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明案 DCCC166/2023

迴旋處撞死單車客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罪名成立
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7/6/2024[2024] HKDC 8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偉明於2022年3月31日中午,在大角咀連翔道與海輝道迴旋處附近駕駛輕型貨車。死者趙漢基騎單車在迴旋處左線行駛。被告人駛入迴旋處時,沒有適當觀察及讓路,輕型貨車左前方撞到單車,死者倒地並受重傷。死者其後接受治療,於2022年5月13日因頭部創傷及相關併發症死亡。行車記錄儀片段、專家報告、現場證據及醫療和驗屍報告均獲接納。被告人否認控罪,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迴旋處未有適當觀察、讓路及給予單車足夠空間的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對他人造成顯然易見的危險,從而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遲延剎車及一時看漏死者,屬不小心駕駛;控方則依賴錄影片段及專家分析證明危險駕駛的全部元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第36(4)及(6)條,判斷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危險是否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而言顯然易見。迴旋處入口設有「讓」字標誌及雙重虛線,被告人在撞擊前三秒已應能清楚看見死者在迴旋處內行駛,卻沒有作出適當觀察便駛入,亦沒有讓路或給予單車更多空間。行車記錄儀及專家報告顯示,被告人直到死者接近車頭才剎車,約0.7秒後發生碰撞。法庭認為該駕駛方式遠遜於應有標準,危險性對合格駕駛者顯然易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4)及(6)條,以及《道路使用者守則》有關進入迴旋處須讓路、留意單車及給予較多空間的規定。法庭亦以斑馬線上行人已出現而駕駛者仍未觀察便駛入的情況作類比。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法庭裁定控方已證明全部控罪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本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沒有記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在有明確讓路標誌及道路標記的迴旋處,駕駛者必須作出充分觀察,讓迴旋處內車輛及單車先行。即使被告人僅遲延數秒剎車,若其未有履行讓路及觀察責任,仍可達到危險駕駛的法定門檻。本案沒有處理判刑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駛入迴旋處撞死單車客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須考慮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危險對該等駕駛者是否顯然易見。本案被告未有適當觀察及讓路,法院裁定罪成。

Q.迴旋處有讓路標誌時,駕駛者須否讓單車先行?
A.

法庭認為入口的「讓」字標誌及雙重虛線要求駕駛者讓路給迴旋處內道路使用者,包括單車。本案被告未有遵守,並因此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只遲了幾秒剎車是否一定只是疏忽駕駛?
A.

不一定。法庭須整體評估觀察、讓路、車速及碰撞前的反應。本案被告在三秒前已應看見死者,卻未有適當觀察便駛入,法院認定達到危險駕駛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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