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20/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易昇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4/12/2020[2020] HKDC 11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易昇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2019年6月26日,鍾先生在被警方拘捕後被押送至北區醫院。第三被告人林易昇(當時為偵緝警員)進入醫院7A房。閉路電視影像顯示,在林易昇在場期間,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軍裝警員)對鍾先生進行了非法且惡意的襲擊,包括擊打面頰及以衣服捂住口鼻。林易昇在近距離目擊過程後離開,且事後未向警方匯報。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三被告人是否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或「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控方指稱其與其他被告有共識共同襲擊;辯方則主張林易昇因視線角度及分心而未看見襲擊,僅認為警員在喚醒病人。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後認為第三被告人的證詞與閉路電視客觀證據相悖,判定其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雖然法官未能肯定其夥同他人襲擊,但根據 Shum Kwok Sher v HKSAR 等 precedent,林易昇作為在職警務人員,在目擊同僚襲擊羈押人士時,有法定 duty 必須制止並拘捕犯法者。其故意不履行職責且無合理辯解,構成嚴重且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Shum Kwok S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81, Sin Kam Wah and Another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及 陳德明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 5/2010 確立之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之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人林易昇就修訂控罪 1(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交替控罪 2(襲擊他人)則未被裁定成立(因法官未肯定其夥同襲擊)。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公職人員(尤其是警務人員)在目擊同僚違法行為時,不採取行動制止或報告即可能構成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即使其本人未直接參與暴力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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