控罪一至控罪三有關。
K K
L 232. 雖然 ICAC 人員沒提醒警誡 D1 他有權不提供電腦密 L
碼,並假詞回應 D1 說看過內容便將電腦留下,但調查人員後來從電
M M
腦擷取資料時,毋須倚賴 D1 提供的密碼,而是把電腦的硬盤拆下來,
N N
用法證軟件擷取內裡的資料。
O O
233. ICAC 人員擷取的資料只是有關本案,沒有濫取其他私
P P
人資訊。當然,這樣有節制的搜證,在欠缺有效搜查令的情況下仍屬
Q 侵犯私隱。不過,那是 2016 年的事,當時未有岑永根案那樣清楚的 Q
R R
S S
T T
2
(2015) 15 HKCFAR 232 第 20 段
U U
V V
- 56 -
A A
B B
案例去指引執法人員。現在有了,ICAC 也採取了較謹慎的「保險」
C 做法。 C
D D
234. ICAC 人員當年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去繼續搜查 D1 的
E E
電腦及 D2 和 D3 的手機,是錯誤地認為可憑藉已經執行的手令,按
F 一貫做法搜查,並非明知故犯或濫權違規。 F
G G
235. ICAC 人員在 D1 的個案所犯的屬於技術性錯誤,沒有
H H
濫閱或擅取證據。他們從 D1 電腦硬盤中搜得的兩個文件檔案[證物
I P79 和證物 P80],表面上和指控三名被告人非法合作有關,內容清楚 I
可讀。尊重個人私隱固然不可忽視;蒐證指控疑人也是重要。法庭要
J J
考慮採納有關證據是否有利公平審訊,本席衡量了關於證物 P79 和證
K K
物 P80 的獲取情況,看不到引入如此證據會對 D1 造成偏見或不公,
L 因此採納這兩份文件檔案為證據。 L
M M
D2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資料
N N
O 236. D2 說 ICAC 人員入屋後向他說出指控及警誡。他明白 O
警誡的意思,但也看了搜查令的附註 2,理解到若不配合調查,是有
P P
法律後果的。
Q Q
R 237. D2 說他不止一次向 ICAC 人員表示想找律師,但得不 R
到回應。當 PW29 搜查書桌時,D2 指着已被搜出來放在枱上屬於自
S S
己的手機,表示想聯絡律師,PW29 問 D2 手機的密碼是甚麼。D2 以
T T
U U
V V
- 57 -
A A
B B
為對方准許他使用手機去聯絡律師,便說出密碼,但 PW29 沒有讓 D2
C 使用手機,只是把手機關掉及將它檢取。 C
D D
238. D2 說調查人員沒有在搜查期間通知他有一位劉律師
E E
透過 ICAC 總部說要聯絡他。
F F
239. 有關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G G
H 240. D2 沒有刑事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H
I I
241. D2 當日下午被帶回診所搜查,在那處獲准安排一位姓
J J
葉的大律師到來。
K K
242. 若 D2 曉得在診所要求找律師,他在住所那幾小時內
L L
怎會沒作出同樣要求?
M M
N 243. ICAC 人員搜查 D2 住所超過四小時後,總部來電通知 N
現塲的執法人員,說有一位劉律師要聯絡 D2 。無人解說這名律師如
O O
何得悉當日的調查及為甚麼找 D2。證據顯示 D2 仍在屋內的時候,他
P P
的家人及女友已被帶回 ICAC 總部作調查,是否他們找來劉律師就不
Q 得而知。毋論怎樣,那位劉律師要和 D2 聯絡,應可從找他辦事的人 Q
R
那裏知道如何致電 D2 的手提電話或其家中的固網電話,為何劉律師 R
須透過 ICAC 總部才能通知 D2 他想聯絡 D2 的意願,情況有點奇怪。
S S
T T
U U
V V
- 58 -
A A
B B
244. D2 說沒有調查人員如此告訴他,他在寓所內沒有和任
C 何律師通電。PW107 和 PW29 則說 D2 和劉律師在電話中談了幾分鐘, C
可是他們說不出 D2 當時用甚麼電話和對方通話。
D D
E E
245. 本席認為 D2 說的可信,他沒有在寓所內和任何律師
F 通電,也不止一次表示要找律師,但調查人員故意不作回應。D2 在 F
急於找律師的心情下,以為 PW29 問他手機密碼是開機讓他聯絡律師,
G G
沒有人向他表明索取密碼只為搜查手機內的儲存訊息。
H H
I 246. 本席信納 D2 說若他知道調查人員不讓他打電話給律 I
師,而是用密碼去開啟手機搜查內裡的儲存訊息,他是不會提供密碼
J J
的。
K K
L 247. 本席信納 D2 說調查人員沒告知他劉律師透過總部找 L
他說話。劉律師顯然想了解 D2 的情況去給他法律意見,但 D2 未獲
M M
准和劉律師通話。不過,劉律師找 D2 已是上午 11 時多,那時 D2 早
N N
已說出了手機密碼,所以 D2 未能和劉律師通電一事,與調查人員取
O 得手機密碼無關,但這顯出 PW107 和 PW29 沒有如實說出在 D2 屋內 O
P
的調查情況。本席信納 D2 說他一早多番要求致電聯絡律師,但調查 P
人員都沒有回應。
Q Q
R 248. D2 有權聯絡律師去了解法律權利,在當時的情況不會 R
防礙調查。ICAC 人員在 D2 家中漠視 D2 找律師的要求,剝奪了他適
S S
時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若 D2 能和律師一早通話,或許他知道自己
T T
不一定要把手機密碼告訴調查人員。
U U
V V
- 59 -
A A
B B
249. 另外,本席認為調查人員在問取手機密碼時,應說明
C 是為搜查手機內的資料,並應提醒 D2 有權保持緘默 [見上文第 208 C
段]。
D D
E E
250. D2 在上述的情況下提供了手機密碼,不能算作出了
F ‘waiver of rights’ 去讓調查人員查看他的手機資料。 F
G G
251. 調查人員取得 D2 的手機密碼後,沒有進入機內搜查,
H H
只是將它檢取,並在離開 D2 寓所時,由姓潘的調查主任在搜查令的
I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日期 “…certify that it I
was executed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hours 0711 and 1230 on
J J
the 21st day of June, 2016” 。這做法使搜查令從那時失效。
K K
L
252. ICAC 人員沒申請新的搜查令,但認為自己有權搜查已 L
檢獲的電子裝置內容,最終取得 D2 手機內一些 WhatsApp 資料(文
M M
字記錄、圖像和語音檔案)[證物 PP94a、 PP95a/謄本 PP95a-1]。有關
N N
的 WhatsApp 資料清楚可讀,表面上和 D2 與 D1/ D3 的串謀指控相
O 關。 O
P P
253. 不過,在 D2 的情況,ICAC 員犯的不只是技術錯誤(即
Q 過早註銷搜查令及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便搜查 D2 的手提電話內容)
, Q
R 他們在問取密碼前剝奪了 D2 找律師的權利,也沒應份的提醒警誡 D2, R
令他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本席認為在如此情況下讓控方引進有
S S
關的 WhatsApp 資料是不公道的。若接納如此證據,難說審訊公平,
T T
本席拒納有關證據[證物 PP94a、 PP95a/謄本 PP95a-1]。
U U
V V
- 60 -
A A
B B
C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資料 C
D D
254. D3 作供說他看過 PW109 出示的搜查令,讓調查人員
E 入屋搜查。他要求他們脫鞋,PW109 卻揶揄他幹了「污糟嘢」,還注 E
F 重衛生。 F
G G
255. 調查人員搜查了幾分鐘後,D3 問 PW109 他可否找律
H H
師,遭對方斥責,說不用 D3 教他怎樣做,稱 D3 遲些有機會找律師。
I D3 稍後再問,今趟,PW109 問 D3 律師叫甚麼名字,D3 說他的律師 I
朋友叫 ‘Bunn Poon’,電話號碼就在他的手機內。兩人於是到睡房
J J
找手機,PW109 在那裏拿起 D3 的手機,問取密碼,D3 以為對方讓
K K
他使用手機找律師,於是說出密碼,但 PW109 將 D3 的手機調教至飛
L 行模式便取為證物。D3 抗議,PW109 再斥責他。 L
M M
256. D3 說若知 PW109 不會讓他使用手機致電律師,他是
N N
不會向對方提供密碼的。
O O
257. PW109 和 PW30 否認 D3 所稱,雙方各執一詞。
P P
Q 258. D3 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 Q
R R
259. PW109 有多項被投訴紀錄 [證物 P89] ,渉及不同人士
S S
投訴他態度惡劣和阻延疑人接觸律師。不過,ICAC 事後的調查報告
T 都稱該等投訴不獲證實。 T
U U
V V
- 61 -
A A
B B
260. 控方未有反駁 D3 的手機儲有他的律師朋友 ‘Bunn
C Poon’的電話。若 D3 有此律師朋友的電話,很可能會在屋內要求致 C
電,向對方索取法律意見。
D D
E E
261. ICAC 人員在 D3 家中也找到其他電子裝置。D3 稱
F PW109 只問了他證物 P88 那部手提電話的密碼,但沒提醒警誡他,也 F
沒問取其他電子裝置的密碼。
G G
H H
262. PW109 則稱他向 D3 問取兩部 iphone(其中一部是證
I 物 P88)的密碼時,均提醒警誡 D3,D3 都肯說出密碼,可是當他問 I
及其他裝置的密碼時卻沒再警誡 D3,而 D3 也未再透露密碼。
J J
K 263. PW109 問取兩部 iphone 的密碼就提醒警誡 D3,其餘 K
L 的電子裝置則沒有。這不貫切的據稱做法令人感到奇怪。 L
M M
264. PW109 稱 D3 在被提醒警誡後都肯提供兩部 iphone 的
N 密碼,但其餘的裝置沒向 D3 提醒警誡,對方反而沒說出密碼。這說 N
O 法也令人疑惑。 O
P P
265. 本席認為 D3 說的可信,信納他曾表示要致電律師,
Q PW109 沒准許,還斥責他。稍後,D3 再要求時,PW109 問取律師的 Q
R
名字及手機放在那裏,當找到手機後便向 D3 索取密碼。雖然 PW109 R
沒說過可讓 D3 找律師,但當時情況容易令 D3 以為調查人員會讓他
S S
致電律師。
T T
U U
V V
- 62 -
A A
B B
266. 當時環境並非不可讓 D3 找律師,不會妨礙 ICAC 人
C 員調查。PW109 剝奪了 D3 找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他在問取手 C
機密碼時沒說明不會讓 D3 致電律師,又沒清楚說明 D3 有權不提供
D D
密碼 [見上文第 208 段]。本席信納 D3 說若 PW109 如此說明,他是不
E E
會向 PW109 提供手機密碼的。
F F
G
267. D3 在上述的情況下提供了手機密碼,不能算作出了 G
‘waiver of rights’ 去讓調查人員查看他的手機資料。
H H
I 268. PW109 用 D3 說出的密碼進入手機,只是將他調較至 I
飛行模式,沒有搜查內容。他離開 D3 寓所時,在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J J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日期 “…certify that it was executed
K K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hours 0705 and 0916 on the 21st day of
L June, 2016” 。 這做法令搜查令從那時失效。 L
M M
269. ICAC 人員沒再申請搜查令,認為自己有權搜查已檢獲
N N
的電子裝置內容,最終取得 D3 手機內一些 WhatsApp 資料(文字記
O 錄、圖像和語音檔案)[證物 PP94b、 PP95b/謄本 PP95b-1]。有關的 O
WhatsApp 資料清楚可讀,表面上和 D3 與 D1/D2 的串謀指控相關。
P P
Q Q
270. 不過,在 D3 的情況,ICAC 調查人員犯的不只是技術
R 上錯誤(即過早註銷搜查令及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便搜查 D3 的手提 R
電話內容)。他們在問取密碼前剝奪了 D3 找律師的權利,也沒應份
S S
的提醒警誡 D3,令他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本席認為在如此情
T T
況下讓控方引進有關的 WhatsApp 資料是不公道的。若接納如此證據,
U U
V V
- 63 -
A A
B B
難說審訊公平,本席拒納有關證據[證物 PP94b、 PP95b/謄本 PP95b-
C 1]。 C
D D
沒有病人出庭作供(也沒親屬代為說明情況)的病人資料
E E
F 271. 主控官在 MFI-5 “VII”項清楚列明甚麼資料屬以上情 F
況,亦指出和那項控罪相關。這些資料都是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G G
資料的一部份。
H H
I
272. 辯方律師指欠缺證人說解,有關的資料便屬情況不明, I
難和控罪扯上關係,亦容易令陪審員對 D1 至 D3 產生偏見或不良影
J J
響。
K K
L
273. 表面上,那些資料個別和控罪一至控罪三相關,即使 L
無人說明相關病人的情況,資料本身也可讓陪審員考慮它們為何在
M M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紀錄內,這是比重(weight)問題,不屬接
N N
納性(admissibility)範疇。法官會向陪審員作出適當指引,提醒他們
O 不要妄自猜度。本席看不到辯方律師所顧慮的偏見或不公影響。 O
P P
274. 以上的病人資料本身可被採納為證據。不過,它們都
Q Q
來自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紀錄,本席已裁定從該等手機擷取的
R 資訊不應被接納為證據,所以有關的 WhatsApp 病人資料也不能成為 R
證據。
S S
T T
U U
V V
- 64 -
A A
B B
監控錄影紀錄
C C
275. 有關的紀錄是證物 P68(2016 年 5 月 18 日)、證物
D D
P69 和證物 P70(2016 年 5 月 25 日)、與及證物 P71(2016 年 5 月
E E
26 日)。辯方律師指上述紀錄都有很多收音不清的地方。他們沒有同
F 意謄文的準確性。 F
G G
276. 幾份監控紀錄都在庭上播出,有不少地方確是收音不
H H
清,內容不明,但亦有部份可以聽得清楚 D1 至 D3 在討論一些合作
I 事宜,表面上和控罪一至控罪三有關。 I
J J
277. 法官會指引陪審團細聽證物 P68 至證物 P71,提醒他
K K
們必須在上文下理都清楚的情況下去理解談話者的意思,不要揣測。
L 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那處,D1 至 D3 不會被迫自辯,辯方所說的偏見 L
或不公情況不會出現。本席接納證物 P68 至證物 P71 為證據。
M M
N DNA 證據 N
O O
278. 控方指 D1 把明愛眼科病人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曾收
P P
取 D2 提供的金錢報酬。
Q Q
279.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封[證物 P73],內有
R R
一張千元鈔票及九十三張五百元鈔票[證物 P74]。化驗師把鈔票分成
S S
四或五張一組,用一支拭子棒去揩抹同組的幾張鈔票。他在其中一組
T 四張五百元鈔票找到屬於 D3 的 DNA(若屬另一人的機會率是 T
U U
V V
- 65 -
A A
B B
1:9,450,000,000,000,000)。至於在信封上找到的 DNA 則來自三人或
C 以上。化驗師設定作三人計算,發覺很有機會其中一人是 D1(若不 C
包括 D1 的機會率是 1:13,500)。化驗師報告是證物 P75。
D D
E E
280. 辯方律師指以上的 DNA 證據不夠隱妥,不應讓陪審
F 團考慮。本席不同意此說。在那組四張鈔票的其中一張或多張上找到 F
的 DNA 肯定屬於 D3,鈔票為何有 D3 的 DNA 純是比重考慮。
G G
H H
281. 至於 D1 的 DNA 據稱在信封上找到,該項化驗結果的
I 貼中率雖然較低,但也應由陪審團配合整體情況去考慮為何 D1 家中 I
有附着 D3 的 DNA 的鈔票。
J J
K 282. 本席決定採納證物 P73、P74 及 P75 為證據。 K
L L
閉路電視紀錄
M M
N 283. 控方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N
為病人做手術,該病人是 D1 早前在明愛眼科看診時介紹去看 D3 的。
O O
PW1 供稱 D1 向她說自己曾在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做手術,但未說明
P P
是何日及那位病人。
Q Q
284. 閉路電視紀錄[證物 P72]顯示 D1 在當日下午 4 時半左
R R
右到了尖沙咀診所所在大廈,然後進入診所,在晚上 8 時多和 D3 一
S S
同離開。
T T
U U
V V
- 66 -
A A
B B
285. D1 在尖沙咀診所逗留約四小時,沒有控方證人能說
C D1 在那幾小時於診所內幹甚麼,但陪審團可考慮整體情況去決定有 C
關證據能否支持控方所指。
D D
E E
286. 本席決定採納證物 P72 為證據。
F F
中段決定
G G
H 287. 控方舉證完畢,主控官同意沒有証據支持控罪一至控 H
I 罪三的(b) 項和控罪一(c)項。D1 至 D3 的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詞,本席 I
裁定控罪一至控罪三按上述情況[即控罪一和控罪二僅剩下(a) 項 ;控
J J
罪三剩下(a) 項 和(c) 項] 與及控罪四,都有表面證據。
K K
L
288. D1 至 D3 選擇作供,沒傳其他證人。 L
M M
289. D1 呈堂的證物有 D1-1 至 D1-31 ;D2 和 D3 的共同
N 證物有 D2-1 至 D2-42。 N
O O
D1作供
P P
Q 290. D1 說出自已的履歷、學歷和成就[證物 D1-28]。 Q
R R
291. D1 說他在 2006 年入職醫管局,和 D2 及 D3 相識超過
S 十年,曾於明愛眼科隨 D2 學習醫術,視 D2 為「師傅」,很多時說笑 S
T 也會這樣稱呼 D2。 T
U U
V V
- 67 -
A A
B B
292. D1 在 2014 年獲晋升為副顧問醫生,很有信心再升做
C 顧問醫生,他希望留在醫管局,最終做部門主管(“COS”),甚至更 C
高職位。D1 說即使他到時不能在明愛眼科獲得升遷,也可轉到其他
D D
聯網醫院,或到大學當教授。他不打算到外面私人執業,沒和 PW1 說
E E
過要離開醫管局到尖沙咀診所和 D2/D3 合作。D1 承認向明愛眼科病
F 人介紹 D2/D3,但只是基於病人要到外面求醫,他否認這樣做是為了 F
利益。
G G
H H
293. D1 說 D2 自設尖沙咀診所後,先購入三種做白內障手
I 術的儀器: (i) Infiniti;(ii) Microscope; (iii) IOL Master,後來又買入 I
(iv) Constellation 用來做眼部後房手術(簡稱 “PPV”)。D3 在 2016 年 4
J J
月中離開明愛眼科,想分租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自己的病人,兩兄弟
K K
因此有些爭抝,在於 D3 如何支付使用診所儀器及手術耗材費用。兩
L L
兄弟(主要是 D2)說出來和 D1 商討,D2 在討論中問及日後如有第
M 三者加入怎辦,又問假若 D1 加盟會怎樣,D1 於是在談話中假設自己 M
會加入尖沙咀診所去和 D2/D3 討論。
N N
O O
294. D1 說 ICAC 人員在他家中電腦找到的兩份文件[證物
P P79 和證物 P80],是他就以上討論改寫出來的。D2 早年和一名叫阿 P
Paul 的人商討合作,曾給 D1 一份文件問意見。2016 年 3 月 17 日晚
Q Q
上,D1 把該份文件拿來作了一些修改,打算給 D2 及 D3 參考。
R R
S 295. D1 說當年的文件是阿 Paul 的“CNG 乜乜眼科中心” 和 S
“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之間的協議。他在 2016 年
T T
3 月中把“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改成現在的“ABG
U U
V V
- 68 -
A A
B B
xxx Company Limited”,CNG 則改為“Eye and Face Eye Clinic” 及“E&F,
C EC”,自己加上現在整項的“(2) Eye Clinic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C
situated at (Referred to as EC)” ,成為證物 P79,然後再按證物 P79 精
D D
簡寫出證物 P80 ,打算讓 D2 和 D3 日後找律師做出正式合作協議。
E E
這只是 D1 自己的初步構思,他還未把證物 P79 或證物 P80 給 D2 和
F D3 看。 F
G G
296. D1 說自己未想離開醫管局,和 D2 和 D3 討論只是為
H H
兩兄弟排難解紛而提供意見,並非要和他們合營診所。
I I
297. D1 回應主控官所指,說在證物 P69(2016 年 5 月 25
J J
日那次和 D2 午膳談話)第 275 段談及的是自己熟悉的人,不是指明
K K
愛眼科病人;在第 359-360 段說的是指會將親友、熟人和街坊分別介
L 紹給 D2 和 D3,因為兩人都是好醫生;在第 421-422 段談及的也是和 L
M 自己相熟的人,並非指明愛眼科病童。 M
N N
298. D1 說他看過醫管局的 Code of Conduct,但不會甚麼電
O O
郵都看。他記憶中沒看過那些年度通告[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節日
P 電郵[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HRPM /HRAM[證物 P28 至證物 P33] 和 P
利益衝突/出外工作/收受利益通告[證物 P24 至證物 P26] ,也沒看過
Q Q
那份“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R R
Circular No 1/2012” [證物 P45] 。D1 說從沒有人和他提及那些電郵和
S 通告的內容,他只是在被捕後才去看。 S
T T
U U
V V
- 69 -
A A
B B
299. D1 說他看過醫委會寄來的守則,知道無論是公立醫院
C 或私家醫生都須遵守。根據醫委會守則,公立醫院醫生和私家醫生都 C
要令病人獲得一切知情,所以他認為公立醫院醫生轉介病人到外面求
D D
醫時,應將私家醫生的名字和有關資料(包括服務範圍、能力、醫德、
E E
收費)告訴病人,讓病人有足夠知情去作出選擇;若醫生不給與病人
F 足夠資訊,便是失職。 F
G G
300. D1 說他在被捕前不知道醫管局禁止公立醫院醫生指
H H
名道姓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他說這樣禁止其實有違醫委會守則,沒
I 讓病人有足夠的知情去決定看合適的私家醫生,損害病人利益。 I
J J
301. D1 說他現在看過證物 P45,理解所謂禁止也非絕對禁
K K
止,亦不適用於明愛眼科的情況,因為該指引的前題是醫院備有
L “Listed Providers” 供病人參考去作作選擇,但明愛眼科沒有私家眼科 L
醫生名單給病人參考。
M M
N N
302. D1 說醫委會在網上提供的醫生名單欠缺足夠資料讓
O 病人作出知情選擇。很多病人根本不懂得怎去找合適的私家醫生,不 O
少病人都向他如此表示,擔心外面的醫生良莠不齊,叫他提供私家醫
P P
生的資料給他們考慮。
Q Q
R 303. D1 說病人問及時,他便介紹他認為好的醫生給病人, R
這是為病人着想,並非因為自己和 D2 及 D3 稔熟,也不是替 D2 及
S S
D3 工作或日後要和他們合營診所。他沒有強銷 D2/D3 或強迫病人看
T T
他們,一切均由病人自行決定。
U U
V V
- 70 -
A A
B B
304. D1 說他從沒有把 D2 的名片給病人。他沒有向 PW99
C 說介紹私家醫生是違法的及叫 PW99 將來不要害他,也沒有向 PW101 C
說病人提及的許醫生不懂得做斜視手術,他只是向病人稱自己不認識
D D
許醫生。
E E
F 305. D1 知道公立醫院醫生在外工作要申請,否認曾到尖沙 F
咀診所替病人做手術。他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工後,去探在尖沙咀
G G
診所執業不久的 D3,日子一早約好,他在四時多到達,知道 D3 正替
H H
病人做手術,便在 VIP 房內打機、上網和看雜誌,一直等到七時多,
I D3 替病人做完手術出來,兩人談至八時半左右一起離開,各自歸家。 I
J J
306. D1 說他知道當天在尖沙咀診所接受手術的病人是他
K K
在明愛眼科看過的 PW95,由他介紹去看 D3,但他沒有協助 D3 做手
L 術。他根本不懂得做視網膜手術,而且尖沙咀診所只有一副顯微鏡 L
M
‘eye-piece’,不能供兩位醫生一起做手術。 M
N N
307. D1 說他和 PW1 相識,但沒有親密或瞹眜關係,大家
O 談的只是工作、瑣事或兒女。D1 否認在 2015 年中秋節叫 PW1 出來 O
陪他,也否認曾在任何時候觸摸對方身體。
P P
Q Q
308. D1 說他沒有向 PW1 說要離開醫管局加入 D2 和 D3 的
R 診所,也沒說過收取 D2 報酬去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及在該處工作。 R
他否認曾叫 PW1 把一些‘ OK’ 的病人帶給他。
S S
T T
U U
V V
- 71 -
A A
B B
309. D1 說 PW1 常和同事發生爭拗,也曾用他及別人的名
C 義指使同事做事。 C
D D
310. D1 說他曾為 PW1 看病,有幾次只是給予對方意見,
E E
另外三次則是正式掛號為她看病。他早已診斷出 PW1 有免疫系統病
F 症,眼部會有不適,包括乾眼症、翻發性角膜炎和虹膜炎等。他曾為 F
PW1 開藥。2016 年 5 月 26 日是他第三次為 PW1 正式看病。他當天
G G
早上看過 PW1 後,開出藥單,共有六種藥。後來藥房來電問第四項
H H
( Pred Forte)會否過量,D1 發覺自己在電腦按錯制,只應開出 16 個
I 星期的藥,而非 24 個星期,所以同意作出更改。 I
J J
311. D1 說 PW1 稍後拿著那六種藥來找他。他向 PW1 解釋
K K
藥物的使用方法後,PW1 拿出那包 steroid 成份較低的藥(Nepafenac)
L 和幾支散裝藥,說「好似好多,俾啲你好唔好?」D1 理解 PW1 用不 L
着那麼多藥,所以給他一些,他向 PW1 說「無所謂,我幫你,你俾
M M
我。」D1 知道醫管局的指引[證物 D1-27],即病人退回的藥物應被棄
N N
掉,所以他沒有拿回給藥房,隨手放在和 D3 共用的辦公室電腦枱的
O ‘ waste tray’ 旁邊。幾天後,D3 回來上班,指着放在電腦枱上那袋 O
P 藥,問是誰的,D1 說那是要棄掉的,D3 表示想拿來自己用,D1 回應 P
「隨便喇」。D1 以前曾為 D3 診斷,知道對方有外鞏膜發炎問題,
Q Q
Nepafenac 那種藥物適合他的病症。D1 後來發覺放在‘ waste tray’ 旁
R R
的所有藥物都不見了。
S S
312. PW1 供稱她曾問 D1 為何要這麼多藥物,D1 叫她不用
T T
理會。D1 否認此說。
U U
V V
- 72 -
A A
B B
313. 關於 ICAC 在他家中找到一個信封內有 HK$47,500,
C D1 說他多年來和太太都慣放幾萬元現金在家備用。至於紙幣上有 D3 C
的 DNA,可能是和 D3 作過錢銀找贖,例如在吃飯及「飲嘢」後,各
D D
人付出自已的一份給找數的人。
E E
F 314. D1 說他遭 ICAC 拘捕時心情緊張,錯誤說自己轉介明 F
愛眼科病人給 D2 和 D3,其實他想表示自己是盡醫生責任,向病人提
G G
供他們應得的私家醫生資料,以便病人有足夠資訊去作出知情選擇。
H H
D1 強調他沒有迫病人看 D2 或 D3,一切由病人自行決定。
I I
315. D1 說他和 D2 或 D3 沒有協議或密契由他介紹明愛眼
J J
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他從沒有意圖加盟該診所,也沒有到該處工作。
K K
他一直待在醫管局等升職,但最終在 2017 年 4 月被迫離開。ICAC 拘
L 捕他後,部門主管(PW6)禁止他看病,只安排他做一些閒務,並希 L
M
望他辭職以謄出空缺,更稱上頭不看好他的情況。D1 要求待至 2017 M
年 8 月約滿才辭職,但最後迫不得已在 2017 年 2 月遞交通知,兩個
N N
月後離開醫管局。他離開後亦沒有和 D2 及 D3 合營或到尖沙咀診所
O 工作,而是在一間私家診所 「掛單」做些普通科及眼科工作,有時也 O
P 會到私家醫院去。 P
Q Q
316. 關於 ICAC 幾次監錄他和 D2 及 D3 會面談話,D1 說
R 那些只是午餐閒聊。他和 D2 及 D3 不算私交友好,只是相識多年的 R
S 同事。他為 D2 和 D3 之間的合作提供意見,希望替兩兄弟解決紛爭, S
議題涉及 D3 使用尖沙咀診所內屬於 D2 的儀器應如何付費,與及
T T
D2/D3 在元朗當普通科醫生的父親介紹病人找眼科醫生時,兩兄弟如
U U
V V
- 73 -
A A
B B
何協調以達致公平分配病人。D1 說 D2 問意見時曾問及若有第三者加
C 入尖沙咀診所應怎計,並問他會否日後加盟,因此他才會在談話中說 C
得令控方覺得他正在和 D2/D3 商討合作。
D D
E E
D2作供
F F
317. D2 在 2000 年 7 月醫科畢業,做了一年實習醫生後到
G G
瑪麗醫院做駐院醫生,2002 年轉到明愛醫院專注眼科工作,特別興趣
H
在眼部整形方面。他在 2008 年獲得專科醫生資格,由 “resident doctor” H
I 升為 “resident specialist” 。D2 在 2011 年 7 月離開醫管局,個多月後 I
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
J J
K 318. D2 說他在明愛眼科極少參興行政事務,主要做臨床工 K
L 作。 L
M M
319. D2 說他剛成為醫生時,收到醫委會寄來的守則,知道
N 要以病人利益為先,不應在轉介病人時考慮或收取利益。 N
O O
320. D2 說他沒主動叫明愛眼科的病人去看私家醫生,但病
P P
人問及時,他會說明在公立醫院排隊是快不得的,到私家醫生那處求
Q Q
醫則可快些獲得治療。若病人叫他介紹私家醫生,他會提及已到外面
R 執業的明愛眼科舊同事,通常只會向病人說出一個私家醫生的名字, R
不過當病人有地區或醫生性別的要求時,他會介紹多一個醫生給病人。
S S
D2 說他只考慮病人的利益,不覺得這樣做有利益衝突。主控官問他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的問題,D2 認為利益衝突是「有就
C 有;無就無」,沒想過甚麼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C
D D
321. D2 不覺得弟弟(D3)向病人說出他的尖沙咀診所或名
E E
字涉及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他說這是醫生的專業考慮判
F 斷,把病人應該知道的資料告訴病人。 F
G G
322. D2 認為公立醫院醫生也應向有需要的病人提供私家
H H
醫生資料,令病人可以作出知情選擇,決定是否到外面尋求適當的治
I 療。 I
J J
323. D2 說他在明愛眼科工作繁忙,只會間中看電郵。他會
K K
從來郵者身份及題目中㨂來看,有關日常工作如編更、新添儀器藥物
L 的事,他必然會看。他沒印象看過醫管局的規則,不知道醫管局禁止 L
公立醫院醫生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他說這禁止和醫委會要求所有醫
M M
生以病人利益為先和應給予病人足夠資訊的原則不符。D2 覺得自己
N N
沒有違反醫委會的守則。
O O
324. 關於 PW48 帶兒子到他的診所買近視藥水一事,D2 說
P P
他當日早上在明愛見病人近視加深嚴重,便交病人給 D1 看症,因 D1
Q Q
專長兒童眼科。他不是叫 D1 把病人轉介來尖沙咀診所。當日下午,
R PW48 帶兒子來尖沙咀診所,他也感到愕然。 R
S S
325. D2 知道公立醫院醫生在外工作要申請,因他見過同事
T T
的情況。
U U
V V
- 75 -
A A
B B
326. D2 說他在 2011 年離開醫管局前,已決定成立獨資公
C 司經營診所,沒有和 D1 或 D3 商量。他成立勝軒,自己是公司唯一 C
的股東和董事,會計師要他找人在名義上擔當公司秘書,他便找弟弟,
D D
但 D3 沒有勝軒股份,也沒任何實際參與。
E E
F 327. D2 在 2011 年 9 月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知道聘書 F
上說不可招攬 (“canvass)” 病人到自己的診所求醫,也不可叫同事這樣
G G
做。D2 說他從沒叫任何人這樣做。D1 及 D3 向明愛病人提供他的名
H H
字或診所資料,只是 D1 及 D3 自己向病人提供合適的私家醫生資料,
I 讓病人作出知情選擇,不是替他招攬生意。他沒有叫 D1 或 D3 這樣 I
J
做,也沒把咭片給他們派與病人。D2 認為他看 D1 或 D3 介紹過來的 J
病人,並不違反利益衝突,他認為自己一向對此理解清楚及做法正當,
K K
所以沒向上司請教或和 D1 及 D3 談論有關問題。
L L
328. D2 說他在尖沙咀診所看的病人也有 D1 及 D3 以外的
M M
明愛眼科醫生介紹來,與及其他公立醫院醫生介紹來的。病人來診所
N N
看他,有介紹信的會先交給姑娘,他不會追問病人是誰介紹來。
O O
329. D2 說 2012 年有一個叫 Paul Tam(“Paul”)的人自稱有連
P P
串業務,遊說他合作眼科診所事務,D2 為此在 2012 年 8 月成立成立
Q Q
一間公司,叫“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ABG 的意
R 思是“Aaron Best Gain”。Paul 後來提出一份文件,是有關 Paul 的公司 R
S
CNG 和 D2 的 ABG 應如何合作。D2 當時把文件給 D1,看他有甚麼 S
意見,因為 D2 一向覺得 D1 計數很精。D2 和 Paul 談不攏,合作事情
T T
擱置下來,他後來從新聞報導中得悉 Paul 原來是騙徒[證物 D2-40]。
U U
V V
- 76 -
A A
B B
330. 2014 年 7 月,D2 申請取消 ABG 的註冊[證物 D2- 39],
C 公司在 2015 年頭正式除名。D2 說 ABG 是他個人獨資的公司,D1 和 C
D3 都沒份投資。
D D
E E
331. D2 在 2015 年第四季左右才知弟弟 D3 會出去私人執
F 業。他沒叫 D3 到尖沙咀診所和自己合營。D3 後來決定在父親的元朗 F
診所設立自己的眼科診所。
G G
H H
332. D2 說父親是普通科醫生,診所在元朗,以前父親有病
I 人要看眼科便會轉介給他,但現在 D3 的診所就在隔鄰,父親難叫元 I
朗的病人到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病。兩兄弟為如何獲配父親轉介的病
J J
人有爭議,D2 找 D1 問意見,希望得出解決方案。D2 決定抽時間到
K K
元朗看一些病人。不過,這又衍生問題,就是 D3 見自己在元朗謄出
L 時間,便要求到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自己在九龍區的病人。這引發 D2 L
應如何向 D3 收取使用尖沙咀診所儀器的費用。2016 年 3 月起,D2 再
M M
問 D1 意見,在 “Brainstorming” 過程中,D1 提出 “Central Fund” 概念,
N N
建議 D2 和 D3 抽取自己的公司的收入一部份,放進“Central Fund” 。
O D2 問 D1 若日後有第三者加入會如何,又問 D1 有沒有興趣參與。他 O
P
知道 D1 一向想留在醫管局等待升職,這樣問 D1 只為討論若果將來 P
多 一 人 加 入 尖 沙 咀 診 所 會 如 何 。 D2 起 初 想 把 做 PPV 手 術 的
Q Q
Constellation 租給 D3,或賣儀器的部份擁有權給對方,亦想過連同
R Microscope 及兩部做白內障手術的儀器(Infiniti 和 IOL Master)都賣 R
S 部份擁有權給 D3。不過,D2 最終認為“Central Fund” 和賣儀器部份 S
擁有權的做法都行不通,他在 2016 年 5 月(記不起確實日子),決
T T
定以每次手術收 D3 $1,000 場租的方法去計,回溯至該月 1 日起實行。
U U
V V
- 77 -
A A
B B
(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才離開醫管局,5 月才是第一個整月在診
C 所看症及做手術。)[證物 D2-33 至證物 D2-35 是 ICAC 拘捕 D3 時搜 C
出的文件,顯示 D3 在尖沙咀診所每次做手術須付$1,000,另加手術
D D
耗材費用。]
E E
F 333. D2 否認和 D1/D3 協議由他們把明愛眼科病人轉介 F
到尖沙咀診所給他,也否認為此付過金錢利益給 D1。
G G
H H
334. D2 否認容許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他稱不知道 2016
I 年 5 月 31 日診所內的手術情況,因自己當時不在場。 I
J J
335. 控方指 D1 曾在尖沙咀診所為兒童病人做斜視手術,
K K
D2 說尖沙咀診所欠全身麻醉儀器,也沒有麻醉科醫生,不能為年輕
L 病人做斜視手術。 L
M M
336. D2 說他不知為何那 6 支 Nepafenac 眼藥水在他的診所
N 給 ICAC 找到。他在被捕後才知此事。 N
O O
D3作供
P P
Q 337. D3 說他少看醫管局電郵,只理會和臨床工作有關的, Q
沒看過轉介病人指引,不知醫管局不許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資
R R
料。
S S
T 338. D3 認為醫生須向病人提供足夠資料,讓他們明白自己 T
病況的緩急輕重,需要什麼治療,在公立醫院等候所需時間,與及在
U U
V V
- 78 -
A A
B B
外面求醫時可作甚麼選擇。他不會主動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但若果
C 病人在討論病情的過程中問到,他會表示病人可找任何一位私家醫生。 C
當病人說自己不熟悉醫生而叫他介紹的話,他會說出自己認為合適的
D D
醫生。D3 說他起初不認識在外面執業的醫生,但在明愛眼科工作大
E E
約兩年後,知道有些同事到了外面執業,便會向病人說出某位前同事
F 的資料,指那醫生曾在明愛眼科工作。當自己的哥哥(D2)到外面執 F
業後,D3 仍會按病人的病況說出合適的私家醫生資料,不一定只介
G G
紹給 D2。例如,他曾向 PW73 介紹專長視網膜手術的 Dr Woo 及 Dr
H H
Cheung。不過,在一般情況下,他會說出 D2 的資料讓病人參考,並
I 非因為 D2 是他哥哥,而是基於專業的考慮,認為 D2 有能力處理該 I
J 等病人的情況。他知道 D2 的能力,因對方在明愛眼科指導過他,自 J
己也從看過 D2 的病人口中得悉他們往往對 D2 有好評。D3 說他知道
K K
不可把明愛眼科病人介紹給自己在外面看診,這會有利益衝突,但沒
L L
想過介紹給相識的人也會有問題。他介紹病人給 D2 只是覺得 D2 合
M 適,並非出於兄弟關係,也不是為了增加對方收入。D3 否認向病人 M
派過 D2 的咭片。
N N
O O
339. D3 說醫生有責向病人提供足夠的資訊,讓對方作出合
P 適的決定。他沒有向病人硬銷 D2,一切都由病人考慮,可問取別人 P
意見才作決定。
Q Q
R R
340. D3 沒和任何人討論公立醫院醫生可否介紹私家醫生
S 給病人,因為自己從不覺得這是有問題的。多年來,眼科部門每週開 S
會也未提及此議題。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341. D3 說明愛的前線眼科醫生(包括副顧問醫生),每星
C 期有三、四天早上要看舊症,每次五、六十宗,下午會看新症十多宗 C
及一些分科症,另外要為病人打針和做手術,有時亦要‘ on call’看
D D
急症。一年中,一個前線眼科醫生總計看症大約一萬宗,一半是第一
E E
次看的新症或舊症(公立醫院的制度不是由同一醫生跟進某位病人,
F 所以舊症可能由另一位醫生作覆診),另一半是曾經看過的病人。看 F
症時,護士或 Eye Care Assistant 都在場,D3 不怕別人知道他向病人
G G
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並沒有暗裏行事。
H H
I 342. D3 說若病人知道自己有需要在外求醫,但沒意去做的 I
話,他是不會強行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給對方。
J J
K K
343. D3 否認曾向 PW86 說不能介紹私家醫生及不可寫介
L 紹信。他會為每位打算或有需要往外求醫的病人寫 “To whom it may L
concern” 的介紹信,讓病人自行決定是否到外求醫及找那一位私家醫
M M
生。另一方面,他仍會為該等病人排期覆診,讓他們繼續在明愛眼科
N N
獲得治理。
O O
344. D3 說 D2 的尖沙咀診所沒有他的份兒,他只是勝軒的
P P
名義的公司秘書,沒實際參與該診所的營運。他離開醫管局後,在父
Q Q
親位於元朗的普通科診所內開設自己的眼科診所,獨資以 Eye Clinic
R Company Limited 名義經營,和 D2 無關。 R
S S
345. D3 說在父親轉介眼疾病人的分配方面,他和哥哥有拗
T T
撓,D1 給予意見後,D2 會往元朗看部份病人。D3 見自己在元朗診症
U U
V V
- 80 -
A A
B B
少了,多出時間,便向 D2 提出租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這議
C 題在 2016 年的二、三月引發出收費計算的討論。D1 向他們兩兄弟提 C
出 “Central Fund” 的建議,D3 自己對此沒多大意見,因為決定權在 D2
D D
那裏。最終,D2 沒採用“Central Fund” 方案,而是在 2016 年 5 月底決
E E
定讓 D3 每次手術付$1,000 租機費,另加耗材費用。D3 說他不是和
F D2 共同營運尖沙咀診所,只是分擔診所某些共同開支。 F
G G
346. 2016 年 5 月 18 日,D3 路過麥當勞,被 D1 見到,叫
H H
他入內,大家並非約好去商談甚麼合作事宜。D2 後來先離開,D1 向
I 他說回剛才和 D2 談過的供機或租機問題。 I
J J
347. D3 沒有參與 2016 年 5 月 25 日那次 D1 和 D2 的談話。
K K
L 348. D3 說他對 D1 電腦內的兩份文件[證物 P79 及證物 P80] L
並不知情,不清楚文件中提及的 ABG 和 CNG 是甚麼公司。
M M
N 349. D3 否認和 D2 或 D1 串謀轉介病人,也否認涉及任何 N
O 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 O
P P
350. D3 否認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尖沙咀診所幫他替
Q PW95 做手術。D1 早幾天說要來賀他在尖沙咀診所執業,他告訴 D1 Q
R 當天下午 4 時起會替 PW95 做手術。D1 來到時手術已經開始,由姑 R
娘出去開門讓 D1 進入診所坐下。D3 在 7 時多完成手術,和病人及家
S S
屬交待後便到 VIP 房見 D1,兩人稍後一起離開,各自回家。
T T
U U
V V
- 81 -
A A
B B
351. D3指出尖沙咀手術室只有一套顯微鏡 ‘ eye piece’,不
C 能由兩位醫生同時為病人做手術。 C
D D
352. D3 說自己的眼睛一向有過敏性結膜炎、外鞏膜炎及鞏
E E
膜炎,會反覆發作。他呈上兩幅在 2017 年 4 月拍攝的相片[證物 D2-
F 42],顯示自己的右眼發炎泛紅。D3 說他眼睛突然發炎會影響工作, F
以前用過 Nepafenac 這種藥物,覺得有效。他和 D1 在明愛共用辦公
G G
室,2016 年 6 月某天,見電腦枱層架上有一袋醫管局發給病人趙佩雯
H H
的 Nepafenac 藥物,便問那是誰的。(D3 曾和 PW1 共事,但只知對方
I 叫 Jovi。) D1 當時回答說藥物是別人不要的,自己也沒用。D3 問 D1 I
J
可不可以拿去用,D1 叫他隨便取去。D3 理解醫管局是不會收回病人 J
不用的藥,所以那些藥物可被視為垃圾。他於是把藥物帶回尖沙咀診
K K
所,以便在工作時眼睛不適拿來應急。他對診所姑娘說藥物是自用的,
L 不要給病人。自那天取得藥物至同月 21 日被 ICAC 人員拘捕,他沒 L
M 再見過那袋藥物。 M
N N
最後陳詞
O O
P
353. 控辯雙方都作出詳盡的書面陳詞,並庭上闡述。他們 P
的書面陳詞合共數百頁,本席難以逐項覆述,在此處只作出簡單總結。
Q Q
R 控方 R
S S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354. 控方指三名被告人都是資深醫生,必定知道醫管局禁
C 止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也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在未獲批 C
准下到外面工作。
D D
E E
355. 主控官指 D1 和 D3 在明愛眼科任職時已和 D2 協議好
F 日後加盟尖沙咀診所;D1 和 D3 介紹病人給 D2/尖沙咀診所是為了 F
增加診所收入和客源,有利自己日後私人參與,這對 D1 和 D3 都構
G G
成利益衝突。另外,D3 和 D2 是兄弟,D3 介紹明愛眼科病人給哥哥,
H H
也會令人覺得有利益衝突存在。主控官說 D1 及 D3 向大部份病人隱
I 瞞他們和 D2/尖沙咀診所的關係。 I
J J
356. 控方指 D1 從 D2 那處收取金錢利益,向親密同事 PW1
K K
說出來。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47,500,驗出有 D3 的 DNA,顯
L 示全部或部份金錢來自尖沙咀診所。 L
M M
357. 主控官指 D1/D3 介紹病人給 D2/尖沙咀診所,純粹
N N
是為了自己和夥伴的利益,各人早有協議,後來 D3 離開明愛眼科和
O D2 合營尖沙咀診所,三人便再商討,並達成新的合作協議,由 2016 O
年 5 月起運作。
P P
Q Q
358. 主控官說 D1/D3 明知故犯醫管局的禁則(轉介病人
R 及在外工作),嚴重破壞僱員對僱主的忠誠,損害醫管局的制度,減 R
低病人對醫管局管治的信心和對公立醫院醫生的信任,一次違規也屬
S S
嚴重的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就算證明不到任何收取利益或利益衝突,
T T
亦可入罪。
U U
V V
- 83 -
A A
B B
辯方
C C
359. D1 和 D2/D3 的律師所作的陳詞基本一致,可以綜合
D D
來說。
E E
F
360. 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僅指控 D1/D3 轉介病 F
人;控罪三(c) 項 只是指控 D1 在外間工作。控罪一至控罪三完全沒
G G
提控 D1 從 D2/尖沙咀診所收取利益,與及 D1/D3 觸犯利益衝突。
H H
因此,法庭考慮各被告人是否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時,只
I 應考慮控罪所提控的轉介病人和在外間工作,而不應將收受利益和利 I
益衝突視為判罪的考慮,否則便違反終審法院在 Chan Tak Ming3 案定
J J
下的原則,錯把沒提控的事作為定罪基礎或考慮。
K K
L 361. 律師沒有指作供的病人/親屬不誠實,但稱他們在事 L
發多年後說的未必準確或完整。
M M
N 362. 關於據稱和 D1 關係密切的 PW1,律師指她作供閃縮 N
O
迴避,絕不坦誠,很多地方有違常理或不符其他證據,明顯是為了保 O
障自己的利益而作出誇大失實的證供。在此情況下,法庭應在有其他
P P
確證支持下才好接納 PW1 的說法,否則便要摒棄她的證供。
Q Q
363. 至於醫管局職員的證供,律師說 PW3 及 PW4 對
R R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S S
T T
3
[2020] 2 HKLRD 529
U U
V V
- 84 -
A A
B B
Circular No 1/2012” [證物 P45]的演繹,只屬個人看法。法庭應考慮該
C 指引訂定的意義和文意,看它禁止甚麼,更重要的是看它並未禁止甚 C
麼。
D D
E E
364.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電腦內找到兩份文件 [證
F 物 P79 和 P80] 和$47,500(其中有 D3 的 DNA),D1 已作出合理可信 F
的解釋。各被告人亦解釋了他們在那三次 ICAC 監錄談話中說著甚麼。
G G
律師說錄音紀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提醒法庭不要揣測意思。
H H
I 365. 律師指三名被告人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I
同事都稱讚他們。三人在庭上說的一致,病人有需要到外㝷求合適的
J J
治療或病人主動要求索取私家醫生資料,他們才向病人提及尖沙咀診
K K
所,不是為著利益,也不覺得有任何利益衝突。律師重申收取利益/利
L 益衝突都不是目前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指控,所以不應納為判罪考慮。 L
M M
366. 關於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轉介病人,律師說沒有
N N
證據指 D1 至 D3 閱讀過證物 P45 而明知故犯;D1 至 D3 供稱他們沒
O 有看過該指引,不知所禁。 O
P P
367. 律師指證物 P45 的用詞其實沒有明確禁止公立醫院醫
Q Q
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D1/D3 都是按病人需要,令病人獲得
R 足夠資訊作知情選擇,一切由病人自行決定。這樣做不算轉介病人。 R
S S
368. 另外,律師說 D1/D3 按病人需要提供私家醫生的資
T 料,令病人獲得足夠資訊作知情選擇,符合醫委會、World Medical T
U U
V V
- 85 -
A A
B B
Assocaiton 及普通法原則的要求,以病人利益為先,所以即使 D1/D3
C 真的違規,也是有正當理由及辯解。 C
D D
369. 有關控罪三(c)項,律師指控方的證據不能證明 D1 在
E E
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為病人做手術,也沒證據證明 D2 知情和容許據
F 稱的事情發生。 F
G G
370. 律師說即使 D1/D3 真的違反醫管局禁則,無論是轉
H H
介病人或在外間工作,都只是破壞了僱傭關係,屬於紀律問題,不至
I 嚴重得要被視為犯罪。 I
J J
371. 關於控罪四,D1 的律師指 PW1 不可信,D3 供稱如何
K 得到那袋 Nepafenac 眼藥水,支持 D1 說及他怎樣處理 PW1 給他不要 K
L 的藥物。 L
M M
討論
N N
A. 證據分析
O O
P P
372. 控方依賴的證據有:—
Q Q
(a) ICAC 對各被告人進行的三次監控錄映。那是證物 P68
R R
至證物 P71(證物 P70 和證物 P71 在下文不會被提及,
S S
因為證物 P69 已包括證物 P70,而控方最後也不再依
T 賴證物 P71 的影音內容作指控); T
U U
V V
- 86 -
A A
B B
(b) 在 D1 的電腦內找到的兩份文件 [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C C
(c) PW1 趙女士的證供;
D D
E (d) 其他醫管局職員的證供; E
F F
(e) 明愛眼科病人/親屬的證供;
G G
H (f) 在 D1 家中找到有 D1 的 DNA 的信封[證物 P73],內有 H
HK$47,500 現金[證物 P74],其中有 D3 的 DNA ;
I I
J J
(g) 2016 年 5 月 31 日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 [證
K 物 P72] ; K
L L
(h) ICAC 人員的證供。
M M
N N
373. (h)項 ICAC 人員的證供僅和特別事項有關,在上文已
O O
有所分析。
P P
374. (c)項 PW1 趙女士的證供關乎控罪一至控罪四; (d)項部
Q Q
份醫管局職員的證供只關乎控罪一至控罪三,另外的職員的證供只渉
R R
及控罪四;至於(a) 項監控錄映 、(b) 項 D1 電腦內兩份文件檔案、(e)
S 項明愛病人/親屬的證供都只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f) 項 DNA 證據 S
只渉及控罪一和控罪三;(g) 項閉路電視紀錄只渉及控罪三。
T T
U U
V V
- 87 -
A A
B B
375. 辯方有 D1 至 D3 作供,並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 重要的證物會在下文提及)。 C
D D
376. D1 至 D3 都沒有犯罪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E E
F
A.1 閉路電視紀錄 F
G G
377. D1 及 D3 否認控罪三(c)項的在外間工作指控;D2 也
H 否認知情。 H
I I
378. 從閉路電視紀錄可見,D1 到達尖沙咀診所門外,診所
J J
接待處沒有人,D1 要致電才有人開門給他,當時已過了 PW95 的手
K 術原定開始時間超過半小時,看來診所的人在 D1 到達前都已在手術 K
室內,所以接待處無人。
L L
M M
379. 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證物 P72]只顯示 D1
N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於診所內逗留近四小時,未能反映裡面的情況。 N
O O
A.2 DNA
P P
380.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
Q Q
封,上有 D1 的 DNA,信封內有一張$1,000 紙幣及九十三張$500,合
R R
共$47,500。
S S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381. 化驗師找到信封上有三人或以上的 DNA,其中一人很
C 可能是 D1。這不算是絕對的定論。不過,D1 作供時沒爭議他曾接觸 C
該信封,他只是解釋為何有鈔票沾著 D3 的 DNA。
D D
E E
382. 化驗師將那九十四張紙幣分成四/五張一組,在其中一
F 組四張$500 上找到肯定是 D3 的 DNA。不過,由於化驗師用同一拭 F
子揩抹那一組的四張紙幣,所以 D3 的 DNA 可能只是來自其中一張
G G
紙幣。本席要以對辯方有利的角度去看,僅視 D3 的 DNA 來自那四
H H
張$500 紙幣的其中一張;D2 的 DNA 則沒出現在那九十四張紙幣上。
I I
383. 控方不是指 D3 給 D1 金錢。不過,主控官說 D3 也在
J J
尖沙咀診所工作,一張/些紙幣上有 D3 的 DNA,證明全部或部份金
K K
錢來自尖沙咀診所,是 D2 給 D1 的非法報酬。
L L
384. D1 解釋他多年來和太太習慣存放幾萬元現金在家備
M M
用,否認金錢來自 D2 行賄。他說有 D3 的 DNA 的$500 紙幣可能是
N N
對方在社交活動中支付飲食費用所給。
O O
385. D1 是高收入人士,放幾萬元在家備用並不出奇。D3 的
P P
DNA 可能只來自其中一張$500,D1 說的飲食支付解釋並非不合理或
Q 無可能。主控官說一張/些錢上有 D3 的 DNA 可證明全部或部份金錢 Q
R 來自尖沙咀診所的賄款,是過份推論。 R
S S
A.3 監控錄音 /在 D1 電腦內找到的兩份文件 /PW1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386. 主控官指被告人之間的對話,顯出 D1 和 D3 分別與
C D2 早有協議加盟尖沙咀診所,所以 D1 和 D3 才介紹明愛眼科病人到 C
尖沙咀診所,增加診所的收益,也開拓客源為自己日後的私人執業鋪
D D
路。D3 先離開明愛眼科加入尖沙咀診所,D1 於是和 D2/D3 再商討,
E E
三人最後達成協議,D1 繼續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及 D3。主
F 控官指三人的合作渉及一間叫 ABG 的公司,出現在 D1 電腦內的兩 F
份文件內[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主控官指 ABG 是 D2(Aaron)、
G G
D3(Byron)及 D1(Gordon)合組的公司。
H H
I 387. D1 至 D3 否認控方所指。他們供稱那三次談話並非嚴 I
肅商討,只是在午膳談及 D3 應如何支付 D2 以使用尖沙咀診所的手
J J
術儀器,D2 向 D1 索取意見,問及若再有人加入怎辦,還問 D1 會否
K K
日後加盟。D1 強調沒打算加盟尖沙咀診所,只因 D2 如此問及,自己
L 才說成那樣。 L
M M
N N
388. 證物 P68 的監控錄音發生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D1 和
O O
D2 午膳談話期間,見 D3 走過,電召 D3 進來。稍後,D2 離開,剩下
P P
D1 和 D3 談至監錄結束。證物 P69 的監控錄音發生在 2016 年 5 月 25
Q Q
日,這次只有 D1 和 D2 在午膳談話。兩次錄音有不少部份收錄不清,
R R
本席只會看重文理清晰的內容。從內容聽出, 這兩次午膳談話並非嚴
S S
肅的專題討論,各人邊吃邊輕鬆談論。2016 年 5 月 18 日也不是他們
T T
首次談論有關內容。
U U
V V
- 90 -
A A
B B
389. 以上兩項錄音的清晰部份顯示 D1 在庭上供稱他從未
C 想過離開醫管局的說法並不正確。他在錄音中表達出自己有可能離開 C
醫管局4,但一切未定,聽來是取決於他能否在醫管局升上高位。D3
D D
已開始在尖沙咀診所工作,需要付給 D2;D1 還未確定是否離開醫管
E E
局,但他未雨綢繆地和 D2/D3 談論若將來和兩人拍擋可如何支付
F D2,令自己日後能像 D3 使用尖沙咀診所內屬於 D2 的手術儀器。他 F
不介意先向 D2 作出支付,因為渉及的數目不大。5
G G
H H
390. 在證物 P68 第 319 段,D2 向 D1 說:「唔係,你而家
I 去咗你嗰 part 個問題,你供完之後,你已經發覺你真係唔出嚟做咗、 I
做咗 COS......(聽不清),我點畀番錢你啫,無,我即我做唔到呢樣
J J
嘢畀你㗎嘛,所以我而家要製定一個方案就係你出嚟,你唔出嚟我都
K K
要諗清楚,喂,你出嚟嘅話,你明唔明我而家要你就......(聽不清)你
L 嗰 part,你供之後你唔使出嚟,咁-」。 L
M M
391. 在同一錄音第 329 段,D2 向 D1 說:「所以你,我要
N N
話畀你聽就係個問題而家佢開始供咗,我而家無可能斬開三分一,三
O 分,因為根本你同我都唔知......(聽不清)會唔會出嚟,或者幾時出 O
嚟你同我都唔知道,......(聽不清)畀你呢,係無意思,真係無意思,
P P
係嘛?......(聽不清 )infinity 我 constellation,呢個係 一個 un,
Q Q
unknown......(聽不清)問題,呢個係太大......(聽不清),所以而家
R R
S S
T T
4
證物 P69 第 297 段
5
證物 P68 第 317, 319, 329, 347-348, 406-408, 470, 886, 914-918 段
U U
V V
- 91 -
A A
B B
我〔D1:呢個係一個─〕......(聽不清)方法,我同細佬搞掂咗而家
C 現有個問題 which is 佢要〔D1:係。〕畀幾多錢我 for each case,跟 C
住個,誒,誒,誒,嗰個 ownership 佢供,喂,個 infinity let say 真係
D D
掙,得番十萬蚊,佢如果供十萬蚊佢可能真係一至兩年供晒。」
E E
F 392. 在同一錄音第 914 段,D1 向 D3 說:「就算佢、佢、 F
佢、佢三部機,四部機做到......(聽不清)一人一半呀,三分一我都覺
G G
得無問題,你要我......(聽不清)畀你......(聽不清),唔使扣我稅,
H H
我卅呀萬我畀你,......(聽不清)你而家要我夾我都 okay,我話,誒,
I 佢而家同我講,咁你幾年之後唔走點算,佢-」。 I
J J
393. D1 供稱他不打算離開醫管局,因 D2 問取意見,便向
K K
D2/D3 提出解決方案,並在電腦內按 D2 早年前問他意見的一份文
L 件,改寫出證物 P79,進而寫成證物 P80。 L
M M
394. D1 在證物 P80 第 2.3 段如此寫:-
N N
O
“ The C entral Fu nd of ABG comp any is O
with equ al shar es percentag e amongst
P Aar on and Br yon. P
Q Q
If G join after A and B, need to input the
R money ( i. e. 50% of the ABG central fu nd R
at the time of joining) to enjo y the
S immed iate central fu nd equ al shar e ( i.e. S
33.33%).”
T T
U U
V V
- 92 -
A A
B B
395. D1 至 D3 否認 ABG 是他們為合作而設的公司。D2 供
C 稱 ABG 是他的私人公司,公司名字是 ‘Aaron Best Gain’的縮寫, C
並非代表 Aaron(D2),Byron(D3)及 Gordon(D1)。他說 ABG
D D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打算和一個叫 Paul Tam 的 CNG 公司合作,但
E E
最終沒有成事,D2 也撤銷 ABG 的註冊,後來得知 Paul Tam 是個騙
F 子。 F
G G
396. 辯方呈上有關 Paul Tam 詐騙的新聞報導[證物 D2-40] 。
H H
ABG 的公司文件亦顯示 D2 是唯一股東和董事。
I I
J
397. 不過,ABG 正是 D2(Aaron)、D3(Byron)及 D1 J
(Gordon)每人的英文名字頭一個字母的組合,本席肯定它是 D2 為
K K
自己、D3 及 D1 而設的公司,取每人的英文名字頭一個字母而成;D2
L L
說 ABG 代表‘Aaron Best Gain’只是穿鑿附會的解釋。
M M
398. ABG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但沒證據顯示它曾經運作,
N N
這公司在 2014 年 7 月已向稅局申請註銷,並在 2015 年 1 月完成註銷
O O
[證物 D2-39]。
P P
399. 本席肯定三名被告人曾有意合作,「諗個方案」6 ,才
Q Q
由 D2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 ABG,不知是否因 Paul Tam 而起。不過,
R 三名被告人當年打算合作看來未能成事,D2 在 2014 年 7 月便申請註 R
S S
T T
6
證物 P68 第 362 段
U U
V V
- 93 -
A A
B B
銷 ABG。到了 2016 年 4 月中,D3 離開明愛眼科,除了自設元朗診
C 所,也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引發他要如何支付 D2 的議題, C
帶出 D1 日後也可能加入合作的商討。不過 ,在 ICAC 監視他們的
D D
2016 年 5 月下旬時,三人仍未達成整體協議,因 D1 未決定是否必會
E E
離開醫管局,他只是表示不介意為尖沙咀診所的手術儀器的使用權預
F 早支付 D2。在 ICAC 監視三名被告人時,只有 D2 和 D3 有所協定, F
就是由 D3 付回 D2 尖沙咀診所的一半租金和一半人工開支,並為每
G G
次使用診所的手術儀器付 Eye & Face (D2) 一千元[證物 D2-33 至 D2-
H H
35];這便是所謂五月開始的實行7,只涉及 D2 和 D3,並非控方所指
I D1 也有一份。D1 只是在“ brainstorm”8 過程中,向 D2/D3 提出自已 I
J
也有可能參與的建議。 J
K K
400. D1 供稱他談及的介紹病人都是自已的親友,但從錄音
L 聽來,本席肯定他談的是明愛眼科病人9。不過,D2 當時亦提及他的 L
M
父親10。在證物 P68 第 417 段,D2 向 D3 說:「爸 爸 唔 係 b o o k M
咗 . . . . . .( 聽 不 清 )」,看 來 是 談 到 他 們 的 普通科醫生父親所
N N
轉介的病人。
O O
P P
Q Q
R R
S 7
證物 P68 第 908-910 段 S
8
證物 P68 第 236 段
T T
9
證物 P68 第 414 段; 證物 P69 第 359, 421 段
10
證物 P68 第 417 段; 證物 P69 第 358, 432 段
U U
V V
- 94 -
A A
B B
401. D1 在錄音中說過「捉」11病人,聽來突兀,不過 PW6
C 同意行內有術語指醫生轉介的病人叫‘chick’。 C
D D
402. 控方指 D1 和 D2 及 D3 有了協議,所以平均分配病人
E E
給 D2 及 D3。
F F
403. D1 確是向 D2 說過想「五十五十」12的轉介病人給 D2
G G
和 D3,但這不代表一定是個商業協議,D1 可能只是為著和 D2 及 D3
H H
都保持良好關係。D1 稱他對 D2 和 D3 的能力和醫德都有信心,所以
I 分別向病人提供兩人的資料,但也視乎病人所需的治理是否該名醫生 I
所長。
J J
K 404. 控方稱 D1 指示 D2 和 D3 怎樣履行三人的協議,包括 K
L 分配 D2 和 D3 到元朗看症。三名被告人否認。 L
M M
405. 控罪一至控罪三對各被告人的合作指控只關乎尖沙咀
N 診所,和 D3 設立的元朗診所無關。D1 聽來只是建議 D2 如何善用時 N
O
間去顧及他的尖沙咀及銅鑼灣診所13。 O
P P
406. 控方十分依賴 PW1 去指 D1 和 D2/D3 有非法勾當協
Q 議。 Q
R R
S S
11
證物 P68 第 414 段
T T
12
證物 P69 第 365 段
13
證物 P69 第 379, 397, 405, 411, 415 段
U U
V V
- 95 -
A A
B B
407. PW1 趙女士是是一名病人助理。她說 D1 視她為知己,
C 向她透露自已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到外面執業,現在介紹明愛 C
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為未來鋪路,D2 付他轉介病人的酬勞。D1
D D
曾叫她找些‘OK’的病人給他,她知道 D1 要找客,自己則想幫助病
E E
人,因此才帶一些病人給 D1。PW1 亦稱 D1 說自己曾在尖沙咀診所
F 做手術,獲 D2 給與報酬,收的都是現金。 F
G G
408. PW1 是一位獲豁免起訴的證人。她的證供主要針對 D1,
H H
據稱 D1 對她所作的表白只能用來針對 D1;至於她自己見聞 D1 的一
I 些言行則可按「共謀者法則」去同時針對 D2/D3(見本席於 2020 年 I
11 月 25 日所作的共謀者法則決定)。
J J
K K
409. PW1 在庭上作供多天,被盤問時經常表現閃縮,迴避
L 直接作答。 L
M M
410. PW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遭 ICAC 人員拘捕。她在警
N N
誡下回答調查員的查問時表現鬆容,予人感覺是有話實說,但當時全
O 然否認和 D1 作出任何違規行為,也否認二人之間有密切關係,和她 O
在庭上所講的截然不同。
P P
Q 411. PW1 說她遭 ICAC 扣留過夜,翌日便打算認責。不過, Q
R 她怎樣和 ICAC 人員商談,到最後獲得豁免起訴,則沒有交待清楚。 R
S S
412. PW1 供稱 D1 曾多次非禮她,她向同事說出,同事叫
T 她向 D1 說不,甚至向上司投訴,但 PW1 沒這樣做,反而和 D1 成為 T
U U
V V
- 96 -
A A
B B
親密朋友。她說 D1 視她為知己,但沒解釋兩人的關係為何有此奇怪
C 發展。 C
D D
413. PW1 說 D1 告訴她不少關於尖沙咀診所的事,並表白
E E
D2 給他金錢以報酬他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又告訴她自
F 己曾在尖沙咀診所做手術,也獲報酬,收的都是現金。不過,PW1 說 F
及的 D1「表白」和她所稱的多個病人例子,沒有一項獲得確證。
G G
H H
414. 相反,辯方律師指出 PW1 所說的某些情況根本不會發
I 生,即 D1 不可能在尖沙咀診所做小童斜視手術,因為那裏沒有該種 I
手術必需的全身麻醉設備和麻醉科醫生;D1 也不可能在尖沙咀診所
J J
協助 D2/D3 做手術,因為該處的手術顯微鏡只有一副‘eye-piece’,
K K
不能同時給兩位醫生使用。
L L
415. 另外,PW1 講及控罪四的情況,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M M
26 日沒為她看眼病,只是利用替她診症的名義去開藥,藥單從沒經她
N N
手,是她叫 PW21(病人助理‘桂芬’)去 D1 那處取的,後來不知
O 誰憑藥單取得藥籌去輪候藥物,最終由另一位病人助理拿藥物來,她 O
把所有藥物交 D1,D1 只給回她三支藥水/膏。
P P
Q 416. D1 供稱他過往已為 PW1 看過眼患[證物 D1-24],2016 Q
R 年 5 月 26 日也看過 PW1,當天開藥後把藥單給 PW1 自己安排取藥, R
後來 PW1 拿着藥物來問她怎用,他解釋後,PW1 嫌藥物過多,把一
S S
些交回給他處理。D1 知道開出的藥物不能退回給藥房,便把 PW1 不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要的藥物隨手放在辦公室的電腦架上。幾日後,共用辦公室的 D3 見
C 到其中一袋便問他取來自用,因 D3 自己也有眼炎。 C
D D
417. D3 供稱他在 D1 所說的情況下得到那袋 Nepafenac 藥
E E
物,帶回尖沙咀診所自用,以備不時之需。他把藥物交給診所的姑娘
F 放好。 F
G G
418. D3 沒被指為控罪四的盜竊共犯或接贓者。對於 D3 說
H H
如何取得有關藥物,主控官表明接納。
I I
419. 關於 PW21 從 D1 抑或 PW1 那裏得到藥單,與及 PW21
J J
有否把藥籌交給 PW1,主控官沒拆解兩人的分歧,只說有關差異並不
K 重要。 K
L L
420. PW1 和 PW21 的証供分歧十分大,也很重要,不單渉
M M
及控罪四的案情,更關乎 PW1 的整體可信性。
N N
421. 究竟 PW21 從 PW1 抑或 D1 那處取得藥單,與及有否
O O
把藥籌交到 PW1 手上,那是簡單的事實,不易遺忘或混淆。但兩人
P P
說的南轅北轍,不可能是其中一方記錯所致。
Q Q
422. PW21 說此事僅發生過一次。她在庭上作供清晰直接,
R R
仔細道出 PW1 的說話,與及 PW1 在何處把藥單給她和她稍後把藥籌
S S
交給 PW1。本席信納 PW21 記得正確及說真,那麼 PW1 供稱自己沒
T 從 D1 那裏收過藥單,沒把藥單交 PW21,也沒由 PW21 那裏得到藥 T
U U
V V
- 98 -
A A
B B
籌,都不正確。如此特別的事情,PW1 不可能記錯,她在豁免起訴下
C 仍說謊去減低自己的參與,顯出她極不誠實。 C
D D
423. 本席同意兩位辯方律師對 PW1 作供的多項批評。PW1
E E
是一個善於說謊掩飾的人,會說一些有利自己的不實話。
F F
424. 當然,一個不誠實的人也不一定句句說假。PW1 在庭
G G
上說出很多關於 D1 的事,未必全是虛詞妄語,但究竟那些屬真,那
H H
些屬假?
I I
425. 另一方面,D1 稱自己和 PW1 只是普通同事,也顯然
J J
說得過份簡單,不是全真。
K K
426. 本席在上文已說過 D1 有打算離開醫管局,但沒下實
L L
決定;三名被告人也曾打算合作而成立 ABG,只是後來撤銷註册,他
M M
們在庭上作供都有所隱瞞。不過,D1 至 D3 有些地方說假也不代表他
N 們有罪;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那裏。 N
O O
427. 本席認為除非有獨立證據支持 PW1 所說,否則不應採
P P
納她的証供。
Q Q
428. PW1 稱 D1 向她說明自己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去
R R
加盟尖沙咀診所。不過,ICAC 的監錄顯示 D1 雖有意離開醫管局,也
S S
和 D2 及 D3 談論合夥,但一切都未確實,更沒定下時間表,不是 PW1
T 說的 D1 會在 2018 年離職。 T
U U
V V
- 99 -
A A
B B
429. 至於據稱 D1 向 PW1 承認收取 D2 的賄款,ICAC 人員
C 在 D1 家中找到$47,500 現金,但那九十四張鈔票都驗不出 D2 的 DNA, C
只有 D3 的 DNA 在一張$500 上出現。主控官說這代表所有或部份錢
D D
來自尖沙咀診所,是 D2 付 D1 的賄金,本席認為這是過度推論。D1
E E
解釋稱他和妻子習慣放幾萬元在家備用,D3 的 DNA 在一張$500 上
F 出現可能是對方在交往時的飲食付給或找換,D1 的說法並非不合理。 F
G G
430. D1 雖有向病人介紹 D2/D3/尖沙咀診所,甚至曾用電
H H
話替預約尖沙咀診所不成的病人約好時間,但 PW1 舉出的多宗病人
I 䅁例,並無確實日期或病人身份去証實確有其人其事。 I
J J
431. 本席認為沒有獨立的確證可令法庭分辨出 PW1 對 D1
K K
所作的指控那些屬實。
L L
A.4 醫管局
M M
N A.4.1 明愛眼科 N
O O
432. 明愛醫院是醫管局西九龍醫院聯網內一家醫院;眼科
P P
是明愛醫院其中一個部門。醫院的最高管理人是行政總監;部門主管
Q 是“Chief of Service” (“COS”)。案發期間,PW6 是眼科部門主管; Q
PW3 在 2014-2017 年是明愛醫院的行政總監;其後成為西九龍醫院聯
R R
網的行政總監。
S S
T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433. 初到明愛眼科看病的是新症病人,覆診成為舊症病人。
C 舊症病人不一定看回以往看過的醫生,所以醫生看舊症病人可能是第 C
一次見該病人,日後未必再見。
D D
E E
434. D3 在庭上說一個前線醫生(包括副顧問醫生)每星期
F 有三、四天早上要看五、六十個舊症病人,下午看十多個新症病人, F
還要做手術、打針等工作。D3 說一個醫生每年看症約一萬人次,大
G G
約一半是他見過的病人,另一半則是初次見面。D3 說的每日看病人
H H
數目和 PW7 說的差不多,即醫生在早上看每個病人只有幾分鐘時間,
I 下午則可能多一些時間。 I
J J
435. 明愛眼科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替病人打眼底針,做白
K K
內障手術等等。做手術需要排期,白內障病人要到情況嚴重才被放入
L 待做手術名單,然後等侯落實的手術日期,最長要等上兩年或以上。 L
明愛眼科有一個“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項目,名為「耀眼行動」,
M M
會選出一些等候做白內障手術的病人,資助他們到私家醫生那裏提早
N N
接受手術,但這事由中央統籌,和前線醫生無關。
O O
436. 至於打眼底針,病人多因視網膜出血而須打針控制病
P P
情,一般要等候數星期,甚至更久,還要向醫院支付每針藥費大約八
Q Q
千元。
R R
437. 在本案,控罪一至控罪三涉及的病人大多需要打眼底
S S
針或做白內障手術,有些則有斜視或視網膜問題,都須等候治理;也
T T
有病人想做近視手術(‘lasik’)或要使用兒童近視藥水,但明愛眼
U U
V V
- 101 -
A A
B B
科未有提供‘lasik’手術或兒童近視藥水。病人不想等候或要得到明
C 愛眼科未能提供的治療,便須向私家醫生求診。 C
D D
A.4.2 通告/指引
E E
F
438. 控方並非指 D1/D3 不當地處理病人,不為他們提供 F
藥物或醫療服務而濫推他們到私家醫生那裏求診。控方是說即使 D1
G G
/D3 有需要向病人提供意見,讓病人考慮如何在外間得到合適的治
H H
理,也不應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D1/D3 應依醫管局的
I 通告指示去轉介病人[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D1 亦不應在私家診 I
所工作[控罪三(c)項]。
J J
K 439.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指控 D1/D3 違規轉介病人到 K
L 尖沙咀診所,涉及的指引是證物 P45 那份英文通告,即 HR Circular L
No 1/2012: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M M
Services。它在 2012 年 1 月 6 日由醫管局以電郵方式發給員工(包括所
N 有醫生)。不過,電郵沒有刊出整份通告,只是指出有關連結,由員工 N
O
自己上網去看。 (這通告最後一頁的聯絡人資料在 2015 年 12 月有所 O
修改,但控方沒證據顯示該通告因此再被發給員工。)
P P
Q 440. 主控官說證物 P45 是為防止貪污和利益衝突而設。另 Q
R
外,醫管局也發給員工以下通告/指引。 R
S S
441.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通 告 是 HR Circular No. 42/2001:
T Conflict of Interest (“利益衝突通告 No 42/2001”) [證物 P24a] 。這通 T
U U
V V
- 102 -
A A
B B
告在 2011 年 2 月再被發出[證物 P24] ,當年處理通告的明愛員工
C PW123 對證物 P24 沒有特別記憶,只說在一般情況下會傳送與 Unit C
Heads 去轉發給下面的員工,但她不知道 Unit Heads 有沒有轉發。
D D
E E
442. 有關收取利益的通告是證物 P26, 即 HR Circular No
F 6/2008: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收 F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PW123 說她在 2008 年 1 月 29 日把這通告
G G
發給有電郵戶口的員工。該電郵沒有刊出通告的內容,只是將通告以
H H
附件形式送出。
I I
443. 另外,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是 2012-2016 年的 Annual
J J
Reminders, 經 電 郵 發 給 所有 醫 管 局員工 , 叫 員工 遵 守 “Code of
K K
Conduct” 和 “House Rules”,並提及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L (“HRPM”)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Manual (“HRAM”) 和一 L
些已發出過的通告,包括“利益衝突通告 No 42/2001”[證物 P24] 和“收
M M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證物 P26],但沒有重刊那些通告的內容。這
N N
些 Annual Reminders 都沒有提及證物 P45 (HR Circular No 1/2012:
O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 O
P P
444. 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是 2011-2015 年的 Seasonal
Q Q
Reminders,,經電郵發給所有醫管局員工,提醒員工注意有關接受款
R 待/利益/禮物和利益衝突事項,提及一些已發過的通告,包括“收 R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證物 P26],但沒有重刊通告內容。這些
S S
Seasonal Reminders 亦沒有提及證物 P45 。
T T
U U
V V
- 103 -
A A
B B
445. 證物 P28 至證物 P33 是 HRPM/HRAM 的部分內容,
C 可在醫管局的內聯網頁看到。 C
D D
446. 證物 P21 至證物 P23 分別是 2009 年、2012 年和 2014
E E
年的 Code of Conduct,登在醫管局的內聯網。
F F
447. 另外,主控官指 D2 在 2011 年回明愛眼科的兼職合約
G G
[證物 P4]附有三頁 “Code of Practice”,其中第 7 段提醒醫生要 “avoid
H any potential or perceive conflict of interest situations including H
canvassing patients for business and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appointment
I I
on your private practice …”。
J J
K A.4.3 證物 P45 K
L L
448. 控 方 主 要 依 賴 證 物 P45 那 份 指 引 , 它 的 標 題 是
M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M
N 顧名思義,這份通告指引員工如何轉介公立醫院病人到外面尋求私家 N
醫療服務。
O O
P 449. 證物 P45 第 7-15 段如此寫:— P
Q Q
Three Scenarios
R 7. In general, patient referrals can be grouped into three scenarios:- R
S (A) Where patients are invited in specific corporate Public-Private S
Partnership Projects to choose from a specific list of private
T T
healthcare providers enrolled for the particular project by the
U U
V V
- 104 -
A A
B HA or from lists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which have B
been prepared to facilitate patients’ care outside HA by
C C
clusters/hospitals (such healthcare providers collectively called
D the “Listed Providers”). D
E (B) Where patients are referred to an unspec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F F
support.
G G
(C) Where patients request HA staff to recommend a particular
H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H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I I
J (A) Listed Providers J
8. Specific lists of selected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are normally
K K
established to meet objective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projects at corporate level, or to meet service needs of clusters, to
L L
provide more choices to patients and to facilitate patient referrals by the
M clinicians. It is important that a specific list is established based on M
clearly defined parameters and criteria, such as geographic requirement,
N service needs, and programme objectives. An open and fair mechanism N
such as an open enrollment exercise shall be in place to openly invite
O O
listing applications from qual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and
P also formal governance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ing, P
updat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se specific lists.
Q Q
9. For medical services, the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would
R R
normally be required to be listed in the General Register or the relevant
S Specialist Register maintained by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S
or possess necessary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or license issued by the
T T
Department of Health or relevant board for operating specific medical
equipment or devices, if applicable, but specific requirements will be
U U
V V
- 105 -
A A
B B
separately worked out for each proj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listed in paragraph 8 above.
C C
D 10. In order to provide patients with good reference of private D
healthcare service providers as alternative choices, the information
E E
given on the list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should be accurate,
F
factual, comprehensive, as far as practicable and objectively presented. F
The information may cover the names, types of services rendered,
G approximate price range, address and contact of the private healthcare G
providers, with regular updating as far as possible.
H H
I 11. Where necessary, the management should consider procurement of I
clinical and/or referral services through formal procedure as stipulated
J under HA Procurement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Manual (PMMM) J
where appropriate.
K K
L 12. The manage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integrity principles set out in L
the HA Code of Conduct, and promulgate these to staff. The frontline
M staff can refer to the specific list established and ensure that a patient’s M
personal choice is expressed.
N N
O
13. Furthermore, it is essential that open communication channels O
for enquiry and complaint handling and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be
P built and promoted to all staff, patients, general public and private P
healthcare providers.
Q Q
(B) Where patients are referred to an unspec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R R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S S
14. To ensure continuity of care, patients may seek advice from/be
T referred to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for follow-up T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Patients may be
U U
V V
- 106 -
A A
B directed to appropriate sources for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and be B
advised on the selection criteria based on clinical needs of the patients.
C C
The frontline staff should not recommend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D provider(s) to patients. Choices are always purely those of the D
individual patient, and the principles in paragraphs 9 to 10, 12 to 13
E should apply. E
F F
(C) Where patients request HA staff to recommend a particular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G G
professional support
H H
15. Apart from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where a patient is being
I I
referred back to his/her family doctor or doctor/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currently taking care of the patient, or the doctor/private
J J
healthcare provider who originally referred the patient to HA, or a
K doctor/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pecifically chosen by the patient, a K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hould not be unilaterally
L L
recommended by HA staff. Choices are always purely those of the
individual patient; and the principles in paragraphs 9 to 10, 12 to 13
M M
should apply.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emphasize patient’s personal
N choice in the process. The appropriate cluster governance may be N
consulted, if necessary.
O O
P
450. 證物 P45 談及三類情況:(A)/(B)/(C)。 P
Q Q
451. 第 7(A) 段 說 及 兩 種 “lists” : (i) (for Public-Private
R Partnership Projects) a specific list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enrolled R
for the particular project by the HA; (ii) lists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S S
which have been prepared to facilitate patients’ care outside HA by
T clusters/hospitals。[為方便引述,本席採用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簡易稱 T
U U
V V
- 107 -
A A
B B
呼,將上述(i)及(ii) 所提的名單分別稱為“A1 名單”及“A2 名單”。A1
C 名單是專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 而設,與本案無關; C
A2 名單是聯網或個別醫院應為一般轉介病人而設的外間醫療服務名
D D
單(包括私家醫生)。]
E E
F 452. 第 7(B)段說的是一般轉介病人情況。 F
G G
453. 第 7(C)段是關於特別轉介情況,即病人自己要求轉介
H H
至病人指定醫生那處。
I I
454. 按證物 P45 第 7 段,個別聯網或醫院應設立 A2 名單。
J J
PW4 雖有份參與草擬證物 P45,但他錯誤地認為 A2 名單只是關於輔
K 助服務(例如 X-ray),毋須包括專科私家醫生名單。 K
L L
455. 明愛醫院及西九龍醫院聯網的總監 PW3 則同意 A2 名
M M
單本應包括專科私家醫生名單,但她認為醫管局難以製定公平及準確
N 名單,因為不時有新的私家醫生開始私人執業,醫管局未必能夠更新 N
O
資料給病人全面考慮;沒被及時登錄的私家醫生亦會因自己的名字不 O
在名單內而有所不滿。PW3 認為醫管局醫生轉介病人時,只須叫病人
P P
參考醫委會或醫學團體自己設立的專科醫生名單。
Q Q
R
456. 辯方律師指證物 P45 禁止醫管局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 R
醫生的個人資料,實有違醫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及一些普
S S
通法案例的要求,因為不論私家醫生或公立醫院醫生,都應向病人提
T 供足夠資料,令病人獲得良好照顧。 T
U U
V V
- 108 -
A A
B B
457. 本席同意醫管局醫生和私家醫生都應以病人的考慮為
C 先,但醫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及辯方律師指出的普通法案 C
例,都沒要求私家醫生或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作出轉介時,必須具名
D D
介紹另一醫生。私家醫生/公立醫院醫生只須令病人知道自已有沒有
E E
需要到另一醫生那裏求醫,與及知道自已可決定如何選擇。雖然在現
F 實裏,私家醫生很多時都會作出具名介紹,但這不是必須,遑論是公 F
立醫院醫生,他們也要遵守醫管局作出的合理管理規定。
G G
H H
458. 醫管局作為一個架構龐大的公共醫療體系,有必要作
I 出符合法律、醫委會和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規則的管理規定。 I
本席認為證物 P45 的訂立是合理的,沒有不適當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履
J J
行職責,也令醫生有規可循。公立醫院醫生只須叫病人參考醫管局製
K K
定的 A2 名單,不用自行尋找私家醫生的資料去滿足病人,免除病人
L 可能不滿公立醫院醫生自行介紹的私家醫生而回來投訴,甚至興訟。 L
M M
459. 可惜,醫管局沒有按證物 P45 去製定包括私家專科醫
N N
生的 A2 名單。不過,僱主失責不代表僱員可以藉此不理會本來合理
O 的僱主指引。僱員若察覺僱主定下的指引不當或不能執行,應該向僱 O
主反映,令僱主訂立合適的私家專科醫生 A2 名單,使指引可以被執
P P
行,而不是不守指引,擅自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
Q Q
R 460. 辯方律師爭議指引行文的演譯,說證物 P45 第 14 段只 R
是說 “… should not recommend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to
S S
patients…”;第 21 段說 “… it is strongly advised that naming specific
T T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is not recommended by HA,…”。律師說行文
U U
V V
- 109 -
A A
B B
不是用上强硬字眼如 “must not” ,只是認為那樣做不應該或不好,不
C 算絕對禁止醫管局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另外,第 15 段 C
說 “… a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hould not be unilaterally
D D
recommended by HA staff …”,只是不鼓勵醫生單方面向病人提供私
E E
家醫生的資料,但 D1 及 D3 和病人的到外求醫討論是雙向的,很多
F 時更是病人先提出。律師指出指引在 2017 年(本案發生後) 有所修定, F
用詞才變得較明確[證物 D2-3]。
G G
H H
461. 本席認為案發時的證物 P45 用詞確有改善空間,但對
I 英文有認識的人(包括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醫生)讀了該指引,都會 I
理解到醫管局是叫醫生在所有情況下都不要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除
J J
非病人自己談起轉介,醫生才可叫病人看回病人原本看開的私家醫生
K K
或病人自已指定的私家醫生。若有醫管局醫生看不明證物 P45 或對指
L 引產生疑問,他應按指引的提示向有關經理查詢,而非不理會指引的 L
M
真正意義去任意妄為。 M
N N
A.4.4 何謂轉介?
O O
462.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指控 D1/D3 轉介明愛眼科病
P P
人到尖沙咀診所。辯方律師說 D1/D3 所作的不算轉介,他們只是向
Q Q
有需要的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讓病人自己考慮是否到外求醫,去
R 不去尖沙咀診所及找那一位私家醫生,純粹由病人決定。律師說若 D1 R
/D3 給病人的介紹信寫給指定的私家醫生,才算將病人轉介給那醫
S S
生,現在的介紹信都是寫 “To whom it may concern”,病人可隨自己意
T T
U U
V V
- 110 -
A A
B B
願找心儀的私家醫生。事實上,有些病人沒去看 D1/D3 提及的尖沙
C 咀診所,而是另找醫生。 C
D D
463. 在醫學或法律上,「轉介」一詞並無定義。本席認為
E E
「轉介」就是「介紹」。當 A 醫生看了一位病人,認為病人應轉看或
F 加看另一醫生,因此向病人介紹 B 醫生,便是轉介,不論病人是否從 F
此只看 B 醫生而不看 A 醫生,或 A 醫生和 B 醫生都看。若病人按 A
G G
醫生的介紹去看 B 醫生,那是成功轉介;若病人不去看 B 醫生,那只
H H
是轉介不成。
I I
464. D1/D3 沒有迫病人去看 D2/尖沙咀診所。他們有時
J J
會協助急切的病人聯絡尖沙咀診所約定看病時間,但都沒有作出强銷
K K
行為,病人可回家考慮及和人商討才作決定,有少數證人便是自行選
L 擇不去看 D2/尖沙咀診所。不過,正如本席剛說,D1 向病人介紹 D2 L
/D3/尖沙咀診所,與及 D3 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都屬轉
M M
介。
N N
O A.4.5 跟房 O
P P
465. 不爭的事實是醫管局醫生看症時,都有護士或病人助
Q 理在旁協助,俗稱「跟房」。她們不是固定跟着某位醫生,視乎編更 Q
R 而定。作供的跟房證人是 PW8、PW9 和 PW10。她們沒被問及案發的 R
幾年個別跟隨 D1/D3 看症的次數。
S S
T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466. PW8 記得在那數年間,有四、五次見病人嫌等候做手
C 術的時間長,問 D1 有何辦法,D1 將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寫在紙 C
上,叫病人和診所方面約時間看病。
D D
E E
467. PW9 記得在 2015-2016 年期間,見過病人問 D1 可不可以
F 介紹私家醫生,D1 寫下「朱醫生」和電話號碼給病人。PW9 記不起 F
這情況發生過多少次,只說不只一次。
G G
H H
468. PW9 也記得有病人問 D3 要等多久才可獲得治療,那次
I D3 對病人說在公立醫院是要等的,沒叫病人去看私家醫生。 I
J J
469. PW10 說 2015-2016 年期間,見有病人嫌等候治療時間
K 長,問 D1 可否快些,D1 回答說要快便得看私家醫生。有幾次,病人 K
L 問 D1 有沒有好的私家醫生可以介紹,D1 便說出 D2 的名字。 L
M M
A.5 病人及親屬
N N
470. 主控官傳召了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多名病人或病人
O O
親屬上庭作供(見上文第 28-35 段)。
P P
Q 471.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在控罪一被 D1 轉介到尖沙咀診 Q
所看 D2 的病人有 29 名:PW36-PW43、PW45-PW46、PW48-PW51、
R R
PW53、 PW56-PW63、PW65-PW66 和 PW99-PW102;在控罪二被 D3
S S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的病人有 22 名:PW67-PW75 與及 PW77-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PW89;在控罪三被 D1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或 D3 的病人有 6 位:
C PW91-PW92、 PW94 和 PW96-PW98。 C
D D
472. 涉及控罪一的 PW60 和 PW65 其實未能在庭上說出 D1
E E
介紹的醫生是 D2/尖沙咀診所。她們也沒有去看 D2,所以尖沙咀診所
F 沒有兩人的紀錄。因此,控方在控罪一只能証明 D1 轉介 27 名明愛眼 F
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見上文第 28-29 段)。
G G
H H
473. 所有病人或病人親屬在庭上均努力作供,但都不能把
I 當年看病情況說得仔細及有條理。這也難怪,主控官很多時並非由證 I
人自己說,而是以問題介入,得出來的證供便顯得零碎間斷,不夠完
J J
整。另外,病人本身年老或久病,他們或陪同看病的親屬實難記好與
K K
醫生談話時的用詞、次序和細節,現在事隔多年,只能在庭上憑著依
L 稀記憶說出大概情況。有些證人被反覆查問後,說得前後不一,承認 L
自己記錯。
M M
N N
474. 控辯雙方起初沒有着重 D1/D3 和病人怎樣說起私家
O 醫生的話題,究竟是病人或醫生先提起。法庭表達關注後,雙方開始 O
問得較清楚,不過後來又不是每位證人都被如此問及,就算有問,很
P P
多證人都記不清楚。
Q Q
R 475. 總的來說,不少證人都說他們感到等候治療時間長, R
或是明愛眼科沒有相關藥物(近視藥水)和手術(‘lasik’),打眼
S S
底針也須自費,於是和 D1/D3 討論到外面找私家醫生的需要,D1/
T T
U U
V V
- 113 -
A A
B B
D3 便向他們提供尖沙咀診所的資料。這情況和 PW8 至 PW10 那幾位
C 跟房證人說的一致。 C
D D
476. 絕大部份病人/親屬說的情況部大同小異,只有幾位的
E E
証供較特別,情況如下。
F F
477. PW37 說 D1 給他四名醫生的資料,她自己選上 D2。
G G
H 478. PW46 說 D1 給了她一些醫生的電話,她自己選上 D2。 H
I I
479. PW99 稱 D1 向他出示一張紙,上面列有多間診所資料。
J J
他稱 D1 說不能向他推介指定的私家醫生,因那是違法的。不過,這
K 名證人被盤問時承認已記不起此話,卻加稱 D1 說笑地叫病人將來不 K
L
要害他。PW99 在主控官覆問時,改回說 D1 表示指名道姓推介醫生 L
是違法的。
M M
N 480. 在眾多控罪一/控罪三病人當中,只有 PW99 有以上針 N
對 D1 的說法,其他證人都沒有相似說法。明愛眼科沒製定私家醫生
O O
/診所名單, D1 看來也不會自製列表。PW99 作供飄忽不定,說的不
P P
合理。
Q Q
481. PW99 沒說多年來看過多少醫生。他提及法國醫院的
R R
醫生也說過推介指定私家醫生屬於犯法。本席不認為 PW99 想誣揑
S S
D1,但他可能把歷來看醫生的遭遇混淆,所以說得不準。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B
482. PW78 說 D3 給他兩位醫生的資料,一在尖沙咀,一在
C 元朗 。PW78 自己選擇了前者。 C
D D
483. PW73 說 D3 介紹過其他眼科醫生給她,因為她的眼患
E E
持續,須做眼前膜手術。
F F
484. PW86 稱 D3 表示不能介紹私家醫生,但又給她介紹
G G
D2。PW86 承認自己的書面口供沒此記載。她起初向辯方律師說可能
H H
記錯,在主控官覆問時又回復早前所說。另外,PW86 稱 D3 說不能
I 為她寫介紹信,但給了她一個信封,她把信封帶到尖沙咀診所交出。 I
(ICAC 人員在尖沙咀診所的檔案找到 D3 當日簽署的介紹信。)
J J
K 485. 在眾多控罪二病人當中,只有 PW86 有以上針對 D3 的 K
L 說法,其他證人都沒有相似說法。PW86 作供飄忽不定,說的也不合 L
理。D3 怎會一方面說不能介紹私家醫生,一方面又介紹 D2 給她。D3
M M
當日(2015 年 7 月 17 日)確實給了 PW86 介紹信[Bundle 1343] ,怎會
N N
向她說不能給介紹信。本席不認為 PW86 想誣揑 D3,但可能她也是
O 把歷來看醫生的遭遇混淆,因而說不準確。 O
P P
486. PW70 說 D3 給他 D2 的咭片。PW1 也稱見過 D3 有幾
Q 次向病人派發 D2 的咭片。不過,其他二十多位說及 D3 的病人/親屬 Q
R /跟房都沒有同樣說法。 R
S S
T T
U U
V V
- 115 -
A A
B B
487. PW1 已被裁定作供不可靠。本席認為 PW70 可能是在
C 尖沙咀診所看病時才取得 D2 的咭片,但她把事實混淆,以為是 D3 在 C
明愛眼科給她的。
D D
E E
B. 控罪一至控罪三指控甚麼 ?
F F
488. 控罪一至控罪三均為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究
G G
竟指控甚麼?
H H
I 489.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罪行詳情如下:- I
J J
控罪一 (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K K
邱承建及朱東麒 Aaron 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月
L L
1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使身為公職人員
M 的該邱承建,即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4 年 8 月 3 日期間 M
為醫院管理局的駐院醫生及於 2014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N N
月 14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在執行其公職過
O
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 O
出不當行為,即:
P P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Q Q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尋求診治,違反
R 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 R
S S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及紀錄,違反醫
T 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及 T
U U
V V
- 116 -
A A
B B
(c) 在尖沙咀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從事外間工作,
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員工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
C C
D 控罪二 (訴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D
E E
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F 6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使身為公職 F
人員的該朱東恒 Byron,即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3 年 4
G G
月 14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駐院醫生及於 2013 年 4 月 15
H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及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6 H
月 8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在執行其公職過程
I I
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
J 不當行為,即: J
K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K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尋求診治,違反
L L
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
M 及 M
N N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及紀錄,違反醫
O 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 O
P P
第三項控罪 (訴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Q Q
邱承建、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於 2016 年 4 月 15 日
R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 R
使身為公職人員的該邱承建,即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
S S
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
T 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C C
尋求診治,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
D 務的一般指引》; D
E E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
F 及紀錄,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 F
策;及
G G
H (c) 在尖沙咀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從事外間工作, H
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員工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
I I
J J
490. 從罪行詳情行文看,控罪一(a)項指 D1 違規轉介明愛
K K
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b)項指 D1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L L
(c)項指 D1 違規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M M
491. 控罪二(a)項指 D3 違規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
N N
看 D2;(b)指 D3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O O
P
492. 控罪三(a)指 D1 違規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 P
看 D2 或 D3(此時 D3 已離開明愛眼科,也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
Q Q
術);(b)指 D1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和 D3;(c)指 D1 違規在尖沙
R 咀診所工作。 R
S S
493. 每項控罪的(a)/(b)/(c)項是有關連的。根據開案陳詞,
T T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b)項所指的病人都是 D1/D3 打算轉介到尖沙咀
U U
V V
- 118 -
A A
B B
診所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控罪三的(c)項所指的工作是關於 D1
C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的明愛眼科病人在該處接受 D1 有份參與的手術。 C
D D
494. 控罪一至控罪三指所有(a)項均違反醫管局有關《轉介
E E
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一般指引》,即證物 P45 那份英文通告:
F Hospital Authoirty Head Office Operations Circular No 1/2012 “General F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G G
H 495.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b)項均指 D1/D3 違反醫院管理局 H
I
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這涉及一連串規定。 I
J J
496. 控罪一/控罪三的(c)項均指 D1 違反醫管局有關員工
K 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這也涉及一連串規定,包括一份通告: Human K
L
Resources Circular No 25/2008“Outside Work Policy” [證物 P25]。 L
M M
497.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第 27-35 段、第 36-46 段與及第 47-
N 51 段分別說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檢控基礎,並在第 52-62 段、第 63- N
71 段與及第 72-84 段簡述有關證據。
O O
P P
498. 關於控罪一,開案陳詞寫道:—
Q Q
54. ……第一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的朋友
R 或利益關係。 R
S 55.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的 S
診所,亦不知道第一和第二被告的關係(朋友或利益關係)
,
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
T T
U U
V V
- 119 -
A A
B B
499. 關於控罪二,開案陳詞寫道:—
C C
65. ……第三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的家人或
D 利益關係。 D
E 66.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三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的診 E
所,亦不知道第二和第三被告的關係(家人或利益關係),
F 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 F
G G
500. 關於控罪三,開案陳詞寫道:—
H H
74. ……第一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及第三
被告的朋友或利益關係。
I I
J 75.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及第三 J
被告的診所,亦不知道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的關係(朋友、
家人或利益關係),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
K K
突。
L L
501. 開案陳詞第 92 段提及 D1 向同事 PW1 講出轉介病人
M M
獲 D2 給予金錢報酬,也為自己日後會加盟尖沙咀診所鋪路。
N N
O 502. 開案陳詞第 101 段提到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 O
HK$47,500 現金;第 106 段說紙幣沾有 D3 的 DNA。
P P
Q Q
503. 開案陳詞的總結篇第 109、111 及 113 段分別說及控罪
R 一至控罪三 :— R
S S
109. 控方指出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一被告作為公職人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T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T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醫管局醫生出外工作守則及所
U U
V V
- 120 -
A A
B B
有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Ⅲ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的
行為:
C C
(i) 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
D
(ii) 第一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被告; D
(iii) 第一被告在尖沙咀 Eye & Face 診所作出診症。
E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 E
實質的利益衝突。
F F
G G
111. 控方指出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三被告作為公職人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H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H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及所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Ⅲ
I 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的行為: I
(i) 第三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
J J
(ii) 第三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被告。
K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實 K
質的利益衝突。
L L
M 113. 控方指岀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一被告作為公職人 M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N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N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醫管局醫生出外工作守則及所
有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 III 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
O O
的行為:
P (i) 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及第三被告; P
(ii) 第一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及第三被告;
Q (iii) 第一被告在尖沙咀 Eye & Face 診所作出診症。 Q
R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 R
實質的利益衝突。
S S
T T
U U
V V
- 121 -
A A
B B
504. 由於特別事項聆訊摒除了所有屬於控罪一至控罪三的
C (b)項的 WhatsApp 證據,另外控方也缺乏控罪一(c)項的舉證,因此最 C
後的判罪考慮只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和控罪三(c)項。
D D
E E
505.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假若控罪三(c)項戓控罪一至控
F 罪三的(a) 項,任何一項獲得證實是明知故犯,就算只涉及一位病人, F
即使不能同時證實 D1/D3 觸犯利益衝突或 D1 收取利益,協議干犯
G G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或控罪三(c)項的被告人,都應被判有罪。
H H
I 506. 另一方面,主控官說即使 D1/D3 轉介病人及 D1 在外 I
間工作都不獲證明,但證實了 D1/D3 觸犯利益衝突或 D1 收取利益,
J J
協議干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被告人也可被判有罪。
K K
L 507. 由此看來,控方要指控各被告人協議 D1/D3 違反醫 L
管局禁止轉介病人、披露病人資料與及 D1 在外工作,同時亦要指控
M M
各被告人協議 D1/D3 觸犯利益衝突與及 D1 收取利益。
N N
O
508. 控方於最後陳詞第 191 段說“……D1 至 D3 就著控罪 O
1 至 3 的串謀的協議是”: -
P P
Q a 控罪一,D1 和 D2 有串謀協議,D1 會向病人提 Q
供 D2 資料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所求診,而 D2 會
R R
給金錢或禮物的利益予 D1,或是 D1 將來會加
S 盟尖沙咀診所,因此 D1 這樣做是想儲多些客 S
人。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b 就著控罪二,D3 和 D2 有串謀協議,D3 會向病
人提供 D2 資料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求診,這令
C C
到尖沙咀診所的 生意額增加 ,原因是基 於他 和
D D2 的兄弟關係,亦是 D3 為了將來加盟尖沙咀 D
診所鋪路。
E E
F c 就著控罪三,當 D3 離開了明愛後,D1 和 D2 及 F
D3 有串謀協議,D1 會向病人提供 D2/D3 資料
G G
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所求診,而 D2 會給金錢或
H 禮物的利益予 D1,或是 D1 將來會加盟尖沙咀 H
診所,D1 這樣做是想儲多些客人。而且串謀協
I I
議內的其中一個行為是 D1 和 D3 在尖沙咀診所
J 為王瑞榮做手術。 J
K K
509. 可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罪行詳情完全沒有提控 D1 收
L L
受利益和 D1/D3 觸犯利益衝突。
M M
510. 主控官說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 轉介病人/(b) 項: 披
N N
露資料/(c) 項: 在外間工作三個列項,只是控罪的公開行為(“overt
O acts”),說明證據針對甚麼犯罪行為。她認為法庭可廣闊地考慮 D1 O
P 至 D3 的作為,把 D1 收取利益和 D1/D3 觸犯利益衝突也作為控罪一 P
至控罪三的定罪基礎。
Q Q
R 511. 辯 方 則 指 那 些 (a)/(b)/(c) 列 項 都 是 犯 罪 元 素 R
S (“ingredients or elements of offence”),控罪一至控罪三沒有將收 S
取利益和利益衝突列為犯罪元素,法庭應狹隘地考慮目前的提控,僅
T T
能考慮 D1 和 D3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轉介病人」行為本身是
U U
V V
- 123 -
A A
B B
否違規與及 D1 在控罪三(c)項「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是否違規;各
C 被告人是否協議明知故犯;若是的話,有關違規行為本身是否嚴重得 C
要被視為罪行,抑或只屬違反紀律問題;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是否有合
D D
理辯解或理由。
E E
F 512. 辯方律師指目前控方的控罪範圍狹窄,法庭要依終審 F
法院在 Chan Tak Ming v HKSAR (2010) 13 HKCFAR 745 訂下的原則
G G
去考慮判罪基礎,不應擴闊目前的控罪去考慮沒有寫出的犯罪行為。
H H
I 513. 在 Chan Tak Ming 案,被告人是一位政府醫生,他在 I
離職前擅取病人資料,後來去信那些病人,推廣自己的私人執業,除
J J
了宣傳自己好,也低貶醫管局服務。該名醫生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K K
罪,控罪指他拿取醫管局的病人資料作私人用途,但控罪沒註明他使
L 用資料的情況。 L
M M
514. 裁判官考慮該名被告人的作為時,也着墨在他怎樣使
N N
用病人資料,結論被告人所犯嚴重,判他有罪。
O O
515. 上訴時,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也看重被告人對病人資料
P P
的用法,同意裁判官的考慮,維持原判。
Q Q
516. 案件到了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認為裁判法院及高等法
R R
院都不當地將控罪沒包括的行為考慮為定罪基礎。由於控罪沒寫明被
S S
告人使用病人資料的情況,僅指控他拿取病人資料作私人用途,法庭
T T
U U
V V
- 124 -
A A
B B
便不應將使用資料的情況作為定罪基礎,甚至不能用來考慮如此使用
C 資料會否令拿取資料行為本身顯得嚴重。 C
D D
517. 簡單而言,終審法院是說控罪如何擬定,判罪考慮便
E E
如何。
F F
518. 辯方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是串謀罪,涉及的實體罪
G G
行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罪行,終審法院在曾蔭權案 14
H H
說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針對不同的失當行為,所以提控必須註明
I 清楚。 I
J J
519. 辯方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c)項都是犯
K 罪元素,列出來不是為了說明罪行,而是不註明的話,指控便沒有描 K
L 出,未成為控罪的一部份;「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更有此需 L
要,因為不註明各被告人協議作出那些行為,根本不能指控他們協議
M M
干犯甚麼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律師說目前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的(a)/(b)
N N
/(c) 列項都是構成犯罪的元素,而非說明罪行的公開行為;D1 收取
O 利益與及 D1/D3 觸犯利益衝突則沒被列為犯罪行為。 O
P P
520. 律師指開案陳述雖說及收取利益/利益衝突,但控方
Q 始終沒把收取利益與及觸犯利益衝突列為罪行元素。因此,收取利益 Q
R /利益衝突都不應被視為定罪基礎,法庭只應考慮 D1/D3 轉介病人 R
行為本身及 D1 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是否是否明知故犯,是否情況
S S
T T
14
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2019) 22 HKCFAR 176
U U
V V
- 125 -
A A
B B
嚴重,是否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與及各被告人是否有控罪一至控罪三
C 所指的不法協議。 C
D D
521. 主控官反駁說控方一直申明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
E E
/(c)列項都是公開行為,並指辯方律師在審訊中從沒反對控方引入收
F 受利益/利益衝突的證據。 F
G G
522. 代表 D1 的黃資深大律師說,他起初也認為收取利益
H H
/利益衝突的證據可作為判罪的局部考慮,即有關 D1 是否為了利益
I 而明知故犯,但經過反覆思量,他最終認為如此局部考慮也不可,有 I
違 Chan Tak Ming 案的原則。
J J
K 523. 代表 D2/D3 的余資深大律師說他亦要多番考量,才 K
L 能確定法庭不應把收取利益和利益衝突作為判罪考慮。他說原先以為 L
控方引入該等證據只是用來證明各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M M
N 524. 兩位辯方律師說現在回想過來,有關收受利益/利益 N
O
衝突的證據當時都應被反對引入,因與目前的提控無關。不過,現在 O
讓控方不當引入了,法庭只好引導陪審團不作考慮。若法庭將收受利
P P
益和利益衝突納為考慮去決定 D1/D3 轉介病人和 D1 在外間工作是否
Q 有罪,或用來考慮有關行為是否嚴重失當,都會重蹈下級法院在 Chan Q
R Tak Ming䅁所犯的錯誤。 R
S S
T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525.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已寫明
C 被告等人違反醫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C
[證物 P45] ,那份指引是為了防止貪污及利益衝突而設。
D D
E E
526. 證物 P45 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貪污及利益衝突,但
F 這只是指引背後的理念。它名為“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F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顧名思義是用來指引員工如
G G
何轉介病人,它規管的是該通告第 7-15 段所說的(A)/(B)/(C) 三種
H H
情況。
I I
527. 醫管局另有通告特別講及利益衝突(HR Circular No
J J
42/2001“Conflict of Interest”[證物 P24/證物 24a] )和收受利益(HR
K K
Ciruclar No 6/2008 “ Accpetance of Advantages, Entertainmnet and
L Sponsorship”[證物 P26]),都未被寫在控罪一至控罪三之內。 L
M M
528. 兩位資深大律師在審訊中曾表達過他們理解控罪一至
N N
控罪三的指控,就是控罪的(a)/(b)/(c)列項所指的失當行為,即公
O 立醫院醫生不應具名轉介私家醫生給病人,不應披露病人的資料及不 O
應在外間工作。黃資深大律師一度表示若控方要添加指控,須在控罪
P P
內清楚寫明。控方雖曾修定罪行詳情的一些用辭,但從沒申請加入收
Q Q
受利益和利益衝突的提控。
R R
529. 控方的開案陳詞確有說及收受利益和利益衝突,但開
S S
案陳詞不能代替控罪。
T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530. 在最後陳詞時,本席問假若控方不能證明任何收受利
C 益/利益衝突,各被告人是否有罪。主控官謹慎地問過律政署才回覆, C
說只要一次違反(a)項「轉介病人」或(c)項「在外間工作」,已屬有罪,
D D
毋須同時證明收受利益或利益衝突。
E E
F 531. 關於利益衝突,主控官在舉証時沒問任何醫管局證人 F
/病人/親屬,D1 及 D3 有沒有向他們透露日後會加盟尖沙咀診所,也
G G
沒問任何醫管局證人,D1 及 D3 應向誰或用什麼途徑呈報利益衝突。
H H
I 532. 至於 D1/D3 和 D2 的關係,主控官也不是向所有病 I
人/親屬問及 D1 和 D3 有沒有透露他們與 D2 的關係。
J J
K K
533. 明顯地, 控方的舉証也只是側重於 D1/D3 如何轉介
L 病人行為本身及 D1 有否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 L
M M
534. 在最後陳詞,主控官雖提及 HR Circular No. 42/2001:
N N
Conflict of Interest [證物 P24] ,但沒作出展論;HR Circular No 6/2008:
O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更 O
P 沒被提及。 P
Q Q
535. 一名公職人員作出失當行為時,可以同時觸犯多項規
R 定,是否全部提控或有所揀選,在於控方如何擬定控罪。控罪本身才 R
S 是指控;開案及結案陳詞只是協助法庭理解控方的舉証和論述。控方 S
有權在適當時候申請修定控罪,但控方在本案一直沒有申請在控罪內
T T
加入收受利益/利益衝突作為指控。
U U
V V
- 128 -
A A
B B
536. 主控官稱控方早已聲明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
C (c) 列項只是說明罪行的公開行為。不過,預早聲明不能改變事實。本 C
席同意辯方的論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其獨特性質,必須由控方
D D
清楚列明要針對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為指控;協議干犯公職人員行為
E E
失當罪更有此需要,否則不知指控各被告人如何非法協議。
F F
537. 綜觀以上情況,目前的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正確解讀是
G G
它們指控 D1 至 D3 之間協議作出有違醫管局規則的行為,那些行為
H H
是罪行詳情所指的(a)/(b)/(c)列項,至於收受利益/利益衝突在目
I 前的提控下都未被列作失當行為,所以不應被視為控罪的罪行元素。 I
J J
538. 控罪如何,法庭考慮也如何。法庭不能超越控罪提控
K K
的範圍去考慮被告各人應否入罪,否則便違反 Chan Tak Ming 案定下
L 的原則。因此,本席考慮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時候,只會考慮剩下的控 L
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和控罪三(c)項所指的行為本身,即 D1/D3 轉
M M
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及據稱 D1 在那裹工作,是否違反醫管
N N
局所禁;各被告人是否明知故犯;有關的違規是否嚴重得要檢控;各
O 被告人是否有正當辯解或理由;他們是否有非法協議。至於各被告人 O
P
是否協議 D1/D3 觸犯利益衝突和協議 D1 收取利益,都不是目前控罪 P
的判罪考慮。
Q Q
R C. 控罪一至控罪三: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R
S S
539. 控罪一至控罪三是串謀罪,渉及的實體罪行是「公職
T T
人員行為失當」。
U U
V V
- 129 -
A A
B B
15
C 540.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包括以下元素 :— C
D D
(i) 犯失當行為的是公職人員;
E E
(ii) 失當行為與其公職有關;
F F
G G
(iii) 故意及有意圖作出被指控的失當行為,即明知故
H 犯; H
I I
(iv) 所犯嚴重得應被視為刑事罪行;
J J
K (v) 沒有正常辯解或理由。 K
L L
541. 對於(i)和(ii),辯方沒有甚麽爭論;爭議在(iii) 至(v)。
M M
N
C.1 公職人員 N
O O
542. 在控罪一和控罪三,D1 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屬公
P 職人員;在控罪二,D3 先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後來兼職,都屬公 P
職人員;D2 知道 D1 和 D3 是公職人員。辯方對以上說法沒有爭議。
Q Q
R R
C.2 與公務有關
S S
T T
15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U U
V V
- 130 -
A A
B B
543.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發生在 D1/D3 作為明愛眼科
C 醫生替病人看症期間,與他們的公職有關。辯方對此也沒有爭議。 C
D D
544. 有辯方律師指出控罪三的(c)項發生在 D1 的工餘時間。
E E
不過,D1 據稱替一位自己看過並介紹給 D3 的明愛眼科病人在尖沙咀
F 診所做手術,因此指控亦和 D1 的公職有關。 F
G G
C.3 明知故犯
H H
I
C.3.1 在外間工作 I
J J
545. 控 罪 三 (c) 涉 及 一 連 串 規 定 , 包 括 HR Circular No
K 5/2008 :Outside Work Policy。D1 至 D3 說他們沒留意有關通告,但 K
承認從經驗得知在外間工作要獲得批准。因此,有關通告如何發放給
L L
D1 至 D3,他們有沒有看過明白,已不重要。控罪三(c)的爭拗重點在
M M
於 D1 有沒有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工餘時間到尖沙咀診所協助 D3,為
N 一名他介紹給 D3 的病人(PW95 王瑞榮)做視網膜後房手術。 N
O O
546. 控方依賴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另外,PW1
P P
稱 D1 說自己曾在該診所做手術。主控官指 PW1 提及的病人例八,相
Q 似 PW95 的個䅁。 Q
R R
547. PW1 的證供沒確實指出上述手術。另外,本席已說過
S S
她的證供不可靠。
T T
548. 當日,陪同 PW95 上診所的 PW96 見不到 D1。
U U
V V
- 131 -
A A
B B
549. 閉路電視紀錄顯示不到尖沙咀診所內的活動 。
C C
550. D1 說當日上去探望 D3,早知 D3 要為 PW95 做手術,
D D
但不知道需時多久,他本人不諳視網膜手術。他在診所內逗留幾小時,
E E
待在 VIP Room 休息及看手機,沒有進入手術室,更沒協助 D3 做手
F 術。D1 指尖沙咀診所的顯微鏡只有一副‘eye-piece’,不容兩位醫生 F
替病人做手術,他也不懂視網膜手術,那不是他的專長。D3 在 7 時
G G
多完成手術後出現,大家談至 8 時多,兩人一起離開,各自回家。
H H
I 551. D3 供稱 PW95 的視網膜積血難移。當然,這只能在手 I
術中才知,沒有證據顯示 D1 料到 D3 要用上幾小時做手術。
J J
K 552. 主控官指 D1 當日到達時診所時,大門鎖上,要姑娘 K
L 開門讓 D1 進入,顯出診所內有不可告人的事在進行,就是 D1 要協 L
助 D3 為 PW95 做手術。
M M
N 553. D1 到達診所時,接待處無人,D1 致電才有人開門給 N
O
他,當時已過了 PW95 的手術原定開始時間超過半小時,看來診所的 O
人在 D1 到達前都已在手術室內,接待處無人,在此情況下,診所大
P P
門鎖上,也是正常。
Q Q
554. 2016 年 5 月 31 日是星期二,D1 要到瑪嘉烈醫院工作,
R R
幹完才可離開,實難配合定於 4 時在尖沙咀診所開始的手術。若 D3
S S
要 D1 參與手術,大可把手術時間約得更遲或乾脆在週六/日進行,
T 以便 D1 能在手術開始時已在塲。 T
U U
V V
- 132 -
A A
B B
555. PW95 接受的是有關視網膜的手術,並非 D1 所長,本
C 席看不到他如何能夠協助 D3 為 PW95 做視網膜手術。沒有証據顯示 C
那項手術需要多過一名醫生。再者,尖沙咀診所的顯微鏡只有一副
D D
‘eye-piece’供手術醫生用。
E E
F 556. 對於 D1 當日到尖沙咀診所及在內逗留多時的解釋 , F
控方未能反駁。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或和
G G
D2/D3 有如此協議。
H H
I C.3.2 轉介病人/協議 I
J J
557. D1/D3 不爭議他們向一些有需要的明愛眼科病人提
K 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病人考慮是否到外面尋求適時和合切 K
L 的治療。他們說這不算轉介,也不知醫管局定下證物 P45 作指引。他 L
們亦爭議該指引的演繹和有效性。
M M
N 558. 對於 D1/D3 算不算轉介病人,與及證物 P45 的演繹 N
O 和有效性,本席已在上文第 463、461 及 458 段說過。 O
P P
559. D1/D3 多年來處理數以萬計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
Q 至控罪三的(a)項只涉及 27 位/22 位/6 位病人。控方並非指 D1/D3 不 Q
R
向病人提供治療,用借口把病人趕到外面求醫。本席信納 D1/D3 供 R
稱,他們都是覺得那些病人有需要到外面接受適時和合切的治療,很
S S
多時還是病人自己要求或提出,他們於是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
T T
U U
V V
- 133 -
A A
B B
參考。他們曾向病人提及多過一位醫生的資料(D1: PW37/PW46;D3:
C PW73/PW78)。 C
D D
560. 曾和 D2 共事的 PW6、PW7、PW12 和 PW14 幾位明
E E
愛眼科醫生,認同 D2 是負責任及有能力的醫生。雖然有病人不滿意
F D2 的治療效果,但只是很少數,更多病人稱讚 D2;亦有病人說 D2 F
肯用一支針藥去注射兩眼以減輕病人的藥費負擔,也有病人說 D2 減
G G
收診金,更有病人確認 D2 見病人毋須繼續打針而退回已收的付費。
H H
I 561. 後來,D3 離開醫管局到外面私人執業,D1 也 介紹病 I
人給他。同樣,曾和 D3 共事的 PW6、PW7、 PW12 和 PW14 幾位明
J J
愛眼科醫生,認同 D3 是負責任及有能力的醫生,也有病人稱讚和感
K K
激 D3。
L L
562. 本席信納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D3 是因為知道
M M
他們的能力、醫德和收費,認為 D2/D3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同樣,D3
N N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 也是因為知道 D2 的能力、醫德和收費,認
O 為 D2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 O
P P
563. D1/D3 介紹病人去尖沙咀診所看 D2 (控罪一/控罪
Q Q
二) ,D2 是知道的,他從沒反對或制止,顯然同意 D1/D3 這樣做,
R 因此可說 D1 在控罪一和 D2 有轉介病人協議,D3 在控罪二也和 D2 R
S
有轉介病人協議。同樣,D1 介紹病人去尖沙咀診所看 D2/D3 (控罪 S
三) ,D2/D3 是知道的,他們從沒反對或制止,顯然同意 D1 這樣做,
T T
U U
V V
- 134 -
A A
B B
所以也可說 D1 在控罪三和 D2/D3 有轉介病人協議。問題是各被告人
C 是否明知故犯地違反醫管局規則而作出轉介病人協議? C
D D
564. 控方指 D1 至 D3 都是明知故犯。主控官指各被告人在
E E
醫管局工作多年,應知證物 P45 存在及看過該指引。
F F
565. 沒有證據顯示醫管局的內部通訊/電郵系統在䅁發期
G G
間有失誤,本席肯定有關的內部通訊/電郵/通告/指引,都如醫管局的
H H
證人所說般正常發送至有關員工(包括 D1 至 D3)的電郵戶口。
I I
566. 證物 P45 在 2012 年 1 月頒下,經電郵傳送至各醫生的
J J
電郵戶口,但電郵不是將指引全文刊出,而是由員工自行到連結讀取
K 內容。 K
L L
567. 沒有證據顯示證物 P45 在另外的情況再發給員工;呈
M M
堂的多份 Annual Reminders 及 Seasonal Reminders 也沒再提及該指引。
N N
568. D3 說多年來部門的每週例會都沒提及類似指引,控方
O O
對此未有反駁。
P P
Q 569. D1 至 D3 從醫委會的守則知道處理病人時,不應考慮 Q
自己的利益和不能收取利益。他們說日常工作太忙,只會選取關於編
R R
更或新儀器/藥物的資訊來讀,並沒看過醫管局的轉介病人或利益衝
S S
突電郵。
T T
U U
V V
- 135 -
A A
B B
570. D1 至 D3 供稱沒看過有關電郵,這不出奇。醫管局沒
C 規定員工必須看電郵,那些也不是’read and sign’一類的電郵。現實中, C
不是每人都會把僱主傳來的通訉看過。D1 至 D3 的上司 PW7 便說自
D D
己不是看遍所有通告。
E E
F 571. 主控官指 D1 至 D3 也可從別處知道,但沒證據顯示 F
D1 至 D3 在讀醫或入職醫管局時曾被訓示不能具名向病人介紹私家
G G
醫生。
H H
I 572. 主控官說上庭作供的其中幾位醫生(PW3、PW4、PW6 I
及 PW7),甚至 PW1 那位病人助理,都知醫管局醫生不應向病人介
J J
紹私家醫生。
K K
L 573. PW4 當然知道轉介病人的指引,他有份草擬證物 P45, L
但他對 A2 名單的要求也有誤解。
M M
N 574. PW3 是明愛醫院及西九龍醫院聯網的行政總監;PW6 N
O
和 PW7 先後任眼科部門主管。他們對規則知多些並不出奇。不過, O
這幾位證人都沒說清楚自己幾時知道有關禁止及是否首先從證物
P P
P45 得知。
Q Q
575. PW1 說她知道有關禁止,但沒說明幾時及怎樣得知。
R R
S S
576. 另一方面,PW84 說除 D1 外,另一名明愛眼科醫生後
T 來也 介紹他去看 D2。PW84 記不起詳情,但根據醫院紀錄,在 2015 T
U U
V V
- 136 -
A A
B B
年 2 月看他的是另一位副顧問醫生(不是 D1 或 D3)。那位副顧問醫生
C 沒有被指和 D2 串謀,究竟他是否明知故犯,抑或不知所禁? C
D D
577. PW87 說她多年前帶父親去亞皆老街政府診所看眼病,
E E
該處的醫生叫她父親到樓上中大眼科診所(私家服務)打眼底針。該
F 名政府診所醫生是否明知故犯,抑或不知所禁? F
G G
578. PW8 至 PW10 那三位跟房都沒被問及知不知道醫管局
H H
醫生不應把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沒有證據顯示她們感到 D1/D3
I 把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的做法不妥而須向管理層說出關注或舉報。 I
她們是否知情不報,抑或不知所禁?
J J
K 579. D1/D3 在 2012-2016 年期間轉介了多位病人。那段期 K
L 間,不止 PW8 至 PW10 曾當他們的跟房。多位病人說有些跟房把醫 L
生寫下的私家醫生資料交給他們。那些跟房是否都是知情不報而甘作
M M
D1/D3 的從犯,抑或不知所禁?
N N
O
580. D1 至 D3 作供說醫委會守則要醫生提供足夠的資訊給 O
病人去作知情選擇,他們認為有需要令病人知道如何找有能力的眼科
P P
醫生作跟進治療,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基於專業判斷及為病人好,
Q 作出介紹時沒有遮掩隱瞞,跟房同事都在場得悉。 Q
R R
581. 主控官說 D1/D3 只是公然犯法。
S S
T T
U U
V V
- 137 -
A A
B B
582. 當然,有人會公然犯法,但 D1/D3 若知所作不當,
C 諒不會胆大得有時把寫上私家醫生資料的紙給姑娘去交予病人,難道 C
他們不怕跟房同事直接拿去管理層投訴,或影印下來稍後揭發他們。
D D
E E
583. 主控官又說 D1/D3 向病人/病人親屬隱瞞他們和 D2
F 的關係。不過,有些病人/病人親屬根本沒在庭上被問及如此議題;其 F
他被問及的,有些表示 D1/D3 沒講他們和 D2 的關係,但亦有證人
G G
說 D1 表明 D2 是他的明愛眼科舊同事,也有證人說 D3 講明 D2 是他
H H
的哥哥。
I I
584. 主控官指 D1 至 D3 的作供顯示他們對有需要轉介的
J J
病人的做法不定,是因為他們都知道不該指名道姓的向病人介紹私家
K K
醫生。本席不認同如此推論,人不是機器,不可能時常表現一樣。
L L
585. 主控官又指 D1 至 D3 待病人問才指名道姓介紹私家
M M
醫生,顯示 D1 至 D3 知道自已原本不能這樣做。不過,公立醫院醫
N N
生看每個病人的時間短,PW7 也說醫生因此未必每事都能向病人講
O 清楚。 O
P P
586. 主控官指 D1 至 D3 給一些已約定尖沙咀診所的病人
Q 的轉介信,仍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提 D2/尖沙咀診所,顯 Q
R 示 D1 至 D3 都知道自已不能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所以不敢把 R
D2/尖沙咀診所寫出來。主控官這說法和她指 D1/D3 膽敢公然犯法
S S
的立論不符,本席也不認同主控官這說法,即使病人和尖沙咀診所已
T T
約好看病時間,病人也可以改變主意,轉看其他私家醫生。本席信納
U U
V V
- 138 -
A A
B B
D1/D3 在介紹信一律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 ,是讓病人仍可選
C 擇,而且維持同一寫法會方便電腦文書工作。 C
D D
587. 證物 P45 那份指引是在 2012 年 1 月發岀,當時 D1 至
E E
D3 已在醫管局工作多年,會有自已既定的轉介病人做法。控方沒交
F 待證物 P45 發岀前的規管情況:醫管局在 2012 年 1 月前對醫生轉介 F
病人是否放任不管,抑或已有相同或類似的指引? 各被告人是否早知
G G
醫管局有所禁止,抑或醫管局從 2012 年 1 月起才規定醫生不能指名
H H
道姓地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以前則無規定? 這些都是有關 D1 至 D3
I 對轉介病人監管認知的重要考慮,但本席無從得悉。 I
J J
588. 主控官指 D1 在證物 P68 第 877 段向 D3 說「有得平平
K K
地匿埋做㗎啫我哋」 ,顯示他們知道自已做著的事不見得光。
L L
589. 證物 P68 和證物 P69 有很多錄音不清的地方, 第 875-
M M
878 段是這樣的: -
N N
O O
D1 係呀,啲人唔會畀你去......(聽不清)
P P
Q Q
D3 ......(聽不清)
R R
S S
T T
U U
V V
- 139 -
A A
B B
D1 所以呢、呢部機呢玩嚟呢就係 for 我哋 back up㗎
C C
啫,有得平平地匿埋做㗎啫我哋。
D D
E D3 ......(聽不清) E
F F
G G
590. 第 876 段內容不明;第 877 段的起楔是「所以呢、呢
H H
部機呢玩嚟呢就係 for 我哋 back up㗎啫」,然後才是「有得平平地匿
I I
埋做㗎啫我哋」。
J J
591. D1 供稱他說此話是指尖沙咀診所擁有儀器做手術,可
K K
以不用到別處手術中心租塲,怕其他私家醫生眼紅及避免是非。
L L
M 592. D1 和 D3 也在證物 P68 第 888-890 段這樣說: - M
N N
O D1 ……你都係唔想畀人哋知道你有 case,大家明。 O
P P
Q Q
D3 我左手走右手,你唔知嫁。
R R
S S
T T
U U
V V
- 140 -
A A
B B
D1 係 呀,我 就 算 你 c h a r g e 我 五 千 蚊,我 仆 街 你 c h a r g e
C C
我,我 都 係 有 嘢 做,. . . . . .( 聽 不 清 ),我 喺 嗰 度 捉 咁
D 多 個 . . . . . .( 聽 不 清 ),大 家 就 係 唔 想 咁 樣 先 至,如 果 D
E 唔 係 我 根 本 就 唔 需 要 p ar t 埋 一 齊 玩,走 去 旺 角 租 一 E
個地方......(聽不清)都得㗎,租......(聽不清)
F F
都得㗎。(笑聲)
G G
H H
I I
593. 本席接納 D1 的解釋,他和 D3 當時是說著若然加入尖
J 沙咀診所,那裏有儀器,可以不用到別處租塲做手術,因為「唔 想 畀 J
人 哋 知 道 你 有 c a s e 」。 所謂「同行如敵國」,這是可以理解的。
K K
L 594. 至於控方指 PW99 及 PW86 分別說過 D1 及 D3 向他們 L
M 表白自己知道指名道姓介紹私家醫生是非法的,本席對他們的證供已 M
有分析(見上文第 479-481 段及第 484-485 段),裁定他們記憶有錯,
N N
可能把其他看病情況混為一談。
O O
P
595. 控方未能反駁 D1 至 D3 供稱他們不知證物 P45 所禁。 P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控
Q Q
罪一(a)項] ,D3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控罪二(a)項] 與
R 及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D3/尖沙咀診所[控罪三(a)項] ,是明 R
S 知故犯而作出的行為。 S
T T
U U
V V
- 141 -
A A
B B
596. 本席裁定 D1 至 D3 之間雖有協議由 D1/D3 介紹病人
C 到尖沙咀診所求診,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是明知故犯地轉介病人[控 C
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也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及有如此協
D D
議[控罪三(c)項]。這已足夠判案。
E E
F 597. 不過,為了完整討論本案,本席會繼續討論假設 D1/ F
D3 是明知故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與及 D1 犯上控罪三(c)項,
G G
亦是明知故犯的話,有關違規是否有正當辯解或理由,是否只屬紀律
H H
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抑或嚴重得應被視為刑事罪行?
I I
C.4 正當辯解或理由
J J
K 598. 若 D1 干犯控罪三(c)項: 在外間工作,並是明知故犯, K
L 便不能說自己有正當辯解或理由,因為那是完全沒必要的。 L
M M
599. 至於控罪一至三的(a)項: 轉介病人,本席已說過醫管
N 局訂立轉介病人指引[證物 P45] 是合理的做法。假若 D1/D3 知道醫管 N
O
局已訂立指引,即使他們不認同或不滿指引,理應向局方反映,而非 O
執意違犯;若有醫生明知故犯,就不能以有需要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
P P
的資料作為辯解。
Q Q
R
C.5 所犯是否嚴重? R
S S
C.5.1 轉介病人行為本身
T T
U U
V V
- 142 -
A A
B B
600. 控方為並非指 D1 及 D3 放棄醫治或不當治理明愛眼
C 科病人,也不是說他們不應建議病人到外面向私家醫生求診,而是指 C
D1 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不該具名介紹私家醫生/診所給明愛眼科
D D
病人。
E E
F 601. D1/D3 多年來處理數以萬計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 F
至控罪三的(a)項只涉及 27 位/22 位/6 位有需要向外求醫的病人。他們
G G
獲 D1/D3 提供私家醫生/診所資料,跟從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求診,只
H H
有很少數病人不滿意該診所的治療效果,絕大多數都得到合適診治。
I 有些病人明言 D1/D3 的介紹幫助了他們,更有病人表示多謝和感激。 I
J J
602. D1/D3 轉介病人行為本身的確可以幫助病人容易找到
K K
合適的專科醫生,這有利病人,所以假使 D1/D3 是明知故犯控罪一
L 至控罪三的(a)項,但若然不涉及收賄或觸犯利益衝突,那麼一兩次這 L
樣轉介病人都不應被視為嚴重得成為刑事罪行,只是紀律問題,由醫
M M
管局內部處理已可。即使是多次如此違規,若不涉及收賄或觸犯利益
N N
衝突,仍屬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但紀律處分應相對加
O 重。 O
P P
C.5.2 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
Q Q
R 603. 同樣,假使 D1 作出控罪三(c)項行為:在外間工作,並 R
是明知故犯,但若不涉及利益衝突戓收賄轉介病人而獲得外間工作,
S S
那麼一次或多次觸犯(c)項,亦只屬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
T T
U U
V V
- 143 -
A A
B B
C.6 收取利益/利益衝突
C C
604. 控方在最後陳詞時指 D1/及 D3 干犯控罪一至控罪三
D D
(a)項,與及 D1 干犯控罪三(c)項,純粹為了利益,此說不能成立,因
E E
為 D1/D3 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求診的人都是有需要到外面求醫的;控
F 方只能說 D1/D3 介紹那些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診,既為病人利益,也 F
為自身利益。
G G
H
C.6.1 收取利益 H
I I
605. 假若有被告人因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或控罪三(c)
J J
項而支付/收取利益,便是行賄/收賄,一次觸犯已屬刑事罪行。
K K
606. 主控官指 D1 收取尖沙咀診所提供給他的金錢利益;
L L
D3 則沒有。不過,控方未能證明 D1 從 D2/D3/尖沙咀診所收取利益
M M
或是後者向前者提供利益。
N N
C.6.2 利益衝突
O O
P P
607. 在控罪一,D1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
Q 的是 D2;在控罪二,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的是 Q
D2;在控罪三,D1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的是 D2/D3。
R R
S S
608. 控方指 D1/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令診所收
T 入增加,做成利益衝突 。 T
U U
V V
- 144 -
A A
B B
609. D1/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診所收入增加是
C 必然結果。即使私家醫生轉介病人到另一私家醫生那處求診,也會令 C
後者收入增加。這是利益,但不是利益衝突。利益衝突源自一個人與
D D
多方有關係所引起的矛盾。
E E
F 610. D1 說他和 D2/D3 不算私交好友,只屬多年同事。不 F
過,從他和 D2/D3 於證物 P68 至證物 P71 的密切談話,可見他和 D2/D3
G G
已屬私交好友;D3 則是 D2 的弟弟。再者,D1/D3 都曾打算和 D2 合
H H
作,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更到了尖沙咀診所工作。(D2 和 D3 分
I 擔診所租金及人工開支,但分開向自已的病人收費。) I
J J
611. D1 身為醫管局醫生介紹病人給 D2/D3 (私交好友和擬
K K
作拍檔)與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介紹病人給 D2(哥哥、擬作拍檔和後
L 來的工作夥伴) ,都會引起利益衝突,因 D1/D3 一方面要忠於公職而 L
不能偏倚,另一方面有私人(親朋)利益要顧及而會產生真正徇私或看
M M
來徇私的情況。
N N
O 612. 若 D1/D3 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存心徇 O
私 ,那是真正的利益衝突;假使 D1/D3 不是存心徇私,只是沒披露
P P
自己和尖沙咀診所/D2 的關係,也會令合理的人感覺有徇私存在,造
Q Q
成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R R
613.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D1/D3 介紹到尖沙咀診所的明愛
S S
眼科病人都是有需要到外面向私家醫生尋求治療。D1/D3 多數向病人
T T
介紹 D2,但也有少數情況向病人提及其他私家醫生( D1: PW37/PW46;
U U
V V
- 145 -
A A
B B
D3: PW73/PW78 )。D1/D3 供稱 D2 有能力、有醫德和收費合理。按曾
C 經和 D2 共事的明愛眼科醫生及到尖沙咀診所看過 D2 的病人所說的, C
D1/D3 指 D2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並非言過其實。若是私家醫生轉介
D D
病人,他不須刻意把病人分開介紹給不同的同業去避嫌,只要覺得對
E E
方合適便可。在本案,控方未能證明 D1 及 D3 存心向 D2 徇私。
F F
614. D1 後來也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3。同樣,D3 也是稱
G G
職的醫生,控方亦未能證明 D1 存心向 D3 徇私。
H H
I 615. D1 是 D2/D3 的私交好友和擬作拍檔;D3 是 D2 的弟 I
弟、擬作拍檔和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的尖沙咀診所夥伴,他們的關
J J
係會引出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不過,D1 供稱他轉介明愛眼科病人給
K K
D2/D3,是基於病人的求診需要和 D2/D3 是合適的醫生;D3 說他轉
L 介明愛眼科病人給 D2,也是基於相同理由;D2 認為 D1/D3 並無不 L
當。三名被告人供稱不察覺什麼利益衝突。
M M
N N
616. 利益衝突並非易明的法律概念:真正的利益衝突較易
O 明白,但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不是人人理解。事實上,一般私家醫生轉 O
介病人也會把病人介紹給自己熟悉的友好同儕,鮮有避親避嫌或說明
P P
關係。這當然是不夠謹慎。D1 至 D3 不察自已須作出披露或迴避,並
Q Q
不出奇。
R R
617. 假如 D1 至 D3 當時已考慮到這樣轉介病人會引起任
S S
何利益衝突(真正的或觀感上的),仍刻意不作披露或迴避,就不能說
T T
自己有正當辯解或理由。
U U
V V
- 146 -
A A
B B
618. 若 D1 至 D3 存心讓利益衝突(真正的或觀感上的)存在
C 而置之不理,會貶損醫管局的制度和公眾對醫管局管治的信心。一兩 C
次如此做,或可只算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若是長時間
D D
重覆地明知固犯,嚴重性便加深,可被視為犯罪。
E E
F D 控罪四:盜竊 F
G G
619. 明愛眼科員工可在醫院內看病,但要登記取籌,待醫
H H
生有時間為他/她看症。醫生本人有病則要看另一醫生,不能開藥給
I 自己。 I
J J
620. 控方指控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並未看過 PW1,只
K 是取得對方同意,然後假詞為 PW1 看病而取藥,取得 29 支眼藥水和 K
L 9 支眼膏,給了其中 3 支予 PW1,其餘的據為己有。 L
M M
621. ICAC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尖沙咀診所找到其中 6 支
N Nepafenac 眼藥水。控方不是說 D1 自己把藥物帶到那處,也沒指控 N
O D2/D3 接贓。主控官接納 D3 供稱自已時有眼炎問題,見到那袋 O
Nepafenac 藥物放在和 D1 共用的辦公室的電腦架上,問過 D1 便取走,
P P
帶回尖沙咀診所自用。
Q Q
R 622. 主控官接納 D3 如何發現及得到那袋 Nepafenac 藥物, R
但指 D1 和 D3 講及藥物擺放的位置高低不同,要求法庭視 D1 說的不
S S
確。本席認為藥物擺放的位置有點分岐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控方接納
T T
D3 如何發現及得到有關藥物,問過 D1 後拿來自用。
U U
V V
- 147 -
A A
B B
623. 控方一方面說 D1 刻意騙取控罪四所有藥物,據為己
C 有,但另一方面接受 D1 把部份藥物公然放在辦公室的電腦架上,讓 C
人看到,更讓 D3 取走。黃資深大律師說如此情況令人困惑,本席同
D D
意。
E E
F 624. 無論如何,控罪四只靠 PW1 的指控。她不是誠實可靠 F
的証人。
G G
H H
625. 另一方面,D1 說他當日為 PW1 看病及開藥,後來遭
I PW1 退回部份藥物,他隨手放在電腦架上,最後讓 D3 看到及取走那 I
袋 Nepafenac 藥物。控方未能反駁 D1 的作供。
J J
K E 裁決 K
L L
626. 在控罪一,D1 在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中向 27
M M
位明愛病人提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否到私家醫
N 生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所求醫。 N
O O
627. 在控罪二,D3 在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 8 日,向
P P
22 位病人提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否到私家醫生
Q 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所求醫。 Q
R R
628. 在控罪三,D1 在 2016 年 4 月下旬至同年 6 月 21 日被
S S
捕前,向 6 位明愛病人提供 D2/D3/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
T 否到私家醫生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 T
所求醫。
U U
V V
- 148 -
A A
B B
629. 在控罪一至三的(a)項,控方未能證明 D1 至 D3 知道醫
C 管局有規則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指名道姓地介紹私家醫生/診所 C
而明知故犯。因此,控方未能證明 D1 至 D3 之間違法協議轉介病人。
D D
E E
630. 在控罪三(c)項,控方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F 或和 D2/D3 有如此協議。 F
G G
631. 在控罪四,控方未能證明 D1 不誠實地開出藥單向醫管局
H H
取藥。
I I
J
632. 本席裁定:— J
K K
控罪一: D1 及 D2 罪名不成立;
L L
M 控罪二: D2 及 D3 罪名不成立; M
N N
控罪三: D1、D2 及 D3 罪名不成立;
O O
P 控罪四: D1 罪名不成立。 P
Q Q
R R
( 林偉權 )
S 區域法院法官 S
T T
U U
V V
A A
B B
DCCC 1092/2018
C [2021] HKDC 51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1092 號
F F
-----------------------------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G
訴
H 邱承建 (第一被告人) H
朱東麒 (第二被告人)
I 朱東恒 (第三被告人) I
-----------------------------
J J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K 日期: 2021 年 4 月 30 日 K
出席人士: 林芷瑩女士及朱世裕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L
TC Wong & Co 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先生,
M M
帶領林凱欣女士及梁耀煒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N Haldanes 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先生,帶領蔡 N
O
鎮先生及羅德謙先生,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O
控罪: [1]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P P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1 & D2
Q Q
[2]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R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2 & D3 R
[3] 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Conspiracy to commit
S S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 D1-D3
T T
[4] 盜竊罪(Theft) - D1
U U
V V
-2-
A A
B B
--------------------
裁決理由書
C C
--------------------
D D
控罪
E E
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 至 D3)。
F F
G G
2. 控罪 一 告 D1 和 D2,控罪 二 告 D2 和 D3,控罪三 告 D1
H 至 D3,三項罪都是「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四告 D1「盜 H
竊」。
I I
J J
3. 控罪一所指的行為失當公職人員是 D1,他當時是明愛醫
K 院眼科部(“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控方指他明知地違反醫管局 K
規則:(i) 具名介紹私家醫生(D2)/診所(“尖沙咀診所”)給明愛
L L
眼科病人 [控罪一(a)項] ;(ii) 向 D2 披露明愛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
M M
罪一(b)項] ;(iii)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控罪一(c)項]。
N N
4. 控罪二所指的行為失當公職人員是 D3,他在 2016 年 4 月
O O
15 日前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一個月後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控
P P
方指他在明愛眼科全職及兼職時,明知地違反醫管局規則:(i) 具名介
Q 紹私家醫生(D2)/診所(“尖沙咀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控罪二 Q
(a)項] ;(ii) 向 D2 披露明愛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罪二(b)項]。
R R
S S
5. D3 是 D2 的弟弟。他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離開明愛眼
T 科,於元朗自設診所,也在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控方指 T
U U
V V
-3-
A A
B B
兩人在 2016 年 4 月 15 日開始合營尖沙咀診所。控罪三所指的行為失
C 當公職人員是 D1,他當時仍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控方指他明知 C
地違反醫管局規則:(i) 具名介紹私家醫生(D2 及 D3)/診所(“尖沙
D D
咀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控罪三(a)項] ;(ii) 向 D2 及 D3 披露明愛
E E
眼科病人資料/紀錄 [控罪三(b)項] ;(iii)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控罪三(c)
F 項]。 F
G G
6.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控方並非指 D1 及 D3 放棄醫
H H
治或不當治理明愛眼科病人,也不是說他們不應建議病人到外面向私
I 家醫生求診,而是指 D1 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不該具名介紹私家 I
J
醫生/診所給明愛眼科病人。 J
K K
7. 在控罪四,控方指 D1 假詞為同事趙佩雯看病而開出藥單,
L 不誠實地取得醫管局的藥物,合共 29 支滴眼劑和 9 支眼藥膏。 L
M M
控方案情
N N
O 證物 O
P P
8. 主控官呈遞多項證物(見證物表,重要的證物會在下文提
Q 及)。[證物 P68a、P69a、P70a 和至 P71a 是錄音謄本。錄音紀錄有不 Q
R 少收錄不到或聽得不清楚之處,辯方未有同意謄本的準確性。在法律 R
上,謄本並非證據,錄音紀錄本身才是,但為方便提及,控辯雙方同
S S
意法庭可對上述謄本給予證物編號。]
T T
U U
V V
-4-
A A
B B
同意事實
C C
9. 控辯雙方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引入
D D
同意案情證物 P1(1)至證物 P1(7),包括以下事實。
E E
F
10. D1 在 2006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同年 9 月 F
22 日被派到明愛眼科,後來獲得眼科專科醫生資格,於 2014 年 8 月
G G
4 日晋升為副顧問醫生,最後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離職。他的專長是
H H
小兒眼科及眼神經科。
I I
11. D2 在 2001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2002 年 7
J J
月 1 日到明愛眼科工作,在 2008 年 12 月 1 日升為駐院專科醫生,於
K 2011 年 7 月 26 日離開明愛眼科。他專長眼部整形手術。 K
L L
12. D2 離開明愛眼科前,於 2011 年 2 月成立勝軒集團有限公
M M
司(“勝軒”) [英文名字為“Winning Expert Holdings Limited”]。他是
N 勝軒唯一的股東和董事;弟弟 D3 任公司秘書。 N
O O
13. D2 在 2011 年 7 月 26 日離開明愛眼科後,以勝軒名義經
P P
營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於尖沙咀及銅鑼灣設有診所:尖沙
Q 咀診所在尖沙咀彌敦道 26 號 905A 室(“尖沙咀診所”),提供眼病 Q
R 治療;銅鑼灣診所則提供美容服務。 R
S S
14. D2 在 2011 年 9 月 1 日回明愛眼科任兼職醫生,至 2016
T 年 8 月 31 日約滿離開。 T
U U
V V
-5-
A A
B B
15. D3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獲醫管局聘為全職醫生;2006 年 7
C 月 1 日起在明愛眼科工作,後來獲得眼科專科醫生資格,在 2013 年 C
4 月 15 日晋升為副顧問醫生。他專長處理視網膜疾病和相關手術。
D D
E E
16. 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離開明愛眼科,於元朗自設診
F 所執業,以眼科專科有限公司(“Eye Clinic Company Limited”)的名 F
義經營,他是公司唯一的股東和董事。D3 也在哥哥(D2)的尖沙咀
G G
診所看症和做手術,並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回明愛眼科兼職,職位
H H
仍是副顧問醫生,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約滿離開。
I I
17. D1 至 D3 入職(全職或兼職)醫管局後都獲發職員電郵戶
J J
口。醫管局透過電郵向員工發出一些年度通告[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K K
及節日通告 [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
L L
18. 年度通告 提醒 員工遵 守醫管 局的 Code of Conduct 及
M M
House Rules,指詳情登在局方的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N N
(“HRPM”)/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Manual(“HRAM”)
,
O Code of Conduct 和以下的通告連結- HR Circular No. 42/2001 : O
Conflict of Interest [證物 P24a;證物 P24 則是 2011 年版本]、HR Circular
P P
No. 5/2008:Outside Work Policy [證物 P25] 及 HR Circular No. 6/2008:
Q Q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R R
19. 節日通告提醒員工注意防止賄賂條例對收受利益及禮物
S S
的規定,包括叫員工留意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的相關部
T T
U U
V V
-6-
A A
B B
份和 HR Circular No. 6/2008: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C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C
D D
20. 關於轉介病人方面,醫管局在 2012 年 1 月初以電郵向員
E E
工發出通告“Hospital Authority Head Office Operations Circular No
F 1/2012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F
Services ” [證物 P45]。
G G
H H
21. 醫管局也向員工發出一些關於披露和傳遞病人資料紀錄
I 的處理規定/守則 [證物 P46 至證物 P56]。 I
J J
22. 公立醫院和私人執業的醫生都須遵守醫務委員會(“醫委
K K
會”)守則[證物 P40 為 2009 年版本;證物 P41 是 2016 年版本 。]
L L
23. D1 至 D3 都沒有刑事紀錄。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M M
日拘捕他們。
N N
O 24. D1 在被捕時自願說出以下口供:— O
P P
「我喺有轉介過醫院啲病人畀兩位朱醫生,因為我為咗病
人着想,因有啲病人等唔切醫院,我咪介紹舊同事等病人
Q Q
考慮,呢啲都喺事實,但我無收過任何利益。」
R R
25. 在進一步查問下,D1 指那兩位朱醫生是 D2 和 D3。他說:
S — S
T T
U U
V V
-7-
A A
B 「近兩年陸陸續續都有,不過唔係話轉介,喺建議話出邊有 B
邊啲同事係可靠嘅,唔係一個 must,因為我自己都會跟進、
C 覆診,要視乎病人嘅接受能力而作建議,而病人亦需自願。」 C
D D
E 26. 同日,ICAC 人員到尖沙咀診所搜查,找到一袋共 6 支 E
Nepafenac 滴眼劑,是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開給醫管局同事趙佩雯
F F
(PW1)的六款藥物其中一種。
G G
H H
控方證人
I I
J
27. 控方證人可分為四類:(i) 明愛眼科病人及家屬;(ii) 醫管 J
局職員;(iii) ICAC 人員;(iv) 政府化驗師。
K K
L 明愛眼科病人及家屬 L
M M
28. 控罪一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月
N N
14 日,在該期間,D1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D2)的名字
O 及/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O
P P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Q Q
控罪一
R R
2012-2016 年
S 2012 年:4 人 S
PW102 2012-3-2 2012-3-5 檢查後改看自己保險公
T
司的指定醫生 T
PW36 2012-11-26 同日 打眼底針
U U
V V
-8-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C C
PW101 2012-12-14 翌日 斜視手術及激光治療
D D
PW100 2012-12-31 同日 到醫院作骨裂掃瞄
E 2013 年:8 人 E
PW59 2013-3-5 2013-3-8 白內障手術
F F
PW61 2013-5-10 2013-5-15 打眼底針
G G
PW37 2013-6-24 同日 打眼底針
H PW39 2013-9-11 2013-10-23 白內障手術 H
I PW38 2013-9-17 2013-9-24 打眼底針 I
(病人的太太)
J PW40 2013-11-11 同日 打眼底針 J
K PW41 2013-12-19 翌日 自癒 K
PW42 2013-12-23 同日 打眼底針
L L
(病人的丈夫)
M 2014 年:6 人 M
PW43 2014-1-8 2014-1-10 白內障手術
N N
PW62 2014-1-17 2014-1-21 打眼底針
O O
PW57 2014-8-26 2016-6-14 白內障手術
(約 22 個月後)
P P
PW99 2014-10-21 2014-10-27 打眼底針
Q Q
PW45 2014-11-25 2014-11-29 打眼底針
R PW46 2014-12-12 同日 打眼底針 R
S 2015 年:7 人 S
PW63 2015-1-30 同日 視網膜手術
T T
U U
V V
-9-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科 病人初到尖沙咀診 治療事項
看病人日期 所看病日期
C C
PW48 2015-3-16 同日 近視藥水
(病人的母親)
D D
PW49 2015-3-27 2015-4-2 白內障手術
E E
PW50 2015-6-26 翌日 眼皮下垂手術
F (病人的母親) F
PW51 2015-9-11 2015-9-18 打眼底針,後來又做白
內障手術
G G
PW66 2015-9-21 同日 打眼底針
(病人的女兒)
H H
PW53 2015-11-2 翌日 打眼底針
I I
2016 年 1 月 1
日-4 月 14 日:
J J
2人
PW56 2016-4-1 2016-4-9 近視藥水
K (病人的母親) K
L PW58 2016-4-12 2016-4-19 近視藥水 L
(病人的母親) (PW58 說 不 出 女
兒看 D2 或 D3。那
M M
時,D3 已在尖沙咀
診所看症,病人單
N 據 顯 示 D3 的 名 N
字。)
O O
P 29. 以上涉及 27 名病人。 P
Q Q
30. 另外,PW60 在 2013 年 3 月 5 日陪母親看 D1,問及私家
R R
醫生打針的收費,D1 給了他一間診所/醫生的資料,但 PW60 記不起
S 來,病人也沒去看該名私家醫生,而是找回自己早前看過的眼科醫生 S
T
冶理。 T
U U
V V
- 10 -
A A
B B
31. 還有,PW65 在 2015 年 7 至 8 月期間到明愛眼科看角膜
C 炎,一名醫生說她有斜視問題,安排她見 D1。D1 看過 PW65,問她 C
想不想做矯正斜視手術,但指出排期需時,說可介紹 PW65 到私家醫
D D
生那裏去。後來,PW65 帶母親同來覆診,問了 D1 一些有關的手術
E E
問題後,表示不做手術。PW65 沒有說 D1 已向她道出任何私家醫生/
F 診所的資料。 F
G G
32. 控罪三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H H
月 21 日,在該期間,D1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 D2 或 D3
I 的名字及/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I
J J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K 期 K
控罪三
L L
2016 年 4 月 15
M
日- 2016 年 6 月 M
20 日:6 人
PW91 2016-4-25 2016-5-7 兒童近視藥水
N N
(病人的母親) (病人看 D2)
O PW96 2016-5-13 2016-5-16 2016-5-31 做 視 網 膜 清 O
(病人的弟弟) (病人看 D3) 血及白內障手術
P P
PW92 2016-5-20 2016-5-31 斜視問題,選擇不做手
(病人看 D2) 術
Q Q
PW97 2016-5-20 2016-6-16 兒童近視藥水
R (病人的父親) (病人看 D3) R
PW94 2016-5-25 2016-6-3 白內障手術
S S
(病人看 D2)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控方證人 D1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C 期 C
PW98 2016-5-30 2016-6-3 視網膜問題,因費用的
D (D1 介紹病人看他 考慮,最後沒做手術 D
在明愛眼科看過
的 D3,但病人沒
E E
攪清楚那位朱醫
生,最後看了 D2。)
F F
G G
33. 以上合共 6 宗。
H H
34. 控罪二所指的犯案時間為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6 月
I I
8 日,在該期間,D3 向以下明愛眼科病人說出私家醫生 D2 的名字及
J J
/或尖沙咀診所地址及/或診所電話號碼:—
K K
控方證人 D3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L L
期
控罪二
M M
2012-2016 年
N 2012 年:6 人 N
PW67 2012-5-7 2012-5-9 打眼底針
O O
PW69 2012-5-24 2012-6-9 白內障問題,後來自行
找另一私家醫生做手術
P P
PW68 2012-5-25 翌日 打眼底針
Q (病人的妻子) Q
PW70 2012-7-19 2012-7-21 打眼底針
R R
S S
PW71 2012-9-28 2012-10-4 打眼底針
T
(病人的妻子) T
PW72 2012-10-19 2012-10-29 打眼底針
U U
V V
- 12 -
A A
B B
控方證人 D3 在明愛眼 病 人 初 到 尖 沙 咀 治療事項
科 看 病 人 日 診所看病日期
C 期 C
2013 年:5 人
D PW73 2013-1-4 翌日 白內障/lasik 手術 D
PW74 2013-3-1 同日 打眼底針
E E
PW75 2013-3-6 同日 打眼底針/激光治療
F F
PW77 2013-7-26 2013-8-10 白內障手術
G G
PW78 2013-12-3 2013-12-31 白內障手術
H H
2014 年:5 人
PW79 2014-8-5 同日 打眼底針
I I
PW80 2014-8-20 2014-10-11 白內障手術
J J
PW84 2014-8-26 2015-3-4 白內障手術
K K
PW81 2014-9-26 2014-10-11 打眼底針
L L
PW82 2014-12-19 2014-12-22 打眼底針
M 2015 年:5 人 M
PW83 2015-1-23 2015-1-26 打眼底針
N N
PW85 2015-3-31 2015-4-2 打眼底針
(病人的兒子)
O O
PW87 2015-5-27 2015-6-5 打眼底針
P (病人的女兒) P
Q PW86 2015-7-17 2015-7-22 打眼底針 Q
PW88 2015-9-21 2015-9-24 打眼底針
R R
2016 年 1 月 1 日
S -2016 年 6 月 8 S
日:1 人
T PW89 2016-6-3 2016-6-8 打眼底針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5. 以上合共 22 宗。
C C
醫管局證人
D D
E 訂立規則 E
F F
PW4
G G
H 36. PW4 是醫管局的 Chief Manager(Service Transformation)
, H
他有份製定證物 P45 那份通告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I I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Circular No 1/2012” 。該通告是要協助前線
J J
員工知道怎樣轉介病人。醫管局製定規則時有法律顧問參與,也參考
K 了醫委會的指引和諮詢過 ICAC。 K
L L
37. PW4 說醫管局醫生不應向病人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
M M
怕引起利益衝突。他說病人多重視醫生的意見,醫生向病人作出具名
N 介紹,可能影響病人自己的選擇。 N
O O
38. PW4 說醫管局醫生並無酌情權向病人指名道姓的介紹私
P P
家醫生,即使病人要求,醫生也應向病人說明他們不可作出介紹。
Q Q
39. PW4 說證物 P45 沒要求醫管局製定私家醫生名單供病人
R R
參考,公立醫院醫生應叫病人向醫委會或香港醫學會查詢私家醫生資
S S
料。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40. PW4 不認為醫管局應製定私家醫生名單讓病人參閱,他
C 怕醫管局自製的資訊「二手」,亦怕個別聯網或醫院自行製定的資料 C
有欠統一。
D D
E E
41. PW4 說醫管局醫生給病人的服務應和私家醫生一樣,以
F 病人利益為先,但不是‘best service’,只是‘best possible service’。 F
他說公立醫院醫生對病人有責,對自已的僱主(醫管局)也有責任。
G G
PW4 不同意辯方律師指當病人有需要到外面求醫時,公立醫院醫生
H H
不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便是服務不足。PW4 說病人不能期望醫
I 管局擁有所有私家醫生的資料,也不應期望醫管局醫生會介紹私家醫 I
生給他們。
J J
K K
醫院管理/行政
L L
PW3
M M
N 42. PW3 在 2012 年出任明愛醫院的內科及老人科主管;在 N
2014 年 9 月任行政總監;並在 2017 年 8 月升為西九龍醫院聯網總監。
O O
P P
43. PW3 說公立醫院醫生可轉介病人到外面求醫,但不應具
Q 名介紹私家醫生或診所,醫生在此方面沒有酌情權。若病人要求,醫 Q
生可把病人轉介回病人看開的專科醫生或家庭醫生。PW3 說醫管局
R R
醫生沒責任提供私家醫生/診所資料給病人,醫管局也沒製定私家醫
S S
生/診所名單作此用途,因為不能掌據所有私家醫生/診所的資料,亦
T 怕引起利益衝突。PW3 說醫管局醫生行事要不偏不倚。 T
U U
V V
- 15 -
A A
B B
44. PW3 同意醫管局醫生和私家醫生都須遵守醫委會的規則,
C 以病人利益為先,但醫管局醫生同時也要遵守醫管局定下的規則。 C
D D
45. PW3 說當病人要求醫管局醫生介紹私家醫生,醫生須
E E
表明自己不可那樣做,應叫病人自行尋找資料,例如查閱醫委會列出
F 的醫生名單。 F
G G
46. 至於披露病人資料方面,PW3 說醫管局醫生在病人要求
H H
下,才可把病歷和診治資料以硬本形式給予病人,由病人轉交私家醫
I 生;有需要時,醫管局醫生可在電話裏親自向私家醫生交待病人狀況。 I
J J
47. PW3 說假若醫管局醫生知道病人正看或將要看某位私家
K K
醫生,他可按醫管局定下的‘Patient Under Care’及‘Organizational
L Need To Know’原則,把病人資料提供給那位私家醫生,但必須符合 L
保密原則,特別是有病人的辨認資訊的‘personal identifiers’。醫管
M M
局醫生不能貪快或貪方便以 WhatsApp 方式傳送資訊,應以硬本方式
N N
列印出來給病人轉交私家醫生。
O O
48. PW3 說醫管局醫生若要在外間工作,須填表申請,由醫
P P
院行政總監審批,但一般和該名醫生在公立醫院所做的相類工作都不
Q Q
會獲批,怕有利益衝突。
R R
PW6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49. PW6 在 2008 年是醫管局的顧問醫生,當年被調到明愛醫
C 院工作。她於 2011 年成為明愛眼科主管 (“Chief of Service”;即“COS”) ; C
2018 年 2 月離任到外面私人執業。
D D
E E
50. PW6 說她一貫會看所有電郵及有關連結。她記不起當年
F 怎樣處理關於證物 P45 的電郵。至於要經部門主管轉發給下屬的電郵 F
/通告(包括證物 P24),她都會發好,沒有同事向她查詢任何通告的內
G G
容。
H H
I 51. PW6 確認病人在明愛眼科做白內障手術或打眼底針都須 I
等候;有些醫療服務或藥物則是明愛眼科沒有的,私家醫生才有。
J J
K 52. PW6 說所有醫生都應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在 K
L 明愛眼科工作時,當病人要求她介紹私家醫生,她會叫病人查詢私家 L
醫生聯會的網頁。
M M
N 53. PW6 說病人的‘personal identifiers’是保密資料,醫管局 N
O 醫生不可私下用 WhatsApp 方式傳送。 O
P P
54. PW6 確認 D1 從沒向她申請過到外間工作。
Q Q
R 55. PW6 同意 D1 對眼科部門有貢獻,是一位負責任的醫生。 R
她對 D2 及 D3 的醫術亦有信心。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56. 關於醫生開藥的問題,PW6 說醫生必須看過病人才可開
C 藥。 C
D D
57. PW6 現已出來私人執業。她同意私家醫生介紹其他醫生
E E
給病人時,多會介紹自己認識及信任的醫生。不過,她知道有些私家
F 醫生在這方面會有商業考量。 F
G G
PW7
H H
58. PW7 在 2009 年是明愛眼科的副顧問醫生;2014 年 6 月升
I I
為顧問醫生;2018 年 4 月繼 PW6 出任明愛眼科主管。
J J
K 59. PW7 說 2012-2016 年期間,明愛眼科的白內障手術最長等 K
候時間是兩年或以上;斜視手術是大約兩年,打眼底針也須等待六星
L L
期或以上,兼要自費。他同意一般病人都是愈早得到治療愈好。
M M
N 60. PW7 說病人選擇留在公立醫院治療或外出求醫前,應先 N
得到充份資訊,醫管局醫生有責任令病人得到適合的治理及讓病人知
O O
道在何處可以得到最快和最好的治療。不過,醫管局醫生看每位病人
P P
的時間少,有時不能向病人詳細解釋。
Q Q
61. PW7 曾以上司身份評核 D1 和 D3 的工作,認為兩位都是
R R
負責任的醫生。他說 D1 勤力、有做臨床研究、肯培育新人;D3 也很
S S
投入工作、負責、盡忠職守及對病人態度良好。PW7 說 D2 也是優秀
T 的醫生,對病人態度良好及獲得不少病人讚賞。 T
U U
V V
- 18 -
A A
B B
62. PW7 說他不時收到醫管局的通告,但沒全部看過。他知
C 悉證物 P45 的內容,但不肯定幾時看到。 C
D D
PW2
E E
63. PW2 是明愛醫院所屬的西九龍醫院聯網的人力資源經理。
F F
她說全職醫生和兼職醫生都有電郵戶口,可收到 HPRM、HPAM 和通
G G
告,但不知員工有沒有看。
H H
I
64. PW2 說 D1 至 D3 沒有申報收取過任何利益。 I
J J
PW5
K K
65. PW5 是醫管局的機構事務主管。她說醫管局的內聯網頁
L L
載有局方發出的通告;通告也會輸送到聯網或個別醫院去轉發給相關
M M
職員,但沒有機制確保員工查看電郵。
N N
PW123
O O
P 66. PW123 是醫管局的文員。在 2012-2016 年期間,她是明愛 P
醫院其中一位‘Communication Ambassador’,負責發佈電郵/通告給
Q Q
同事,通常是告訴同事有關資料載於附上的連結或登在醫管局的網頁。
R R
S 67. PW123 說若電郵是給‘All Staff’的,所有醫生都會收到, S
沒有人向她說過收不到電郵。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跟房
C C
PW8
D D
E 68. PW8 是護士。她在 2012-2016 年曾隨 D1 至 D3 做「跟房」 E
工作。有四、五次,病人覺得等候做手術的時間太長,問 D1 有何辦
F F
法,D1 便把 D2 的名字及尖沙咀診所地址寫在紙上給病人。有時,D1
G G
會寫下 D2 的名字和‘2’字頭的電話號碼,叫病人和診所方面約時
H 間看病。 H
I I
69. 關於 D2 和 D3, PW8 說她沒見過同樣情況。
J J
K PW9 K
L L
70. PW9 是病人服務助理。她在 2015-2016 年曾協助 D1 和 D3
M 看症,有病人問 D1 可不可以介紹私家醫生,D1 便寫下‘朱醫生’和 M
N
‘2’字頭的電話號碼給病人。PW9 記不起這情況發生過多少次,只 N
稱不僅一次。
O O
P 71. PW9 也記得有病人問 D3 要等多久才可得到治療,D3 對 P
Q
病人說在公立醫院是要等待的,但 D3 沒叫病人看私家醫生。 Q
R R
72. PW9 曾見病人覺得輪侯治療時間太久而向 D2 查問,但她
S 記不起 D2 怎樣回應病人。 S
T T
PW10
U U
V V
- 20 -
A A
B B
73. PW10 是病人服務助理。她在 2015-2016 年聽過有病人嫌
C 等候治療時間長,問 D1 可否快些,D1 回答說要快便得看私家醫生。 C
另外,曾有病人問 D1 有沒有好的私家醫生介紹,D1 說出 D2 的名字。
D D
PW10 稱這情況發生過幾次。
E E
F 74. PW10 沒見過病人向 D2 或 D3 作出同樣提問。 F
G G
其他員工
H H
I
PW11 I
J J
75. PW11 是視覺矯正師。2012-2016 年期間,D1 有幾次叫他
K 取病人牌板。PW11 不知 D1 取牌板的用途,但說 D1 有權索取病人牌 K
板,也知 D1 需要病人的資料作臨床研究。
L L
M M
PW12/PW13
N N
76. PW12 是醫生,於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明愛眼科為病人
O O
(PW95 王瑞榮)打眼底針,D1 曾進來治療室,稱該名病人是他的朋友,
P D1 逗留大約 10 分鐘,叫病人不用怕。 P
Q Q
77. PW13 是護士,當時也在場。她說間中會有其他醫生在病
R R
人打針時入來治療室。
S S
78. PW12 在控罪三(c) 項所指的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和
T T
D1 於瑪嘉烈醫院工作,他說不出 D1 何時完成工作離開。
U U
V V
- 21 -
A A
B B
79. PW12 確認兒童斜視手術病人須接受全身麻醉。
C C
80. PW12 說 D1 勤力工作、認真及熱心助人,對待病人真誠,
D D
會幫忙及提點下屬,也熱衷學術研究。他對 D2 及 D3 亦有好評,說
E E
兩人技術好、專業、可靠、認真和樂於助人。
F F
PW14
G G
H 81. PW14 是醫生。她在 2016 年 6 月 8 日為 PW95 看急診。該 H
病人早前在外由 D3 替他做手術,但植入的人工晶體後來移位。PW14
I I
確認該病人的手術屬視網膜科,不屬 D1 專長的兒童眼科和斜視科。
J J
K 82. PW14 說 D1 至 D3 都是有能力、勤力和認真的醫生,待人 K
真誠。
L L
M M
PW15
N N
83. PW15 是尖沙咀診所那座大廈內另一間眼科診所的護士。
O O
她記得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曾在 2016 年 5 月中或 5 月底來過借用
P 手術儀器,但不知道涉及甚麼手術。 P
Q Q
PW21
R R
S 84. PW21 是明愛醫院的病人助理。她說 PW1 在 2016 年 5 月 S
某天給她藥單到藥房,她取得等藥的籌號後,走回 PW1 的工作地方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把藥籌交給對方。PW1 對她說藥物是 D1 叫取的,她會告訴 D1 有關
C PW21 的幫忙,讓 D1 親自多謝 PW21。 C
D D
PW20
E E
85. PW20 是明愛醫院的高級配藥員,他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
F F
處理 PW1 的藥單[證物 P187],見其中一項(第四項: Pred Forte)用量
G G
高達 24 星期,於是叫同事 PW24 去聯絡開藥的醫生(D1),後來得
H 知 D1 同意把該項藥物的用量減至 16 星期。PW20 說藥房向醫生查詢 H
I
藥量的事常有發生。 I
J J
PW24
K K
86. PW24 是明愛醫院的配藥員,他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問 D1
L L
有關 PW1 的藥單第四項: Pred Forte 的用量會否過高,D1 同意把該項
M M
藥物的用量由 24 星期減至 16 星期。
N N
PW22
O O
P 87. PW22 是明愛醫院的藥劑師。他說 PW1 的藥單上六種藥 P
共為 29 支滴眼藥水及 9 支眼膏,共值 HK$939.45 [證物 P186] ;其中
Q Q
第三項那六支 Nepafenac 眼藥水為藥廠贈送的樣本,所以入貨價是零
R R
元。
S S
PW1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88. PW1 趙佩雯女士在 2011 年加入醫管局任病人服務助理。
C 她在 2013 年到明愛醫院工作,有時做跟房去協助診症的醫生,認識 C
D1 至 D3。
D D
E E
89. 2015 年夏天開始,PW1 和 D1 開始接觸頻密,每日都講電
F 話,也不時用 WhatsApp 溝通,談很多事,包括工作及家庭。PW1 知 F
道 D1 已婚,有太太和女兒。
G G
H H
90. 2015 年中秋節左右,D1 叫 PW1 出來陪他,PW1 因事未
I 能答應,她事後問 D1 兩人究竟是同事、知己抑或情人? D1 回答大家 I
是朋友。PW1 於是清楚大家只算朋友關係,但仍不時和 D1 有電話溝
J J
通及 WhatsApp 往來,覺得 D1 視她為知己。
K K
L 91. 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的幾次電話對話中,PW1 知道 L
D1 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到 D2 和 D3 的診所執業,他想在離開
M M
前於明愛眼科找客源,叫 PW1 帶一些‘OK’(意思是不麻煩但又有
N N
經濟能力)的病人給他,他會把病人先介紹給 D2 和 D3。PW1 知道
O 醫管局不許醫生指名道姓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但見有些病人不懂得 O
在外面找私家醫生,便帶了一些病人給 D1。
P P
Q Q
92. PW1 說出以下例子: -
R R
例一
S S
有一位老伯要打針,D1 向 PW1 說 D2 可用剩下的針藥替病人注射。
T T
PW1 不知 D1 如何處理或轉介這名病人。
U U
V V
- 24 -
A A
B B
例二
C C
D 2015 年中至年底左右,PW1 帶一名老婦見 D1,因為該病人想快些 D
打針。
E E
F
例三 F
G 2015 年底,PW1 帶一名四、五十歲的男病人見 D1,該病人想快些 G
得到醫療服務。
H H
I 例四 I
J J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某天,D1 在明愛眼科要先做手術,十時多才
K 開始看症。看症時,PW1 見 D1 在紙上寫下一個‘21’字頭的電話 K
號碼給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叫病人致電去約好打針日子。
L L
例五
M M
N 2016 年初某天看症時,PW1 見 D1 在紙上寫下一個‘21’字頭的 N
電話號碼給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醫生姓朱,叫病人致電去約打
O O
針的日子。 D1 後來告訴 PW1 那位病人真的去了 D2 的診所打針。
P P
例六
Q Q
2016 年初某星期六,D1 致電 PW1 說去了 D2 的診所做斜視手術,
R R
病人是個小朋友,由他轉介給 D2,D1 在完成手術後又致電 PW1,
S 說 D2 收了六萬元手術費,給了他兩萬元現金,他把錢給太太,太 S
太叫他不要那樣做,D1 說不敢再和太太講及和 D2 的金錢來往。
T T
U U
V V
- 25 -
A A
B B
例七
C C
2016 年 5 月左右,PW1 見 D1 在看症時寫下‘21’字頭的電話給一
D 名女病人,說診所在尖沙咀,叫病人看那醫生。D1 叫病人打電話 D
約診及告訴他約好的日期,然後安排她回明愛眼科覆診。該名病人
E E
和診所約好日期後,D1 用手機向病人顯示診所地址,讓病人拍攝
F 下來。 F
G G
例八
H H
2016 年 4 月後(那時 D3 已離開醫管局),D1 轉介了一個男病人
I I
給 D3 做視網膜脫落手術。手術費是七萬元,在尖沙咀診所進行。
D1 後來告訴 PW1 他曾協助做手術,並埋怨診所儀器不夠,準備不
J J
足,但病人被麻醉了,不知情況,否則投訴起來便麻煩。D1 後來
K K
在電話上又說該病人回明愛眼科看急症,由胡德恩醫生處理。PW1
不知 D1 在此宗手術有沒有金錢得益。
L L
M 例九 M
N N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即例四所指那一天,D1 早上在明愛眼科和
O D2 一起做手術,因 D2 先前在外替該病人做的手術效果不理想,要 O
回來明愛讓 D1 協助再做手術。D1 告訴她那個案是他轉介給 D2 的,
P P
但 PW1 不知道病人名字和渉及甚麼手術。
Q Q
93. 另外,PW1 說 2015 年底或 2016 年頭, D1 有一次在紙上
R R
寫下’21’ 字頭的電話號碼給一名需要打針的病人,但病人未能和診所
S S
約好時間,D1 便用手提電話替病人和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約定時
T 間。 T
U U
V V
- 26 -
A A
B B
94. PW1 說 D1 在 2015 年底至 2016 年初,稱 D2 每月給他兩
C 至三萬元現金,作為他從明愛眼科轉介病人到 D2 診所的報酬,實際 C
支付數額視乎病人的付費而定。D1 說他收取現金,不怕人查到。D1
D D
沒對 PW1 說收了多少次錢或怎樣處理那些錢。PW1 知道醫管局不許
E E
這樣做,勸 D1 不要做下去,但 D1 說沒人會查出的。
F F
95. PW1 稱 D1 在 2016 年初告訴她 D2 給了他三千元買電腦,
G G
因他的電腦壞了。D1 說他的「兄弟」對他很好。
H H
I 96. 2016 年 4 月至 6 月期間,D1 對 PW1 說他本想把明愛眼 I
科病人輪流轉介給 D2 和 D3,但 D3 處理的眼底手術收費較高,所以
J J
D1 想給 D2 多些轉介,可是 D3 不同意。直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遭
K K
ICAC 拘捕時,PW1 仍未知 D1 怎樣決定。
L L
97. PW1 說她在明愛眼科也跟隨過 D3 工作,見 D3 把 D2 的
M M
咭片給病人,這情況發生過兩、三次。
N N
O 98. PW1 說醫院員工看病要先掛號,當日有空便去看醫生。 O
若醫生自己有病則要看另一位醫生,不能開藥給自己。
P P
Q 99. PW1 說她的眼睛有虹膜炎,曾看私家醫生,也在明愛眼 Q
R 科由 D1 為她看過。 R
S S
100. PW1 說 2016 年 5 月 26 日早上,D1 在電話中稱自己不舒
T T
服,叫 PW1 以她的名義掛號。D1 在電話中問 PW1 需要甚麼藥物,
U U
V V
- 27 -
A A
B B
PW1 說要滴眼水。她記不起自己有沒有說也要藥膏。她知道醫管局不
C 容許醫生在沒看過病人的情況下開藥,但她依 D1 的請求以自已名義 C
掛號看病去取藥。
D D
E E
101. PW1 說那天工作很忙,她叫一名病人助理(PW21)到
F D1 那處取藥單。稍後,另一名病人助理(蘭姐)拿來一大袋藥物。 F
PW1 致電 D1 說藥物到了,D1 在中午來取。他從那袋藥物中取了兩
G G
支潤眼膏及一支潤眼水給 PW1,其餘的自己拿走。PW1 說她後來把
H H
得到的藥物都交給 ICAC[證物 P64a/b] 。
I I
102. 同日,D1 對 PW1 說藥房來電問 D1 為何 PW1 需要那
J J
麼多藥物,D1 向藥房的人說病人情況嚴重。PW1 當日不覺 D1 眼部
K K
有甚麼問題,她問 D1 為何他需要那麼多藥物,D1 叫她不用理會。
L L
103. PW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早上被捕,ICAC 人員搜查
M M
她的家和她父母居所,再到明愛眼科搜查她的儲物櫃,然後將她帶回
N N
ICAC 總部。當日,PW1 在警誡下給了一份錄影口供[證物 D1-23;謄
O 文是證物 D1-23a],她向調查人員說自己和 D1 只是普通同事關係, O
否認按 D1 要求帶過一些病人給 D1 轉介給 D2 和 D3。她稱不知道 D1
P P
轉介病人給 D2 和 D3,也不認識尖沙咀診所的護士 Joei。
Q Q
R 104. PW1 在庭上說她當時沒在錄影口供中時向 ICAC 說出 R
現在對 D1 的指控,但被扣留一夜後,了解更多情況,包括調查人員
S S
在尖沙咀診所找到屬於她的醫管局藥物,知道有麻煩便覺得要說真話。
T T
U U
V V
- 28 -
A A
B B
105. PW1 在一個多月後(2016 年 8 月 10 日)向 ICAC 給第一
C 份 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並在 2018 年 10 月 23 日給第二 C
份 NPS。
D D
E E
106. PW1 在 2020 年 9 月 2 日獲豁免起訴書。她沒交待是
F 否自己要求做控方證人。辯方律師問她在被捕後有沒有主動問 ICAC F
最壞的情況會是怎樣,她答得迴避閃縮,最後承認曾和 ICAC 談及最
G G
壞的情況會怎樣,但稱記不起是自己問起或由 ICAC 提出。她否認為
H H
討好控方令自己免遭檢控而作出要令 D1 入罪的證供。
I I
107. PW1 說她記不起在 2016 年 6 月 27 日和 ICAC 的調查
J J
人員 Frankie Law(PW32)說過甚麼。她稱和 PW32 在 2016 年 8 月 10
K K
日(錄取第一份 NPS)之前沒見面,也沒在電話上向 ICAC 人員提供
L 資料,後來則改稱記不起來。PW1 解釋自己去過 ICAC 多次,記不起 L
M
每次的情況。 M
N N
108. PW1 說她帶病人去見 D1 只是想幫忙病人,不是為 D1
O 的利益著想。她記不起例一至例三發生的確實日子。PW1 起初說不肯 O
P
定那幾次是否已知道 D1 收取 D2 的介紹費,後來改稱當時仍未知 D1 P
向 D2 收錢。
Q Q
R 109. 關於例六,PW1 在盤問時承認她給 ICAC 的口供說在 R
S
其他日子和 D1 對話而得知 D1 把兩萬元給了太太,並非在庭上所講 S
D1 於手術當天告訴她。
T T
U U
V V
- 29 -
A A
B B
110. PW1 被辯方律師問及她和 D1 的關係,稱 D1 在 2015
C 年初開始對她毛手毛腳,包括挨近耳邊說話、拍大腿、摸臀及揸胸。 C
她曾向另一位醫生訴說,對方叫她對 D1 說不,甚至向上司投訴,但
D D
D1 變本加厲,PW1 認真地叫 D1 不要這樣,D1 卻當她說笑。PW1 指
E E
D1 如此非禮她十多次,亦曾經「攬」她。她解釋給 ICAC 的書面口供
F 沒說和 D1 擁抱,是因為她覺得這樣「攬」不代表情侶的擁抱。 F
G G
111. PW1 又說 2015 年中,D1 和她 WhatsApp 通訊時要求
H H
她傳送一些胸部照片給他。辯方律師質疑 PW1 沒向 ICAC 說過或早
I 在庭上提及,現在才揑造出來。PW1 反駁,叫律師翻查 WhatsApp 紀 I
J 錄,但在追問下又說紀錄都差不多刪掉了,最後更說全部都已刪除。 J
K K
112. PW1 起初說 D1 從沒要求和她發生性行為,後來承認
L 自己曾向 ICAC 人員說過 D1 有時要求「攪嘢」。PW1 解釋她覺得 D1 L
M
似在講笑。 M
N N
113. PW1 承認向丈夫隱瞞和 D1 的瞹眜關係,但不覺得這
O 叫說謊。 O
P P
114. PW1 否認自己在給 ICAC 人員的第一份錄影口供[證
Q Q
物 D1-23]扮老實,也否認當時想探清 ICAC 的指控。
R R
115. 辯方律師向 PW1 指稱 D1 從沒叫她帶病人給他,也沒
S S
向她說過收取 D2 金錢去轉介病人或在尖沙咀診所做手術。PW1 不同
T T
意律師所指。
U U
V V
- 30 -
A A
B B
116. 關於控罪四,律師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曾看過
C PW1 的眼睛病況,PW1 取藥後把覺得不需要的藥物給 D1。PW1 否認 C
律師所指。
D D
E E
117. 律師指 PW1 揑造證供,目的想置身事外。PW1 不同
F 意。 F
G G
ICAC 人員
H H
I
搜查 D1 居所 I
J J
118. PW26 和 PW27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早上到 D1 家中,
K 拘捕 D1 及執行搜查令 [證物 P59 是英文版;中文版是 P59a]。他們在 K
L
D1 的睡房衣櫃內找到一個信封 [證物 P73],內有一張 HK$1,000 和九 L
十三張 HK$500,合共是 HK$47,500 [證物 P74]。
M M
N 119. ICAC 人員也在 D1 家中檢獲其他物品,包括三部電腦 N
[其中一部是證物 P77],內有兩個文件檔案 [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O O
P P
搜查 D2 居所和尖沙咀診所
Q Q
120. PW107 和 PW29 在同日早上到 D2 家中,拘捕 D2 及
R R
執行搜查令 [英文版是證物 P60;中文版是 P60a]。他們在 D2 的睡房
S S
找到 D2 的手提電話 [證物 P83]。跟着,ICAC 人員帶 D2 到尖沙咀診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所搜查,在放置藥物的地方找到一袋共 6 支 Nepafenac 眼藥水[證物
C P64c],袋上有醫管局發給病人趙佩雯(PW1)的標籤。 C
D D
搜查 D3 居所
E E
F 121. PW109 和 PW30 在同日到 D3 家中,拘捕 D3 和執行 F
搜查令 [英文版是證物 P61;中文版是 P61a]。他們在 D3 的睡房找到
G G
D3 的手提電話 [證物 P88]。
H H
I 監錄/處理 PW1/證物 I
J J
122. PW32 負責監錄 D1 至 D3 的見面,包括 : -
K K
(i) 2016 年 5 月 18 日,D1 和 D2 在麥當勞餐廳
L L
談話,D3 後來出現,稍後 D2 離開,剩下
M M
D1 和 D3 交談 [錄影光碟是證物 P68;錄
N 音謄本是證物 P68a]; N
O O
(ii) (a) 2016 年 5 月 25 日,D1 和 D2 在一間叫八
P P
方雲集的食肆談話 [錄影光碟是證物 P69;
Q 錄音謄本是證物 P69a] ; Q
R R
(b) ICAC 人員在錄影中途多用一部儀器拍
S S
攝[這個較短的錄影光碟紀錄是證物 P70;
T 錄音謄本是證物 P70a] ; T
U U
V V
- 32 -
A A
B B
(iii) 2016 年 5 月 26 日,D1 和 D2 在肥老虎快
C 餐店談話,D3 後來到達 [錄影光碟是證物 C
P71;錄音謄本是證物 P71a]。
D D
E E
123. PW32 也處理被捕後的 PW1。他說 PW1 在 2016 年 6
F 月 27 日致電給他,稱記回整件事,亦向丈夫解釋了自己和 D1 的關 F
係。PW1 向 PW32 稱自己和 D1 沒有親密關係,但 D1 不斷騷擾她和
G G
要求她去「開房」。
H H
I 124. PW33 指示鑑證組同事從 D1 至 D3 的電腦/手機擷取與 I
䅁有關的內容。
J J
K K
125. PW28、PW104、PW108 和 PW110 處理證物。
L L
126. PW110 把 D1 的電腦 [證物 P77] 的 硬盤拆下來,用法
M M
證軟件擷取內容,包括兩份文件檔案[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
N N
O 127. PW104 使用 D2 和 D3 在被捕現場向 ICAC 人員說出 O
的密碼,後來分別開啟兩人的手提電話,用法證軟件擷取儲存着或已
P P
刪去但可尋回的 WhatsApp 資訊 。[證物 PP94a 是 D2 手機內的
Q Q
WhatsApp 文字和圖像訊息,證物 PP95a 是語音訊息;證物 PP94b 是
R D3 手機內的 WhatsApp 文字和圖像訊息,證物 PP95b 是語音訊息。] R
S S
政府化驗師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128. 政府化驗師 PW17 檢驗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的
C 一個信封[證物 P73]和內裡的九十四張紙幣 [證物 P74] ,寫成報告[證 C
物 P75,內容見下文第 279 段] 。
D D
E E
特別事項聆訊
F F
129. D1 至 D3 反對控方引入以下證據。
G G
H D1 的反對 H
I I
130. D1 原本提出的反對有八項,後減為六項,但保留原有
J J
排序,即 D1 律師所稱的反對理據一、二、三、四、六及八。
K K
131. 反對理據一是關於 ICAC 調查人員在 D1 家中檢取的
L L
一個信封上據稱是 D1 的 DNA,與及在信封內的紙幣上據稱是 D3 的
M M
DNA。
N N
132. 反對理據二是關於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5
O O
月 25 日和 5 月 26 日監視 D1 至 D3 會面的影音紀錄及錄音謄本。
P P
Q 133. 反對理據三是關於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檢取的其中 Q
一部手提電腦內的兩個文件檔案。
R R
S S
134. 反對理據四是關於 ICAC 人員從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T 擷取的 WhatsApp 文字訊息、圖像和音訊,其中有 D1 與 D2/D3 的通 T
訊。
U U
V V
- 34 -
A A
B B
135. 反對理據六是關於沒有病人出庭作供(也沒親友出庭
C 說明病人情況)的病人資料。[這些資料其實是 D2 及 D3 的手提電話 C
D
WhatsApp 記錄的部份內容。] D
E E
136. 反對理據八是關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四時多至八
F 時許,D1 出現在尖沙咀診所那幢大廈及進入尖沙咀診所的閉路電視 F
紀錄。
G G
H H
D2/D3 的反對
I I
137. D2 及 D3 提出的反對項目有五項:A 至 E。
J J
K 138. A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四。 K
L L
139. B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二。
M M
N 140. C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一。 N
O O
141. D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八。
P P
Q 142. E 項即 D1 反對的項目六。 Q
R R
143. 總括而言,D2 及 D3 反對的項目都是 D1 反對的。另
S 外,D1 多提一項關於他的電腦檔案的反對項目。 S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144. 本席認為有關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記錄的
C 反對項目應該分開考慮。歸納後,D1 至 D3 反對的項目共為七項。 C
D D
涉及特別事項事實爭議的控方證人
E E
F 145. 控辯雙方同意法庭以「案中案」方式去審視各反對項 F
目,其中只有關於 D1 的電腦檔案與及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的
G G
WhatsApp 訊息爭議涉及事實爭拗,即 ICAC 人員在甚麼情況下獲得
H H
該等電腦和手提電話的開啟密碼、如何處理有關證物和擷取內裡的檔
I 案/訊息。涉及該等事實爭議的控方證人都是 ICAC 人員。另一方面, I
D1 至 D3 分別就以上情況在特別事項聆訊中作供;其餘的反對項目並
J J
無事實爭議,僅靠雙方律師作出法律陳詞爭辯。
K K
L ICAC 人員作供 L
M M
146. 有關的 ICAC 人員的證供,見上文第 118-121, 124-127
N N
段及下文第 201-270 段。
O O
D1 至 D3 為特別事項作供
P P
Q D1 作供(涉及 D1 反對的第三項 : 電腦內兩份文件檔案) Q
R R
147. 2016 年 6 月 21 日,D1 和太太及五歲女兒住在九龍深
S S
盛路一大廈內。ICAC 人員(PW26 及 PW27)在上午 7 時左右到達執
T 行搜查令 [證物 P59 為英文版;證物 P59a 為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 T
U U
V V
- 36 -
A A
B B
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
C 動失效]。 C
D D
148. ICAC 人員入屋後向 D1 說出指控,然後拘捕及警誡他,
E E
D1 自願回應(見上文第 24-25 段)。
F F
149. D1 看過搜查令的中文版,同意 ICAC 人員在屋內搜查。
G G
ICAC 人員找到三部電腦,包括證物 P77。PW26 問 D1 電腦內有甚麼
H H
內容,D1 回答說電腦內有很多女兒的讀書資料,問 PW26 看完可否
I 留下電腦給女兒用。PW26 說沒問題,只是看看,會把電腦留給小朋 I
友用,他叫 D1 先說出密碼。D1 說出三部電腦的同一密碼,以為 PW26
J J
看過電腦的內容後會把電腦留下。他也以為自己有法律責任配合
K K
ICAC 人員的調查,因早前看到搜查令背頁附註 2 寫着:—
L L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 201 章)第 17(3)條,
M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廉政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 M
第 17 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
N 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 及監禁 1 年。 N
O O
150. PW26 開啟電腦看了一分多鐘後便關機,沒說甚麼便
P P
將三部電腦都檢走。
Q Q
R 151. D1 說電腦內有很多他們一家三口的資料,包括家庭照、 R
生活照、月結單、夫婦的履歷、專業資格證書副本、D1 的臨床研究資
S S
料和女兒的讀書及學校資料。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152. D1 說他對警誡詞的理解是自己可以選擇回應 ICAC 人
C 員提出的罪行指控,但調查人員沒再警誡說明他有權拒絕提供電腦密 C
碼。若他知道有此權利,又知 PW26 不會把電腦留下,他是不會向
D D
ICAC 人員提供密碼的。
E E
F D2 作供(涉及 D2 反對的 A 項 :手機內的 WhatsApp 訊息 ) F
G G
153.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7 時左右,ICAC 人員來到 D2
H H
的九龍塘住宅。D2 讓 ICAC 人員進屋,PW107 向他說出指控並警誡
I 他。D2 理解自己有權不作回應。他對事情感到愕然,不知發生甚麼 I
事。
J J
K K
154. PW107 向 D2 出示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 [證物 P60 是
L 英文版;證物 P60a 是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20 L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動失效]。D2 看過英文
M M
版,他的理解是若不遵守命令,會有法律後果,所指的是手令背頁的
N N
附註 2(見上文第 149 段)。
O O
155. ICAC 人員叫 D2 帶他們去搜查他的睡房,搜查工作主要
P P
由 PW29 去做,PW107 作監察。
Q Q
R 156. ICAC 人員搜查了 5-10 分鐘後,D2 說想找律師,PW29 R
和 PW107 都沒回應,只是繼續搜查。D2 不清楚自己的權利,以為當
S S
時的情況仍未到他可找律師的階段,或者 ICAC 方面稍後才讓他找律
T T
U U
V V
- 38 -
A A
B B
師。又過了大約十分鐘,D2 再問 PW29 可否找律師,PW29 和 PW107
C 仍不作回應,繼續搜查。 C
D D
157. 當 PW29 在書桌翻閱文件時,D2 指着已被搜出來放到
E E
枱上屬於自己的手機 [證物 P83] ,說想找律師。PW29 拿起手機,問
F 密碼是甚麼。D2 當時的理解是 PW29 會准許他使用手機找律師,於 F
是說出密碼。PW29 將手機解鎖,當 D2 伸手要取手機時,PW29 便關
G G
機,把它存放起來。
H H
I 158. D2 在庭上說他給 PW29 手機密碼是想聯絡律師,若 I
PW29 說明不會讓他找律師的話,他是不會說出密碼的。他的手機內
J J
有不少個人資料,包括 contact list、相片、工作、電郵、各種程式和
K K
密碼。
L L
159. D2 在家中一直不能聯絡任何律師,也沒有人告知他曾
M M
有一位姓劉的律師透過 ICAC 總部傳達要和他聯絡。他在屋內只獲准
N N
致電明愛眼科去交待當天的工作安排。
O O
160. 離開住所後,ICAC 人員帶 D2 到尖沙咀診所搜查。D2
P P
又說要找律師,PW107 今次有回應,問 D2 想找那位律師,D2 說出
Q Q
一位姓葉的大律師的名字,PW107 作出聯絡安排,該律師稍後和職員
R 到達尖沙咀診所。 R
S S
D3 作供(涉及 D3 反對的 A 項 :手機 內的 WhatsApp 訊息 ]
T T
U U
V V
- 39 -
A A
B B
161.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7 時左右,ICAC 人員到來,D3
C 應門,PW109 要拘捕他及說出指控,D3 表示不明白,PW109 再說一 C
遍,D3 也不明白。D3 記不起 PW109 有沒有警誡他。
D D
E E
162. PW109 出示裁判官簽發的搜查令,D3 看了英文版本
F [證物 P61;證物 P61a 為中文版;該手令由一名裁判官在 2016 年 6 月 F
20 日簽發,註明手令㑹在 2016 年 7 月 3 日後自動失效] 。他理解自己
G G
須讓 ICAC 人員入屋搜查,便請他們進內。他要求對方脫鞋,但 PW109
H H
指 D3「做埋咁污糟嘅嘢,都咁注重衛生,都幾奇怪」。D3 只好由得
I 對方穿着鞋子進屋。 I
J J
163. ICAC 人員先搜查書房。過了大約 5 分鐘,D3 問 PW109
K K
他可否找律師,PW109 說「我唔會教你點醫人,你唔好教我做嘢,你
L 遲些有機會找你的律師」。D3 不懂程序,只好讓 ICAC 人員繼續搜 L
M
查。他見到 PW109 接聽電話,在電話中叫對方‘Madam’,講及一 M
本綠色記事簿。
N N
O 164. D3 稍後再問 PW109 可否找律師。PW109 問取律師的 O
P
名字,D3 說對方英文名叫‘Bunn Poon’,電話號碼就在自己手機內。 P
PW109 問手機在那兒,D3 說放在睡房。PW109 和 D3 走到隔鄰的睡
Q Q
房,另一調查員 PW30 跟來,站在睡房門口。D3 指出放在床頭櫃上
R 的手機[證物 P88],PW109 拿起,問密碼是甚麼,D3 說出,因他相信 R
S PW109 會讓他找姓 Poon 的律師朋友,但 PW109 開機後即把手機調 S
較至飛行模式,然後檢走電話。D3 對 PW109 說他最少應給他找出那
T T
位律師朋友的電話號碼,PW109 重覆較早時說過的「我唔會教你點醫
U U
V V
- 40 -
A A
B B
人,你唔好教我做嘢,你遲些有機會找你的律師」。D3 感到愕然,他
C 沒有和 PW109 爭辯下去,以為 ICAC 人員有既定的調查程序,自己 C
當時仍未有權聯絡律師。
D D
E E
165. ICAC 人員在 D3 家中找到其他電子裝置:手機、平板
F 電腦及 USB,但無人再問 D3 任何開啟密碼。 F
G G
166. ICAC 人員在書房內也找到一本綠色記事簿,PW109
H H
對 D3 說:「哈哈,這就是證據」。
I I
167. D3 說若 PW109 表明不會讓他用手機找律師,他是不會給
J J
對方密碼的。手機內有他和家人的個人資料,密碼、電郵、程式、電
K K
話號碼、相片、工作資料等等。
L L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M M
N D1 N
O O
DNA
P P
168. 辯方律師說政府化驗師對在 D1 家中找到的信封上的
Q Q
DNA 立論欠穩,不能確定 DNA 來自 D1。律師說就算那是 D1 的 DNA,
R R
亦欠涉罪指向性,因為找到信封的地方根本是 D1 的家。
S S
169. 至於信封內的九十四張鈔票,其中一組四張$500 紙幣
T T
的一張或多張被驗出有 D3 的 DNA。律師指控方從沒指控 D3 直接給
U U
V V
- 41 -
A A
B B
D1 金錢,而且同事之間有金錢往來也屬平常,如此證據帶來的不公
C 或偏見影響遠超舉證價值。 C
D D
監控錄影
E E
F 170. 律師說那幾段攝錄的收音太差,很多地方都不能讓人 F
聽得清楚去準確理解 D1 至 D3 的談話。這會令被告人被迫上庭作供
G G
去解釋。
H H
I
電腦檔案 I
J J
171.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執行的搜查令
K 只能針對 D1 的住所,要搜查 D1 電腦內的資料須憑獨立搜查令,因 K
L
為電腦內的資料是存於另一區域(電子世界)。律師又說 ICAC 人員 L
當日離開 D1 的住所時已完成執行搜查令,該手令便告失效;無論如
M M
何,手令本身註明只能在 2016 年 7 月 3 日或之前執行,但 ICAC 人
N 員在手令失效後肆意進入 D1 電腦內的電子世界進行檢視,沒記下查 N
O 看了多久、目的和範圍,亦沒把查看記錄給 D1。 O
P P
172. 律師指 ICAC 人員把電腦的硬盤拆下來,擷取裡面的
Q 資料製成法證檔案,後來才檢查內容,並遲至 2017 年 1 月 6 日列印 Q
R 出他們認為重要的兩份文件(證物 P79 和證物 P80)。律師指這一切 R
都是在沒有有效的搜查令下進行,嚴重侵犯 D1 及其家人的隱私權,
S S
因為電腦內有很多關於他們一家人的資料。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173. 另外,律師指 ICAC 人員雖然在拘捕 D1 時已作出警
C 誡,指出 D1 有權保持緘默,可是搜查令背面卻註明:— C
D D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17(3)條,
E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廉政專員或調查人員根據第 17 E
條行使進入及搜查的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F F
可處罰款$20,000 及監禁 1 年。
G G
174. 律師說上述註明誤導 D1 以為自己有責任順應 ICAC
H H
人員的要求,否則須負上刑責。律師認為調查人員在查問密碼時應提
I I
醒警誡 D1,免他誤會以為自已必須說出密碼。
J J
175. 律師又指 PW26 曾承諾 D1 看過電腦的內容便會把電
K K
腦留下給他的女兒使用,叫 D1 先給他密碼,但其實 PW26 根本要檢
L L
走所有電腦,這構成誤導及誘使。D1 供稱若 ICAC 人員表明不會留
M 下電腦及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他是不會說出來的。律師指法庭 M
不應接納 ICAC 人員在上述情況下搜得的證據。
N N
O O
手提電話的 WhatsApp 訊息(文字、圖像和音訊)
P P
176.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涉及和 D1
Q Q
的通訊。律師指一些訊息其實早已被刪除,只是由 ICAC 人員修復過
R R
來,但通訊者的身份(WhatsApp ID)並非完全清晰,群組資料和訊
S 息內容也未必完整,還包括著一些沒有病人或其親屬會到庭解說的病 S
T
人資料。辯方律師指如此證據引起的不公或偏見影響遠超證罪價值。 T
U U
V V
- 43 -
A A
B B
沒有病人(或家屬)上庭作供的病人資料
C C
177. 律師指有些訊息涉及的病人根本不會出庭作供(亦沒
D D
有親屬上庭代為說明病人的情況),辯方無從查問該等訊息所提及的
E E
情況。
F F
閉路電視紀錄
G G
H 178. 律師指有關閉路電視紀錄只能顯示 D1 在 2016 年 5 月 H
I
26 日進出尖沙咀診所,不能顯示 D1 在內做甚麼,所以無關重要。 I
J J
D2 和 D3
K K
手提電話的 WhatsApp 訊息(文字、圖像和音訊)
L L
M M
179.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分別執行針對
N D2 和 D3 居所的搜查令 [證物 P60 及證物 P61] ,搜屋完畢後在手令註 N
上完成執行。ICAC 人員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卻在 2016 年 6 月 27
O O
日從 D3 的手提電話擷取他們認為相關的 WhatsApp 訊息,對 D2 的手
P P
提電話 WhatsApp 訊息更遲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才擷取。期間,有關的
Q 證物保管並非絕對嚴謹,有 ICAC 人員隨意查閱手提電話的訊息內容。 Q
R R
180. 辯方律師指 ICAC 人員不法擷取有關訊息,其後的處
S S
理程序也有問題,擷取出來的訊息內容亦未必正確,如此證據會引起
T 重大不公和偏見。 T
U U
V V
- 44 -
A A
B B
181. 律師指 ICAC 人員揀取出來的訊息(包括修復後的資
C 訊)內容未必完整,或有錯漏。 C
D D
182. 律師又說 ICAC 人員向 D2 及 D3 問取手機密碼時,應
E E
提醒警誡他們。
F F
183. 律師指 D2 和 D3 在庭上為特別事項作供所說可信,即
G G
ICAC 人員剝奪了兩人及早聯絡律師的權利,又令他們誤以為會獲准
H H
使用手機去找律師,因此說出密碼。律師提醒法庭處理 D3 的 PW109
I 過往有多項被投訴/違規記錄。[證物 P89 顯示 PW109 在 1995-2015 年 I
有多項被指調查態度惡劣及阻延疑人聯絡律師的記錄,但 ICAC 當時
J J
的調查結果都說該等投訴未獲證實,獲得證實的違規只渉及其他指
K K
控。]
L L
184. 律師說即使法庭認為 D2 及 D3 當時自願說出密碼,也
M M
不代表同意 ICAC 人員搜查他們的手機,調查人員從沒告知他們要查
N N
看手機的甚麼內容。
O O
185. 律師又指有些 WhatsApp 內容涉及一些沒上庭作供的
P P
病人(也沒有家屬出庭),如此證據會造成不公,因為沒人說明有關
Q Q
情況。
R R
S S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監控錄影紀錄
C C
186. 律師指紀錄(證物 P68 至證物 P71)的收音十分差劣,
D D
很多地方都聽不清楚,意思不完整,難以令人明白內容如何和控罪關
E E
聯。律師說各被告人自己也很難說明多年前所作的某些對話,陪審團
F 最終會流於臆測。 F
G G
DNA 證據
H H
I 187.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封,內有九十四張紙 I
幣,其中一組四張$500 的一張或多張找到屬 D3 的 DNA。律師指控
J J
方缺乏證據說明那些鈔票和信封如何和控罪有關,屬那一項控罪的證
K K
據。至於信封上有據稱是 D1 的 DNA,律師指化驗師的立論不穩。況
L 且,信封是在 D1 的家中找到,有 D1 的 DNA 也不出奇。律師說如此 L
證據引起的不公或偏見影響遠超證罪價值。
M M
N N
閉路電視紀錄
O O
188. 律師說該紀錄雖顯示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過尖
P P
沙咀診所,但不能證明他在內替病人做手術,難有舉證價值。
Q Q
R
沒有病人(或家屬)上庭作供的病人資料 R
S S
189. 律師說沒人上庭說明有關病人的情況,此等證據難和
T 控罪扯上關係,只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或偏見影響。 T
U U
V V
- 46 -
A A
B B
控方
C C
190. 主控官指特別事項涉及的各項證據都和控罪一至控罪
D D
三所指的不同串謀有關,並無辯方律師所稱的嚴重偏見或不公問題。
E E
F 191. 至於辯方提出 WhatsApp 訉息和監視的錄音內容不清 F
楚或不完整,主控官指那是比重考慮(weight),不涉及證據可否被接
G G
納(admissibility)。
H H
I 192. 關於 D1 的電腦檔案及 D2 和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I
訊息所涉及的搜查事實爭議,主控官說相關的 ICAC 人員作供可靠,
J J
執行任務時並無違規;D1 至 D3 的作供則不可信,D2 和 D3 找律師
K K
的權利沒有被剝奪或損害。
L L
193.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毋須在問取電腦/手提電話密碼
M M
時提醒警誡各被告人,因為他們在拘捕各人時已作出警誡,各被告人
N N
明白權利。無論如何,PW109 向 D3 問取手提電話密碼時已再次警誡
O D3。 O
P P
194. 主控官說那三張搜查令[證物 P59/59a 至證物 P61/61a]
Q Q
都清楚註明 ICAC 人員可進入有關處所搜查,包括搜查電腦及電子裝
R 置內的紀錄/文件檔案。 R
S S
195. 在本案,D1 說出電腦密碼,ICAC 人員 PW26 憑該密
T 碼進入證物 P77 那部手提電腦,見到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兩份文件檔 T
U U
V V
- 47 -
A A
B B
案,跟着檢取整部手提電腦;在 D2 的情況,D2 說出手提電話密碼,
C ICAC 人員 PW107 和 PW29 都並沒有即時進入證物 P83 那部手提電 C
話,只是將它檢走;在 D3 的情況,D3 說出手提電話密碼,ICAC 人
D D
員 PW109 憑密碼進入證物 P88 那部手提電話,看了大約十秒,並沒
E E
詳細檢視內容便將電話調較至飛行模式,然後檢走。
F F
196.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在 D1 的處所內已開始搜查 D1 的
G G
電腦;在 D3 及 D2 的情況,即使 ICAC 人員沒詳細或未檢視手提電
H H
話內容,也算開始了搜查。調查人員把所有電子裝置帶回 ICAC 檢視
I 內容,只是跟進的搜查工作。 I
J J
197.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有權檢取他們視為證據或內含證
K K
據的物件,包括電腦或手提電話。調查人員不須即時或就地搜查,而
L 是可以檢走物件,稍後才作搜查。主控官說調查人員檢走物件後,每 L
M
次搜查物件內容,只是執行搜查令後的跟進工作,權力來自已被正當 M
執行的手令;即使手令被註上‘executed hours/date’ 或有效期限已過,
N N
繼後搜查毋須依賴新的手令。
O O
198. 主控官說搜查(search)和檢查(examination/inspection)
P P
是分開的事情,若辯方律師的立論正確,法庭的手令便要對搜查已被
Q Q
檢取物件的內容設下時限。
R R
199. 主控官說即使法庭同意辯方律師所言,認為 ICAC 未
S S
算持着仍然有效的搜查令去檢視和處理有關電子裝置,但 D1 至 D3
T T
自願向調查人員提供密碼,便是放棄自己的私隱權利(waiver of
U U
V V
- 48 -
A A
B B
rights),准許調查人員搜查該等裝置。D1 至 D3 既是自願說出密碼
C 讓調查人員搜查有關電子裝置的內容,被擷取出來的證據便不應被法 C
庭剔除。
D D
E E
200. 主控官說 ICAC 人員並無違憲侵犯各被告人的私隱權
F 利。他們檢獲有關電子裝置後都按程序處理,沒有證據顯示該等裝置 F
的內容受到不法干擾。
G G
H H
討論
I I
D1 電腦內兩個文件檔案
J J
K 20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 D1 家中搜查的兩位 ICAC 人員 K
L
是 PW26 和 PW27。他們的綜合證供是 D1 自願提供電腦(包括證物 L
P77)的密碼,PW26 用密碼進入電腦後,看到兩個懷疑和案件有關的
M M
文件檔案。稍後,調查人員檢取 D1 家中所有電腦。PW27 在離開 D1
N 的住所前,於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 N
O 日期 “…certify that it was executed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O
hours 0710 and 0844 on the 21st day of June, 2016” 。
P P
Q 202. 調查人員把 D1 的電腦帶回 ICAC 總部。當晚,鑑證人 Q
R 員 PW110 把證物 P77 的電腦硬盤拆下來,用法證軟件擷取懷疑與案 R
相關的資料,包括 PW26 在 D1 家中於電腦內看到的兩個文件檔案。
S S
鑑證人員在 2017 年 1 月 6 日把那兩個文件檔案編印成證物 P79 和證
T T
物 P80。
U U
V V
- 49 -
A A
B B
203. D1 作供說他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看到搜查令,見背頁
C 附註 2 寫明阻礙 ICAC 調查人員搜查要負上刑責,會面對罰款及監禁, C
他因此以為調查人員問取電腦開啟密碼時,自己須合作透露。另外,
D D
他對 PW26 說過女兒要用電腦,PW26 稱只是看看,會把電腦留下,
E E
D1 信以為真。他說若知道自己不一定要向調查人員提供電腦密碼,
F 與及對方不會將電腦留下,他是不會說出密碼的。 F
G G
204. 有關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H H
I 205. D1 沒有刑事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I
J J
206. 本席考慮了雙方的證供,信納 D1 說真,PW26 和 PW27
K 說的情況顯然過於簡單。他們要檢走 D1 家中所有電腦(共三部), K
L D1 怎會沒要求對方留下至少一部。 L
M M
207. ICAC 人員檢走 D1 家中所有電腦,看來是早有打算。
N PW26 表面上應承 D1 會留下電腦,是存心誤導 D1,誘使對方合作說 N
O 出密碼。D1 在這般情況下提供密碼,不能說是自願。D1 既非自願, O
就不算同意調查人員搜查電腦,所以控方稱 的‘waiver of right’ 不
P P
成立。
Q Q
R
208. 另外,搜查令的附註 2 確有可能令一些不懂法律的人 R
以為須完全配合調查人員查問,否則便有刑責。雖然 ICAC 人員早前
S S
警誡過 D1,但他們要求 D1 提供電腦密碼時,實應提醒警誡 D1,免
T T
D1 誤會自己必須合作。這是調查人員須行之義,在當時不礙執法,
U U
V V
- 50 -
A A
B B
可是他們沒提醒警誡 D1。D1 在不清楚權利下,誤以為自己必須合作
C 而說出密碼,這情況對 D1 不公。 C
D D
209. 無論如何,本席已裁定 D1 當時說出電腦密碼屬於不
E E
自願,該項密碼便不應成為證據。
F F
210. PW26 憑 D1 說出的密碼進入電腦,看到兩份懷疑與案
G G
有關的文件檔案。不過,他決定檢取證物 P77 那部電腦看來並非只因
H H
看到那兩個文件檔案,應是早已決定檢走疑人家中所有電腦,有理由
I 相信該等裝置與案有關,如此檢取證物是合法的。 I
J J
211. 調查人員將 D1 的電腦帶回 ICAC,毋須使用 D1 提供
K 的密碼去進入證物 P77 那部電腦,而是把硬碟拆下來,用法證軟件擷 K
L 取儲存資料,包括兩個文件檔案(證物 P79 和證物 P80)。那兩個文 L
件檔案的擷取因此和 D1 早前不自願提供的密碼無關。
M M
N 212. 問題是鑑證人員在 ICAC 總部把證物 P77 那部電腦的 N
O 硬碟拆下來搜查內容而作出擷取,是根據甚麼權力進行?證物 P59 那 O
張搜查令在 PW27 早前簽署了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及註上執行日
P P
期和時間後,便告失效。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51 -
A A
B B
213. 上訴庭在岑永根案 1說,除非情況不是合理可行,否則
C 執法人員應在搜查疑人的手提電話(或相類裝置)前,先取得法庭頒 C
發的搜查令。
D D
E E
214. 主控官說岑永根案的情況和本案不同。該案涉及《警
F 隊條例》s.50(6),有關條文涉及警務人員自身的搜查權力,和《廉政 F
公署條例》的相對條文 s.10C(1) 有所不同。另外,法庭頒發搜查令的
G G
相關條文[即《警隊條例》s.50(7) 相對《防止賄賂條例》s.17(1) ] ,也
H H
有分別。
I I
215. 主控官指針對 D1 至 D3 的處所搜查令是法庭按《防止
J J
賄賂條例》s.17(1)發出,註明調查人員可搜查在疑人處所內找到的電
K K
子裝置。主控官同意搜查令被執行後便告失效,但她說 ICAC 人員檢
L 獲證物後,毋須依賴搜查令也可搜查證物,這是繼後搜查,權力來自 L
《廉政公署條例》s.10C(1) 。
M M
N N
216. 主控官說的不同法例,措辭雖有分别,但效用沒實際
O 差異。本席不同意她稱 ICAC 人員有權在法庭搜查令已失效的情況下, O
仍可搜查(毋論是開始搜查或繼續搜查)已被檢取的疑人手提電話及
P P
相類裝置。
Q Q
R 217. 岑永根案是關於警方檢取疑人的手提電話後應該怎樣 R
做,但上訴庭說出的法理也應適用於其他執法機構,包括 ICAC;ICAC
S S
T T
1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9
U U
V V
- 52 -
A A
B B
人員搜查疑人的手提電話或相類裝置,必須備有法庭發出的搜查令。
C 不言而諭,搜查令必須有效,不僅在搜查開始,而是應維持有效至全 C
部搜查完畢。
D D
E E
218. 主控官說法庭發出針對 D1 至 D3 的處所搜查令都是
F 有效的,直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當日執行搜查完畢。 F
G G
219. D2/D3 的律師同意上述說法。
H H
I
220. D1 的律師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每個電子裝置內的世 I
界都是獨立區域,因此搜查令須清楚註明要被搜查的電子世界。控方
J J
應為每個電子裝置申請已清楚註明該電子裝置的身份的搜查令;即使
K 不能如此,同一張搜查令也應清楚註明每個要被搜查的電子裝置的身 K
L 份,才能清楚顯示會被搜查的不同電子世界。 L
M M
221. 本席認為 D1 律師所說的做法過於理想。實際上,執
N 法機關很多時事前只知要搜查一些疑人的電子裝置,但不知型號、種 N
O
類、數目等。若按 D1 律師所說去辦,調查人員難以就地搜查剛被找 O
出的電子裝置,而須把所有裝置檢取回去,再申請手令才能搜查該等
P P
裝置的內容,這做法不切實際。
Q Q
222. 在本案,裁判官考慮了每張搜查令的申請,認為合適
R R
才批出那三張手令 [證物 P59/P59a 至證物 P61/P61a] ,授權調查人員
S S
可「…… 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有上述條例所訂罪行的證據
T T
的……、其他文件、在電腦或其他電子裝置內處理或儲存的任何數據
U U
V V
- 53 -
A A
B B
紀錄和任何其他物件、物品或資料。」 證物 P59/59a 至證物 P61/61a
C 沒註明是有關那部或那幾部電子裝置,因為當時該等電子裝置的身份 C
不明,但這不會影響搜查令本身的有效性。
D D
E E
223. 可是,搜查令的有效性並非永遠。
F F
224. 有時調查人員不能就地搜查電子裝置,例如不便或欠
G G
缺設備/開機密碼。他們要把電子裝置帶走,在合適的地方和情況下才
H H
作搜查。另外,很多時搜查不能即時完成,須用上一些日子。毋論是
I 何種情況,一切搜查都須在搜查令仍未失效的情況下進行,才算是憑 I
令正當進行;不能說開始搜查時手令有效便可,而繼後搜查(包括擷取
J J
內容) 則毋須理會搜查令的有效性。舉例說,執法人員持有效的手令
K K
去搜查疑人貨倉,當天離去時簽署了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註上
L ‘ executed hours/date’,該手令便會被視作已經執行而效用告終。若 L
調查人員同日稍後時間或他日再要搜查該處,便得申請新的手令,不
M M
能按已失效的手令再作搜查,否則的話,已經執行的搜查令可變成無
N N
限期有效。
O O
225. 即使 ICAC 人員把疑人的電腦/手提電話內的資料從檢
P P
取的電子裝置轉移到法證檔案,那些資料仍屬原本的電子世界,只是
Q Q
該電子世界被全部或部份轉移到別的裝置,因此調查人員進入法證檔
R 案去搜查疑人的電子世界內容,仍須依賴有效的法庭手令。 R
S S
226. 在本案,調查人員在離開 D1 至 D3 的住所前,都註簽
T T
了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寫上已執行的時日,該等手令由
U U
V V
- 54 -
A A
B B
執行完畢那刻便告效力告終。主控官說 ICAC 人員有《廉政公署條例》
C 的賦權去繼續搜查已被檢取的電子裝置,並說他們在岑永根案判決後 C
仍是同樣做法,只是為保險計,ICAC 人員若在檢取電子裝置後兩星
D D
期內仍未完成搜查,會向法庭為每項電子裝置重新申請手令,直至搜
E E
查完畢為止。
F F
227. 本席認為主控官所稱的 ICAC 人員固有繼續搜查權力,
G G
並無法理基礎,也不合情理。否則,ICAC 人員只要檢取了某項電子
H H
裝置,便有無時限的權力去搜查有關電子世界。若《廉政公署條例》
I 或任何法例已賦予 ICAC 人員在檢取電子裝置後有不受時限的搜查權 I
J
力,是不符岑永根案的精神。ICAC 看來也不肯定自己真有繼續搜查 J
的權力,才有所謂「保險」做法。
K K
L 228. 本席認為岑永根案的法理也適用於 ICAC 人員的執法。 L
本案的調查人員進入 D1 至 D3 的處所時帶備有效的搜查令,容許他
M M
們搜查在三名被告人處所內找到的電子裝置(或相類裝置),可查閱
N N
該等電子世界的內容。調查人員若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裝置和案件有
O 關,可檢取該等裝置,並因應情況將裝置帶到合適地方搜查,但任何 O
P 即時或延後搜查都須在手令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進行。 P
Q Q
229. 在本案,調查人員在離開 D1 至 D3 的處所時便註上
R ‘ executed hours/date’,搜查令的效力告終。他們稍後搜查 D1 至 D3 R
S
的電子裝置,應申請新的搜查令 (註明有效至全部搜查完畢),才可開 S
始戓繼續搜查每項裝置到底。可是,調查人員沒再申請搜查令,因此
T T
他們在離開 D1 至 D3 的住所後對 D1 至 D3 的電腦和手提電話搜查,
U U
V V
- 55 -
A A
B B
都是在原本有效的搜查令已失效的情況下進行,算作不法入侵 D1 至
C D3 的私隱,因為該等電子裝置都載着他們(甚至家人)的個人資訊。 C
D D
230. 本席須考慮應否接納 ICAC 人員在上述情況下從 D1
E E
至 D3 的電子世界得來的證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Mahammad Riaz
F Khan 2說,法庭要顧及 (i) 該等證據是否有助達至公平審訊,(ii) 與尊 F
重相關的權利有沒有衝突,及 (iii) 會否鼓勵進一步違規;最終的測試
G G
關乎合理性(rationality)和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H H
I 231. ICAC 人員從 D1 的電腦擷取的兩份文件檔案[證物 P79 I
和證物 P80],內容清晰可讀,表面顯示 D1 至 D3 之間有某些合作討
J J
論,和控罪一至控罪三有關。
K K
L 232. 雖然 ICAC 人員沒提醒警誡 D1 他有權不提供電腦密 L
碼,並假詞回應 D1 說看過內容便將電腦留下,但調查人員後來從電
M M
腦擷取資料時,毋須倚賴 D1 提供的密碼,而是把電腦的硬盤拆下來,
N N
用法證軟件擷取內裡的資料。
O O
233. ICAC 人員擷取的資料只是有關本案,沒有濫取其他私
P P
人資訊。當然,這樣有節制的搜證,在欠缺有效搜查令的情況下仍屬
Q 侵犯私隱。不過,那是 2016 年的事,當時未有岑永根案那樣清楚的 Q
R R
S S
T T
2
(2015) 15 HKCFAR 232 第 20 段
U U
V V
- 56 -
A A
B B
案例去指引執法人員。現在有了,ICAC 也採取了較謹慎的「保險」
C 做法。 C
D D
234. ICAC 人員當年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去繼續搜查 D1 的
E E
電腦及 D2 和 D3 的手機,是錯誤地認為可憑藉已經執行的手令,按
F 一貫做法搜查,並非明知故犯或濫權違規。 F
G G
235. ICAC 人員在 D1 的個案所犯的屬於技術性錯誤,沒有
H H
濫閱或擅取證據。他們從 D1 電腦硬盤中搜得的兩個文件檔案[證物
I P79 和證物 P80],表面上和指控三名被告人非法合作有關,內容清楚 I
可讀。尊重個人私隱固然不可忽視;蒐證指控疑人也是重要。法庭要
J J
考慮採納有關證據是否有利公平審訊,本席衡量了關於證物 P79 和證
K K
物 P80 的獲取情況,看不到引入如此證據會對 D1 造成偏見或不公,
L 因此採納這兩份文件檔案為證據。 L
M M
D2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資料
N N
O 236. D2 說 ICAC 人員入屋後向他說出指控及警誡。他明白 O
警誡的意思,但也看了搜查令的附註 2,理解到若不配合調查,是有
P P
法律後果的。
Q Q
R 237. D2 說他不止一次向 ICAC 人員表示想找律師,但得不 R
到回應。當 PW29 搜查書桌時,D2 指着已被搜出來放在枱上屬於自
S S
己的手機,表示想聯絡律師,PW29 問 D2 手機的密碼是甚麼。D2 以
T T
U U
V V
- 57 -
A A
B B
為對方准許他使用手機去聯絡律師,便說出密碼,但 PW29 沒有讓 D2
C 使用手機,只是把手機關掉及將它檢取。 C
D D
238. D2 說調查人員沒有在搜查期間通知他有一位劉律師
E E
透過 ICAC 總部說要聯絡他。
F F
239. 有關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G G
H 240. D2 沒有刑事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H
I I
241. D2 當日下午被帶回診所搜查,在那處獲准安排一位姓
J J
葉的大律師到來。
K K
242. 若 D2 曉得在診所要求找律師,他在住所那幾小時內
L L
怎會沒作出同樣要求?
M M
N 243. ICAC 人員搜查 D2 住所超過四小時後,總部來電通知 N
現塲的執法人員,說有一位劉律師要聯絡 D2 。無人解說這名律師如
O O
何得悉當日的調查及為甚麼找 D2。證據顯示 D2 仍在屋內的時候,他
P P
的家人及女友已被帶回 ICAC 總部作調查,是否他們找來劉律師就不
Q 得而知。毋論怎樣,那位劉律師要和 D2 聯絡,應可從找他辦事的人 Q
R
那裏知道如何致電 D2 的手提電話或其家中的固網電話,為何劉律師 R
須透過 ICAC 總部才能通知 D2 他想聯絡 D2 的意願,情況有點奇怪。
S S
T T
U U
V V
- 58 -
A A
B B
244. D2 說沒有調查人員如此告訴他,他在寓所內沒有和任
C 何律師通電。PW107 和 PW29 則說 D2 和劉律師在電話中談了幾分鐘, C
可是他們說不出 D2 當時用甚麼電話和對方通話。
D D
E E
245. 本席認為 D2 說的可信,他沒有在寓所內和任何律師
F 通電,也不止一次表示要找律師,但調查人員故意不作回應。D2 在 F
急於找律師的心情下,以為 PW29 問他手機密碼是開機讓他聯絡律師,
G G
沒有人向他表明索取密碼只為搜查手機內的儲存訊息。
H H
I 246. 本席信納 D2 說若他知道調查人員不讓他打電話給律 I
師,而是用密碼去開啟手機搜查內裡的儲存訊息,他是不會提供密碼
J J
的。
K K
L 247. 本席信納 D2 說調查人員沒告知他劉律師透過總部找 L
他說話。劉律師顯然想了解 D2 的情況去給他法律意見,但 D2 未獲
M M
准和劉律師通話。不過,劉律師找 D2 已是上午 11 時多,那時 D2 早
N N
已說出了手機密碼,所以 D2 未能和劉律師通電一事,與調查人員取
O 得手機密碼無關,但這顯出 PW107 和 PW29 沒有如實說出在 D2 屋內 O
P
的調查情況。本席信納 D2 說他一早多番要求致電聯絡律師,但調查 P
人員都沒有回應。
Q Q
R 248. D2 有權聯絡律師去了解法律權利,在當時的情況不會 R
防礙調查。ICAC 人員在 D2 家中漠視 D2 找律師的要求,剝奪了他適
S S
時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若 D2 能和律師一早通話,或許他知道自己
T T
不一定要把手機密碼告訴調查人員。
U U
V V
- 59 -
A A
B B
249. 另外,本席認為調查人員在問取手機密碼時,應說明
C 是為搜查手機內的資料,並應提醒 D2 有權保持緘默 [見上文第 208 C
段]。
D D
E E
250. D2 在上述的情況下提供了手機密碼,不能算作出了
F ‘waiver of rights’ 去讓調查人員查看他的手機資料。 F
G G
251. 調查人員取得 D2 的手機密碼後,沒有進入機內搜查,
H H
只是將它檢取,並在離開 D2 寓所時,由姓潘的調查主任在搜查令的
I Certificate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日期 “…certify that it I
was executed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hours 0711 and 1230 on
J J
the 21st day of June, 2016” 。這做法使搜查令從那時失效。
K K
L
252. ICAC 人員沒申請新的搜查令,但認為自己有權搜查已 L
檢獲的電子裝置內容,最終取得 D2 手機內一些 WhatsApp 資料(文
M M
字記錄、圖像和語音檔案)[證物 PP94a、 PP95a/謄本 PP95a-1]。有關
N N
的 WhatsApp 資料清楚可讀,表面上和 D2 與 D1/ D3 的串謀指控相
O 關。 O
P P
253. 不過,在 D2 的情況,ICAC 員犯的不只是技術錯誤(即
Q 過早註銷搜查令及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便搜查 D2 的手提電話內容)
, Q
R 他們在問取密碼前剝奪了 D2 找律師的權利,也沒應份的提醒警誡 D2, R
令他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本席認為在如此情況下讓控方引進有
S S
關的 WhatsApp 資料是不公道的。若接納如此證據,難說審訊公平,
T T
本席拒納有關證據[證物 PP94a、 PP95a/謄本 PP95a-1]。
U U
V V
- 60 -
A A
B B
C D3 的手提電話 WhatsApp 資料 C
D D
254. D3 作供說他看過 PW109 出示的搜查令,讓調查人員
E 入屋搜查。他要求他們脫鞋,PW109 卻揶揄他幹了「污糟嘢」,還注 E
F 重衛生。 F
G G
255. 調查人員搜查了幾分鐘後,D3 問 PW109 他可否找律
H H
師,遭對方斥責,說不用 D3 教他怎樣做,稱 D3 遲些有機會找律師。
I D3 稍後再問,今趟,PW109 問 D3 律師叫甚麼名字,D3 說他的律師 I
朋友叫 ‘Bunn Poon’,電話號碼就在他的手機內。兩人於是到睡房
J J
找手機,PW109 在那裏拿起 D3 的手機,問取密碼,D3 以為對方讓
K K
他使用手機找律師,於是說出密碼,但 PW109 將 D3 的手機調教至飛
L 行模式便取為證物。D3 抗議,PW109 再斥責他。 L
M M
256. D3 說若知 PW109 不會讓他使用手機致電律師,他是
N N
不會向對方提供密碼的。
O O
257. PW109 和 PW30 否認 D3 所稱,雙方各執一詞。
P P
Q 258. D3 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 Q
R R
259. PW109 有多項被投訴紀錄 [證物 P89] ,渉及不同人士
S S
投訴他態度惡劣和阻延疑人接觸律師。不過,ICAC 事後的調查報告
T 都稱該等投訴不獲證實。 T
U U
V V
- 61 -
A A
B B
260. 控方未有反駁 D3 的手機儲有他的律師朋友 ‘Bunn
C Poon’的電話。若 D3 有此律師朋友的電話,很可能會在屋內要求致 C
電,向對方索取法律意見。
D D
E E
261. ICAC 人員在 D3 家中也找到其他電子裝置。D3 稱
F PW109 只問了他證物 P88 那部手提電話的密碼,但沒提醒警誡他,也 F
沒問取其他電子裝置的密碼。
G G
H H
262. PW109 則稱他向 D3 問取兩部 iphone(其中一部是證
I 物 P88)的密碼時,均提醒警誡 D3,D3 都肯說出密碼,可是當他問 I
及其他裝置的密碼時卻沒再警誡 D3,而 D3 也未再透露密碼。
J J
K 263. PW109 問取兩部 iphone 的密碼就提醒警誡 D3,其餘 K
L 的電子裝置則沒有。這不貫切的據稱做法令人感到奇怪。 L
M M
264. PW109 稱 D3 在被提醒警誡後都肯提供兩部 iphone 的
N 密碼,但其餘的裝置沒向 D3 提醒警誡,對方反而沒說出密碼。這說 N
O 法也令人疑惑。 O
P P
265. 本席認為 D3 說的可信,信納他曾表示要致電律師,
Q PW109 沒准許,還斥責他。稍後,D3 再要求時,PW109 問取律師的 Q
R
名字及手機放在那裏,當找到手機後便向 D3 索取密碼。雖然 PW109 R
沒說過可讓 D3 找律師,但當時情況容易令 D3 以為調查人員會讓他
S S
致電律師。
T T
U U
V V
- 62 -
A A
B B
266. 當時環境並非不可讓 D3 找律師,不會妨礙 ICAC 人
C 員調查。PW109 剝奪了 D3 找律師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他在問取手 C
機密碼時沒說明不會讓 D3 致電律師,又沒清楚說明 D3 有權不提供
D D
密碼 [見上文第 208 段]。本席信納 D3 說若 PW109 如此說明,他是不
E E
會向 PW109 提供手機密碼的。
F F
G
267. D3 在上述的情況下提供了手機密碼,不能算作出了 G
‘waiver of rights’ 去讓調查人員查看他的手機資料。
H H
I 268. PW109 用 D3 說出的密碼進入手機,只是將他調較至 I
飛行模式,沒有搜查內容。他離開 D3 寓所時,在搜查令的 Certificate
J J
of Execution 簽署及註上執行時間和日期 “…certify that it was executed
K K
as empowered therein between the hours 0705 and 0916 on the 21st day of
L June, 2016” 。 這做法令搜查令從那時失效。 L
M M
269. ICAC 人員沒再申請搜查令,認為自己有權搜查已檢獲
N N
的電子裝置內容,最終取得 D3 手機內一些 WhatsApp 資料(文字記
O 錄、圖像和語音檔案)[證物 PP94b、 PP95b/謄本 PP95b-1]。有關的 O
WhatsApp 資料清楚可讀,表面上和 D3 與 D1/D2 的串謀指控相關。
P P
Q Q
270. 不過,在 D3 的情況,ICAC 調查人員犯的不只是技術
R 上錯誤(即過早註銷搜查令及沒有申請新的搜查令便搜查 D3 的手提 R
電話內容)。他們在問取密碼前剝奪了 D3 找律師的權利,也沒應份
S S
的提醒警誡 D3,令他知道自己有權不說出密碼。本席認為在如此情
T T
況下讓控方引進有關的 WhatsApp 資料是不公道的。若接納如此證據,
U U
V V
- 63 -
A A
B B
難說審訊公平,本席拒納有關證據[證物 PP94b、 PP95b/謄本 PP95b-
C 1]。 C
D D
沒有病人出庭作供(也沒親屬代為說明情況)的病人資料
E E
F 271. 主控官在 MFI-5 “VII”項清楚列明甚麼資料屬以上情 F
況,亦指出和那項控罪相關。這些資料都是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G G
資料的一部份。
H H
I
272. 辯方律師指欠缺證人說解,有關的資料便屬情況不明, I
難和控罪扯上關係,亦容易令陪審員對 D1 至 D3 產生偏見或不良影
J J
響。
K K
L
273. 表面上,那些資料個別和控罪一至控罪三相關,即使 L
無人說明相關病人的情況,資料本身也可讓陪審員考慮它們為何在
M M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紀錄內,這是比重(weight)問題,不屬接
N N
納性(admissibility)範疇。法官會向陪審員作出適當指引,提醒他們
O 不要妄自猜度。本席看不到辯方律師所顧慮的偏見或不公影響。 O
P P
274. 以上的病人資料本身可被採納為證據。不過,它們都
Q Q
來自 D2/D3 的手機 WhatsApp 紀錄,本席已裁定從該等手機擷取的
R 資訊不應被接納為證據,所以有關的 WhatsApp 病人資料也不能成為 R
證據。
S S
T T
U U
V V
- 64 -
A A
B B
監控錄影紀錄
C C
275. 有關的紀錄是證物 P68(2016 年 5 月 18 日)、證物
D D
P69 和證物 P70(2016 年 5 月 25 日)、與及證物 P71(2016 年 5 月
E E
26 日)。辯方律師指上述紀錄都有很多收音不清的地方。他們沒有同
F 意謄文的準確性。 F
G G
276. 幾份監控紀錄都在庭上播出,有不少地方確是收音不
H H
清,內容不明,但亦有部份可以聽得清楚 D1 至 D3 在討論一些合作
I 事宜,表面上和控罪一至控罪三有關。 I
J J
277. 法官會指引陪審團細聽證物 P68 至證物 P71,提醒他
K K
們必須在上文下理都清楚的情況下去理解談話者的意思,不要揣測。
L 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那處,D1 至 D3 不會被迫自辯,辯方所說的偏見 L
或不公情況不會出現。本席接納證物 P68 至證物 P71 為證據。
M M
N DNA 證據 N
O O
278. 控方指 D1 把明愛眼科病人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曾收
P P
取 D2 提供的金錢報酬。
Q Q
279.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封[證物 P73],內有
R R
一張千元鈔票及九十三張五百元鈔票[證物 P74]。化驗師把鈔票分成
S S
四或五張一組,用一支拭子棒去揩抹同組的幾張鈔票。他在其中一組
T 四張五百元鈔票找到屬於 D3 的 DNA(若屬另一人的機會率是 T
U U
V V
- 65 -
A A
B B
1:9,450,000,000,000,000)。至於在信封上找到的 DNA 則來自三人或
C 以上。化驗師設定作三人計算,發覺很有機會其中一人是 D1(若不 C
包括 D1 的機會率是 1:13,500)。化驗師報告是證物 P75。
D D
E E
280. 辯方律師指以上的 DNA 證據不夠隱妥,不應讓陪審
F 團考慮。本席不同意此說。在那組四張鈔票的其中一張或多張上找到 F
的 DNA 肯定屬於 D3,鈔票為何有 D3 的 DNA 純是比重考慮。
G G
H H
281. 至於 D1 的 DNA 據稱在信封上找到,該項化驗結果的
I 貼中率雖然較低,但也應由陪審團配合整體情況去考慮為何 D1 家中 I
有附着 D3 的 DNA 的鈔票。
J J
K 282. 本席決定採納證物 P73、P74 及 P75 為證據。 K
L L
閉路電視紀錄
M M
N 283. 控方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N
為病人做手術,該病人是 D1 早前在明愛眼科看診時介紹去看 D3 的。
O O
PW1 供稱 D1 向她說自己曾在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做手術,但未說明
P P
是何日及那位病人。
Q Q
284. 閉路電視紀錄[證物 P72]顯示 D1 在當日下午 4 時半左
R R
右到了尖沙咀診所所在大廈,然後進入診所,在晚上 8 時多和 D3 一
S S
同離開。
T T
U U
V V
- 66 -
A A
B B
285. D1 在尖沙咀診所逗留約四小時,沒有控方證人能說
C D1 在那幾小時於診所內幹甚麼,但陪審團可考慮整體情況去決定有 C
關證據能否支持控方所指。
D D
E E
286. 本席決定採納證物 P72 為證據。
F F
中段決定
G G
H 287. 控方舉證完畢,主控官同意沒有証據支持控罪一至控 H
I 罪三的(b) 項和控罪一(c)項。D1 至 D3 的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詞,本席 I
裁定控罪一至控罪三按上述情況[即控罪一和控罪二僅剩下(a) 項 ;控
J J
罪三剩下(a) 項 和(c) 項] 與及控罪四,都有表面證據。
K K
L
288. D1 至 D3 選擇作供,沒傳其他證人。 L
M M
289. D1 呈堂的證物有 D1-1 至 D1-31 ;D2 和 D3 的共同
N 證物有 D2-1 至 D2-42。 N
O O
D1作供
P P
Q 290. D1 說出自已的履歷、學歷和成就[證物 D1-28]。 Q
R R
291. D1 說他在 2006 年入職醫管局,和 D2 及 D3 相識超過
S 十年,曾於明愛眼科隨 D2 學習醫術,視 D2 為「師傅」,很多時說笑 S
T 也會這樣稱呼 D2。 T
U U
V V
- 67 -
A A
B B
292. D1 在 2014 年獲晋升為副顧問醫生,很有信心再升做
C 顧問醫生,他希望留在醫管局,最終做部門主管(“COS”),甚至更 C
高職位。D1 說即使他到時不能在明愛眼科獲得升遷,也可轉到其他
D D
聯網醫院,或到大學當教授。他不打算到外面私人執業,沒和 PW1 說
E E
過要離開醫管局到尖沙咀診所和 D2/D3 合作。D1 承認向明愛眼科病
F 人介紹 D2/D3,但只是基於病人要到外面求醫,他否認這樣做是為了 F
利益。
G G
H H
293. D1 說 D2 自設尖沙咀診所後,先購入三種做白內障手
I 術的儀器: (i) Infiniti;(ii) Microscope; (iii) IOL Master,後來又買入 I
(iv) Constellation 用來做眼部後房手術(簡稱 “PPV”)。D3 在 2016 年 4
J J
月中離開明愛眼科,想分租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自己的病人,兩兄弟
K K
因此有些爭抝,在於 D3 如何支付使用診所儀器及手術耗材費用。兩
L L
兄弟(主要是 D2)說出來和 D1 商討,D2 在討論中問及日後如有第
M 三者加入怎辦,又問假若 D1 加盟會怎樣,D1 於是在談話中假設自己 M
會加入尖沙咀診所去和 D2/D3 討論。
N N
O O
294. D1 說 ICAC 人員在他家中電腦找到的兩份文件[證物
P P79 和證物 P80],是他就以上討論改寫出來的。D2 早年和一名叫阿 P
Paul 的人商討合作,曾給 D1 一份文件問意見。2016 年 3 月 17 日晚
Q Q
上,D1 把該份文件拿來作了一些修改,打算給 D2 及 D3 參考。
R R
S 295. D1 說當年的文件是阿 Paul 的“CNG 乜乜眼科中心” 和 S
“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之間的協議。他在 2016 年
T T
3 月中把“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改成現在的“ABG
U U
V V
- 68 -
A A
B B
xxx Company Limited”,CNG 則改為“Eye and Face Eye Clinic” 及“E&F,
C EC”,自己加上現在整項的“(2) Eye Clinic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C
situated at (Referred to as EC)” ,成為證物 P79,然後再按證物 P79 精
D D
簡寫出證物 P80 ,打算讓 D2 和 D3 日後找律師做出正式合作協議。
E E
這只是 D1 自己的初步構思,他還未把證物 P79 或證物 P80 給 D2 和
F D3 看。 F
G G
296. D1 說自己未想離開醫管局,和 D2 和 D3 討論只是為
H H
兩兄弟排難解紛而提供意見,並非要和他們合營診所。
I I
297. D1 回應主控官所指,說在證物 P69(2016 年 5 月 25
J J
日那次和 D2 午膳談話)第 275 段談及的是自己熟悉的人,不是指明
K K
愛眼科病人;在第 359-360 段說的是指會將親友、熟人和街坊分別介
L 紹給 D2 和 D3,因為兩人都是好醫生;在第 421-422 段談及的也是和 L
M 自己相熟的人,並非指明愛眼科病童。 M
N N
298. D1 說他看過醫管局的 Code of Conduct,但不會甚麼電
O O
郵都看。他記憶中沒看過那些年度通告[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節日
P 電郵[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HRPM /HRAM[證物 P28 至證物 P33] 和 P
利益衝突/出外工作/收受利益通告[證物 P24 至證物 P26] ,也沒看過
Q Q
那份“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R R
Circular No 1/2012” [證物 P45] 。D1 說從沒有人和他提及那些電郵和
S 通告的內容,他只是在被捕後才去看。 S
T T
U U
V V
- 69 -
A A
B B
299. D1 說他看過醫委會寄來的守則,知道無論是公立醫院
C 或私家醫生都須遵守。根據醫委會守則,公立醫院醫生和私家醫生都 C
要令病人獲得一切知情,所以他認為公立醫院醫生轉介病人到外面求
D D
醫時,應將私家醫生的名字和有關資料(包括服務範圍、能力、醫德、
E E
收費)告訴病人,讓病人有足夠知情去作出選擇;若醫生不給與病人
F 足夠資訊,便是失職。 F
G G
300. D1 說他在被捕前不知道醫管局禁止公立醫院醫生指
H H
名道姓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他說這樣禁止其實有違醫委會守則,沒
I 讓病人有足夠的知情去決定看合適的私家醫生,損害病人利益。 I
J J
301. D1 說他現在看過證物 P45,理解所謂禁止也非絕對禁
K K
止,亦不適用於明愛眼科的情況,因為該指引的前題是醫院備有
L “Listed Providers” 供病人參考去作作選擇,但明愛眼科沒有私家眼科 L
醫生名單給病人參考。
M M
N N
302. D1 說醫委會在網上提供的醫生名單欠缺足夠資料讓
O 病人作出知情選擇。很多病人根本不懂得怎去找合適的私家醫生,不 O
少病人都向他如此表示,擔心外面的醫生良莠不齊,叫他提供私家醫
P P
生的資料給他們考慮。
Q Q
R 303. D1 說病人問及時,他便介紹他認為好的醫生給病人, R
這是為病人着想,並非因為自己和 D2 及 D3 稔熟,也不是替 D2 及
S S
D3 工作或日後要和他們合營診所。他沒有強銷 D2/D3 或強迫病人看
T T
他們,一切均由病人自行決定。
U U
V V
- 70 -
A A
B B
304. D1 說他從沒有把 D2 的名片給病人。他沒有向 PW99
C 說介紹私家醫生是違法的及叫 PW99 將來不要害他,也沒有向 PW101 C
說病人提及的許醫生不懂得做斜視手術,他只是向病人稱自己不認識
D D
許醫生。
E E
F 305. D1 知道公立醫院醫生在外工作要申請,否認曾到尖沙 F
咀診所替病人做手術。他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工後,去探在尖沙咀
G G
診所執業不久的 D3,日子一早約好,他在四時多到達,知道 D3 正替
H H
病人做手術,便在 VIP 房內打機、上網和看雜誌,一直等到七時多,
I D3 替病人做完手術出來,兩人談至八時半左右一起離開,各自歸家。 I
J J
306. D1 說他知道當天在尖沙咀診所接受手術的病人是他
K K
在明愛眼科看過的 PW95,由他介紹去看 D3,但他沒有協助 D3 做手
L 術。他根本不懂得做視網膜手術,而且尖沙咀診所只有一副顯微鏡 L
M
‘eye-piece’,不能供兩位醫生一起做手術。 M
N N
307. D1 說他和 PW1 相識,但沒有親密或瞹眜關係,大家
O 談的只是工作、瑣事或兒女。D1 否認在 2015 年中秋節叫 PW1 出來 O
陪他,也否認曾在任何時候觸摸對方身體。
P P
Q Q
308. D1 說他沒有向 PW1 說要離開醫管局加入 D2 和 D3 的
R 診所,也沒說過收取 D2 報酬去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及在該處工作。 R
他否認曾叫 PW1 把一些‘ OK’ 的病人帶給他。
S S
T T
U U
V V
- 71 -
A A
B B
309. D1 說 PW1 常和同事發生爭拗,也曾用他及別人的名
C 義指使同事做事。 C
D D
310. D1 說他曾為 PW1 看病,有幾次只是給予對方意見,
E E
另外三次則是正式掛號為她看病。他早已診斷出 PW1 有免疫系統病
F 症,眼部會有不適,包括乾眼症、翻發性角膜炎和虹膜炎等。他曾為 F
PW1 開藥。2016 年 5 月 26 日是他第三次為 PW1 正式看病。他當天
G G
早上看過 PW1 後,開出藥單,共有六種藥。後來藥房來電問第四項
H H
( Pred Forte)會否過量,D1 發覺自己在電腦按錯制,只應開出 16 個
I 星期的藥,而非 24 個星期,所以同意作出更改。 I
J J
311. D1 說 PW1 稍後拿著那六種藥來找他。他向 PW1 解釋
K K
藥物的使用方法後,PW1 拿出那包 steroid 成份較低的藥(Nepafenac)
L 和幾支散裝藥,說「好似好多,俾啲你好唔好?」D1 理解 PW1 用不 L
着那麼多藥,所以給他一些,他向 PW1 說「無所謂,我幫你,你俾
M M
我。」D1 知道醫管局的指引[證物 D1-27],即病人退回的藥物應被棄
N N
掉,所以他沒有拿回給藥房,隨手放在和 D3 共用的辦公室電腦枱的
O ‘ waste tray’ 旁邊。幾天後,D3 回來上班,指着放在電腦枱上那袋 O
P 藥,問是誰的,D1 說那是要棄掉的,D3 表示想拿來自己用,D1 回應 P
「隨便喇」。D1 以前曾為 D3 診斷,知道對方有外鞏膜發炎問題,
Q Q
Nepafenac 那種藥物適合他的病症。D1 後來發覺放在‘ waste tray’ 旁
R R
的所有藥物都不見了。
S S
312. PW1 供稱她曾問 D1 為何要這麼多藥物,D1 叫她不用
T T
理會。D1 否認此說。
U U
V V
- 72 -
A A
B B
313. 關於 ICAC 在他家中找到一個信封內有 HK$47,500,
C D1 說他多年來和太太都慣放幾萬元現金在家備用。至於紙幣上有 D3 C
的 DNA,可能是和 D3 作過錢銀找贖,例如在吃飯及「飲嘢」後,各
D D
人付出自已的一份給找數的人。
E E
F 314. D1 說他遭 ICAC 拘捕時心情緊張,錯誤說自己轉介明 F
愛眼科病人給 D2 和 D3,其實他想表示自己是盡醫生責任,向病人提
G G
供他們應得的私家醫生資料,以便病人有足夠資訊去作出知情選擇。
H H
D1 強調他沒有迫病人看 D2 或 D3,一切由病人自行決定。
I I
315. D1 說他和 D2 或 D3 沒有協議或密契由他介紹明愛眼
J J
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他從沒有意圖加盟該診所,也沒有到該處工作。
K K
他一直待在醫管局等升職,但最終在 2017 年 4 月被迫離開。ICAC 拘
L 捕他後,部門主管(PW6)禁止他看病,只安排他做一些閒務,並希 L
M
望他辭職以謄出空缺,更稱上頭不看好他的情況。D1 要求待至 2017 M
年 8 月約滿才辭職,但最後迫不得已在 2017 年 2 月遞交通知,兩個
N N
月後離開醫管局。他離開後亦沒有和 D2 及 D3 合營或到尖沙咀診所
O 工作,而是在一間私家診所 「掛單」做些普通科及眼科工作,有時也 O
P 會到私家醫院去。 P
Q Q
316. 關於 ICAC 幾次監錄他和 D2 及 D3 會面談話,D1 說
R 那些只是午餐閒聊。他和 D2 及 D3 不算私交友好,只是相識多年的 R
S 同事。他為 D2 和 D3 之間的合作提供意見,希望替兩兄弟解決紛爭, S
議題涉及 D3 使用尖沙咀診所內屬於 D2 的儀器應如何付費,與及
T T
D2/D3 在元朗當普通科醫生的父親介紹病人找眼科醫生時,兩兄弟如
U U
V V
- 73 -
A A
B B
何協調以達致公平分配病人。D1 說 D2 問意見時曾問及若有第三者加
C 入尖沙咀診所應怎計,並問他會否日後加盟,因此他才會在談話中說 C
得令控方覺得他正在和 D2/D3 商討合作。
D D
E E
D2作供
F F
317. D2 在 2000 年 7 月醫科畢業,做了一年實習醫生後到
G G
瑪麗醫院做駐院醫生,2002 年轉到明愛醫院專注眼科工作,特別興趣
H
在眼部整形方面。他在 2008 年獲得專科醫生資格,由 “resident doctor” H
I 升為 “resident specialist” 。D2 在 2011 年 7 月離開醫管局,個多月後 I
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
J J
K 318. D2 說他在明愛眼科極少參興行政事務,主要做臨床工 K
L 作。 L
M M
319. D2 說他剛成為醫生時,收到醫委會寄來的守則,知道
N 要以病人利益為先,不應在轉介病人時考慮或收取利益。 N
O O
320. D2 說他沒主動叫明愛眼科的病人去看私家醫生,但病
P P
人問及時,他會說明在公立醫院排隊是快不得的,到私家醫生那處求
Q Q
醫則可快些獲得治療。若病人叫他介紹私家醫生,他會提及已到外面
R 執業的明愛眼科舊同事,通常只會向病人說出一個私家醫生的名字, R
不過當病人有地區或醫生性別的要求時,他會介紹多一個醫生給病人。
S S
D2 說他只考慮病人的利益,不覺得這樣做有利益衝突。主控官問他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的問題,D2 認為利益衝突是「有就
C 有;無就無」,沒想過甚麼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C
D D
321. D2 不覺得弟弟(D3)向病人說出他的尖沙咀診所或名
E E
字涉及 ‘perceived conflict of interest’ 。他說這是醫生的專業考慮判
F 斷,把病人應該知道的資料告訴病人。 F
G G
322. D2 認為公立醫院醫生也應向有需要的病人提供私家
H H
醫生資料,令病人可以作出知情選擇,決定是否到外面尋求適當的治
I 療。 I
J J
323. D2 說他在明愛眼科工作繁忙,只會間中看電郵。他會
K K
從來郵者身份及題目中㨂來看,有關日常工作如編更、新添儀器藥物
L 的事,他必然會看。他沒印象看過醫管局的規則,不知道醫管局禁止 L
公立醫院醫生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他說這禁止和醫委會要求所有醫
M M
生以病人利益為先和應給予病人足夠資訊的原則不符。D2 覺得自己
N N
沒有違反醫委會的守則。
O O
324. 關於 PW48 帶兒子到他的診所買近視藥水一事,D2 說
P P
他當日早上在明愛見病人近視加深嚴重,便交病人給 D1 看症,因 D1
Q Q
專長兒童眼科。他不是叫 D1 把病人轉介來尖沙咀診所。當日下午,
R PW48 帶兒子來尖沙咀診所,他也感到愕然。 R
S S
325. D2 知道公立醫院醫生在外工作要申請,因他見過同事
T T
的情況。
U U
V V
- 75 -
A A
B B
326. D2 說他在 2011 年離開醫管局前,已決定成立獨資公
C 司經營診所,沒有和 D1 或 D3 商量。他成立勝軒,自己是公司唯一 C
的股東和董事,會計師要他找人在名義上擔當公司秘書,他便找弟弟,
D D
但 D3 沒有勝軒股份,也沒任何實際參與。
E E
F 327. D2 在 2011 年 9 月回明愛眼科當兼職醫生,知道聘書 F
上說不可招攬 (“canvass)” 病人到自己的診所求醫,也不可叫同事這樣
G G
做。D2 說他從沒叫任何人這樣做。D1 及 D3 向明愛病人提供他的名
H H
字或診所資料,只是 D1 及 D3 自己向病人提供合適的私家醫生資料,
I 讓病人作出知情選擇,不是替他招攬生意。他沒有叫 D1 或 D3 這樣 I
J
做,也沒把咭片給他們派與病人。D2 認為他看 D1 或 D3 介紹過來的 J
病人,並不違反利益衝突,他認為自己一向對此理解清楚及做法正當,
K K
所以沒向上司請教或和 D1 及 D3 談論有關問題。
L L
328. D2 說他在尖沙咀診所看的病人也有 D1 及 D3 以外的
M M
明愛眼科醫生介紹來,與及其他公立醫院醫生介紹來的。病人來診所
N N
看他,有介紹信的會先交給姑娘,他不會追問病人是誰介紹來。
O O
329. D2 說 2012 年有一個叫 Paul Tam(“Paul”)的人自稱有連
P P
串業務,遊說他合作眼科診所事務,D2 為此在 2012 年 8 月成立成立
Q Q
一間公司,叫“ABG Glob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ABG 的意
R 思是“Aaron Best Gain”。Paul 後來提出一份文件,是有關 Paul 的公司 R
S
CNG 和 D2 的 ABG 應如何合作。D2 當時把文件給 D1,看他有甚麼 S
意見,因為 D2 一向覺得 D1 計數很精。D2 和 Paul 談不攏,合作事情
T T
擱置下來,他後來從新聞報導中得悉 Paul 原來是騙徒[證物 D2-40]。
U U
V V
- 76 -
A A
B B
330. 2014 年 7 月,D2 申請取消 ABG 的註冊[證物 D2- 39],
C 公司在 2015 年頭正式除名。D2 說 ABG 是他個人獨資的公司,D1 和 C
D3 都沒份投資。
D D
E E
331. D2 在 2015 年第四季左右才知弟弟 D3 會出去私人執
F 業。他沒叫 D3 到尖沙咀診所和自己合營。D3 後來決定在父親的元朗 F
診所設立自己的眼科診所。
G G
H H
332. D2 說父親是普通科醫生,診所在元朗,以前父親有病
I 人要看眼科便會轉介給他,但現在 D3 的診所就在隔鄰,父親難叫元 I
朗的病人到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病。兩兄弟為如何獲配父親轉介的病
J J
人有爭議,D2 找 D1 問意見,希望得出解決方案。D2 決定抽時間到
K K
元朗看一些病人。不過,這又衍生問題,就是 D3 見自己在元朗謄出
L 時間,便要求到 D2 的尖沙咀診所看自己在九龍區的病人。這引發 D2 L
應如何向 D3 收取使用尖沙咀診所儀器的費用。2016 年 3 月起,D2 再
M M
問 D1 意見,在 “Brainstorming” 過程中,D1 提出 “Central Fund” 概念,
N N
建議 D2 和 D3 抽取自己的公司的收入一部份,放進“Central Fund” 。
O D2 問 D1 若日後有第三者加入會如何,又問 D1 有沒有興趣參與。他 O
P
知道 D1 一向想留在醫管局等待升職,這樣問 D1 只為討論若果將來 P
多 一 人 加 入 尖 沙 咀 診 所 會 如 何 。 D2 起 初 想 把 做 PPV 手 術 的
Q Q
Constellation 租給 D3,或賣儀器的部份擁有權給對方,亦想過連同
R Microscope 及兩部做白內障手術的儀器(Infiniti 和 IOL Master)都賣 R
S 部份擁有權給 D3。不過,D2 最終認為“Central Fund” 和賣儀器部份 S
擁有權的做法都行不通,他在 2016 年 5 月(記不起確實日子),決
T T
定以每次手術收 D3 $1,000 場租的方法去計,回溯至該月 1 日起實行。
U U
V V
- 77 -
A A
B B
(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才離開醫管局,5 月才是第一個整月在診
C 所看症及做手術。)[證物 D2-33 至證物 D2-35 是 ICAC 拘捕 D3 時搜 C
出的文件,顯示 D3 在尖沙咀診所每次做手術須付$1,000,另加手術
D D
耗材費用。]
E E
F 333. D2 否認和 D1/D3 協議由他們把明愛眼科病人轉介 F
到尖沙咀診所給他,也否認為此付過金錢利益給 D1。
G G
H H
334. D2 否認容許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他稱不知道 2016
I 年 5 月 31 日診所內的手術情況,因自己當時不在場。 I
J J
335. 控方指 D1 曾在尖沙咀診所為兒童病人做斜視手術,
K K
D2 說尖沙咀診所欠全身麻醉儀器,也沒有麻醉科醫生,不能為年輕
L 病人做斜視手術。 L
M M
336. D2 說他不知為何那 6 支 Nepafenac 眼藥水在他的診所
N 給 ICAC 找到。他在被捕後才知此事。 N
O O
D3作供
P P
Q 337. D3 說他少看醫管局電郵,只理會和臨床工作有關的, Q
沒看過轉介病人指引,不知醫管局不許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資
R R
料。
S S
T 338. D3 認為醫生須向病人提供足夠資料,讓他們明白自己 T
病況的緩急輕重,需要什麼治療,在公立醫院等候所需時間,與及在
U U
V V
- 78 -
A A
B B
外面求醫時可作甚麼選擇。他不會主動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但若果
C 病人在討論病情的過程中問到,他會表示病人可找任何一位私家醫生。 C
當病人說自己不熟悉醫生而叫他介紹的話,他會說出自己認為合適的
D D
醫生。D3 說他起初不認識在外面執業的醫生,但在明愛眼科工作大
E E
約兩年後,知道有些同事到了外面執業,便會向病人說出某位前同事
F 的資料,指那醫生曾在明愛眼科工作。當自己的哥哥(D2)到外面執 F
業後,D3 仍會按病人的病況說出合適的私家醫生資料,不一定只介
G G
紹給 D2。例如,他曾向 PW73 介紹專長視網膜手術的 Dr Woo 及 Dr
H H
Cheung。不過,在一般情況下,他會說出 D2 的資料讓病人參考,並
I 非因為 D2 是他哥哥,而是基於專業的考慮,認為 D2 有能力處理該 I
J 等病人的情況。他知道 D2 的能力,因對方在明愛眼科指導過他,自 J
己也從看過 D2 的病人口中得悉他們往往對 D2 有好評。D3 說他知道
K K
不可把明愛眼科病人介紹給自己在外面看診,這會有利益衝突,但沒
L L
想過介紹給相識的人也會有問題。他介紹病人給 D2 只是覺得 D2 合
M 適,並非出於兄弟關係,也不是為了增加對方收入。D3 否認向病人 M
派過 D2 的咭片。
N N
O O
339. D3 說醫生有責向病人提供足夠的資訊,讓對方作出合
P 適的決定。他沒有向病人硬銷 D2,一切都由病人考慮,可問取別人 P
意見才作決定。
Q Q
R R
340. D3 沒和任何人討論公立醫院醫生可否介紹私家醫生
S 給病人,因為自己從不覺得這是有問題的。多年來,眼科部門每週開 S
會也未提及此議題。
T T
U U
V V
- 79 -
A A
B B
341. D3 說明愛的前線眼科醫生(包括副顧問醫生),每星
C 期有三、四天早上要看舊症,每次五、六十宗,下午會看新症十多宗 C
及一些分科症,另外要為病人打針和做手術,有時亦要‘ on call’看
D D
急症。一年中,一個前線眼科醫生總計看症大約一萬宗,一半是第一
E E
次看的新症或舊症(公立醫院的制度不是由同一醫生跟進某位病人,
F 所以舊症可能由另一位醫生作覆診),另一半是曾經看過的病人。看 F
症時,護士或 Eye Care Assistant 都在場,D3 不怕別人知道他向病人
G G
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並沒有暗裏行事。
H H
I 342. D3 說若病人知道自己有需要在外求醫,但沒意去做的 I
話,他是不會強行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給對方。
J J
K K
343. D3 否認曾向 PW86 說不能介紹私家醫生及不可寫介
L 紹信。他會為每位打算或有需要往外求醫的病人寫 “To whom it may L
concern” 的介紹信,讓病人自行決定是否到外求醫及找那一位私家醫
M M
生。另一方面,他仍會為該等病人排期覆診,讓他們繼續在明愛眼科
N N
獲得治理。
O O
344. D3 說 D2 的尖沙咀診所沒有他的份兒,他只是勝軒的
P P
名義的公司秘書,沒實際參與該診所的營運。他離開醫管局後,在父
Q Q
親位於元朗的普通科診所內開設自己的眼科診所,獨資以 Eye Clinic
R Company Limited 名義經營,和 D2 無關。 R
S S
345. D3 說在父親轉介眼疾病人的分配方面,他和哥哥有拗
T T
撓,D1 給予意見後,D2 會往元朗看部份病人。D3 見自己在元朗診症
U U
V V
- 80 -
A A
B B
少了,多出時間,便向 D2 提出租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這議
C 題在 2016 年的二、三月引發出收費計算的討論。D1 向他們兩兄弟提 C
出 “Central Fund” 的建議,D3 自己對此沒多大意見,因為決定權在 D2
D D
那裏。最終,D2 沒採用“Central Fund” 方案,而是在 2016 年 5 月底決
E E
定讓 D3 每次手術付$1,000 租機費,另加耗材費用。D3 說他不是和
F D2 共同營運尖沙咀診所,只是分擔診所某些共同開支。 F
G G
346. 2016 年 5 月 18 日,D3 路過麥當勞,被 D1 見到,叫
H H
他入內,大家並非約好去商談甚麼合作事宜。D2 後來先離開,D1 向
I 他說回剛才和 D2 談過的供機或租機問題。 I
J J
347. D3 沒有參與 2016 年 5 月 25 日那次 D1 和 D2 的談話。
K K
L 348. D3 說他對 D1 電腦內的兩份文件[證物 P79 及證物 P80] L
並不知情,不清楚文件中提及的 ABG 和 CNG 是甚麼公司。
M M
N 349. D3 否認和 D2 或 D1 串謀轉介病人,也否認涉及任何 N
O 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 O
P P
350. D3 否認 D1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到尖沙咀診所幫他替
Q PW95 做手術。D1 早幾天說要來賀他在尖沙咀診所執業,他告訴 D1 Q
R 當天下午 4 時起會替 PW95 做手術。D1 來到時手術已經開始,由姑 R
娘出去開門讓 D1 進入診所坐下。D3 在 7 時多完成手術,和病人及家
S S
屬交待後便到 VIP 房見 D1,兩人稍後一起離開,各自回家。
T T
U U
V V
- 81 -
A A
B B
351. D3指出尖沙咀手術室只有一套顯微鏡 ‘ eye piece’,不
C 能由兩位醫生同時為病人做手術。 C
D D
352. D3 說自己的眼睛一向有過敏性結膜炎、外鞏膜炎及鞏
E E
膜炎,會反覆發作。他呈上兩幅在 2017 年 4 月拍攝的相片[證物 D2-
F 42],顯示自己的右眼發炎泛紅。D3 說他眼睛突然發炎會影響工作, F
以前用過 Nepafenac 這種藥物,覺得有效。他和 D1 在明愛共用辦公
G G
室,2016 年 6 月某天,見電腦枱層架上有一袋醫管局發給病人趙佩雯
H H
的 Nepafenac 藥物,便問那是誰的。(D3 曾和 PW1 共事,但只知對方
I 叫 Jovi。) D1 當時回答說藥物是別人不要的,自己也沒用。D3 問 D1 I
J
可不可以拿去用,D1 叫他隨便取去。D3 理解醫管局是不會收回病人 J
不用的藥,所以那些藥物可被視為垃圾。他於是把藥物帶回尖沙咀診
K K
所,以便在工作時眼睛不適拿來應急。他對診所姑娘說藥物是自用的,
L 不要給病人。自那天取得藥物至同月 21 日被 ICAC 人員拘捕,他沒 L
M 再見過那袋藥物。 M
N N
最後陳詞
O O
P
353. 控辯雙方都作出詳盡的書面陳詞,並庭上闡述。他們 P
的書面陳詞合共數百頁,本席難以逐項覆述,在此處只作出簡單總結。
Q Q
R 控方 R
S S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354. 控方指三名被告人都是資深醫生,必定知道醫管局禁
C 止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也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在未獲批 C
准下到外面工作。
D D
E E
355. 主控官指 D1 和 D3 在明愛眼科任職時已和 D2 協議好
F 日後加盟尖沙咀診所;D1 和 D3 介紹病人給 D2/尖沙咀診所是為了 F
增加診所收入和客源,有利自己日後私人參與,這對 D1 和 D3 都構
G G
成利益衝突。另外,D3 和 D2 是兄弟,D3 介紹明愛眼科病人給哥哥,
H H
也會令人覺得有利益衝突存在。主控官說 D1 及 D3 向大部份病人隱
I 瞞他們和 D2/尖沙咀診所的關係。 I
J J
356. 控方指 D1 從 D2 那處收取金錢利益,向親密同事 PW1
K K
說出來。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47,500,驗出有 D3 的 DNA,顯
L 示全部或部份金錢來自尖沙咀診所。 L
M M
357. 主控官指 D1/D3 介紹病人給 D2/尖沙咀診所,純粹
N N
是為了自己和夥伴的利益,各人早有協議,後來 D3 離開明愛眼科和
O D2 合營尖沙咀診所,三人便再商討,並達成新的合作協議,由 2016 O
年 5 月起運作。
P P
Q Q
358. 主控官說 D1/D3 明知故犯醫管局的禁則(轉介病人
R 及在外工作),嚴重破壞僱員對僱主的忠誠,損害醫管局的制度,減 R
低病人對醫管局管治的信心和對公立醫院醫生的信任,一次違規也屬
S S
嚴重的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就算證明不到任何收取利益或利益衝突,
T T
亦可入罪。
U U
V V
- 83 -
A A
B B
辯方
C C
359. D1 和 D2/D3 的律師所作的陳詞基本一致,可以綜合
D D
來說。
E E
F
360. 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僅指控 D1/D3 轉介病 F
人;控罪三(c) 項 只是指控 D1 在外間工作。控罪一至控罪三完全沒
G G
提控 D1 從 D2/尖沙咀診所收取利益,與及 D1/D3 觸犯利益衝突。
H H
因此,法庭考慮各被告人是否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時,只
I 應考慮控罪所提控的轉介病人和在外間工作,而不應將收受利益和利 I
益衝突視為判罪的考慮,否則便違反終審法院在 Chan Tak Ming3 案定
J J
下的原則,錯把沒提控的事作為定罪基礎或考慮。
K K
L 361. 律師沒有指作供的病人/親屬不誠實,但稱他們在事 L
發多年後說的未必準確或完整。
M M
N 362. 關於據稱和 D1 關係密切的 PW1,律師指她作供閃縮 N
O
迴避,絕不坦誠,很多地方有違常理或不符其他證據,明顯是為了保 O
障自己的利益而作出誇大失實的證供。在此情況下,法庭應在有其他
P P
確證支持下才好接納 PW1 的說法,否則便要摒棄她的證供。
Q Q
363. 至於醫管局職員的證供,律師說 PW3 及 PW4 對
R R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S S
T T
3
[2020] 2 HKLRD 529
U U
V V
- 84 -
A A
B B
Circular No 1/2012” [證物 P45]的演繹,只屬個人看法。法庭應考慮該
C 指引訂定的意義和文意,看它禁止甚麼,更重要的是看它並未禁止甚 C
麼。
D D
E E
364. 律師指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電腦內找到兩份文件 [證
F 物 P79 和 P80] 和$47,500(其中有 D3 的 DNA),D1 已作出合理可信 F
的解釋。各被告人亦解釋了他們在那三次 ICAC 監錄談話中說著甚麼。
G G
律師說錄音紀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提醒法庭不要揣測意思。
H H
I 365. 律師指三名被告人沒有案底,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I
同事都稱讚他們。三人在庭上說的一致,病人有需要到外㝷求合適的
J J
治療或病人主動要求索取私家醫生資料,他們才向病人提及尖沙咀診
K K
所,不是為著利益,也不覺得有任何利益衝突。律師重申收取利益/利
L 益衝突都不是目前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指控,所以不應納為判罪考慮。 L
M M
366. 關於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轉介病人,律師說沒有
N N
證據指 D1 至 D3 閱讀過證物 P45 而明知故犯;D1 至 D3 供稱他們沒
O 有看過該指引,不知所禁。 O
P P
367. 律師指證物 P45 的用詞其實沒有明確禁止公立醫院醫
Q Q
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D1/D3 都是按病人需要,令病人獲得
R 足夠資訊作知情選擇,一切由病人自行決定。這樣做不算轉介病人。 R
S S
368. 另外,律師說 D1/D3 按病人需要提供私家醫生的資
T 料,令病人獲得足夠資訊作知情選擇,符合醫委會、World Medical T
U U
V V
- 85 -
A A
B B
Assocaiton 及普通法原則的要求,以病人利益為先,所以即使 D1/D3
C 真的違規,也是有正當理由及辯解。 C
D D
369. 有關控罪三(c)項,律師指控方的證據不能證明 D1 在
E E
尖沙咀診所協助 D3 為病人做手術,也沒證據證明 D2 知情和容許據
F 稱的事情發生。 F
G G
370. 律師說即使 D1/D3 真的違反醫管局禁則,無論是轉
H H
介病人或在外間工作,都只是破壞了僱傭關係,屬於紀律問題,不至
I 嚴重得要被視為犯罪。 I
J J
371. 關於控罪四,D1 的律師指 PW1 不可信,D3 供稱如何
K 得到那袋 Nepafenac 眼藥水,支持 D1 說及他怎樣處理 PW1 給他不要 K
L 的藥物。 L
M M
討論
N N
A. 證據分析
O O
P P
372. 控方依賴的證據有:—
Q Q
(a) ICAC 對各被告人進行的三次監控錄映。那是證物 P68
R R
至證物 P71(證物 P70 和證物 P71 在下文不會被提及,
S S
因為證物 P69 已包括證物 P70,而控方最後也不再依
T 賴證物 P71 的影音內容作指控); T
U U
V V
- 86 -
A A
B B
(b) 在 D1 的電腦內找到的兩份文件 [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C C
(c) PW1 趙女士的證供;
D D
E (d) 其他醫管局職員的證供; E
F F
(e) 明愛眼科病人/親屬的證供;
G G
H (f) 在 D1 家中找到有 D1 的 DNA 的信封[證物 P73],內有 H
HK$47,500 現金[證物 P74],其中有 D3 的 DNA ;
I I
J J
(g) 2016 年 5 月 31 日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 [證
K 物 P72] ; K
L L
(h) ICAC 人員的證供。
M M
N N
373. (h)項 ICAC 人員的證供僅和特別事項有關,在上文已
O O
有所分析。
P P
374. (c)項 PW1 趙女士的證供關乎控罪一至控罪四; (d)項部
Q Q
份醫管局職員的證供只關乎控罪一至控罪三,另外的職員的證供只渉
R R
及控罪四;至於(a) 項監控錄映 、(b) 項 D1 電腦內兩份文件檔案、(e)
S 項明愛病人/親屬的證供都只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f) 項 DNA 證據 S
只渉及控罪一和控罪三;(g) 項閉路電視紀錄只渉及控罪三。
T T
U U
V V
- 87 -
A A
B B
375. 辯方有 D1 至 D3 作供,並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C 重要的證物會在下文提及)。 C
D D
376. D1 至 D3 都沒有犯罪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E E
F
A.1 閉路電視紀錄 F
G G
377. D1 及 D3 否認控罪三(c)項的在外間工作指控;D2 也
H 否認知情。 H
I I
378. 從閉路電視紀錄可見,D1 到達尖沙咀診所門外,診所
J J
接待處沒有人,D1 要致電才有人開門給他,當時已過了 PW95 的手
K 術原定開始時間超過半小時,看來診所的人在 D1 到達前都已在手術 K
室內,所以接待處無人。
L L
M M
379. 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證物 P72]只顯示 D1
N 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於診所內逗留近四小時,未能反映裡面的情況。 N
O O
A.2 DNA
P P
380. ICAC 人員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 D1 家中找到一個信
Q Q
封,上有 D1 的 DNA,信封內有一張$1,000 紙幣及九十三張$500,合
R R
共$47,500。
S S
T T
U U
V V
- 88 -
A A
B B
381. 化驗師找到信封上有三人或以上的 DNA,其中一人很
C 可能是 D1。這不算是絕對的定論。不過,D1 作供時沒爭議他曾接觸 C
該信封,他只是解釋為何有鈔票沾著 D3 的 DNA。
D D
E E
382. 化驗師將那九十四張紙幣分成四/五張一組,在其中一
F 組四張$500 上找到肯定是 D3 的 DNA。不過,由於化驗師用同一拭 F
子揩抹那一組的四張紙幣,所以 D3 的 DNA 可能只是來自其中一張
G G
紙幣。本席要以對辯方有利的角度去看,僅視 D3 的 DNA 來自那四
H H
張$500 紙幣的其中一張;D2 的 DNA 則沒出現在那九十四張紙幣上。
I I
383. 控方不是指 D3 給 D1 金錢。不過,主控官說 D3 也在
J J
尖沙咀診所工作,一張/些紙幣上有 D3 的 DNA,證明全部或部份金
K K
錢來自尖沙咀診所,是 D2 給 D1 的非法報酬。
L L
384. D1 解釋他多年來和太太習慣存放幾萬元現金在家備
M M
用,否認金錢來自 D2 行賄。他說有 D3 的 DNA 的$500 紙幣可能是
N N
對方在社交活動中支付飲食費用所給。
O O
385. D1 是高收入人士,放幾萬元在家備用並不出奇。D3 的
P P
DNA 可能只來自其中一張$500,D1 說的飲食支付解釋並非不合理或
Q 無可能。主控官說一張/些錢上有 D3 的 DNA 可證明全部或部份金錢 Q
R 來自尖沙咀診所的賄款,是過份推論。 R
S S
A.3 監控錄音 /在 D1 電腦內找到的兩份文件 /PW1
T T
U U
V V
- 89 -
A A
B B
386. 主控官指被告人之間的對話,顯出 D1 和 D3 分別與
C D2 早有協議加盟尖沙咀診所,所以 D1 和 D3 才介紹明愛眼科病人到 C
尖沙咀診所,增加診所的收益,也開拓客源為自己日後的私人執業鋪
D D
路。D3 先離開明愛眼科加入尖沙咀診所,D1 於是和 D2/D3 再商討,
E E
三人最後達成協議,D1 繼續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及 D3。主
F 控官指三人的合作渉及一間叫 ABG 的公司,出現在 D1 電腦內的兩 F
份文件內[證物 P79 和證物 P80] 。主控官指 ABG 是 D2(Aaron)、
G G
D3(Byron)及 D1(Gordon)合組的公司。
H H
I 387. D1 至 D3 否認控方所指。他們供稱那三次談話並非嚴 I
肅商討,只是在午膳談及 D3 應如何支付 D2 以使用尖沙咀診所的手
J J
術儀器,D2 向 D1 索取意見,問及若再有人加入怎辦,還問 D1 會否
K K
日後加盟。D1 強調沒打算加盟尖沙咀診所,只因 D2 如此問及,自己
L 才說成那樣。 L
M M
N N
388. 證物 P68 的監控錄音發生在 2016 年 5 月 18 日,D1 和
O O
D2 午膳談話期間,見 D3 走過,電召 D3 進來。稍後,D2 離開,剩下
P P
D1 和 D3 談至監錄結束。證物 P69 的監控錄音發生在 2016 年 5 月 25
Q Q
日,這次只有 D1 和 D2 在午膳談話。兩次錄音有不少部份收錄不清,
R R
本席只會看重文理清晰的內容。從內容聽出, 這兩次午膳談話並非嚴
S S
肅的專題討論,各人邊吃邊輕鬆談論。2016 年 5 月 18 日也不是他們
T T
首次談論有關內容。
U U
V V
- 90 -
A A
B B
389. 以上兩項錄音的清晰部份顯示 D1 在庭上供稱他從未
C 想過離開醫管局的說法並不正確。他在錄音中表達出自己有可能離開 C
醫管局4,但一切未定,聽來是取決於他能否在醫管局升上高位。D3
D D
已開始在尖沙咀診所工作,需要付給 D2;D1 還未確定是否離開醫管
E E
局,但他未雨綢繆地和 D2/D3 談論若將來和兩人拍擋可如何支付
F D2,令自己日後能像 D3 使用尖沙咀診所內屬於 D2 的手術儀器。他 F
不介意先向 D2 作出支付,因為渉及的數目不大。5
G G
H H
390. 在證物 P68 第 319 段,D2 向 D1 說:「唔係,你而家
I 去咗你嗰 part 個問題,你供完之後,你已經發覺你真係唔出嚟做咗、 I
做咗 COS......(聽不清),我點畀番錢你啫,無,我即我做唔到呢樣
J J
嘢畀你㗎嘛,所以我而家要製定一個方案就係你出嚟,你唔出嚟我都
K K
要諗清楚,喂,你出嚟嘅話,你明唔明我而家要你就......(聽不清)你
L 嗰 part,你供之後你唔使出嚟,咁-」。 L
M M
391. 在同一錄音第 329 段,D2 向 D1 說:「所以你,我要
N N
話畀你聽就係個問題而家佢開始供咗,我而家無可能斬開三分一,三
O 分,因為根本你同我都唔知......(聽不清)會唔會出嚟,或者幾時出 O
嚟你同我都唔知道,......(聽不清)畀你呢,係無意思,真係無意思,
P P
係嘛?......(聽不清 )infinity 我 constellation,呢個係 一個 un,
Q Q
unknown......(聽不清)問題,呢個係太大......(聽不清),所以而家
R R
S S
T T
4
證物 P69 第 297 段
5
證物 P68 第 317, 319, 329, 347-348, 406-408, 470, 886, 914-918 段
U U
V V
- 91 -
A A
B B
我〔D1:呢個係一個─〕......(聽不清)方法,我同細佬搞掂咗而家
C 現有個問題 which is 佢要〔D1:係。〕畀幾多錢我 for each case,跟 C
住個,誒,誒,誒,嗰個 ownership 佢供,喂,個 infinity let say 真係
D D
掙,得番十萬蚊,佢如果供十萬蚊佢可能真係一至兩年供晒。」
E E
F 392. 在同一錄音第 914 段,D1 向 D3 說:「就算佢、佢、 F
佢、佢三部機,四部機做到......(聽不清)一人一半呀,三分一我都覺
G G
得無問題,你要我......(聽不清)畀你......(聽不清),唔使扣我稅,
H H
我卅呀萬我畀你,......(聽不清)你而家要我夾我都 okay,我話,誒,
I 佢而家同我講,咁你幾年之後唔走點算,佢-」。 I
J J
393. D1 供稱他不打算離開醫管局,因 D2 問取意見,便向
K K
D2/D3 提出解決方案,並在電腦內按 D2 早年前問他意見的一份文
L 件,改寫出證物 P79,進而寫成證物 P80。 L
M M
394. D1 在證物 P80 第 2.3 段如此寫:-
N N
O
“ The C entral Fu nd of ABG comp any is O
with equ al shar es percentag e amongst
P Aar on and Br yon. P
Q Q
If G join after A and B, need to input the
R money ( i. e. 50% of the ABG central fu nd R
at the time of joining) to enjo y the
S immed iate central fu nd equ al shar e ( i.e. S
33.33%).”
T T
U U
V V
- 92 -
A A
B B
395. D1 至 D3 否認 ABG 是他們為合作而設的公司。D2 供
C 稱 ABG 是他的私人公司,公司名字是 ‘Aaron Best Gain’的縮寫, C
並非代表 Aaron(D2),Byron(D3)及 Gordon(D1)。他說 ABG
D D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打算和一個叫 Paul Tam 的 CNG 公司合作,但
E E
最終沒有成事,D2 也撤銷 ABG 的註冊,後來得知 Paul Tam 是個騙
F 子。 F
G G
396. 辯方呈上有關 Paul Tam 詐騙的新聞報導[證物 D2-40] 。
H H
ABG 的公司文件亦顯示 D2 是唯一股東和董事。
I I
J
397. 不過,ABG 正是 D2(Aaron)、D3(Byron)及 D1 J
(Gordon)每人的英文名字頭一個字母的組合,本席肯定它是 D2 為
K K
自己、D3 及 D1 而設的公司,取每人的英文名字頭一個字母而成;D2
L L
說 ABG 代表‘Aaron Best Gain’只是穿鑿附會的解釋。
M M
398. ABG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但沒證據顯示它曾經運作,
N N
這公司在 2014 年 7 月已向稅局申請註銷,並在 2015 年 1 月完成註銷
O O
[證物 D2-39]。
P P
399. 本席肯定三名被告人曾有意合作,「諗個方案」6 ,才
Q Q
由 D2 在 2012 年 8 月成立 ABG,不知是否因 Paul Tam 而起。不過,
R 三名被告人當年打算合作看來未能成事,D2 在 2014 年 7 月便申請註 R
S S
T T
6
證物 P68 第 362 段
U U
V V
- 93 -
A A
B B
銷 ABG。到了 2016 年 4 月中,D3 離開明愛眼科,除了自設元朗診
C 所,也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術,引發他要如何支付 D2 的議題, C
帶出 D1 日後也可能加入合作的商討。不過 ,在 ICAC 監視他們的
D D
2016 年 5 月下旬時,三人仍未達成整體協議,因 D1 未決定是否必會
E E
離開醫管局,他只是表示不介意為尖沙咀診所的手術儀器的使用權預
F 早支付 D2。在 ICAC 監視三名被告人時,只有 D2 和 D3 有所協定, F
就是由 D3 付回 D2 尖沙咀診所的一半租金和一半人工開支,並為每
G G
次使用診所的手術儀器付 Eye & Face (D2) 一千元[證物 D2-33 至 D2-
H H
35];這便是所謂五月開始的實行7,只涉及 D2 和 D3,並非控方所指
I D1 也有一份。D1 只是在“ brainstorm”8 過程中,向 D2/D3 提出自已 I
J
也有可能參與的建議。 J
K K
400. D1 供稱他談及的介紹病人都是自已的親友,但從錄音
L 聽來,本席肯定他談的是明愛眼科病人9。不過,D2 當時亦提及他的 L
M
父親10。在證物 P68 第 417 段,D2 向 D3 說:「爸 爸 唔 係 b o o k M
咗 . . . . . .( 聽 不 清 )」,看 來 是 談 到 他 們 的 普通科醫生父親所
N N
轉介的病人。
O O
P P
Q Q
R R
S 7
證物 P68 第 908-910 段 S
8
證物 P68 第 236 段
T T
9
證物 P68 第 414 段; 證物 P69 第 359, 421 段
10
證物 P68 第 417 段; 證物 P69 第 358, 432 段
U U
V V
- 94 -
A A
B B
401. D1 在錄音中說過「捉」11病人,聽來突兀,不過 PW6
C 同意行內有術語指醫生轉介的病人叫‘chick’。 C
D D
402. 控方指 D1 和 D2 及 D3 有了協議,所以平均分配病人
E E
給 D2 及 D3。
F F
403. D1 確是向 D2 說過想「五十五十」12的轉介病人給 D2
G G
和 D3,但這不代表一定是個商業協議,D1 可能只是為著和 D2 及 D3
H H
都保持良好關係。D1 稱他對 D2 和 D3 的能力和醫德都有信心,所以
I 分別向病人提供兩人的資料,但也視乎病人所需的治理是否該名醫生 I
所長。
J J
K 404. 控方稱 D1 指示 D2 和 D3 怎樣履行三人的協議,包括 K
L 分配 D2 和 D3 到元朗看症。三名被告人否認。 L
M M
405. 控罪一至控罪三對各被告人的合作指控只關乎尖沙咀
N 診所,和 D3 設立的元朗診所無關。D1 聽來只是建議 D2 如何善用時 N
O
間去顧及他的尖沙咀及銅鑼灣診所13。 O
P P
406. 控方十分依賴 PW1 去指 D1 和 D2/D3 有非法勾當協
Q 議。 Q
R R
S S
11
證物 P68 第 414 段
T T
12
證物 P69 第 365 段
13
證物 P69 第 379, 397, 405, 411, 415 段
U U
V V
- 95 -
A A
B B
407. PW1 趙女士是是一名病人助理。她說 D1 視她為知己,
C 向她透露自已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到外面執業,現在介紹明愛 C
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為未來鋪路,D2 付他轉介病人的酬勞。D1
D D
曾叫她找些‘OK’的病人給他,她知道 D1 要找客,自己則想幫助病
E E
人,因此才帶一些病人給 D1。PW1 亦稱 D1 說自己曾在尖沙咀診所
F 做手術,獲 D2 給與報酬,收的都是現金。 F
G G
408. PW1 是一位獲豁免起訴的證人。她的證供主要針對 D1,
H H
據稱 D1 對她所作的表白只能用來針對 D1;至於她自己見聞 D1 的一
I 些言行則可按「共謀者法則」去同時針對 D2/D3(見本席於 2020 年 I
11 月 25 日所作的共謀者法則決定)。
J J
K K
409. PW1 在庭上作供多天,被盤問時經常表現閃縮,迴避
L 直接作答。 L
M M
410. PW1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遭 ICAC 人員拘捕。她在警
N N
誡下回答調查員的查問時表現鬆容,予人感覺是有話實說,但當時全
O 然否認和 D1 作出任何違規行為,也否認二人之間有密切關係,和她 O
在庭上所講的截然不同。
P P
Q 411. PW1 說她遭 ICAC 扣留過夜,翌日便打算認責。不過, Q
R 她怎樣和 ICAC 人員商談,到最後獲得豁免起訴,則沒有交待清楚。 R
S S
412. PW1 供稱 D1 曾多次非禮她,她向同事說出,同事叫
T 她向 D1 說不,甚至向上司投訴,但 PW1 沒這樣做,反而和 D1 成為 T
U U
V V
- 96 -
A A
B B
親密朋友。她說 D1 視她為知己,但沒解釋兩人的關係為何有此奇怪
C 發展。 C
D D
413. PW1 說 D1 告訴她不少關於尖沙咀診所的事,並表白
E E
D2 給他金錢以報酬他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又告訴她自
F 己曾在尖沙咀診所做手術,也獲報酬,收的都是現金。不過,PW1 說 F
及的 D1「表白」和她所稱的多個病人例子,沒有一項獲得確證。
G G
H H
414. 相反,辯方律師指出 PW1 所說的某些情況根本不會發
I 生,即 D1 不可能在尖沙咀診所做小童斜視手術,因為那裏沒有該種 I
手術必需的全身麻醉設備和麻醉科醫生;D1 也不可能在尖沙咀診所
J J
協助 D2/D3 做手術,因為該處的手術顯微鏡只有一副‘eye-piece’,
K K
不能同時給兩位醫生使用。
L L
415. 另外,PW1 講及控罪四的情況,指 D1 在 2016 年 5 月
M M
26 日沒為她看眼病,只是利用替她診症的名義去開藥,藥單從沒經她
N N
手,是她叫 PW21(病人助理‘桂芬’)去 D1 那處取的,後來不知
O 誰憑藥單取得藥籌去輪候藥物,最終由另一位病人助理拿藥物來,她 O
把所有藥物交 D1,D1 只給回她三支藥水/膏。
P P
Q 416. D1 供稱他過往已為 PW1 看過眼患[證物 D1-24],2016 Q
R 年 5 月 26 日也看過 PW1,當天開藥後把藥單給 PW1 自己安排取藥, R
後來 PW1 拿着藥物來問她怎用,他解釋後,PW1 嫌藥物過多,把一
S S
些交回給他處理。D1 知道開出的藥物不能退回給藥房,便把 PW1 不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要的藥物隨手放在辦公室的電腦架上。幾日後,共用辦公室的 D3 見
C 到其中一袋便問他取來自用,因 D3 自己也有眼炎。 C
D D
417. D3 供稱他在 D1 所說的情況下得到那袋 Nepafenac 藥
E E
物,帶回尖沙咀診所自用,以備不時之需。他把藥物交給診所的姑娘
F 放好。 F
G G
418. D3 沒被指為控罪四的盜竊共犯或接贓者。對於 D3 說
H H
如何取得有關藥物,主控官表明接納。
I I
419. 關於 PW21 從 D1 抑或 PW1 那裏得到藥單,與及 PW21
J J
有否把藥籌交給 PW1,主控官沒拆解兩人的分歧,只說有關差異並不
K 重要。 K
L L
420. PW1 和 PW21 的証供分歧十分大,也很重要,不單渉
M M
及控罪四的案情,更關乎 PW1 的整體可信性。
N N
421. 究竟 PW21 從 PW1 抑或 D1 那處取得藥單,與及有否
O O
把藥籌交到 PW1 手上,那是簡單的事實,不易遺忘或混淆。但兩人
P P
說的南轅北轍,不可能是其中一方記錯所致。
Q Q
422. PW21 說此事僅發生過一次。她在庭上作供清晰直接,
R R
仔細道出 PW1 的說話,與及 PW1 在何處把藥單給她和她稍後把藥籌
S S
交給 PW1。本席信納 PW21 記得正確及說真,那麼 PW1 供稱自己沒
T 從 D1 那裏收過藥單,沒把藥單交 PW21,也沒由 PW21 那裏得到藥 T
U U
V V
- 98 -
A A
B B
籌,都不正確。如此特別的事情,PW1 不可能記錯,她在豁免起訴下
C 仍說謊去減低自己的參與,顯出她極不誠實。 C
D D
423. 本席同意兩位辯方律師對 PW1 作供的多項批評。PW1
E E
是一個善於說謊掩飾的人,會說一些有利自己的不實話。
F F
424. 當然,一個不誠實的人也不一定句句說假。PW1 在庭
G G
上說出很多關於 D1 的事,未必全是虛詞妄語,但究竟那些屬真,那
H H
些屬假?
I I
425. 另一方面,D1 稱自己和 PW1 只是普通同事,也顯然
J J
說得過份簡單,不是全真。
K K
426. 本席在上文已說過 D1 有打算離開醫管局,但沒下實
L L
決定;三名被告人也曾打算合作而成立 ABG,只是後來撤銷註册,他
M M
們在庭上作供都有所隱瞞。不過,D1 至 D3 有些地方說假也不代表他
N 們有罪;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那裏。 N
O O
427. 本席認為除非有獨立證據支持 PW1 所說,否則不應採
P P
納她的証供。
Q Q
428. PW1 稱 D1 向她說明自己打算在 2018 年離開醫管局去
R R
加盟尖沙咀診所。不過,ICAC 的監錄顯示 D1 雖有意離開醫管局,也
S S
和 D2 及 D3 談論合夥,但一切都未確實,更沒定下時間表,不是 PW1
T 說的 D1 會在 2018 年離職。 T
U U
V V
- 99 -
A A
B B
429. 至於據稱 D1 向 PW1 承認收取 D2 的賄款,ICAC 人員
C 在 D1 家中找到$47,500 現金,但那九十四張鈔票都驗不出 D2 的 DNA, C
只有 D3 的 DNA 在一張$500 上出現。主控官說這代表所有或部份錢
D D
來自尖沙咀診所,是 D2 付 D1 的賄金,本席認為這是過度推論。D1
E E
解釋稱他和妻子習慣放幾萬元在家備用,D3 的 DNA 在一張$500 上
F 出現可能是對方在交往時的飲食付給或找換,D1 的說法並非不合理。 F
G G
430. D1 雖有向病人介紹 D2/D3/尖沙咀診所,甚至曾用電
H H
話替預約尖沙咀診所不成的病人約好時間,但 PW1 舉出的多宗病人
I 䅁例,並無確實日期或病人身份去証實確有其人其事。 I
J J
431. 本席認為沒有獨立的確證可令法庭分辨出 PW1 對 D1
K K
所作的指控那些屬實。
L L
A.4 醫管局
M M
N A.4.1 明愛眼科 N
O O
432. 明愛醫院是醫管局西九龍醫院聯網內一家醫院;眼科
P P
是明愛醫院其中一個部門。醫院的最高管理人是行政總監;部門主管
Q 是“Chief of Service” (“COS”)。案發期間,PW6 是眼科部門主管; Q
PW3 在 2014-2017 年是明愛醫院的行政總監;其後成為西九龍醫院聯
R R
網的行政總監。
S S
T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433. 初到明愛眼科看病的是新症病人,覆診成為舊症病人。
C 舊症病人不一定看回以往看過的醫生,所以醫生看舊症病人可能是第 C
一次見該病人,日後未必再見。
D D
E E
434. D3 在庭上說一個前線醫生(包括副顧問醫生)每星期
F 有三、四天早上要看五、六十個舊症病人,下午看十多個新症病人, F
還要做手術、打針等工作。D3 說一個醫生每年看症約一萬人次,大
G G
約一半是他見過的病人,另一半則是初次見面。D3 說的每日看病人
H H
數目和 PW7 說的差不多,即醫生在早上看每個病人只有幾分鐘時間,
I 下午則可能多一些時間。 I
J J
435. 明愛眼科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替病人打眼底針,做白
K K
內障手術等等。做手術需要排期,白內障病人要到情況嚴重才被放入
L 待做手術名單,然後等侯落實的手術日期,最長要等上兩年或以上。 L
明愛眼科有一個“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項目,名為「耀眼行動」,
M M
會選出一些等候做白內障手術的病人,資助他們到私家醫生那裏提早
N N
接受手術,但這事由中央統籌,和前線醫生無關。
O O
436. 至於打眼底針,病人多因視網膜出血而須打針控制病
P P
情,一般要等候數星期,甚至更久,還要向醫院支付每針藥費大約八
Q Q
千元。
R R
437. 在本案,控罪一至控罪三涉及的病人大多需要打眼底
S S
針或做白內障手術,有些則有斜視或視網膜問題,都須等候治理;也
T T
有病人想做近視手術(‘lasik’)或要使用兒童近視藥水,但明愛眼
U U
V V
- 101 -
A A
B B
科未有提供‘lasik’手術或兒童近視藥水。病人不想等候或要得到明
C 愛眼科未能提供的治療,便須向私家醫生求診。 C
D D
A.4.2 通告/指引
E E
F
438. 控方並非指 D1/D3 不當地處理病人,不為他們提供 F
藥物或醫療服務而濫推他們到私家醫生那裏求診。控方是說即使 D1
G G
/D3 有需要向病人提供意見,讓病人考慮如何在外間得到合適的治
H H
理,也不應指名道姓的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D1/D3 應依醫管局的
I 通告指示去轉介病人[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D1 亦不應在私家診 I
所工作[控罪三(c)項]。
J J
K 439.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指控 D1/D3 違規轉介病人到 K
L 尖沙咀診所,涉及的指引是證物 P45 那份英文通告,即 HR Circular L
No 1/2012: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M M
Services。它在 2012 年 1 月 6 日由醫管局以電郵方式發給員工(包括所
N 有醫生)。不過,電郵沒有刊出整份通告,只是指出有關連結,由員工 N
O
自己上網去看。 (這通告最後一頁的聯絡人資料在 2015 年 12 月有所 O
修改,但控方沒證據顯示該通告因此再被發給員工。)
P P
Q 440. 主控官說證物 P45 是為防止貪污和利益衝突而設。另 Q
R
外,醫管局也發給員工以下通告/指引。 R
S S
441.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通 告 是 HR Circular No. 42/2001:
T Conflict of Interest (“利益衝突通告 No 42/2001”) [證物 P24a] 。這通 T
U U
V V
- 102 -
A A
B B
告在 2011 年 2 月再被發出[證物 P24] ,當年處理通告的明愛員工
C PW123 對證物 P24 沒有特別記憶,只說在一般情況下會傳送與 Unit C
Heads 去轉發給下面的員工,但她不知道 Unit Heads 有沒有轉發。
D D
E E
442. 有關收取利益的通告是證物 P26, 即 HR Circular No
F 6/2008: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收 F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PW123 說她在 2008 年 1 月 29 日把這通告
G G
發給有電郵戶口的員工。該電郵沒有刊出通告的內容,只是將通告以
H H
附件形式送出。
I I
443. 另外,證物 P16 至證物 P20 是 2012-2016 年的 Annual
J J
Reminders, 經 電 郵 發 給 所有 醫 管 局員工 , 叫 員工 遵 守 “Code of
K K
Conduct” 和 “House Rules”,並提及 Human Resources Policies Manual
L (“HRPM”)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Manual (“HRAM”) 和一 L
些已發出過的通告,包括“利益衝突通告 No 42/2001”[證物 P24] 和“收
M M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證物 P26],但沒有重刊那些通告的內容。這
N N
些 Annual Reminders 都沒有提及證物 P45 (HR Circular No 1/2012:
O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 Services) 。 O
P P
444. 證物 P34 至證物 P38 是 2011-2015 年的 Seasonal
Q Q
Reminders,,經電郵發給所有醫管局員工,提醒員工注意有關接受款
R 待/利益/禮物和利益衝突事項,提及一些已發過的通告,包括“收 R
受利益通告 No 6/2008”[證物 P26],但沒有重刊通告內容。這些
S S
Seasonal Reminders 亦沒有提及證物 P45 。
T T
U U
V V
- 103 -
A A
B B
445. 證物 P28 至證物 P33 是 HRPM/HRAM 的部分內容,
C 可在醫管局的內聯網頁看到。 C
D D
446. 證物 P21 至證物 P23 分別是 2009 年、2012 年和 2014
E E
年的 Code of Conduct,登在醫管局的內聯網。
F F
447. 另外,主控官指 D2 在 2011 年回明愛眼科的兼職合約
G G
[證物 P4]附有三頁 “Code of Practice”,其中第 7 段提醒醫生要 “avoid
H any potential or perceive conflict of interest situations including H
canvassing patients for business and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appointment
I I
on your private practice …”。
J J
K A.4.3 證物 P45 K
L L
448. 控 方 主 要 依 賴 證 物 P45 那 份 指 引 , 它 的 標 題 是
M “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M
N 顧名思義,這份通告指引員工如何轉介公立醫院病人到外面尋求私家 N
醫療服務。
O O
P 449. 證物 P45 第 7-15 段如此寫:— P
Q Q
Three Scenarios
R 7. In general, patient referrals can be grouped into three scenarios:- R
S (A) Where patients are invited in specific corporate Public-Private S
Partnership Projects to choose from a specific list of private
T T
healthcare providers enrolled for the particular project by the
U U
V V
- 104 -
A A
B HA or from lists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which have B
been prepared to facilitate patients’ care outside HA by
C C
clusters/hospitals (such healthcare providers collectively called
D the “Listed Providers”). D
E (B) Where patients are referred to an unspec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F F
support.
G G
(C) Where patients request HA staff to recommend a particular
H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H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I I
J (A) Listed Providers J
8. Specific lists of selected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are normally
K K
established to meet objective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
projects at corporate level, or to meet service needs of clusters, to
L L
provide more choices to patients and to facilitate patient referrals by the
M clinicians. It is important that a specific list is established based on M
clearly defined parameters and criteria, such as geographic requirement,
N service needs, and programme objectives. An open and fair mechanism N
such as an open enrollment exercise shall be in place to openly invite
O O
listing applications from qual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and
P also formal governance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ing, P
updat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se specific lists.
Q Q
9. For medical services, the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would
R R
normally be required to be listed in the General Register or the relevant
S Specialist Register maintained by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S
or possess necessary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or license issued by the
T T
Department of Health or relevant board for operating specific medical
equipment or devices, if applicable, but specific requirements will be
U U
V V
- 105 -
A A
B B
separately worked out for each proj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listed in paragraph 8 above.
C C
D 10. In order to provide patients with good reference of private D
healthcare service providers as alternative choices, the information
E E
given on the list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should be accurate,
F
factual, comprehensive, as far as practicable and objectively presented. F
The information may cover the names, types of services rendered,
G approximate price range, address and contact of the private healthcare G
providers, with regular updating as far as possible.
H H
I 11. Where necessary, the management should consider procurement of I
clinical and/or referral services through formal procedure as stipulated
J under HA Procurement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 Manual (PMMM) J
where appropriate.
K K
L 12. The management should adhere to the integrity principles set out in L
the HA Code of Conduct, and promulgate these to staff. The frontline
M staff can refer to the specific list established and ensure that a patient’s M
personal choice is expressed.
N N
O
13. Furthermore, it is essential that open communication channels O
for enquiry and complaint handling and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be
P built and promoted to all staff, patients, general public and private P
healthcare providers.
Q Q
(B) Where patients are referred to an unspecified private healthcare
R R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S S
14. To ensure continuity of care, patients may seek advice from/be
T referred to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for follow-up T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professional support. Patients may be
U U
V V
- 106 -
A A
B directed to appropriate sources for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and be B
advised on the selection criteria based on clinical needs of the patients.
C C
The frontline staff should not recommend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D provider(s) to patients. Choices are always purely those of the D
individual patient, and the principles in paragraphs 9 to 10, 12 to 13
E should apply. E
F F
(C) Where patients request HA staff to recommend a particular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for follow-up consultation/treatment, or
G G
professional support
H H
15. Apart from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where a patient is being
I I
referred back to his/her family doctor or doctor/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currently taking care of the patient, or the doctor/private
J J
healthcare provider who originally referred the patient to HA, or a
K doctor/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pecifically chosen by the patient, a K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hould not be unilaterally
L L
recommended by HA staff. Choices are always purely those of the
individual patient; and the principles in paragraphs 9 to 10, 12 to 13
M M
should apply.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emphasize patient’s personal
N choice in the process. The appropriate cluster governance may be N
consulted, if necessary.
O O
P
450. 證物 P45 談及三類情況:(A)/(B)/(C)。 P
Q Q
451. 第 7(A) 段 說 及 兩 種 “lists” : (i) (for Public-Private
R Partnership Projects) a specific list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enrolled R
for the particular project by the HA; (ii) lists of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S S
which have been prepared to facilitate patients’ care outside HA by
T clusters/hospitals。[為方便引述,本席採用余資深大律師提出的簡易稱 T
U U
V V
- 107 -
A A
B B
呼,將上述(i)及(ii) 所提的名單分別稱為“A1 名單”及“A2 名單”。A1
C 名單是專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 而設,與本案無關; C
A2 名單是聯網或個別醫院應為一般轉介病人而設的外間醫療服務名
D D
單(包括私家醫生)。]
E E
F 452. 第 7(B)段說的是一般轉介病人情況。 F
G G
453. 第 7(C)段是關於特別轉介情況,即病人自己要求轉介
H H
至病人指定醫生那處。
I I
454. 按證物 P45 第 7 段,個別聯網或醫院應設立 A2 名單。
J J
PW4 雖有份參與草擬證物 P45,但他錯誤地認為 A2 名單只是關於輔
K 助服務(例如 X-ray),毋須包括專科私家醫生名單。 K
L L
455. 明愛醫院及西九龍醫院聯網的總監 PW3 則同意 A2 名
M M
單本應包括專科私家醫生名單,但她認為醫管局難以製定公平及準確
N 名單,因為不時有新的私家醫生開始私人執業,醫管局未必能夠更新 N
O
資料給病人全面考慮;沒被及時登錄的私家醫生亦會因自己的名字不 O
在名單內而有所不滿。PW3 認為醫管局醫生轉介病人時,只須叫病人
P P
參考醫委會或醫學團體自己設立的專科醫生名單。
Q Q
R
456. 辯方律師指證物 P45 禁止醫管局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 R
醫生的個人資料,實有違醫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及一些普
S S
通法案例的要求,因為不論私家醫生或公立醫院醫生,都應向病人提
T 供足夠資料,令病人獲得良好照顧。 T
U U
V V
- 108 -
A A
B B
457. 本席同意醫管局醫生和私家醫生都應以病人的考慮為
C 先,但醫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及辯方律師指出的普通法案 C
例,都沒要求私家醫生或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作出轉介時,必須具名
D D
介紹另一醫生。私家醫生/公立醫院醫生只須令病人知道自已有沒有
E E
需要到另一醫生那裏求醫,與及知道自已可決定如何選擇。雖然在現
F 實裏,私家醫生很多時都會作出具名介紹,但這不是必須,遑論是公 F
立醫院醫生,他們也要遵守醫管局作出的合理管理規定。
G G
H H
458. 醫管局作為一個架構龐大的公共醫療體系,有必要作
I 出符合法律、醫委會和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規則的管理規定。 I
本席認為證物 P45 的訂立是合理的,沒有不適當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履
J J
行職責,也令醫生有規可循。公立醫院醫生只須叫病人參考醫管局製
K K
定的 A2 名單,不用自行尋找私家醫生的資料去滿足病人,免除病人
L 可能不滿公立醫院醫生自行介紹的私家醫生而回來投訴,甚至興訟。 L
M M
459. 可惜,醫管局沒有按證物 P45 去製定包括私家專科醫
N N
生的 A2 名單。不過,僱主失責不代表僱員可以藉此不理會本來合理
O 的僱主指引。僱員若察覺僱主定下的指引不當或不能執行,應該向僱 O
主反映,令僱主訂立合適的私家專科醫生 A2 名單,使指引可以被執
P P
行,而不是不守指引,擅自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
Q Q
R 460. 辯方律師爭議指引行文的演譯,說證物 P45 第 14 段只 R
是說 “… should not recommend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s) to
S S
patients…”;第 21 段說 “… it is strongly advised that naming specific
T T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is not recommended by HA,…”。律師說行文
U U
V V
- 109 -
A A
B B
不是用上强硬字眼如 “must not” ,只是認為那樣做不應該或不好,不
C 算絕對禁止醫管局醫生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另外,第 15 段 C
說 “… a specific private healthcare provider should not be unilaterally
D D
recommended by HA staff …”,只是不鼓勵醫生單方面向病人提供私
E E
家醫生的資料,但 D1 及 D3 和病人的到外求醫討論是雙向的,很多
F 時更是病人先提出。律師指出指引在 2017 年(本案發生後) 有所修定, F
用詞才變得較明確[證物 D2-3]。
G G
H H
461. 本席認為案發時的證物 P45 用詞確有改善空間,但對
I 英文有認識的人(包括所有受過高等教育的醫生)讀了該指引,都會 I
理解到醫管局是叫醫生在所有情況下都不要介紹私家醫生給病人,除
J J
非病人自己談起轉介,醫生才可叫病人看回病人原本看開的私家醫生
K K
或病人自已指定的私家醫生。若有醫管局醫生看不明證物 P45 或對指
L 引產生疑問,他應按指引的提示向有關經理查詢,而非不理會指引的 L
M
真正意義去任意妄為。 M
N N
A.4.4 何謂轉介?
O O
462.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指控 D1/D3 轉介明愛眼科病
P P
人到尖沙咀診所。辯方律師說 D1/D3 所作的不算轉介,他們只是向
Q Q
有需要的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讓病人自己考慮是否到外求醫,去
R 不去尖沙咀診所及找那一位私家醫生,純粹由病人決定。律師說若 D1 R
/D3 給病人的介紹信寫給指定的私家醫生,才算將病人轉介給那醫
S S
生,現在的介紹信都是寫 “To whom it may concern”,病人可隨自己意
T T
U U
V V
- 110 -
A A
B B
願找心儀的私家醫生。事實上,有些病人沒去看 D1/D3 提及的尖沙
C 咀診所,而是另找醫生。 C
D D
463. 在醫學或法律上,「轉介」一詞並無定義。本席認為
E E
「轉介」就是「介紹」。當 A 醫生看了一位病人,認為病人應轉看或
F 加看另一醫生,因此向病人介紹 B 醫生,便是轉介,不論病人是否從 F
此只看 B 醫生而不看 A 醫生,或 A 醫生和 B 醫生都看。若病人按 A
G G
醫生的介紹去看 B 醫生,那是成功轉介;若病人不去看 B 醫生,那只
H H
是轉介不成。
I I
464. D1/D3 沒有迫病人去看 D2/尖沙咀診所。他們有時
J J
會協助急切的病人聯絡尖沙咀診所約定看病時間,但都沒有作出强銷
K K
行為,病人可回家考慮及和人商討才作決定,有少數證人便是自行選
L 擇不去看 D2/尖沙咀診所。不過,正如本席剛說,D1 向病人介紹 D2 L
/D3/尖沙咀診所,與及 D3 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都屬轉
M M
介。
N N
O A.4.5 跟房 O
P P
465. 不爭的事實是醫管局醫生看症時,都有護士或病人助
Q 理在旁協助,俗稱「跟房」。她們不是固定跟着某位醫生,視乎編更 Q
R 而定。作供的跟房證人是 PW8、PW9 和 PW10。她們沒被問及案發的 R
幾年個別跟隨 D1/D3 看症的次數。
S S
T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466. PW8 記得在那數年間,有四、五次見病人嫌等候做手
C 術的時間長,問 D1 有何辦法,D1 將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寫在紙 C
上,叫病人和診所方面約時間看病。
D D
E E
467. PW9 記得在 2015-2016 年期間,見過病人問 D1 可不可以
F 介紹私家醫生,D1 寫下「朱醫生」和電話號碼給病人。PW9 記不起 F
這情況發生過多少次,只說不只一次。
G G
H H
468. PW9 也記得有病人問 D3 要等多久才可獲得治療,那次
I D3 對病人說在公立醫院是要等的,沒叫病人去看私家醫生。 I
J J
469. PW10 說 2015-2016 年期間,見有病人嫌等候治療時間
K 長,問 D1 可否快些,D1 回答說要快便得看私家醫生。有幾次,病人 K
L 問 D1 有沒有好的私家醫生可以介紹,D1 便說出 D2 的名字。 L
M M
A.5 病人及親屬
N N
470. 主控官傳召了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多名病人或病人
O O
親屬上庭作供(見上文第 28-35 段)。
P P
Q 471.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在控罪一被 D1 轉介到尖沙咀診 Q
所看 D2 的病人有 29 名:PW36-PW43、PW45-PW46、PW48-PW51、
R R
PW53、 PW56-PW63、PW65-PW66 和 PW99-PW102;在控罪二被 D3
S S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的病人有 22 名:PW67-PW75 與及 PW77-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PW89;在控罪三被 D1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或 D3 的病人有 6 位:
C PW91-PW92、 PW94 和 PW96-PW98。 C
D D
472. 涉及控罪一的 PW60 和 PW65 其實未能在庭上說出 D1
E E
介紹的醫生是 D2/尖沙咀診所。她們也沒有去看 D2,所以尖沙咀診所
F 沒有兩人的紀錄。因此,控方在控罪一只能証明 D1 轉介 27 名明愛眼 F
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 (見上文第 28-29 段)。
G G
H H
473. 所有病人或病人親屬在庭上均努力作供,但都不能把
I 當年看病情況說得仔細及有條理。這也難怪,主控官很多時並非由證 I
人自己說,而是以問題介入,得出來的證供便顯得零碎間斷,不夠完
J J
整。另外,病人本身年老或久病,他們或陪同看病的親屬實難記好與
K K
醫生談話時的用詞、次序和細節,現在事隔多年,只能在庭上憑著依
L 稀記憶說出大概情況。有些證人被反覆查問後,說得前後不一,承認 L
自己記錯。
M M
N N
474. 控辯雙方起初沒有着重 D1/D3 和病人怎樣說起私家
O 醫生的話題,究竟是病人或醫生先提起。法庭表達關注後,雙方開始 O
問得較清楚,不過後來又不是每位證人都被如此問及,就算有問,很
P P
多證人都記不清楚。
Q Q
R 475. 總的來說,不少證人都說他們感到等候治療時間長, R
或是明愛眼科沒有相關藥物(近視藥水)和手術(‘lasik’),打眼
S S
底針也須自費,於是和 D1/D3 討論到外面找私家醫生的需要,D1/
T T
U U
V V
- 113 -
A A
B B
D3 便向他們提供尖沙咀診所的資料。這情況和 PW8 至 PW10 那幾位
C 跟房證人說的一致。 C
D D
476. 絕大部份病人/親屬說的情況部大同小異,只有幾位的
E E
証供較特別,情況如下。
F F
477. PW37 說 D1 給他四名醫生的資料,她自己選上 D2。
G G
H 478. PW46 說 D1 給了她一些醫生的電話,她自己選上 D2。 H
I I
479. PW99 稱 D1 向他出示一張紙,上面列有多間診所資料。
J J
他稱 D1 說不能向他推介指定的私家醫生,因那是違法的。不過,這
K 名證人被盤問時承認已記不起此話,卻加稱 D1 說笑地叫病人將來不 K
L
要害他。PW99 在主控官覆問時,改回說 D1 表示指名道姓推介醫生 L
是違法的。
M M
N 480. 在眾多控罪一/控罪三病人當中,只有 PW99 有以上針 N
對 D1 的說法,其他證人都沒有相似說法。明愛眼科沒製定私家醫生
O O
/診所名單, D1 看來也不會自製列表。PW99 作供飄忽不定,說的不
P P
合理。
Q Q
481. PW99 沒說多年來看過多少醫生。他提及法國醫院的
R R
醫生也說過推介指定私家醫生屬於犯法。本席不認為 PW99 想誣揑
S S
D1,但他可能把歷來看醫生的遭遇混淆,所以說得不準。
T T
U U
V V
- 114 -
A A
B B
482. PW78 說 D3 給他兩位醫生的資料,一在尖沙咀,一在
C 元朗 。PW78 自己選擇了前者。 C
D D
483. PW73 說 D3 介紹過其他眼科醫生給她,因為她的眼患
E E
持續,須做眼前膜手術。
F F
484. PW86 稱 D3 表示不能介紹私家醫生,但又給她介紹
G G
D2。PW86 承認自己的書面口供沒此記載。她起初向辯方律師說可能
H H
記錯,在主控官覆問時又回復早前所說。另外,PW86 稱 D3 說不能
I 為她寫介紹信,但給了她一個信封,她把信封帶到尖沙咀診所交出。 I
(ICAC 人員在尖沙咀診所的檔案找到 D3 當日簽署的介紹信。)
J J
K 485. 在眾多控罪二病人當中,只有 PW86 有以上針對 D3 的 K
L 說法,其他證人都沒有相似說法。PW86 作供飄忽不定,說的也不合 L
理。D3 怎會一方面說不能介紹私家醫生,一方面又介紹 D2 給她。D3
M M
當日(2015 年 7 月 17 日)確實給了 PW86 介紹信[Bundle 1343] ,怎會
N N
向她說不能給介紹信。本席不認為 PW86 想誣揑 D3,但可能她也是
O 把歷來看醫生的遭遇混淆,因而說不準確。 O
P P
486. PW70 說 D3 給他 D2 的咭片。PW1 也稱見過 D3 有幾
Q 次向病人派發 D2 的咭片。不過,其他二十多位說及 D3 的病人/親屬 Q
R /跟房都沒有同樣說法。 R
S S
T T
U U
V V
- 115 -
A A
B B
487. PW1 已被裁定作供不可靠。本席認為 PW70 可能是在
C 尖沙咀診所看病時才取得 D2 的咭片,但她把事實混淆,以為是 D3 在 C
明愛眼科給她的。
D D
E E
B. 控罪一至控罪三指控甚麼 ?
F F
488. 控罪一至控罪三均為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究
G G
竟指控甚麼?
H H
I 489.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罪行詳情如下:- I
J J
控罪一 (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K K
邱承建及朱東麒 Aaron 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月
L L
1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使身為公職人員
M 的該邱承建,即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4 年 8 月 3 日期間 M
為醫院管理局的駐院醫生及於 2014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N N
月 14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在執行其公職過
O
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 O
出不當行為,即:
P P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Q Q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尋求診治,違反
R 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 R
S S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及紀錄,違反醫
T 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及 T
U U
V V
- 116 -
A A
B B
(c) 在尖沙咀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從事外間工作,
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員工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
C C
D 控罪二 (訴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D
E E
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F 6 月 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使身為公職 F
人員的該朱東恒 Byron,即於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013 年 4
G G
月 14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駐院醫生及於 2013 年 4 月 15
H 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及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16 年 6 H
月 8 日期間為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在執行其公職過程
I I
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
J 不當行為,即: J
K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K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尋求診治,違反
L L
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
M 及 M
N N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及紀錄,違反醫
O 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 O
P P
第三項控罪 (訴第一至第三被告人)
Q Q
邱承建、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於 2016 年 4 月 15 日
R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 R
使身為公職人員的該邱承建,即醫院管理局的副顧問醫生,
S S
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
T 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a) 轉介那些由他於明愛醫院診治的病人到尖沙咀艾菲整
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並向該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C C
尋求診治,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
D 務的一般指引》; D
E E
(b) 向該朱東麒 Aaron 及朱東恒 Byron 披露該些病人的資料
F 及紀錄,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 F
策;及
G G
H (c) 在尖沙咀艾菲整形及眼科專科醫務中心從事外間工作, H
違反醫院管理局有關員工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
I I
J J
490. 從罪行詳情行文看,控罪一(a)項指 D1 違規轉介明愛
K K
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看 D2;(b)項指 D1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L L
(c)項指 D1 違規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M M
491. 控罪二(a)項指 D3 違規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
N N
看 D2;(b)指 D3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O O
P
492. 控罪三(a)指 D1 違規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 P
看 D2 或 D3(此時 D3 已離開明愛眼科,也在尖沙咀診所看症和做手
Q Q
術);(b)指 D1 違規披露病人資料給 D2 和 D3;(c)指 D1 違規在尖沙
R 咀診所工作。 R
S S
493. 每項控罪的(a)/(b)/(c)項是有關連的。根據開案陳詞,
T T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b)項所指的病人都是 D1/D3 打算轉介到尖沙咀
U U
V V
- 118 -
A A
B B
診所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控罪三的(c)項所指的工作是關於 D1
C 轉介到尖沙咀診所的明愛眼科病人在該處接受 D1 有份參與的手術。 C
D D
494. 控罪一至控罪三指所有(a)項均違反醫管局有關《轉介
E E
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一般指引》,即證物 P45 那份英文通告:
F Hospital Authoirty Head Office Operations Circular No 1/2012 “General F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G G
H 495.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b)項均指 D1/D3 違反醫院管理局 H
I
有關處理病人個人資料及紀錄的政策。這涉及一連串規定。 I
J J
496. 控罪一/控罪三的(c)項均指 D1 違反醫管局有關員工
K 從事外間工作的政策。這也涉及一連串規定,包括一份通告: Human K
L
Resources Circular No 25/2008“Outside Work Policy” [證物 P25]。 L
M M
497.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第 27-35 段、第 36-46 段與及第 47-
N 51 段分別說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檢控基礎,並在第 52-62 段、第 63- N
71 段與及第 72-84 段簡述有關證據。
O O
P P
498. 關於控罪一,開案陳詞寫道:—
Q Q
54. ……第一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的朋友
R 或利益關係。 R
S 55.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的 S
診所,亦不知道第一和第二被告的關係(朋友或利益關係)
,
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
T T
U U
V V
- 119 -
A A
B B
499. 關於控罪二,開案陳詞寫道:—
C C
65. ……第三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的家人或
D 利益關係。 D
E 66.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三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的診 E
所,亦不知道第二和第三被告的關係(家人或利益關係),
F 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 F
G G
500. 關於控罪三,開案陳詞寫道:—
H H
74. ……第一被告從沒有告訴病人他和第二被告及第三
被告的朋友或利益關係。
I I
J 75. 醫管局亦不知道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及第三 J
被告的診所,亦不知道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的關係(朋友、
家人或利益關係),而此關係是存有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
K K
突。
L L
501. 開案陳詞第 92 段提及 D1 向同事 PW1 講出轉介病人
M M
獲 D2 給予金錢報酬,也為自己日後會加盟尖沙咀診所鋪路。
N N
O 502. 開案陳詞第 101 段提到 ICAC 人員在 D1 家中找到 O
HK$47,500 現金;第 106 段說紙幣沾有 D3 的 DNA。
P P
Q Q
503. 開案陳詞的總結篇第 109、111 及 113 段分別說及控罪
R 一至控罪三 :— R
S S
109. 控方指出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一被告作為公職人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T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T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醫管局醫生出外工作守則及所
U U
V V
- 120 -
A A
B B
有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Ⅲ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的
行為:
C C
(i) 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
D
(ii) 第一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被告; D
(iii) 第一被告在尖沙咀 Eye & Face 診所作出診症。
E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 E
實質的利益衝突。
F F
G G
111. 控方指出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三被告作為公職人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H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H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及所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Ⅲ
I 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的行為: I
(i) 第三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被告
J J
(ii) 第三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被告。
K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實 K
質的利益衝突。
L L
M 113. 控方指岀以上的證供將會顯示第一被告作為公職人 M
員是故意及有意圖地(wilful and intentional)作出嚴重的失
N 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因為他明知醫管局的轉介病 N
人守則,轉發病人記錄守則,醫管局醫生出外工作守則及所
有關於利益衝突的守則(第 III 部份),他依然作出了以下
O O
的行為:
P (i) 第一被告把病人轉介至第二及第三被告; P
(ii) 第一被告把病人的記錄轉發給第二及第三被告;
Q (iii) 第一被告在尖沙咀 Eye & Face 診所作出診症。 Q
R
以上的行為不單止違反了醫管局的守則,亦是存有潛在或 R
實質的利益衝突。
S S
T T
U U
V V
- 121 -
A A
B B
504. 由於特別事項聆訊摒除了所有屬於控罪一至控罪三的
C (b)項的 WhatsApp 證據,另外控方也缺乏控罪一(c)項的舉證,因此最 C
後的判罪考慮只渉及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和控罪三(c)項。
D D
E E
505.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假若控罪三(c)項戓控罪一至控
F 罪三的(a) 項,任何一項獲得證實是明知故犯,就算只涉及一位病人, F
即使不能同時證實 D1/D3 觸犯利益衝突或 D1 收取利益,協議干犯
G G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或控罪三(c)項的被告人,都應被判有罪。
H H
I 506. 另一方面,主控官說即使 D1/D3 轉介病人及 D1 在外 I
間工作都不獲證明,但證實了 D1/D3 觸犯利益衝突或 D1 收取利益,
J J
協議干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被告人也可被判有罪。
K K
L 507. 由此看來,控方要指控各被告人協議 D1/D3 違反醫 L
管局禁止轉介病人、披露病人資料與及 D1 在外工作,同時亦要指控
M M
各被告人協議 D1/D3 觸犯利益衝突與及 D1 收取利益。
N N
O
508. 控方於最後陳詞第 191 段說“……D1 至 D3 就著控罪 O
1 至 3 的串謀的協議是”: -
P P
Q a 控罪一,D1 和 D2 有串謀協議,D1 會向病人提 Q
供 D2 資料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所求診,而 D2 會
R R
給金錢或禮物的利益予 D1,或是 D1 將來會加
S 盟尖沙咀診所,因此 D1 這樣做是想儲多些客 S
人。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b 就著控罪二,D3 和 D2 有串謀協議,D3 會向病
人提供 D2 資料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求診,這令
C C
到尖沙咀診所的 生意額增加 ,原因是基 於他 和
D D2 的兄弟關係,亦是 D3 為了將來加盟尖沙咀 D
診所鋪路。
E E
F c 就著控罪三,當 D3 離開了明愛後,D1 和 D2 及 F
D3 有串謀協議,D1 會向病人提供 D2/D3 資料
G G
讓他們到尖沙咀診所求診,而 D2 會給金錢或
H 禮物的利益予 D1,或是 D1 將來會加盟尖沙咀 H
診所,D1 這樣做是想儲多些客人。而且串謀協
I I
議內的其中一個行為是 D1 和 D3 在尖沙咀診所
J 為王瑞榮做手術。 J
K K
509. 可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罪行詳情完全沒有提控 D1 收
L L
受利益和 D1/D3 觸犯利益衝突。
M M
510. 主控官說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 轉介病人/(b) 項: 披
N N
露資料/(c) 項: 在外間工作三個列項,只是控罪的公開行為(“overt
O acts”),說明證據針對甚麼犯罪行為。她認為法庭可廣闊地考慮 D1 O
P 至 D3 的作為,把 D1 收取利益和 D1/D3 觸犯利益衝突也作為控罪一 P
至控罪三的定罪基礎。
Q Q
R 511. 辯 方 則 指 那 些 (a)/(b)/(c) 列 項 都 是 犯 罪 元 素 R
S (“ingredients or elements of offence”),控罪一至控罪三沒有將收 S
取利益和利益衝突列為犯罪元素,法庭應狹隘地考慮目前的提控,僅
T T
能考慮 D1 和 D3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轉介病人」行為本身是
U U
V V
- 123 -
A A
B B
否違規與及 D1 在控罪三(c)項「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是否違規;各
C 被告人是否協議明知故犯;若是的話,有關違規行為本身是否嚴重得 C
要被視為罪行,抑或只屬違反紀律問題;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是否有合
D D
理辯解或理由。
E E
F 512. 辯方律師指目前控方的控罪範圍狹窄,法庭要依終審 F
法院在 Chan Tak Ming v HKSAR (2010) 13 HKCFAR 745 訂下的原則
G G
去考慮判罪基礎,不應擴闊目前的控罪去考慮沒有寫出的犯罪行為。
H H
I 513. 在 Chan Tak Ming 案,被告人是一位政府醫生,他在 I
離職前擅取病人資料,後來去信那些病人,推廣自己的私人執業,除
J J
了宣傳自己好,也低貶醫管局服務。該名醫生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K K
罪,控罪指他拿取醫管局的病人資料作私人用途,但控罪沒註明他使
L 用資料的情況。 L
M M
514. 裁判官考慮該名被告人的作為時,也着墨在他怎樣使
N N
用病人資料,結論被告人所犯嚴重,判他有罪。
O O
515. 上訴時,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也看重被告人對病人資料
P P
的用法,同意裁判官的考慮,維持原判。
Q Q
516. 案件到了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認為裁判法院及高等法
R R
院都不當地將控罪沒包括的行為考慮為定罪基礎。由於控罪沒寫明被
S S
告人使用病人資料的情況,僅指控他拿取病人資料作私人用途,法庭
T T
U U
V V
- 124 -
A A
B B
便不應將使用資料的情況作為定罪基礎,甚至不能用來考慮如此使用
C 資料會否令拿取資料行為本身顯得嚴重。 C
D D
517. 簡單而言,終審法院是說控罪如何擬定,判罪考慮便
E E
如何。
F F
518. 辯方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是串謀罪,涉及的實體罪
G G
行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普通法罪行,終審法院在曾蔭權案 14
H H
說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針對不同的失當行為,所以提控必須註明
I 清楚。 I
J J
519. 辯方律師指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c)項都是犯
K 罪元素,列出來不是為了說明罪行,而是不註明的話,指控便沒有描 K
L 出,未成為控罪的一部份;「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更有此需 L
要,因為不註明各被告人協議作出那些行為,根本不能指控他們協議
M M
干犯甚麼公職人員失當行為。律師說目前控罪一至控罪三的的(a)/(b)
N N
/(c) 列項都是構成犯罪的元素,而非說明罪行的公開行為;D1 收取
O 利益與及 D1/D3 觸犯利益衝突則沒被列為犯罪行為。 O
P P
520. 律師指開案陳述雖說及收取利益/利益衝突,但控方
Q 始終沒把收取利益與及觸犯利益衝突列為罪行元素。因此,收取利益 Q
R /利益衝突都不應被視為定罪基礎,法庭只應考慮 D1/D3 轉介病人 R
行為本身及 D1 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是否是否明知故犯,是否情況
S S
T T
14
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 (2019) 22 HKCFAR 176
U U
V V
- 125 -
A A
B B
嚴重,是否有合理辯解或理由,與及各被告人是否有控罪一至控罪三
C 所指的不法協議。 C
D D
521. 主控官反駁說控方一直申明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
E E
/(c)列項都是公開行為,並指辯方律師在審訊中從沒反對控方引入收
F 受利益/利益衝突的證據。 F
G G
522. 代表 D1 的黃資深大律師說,他起初也認為收取利益
H H
/利益衝突的證據可作為判罪的局部考慮,即有關 D1 是否為了利益
I 而明知故犯,但經過反覆思量,他最終認為如此局部考慮也不可,有 I
違 Chan Tak Ming 案的原則。
J J
K 523. 代表 D2/D3 的余資深大律師說他亦要多番考量,才 K
L 能確定法庭不應把收取利益和利益衝突作為判罪考慮。他說原先以為 L
控方引入該等證據只是用來證明各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M M
N 524. 兩位辯方律師說現在回想過來,有關收受利益/利益 N
O
衝突的證據當時都應被反對引入,因與目前的提控無關。不過,現在 O
讓控方不當引入了,法庭只好引導陪審團不作考慮。若法庭將收受利
P P
益和利益衝突納為考慮去決定 D1/D3 轉介病人和 D1 在外間工作是否
Q 有罪,或用來考慮有關行為是否嚴重失當,都會重蹈下級法院在 Chan Q
R Tak Ming䅁所犯的錯誤。 R
S S
T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525. 主控官在最後陳詞說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已寫明
C 被告等人違反醫管理局有關《轉介病人接受私營醫療服務的一般指引》 C
[證物 P45] ,那份指引是為了防止貪污及利益衝突而設。
D D
E E
526. 證物 P45 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貪污及利益衝突,但
F 這只是指引背後的理念。它名為“General Guidelines on Referring F
Patients for Private Healthcare Services” ,顧名思義是用來指引員工如
G G
何轉介病人,它規管的是該通告第 7-15 段所說的(A)/(B)/(C) 三種
H H
情況。
I I
527. 醫管局另有通告特別講及利益衝突(HR Circular No
J J
42/2001“Conflict of Interest”[證物 P24/證物 24a] )和收受利益(HR
K K
Ciruclar No 6/2008 “ Accpetance of Advantages, Entertainmnet and
L Sponsorship”[證物 P26]),都未被寫在控罪一至控罪三之內。 L
M M
528. 兩位資深大律師在審訊中曾表達過他們理解控罪一至
N N
控罪三的指控,就是控罪的(a)/(b)/(c)列項所指的失當行為,即公
O 立醫院醫生不應具名轉介私家醫生給病人,不應披露病人的資料及不 O
應在外間工作。黃資深大律師一度表示若控方要添加指控,須在控罪
P P
內清楚寫明。控方雖曾修定罪行詳情的一些用辭,但從沒申請加入收
Q Q
受利益和利益衝突的提控。
R R
529. 控方的開案陳詞確有說及收受利益和利益衝突,但開
S S
案陳詞不能代替控罪。
T T
U U
V V
- 127 -
A A
B B
530. 在最後陳詞時,本席問假若控方不能證明任何收受利
C 益/利益衝突,各被告人是否有罪。主控官謹慎地問過律政署才回覆, C
說只要一次違反(a)項「轉介病人」或(c)項「在外間工作」,已屬有罪,
D D
毋須同時證明收受利益或利益衝突。
E E
F 531. 關於利益衝突,主控官在舉証時沒問任何醫管局證人 F
/病人/親屬,D1 及 D3 有沒有向他們透露日後會加盟尖沙咀診所,也
G G
沒問任何醫管局證人,D1 及 D3 應向誰或用什麼途徑呈報利益衝突。
H H
I 532. 至於 D1/D3 和 D2 的關係,主控官也不是向所有病 I
人/親屬問及 D1 和 D3 有沒有透露他們與 D2 的關係。
J J
K K
533. 明顯地, 控方的舉証也只是側重於 D1/D3 如何轉介
L 病人行為本身及 D1 有否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 L
M M
534. 在最後陳詞,主控官雖提及 HR Circular No. 42/2001:
N N
Conflict of Interest [證物 P24] ,但沒作出展論;HR Circular No 6/2008:
O Acceptance of Advantage, Entertainment and Sponsorship [證物 P26] 更 O
P 沒被提及。 P
Q Q
535. 一名公職人員作出失當行為時,可以同時觸犯多項規
R 定,是否全部提控或有所揀選,在於控方如何擬定控罪。控罪本身才 R
S 是指控;開案及結案陳詞只是協助法庭理解控方的舉証和論述。控方 S
有權在適當時候申請修定控罪,但控方在本案一直沒有申請在控罪內
T T
加入收受利益/利益衝突作為指控。
U U
V V
- 128 -
A A
B B
536. 主控官稱控方早已聲明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b)/
C (c) 列項只是說明罪行的公開行為。不過,預早聲明不能改變事實。本 C
席同意辯方的論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其獨特性質,必須由控方
D D
清楚列明要針對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為指控;協議干犯公職人員行為
E E
失當罪更有此需要,否則不知指控各被告人如何非法協議。
F F
537. 綜觀以上情況,目前的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正確解讀是
G G
它們指控 D1 至 D3 之間協議作出有違醫管局規則的行為,那些行為
H H
是罪行詳情所指的(a)/(b)/(c)列項,至於收受利益/利益衝突在目
I 前的提控下都未被列作失當行為,所以不應被視為控罪的罪行元素。 I
J J
538. 控罪如何,法庭考慮也如何。法庭不能超越控罪提控
K K
的範圍去考慮被告各人應否入罪,否則便違反 Chan Tak Ming 案定下
L 的原則。因此,本席考慮控罪一至控罪三的時候,只會考慮剩下的控 L
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和控罪三(c)項所指的行為本身,即 D1/D3 轉
M M
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及據稱 D1 在那裹工作,是否違反醫管
N N
局所禁;各被告人是否明知故犯;有關的違規是否嚴重得要檢控;各
O 被告人是否有正當辯解或理由;他們是否有非法協議。至於各被告人 O
P
是否協議 D1/D3 觸犯利益衝突和協議 D1 收取利益,都不是目前控罪 P
的判罪考慮。
Q Q
R C. 控罪一至控罪三:串謀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R
S S
539. 控罪一至控罪三是串謀罪,渉及的實體罪行是「公職
T T
人員行為失當」。
U U
V V
- 129 -
A A
B B
15
C 540.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包括以下元素 :— C
D D
(i) 犯失當行為的是公職人員;
E E
(ii) 失當行為與其公職有關;
F F
G G
(iii) 故意及有意圖作出被指控的失當行為,即明知故
H 犯; H
I I
(iv) 所犯嚴重得應被視為刑事罪行;
J J
K (v) 沒有正常辯解或理由。 K
L L
541. 對於(i)和(ii),辯方沒有甚麽爭論;爭議在(iii) 至(v)。
M M
N
C.1 公職人員 N
O O
542. 在控罪一和控罪三,D1 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屬公
P 職人員;在控罪二,D3 先是明愛眼科的全職醫生,後來兼職,都屬公 P
職人員;D2 知道 D1 和 D3 是公職人員。辯方對以上說法沒有爭議。
Q Q
R R
C.2 與公務有關
S S
T T
15
Sin Kam Wah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U U
V V
- 130 -
A A
B B
543. 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發生在 D1/D3 作為明愛眼科
C 醫生替病人看症期間,與他們的公職有關。辯方對此也沒有爭議。 C
D D
544. 有辯方律師指出控罪三的(c)項發生在 D1 的工餘時間。
E E
不過,D1 據稱替一位自己看過並介紹給 D3 的明愛眼科病人在尖沙咀
F 診所做手術,因此指控亦和 D1 的公職有關。 F
G G
C.3 明知故犯
H H
I
C.3.1 在外間工作 I
J J
545. 控 罪 三 (c) 涉 及 一 連 串 規 定 , 包 括 HR Circular No
K 5/2008 :Outside Work Policy。D1 至 D3 說他們沒留意有關通告,但 K
承認從經驗得知在外間工作要獲得批准。因此,有關通告如何發放給
L L
D1 至 D3,他們有沒有看過明白,已不重要。控罪三(c)的爭拗重點在
M M
於 D1 有沒有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工餘時間到尖沙咀診所協助 D3,為
N 一名他介紹給 D3 的病人(PW95 王瑞榮)做視網膜後房手術。 N
O O
546. 控方依賴尖沙咀診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紀錄。另外,PW1
P P
稱 D1 說自己曾在該診所做手術。主控官指 PW1 提及的病人例八,相
Q 似 PW95 的個䅁。 Q
R R
547. PW1 的證供沒確實指出上述手術。另外,本席已說過
S S
她的證供不可靠。
T T
548. 當日,陪同 PW95 上診所的 PW96 見不到 D1。
U U
V V
- 131 -
A A
B B
549. 閉路電視紀錄顯示不到尖沙咀診所內的活動 。
C C
550. D1 說當日上去探望 D3,早知 D3 要為 PW95 做手術,
D D
但不知道需時多久,他本人不諳視網膜手術。他在診所內逗留幾小時,
E E
待在 VIP Room 休息及看手機,沒有進入手術室,更沒協助 D3 做手
F 術。D1 指尖沙咀診所的顯微鏡只有一副‘eye-piece’,不容兩位醫生 F
替病人做手術,他也不懂視網膜手術,那不是他的專長。D3 在 7 時
G G
多完成手術後出現,大家談至 8 時多,兩人一起離開,各自回家。
H H
I 551. D3 供稱 PW95 的視網膜積血難移。當然,這只能在手 I
術中才知,沒有證據顯示 D1 料到 D3 要用上幾小時做手術。
J J
K 552. 主控官指 D1 當日到達時診所時,大門鎖上,要姑娘 K
L 開門讓 D1 進入,顯出診所內有不可告人的事在進行,就是 D1 要協 L
助 D3 為 PW95 做手術。
M M
N 553. D1 到達診所時,接待處無人,D1 致電才有人開門給 N
O
他,當時已過了 PW95 的手術原定開始時間超過半小時,看來診所的 O
人在 D1 到達前都已在手術室內,接待處無人,在此情況下,診所大
P P
門鎖上,也是正常。
Q Q
554. 2016 年 5 月 31 日是星期二,D1 要到瑪嘉烈醫院工作,
R R
幹完才可離開,實難配合定於 4 時在尖沙咀診所開始的手術。若 D3
S S
要 D1 參與手術,大可把手術時間約得更遲或乾脆在週六/日進行,
T 以便 D1 能在手術開始時已在塲。 T
U U
V V
- 132 -
A A
B B
555. PW95 接受的是有關視網膜的手術,並非 D1 所長,本
C 席看不到他如何能夠協助 D3 為 PW95 做視網膜手術。沒有証據顯示 C
那項手術需要多過一名醫生。再者,尖沙咀診所的顯微鏡只有一副
D D
‘eye-piece’供手術醫生用。
E E
F 556. 對於 D1 當日到尖沙咀診所及在內逗留多時的解釋 , F
控方未能反駁。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或和
G G
D2/D3 有如此協議。
H H
I C.3.2 轉介病人/協議 I
J J
557. D1/D3 不爭議他們向一些有需要的明愛眼科病人提
K 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病人考慮是否到外面尋求適時和合切 K
L 的治療。他們說這不算轉介,也不知醫管局定下證物 P45 作指引。他 L
們亦爭議該指引的演繹和有效性。
M M
N 558. 對於 D1/D3 算不算轉介病人,與及證物 P45 的演繹 N
O 和有效性,本席已在上文第 463、461 及 458 段說過。 O
P P
559. D1/D3 多年來處理數以萬計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
Q 至控罪三的(a)項只涉及 27 位/22 位/6 位病人。控方並非指 D1/D3 不 Q
R
向病人提供治療,用借口把病人趕到外面求醫。本席信納 D1/D3 供 R
稱,他們都是覺得那些病人有需要到外面接受適時和合切的治療,很
S S
多時還是病人自己要求或提出,他們於是提供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
T T
U U
V V
- 133 -
A A
B B
參考。他們曾向病人提及多過一位醫生的資料(D1: PW37/PW46;D3:
C PW73/PW78)。 C
D D
560. 曾和 D2 共事的 PW6、PW7、PW12 和 PW14 幾位明
E E
愛眼科醫生,認同 D2 是負責任及有能力的醫生。雖然有病人不滿意
F D2 的治療效果,但只是很少數,更多病人稱讚 D2;亦有病人說 D2 F
肯用一支針藥去注射兩眼以減輕病人的藥費負擔,也有病人說 D2 減
G G
收診金,更有病人確認 D2 見病人毋須繼續打針而退回已收的付費。
H H
I 561. 後來,D3 離開醫管局到外面私人執業,D1 也 介紹病 I
人給他。同樣,曾和 D3 共事的 PW6、PW7、 PW12 和 PW14 幾位明
J J
愛眼科醫生,認同 D3 是負責任及有能力的醫生,也有病人稱讚和感
K K
激 D3。
L L
562. 本席信納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D3 是因為知道
M M
他們的能力、醫德和收費,認為 D2/D3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同樣,D3
N N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 也是因為知道 D2 的能力、醫德和收費,認
O 為 D2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 O
P P
563. D1/D3 介紹病人去尖沙咀診所看 D2 (控罪一/控罪
Q Q
二) ,D2 是知道的,他從沒反對或制止,顯然同意 D1/D3 這樣做,
R 因此可說 D1 在控罪一和 D2 有轉介病人協議,D3 在控罪二也和 D2 R
S
有轉介病人協議。同樣,D1 介紹病人去尖沙咀診所看 D2/D3 (控罪 S
三) ,D2/D3 是知道的,他們從沒反對或制止,顯然同意 D1 這樣做,
T T
U U
V V
- 134 -
A A
B B
所以也可說 D1 在控罪三和 D2/D3 有轉介病人協議。問題是各被告人
C 是否明知故犯地違反醫管局規則而作出轉介病人協議? C
D D
564. 控方指 D1 至 D3 都是明知故犯。主控官指各被告人在
E E
醫管局工作多年,應知證物 P45 存在及看過該指引。
F F
565. 沒有證據顯示醫管局的內部通訊/電郵系統在䅁發期
G G
間有失誤,本席肯定有關的內部通訊/電郵/通告/指引,都如醫管局的
H H
證人所說般正常發送至有關員工(包括 D1 至 D3)的電郵戶口。
I I
566. 證物 P45 在 2012 年 1 月頒下,經電郵傳送至各醫生的
J J
電郵戶口,但電郵不是將指引全文刊出,而是由員工自行到連結讀取
K 內容。 K
L L
567. 沒有證據顯示證物 P45 在另外的情況再發給員工;呈
M M
堂的多份 Annual Reminders 及 Seasonal Reminders 也沒再提及該指引。
N N
568. D3 說多年來部門的每週例會都沒提及類似指引,控方
O O
對此未有反駁。
P P
Q 569. D1 至 D3 從醫委會的守則知道處理病人時,不應考慮 Q
自己的利益和不能收取利益。他們說日常工作太忙,只會選取關於編
R R
更或新儀器/藥物的資訊來讀,並沒看過醫管局的轉介病人或利益衝
S S
突電郵。
T T
U U
V V
- 135 -
A A
B B
570. D1 至 D3 供稱沒看過有關電郵,這不出奇。醫管局沒
C 規定員工必須看電郵,那些也不是’read and sign’一類的電郵。現實中, C
不是每人都會把僱主傳來的通訉看過。D1 至 D3 的上司 PW7 便說自
D D
己不是看遍所有通告。
E E
F 571. 主控官指 D1 至 D3 也可從別處知道,但沒證據顯示 F
D1 至 D3 在讀醫或入職醫管局時曾被訓示不能具名向病人介紹私家
G G
醫生。
H H
I 572. 主控官說上庭作供的其中幾位醫生(PW3、PW4、PW6 I
及 PW7),甚至 PW1 那位病人助理,都知醫管局醫生不應向病人介
J J
紹私家醫生。
K K
L 573. PW4 當然知道轉介病人的指引,他有份草擬證物 P45, L
但他對 A2 名單的要求也有誤解。
M M
N 574. PW3 是明愛醫院及西九龍醫院聯網的行政總監;PW6 N
O
和 PW7 先後任眼科部門主管。他們對規則知多些並不出奇。不過, O
這幾位證人都沒說清楚自己幾時知道有關禁止及是否首先從證物
P P
P45 得知。
Q Q
575. PW1 說她知道有關禁止,但沒說明幾時及怎樣得知。
R R
S S
576. 另一方面,PW84 說除 D1 外,另一名明愛眼科醫生後
T 來也 介紹他去看 D2。PW84 記不起詳情,但根據醫院紀錄,在 2015 T
U U
V V
- 136 -
A A
B B
年 2 月看他的是另一位副顧問醫生(不是 D1 或 D3)。那位副顧問醫生
C 沒有被指和 D2 串謀,究竟他是否明知故犯,抑或不知所禁? C
D D
577. PW87 說她多年前帶父親去亞皆老街政府診所看眼病,
E E
該處的醫生叫她父親到樓上中大眼科診所(私家服務)打眼底針。該
F 名政府診所醫生是否明知故犯,抑或不知所禁? F
G G
578. PW8 至 PW10 那三位跟房都沒被問及知不知道醫管局
H H
醫生不應把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沒有證據顯示她們感到 D1/D3
I 把私家醫生的資料給病人的做法不妥而須向管理層說出關注或舉報。 I
她們是否知情不報,抑或不知所禁?
J J
K 579. D1/D3 在 2012-2016 年期間轉介了多位病人。那段期 K
L 間,不止 PW8 至 PW10 曾當他們的跟房。多位病人說有些跟房把醫 L
生寫下的私家醫生資料交給他們。那些跟房是否都是知情不報而甘作
M M
D1/D3 的從犯,抑或不知所禁?
N N
O
580. D1 至 D3 作供說醫委會守則要醫生提供足夠的資訊給 O
病人去作知情選擇,他們認為有需要令病人知道如何找有能力的眼科
P P
醫生作跟進治療,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基於專業判斷及為病人好,
Q 作出介紹時沒有遮掩隱瞞,跟房同事都在場得悉。 Q
R R
581. 主控官說 D1/D3 只是公然犯法。
S S
T T
U U
V V
- 137 -
A A
B B
582. 當然,有人會公然犯法,但 D1/D3 若知所作不當,
C 諒不會胆大得有時把寫上私家醫生資料的紙給姑娘去交予病人,難道 C
他們不怕跟房同事直接拿去管理層投訴,或影印下來稍後揭發他們。
D D
E E
583. 主控官又說 D1/D3 向病人/病人親屬隱瞞他們和 D2
F 的關係。不過,有些病人/病人親屬根本沒在庭上被問及如此議題;其 F
他被問及的,有些表示 D1/D3 沒講他們和 D2 的關係,但亦有證人
G G
說 D1 表明 D2 是他的明愛眼科舊同事,也有證人說 D3 講明 D2 是他
H H
的哥哥。
I I
584. 主控官指 D1 至 D3 的作供顯示他們對有需要轉介的
J J
病人的做法不定,是因為他們都知道不該指名道姓的向病人介紹私家
K K
醫生。本席不認同如此推論,人不是機器,不可能時常表現一樣。
L L
585. 主控官又指 D1 至 D3 待病人問才指名道姓介紹私家
M M
醫生,顯示 D1 至 D3 知道自已原本不能這樣做。不過,公立醫院醫
N N
生看每個病人的時間短,PW7 也說醫生因此未必每事都能向病人講
O 清楚。 O
P P
586. 主控官指 D1 至 D3 給一些已約定尖沙咀診所的病人
Q 的轉介信,仍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提 D2/尖沙咀診所,顯 Q
R 示 D1 至 D3 都知道自已不能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資料,所以不敢把 R
D2/尖沙咀診所寫出來。主控官這說法和她指 D1/D3 膽敢公然犯法
S S
的立論不符,本席也不認同主控官這說法,即使病人和尖沙咀診所已
T T
約好看病時間,病人也可以改變主意,轉看其他私家醫生。本席信納
U U
V V
- 138 -
A A
B B
D1/D3 在介紹信一律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 ,是讓病人仍可選
C 擇,而且維持同一寫法會方便電腦文書工作。 C
D D
587. 證物 P45 那份指引是在 2012 年 1 月發岀,當時 D1 至
E E
D3 已在醫管局工作多年,會有自已既定的轉介病人做法。控方沒交
F 待證物 P45 發岀前的規管情況:醫管局在 2012 年 1 月前對醫生轉介 F
病人是否放任不管,抑或已有相同或類似的指引? 各被告人是否早知
G G
醫管局有所禁止,抑或醫管局從 2012 年 1 月起才規定醫生不能指名
H H
道姓地向病人介紹私家醫生,以前則無規定? 這些都是有關 D1 至 D3
I 對轉介病人監管認知的重要考慮,但本席無從得悉。 I
J J
588. 主控官指 D1 在證物 P68 第 877 段向 D3 說「有得平平
K K
地匿埋做㗎啫我哋」 ,顯示他們知道自已做著的事不見得光。
L L
589. 證物 P68 和證物 P69 有很多錄音不清的地方, 第 875-
M M
878 段是這樣的: -
N N
O O
D1 係呀,啲人唔會畀你去......(聽不清)
P P
Q Q
D3 ......(聽不清)
R R
S S
T T
U U
V V
- 139 -
A A
B B
D1 所以呢、呢部機呢玩嚟呢就係 for 我哋 back up㗎
C C
啫,有得平平地匿埋做㗎啫我哋。
D D
E D3 ......(聽不清) E
F F
G G
590. 第 876 段內容不明;第 877 段的起楔是「所以呢、呢
H H
部機呢玩嚟呢就係 for 我哋 back up㗎啫」,然後才是「有得平平地匿
I I
埋做㗎啫我哋」。
J J
591. D1 供稱他說此話是指尖沙咀診所擁有儀器做手術,可
K K
以不用到別處手術中心租塲,怕其他私家醫生眼紅及避免是非。
L L
M 592. D1 和 D3 也在證物 P68 第 888-890 段這樣說: - M
N N
O D1 ……你都係唔想畀人哋知道你有 case,大家明。 O
P P
Q Q
D3 我左手走右手,你唔知嫁。
R R
S S
T T
U U
V V
- 140 -
A A
B B
D1 係 呀,我 就 算 你 c h a r g e 我 五 千 蚊,我 仆 街 你 c h a r g e
C C
我,我 都 係 有 嘢 做,. . . . . .( 聽 不 清 ),我 喺 嗰 度 捉 咁
D 多 個 . . . . . .( 聽 不 清 ),大 家 就 係 唔 想 咁 樣 先 至,如 果 D
E 唔 係 我 根 本 就 唔 需 要 p ar t 埋 一 齊 玩,走 去 旺 角 租 一 E
個地方......(聽不清)都得㗎,租......(聽不清)
F F
都得㗎。(笑聲)
G G
H H
I I
593. 本席接納 D1 的解釋,他和 D3 當時是說著若然加入尖
J 沙咀診所,那裏有儀器,可以不用到別處租塲做手術,因為「唔 想 畀 J
人 哋 知 道 你 有 c a s e 」。 所謂「同行如敵國」,這是可以理解的。
K K
L 594. 至於控方指 PW99 及 PW86 分別說過 D1 及 D3 向他們 L
M 表白自己知道指名道姓介紹私家醫生是非法的,本席對他們的證供已 M
有分析(見上文第 479-481 段及第 484-485 段),裁定他們記憶有錯,
N N
可能把其他看病情況混為一談。
O O
P
595. 控方未能反駁 D1 至 D3 供稱他們不知證物 P45 所禁。 P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控
Q Q
罪一(a)項] ,D3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尖沙咀診所[控罪二(a)項] 與
R 及 D1 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2/D3/尖沙咀診所[控罪三(a)項] ,是明 R
S 知故犯而作出的行為。 S
T T
U U
V V
- 141 -
A A
B B
596. 本席裁定 D1 至 D3 之間雖有協議由 D1/D3 介紹病人
C 到尖沙咀診所求診,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們是明知故犯地轉介病人[控 C
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也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及有如此協
D D
議[控罪三(c)項]。這已足夠判案。
E E
F 597. 不過,為了完整討論本案,本席會繼續討論假設 D1/ F
D3 是明知故犯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項,與及 D1 犯上控罪三(c)項,
G G
亦是明知故犯的話,有關違規是否有正當辯解或理由,是否只屬紀律
H H
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抑或嚴重得應被視為刑事罪行?
I I
C.4 正當辯解或理由
J J
K 598. 若 D1 干犯控罪三(c)項: 在外間工作,並是明知故犯, K
L 便不能說自己有正當辯解或理由,因為那是完全沒必要的。 L
M M
599. 至於控罪一至三的(a)項: 轉介病人,本席已說過醫管
N 局訂立轉介病人指引[證物 P45] 是合理的做法。假若 D1/D3 知道醫管 N
O
局已訂立指引,即使他們不認同或不滿指引,理應向局方反映,而非 O
執意違犯;若有醫生明知故犯,就不能以有需要向病人提供私家醫生
P P
的資料作為辯解。
Q Q
R
C.5 所犯是否嚴重? R
S S
C.5.1 轉介病人行為本身
T T
U U
V V
- 142 -
A A
B B
600. 控方為並非指 D1 及 D3 放棄醫治或不當治理明愛眼
C 科病人,也不是說他們不應建議病人到外面向私家醫生求診,而是指 C
D1 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不該具名介紹私家醫生/診所給明愛眼科
D D
病人。
E E
F 601. D1/D3 多年來處理數以萬計的明愛眼科病人,控罪一 F
至控罪三的(a)項只涉及 27 位/22 位/6 位有需要向外求醫的病人。他們
G G
獲 D1/D3 提供私家醫生/診所資料,跟從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求診,只
H H
有很少數病人不滿意該診所的治療效果,絕大多數都得到合適診治。
I 有些病人明言 D1/D3 的介紹幫助了他們,更有病人表示多謝和感激。 I
J J
602. D1/D3 轉介病人行為本身的確可以幫助病人容易找到
K K
合適的專科醫生,這有利病人,所以假使 D1/D3 是明知故犯控罪一
L 至控罪三的(a)項,但若然不涉及收賄或觸犯利益衝突,那麼一兩次這 L
樣轉介病人都不應被視為嚴重得成為刑事罪行,只是紀律問題,由醫
M M
管局內部處理已可。即使是多次如此違規,若不涉及收賄或觸犯利益
N N
衝突,仍屬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但紀律處分應相對加
O 重。 O
P P
C.5.2 在外間工作行為本身
Q Q
R 603. 同樣,假使 D1 作出控罪三(c)項行為:在外間工作,並 R
是明知故犯,但若不涉及利益衝突戓收賄轉介病人而獲得外間工作,
S S
那麼一次或多次觸犯(c)項,亦只屬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
T T
U U
V V
- 143 -
A A
B B
C.6 收取利益/利益衝突
C C
604. 控方在最後陳詞時指 D1/及 D3 干犯控罪一至控罪三
D D
(a)項,與及 D1 干犯控罪三(c)項,純粹為了利益,此說不能成立,因
E E
為 D1/D3 介紹到尖沙咀診所求診的人都是有需要到外面求醫的;控
F 方只能說 D1/D3 介紹那些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診,既為病人利益,也 F
為自身利益。
G G
H
C.6.1 收取利益 H
I I
605. 假若有被告人因控罪一至控罪三的(a) 項或控罪三(c)
J J
項而支付/收取利益,便是行賄/收賄,一次觸犯已屬刑事罪行。
K K
606. 主控官指 D1 收取尖沙咀診所提供給他的金錢利益;
L L
D3 則沒有。不過,控方未能證明 D1 從 D2/D3/尖沙咀診所收取利益
M M
或是後者向前者提供利益。
N N
C.6.2 利益衝突
O O
P P
607. 在控罪一,D1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
Q 的是 D2;在控罪二,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的是 Q
D2;在控罪三,D1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收入增加的是 D2/D3。
R R
S S
608. 控方指 D1/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令診所收
T 入增加,做成利益衝突 。 T
U U
V V
- 144 -
A A
B B
609. D1/D3 介紹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求醫,診所收入增加是
C 必然結果。即使私家醫生轉介病人到另一私家醫生那處求診,也會令 C
後者收入增加。這是利益,但不是利益衝突。利益衝突源自一個人與
D D
多方有關係所引起的矛盾。
E E
F 610. D1 說他和 D2/D3 不算私交好友,只屬多年同事。不 F
過,從他和 D2/D3 於證物 P68 至證物 P71 的密切談話,可見他和 D2/D3
G G
已屬私交好友;D3 則是 D2 的弟弟。再者,D1/D3 都曾打算和 D2 合
H H
作,D3 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更到了尖沙咀診所工作。(D2 和 D3 分
I 擔診所租金及人工開支,但分開向自已的病人收費。) I
J J
611. D1 身為醫管局醫生介紹病人給 D2/D3 (私交好友和擬
K K
作拍檔)與及 D3 身為醫管局醫生介紹病人給 D2(哥哥、擬作拍檔和後
L 來的工作夥伴) ,都會引起利益衝突,因 D1/D3 一方面要忠於公職而 L
不能偏倚,另一方面有私人(親朋)利益要顧及而會產生真正徇私或看
M M
來徇私的情況。
N N
O 612. 若 D1/D3 轉介明愛眼科病人到尖沙咀診所是存心徇 O
私 ,那是真正的利益衝突;假使 D1/D3 不是存心徇私,只是沒披露
P P
自己和尖沙咀診所/D2 的關係,也會令合理的人感覺有徇私存在,造
Q Q
成觀感上的利益衝突。
R R
613. 在控罪一至控罪三,D1/D3 介紹到尖沙咀診所的明愛
S S
眼科病人都是有需要到外面向私家醫生尋求治療。D1/D3 多數向病人
T T
介紹 D2,但也有少數情況向病人提及其他私家醫生( D1: PW37/PW46;
U U
V V
- 145 -
A A
B B
D3: PW73/PW78 )。D1/D3 供稱 D2 有能力、有醫德和收費合理。按曾
C 經和 D2 共事的明愛眼科醫生及到尖沙咀診所看過 D2 的病人所說的, C
D1/D3 指 D2 適合治理有關病人,並非言過其實。若是私家醫生轉介
D D
病人,他不須刻意把病人分開介紹給不同的同業去避嫌,只要覺得對
E E
方合適便可。在本案,控方未能證明 D1 及 D3 存心向 D2 徇私。
F F
614. D1 後來也向明愛眼科病人介紹 D3。同樣,D3 也是稱
G G
職的醫生,控方亦未能證明 D1 存心向 D3 徇私。
H H
I 615. D1 是 D2/D3 的私交好友和擬作拍檔;D3 是 D2 的弟 I
弟、擬作拍檔和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後的尖沙咀診所夥伴,他們的關
J J
係會引出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不過,D1 供稱他轉介明愛眼科病人給
K K
D2/D3,是基於病人的求診需要和 D2/D3 是合適的醫生;D3 說他轉
L 介明愛眼科病人給 D2,也是基於相同理由;D2 認為 D1/D3 並無不 L
當。三名被告人供稱不察覺什麼利益衝突。
M M
N N
616. 利益衝突並非易明的法律概念:真正的利益衝突較易
O 明白,但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不是人人理解。事實上,一般私家醫生轉 O
介病人也會把病人介紹給自己熟悉的友好同儕,鮮有避親避嫌或說明
P P
關係。這當然是不夠謹慎。D1 至 D3 不察自已須作出披露或迴避,並
Q Q
不出奇。
R R
617. 假如 D1 至 D3 當時已考慮到這樣轉介病人會引起任
S S
何利益衝突(真正的或觀感上的),仍刻意不作披露或迴避,就不能說
T T
自己有正當辯解或理由。
U U
V V
- 146 -
A A
B B
618. 若 D1 至 D3 存心讓利益衝突(真正的或觀感上的)存在
C 而置之不理,會貶損醫管局的制度和公眾對醫管局管治的信心。一兩 C
次如此做,或可只算紀律問題,由醫管局內部處理已可;若是長時間
D D
重覆地明知固犯,嚴重性便加深,可被視為犯罪。
E E
F D 控罪四:盜竊 F
G G
619. 明愛眼科員工可在醫院內看病,但要登記取籌,待醫
H H
生有時間為他/她看症。醫生本人有病則要看另一醫生,不能開藥給
I 自己。 I
J J
620. 控方指控 D1 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並未看過 PW1,只
K 是取得對方同意,然後假詞為 PW1 看病而取藥,取得 29 支眼藥水和 K
L 9 支眼膏,給了其中 3 支予 PW1,其餘的據為己有。 L
M M
621. ICAC 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於尖沙咀診所找到其中 6 支
N Nepafenac 眼藥水。控方不是說 D1 自己把藥物帶到那處,也沒指控 N
O D2/D3 接贓。主控官接納 D3 供稱自已時有眼炎問題,見到那袋 O
Nepafenac 藥物放在和 D1 共用的辦公室的電腦架上,問過 D1 便取走,
P P
帶回尖沙咀診所自用。
Q Q
R 622. 主控官接納 D3 如何發現及得到那袋 Nepafenac 藥物, R
但指 D1 和 D3 講及藥物擺放的位置高低不同,要求法庭視 D1 說的不
S S
確。本席認為藥物擺放的位置有點分岐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控方接納
T T
D3 如何發現及得到有關藥物,問過 D1 後拿來自用。
U U
V V
- 147 -
A A
B B
623. 控方一方面說 D1 刻意騙取控罪四所有藥物,據為己
C 有,但另一方面接受 D1 把部份藥物公然放在辦公室的電腦架上,讓 C
人看到,更讓 D3 取走。黃資深大律師說如此情況令人困惑,本席同
D D
意。
E E
F 624. 無論如何,控罪四只靠 PW1 的指控。她不是誠實可靠 F
的証人。
G G
H H
625. 另一方面,D1 說他當日為 PW1 看病及開藥,後來遭
I PW1 退回部份藥物,他隨手放在電腦架上,最後讓 D3 看到及取走那 I
袋 Nepafenac 藥物。控方未能反駁 D1 的作供。
J J
K E 裁決 K
L L
626. 在控罪一,D1 在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4 月中向 27
M M
位明愛病人提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否到私家醫
N 生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所求醫。 N
O O
627. 在控罪二,D3 在 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 8 日,向
P P
22 位病人提供 D2/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否到私家醫生
Q 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所求醫。 Q
R R
628. 在控罪三,D1 在 2016 年 4 月下旬至同年 6 月 21 日被
S S
捕前,向 6 位明愛病人提供 D2/D3/尖沙咀診所的資料,讓他們考慮是
T 否到私家醫生那裏尋求合切及適時的治療,那些病人都有去尖沙咀診 T
所求醫。
U U
V V
- 148 -
A A
B B
629. 在控罪一至三的(a)項,控方未能證明 D1 至 D3 知道醫
C 管局有規則禁止公立醫院醫生向病人指名道姓地介紹私家醫生/診所 C
而明知故犯。因此,控方未能證明 D1 至 D3 之間違法協議轉介病人。
D D
E E
630. 在控罪三(c)項,控方未能證明 D1 在尖沙咀診所工作
F 或和 D2/D3 有如此協議。 F
G G
631. 在控罪四,控方未能證明 D1 不誠實地開出藥單向醫管局
H H
取藥。
I I
J
632. 本席裁定:— J
K K
控罪一: D1 及 D2 罪名不成立;
L L
M 控罪二: D2 及 D3 罪名不成立; M
N N
控罪三: D1、D2 及 D3 罪名不成立;
O O
P 控罪四: D1 罪名不成立。 P
Q Q
R R
( 林偉權 )
S 區域法院法官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