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AU PAK KWAN
被告 Hau Pak-kwan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a)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021年10月15日,他未經許可由 Eaton Hong Kong 酒店員工入口進入酒店,先後進入多個房間及辦公室,並從舊衣物收集點取走一件外套。酒店職員截停他並等候警方期間,他從褲袋取出一把全長16厘米、刀刃長7厘米的水果刀。被告當時失業,並有4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2項涉及不誠實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