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耀案 DCCC1095/2020

向警員投擲硫酸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半
四項罪行總判刑為四年半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1/3/2022[2022] HKDC 2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黎明耀案發時15歲11個半月,後來17歲。他在九龍牛頭角常盛樓從高處投擲多個載有混合液體的膠樽及玻璃樽,液體包括濃度82%的硫酸,導致警員面部、手臂及大腿受傷,制服亦被蝕破。警方在其住所發現硫酸、錘、扳手、刀及打火機燃料。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另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及串謀縱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包括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以及串謀縱火。辯方主張被告年輕、部分認罪、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且僅代他人保管物品,應予較輕判刑;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公共安全風險。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起點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按罪行嚴重性、實際傷害、危險程度、被告角色、認罪情況及個人背景作整體評估。向執行職務的警員投擲含82%硫酸的樽,具有高度危險性,首項罪行應以五年或以上監禁為基礎;串謀製造汽油彈雖未實際施行,仍因香港人口稠密及火災可能失控而屬嚴重。被告年輕、照顧父親及有正面教導所報告,均不足以抵銷罪行嚴重性;尤其嚴重案件中,年輕並非有力的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池利(HCCC 54/2009)所示硫酸襲擊量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Sum(DCCC 45/20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德俊([2021] HKCFI 596)等案件。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2018] HKCFI 137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程錦沛(CACC 26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樂婷(DCCC 334/2020)、律政司司長 訴 SHY([2020] HKCFI 813)及律政司司長 訴 SWS(CAAR 1/2020)。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被判刑。第一項監禁四年;第二及第三項各監禁六個月;第四項監禁兩年半。第二至第四項同期執行,但其中六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半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向警員投擲高濃度腐蝕性液體,即使未造成永久傷害,仍可被視為極嚴重罪行。未遂或未實際造成損害只可影響刑期幅度,不能消除串謀縱火的重大公共安全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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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警員投擲硫酸會被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向執行職務的警員投擲含82%硫酸的樽極為嚴重,雖然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仍就該罪判處被告四年監禁。

Q.未實際放火,串謀縱火會否判監?
A.

可以。本案雖未實際製造或使用汽油彈,也沒有財物受損,法院仍認為人口稠密地區的縱火計劃危險,判處串謀縱火兩年半監禁。

Q.未成年犯嚴重罪行可以因年輕免監禁嗎?
A.

不一定。法院考慮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多、健康及家庭情況,但認為罪行嚴重,年輕並非有力減刑因素,最終總判刑為四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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