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im Ho DCCC788/2023
進入電錶房取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Kim Ho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Kim Ho 面對兩項控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控方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日進入秀茂坪邨秀逸樓34樓電錶房,盜取約2.2米銅片,其後在34至35樓樓梯間襲擊警員。被告否認到過電錶房或取走銅片,稱自己當日以技術員身份按工作指示巡查大廈,並指警員誤將其當作盜竊案疑犯。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以侵入者身份進入電錶房並盜取銅片,以及其後是否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辯方質疑警員觀察位置、鑰匙及銅片證據的可信性,並指警方捏造案情。法庭亦須處理被告證供未獲完全接納是否仍足以支持無罪裁決。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控方負有證明罪行各項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即使不接納被告全部證供,只要其證供可能屬實,亦須判無罪。法庭認為被告對被扣留兩小時的說法含糊,但仍可能沒有盜取銅線或襲警。控方主要證人對觀察角度、門的開啟方向及能否看見案發經過的證供不可信;鑰匙、搜查、搜查路線、現場照片及醫療紀錄亦有重大矛盾。由於襲警控罪建基於同一組不可靠事件,兩項控罪均未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b)及(4)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36(b)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65C條接納的事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獲判無罪,包括入屋犯法罪及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判決理由指出控方證據存在重大不可信及不可調和的矛盾,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判決啟示
即使法庭認為被告證供部分不可信,控方仍須獨立證明案件,不能僅依賴否定被告證供。對觀察視線、物證處理、現場記錄及醫療紀錄的重大矛盾,足以造成合理疑點。法庭亦指出,第二項襲警控罪因依附於第一項事件,不能脫離不可靠的核心案情成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警員隔着門窗觀察盜竊行為,證供可信嗎?
法庭會按現場門的開啟方向、窗戶位置及實際視線評估證供。本案認為警員不可能如所述看見取銅過程,因此對控方案情產生合理疑點。
Q.被告證供部分不可信,仍然可以判無罪嗎?
可以。控方仍須獨立證明每項罪行至毫無合理疑點;即使被告部分證供被拒絕,只要其沒有犯案的說法可能屬實,便應判無罪。本案兩項控罪均告無罪。
Q.襲警控罪可否只依靠同一宗盜竊案的證供成立?
若襲警指控建基於同一組不可靠事件,控方仍須證明襲擊事實。法庭注意到醫療紀錄及警員行為均有矛盾,最終認為襲警控罪亦未獲證明。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