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慶案 DCCC368/2023

以酒杯擊人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罪名成立
被告以酒杯傷人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19/6/2024[2024] HKDC 1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案情摘要

被告人許慶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2022年11月10日,她與控方證人熊女士(PW1)在落馬洲新田一所會所出席生日聚會。PW1稱,被告人手持盛有氣泡酒的高腳酒杯走近,質問她為何不說話,並以酒杯擊打其左側太陽穴,令玻璃爆裂及造成額頭流血受傷。辯方三名現場證人則稱PW1先向被告人潑酒,被告人只是撥開酒杯。被告人本人選擇不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以酒杯擊打PW1,並具有有意圖而傷人的必要意圖。法庭亦須評估PW1與三名辯方證人的可信性,以及辯方提出的意外或合法自衛可能性是否構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控方須證明控罪每一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保持緘默不得引致不利推論。法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三名辯方證人對酒杯破裂及PW1受傷經過的說法違反常理,故不予接納。法庭認為被告人所稱僅為本能撥開酒杯,不能合理解釋嚴重傷勢或玻璃爆裂;不切實際的空想疑點並非合理疑點。法官因此排除意外及合法自衛,裁定控方已證明被告人持杯擊打PW1及相關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決主要依據普通法刑事證據原則,包括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合理疑點不得等同不切實際的空想,以及被告人保持緘默不得作不利推論;並提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接納書面醫療報告及證人供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沒有記錄刑罰、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法庭可透過證人證供的內在一致性、現場位置及傷勢是否符合所述經過,判斷可信性。合理疑點必須具有現實基礎;單純可能發生但違反常理的情境,不足以推翻控方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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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酒杯擊打他人會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A.

關鍵在於控方能否證明被告人以酒杯造成傷勢並具有所需意圖。本案法官接納受傷者證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被告聲稱只是撥開酒杯,可以構成合理疑點嗎?
A.

只有符合證據及常理的可能性才可構成合理疑點。法庭認為本案說法不能解釋嚴重傷勢及玻璃爆裂,故不構成合理疑點。

Q.被告保持緘默,法庭可以因此認定她有罪嗎?
A.

被告有權保持緘默,法庭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論。本案定罪是基於控方證據及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而非被告沉默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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