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91/2021
C [2022] HKDC 54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291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張凱傑(第一被告人)
I I
關昊侃(第二被告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2 年 6 月 23 日
M M
出席人士: 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宗銘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N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黃錦娟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
P P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Q
控罪: [1]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第一被告人
R R
[2] 在 公 眾 地 方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Possession of
S S
offensive weapons in a public place)- 第一被告人
T [3]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第一及第二被 T
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A 控罪 E
F F
1. 本䅁有兩名被告人(D1 及 D2)。控罪一訴 D1 刑事損壞;
G G
控罪二訴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三訴 D1 及 D2 有意圖
H 而縱火。 H
I I
B 案件簡介
J J
K 2. 控罪一(刑事損壞)發生在 2020 年 5 月 25 日。當晚,青衣樂 K
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下稱學校)的正門多塊玻璃遭兩名人士用伸縮
L L
棍損毀,施襲者逃去。控方指 D1 是其中一名施襲者,因此同時干犯
M M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N N
3. 控罪三(有意圖而縱火)發生於大約兩個月後。2020 年 7 月
O O
24 日凌晨,兩名人士在學校正門外面縱火,損毁正門,也燒壞旁邊的
P P
花槽和牆壁,縱火者事後逃去。控方指 D1 和 D2 是縱火者,藉縱火
Q 而意圖或罔顧財產受損,並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危。(事發時,校內有 Q
一名夜間保安員當值。)
R R
S S
4. D1 和 D2 是梁植偉紀念中學的學生。警方於 2020 年 8 月
T 4 日拘捕他們。警員在 D1 家中搜出兩支伸縮棍。D1 據稱招認自己和 T
另一人用那兩支伸縮棍干犯控罪一(因此也干犯控罪二)。
U U
V V
-3-
A A
B B
C 5. 回到警署,警員將上述據稱口頭招認補錄在記事冊,由 D1 簽 C
署作實。稍後,警方再向 D1 錄取一份錄影口供,D1 對控罪一和控罪
D D
二作出招認,但否認控罪三。
E E
F
6. D1 的律師反對控方引入上述補錄口供、錄影口供和據稱口頭 F
招認作為證據,本席採用交替程序去處理有關爭議(見下文 D 部)。
G G
H 7. 針對控罪三,控方傳召兩名被告人的一位姓鄭同學作供。控方 H
I
指鄭同學知道 D1 和 D2 打算縱火,事前和兩名被告人談過,也用手 I
機拍下兩人縱火的經過,並將片段傳送給 D1。
J J
K 8. 有關控罪三,針對 D2 的還有環境證據。學校對面的長康二期 K
L
商場(下稱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到縱火發生前,兩名疑人出現在商場 L
3 樓,他們拿著一些物品,包括一些便攜式石油氣瓶、玻璃樽(看來瓶
M M
口塞了布)和一個罐。兩人都戴上手套,其中一人雙手戴的是淺藍色手
N 套。他們走落一條樓梯,下去對面便是學校。很快,學校正門遭兩人 N
O 縱火,縱火者跟著逃去。 O
P P
9. 案發後大約半天,警方在商場一條樓梯附近一個角落找到六
Q 個塑膠蓋,一個鐵蓋和一雙淺藍色膠手套。那六個塑膠蓋可配合在縱 Q
R 火現場找到的便攜式石油氣瓶,那鐵蓋可配合在縱火現場找到的白電 R
油罐,而那雙淺藍色手套其中一只的內層有 D2 的 DNA。
S S
T C 控方案情 T
U U
V V
-4-
A A
B B
C C.1 控方證物 C
D D
10.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E E
C.2 同意案情
F F
G 11.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承認事實 G
【證物 P20、P20 A】。根據承認事實,警察在控罪三發生後於學校
H H
正門檢獲一些物品,包括六個便攜式石油氣瓶 【證物 P3(1)、P3 (3)、
I I
P3 (4)、P3 (6)、P3 (7)、P3 (8) 】,一個碎了的啤酒樽【證物 P3(2) 】
J 和一個「金冠牌」白電油罐【證物 P3(5)】。經化驗後,那六個石油 J
氣瓶和那啤酒樽都驗出帶有丁烷(一種高度易燃的燃料)。
K K
12. 同日 1320 時後,警員在學校對面商場 3 樓的 1 號樓梯附近一
L L
個角落檢取了十八項物品,包括六個紅色塑膠蓋【證物 P8(1-6)】、一
M M
個鐵蓋【證物 P8(9)】和兩只淺藍色膠手套【證物 P8(7) 、P8(8)】。
N [那十八項物品的位置可見簡圖【證物 P9】及相片【證物 P7(1-4)】。] N
O O
13. 經化驗後,其中一只淺藍色膠手套【證物 P8(7)】的內層指尖
P 範圍以外有 D2 的 DNA。 P
Q 14. 警方在 2020 年 8 月 4 日分別拘捕兩名被告人。警員在 D1 的 Q
R
睡房找到兩支伸縮棍【證物 P12(14) 、P12(15)】和一個伸縮棍套【證 R
物 P12(16)】。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C.3 錄像
C C
15. 承認事實【證物 P20、P20A】提及多段錄像。【證物 P17】包
D 括學校正門的閉路電視錄像 V1[截圖 V1(1-4)]及 V2[截圖 V2(1- D
E
;
8)]【證物 P18】包括商場 3 樓的閉路電視錄像 V3(1-9)[截圖 V3(1A- E
9A)]及 V4(1-6)[截圖 V4(1A-6C)];【證物 P19】包括商場的便利
F F
店閉路電視錄像 V5[截圖 V5(1-4)]。
G G
16. 錄像 V1 顯示兩名人士在控罪一發生時,用可伸長的棍狀物體
H H
破壞學校正門多塊玻璃;錄像 V2 顯示兩名人士在控罪三發生的凌晨
I 於學校正門前面縱火,他們放置一些便攜式石油氣瓶於學校門前,又 I
從一個罐倒潑液體出來,然後走遠,再向學校正門方向投擲燃燒彈;
J J
錄像 V3 和錄像 V4 顯示控方指稱為 PW3(鄭同學)及兩名涉嫌縱火
K K
者在商場 3 樓的舉動:PW3 只是在商場走廊望向對面學校,而那兩名
L 涉嫌縱火者則攜著一些物品,其中一人雙手戴較深色的手套,拿著瓶 L
M
口塞了布的樽狀物體及幾個似是便攜式石油氣瓶;另一人雙手戴淺藍 M
色手套,拿著一個罐。
N N
17. 錄像 V4 顯示那兩名涉嫌縱火者從商場 3 樓走下樓梯,對面學
O O
校不久便起火,涉嫌縱火者向鏡頭右方逃跑;錄像 V5 顯示控方指稱
P P
是 PW3 的人於控罪三發生前一些時間,在商場的便利店購買東西。
Q Q
18. 錄像 V1 和錄像 V2 顯示的時間比真實時間快大約 17 分鐘;
R 錄像 V3 和錄像 V4 顯示正常時間;錄像 V5 顯示的時間則比真實時間 R
S 慢大約 8 分鐘。根據錄像的顯示,控罪一發生的真實時間是 2020 年 S
5 月 25 日 2306 時左右;控罪三發生的真實時間則為 2020 年 7 月 24
T T
日大約 0056 時。
U U
V V
-6-
A A
B B
C C
C.4 控方證人
D D
19. 主控官傳召八 名證人。[本席會按證人表上的排序去稱呼各
E 人。] E
F F
20. PW1 是郭先生。他在控罪一及控罪三發生時,是學校的夜間
G 保安員。他會坐在正門後大約十呎的櫃檯當值,但亦會走開到其他地 G
方巡查。
H H
I
21. 2020 年 5 月 25 日晚上,PW1 見兩人走上學校正門前面的樓 I
梯,每人用手上的硬物擊打正門的多塊玻璃。 PW1 的面部也被碎玻
J J
璃射到,感到有些痛,但沒受傷。他起身離開櫃位到正門查看,見兩
K 名施襲者逃走。PW1 見不到兩人的容貌,因為他們都戴了口罩。PW1 K
L 說兩名施襲者穿著全黑。 L
M 22. 事發翌日,學校找人在正門後面豎起木板,從此出入的人要使 M
用在學校左邊的側門。
N N
O
23. 大約兩個月後,於 2020 年 7 月 24 日凌晨, PW1 在閉路電視 O
見兩個人越過正門前面的欄杆走來, 於是起身離開櫃檯走去看個究
P P
竟。由於正門後面已設置圍板,他要走上一段距離才能到達側門去出
Q Q
外查看。
R R
24. PW1 走出側門,看見正門前面起火及聽到爆炸聲,兩名縱火
S 者已經走了。今次,PW1 看不清對方的衣著,也見不到他們的容貌。 S
T 25. PW1 向學校負責人報告。警方及消防員接獲消息,很快來到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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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將火救熄。在事件中,學校的正門有些損壞;燒得較為嚴重的是位於
C 正門左邊的花槽,那處的牆壁被燒壞及燻黑【證物 P6(1-25)】。 C
D 26. PW2 是偵緝警員 58805。他在 2020 年 7 月 24 日 1320 時於長 D
E
康二期商場 3 樓 1 號樓梯附近一個角落,找到一些物品【證物 P8(1- E
18)】。他拍攝相片【證物 P7 (1-4)】以及畫圖【證物 P9】去顯示
F F
各項物品的分佈位置。
G G
27. PW2 檢取了該樓層兩個閉路電視鏡頭的錄像(分別為 Channel
H H
11 及 Channel 12)。他在平面圖【證物 P11 A】以“A” 和 “B” 去標示
I 這兩個鏡頭的拍攝方向。錄像 V3 來自鏡頭“A” ,拍攝到該層的升降 I
機出入口那邊走廊(下稱 A 走廊) ,而鏡頭“B”則拍攝到該層的右邊
J J
走廊( 下稱 B 走廊);A 走廊連接 B 走廊 ,B 走廊的盡頭是 2 號樓
K K
梯,沿這樓梯下去,對面便是學校;從 B 走廊靠近 2 號樓梯那端望下
L 去,就是梁植偉紀念中學的正門(即截圖 V4(4A)那人望下去的方 L
M
向)。 M
N 28. PW2 同意辯方律師所指,除了兩名被告人,案中還有 PW3 鄭 N
同學和一名姓蕭的人士被捕。
O O
29. PW4 是探員 15543。他在 2020 年 8 月 4 日凌晨一時左右,和
P P
三名同僚(PW7 偵緝警長 52861、PW5 探員 16666 及 PW6 警員 26305)
Q Q
一起到 D1 家中,打算拘捕 D1,當時警方只懷疑 D1 涉嫌縱火(控罪
R 三)。D1 的父母都在家,帶隊的偵緝警長 52861 向 D1 的父親說明來 R
S 意及出示搜查令。 S
T 30. D1 從自己的睡房走出來,PW4 向 D1 調查控罪三,以縱火罪 T
向他宣布拘捕及作出警誡,D1 否認指控,他說「我嗰陣係屋企瞓覺,
U U
V V
-8-
A A
B B
唔關我事」。PW4 即時在自己的記事冊第 26 頁寫下此話,但沒即時
C 叫 D1 簽名確認。 C
D 31. 另一探員 16666 負責搜屋,在 D1 的房間找到一些物品,包括 D
E
放在一個背囊內的兩支伸縮棍【證物 P12(14)、P12(15)】及一個 E
伸縮棍套【證物 P12(16)】。
F F
32. 探員 16666 搜查完畢後,PW4 再度警誡 D1,罪名是藏有攻擊
G G
性武器,D1 說「呢兩支伸縮警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PW4
H H
即時又在他的記事冊第 26 頁記下此話,但仍然沒叫 D1 簽認。
I I
33. 回到警署, D1 被帶去見值日官,他沒有作出投訴。
J J
34. 稍後,PW4 向 D1 發出被羈留人士權利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
K K
35. 接下來, PW4 在自己的記事冊第 27 頁開始補錄早前 D1 在家
L L
中所作的口頭招認, 然後 向 D1 覆讀及讓 D1 自己看過,再由 D1 簽
M 名和寫下聲明,證明他是自願作供和閱讀過該份口供,確認內容屬實 M
N
及毋須作出任何修改或增補。上述記事冊補錄口供是【臨時證物 N
PP22】。
O O
36. PW4 說整個補錄口供過程中,房內只有他和 D1,探員 16666
P P
則在房外工作,只是在口供完成後替 PW4 影印,由 PW4 把口供副本
Q Q
交給 D1。補錄口供在凌晨二時許完成後,PW4 把 D1 交給報案室的
R 人員看管。 R
S 37. 同日上午九時許, PW4 向報案室提取 D1 去錄影口供。他在 S
T 錄影室再向被告人發出另一份被羈留人士的權利通知書【臨時證物 T
PP23】。當時,探員 16666 亦在場。口供錄映由 0952 時開始,至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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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時結束(光碟紀錄是【臨時證物 PP24 】;謄本連同被問及的附件是
C 【臨時證物 PP24A】)。[ 口供內容有些地方被刪,因為控辯雙方覺 C
得這樣做更為公平。]
D D
E
38. D1 的律師指警察在 D1 家中只是向 D1 和他的父母說要進行 E
調查,但沒有任何警員向 D1 作出警誡,D1 也沒有作出口頭招認。
F F
PW4 不同意律師所指。
G G
39. PW4 否認有警務人員毆打、恐嚇或誘使 D1 招供。他亦說 D1
H H
在整個調查過程中都精神良好。
I I
40. 上述兩份權利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PP23】出現調查員所
J 寫的字跡不同。PW4 說所有資料都是他自己填寫的,第一份在凌晨時 J
K 分寫,比較急趕,所以字跡也潦草一些。 K
L 41. PW5 是探員 16666。他否認 PW4 在 D1 家中沒有警誡 D1。 L
PW5 稱關於縱火的指控,D1 當時的回應大約是「唔關我事」。
M M
N
42. PW5 在 D1 的房間找出兩支伸縮棍和一個伸縮棍套。PW5 起 N
初供稱 PW4 以刑事毁壞罪去警誡 D1,但稍後改說 PW4 向 D1 所講的
O O
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W5 表示自己這次沒留意 D1 怎樣回答 PW4,
P 但後來改說 D1 在警誡下招認「嗰兩支伸縮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P
Q PW5 解釋他起初說沒留意 D1 在第二次警誡下怎樣回答 PW4 ,是因 Q
為自己錯誤理解辯方律師的問題,但他講不出究竟誤解什麼而說錯。
R R
43. PW5 說自己除了替 PW4 影印已經完成的補錄口供,還替 PW4
S S
填寫被羈留人士權利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左下方那幾行資料。
T T
他解釋這是因為 PW4 要處理其他文件。PW5 否認該通知書是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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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補錄口供後才給 D1 簽署。
C C
44. D1 的律師指偵緝警長 52861 曾教被告人怎樣給口供,要 D1
D 合作,否則拘捕他的父母,該警長又說若 D1 承認刑事毁壞,便不控 D
E
告 D1 縱火,還會讓他保釋。PW5 對以上指控都加以否認。 E
F 45. PW7 是探員 26305。他說在拘捕 D1 的行動中,自己只負責支 F
援同僚。對於 D1 在警誡下的回應, 他記不起 D1 對縱火的指控有否
G G
作答,至於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指控,他則記得 D1 曾作出回應,但又
H H
記不起 D1 的說話內容。
I I
46. PW6 是偵緝警長 52861,他負責帶領上述三名警員到 D1 家中
J 調查,要拘捕 D1。 J
K K
47. PW6 説 PW4 就縱火指控警誡 D1 後,D1 的回應大約是「我瞓
L 緊覺,唔關我事」。後來,另一探員 PW5 在房中搜出兩支伸縮棍, L
PW4 再警誡 D1,罪名是藏有攻擊性武器,D1 大約說他用伸縮棍打爛
M M
梁植偉學校的玻璃。
N N
48. D1 的律師指 PW6 在警署恐嚇 D1,要他承認刑事毁壞,否則
O O
告他縱火罪和暴動罪,並會拘捕他的父母。律師又指 PW6 對 D1 說若
P 他承認刑事毁壞,可獲保釋。PW6 否認所有指控。 P
Q Q
49. PW6 承認他在錄影口供前,和 PW 4 及 PW5 一起從值日官那
R 處提取 D1,將他帶到錄影室,但否認要 D1 依他所教的在錄影口供中 R
説出。
S S
T 50. PW6 解釋 D1 的父母也被帶回警署,是因為要他們協助調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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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1. PW3 是鄭同學。他在 2020 年 8 月 3 日被警察拘捕,涉嫌參與
C 控罪三所指的縱火事件串謀,於同年 8 月 5 日被落案起訴及帶上法 C
庭。
D D
E
52. 案件押後期間,律政司檢視針對 PW3 的證據,叫警方向 PW3 E
索取一份不損害權利口供去理解多些他的參與。最後,律政司撤銷控
F F
訴 PW3,那時已是 2021 年 6 月。
G G
53. 控方將 PW3 由被告人改為控方證人,但認為他已經沒有可疑,
H H
沒給予他豁免起訴。
I I
54. 本席鑒於上述特殊情況,與控辯雙方商討,大家都認為當任何
J 人向 PW3 提問有關他涉嫌參與控罪三的事情時,法庭應提醒他有權 J
K 保持緘默。 K
L 55. PW3 現時 20 歲,他作供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控罪 L
三發生當日,他是該校的中四學生。
M M
N
56. PW3 作供時表現彆扭,稱自己記性不好,記不起 D1 和 D2 是 N
否和他在同一中學讀書。他解釋不太記得兩名被告人,是因為自己身
O O
體不好,經常缺課。
P P
57. 主控官問及錄像 V5 顯示在便利店內買東西的人是否 PW3 本
Q Q
人, PW3 說那人有點像自己,但他不能確定。主控官再問 PW3 為何
R 在那個時候買紙巾,他選擇不回答,又說記不起當時自己有否到過該 R
便利店。
S S
T 58. 主控官問及錄像 V4(1)顯示那個穿拖鞋站在走廊望向學校的 T
黑衣人是否 PW3 本人, PW3 表示他記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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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PW3 又被問到錄像 V3(1-6)那個穿黑衣和穿拖鞋的人是否他
C 本人, 他亦說不清楚該人是誰。 C
D 60. D2 的律師問及使用手套的事情。PW3 同意同學們有時在學校 D
E
清潔會使用手套,但手套是什麼顏色,他就沒有印象。另外,PW3 同 E
意同學們會到商場 3 樓平台傾談,但未見過同學們在樓梯間談話。
F F
61. PW8 是政府化驗師黃女士。她的專家資歷沒有受到質疑,她
G G
負責檢驗案中多項證物,包括一只淺藍色膠手套【證物 P8(7)】(政
H H
府化驗所編號 41607/警方證物編號 17 )。
I I
62. 由於警方要稍後檢驗手套裏面有沒有疑人的指紋, PW8 用拭
J 子去揩抹該手套內層時,只掃遍指尖以外的範圍,而所有指尖範圍就 J
K 留待警方自己去套取指模。 K
L 63. PW8 在那只淺藍色膠手套【證物 P8(7)】的內層指尖範圍以外, L
找到男性人類 DNA,和 D2 的 DNA 吻合。以本地華人男性來說,隨
M M
便 找 一 個 人 而 該 人 的 DNA 能 夠 吻 合 這 DNA 的 機 會 率 只 是 1/
N N
4.15×1025。
O O
64. PW8 說她以一支拭子去抹取該手套指尖範圍以外的全部內層,
P 不能指出找到 DNA 的確實位置,所以她在報告中只說有關的 DNA 是 P
Q 來自該手套內的指尖範圍以外部份。 Q
R D 特別事項聆訊 R
S 65. D1 的律師反對控方引入以下三項證據:(A)據稱 D1 在家中 S
T 回應 PW4 警誡而作出的口頭招認,說出「呢兩支伸縮警棍係用嚟扑 T
梁植偉學校玻璃」;( B )D1 在警署簽署 PW4 補錄上述口頭招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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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記事冊口供 (【臨時證物 PP22】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臨時證物
C PP21】 );(C)繼後的錄影口供(光碟【臨時證物 PP24】,謄本 C
【臨時證物 PP24A】,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3】 )。
D D
E
66. 律師在反對理由書中道出反對理由。簡單來說,D1 一方指上 E
述 A 項的口頭招認根本沒發生,警察在 D1 家中並沒有警誡 D1;至
F F
於關於 B 項及 C 事項的爭議,律師指 PW6 在警署向 D1 作出威迫和
G 誘使,要他合作,沒有警務人員向 D1 解釋他的犯人權利及讓他理解 G
H 記事冊口供內容,與及 PW6 在 D1 錄影口供前指示 D1 怎樣說。 H
I D.1 PW4 至 PW7 I
J 67. 涉及特別事項聆訊的控方証人是 PW4 至 PW7( 証供見上文 J
K 第 29-50 段 )。 K
L D.2 特別事項聆訊中段裁定 L
M 68. 主控官傳召所有證人後,D1 的律師對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述。 M
N
本席裁定上述三項特別事項的表面證供都成立。 N
O D.3 第一被告人及他的母親為特別事項作供 O
P 69. D1 選擇為特別事項作供,亦傳召他的母親丁女士作證。 P
Q Q
70. D1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 2020 年 8 月 4 日被警察拘捕時是
R 16 歲 4 個月大,和父母住在青衣邨一個公屋單位。當日凌晨一時左 R
右, PW6 帶著三名警員上門找他。當時,D1 的父母都在家,父親開
S S
門讓警察入來。警察只表明要向 D1 調查一宗發生於 2020 年 7 月 24
T T
日凌晨的縱火案,並沒有警察在家中警誡 D1 或說出以什麼罪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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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他。
C C
71. D1 說母親問他警方所指的縱火是否他幹的,他回應母親說事
D 件與自己無關,自己當時正在睡覺。稍後,警察在 D1 房間找到兩支 D
E
伸縮棍,母親問他為何有這樣的東西,他對母親說那些物品不是他的, E
而是朋友放在他那裏。
F F
72. 回到警署,D1 被帶進一間接見室。PW6 入來,凶惡地把一張
G G
凳放在他身旁,然後坐下,問那宗縱火案是否他幹的,D1 否認。PW6
H H
走出房間,大叫「拉埋佢老竇老母」,然後再入房,搭著 D1 的膊頭,
I 叫他承認刑事毁壞,否則告他縱火及暴動。D1 仍然否認,PW6 説他 I
正在給 D1 機會,若 D1 聽話,可獲保釋。D1 要求飲水,PW6 讓 D1
J J
飲水後,問他有沒有答案,並叫他「唔好諗」。D1 怕 PW6 打他,也
K K
怕對方控告他更嚴重的罪行和真的拘捕他父母,自己又感疲累和驚慌,
L 希望得到保釋,便向 PW6 表示會承認刑事損壞。 L
M M
73. PW6 離開房間後,D1 按 PW4 的指示,在該探員的記事冊簽
N 署,但不知內裏記載甚麼,因為 PW4 沒有向他讀出記事冊內容或叫 N
他自己看。
O O
74. D1 說另一探員 PW5 曾經拿文件入來,負責落口供的 PW4 叫
P P
D1 簽署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但沒有向他解讀權利或讓他自己閲讀該
Q Q
份通知書。
R R
75. 補錄口供完成後,D1 被帶回羈留室,但睡不着。
S S
76. 當日早上九時多,PW6 領著 PW4 和 PW5,把 D1 押解到錄影
T T
室。期間,PW6 吩咐 D1 一會兒應怎說,包括指示 D1 在錄影中說自
U U
V V
- 15 -
A A
B B
己和另一人用那兩支伸縮棍去擊打學校的玻璃,事後將衣物棄在山後。
C PW6 又叫 D1 在閉路電視截圖中指認自己及與他一同犯案的人,但毋 C
須回應有關防毒面罩的查問。
D D
E
77. D1 說基於 PW6 在凌晨補錄口供前向他所作的威嚇,自己當曰 E
早上仍然驚恐,加上睡不好,只想盡快得到保釋回家,便按照 P W6
F F
的指示在錄影口供回答。D1 說 PW4 在錄影口供開始前也沒怎樣向他
G 講解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只叫他簽署文件。 G
H H
78. D1 的母親丁女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說警察進入她的家,
I 宣稱要調查一宗縱火案,警察搜屋時,他們一家人都坐在廳中,沒有 I
被叫入房去看著警察搜查,負責帶隊的警長 PW6 後來說找到兩支伸
J J
縮棍,D1 和父母都要被帶回警署。
K K
79. 丁女士說在家中的時候,她一直在兒子身旁,從沒有警員表明
L L
要拘捕及警誡 D1,只是有警員問 D1 於縱火案當日身在何處,D1 回
M M
答「我在屋企瞓覺,唔關我事」。後來,警員從 D1 的睡房找到兩支
N 伸縮棍,問 D1 是誰的,D1 答「唔係我嘅,係朋友擺喺度」。 N
O 80. 丁女士同意主控官指所有警員在她家中都是態度良好。 O
P D.4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P
Q Q
81. 控辯雙方都作出詳盡的書面陳述,並在庭上補充。基本上,雙
R 方都說自己一方的證人可信。 R
S D.5 特別事項裁定 S
T T
82. 有關特別事項的控方證人是 PW4 至 PW7,而 D1 一方則有他
U U
V V
- 16 -
A A
B B
和母親作供。雙方各執一詞。
C C
83. PW4 至 PW7 的證供有以下令人困惑的地方。首先,根據他們
D 的證供,D1 劈頭不承認有關控罪三的縱火指控,理應也不會在同一 D
E
場合(仍在家中而父母就在身旁)毫無保留地說自己用那兩支伸縮棍 E
去作出刑事毁壞。雖然警方從 D1 的房間搜出兩支伸縮棍,但 D1 仍
F F
可作出很多辯解。
G G
84. 即使 D1 真要承認犯案,看來也會說那兩支伸縮棍是用來打爛
H H
學校的玻璃。不過, PW4 說 D1 承認他用來扑梁植偉學校玻璃。這說
I 法不似 D1 自己會用的字眼,例如他在錄影口供【臨時證物 PP24A】 I
第 60 段說「我用嗰兩支棍同我一個朋友一齊去打爛學校大門嘅玻璃」;
J J
第 76 段:「扑學校門口玻璃」;第 102 段:「之後我哋就一齊去打
K K
呢個學校門口嘅玻璃」;第 174 段:「…令我哋想學校佢停課。之後
L 但係學校就唔回應,所以我哋就決定自己睇吓可唔可以因為呢件事而 L
M
搞到學校停課」;第 228 段「喺學校認識嘅」;第 335 段:「呢啲花 M
痕係我哋扑學校門口玻璃嗰陣整到嘅…」。D1 一直稱呼自己的學校
N N
為學校;梁植偉學校不是他自己的慣常說法。
O O
85. 即使調查員向 D1 問及他的學校名字,他在【臨時證物 PP24A】
P P
第 48 段說是「青衣梁植偉紀念中學」,又在第 309 段說「樂善堂梁
Q 植偉紀念中學」。 Q
R 86. D1 從未使用梁植偉學校一詞去稱呼自己的學校。因此, PW4 R
S 稱 D1 在家中說「呢兩支伸縮警棍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就令 S
人感到詫異。
T T
87. 另外,幾名警員(包括帶隊的 PW6)都不能解釋為何 D1 的父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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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也要被帶回警署。根據他們所說,D1 已經對那兩支伸縮棍作出招認,
C 針對 D1 的證據已經清楚,不涉及任何家人,而 D1 的父母在凌晨被 C
帶回警署也不是為了讓他們陪伴 D1 落口供。警察這樣處理 D1 的父
D D
母,欠合理解釋,令人困惑。
E E
88. 另一方面,D1 說 PW6 恐嚇他,若不合作的話,就會拘捕他的
F F
父母(已被帶回警署)。
G G
89. PW6 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將 D1 的父母帶回警署,令本席懷疑他
H H
是否真的如 D1 所説,威嚇 D1 合作,要他作出一些招認,否則也會
I 拘捕已被帶回警署的父母,借此給 D1 壓力去令他屈服。 I
J 90. 最令人不安的,是負責補錄口供的 PW4 自己沒填寫被羈留人 J
K 士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 ,由 PW5 代勞,又欠缺合理解釋。 K
L 91. PW4 甚至一口咬定是自己填寫該通知書,但事實並非如此。 L
主控官說 PW4 可能記錯此點。不過,PW4 在庭上被詳細問及補錄口
M M
供的過程,本席甚至叫他在庭上將自稱由自己所填的幾行資料再寫出
N N
來,好讓我們看看他的字跡。PW4 按法庭要求將該等資料寫了兩次
O (見【證物 P24、P25】)。這樣做肯定可讓他想清楚該等資料是否 O
自己寫在那通知書上,抑或是為了某些原因而需要 PW5 代勞。可是,
P P
PW4 堅持是自己填寫該通知書,更解釋當時趕忙,所以字跡比較潦草。
Q Q
92. 本席不接納 PW4 所說,他顯然不想法庭知道他叫 PW5 代填
R R
該通知書【臨時證物 PP21】。
S S
93. PW5 說他替 PW4 填寫該通知書左下方那幾行資料,是因為
T T
PW4 有其他文件要處理。不過,本席看不到為什麼 PW4 當時忙得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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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能填寫通常由調查員自己填寫的被羈留人士權利通知書;若 PW4 真
C 有向 D1 恰當地發出該通知書(包括講解內容),自有時間親自填寫通 C
知書左下方那幾行資料。
D D
E
94. D1 及他的母親為特別事項作供。他倆都沒有案底。D1 和母親 E
都說沒有警察在家中向 D1 作出警誡。
F F
95. D1 在補錄口供和錄影口供時,獨自面對警察。他供稱錄取該
G G
等口供前發生的事及錄取口供的過程。
H H
96. D1 說 PW6 在警署向他作出威迫和誘使,要他合作,沒有警務
I I
人員向他解釋犯人權利和讓他理解記事冊口供的內容,PW6 後來在
J 錄影口供前指示他怎樣說。 J
K K
97. 關於在家所發生的情況, D1 稱母親向他查問,他分別說出縱
L 火案發生時自己正在睡覺,而那兩支伸縮棍則是朋友放在他那處。不 L
過,丁女士指兩者都是 D1 回答警員查問時說出的(但警員沒有警誡)
。
M M
N
98. 除了上述分歧,D1 和他的母親說的都沒出現犯駁,也沒有誇 N
張表現;D1 的母親作供比較清晰。
O O
99. 上述分歧可能是 D1 混亂了母親和警察對他的查問,記憶出錯
P P
所致。本席信納 D1 和他的母親都是誠實的證人,母親準確地說出在
Q Q
家發生的事情經過。
R R
100. 本席裁定沒有警員在 D1 家中就任何罪行向 D1 作出警誡和拘
S 捕,他們只是說要調查縱火案,並在搜出兩支伸縮棍後,知會 D1 及 S
T 他的父母,後來將眾人都帶回警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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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1. 有關補錄口供和錄影口供的錄取過程,只有 D1 自己說及,他
C 的父母當時未能陪伴在側。 C
D 102. D1 說的合理可信。本席信納 D1 在警署遭 PW6 威嚇和誘使, D
E
令致他被迫選擇合作而簽署補錄口供,後來也依 PW6 的指示在錄影 E
口供時作出招認。那份記事冊補錄口供和繼後的錄影口供,都不是 D1
F F
自願給的口供。
G G
103. 至於那項據稱口頭招認,即使 D1 真有說出,也是警員故意不
H H
警誡他而查問所得。這是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的緘默權利。法庭不應
I 容許如此做法。終審法院在 HKSAR v. MUHAMMAD RIAZ KHAN [2012] I
HKCFA 38 對行使酌情權有此看法:-
J J
K K
20. The test can be stated thus. Evidence obtained in breach
of a defendant’s constitutional rights can nevertheless be
L L
received if, upon a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M circumstances, its reception (i) is conducive to a fair trial, M
(ii) is reconcilable with the respect due to the right or
N rights concerned (iii) appears unlikely to encourage any N
future breaches of that, those or other rights. The risk-
O O
assessment called for under the third element will always
be made by the courts, vigilantly of course, in the light of
P P
their up-to-date experience. Thus is achieved,
Q consistently with the constitution, a proper balance Q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individual defendants and those
R of society as a whole. It cannot have been the framers’ R
intention – and is not the constitution’s effect – to stand
S S
in the way of such of balance being struck. Just as
T
rationality and proportionality can justify an impact on a T
non-absolute constitutional right, so can they justify a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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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discretion to receive evidence obtained in breach of a B
constitutional right. Under the test stated above, the
C C
discretion concerned is rational and proportionate. The
D factor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applying this test and D
the weight to be accorded to each such factor will depend
E on the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E
F F
104. 本席根據以上原則,運用酌情權拒絕接納如此得來的招認(假
G 使真有作出)。 G
H 105. 本席拒納上文第 65 段的 A/B/C 項證據。 H
I E 中段陳述 I
J J
E.1 第一被告人
K K
106. D1 的律師說沒有了上述幾項招認,D1 的控罪一至控罪二都欠
L 缺足夠的表面證據,而 PW3 鄭同學也未有就控罪三作出針對 D1 的 L
M 證供,法庭因此應裁定 D1 對控罪一至控罪三毋須答辯。 M
N E.2 第二被告人 N
O 107. D2 的律師亦指 PW3 鄭同學未有就控罪三作出針對 D2 的證 O
P
供,剩下來針對 D2 的只是一些環境證據,即錄像 V3(9)顯示兩名 P
攜有涉嫌縱火裝備的疑人,於控罪三發生前出現在學校對面商場的三
Q Q
樓,其中一人雙手戴淺藍色手套,但看不到他的容貌,而警方後來在
R 商場的一號樓梯附近一個角落找到一些物品,其中一只淺藍色手套有 R
S D2 的 DNA,附近又有六個懷疑是便攜式石油氣瓶的膠蓋及懷疑是白 S
電油罐的鐵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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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08. 律師說錄像顯示的兩個疑人未必是稍後在學校正門縱火的兩
C 名人士 。控方也未能證明那隻有 D2 的 DNA 手套在什麼情況下被丟 C
在商場那角落。律師說在如此薄弱的證據下,陪審團難以肯定 D2 為
D D
其中一名縱火者,法庭因此應裁定 D2 對控罪三毋須答辯。
E E
E.3 控方
F F
109. 錄像 V1 顯示兩名人士在控罪一發生時用可伸長的棍狀物體
G G
破壞學校正門的多塊玻璃,警方在兩個多月後於 D1 的房間找到兩支
H H
伸縮棍。不過,沒有證據顯示這兩支伸縮棍就是施襲者在控罪一所用
I 的破壞工具。 I
J 110. 控方表明不會將控罪二改依《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去 J
K 起訴 D1,因為這不符原來的檢控基礎。 K
L 111. 控方同意根據目前的發展,針對 D1 的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 L
三都沒有足夠的表面證據。
M M
N
112. 至於針對 D2 的控罪三,主控官認為有足夠環境證據讓陪審團 N
考慮 D2 是否那個在錄像 V3(9)雙手戴淺藍色手套的疑人及該人是
O O
否控罪三的其中一名縱火者。
P P
E.4 中段裁定
Q Q
113. 針對 D1 的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三都不夠表面證據,本席裁
R R
定 D1 對該三項控罪毋須答辯。
S S
114. 至於針對 D2 的控罪三,本席裁定有足夠表面證據讓陪審團決
T T
定 D2 是否那個在錄像 V3(9)雙手戴淺藍色手套的疑人及該人是否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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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控罪三的其中一名縱火者。
C C
F 第二被告人的案情
D D
115. D2 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亦無任何證物呈上。
E E
116. 承認事實指出 D2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F F
G 最後陳詞
G G
117. 主控官和 D2 的律師都作出書面陳詞,並在庭上闡述。她們的
H H
最後陳述和她們在中段說的基本相同。
I I
G.1 控方
J J
118. 主控官同意針對 D2 的控罪三只得環境證據,但該等環境證據
K K
足夠令法庭作出唯一的推論。
L L
119. 主控官說那只淺藍色手套【證物 P8(7)】就是在錄像 V3(9)
M M
雙手戴淺藍色手套的人的其中一只,內層被驗出附有 D2 的 DNA,證
N 明是 D2 戴過。主控官指那人就是 D2,與另一人攜有縱火裝備,他們 N
O
就是控罪三的兩名縱火者。 O
P G.2 第二被告人 P
Q 120. D2 的律師不爭議那只淺藍色手套【證物 P8(7)】內層有 D2 的 Q
R
DNA,這顯示 D2 曾經戴過該手套。不過,律師指 PW3 說同學們在 R
校內會使用膠手套去做清潔工作,亦說同學們很多時會到商場平台談
S S
話。律師說這或可解釋商場的 1 號樓梯附近角落,為什麼有那只淺藍
T 色手套(內層有 D2 的 DNA)被丟在那裏。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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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121. 律師說警方找到的淺藍色手套【證物 P8(7)】不一定是錄像 V3
C (9)那名疑人所戴的其中一只手套,那六個紅色塑膠蓋也不一定是 C
在縱火現場被找到的六支便攜式石油氣瓶的蓋子,而那鐵蓋也不一定
D D
是在縱火現場被找到的白電油罐的蓋子。律師說這樣的膠手套、紅色
E E
膠蓋和鐵蓋,都不是什麼特別物品。
F F
122. 律師強調控方未能證明那只內層有 D2 的 DNA 的淺藍色手套
G 是在什麼情況及何時被丟在那個角落;她指出那角落除了有膠手套、 G
H 膠蓋和鐵蓋,還有一些其他人丟棄的垃圾。 H
I 123. 律師說錄像 V2 顯示的縱火者衣著,和錄像 V3(9)及錄像 V4 I
(5)中那兩個疑人的衣服顏色很不同: 錄像 V2 顯示其中一名縱火者
J J
看來上下穿著都是白色,而另一人的上衣亦看似白色,所以兩名縱火
K K
者的衣著並不吻合錄像 V3(9A)所顯示的兩名穿著全黑的疑人,兩
L 批人所穿的鞋看起來也有差別。律師說錄像 V2 顯示的兩名縱火者, L
M
和錄像 V3(9)及錄像 V4(5)中的兩個疑人,可能是兩批不同人士。 M
N 124. 律師說在錄像 V3(9)中戴淺藍色手套的人若果真是其中一名 N
縱火者,他應該不會走回商場去將手套丟在一處。律師指錄像 V4(6)
O O
顯示兩名縱火者犯案後不是向商場逃去。
P P
125. 律師說控方不能證明附有 D2 的 DNA 那只淺藍色手套是在什
Q Q
麼時候被丟在那角落,若它是在縱火發生前已被人丟在哪裏,就沒有
R 舉證價值,因為它不能証明戴此手套的人就是後來縱火的人。 R
S S
126. 律師說目前針對 D2 控罪三的環境證據薄弱,陪審團難以確定
T 他是其中一名縱火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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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H 討論
C C
H.1 證人的可信性
D D
127. 控方傳召八名證人(PW1 至 PW8 )。
E E
H.1.1 PW1、PW2 和 PW8
F F
128. PW1 是學校的夜間保安員,他的證供和控罪一及控罪三有關。
G G
129. PW2 是證物警員,他在商場的 1 號樓梯附近一個角落找到一
H H
些和控罪三有關的證物。
I I
130. PW8 是政府化驗師,她在那只淺藍色膠手套【證物 P8(7)】
J J
內層的指尖以外範圍,找到 D2 的 DNA。
K K
131. PW1、PW2 和 PW8 的証供沒受到辯方質疑。他們說的都清晰
L L
合理,本席信納。
M M
H.1.2 PW4 至 PW7
N N
132. PW4 至 PW7 是警務人員,他們的證供只是和 D1 的拘捕及招
O O
認有關;他們的證供和控罪一及控罪二有關,與控罪三則完全無關。
P P
133. PW4 至 PW7 稱警員(PW4)曾在 D1 家中向 D1 作出警誡及
Q D1 說出招認。不過,本席不信納這幾名警務人員所說,裁定 PW4 在 Q
R
D1 家中故意不對 D1 作出警誡,D1 也沒向 PW4 作出關於控罪一(也 R
涉及控罪二)的招認。
S S
134. 本席亦已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D1 自願作出補錄口供及錄影口
T T
供(見上文 D 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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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H.1.3 PW3
C C
135. PW3 是鄭同學,他的證供和控罪三有關。
D D
136. 控方想靠 PW3 說出有關控罪三的案發經過,去針對 D1 和 D2,
E 但 PW3 作供含糊隱晦,未有說出針對兩名被告人的證供。 E
F F
137. D2 的律師亦想依賴 PW3 去顯示他的同學會在學校使用類似
G 【證物 P8(7)】的淺藍色膠手套作清潔,也會到商場傾偈。律師想 G
藉此解釋為什麼商場某角落會有這種手套(內層附有 D2 的 DNA )
H H
被丟棄。
I I
138. PW3 說他見過同學們戴手套在校內做清潔工作,但不知道那
J J
些手套是什麼顏色。另外,他說同學們會到商場平台談話,但未見過
K 同學們在商場樓梯這樣做。 K
L L
139. PW3 的證供對控方毫無幫助,對 D2 也沒有用。
M M
H.2 環境證據
N N
140. 目前針對 D2 的控罪三只有環境證據,就是錄像 V3(9)和錄
O O
像 V4(5)顯示控罪三發生前,兩名疑人於案發凌晨 0055 時出現在
P 學校對面商場的 3 樓走廊。錄像 V3(9)顯示兩名疑人於 A 走廊行向 P
B 走廊,走在前面的人右手持著看來瓶口塞了布的樽狀物體,左手有
Q Q
幾個似是便攜式石油氣瓶的東西;在他後面的疑人則雙手戴淺藍色手
R R
套,右手提著一個罐。兩人的衣服和鞋看來都是深色或黑色的。前面
S 那人穿長袖外套,外套的帽蓋過已戴了鴨嘴帽的頭,他的鞋近底部有 S
一條淺色圍邊;後面的疑人則穿短袖上衣,戴鴨嘴帽,背後似孭着一
T T
個袋(因為部份袋子突出於他的右邊臀部)。兩人都戴上遮掩容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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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物品。他們在 A 走廊向 B 走廊前進,錄像 V4(5)顯示幾秒後,B 走
C 廊近 2 號樓梯那端出現兩名穿深色衣服的疑人,兩人在凌晨 0055 時 C
走落 2 號樓梯,下去對面便是學校。錄像 V4(6)顯示學校在凌晨 0056
D D
時起火,兩名縱火者向鏡頭右方逃跑,但不知跟著走到何處。
E E
141. 錄像 V2 來自學校正門前面的閉路電視,顯示兩名縱火者如何
F F
干犯控罪三。那兩名縱火者從商場 2 號樓梯那邊走來。當他們和學校
G 仍有距離時,兩人的衣著看來都是深色。不過,當他們來到校門前, G
H 兩人的衣著便大部份顯得淺色。此時,兩名縱火者的衣服色調和錄像 H
V3(9)及錄像 V4(5)那兩名疑人所穿的深色衣服看似不同。在學
I I
校正門前,那名穿短袖上衣的縱火者頭部、上身和下身看來都是淺色,
J J
鞋是深色及鞋頭有一些淺色,頸後深色,但頭部淺色,左肩背後有一
K 深色帶子連着近右邊臀部的袋子;另一名縱火者則穿長袖外套,外套 K
的帽蓋著戴上鴨嘴帽的頭,上身的衣服看似淺色,褲子是深色,鞋較
L L
為淺色(接近鞋底有一條明顯的淺色圍邊)。
M M
142. D2 的律師說錄像 V3(9)及錄像 V4(5)所顯示的疑人,可
N N
能不是同一批人。律師又說即使他們是同一批人,兩名疑人的衣著和
O 錄像 V2 顯示的兩名縱火者亦有明顯不同之處,不是同一批人。律師 O
P 指出警方在本案不只拘捕兩名被告人,還拘捕了 PW3 和一名姓蕭的 P
人士。
Q Q
143. PW3 和一名姓蕭的人士雖然也被捕,但控方梳理證據後,撤
R R
銷對 PW3 參與縱火串謀的指控。至於那名姓蕭的人士,沒有證據顯
S S
示他真有參與縱火。
T T
144. 錄像 V3(9)顯示兩名衣著深色的疑人從商場 3 樓 A 走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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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往 B 走廊。錄像 V4(5)顯示兩名穿深色衣服的人在幾秒後出現在 B
C 走廊近 2 號樓梯那一端,他們由 A 走廊那方前來。兩人走下 2 號樓 C
梯。本席肯定錄像 V3(9)顯示的兩人,就是出現在錄像 V4(5)及
D D
走下 2 號樓梯那兩人。
E E
145. 上述兩名疑人的全身衣著都是深色,和錄像 V2 顯示的兩名縱
F F
火者的衣著色調看來有所不同。不過,很多質素不高的閉路電視鏡頭
G 在夜間攝影時,因曝光問題而不能呈現人/物 的原來色調;反射光線 G
H 較多的部份的原本較深色調會因此呈現為淺色(有時甚至淺得看來像 H
白色),而較不反光的部份則會呈現接近原本的深調。
I I
146. 錄像 V2 顯示兩名縱火者還未走近學校時,衣著看來都是深色。
J J
不過,當他們走到學校門前接近閉路電視鏡頭時,兩人的外表便有不
K K
少部份看來淺色。事實上,有關控罪一的錄像 V1 也顯示兩名施襲者
L 的衣服離遠看來色調較深,近看則有不少部份看來淺色;其中一人全 L
M
身的色調有時看來較深,有時較淺 。(錄像 V1;截圖 V1(1-4) 及 D1- M
1(1-5) 都可反映以上現象 。)
N N
147. 另外,在控罪一發生當晚,親眼看見兩名施襲者的 PW1 說兩
O O
人全身穿著黑色。本席信納他看得真。這也可證明梁植偉紀念中學門
P P
前的閉路電視夜間錄像會出現上文所述的深淺色差問題。
Q Q
148. 錄像 V2 顯示的兩名縱火者,相對錄像 V3(9)和錄像 V4(5)
R R
顯示的兩名疑人,在衣服色調上看似有別,但他們的裝扮和手持的物
S 品卻十分吻合。 S
T 149. 在錄像 V3(9)走在後面的人,他手持的罐(向鏡頭一面)的 T
U U
V V
- 28 -
A A
B B
顏色深淺分佈和縱火者棄在現場的白電油罐相似,更有三處小黑影成
C 三角排列,這三角位置和那白電油罐上的「金冠牌」三個中文字的分 C
佈相同 [實物 P3(5)/相片 P6(8);截圖 V3(9A)]。另外,這人
D D
有一個袋接近右邊臀部,和錄像 V2 中持罐潑灑液體的縱火者相像。
E E
150. 至於在錄像 V3(9)走在前面的人,他如錄像 V2 另一名縱火
F F
者,所穿的鞋接近底部有一條淺色圍邊。他和那名縱火者一樣手持數
G 個便攜式石油氣瓶。 G
H H
151. 在錄像 V3(9)走在前面的疑人也持着瓶口似塞了布的樽狀東
I 西,但在錄像 V2 手持便攜式石油氣瓶的縱火者則沒有。不過,兩名 I
縱火者在學校門前放置便攜式石油氣瓶和潑灑液體後,便向後走回一
J J
段距離,並從那處投擲燃燒彈至學校門前。警方在縱火現埸檢獲一個
K K
碎了的啤酒樽【證物 P3(2) 】。本席肯定在錄像 V3(9)走在前面的
L 人,先把手上塞了布的樽放於地上,才到學校門前放置石油氣瓶,跟 L
M
著走回去將塞了布的玻璃瓶點火,然後將燃燒彈擲到學校門前。 M
N 152. 本席肯定錄像 V3(9)的兩名疑人(亦即錄像 V4(5)那兩名 N
疑人),就是錄像 V2 那兩名縱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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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在錄像 V3(9)持罐的人雙手戴著淺藍色手套。警方在火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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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約半天後,於商場的 1 號樓梯附近一個角落找到一些物品,包括一
Q Q
對淺藍色手套,其中一只手套的內層有 D2 的 DNA,那角落還有六個
R 紅色塑膠蓋,都可配合在縱火現場找到的其中四支便攜式石油氣瓶 R
S (其餘兩支的瓶頂已經燒壞,不能測試)。另外,那裏有一個鐵蓋, S
可以完全配合在縱火現場找到的白電油鐵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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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D2 的律師說那些紅色塑膠蓋子、那個鐵蓋及那雙淺藍色手套,
C 都是尋常物品。她指出那角落亦有一些煙頭、紙盒和價錢標籤等物品, C
而一些煙頭更被驗出沾有他人的 DNA。律師想指有人會在那處拋棄
D D
垃圾,即使有一只 D2 使用過的淺藍色膠手套被丟在那裏,亦非出奇。
E E
155. 律師指出的煙頭、紙盒及價錢標籤都是普通垃圾,但那些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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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蓋、那個鐵蓋和那雙淺藍色膠手套則不是常見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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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律師指錄像 V4(6)顯示兩名縱火者向鏡頭右方跑去,他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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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走回商場將上述塑膠蓋、鐵蓋和膠手套丟棄在商場 1 號樓梯附近
I 一個角落。 I
J 157. 縱火者犯案後不會只是直線逃走。錄像 V4(6)不能顯示兩名 J
K 縱火者犯案後跑到何處。不過,他們由商場走來學校,犯案後跑回去 K
商場,亦不出奇。
L L
158. 本席肯定那六個紅色塑膠蓋就是警方在縱火現場找到的六個
M M
便攜式石油氣瓶的蓋子,而那鐵蓋就是在縱火現場找到的白電油鐵罐
N N
的蓋子,都是縱火者丟在那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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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本席也肯定那對淺藍色膠手套是縱火者在拋棄上述塑膠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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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蓋時,一起丟在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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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律師說那只附有 D2 的 DNA 的淺藍色膠手套可能是控罪三發
R 生前已經被人丟在那裏。本席不接納此說法。其中一名縱火者戴上淺 R
藍色膠手套,顯然是不想在犯案現場留下指紋,他沒有理由在犯案前
S S
已經將手套除下和棄掉。本席肯定那些紅色塑膠蓋、那個鐵蓋和那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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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藍色手套,都是兩名縱火者在犯案後跑回商場,然後棄在那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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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那雙淺藍色手套其中一只的內層附有 D2 的 DNA。辯方律師
C 說這最多代表 D2 使用過那只手套。律師想藉 PW3 的證供去顯示梁 C
植偉紀念中學的學生有時在校內戴手套做清潔工作,亦會到商場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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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62. 本席雖然接納 PW3 上述說法,但沒證據顯示他的同學們使用 E
的就是那種淺藍色膠手套,也沒有證據顯示 D2 曾戴這種手套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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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清潔工作,繼而在清潔後將手套帶往商場丟棄。
G G
163. D2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不過,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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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考慮了上述的環境證據,肯定 D2 就是在錄像 V3(9)中雙手戴
I 淺藍色手套和持罐的人,亦即錄像 V2 顯示手持那白電油罐去倒潑液 I
體的縱火者。他事後把雙手戴的淺藍色手套丟棄在商埸那個角落。
J J
K H.3 罔顧他人生命安危 K
L 164.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 和另一人到學校正門縱火,他 L
們如此縱火,肯定是意圖或罔顧學校正門、旁邊的牆壁及花槽遭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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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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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控方還說兩名縱火者罔顧校內夜間保安員的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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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案發時,學校的玻璃門後有木板圍封,外面的人完全看不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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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情況。D2 雖然是該校學生,但他未必知道凌晨時校內仍然有人 (包
Q Q
括保安員) ,並會因火勢可能蔓延進校而對該(些)人的生命產生危害。
R 事實上,D2 和另一人的縱火行為雖然燒壞校門旁邊的花槽和牆壁, R
也對校門造成一些損毁,但火沒實際燒入校內而對裡面的人造成危險。
S S
錄像 V2 顯示縱火者倒潑的液體有些滲過門㡳而將火稍為帶進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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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後沒可燒起的物品令火勢蔓延,因此沒燒到幾呎外的木圍板。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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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者這樣在校門外縱火,對校內的人 (包括保安員) 產生的危害風
C 險不算明顯,他們未必想到如此危害會發生的可能性。 C
D 167.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証明 D2 和另一人縱火時必然想到當時校 D
E
內仍有人,並會因他們的縱火而可能受到危害。有關控罪三的證據只 E
能證明 D2 和另一縱火者意圖或罔顧損壞學校的正門、牆壁和花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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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夠證明他們同時罔顧校內的人的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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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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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168. D2 干犯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條所說的有意圖而縱火
J 罪(只損壞財產),並非第 60(2) 條的指控(損壞財產及罔顧人命)。 J
K 169. 目前的控罪三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60(2)條提出,該 K
L 罪必然包含第 60( 1)的指控。本席可以在目前的證據下,不用修改 L
控罪而裁定 D2 被控的第 60(2)條有意圖而縱火罪(損壞財產及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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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人命)罪名不成立,但該罪必然包含的第 60(1)條有意圖而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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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只損壞財產)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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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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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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