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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HAU PAK KWAN

DCCC90/2022HH Judge Kathie Cheung19/10/2022[2022] HKDC 1193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被告 Hau Pak-kwan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021年10月15日,他未經許可由 Eaton Hong Kong 酒店員工入口進入酒店,先後進入多個房間及辦公室,並從舊衣物收集點取走一件外套。酒店職員截停他並等候警方期間,他從褲袋取出一把全長16厘米、刀刃長7厘米的水果刀。被告當時失業,並有4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2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尚及另七人

DCCC636/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1/9/2022[2022] HKDC 104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原有十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佐敦加士居道、佐敦道及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第三被告及第十被告已承認暴動罪;本判詞主要處理其餘八名被告。案發時,大批示威者以路障、雨傘及雜物阻塞道路,向警方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警方則以警告、催淚氣體及非致命武器驅散。部分被告在附近被捕,身上帶有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雨傘、急救用品、木柄手鎚或鐳射裝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凱傑及另一人

DCCC291/2021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3/6/2022[2022] HKDC 545
Criminal LawEvidenceCriminal Procedur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DCCC1095/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1/3/2022[2022] HKDC 25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

被告黎明耀案發時15歲11個半月,後來17歲。他在九龍牛頭角常盛樓從高處投擲多個載有混合液體的膠樽及玻璃樽,液體包括濃度82%的硫酸,導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制服亦被蝕破。警方在其住所發現硫酸、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另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DCCC1095/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8/2/202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Organized Crime

被告黎明耀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住所廚房,將通渠水、糖、鹽及茄汁混合後,從高處向樓下兩名警員投擲樽裝液體。其中一名警員被硫酸灼傷,制服亦被腐蝕。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相關物品,包括防毒裝備、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第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第四項串謀縱火則經審訊處理。辯方質疑被告的招認屬非自願,並指警員曾襲擊被告,以及其父親並非合適成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仲賢

DCCC1119/2020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9/2/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運及另四人

DCCC460/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頌然31/12/2021[2022] HKDC 2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的判刑。第一及第二被告曾在停車場損壞私家車,並其後與他人合謀偷取車內物品;第一被告另在車內管有一把開山刀。第二被告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並被裁定販運6.44克甲基苯丙胺。第三被告則被裁定管有14.1克甲基苯丙胺,雖否認販運,卻承認管有毒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刑事定罪紀錄,法庭並考慮其個人背景、認罪或否認控罪、羈押時間及重犯風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樂怡及另二人

DCCC221/2020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3/12/2021[2021] HKDC 160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Evidence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參與暴動。控方指示威者先在新城市廣場外聚集,其後築起路障、堵塞交通並縱火;警方到場時,首兩名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第三被告則曾協助搬運小巴站牌。第二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鐵錘、鉗子及螺絲批,以及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三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明及另四人

DCCC1056/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25/9/2021[2021] HKDC 125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佐敦及彌敦道一帶的大規模暴動。群眾築起障礙物堵塞道路,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件,並在警方多次警告及施放催淚煙後仍未散去。第一、第四及第五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第一及第三被告另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立。第一被告管有37條膠索帶;第三被告管有剪刀及大量膠索帶。各被告均經審訊後定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東

DCCC156/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9/9/2021[2021] HKDC 11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明及另四人

DCCC1056/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4/9/2021[2021] HKDC 114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Organized Crime

五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有大批示威者以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件與警方對峙,堵塞道路並破壞社會安寧。第一被告郭俊明另被控管有37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第三被告姚俊暉則被控管有剪刀及七包膠索帶。辯方否認各被告參與暴動,並質疑警方證供、辨認及物品擁有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旭及另四人

DCCC361/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3/9/2021[2021] HKDC 109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五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近二號橋一帶被捕。警方當時設立防線,現場有多於三人非法集結,示威者以黃色垃圾車作掩護,四度衝擊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硬物並拒絕遵從驅散警告。警方在第四次衝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從各被告身上檢獲防毒面罩、口罩、頭套、護具、手套及其他物品;第二及第五被告另被檢獲錘頭、螺絲批及扳手。五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HKSAR v. CHO KING-CHUN

DCCC19/2021HH Judge A. J. Woodcock25/8/2021[2021] HKDC 1085

HKSAR v. CHAN PAK KIT

DCCC117/2021HH Judge Dufton10/8/2021[2021] HKDC 991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CHAN PAK KIT承認兩項罪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1)條假冒公職人員,以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020年8月至10月間,被告透過社交媒體接觸14歲的X,謊稱自己是沙田警署高級督察。2020年11月1日凌晨,他接X到酒店,要求X為其口交;X起初拒絕,因被告提高聲線而感到害怕,最終屈從。被告其後被捕並認罪,法庭延至取得心理報告後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雷爍鏗

DCCC434/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9/7/2021[2021] HKDC 9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紅磡蕪湖街一帶參與有逾100名示威者的暴動。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磚頭,以強光照射警方,並以雨傘、鐵欄及路牌等設置障礙。被告逃離時跌倒被捕,當時穿戴防護裝備,背囊內藏有100條索帶及26顆玻璃彈珠;其手袖亦驗出微量甲苯。審訊後,法庭裁定他暴動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及另一人

DCCC70/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7/2021[2021] HKDC 849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

本案涉及三宗電單車盜竊事件及相關交通、偽造文件和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第一被告人黃俊承認盜竊電單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盜竊信用卡及管有百合匙等罪。第二被告人黃培雄承認兩宗電單車盜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停牌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等罪。兩名被告人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在部分罪行發生時受保釋或涉及相類交通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及另一人

DCCC659/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3/7/2021[2021] HKDC 849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

本案涉及三宗電單車盜竊事件及相關交通、偽造文件和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第一被告人黃俊承認盜竊電單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盜竊信用卡及管有百合匙等罪。第二被告人黃培雄承認兩宗電單車盜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停牌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等罪。兩名被告人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在部分罪行發生時受保釋或涉及相類交通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沾霆

DCCC62/202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9/7/2021[2021] HKDC 863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Traffic OffencesRobbery and Theft

被告麥沾霆承認九項控罪,包括處理贓物、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偽造文件、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吸食毒品器具,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失主的電單車被盜後,警員發現被告駕駛該車,車上搜出毒品、吸食器具、軍刀、藤條及偽造車牌。被告有多項刑事紀錄,並曾因涉及盜竊及欺騙的罪行被判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

DCCC33/2020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0/6/2021[2021] HKDC 7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玲及另二人

DCCC193/2020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0/6/2021[2021] HKDC 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