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明
2022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進入九龍大角咀連翔道與海輝道迴旋處。當時死者趙漢基正騎單車沿迴旋處左一線行駛。被告人進入迴旋處時撞倒死者,導致死者頭部受創,最終於2022年5月13日死亡。案發現場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且設有「讓」字標誌及雙斷續線。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方主張被告人未作適當觀察便進入迴旋處;辯方則辯稱被告人僅是因陽光刺眼、A柱遮擋及單車處於暗位而未能及時發現死者,其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法官分析行車記錄儀及專家報告,發現被告人在撞擊前3秒應能見到死者,但未作適當觀察便進入迴旋處,違反《道路使用者守則》中關於讓路及給予單車空間的規定。法官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認定其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且對他人造成損傷的危險是顯然易見的,故構成 dangerous driving。
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關於危險駕駛的法定定義,以及《道路使用者守則》第五章關於進入迴旋處的駕駛指引。
被告人罪名成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法官將本案類比為駕駛者在明知須讓路的情況下,無視已出現3秒的行人而駛入斑馬線,強調即使有視線遮擋(如A柱),駕駛者仍有責任透過傾斜頭部等方式消除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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