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蔚天案 DCCC553/2023

替電話騙徒收錢判刑如何?

非監禁判刑 · 更生中心羈留
被告判入更生中心並與現有命令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9/6/2024[2024] HKDC 1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蔚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企圖洗黑錢。電話騙徒冒充受害人兒子,要求78歲梁女士交付保釋金。被告受「阿楊」指示,在耀山學校外向梁女士收取港幣90,000元,並以另一女子的電話協助通話,事成可獲2,000元。警方提供假鈔並拘捕被告。被告有六項定罪紀錄,另已因其他罪行被判更生中心羈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涉案金額、被告對前置電話騙案的知悉程度、犯罪角色、認罪扣減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未滿21歲犯人的限制。辯方主張判更生中心並與現有命令同期執行;控方提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三分一加刑,辯方不反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量刑必須以被告承認的企圖洗黑錢罪為基礎,而非將他當作電話騙案主犯。依據上訴法庭列出的量刑因素,法庭考慮涉案金額、犯案手法及時間、被告對黑錢來源的知悉、角色、報酬及有否跨境元素。90,000元及被告知道款項來自欺騙,支持兩年半監禁起點;認罪可減三分一,電話騙案普遍造成的社會禍害足以支持三分一加刑。然而被告案發時16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監禁只作最後選項。考慮更生中心報告、悔意及改過計劃,法庭選擇更生中心而非較長的教導所羈留。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黑錢罪的明顯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律政司司長 對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強調涉案金額及整體背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 21/2014顯示電話騙案洗黑錢可採三年基準並加刑三分一。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項梓峰 [2024] HKDC 47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銘樂 [2024] HKDC 529涉及年輕犯人的更生處置。

裁決與命令

法庭命令被告就承認的企圖洗黑錢罪羈留於更生中心,並與DCCC 758/2023案的現有更生中心羈留令同期執行。被告獲避免監禁,並獲得改過機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年輕犯人的罪責及電話騙案的阻嚇需要,仍須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約束。即使被告有多項案底及曾屢次犯案,若更生中心報告支持改造,法庭仍可選擇更生中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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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替電話騙徒收取九萬元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涉案金額及被告知道款項來自欺騙屬重要因素,但因他案發時只有16歲,並有悔意及更生計劃,最終判他羈留於更生中心。

Q.未滿21歲犯洗黑錢罪一定會坐監嗎?
A.

不一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監禁只在沒有其他選擇時使用。本案法庭認為更生中心較適合,因此沒有判處監禁。

Q.企圖洗黑錢但沒有造成損失會否減刑?
A.

本案受害人及早報警並交出假鈔,沒有實際金錢損失;被告亦認罪及協助警方。然而法庭仍考慮罪行普遍性及其知悉黑錢來源,最後判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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