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子姍等案 DCCC816/2023

冒充他人提款及申請按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2個月;D5 監禁32個月
第一及第五被告人各判監禁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12/6/2024[2024] HKDC 945
合併案件:DCCC224/2023DCCC816/2023DCCC45/2023DCCC613/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 及其他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鄭明斌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以何女士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冒充何女士在銀行開立帳戶、提取其中國建設銀行存款,並以虛假文件向財務公司申請瓊峰臺物業再按揭。第一被告人按指示到銀行提取現金及開立帳戶,建行帳戶合共損失港幣637,000元;第五被告人則冒充何女士在律師行及財務公司簽署文件,協助取得港幣400萬元按揭支票。第一被告人另未有依時到庭歸押。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第一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欺詐 (fraud)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第五被告人在按揭騙案中雖非主謀,所扮演的角色及責任程度應如何反映於量刑。辯方主張兩人受他人利用、角色有限,並請求給予認罪及延誤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針對銀行及金融機構的有計劃詐騙,即使被告人不是主謀,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第一被告人實際參與冒充受害人、提取款項及開立帳戶,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兩項欺詐的起點各為24個月。因她曾逃避歸押,法庭酌情不削減原有認罪折扣,但考慮檢控延誤另扣兩個月。第五被告人雖受人指使且未收取報酬,但其偽冒簽署對取得400萬元貸款具有重要作用,故起點為51個月,並因延誤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針對銀行詐騙及盜竊的量刑指引,認為相關量刑起點不應低於兩年;亦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 及 HKSAR v Au Chun Foo,確認不依期歸押可影響認罪扣減。法庭並依循 CACC 61/2020 所述,原控罪及不歸押罪的刑期原則上分期執行,除非整體刑期過重。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三及八判處總刑期32個月監禁;第五被告人就控罪七判處32個月監禁。刑期包括分期執行安排,並已因檢控延誤扣減兩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非主謀或未獲報酬並不必然大幅減輕冒充身分及協助取得大額貸款的責任。逃避歸押可導致認罪折扣受限制,但法庭仍須按逃避對司法程序造成的實際影響行使酌情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充他人到銀行提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冒充受害人、提取銀行存款及協助開立帳戶屬有計劃的金融詐騙。第一被告人涉及的相關控罪經分期執行及扣減後,總刑期為32個月。

Q.不是詐騙主謀但代人簽按揭文件會否重判?
A.

可以。第五被告人雖非策劃者、未收取報酬,但其冒充受害人及簽署文件對取得港幣400萬元貸款十分重要,法庭最後判處她監禁32個月。

Q.沒有按時回庭會影響認罪扣減嗎?
A.

會。法庭可因被告人不依期歸押而拒絕給予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但須考慮逃避對司法程序造成的延誤及資源浪費。本案第一被告人未獲該項扣減。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