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港智案 DCCC313/2015

以黃金投資騙取金飾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四十二個月
七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9/6/2024[2024] HKDC 9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港智 Alex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鄺港智 Alex承認六項盜竊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透過網站及社交媒體認識受害人,訛稱經營黃金買賣投資,誘使受害人購買金飾後交給他轉售,隨後失去聯絡。六項盜竊涉及財物合共港幣6,290,829元,後來已全數歸還。被告原獲准保釋候審,卻於2015年8月17日未有歸押,逃亡約七年半,至2023年2月25日才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六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全數賠償及認罪應獲多少減刑,以及長期棄保潛逃罪的刑罰。辯方主張案件不涉及法律上的違反誠信,並要求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要求法庭重視犯罪有計劃、涉款巨大及逃亡時間甚長等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並無固定量刑指引。雖然被告先取得受害人信任,但案件不屬僱傭或其他法律上具有受信地位的違反誠信案件,因此不應套用涉及違反誠信的加重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及全數賠償,六項盜竊罪合共給予百分之四十減刑。惟其有計劃地在約一年半內向多人犯案,涉款超過六百萬元,故以整體性原則判處盜竊罪合共三十六個月。棄保逃亡七年半,量刑基準為九個月,認罪後判六個月,並與盜竊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張美嬌及吳國榮案所載按涉款額分類的盜竊量刑基準,但剔除違反誠信的加重因素;引用鄧麗英案說明欺騙取得信任不必然構成毀信。Ngo Van Nam、林敬言及胡凱婷案影響認罪折扣及棄保罪量刑;盧錦輝、虞龍海及林志君案支持整體刑罰及分期執行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七項控罪均被判刑。六項盜竊罪經整體考慮後判即時監禁三十六個月;第七項沒有依期歸押罪判監禁六個月,與前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全數賠償可構成重大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有計劃、多次及涉款巨大的犯罪嚴重性。逃亡多年後才認罪者不能當然獲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判刑時法院可按整體性原則整合連續犯罪,但對棄保罪仍可命令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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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黃金投資名義騙取金飾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以黃金買賣投資為名,誘使六名受害人交出金飾,涉款約六百二十九萬元。法院考慮認罪及全數賠償後,六項盜竊罪合共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六個月。

Q.棄保潛逃七年半後認罪會判刑多久?
A.

被告於保釋期間沒有依期歸押,逃亡約七年半後才被捕。法院以九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後,就該罪判處監禁六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Q.全數賠償受害人可否大幅減刑?
A.

法院認為全數歸還受害人的損失是重大減刑因素,但仍須衡量犯罪是否有計劃、次數及涉款額。本案因此就六項盜竊罪合共給予百分之四十減刑,最終判處三十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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