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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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EUNG KIM HO
被告 Cheung Kim Ho 面對兩項控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日進入秀茂坪邨秀逸樓34樓電錶房,盜取約2.2米銅片,其後在34至35樓樓梯間襲擊警員。被告否認到過電錶房或取走銅片,稱自己當日以技術員身份按工作指示巡查大廈,並指警員誤將其當作盜竊案疑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港智
被告鄺港智 Alex承認六項盜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透過網站及社交媒體認識受害人,訛稱經營黃金買賣投資,誘使受害人購買金飾後交給他轉售,隨後失去聯絡。六項盜竊涉及財物合共港幣6,290,829元,後來已全數歸還。被告原獲准保釋候審,卻於2015年8月17日未有歸押,逃亡約七年半,至2023年2月25日才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蔚天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企圖洗黑錢。電話騙徒冒充受害人兒子,要求78歲梁女士交付保釋金。被告受「阿楊」指示,在耀山學校外向梁女士收取港幣90,000元,並以另一女子的電話協助通話,事成可獲2,000元。警方提供假鈔並拘捕被告。被告有六項定罪紀錄,另已因其他罪行被判更生中心羈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慶
被告人許慶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2022年11月10日,她與控方證人熊女士(PW1)在落馬洲新田一所會所出席生日聚會。PW1稱,被告人手持盛有氣泡酒的高腳酒杯走近,質問她為何不說話,並以酒杯擊打其左側太陽穴,令玻璃爆裂及造成額頭流血受傷。辯方三名現場證人則稱PW1先向被告人潑酒,被告人只是撥開酒杯。被告人本人選擇不作供。
HKSAR v. NG YAT CHIU
被告與妻子因金錢及疑似婚外情問題爭執後,在妻子外出工作期間於家中先後對兩名子女犯案。被告的兒子當時17歲,因通知母親而躲入浴室;被告持菜刀及廚刀敲門,威脅砍死兒子。其後,被告阻止11歲女兒協助警方開門,並以刀挾持女兒及威脅殺害她。警方約半小時後制服並拘捕被告。兩名子女均被送院檢查,兒子沒有受傷,女兒只有輕微眼部結膜發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就
被告陳就在尖沙咀馬哥孛羅香港酒店以其名義登記的三間房間內管有多種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可卡因及大麻,並管有一把磨利軍刀、電子磅及透明膠袋。警方亦在其身上搜出兩部電話及港幣7,520元。被告承認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等四項控罪;他否認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該項控罪獲同意保留在檔案內,不予繼續檢控。被告其後承認部分毒品供自用,並承認未有出席保釋後的提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明
被告人吳偉明於2022年3月31日中午,在大角咀連翔道與海輝道迴旋處附近駕駛輕型貨車。死者趙漢基騎單車在迴旋處左線行駛。被告人駛入迴旋處時,沒有適當觀察及讓路,輕型貨車左前方撞到單車,死者倒地並受重傷。死者其後接受治療,於2022年5月13日因頭部創傷及相關併發症死亡。行車記錄儀片段、專家報告、現場證據及醫療和驗屍報告均獲接納。被告人否認控罪,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子謙
被告人陸子謙與第二被告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串謀進行兩宗電話騙案。第一宗涉及向受害人虛稱其兒子因襲擊案被捕,要求支付港幣八萬元保釋金;第二宗則由被告人假扮律師,向另一名受害人收取港幣五萬元保釋金。被告人依照電話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並在香港仔向八十四歲受害人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信封,後與第二被告一同被捕。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另兩項交替控罪存檔。案發時他十八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CHAN WAN CHI, JENNY
HKSAR v. CHAN WAN CHI, JENNY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霍子姍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倫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倫及另二人
HKSAR v. LEUNG WING KEUNG ALBER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柏皓
被告人鄭柏皓承認三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駕駛未領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3年1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VG6725在石埗路行駛,車速約每小時93公里,遠超50公里的限制。70歲王蘭英女士騎單車突然駛入行車線,被告人未能及時停車或轉向,車輛撞及死者,死者翌日因傷死亡。車輛牌照已屆滿,亦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案發時正處於緩刑及警方保釋期間,且有多項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