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案 DCCC70/2021
偷竊電單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及黃培雄(又名黃飛鴻)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電單車盜竊事件及相關交通、偽造文件和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第一被告人黃俊承認盜竊電單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盜竊信用卡及管有百合匙等罪。第二被告人黃培雄承認兩宗電單車盜竊、偽造文件、無牌駕駛、停牌期間駕駛及無保險駕駛等罪。兩名被告人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在部分罪行發生時受保釋或涉及相類交通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項盜竊、偽造文件、交通及管有工具罪應如何量刑,包括電單車價值、犯案方式、認罪扣減、過往定罪、保釋期間再犯及整體量刑原則。控方強調案情及被告人的紀錄;辯方則強調認罪、合作、車輛尋回及沒有造成傷害。
判決理由
法庭以案件性質、涉案電單車價值、被剝奪使用時間、車輛已尋回及被告人背景確定量刑基準。參考案例顯示,電單車盜竊通常以18個月至兩年監禁作起點;本案採用18個月。慣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而即時認罪通常給予三分一扣減。法庭再依整體量刑原則,將同一事件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將不同事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指出上訴法院未有為電單車盜竊訂立正式量刑指引,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栢倫 (CACC 276/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康 (DCCC 560及929/202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豪 (DCCC 895/2019)。停牌期間駕駛則參考 HKSAR v. YIM HON CHUNG (HCMA 52/2001)。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各罪刑期經整體處理後,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並停牌2年。第二被告人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並停牌4年。兩名被告人均因承認控罪獲得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電單車盜竊的量刑會受車輛價值、失車時間及尋回情況影響;慣犯和保釋期間再犯會顯著加刑。法庭亦會將不同事件分開評估,再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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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過往案件的量刑起點約為18個月至兩年。本案因車輛已尋回及失主被剝奪使用時間較短,採用18個月起點,兩名被告最終分別判囚18及22個月。
Q.有案底及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刑?
會。法庭把慣常涉及不誠實罪行及在保釋期間再犯視為加刑因素,再按認罪給予扣減。本案第一被告總刑期為18個月,第二被告為22個月。
Q.偷車後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除盜竊罪外,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均可分別判刑,並可能附加停牌令。本案第一被告被判停牌2年,第二被告因停牌期間駕駛而被判停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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