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耀案 DCCC1095/2020
向警員投擲硫酸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黎明耀於2020年3月2日凌晨在牛頭角上邨住所廚房,將通渠水、糖、鹽及茄汁混合後,從高處向樓下兩名警員投擲樽裝液體。其中一名警員被硫酸灼傷,制服亦被腐蝕。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相關物品,包括防毒裝備、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第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第四項串謀縱火則經審訊處理。辯方質疑被告的招認屬非自願,並指警員曾襲擊被告,以及其父親並非合適成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被告在警誡下的招認及錄影會面紀錄是否自願及可接納;(二)向警員投擲硫酸是否具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三)被告是否與他人串謀以汽油彈損壞財產;(四)WhatsApp訊息可否作為相關證據。辯方否認招認可靠,控方則指證據相互吻合。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件為前提,並確認被告無須因不作供而承受不利推論。法官觀看錄影會面、聽取警員及醫生證供後,認為警員證供可靠,搜身及調查過程沒有不合理之處;被告及其父親亦獲解釋權利,父親雖曾患妄想症,但當時能連貫理解及回應,屬合適成人。被告沒有投訴或要求醫治,故未能證明招認受脅迫。招認、物證、化驗結果及WhatsApp對話互相印證,足以證明被告明知硫酸具高度腐蝕性,仍向警員投擲,並與施瀚榮協議使用汽油彈損壞財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i Wai Kit,確認WhatsApp屬日常使用的通訊工具,法院可對其運作及訊息發送、接收作司法認知。法庭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接納部分警員書面口供,及依據各項控罪所涉香港法例條文裁斷。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及第四項控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則因被告承認而成立。被告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本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判決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在被告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合適成人的資格須按實際理解及協助能力判斷,而非僅因曾有精神健康診斷即否定。法庭亦強調,招認的自願性可由整體錄影、警員證供、事後行為及其他客觀證據共同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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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警員投擲混有通渠水的樽會否構成嚴重傷害罪?
法庭認為被告知道混合物含有高度腐蝕性的硫酸,仍向已看見的警員投擲,足以證明其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本案第一項控罪因此成立。
Q.未成年人的父親有精神病紀錄,仍可否作合適成人?
法庭認為關鍵在於實際理解及協助能力,而非單憑病歷作決定。被告父親當時能連貫對答及理解程序,故被裁定為合適成人。
Q.WhatsApp對話可否證明串謀製作汽油彈?
法庭可對WhatsApp的正常運作及訊息收發作司法認知,並將對話與被告招認、檢獲的打火機燃料及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最終裁定串謀縱火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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