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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368/2023 B
[2024] HKDC 1009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3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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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I 許慶 I
J ____________ J
K K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L 審訊日期 : 2024 年 5 月 20、22、23 日 L
裁決日期 :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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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香栢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瑋信大律師,由范德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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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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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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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面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她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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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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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控方只傳召了熊女士 (PW1) 出庭作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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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 PW1(洋名 Joanna)以普通話作供。她表示,2019 年初, E
F 在朋友聚會中認識被告人。相識初期,PW1 與被告人的關係還算良好。 F
G 後來,關係轉差,並出現很多是非。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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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 簡單說,2022 年 11 月 10 日,PW1 與丈夫出席了在落馬洲 I
J 新田某會所舉行的私人生日聚會。因為交通阻塞,PW1 夫婦約於當晚 J
K 8 時 30 分才到達。到埗後,現場約有 25 位賓客。PW1 看見被告人, K
L 二人互相點頭。PW1 稱,當晚她刻意避開被告人,因為不想與她說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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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5. 聚會某階段,PW1 坐在主家席吃螃蟹1。忽然,有人高聲叫 N
O "Joanna"。PW1 看見,被告人與 3、4 人「帶着氣2」走向她。壽星3(即 O
P DW1 Bonnie)對 PW1 說:「畀面,起身」。PW1 有點緊張,仍站了 P
Q 起來。PW1 描述,被告人面對她站着,2 人之間只有一個身位的距離。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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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3,照片 5 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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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解釋,是氣沖沖的意思。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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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使用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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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樣子很兇,右手拿着高腳酒杯4 (wine glass),杯內有氣泡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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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動作很快,把酒杯推到 PW1 的鼻子前(快碰到),兇巴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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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質問被告人,為何不跟她說話。PW1 用右手推開杯子,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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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碰我」。被告人回應:「夠膽潑我﹖」。PW1 稱,她還未反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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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便「嘭」一聲打在自己左邊太陽穴,玻璃全爆開,PW1 左側額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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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頭破血流。 PW1 自然反應舉起雙手護臉。PW1 指,被告人揮動酒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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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正站在自己的 11 點方位。後來,有人報警,救護車把 PW1 送院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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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關於 PW1 的傷勢,辯方沒有爭議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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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應辯方要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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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B 條,呈遞了張浚琛醫生 (PW2) 撰寫關於 PW1 的醫療報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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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P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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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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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 3 位辯方證人 : 柯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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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 (DW1)、張女士 Shirley (DW2)、曹女士 Maggie (DW3) 出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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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3,照片 9(右邊的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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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承認事實》,第 7 至 11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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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遮蓋了某些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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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此外,辯方亦根據第 65B 條,呈遞了 4 位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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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D3 至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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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W1 至 DW3 於事發當晚出席了聚會;Bonnie(即 D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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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聚會的壽星(但並非聚會的搞手)。她們 3 人均道出了事情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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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本。簡單說,她們供稱,聚會某階段,Bonnie 在室外向 Connie(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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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 Shirley 提議,一起到室內與其他朋友交談。Bonnie、Shir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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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均堅稱,步入室內時,被告人沒有手持酒杯,因為當時她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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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住」Bo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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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onnie 稱,她並沒有在室內對 PW1 說:「畀面,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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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進入室內後,另一批朋友又把她叫到室外。因此,她看不到 PW1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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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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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hirley 和 Maggie 均表示,她們看見 PW1 用右手從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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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酒杯,以由下至上的動作,把杯中的酒潑向被告人。至於 PW1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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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受傷,2 人卻稱看不見。Shirley 亦表示,她看見被告人用手撥開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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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酒杯;但酒杯如何破裂,她看不見,亦聽不到玻璃碎裂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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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評估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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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 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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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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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2. 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 F
G 對她不利的推論。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 G
H 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本席亦沒有忽略, 4 位辯方品格證人書面供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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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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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3. 本案的證據看似繁瑣,但關鍵議題只有一項:是誰令 PW1 K
L 受傷﹖聚會其間發生的事;誰對誰說了甚麼話;PW1 與被告人的恩怨 L
M 等,其實並不重要,亦不能協助法庭作出關於事實的裁斷。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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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4. PW1 的左側額遭玻璃割傷7,是不爭的事實。她如何受傷, O
P 控方的說法是,被告人刻意用酒杯敲打 PW1 的左邊太陽穴,證據來自 P
Q PW1 本人。辯方的 3 位證人,則無一能說出 PW1 如何受傷。奇怪之處 Q
R 是,DW2 及 DW3 均異口同聲地表示,她們看見 PW1 拿起酒杯,把酒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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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3,照片 9 至 14;16 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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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向被告人,但看不見 PW1 如何受傷或酒杯為何爆裂;特別是 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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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聲稱,當刻就站在被告人身旁。更奇怪的是,DW2 及 DW3 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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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遭 PW1 撥酒後,用手撥開 PW1 的手或她手中的酒杯;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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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卻聲稱,不知道 PW1 如何受傷。這說法完全有違常理。身為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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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本席認為,DW2 及 DW3 並非實話實說的證人。關於事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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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必定有所隱瞞。本席不接納她們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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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席細心考慮了 PW1 的證言,亦觀察了她作供時的神情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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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席沒有忽略,辯方譚大律師對她證供的批評。PW1 解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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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證人供詞時,她仍在醫院等待治療。康復後,便錄取第二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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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供詞作補充。本席認為,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關於其他辯方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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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項,本席認同香檢控官的陳詞,很多辯方聲稱沒有在書面供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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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細節,是 PW1 在庭上接受提問時才帶出的。關於 PW1 曾向急症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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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醫生表示,自己遭玻璃瓶打傷,PW1 在庭上清楚供述,她以普通話 O
P 告訴醫生,自己遭酒杯打傷。本席認為,撰寫醫療報告時,醫生如何 P
Q 理解 PW1 的說話,不會削弱 PW1 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身為陪審 Q
R 員,本席認為,PW1 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 PW1 R
S 的證言道出了事實和真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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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譚大律師陳詞,如法庭信納辯方的證據,PW1 曾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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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酒,而被告人出於本能撥開 PW1 拿着酒杯的手,因此令酒杯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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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的左側額;或令酒杯在過程中爆裂而濺出碎片引致 PW1 受傷,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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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屬不可能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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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席謹記,陪審員須憑社會上具合理思維人士的常識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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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來評核有關證據。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固然是金科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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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歸於被告人的疑點,也須是合理的疑點。太陽底下,很多事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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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發生,但不切實際的空想 (fanciful doubt) ,並不構成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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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陪審員,考慮了譚大律師與助手在庭上的親身示範,本席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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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用手撥開 PW1 拿着酒杯的手(如真有此事)—即使令酒杯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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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的左側額—能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勢。本席亦不相信,這動作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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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在過程中爆裂而濺出碎片,引致 PW1 受傷。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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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會面紀錄(證物 P2)的內容。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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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因飲料濺入眼睛,故雙眼一直閉着;加上驚慌,下意識用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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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8 [酒杯] 。換言之,根據證物 P2,被告人也不知道(或不願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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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第 4 頁,答(三);第 7 頁,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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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如何受傷9。被告人更稱,當時看不見 PW1 流了很多血10。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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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 的內容全屬開脫性。由於該些內容未經庭上盤問的測試,D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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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DW3 的證供亦不獲法庭信納,本席不給予證物 P2 任何比重。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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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意外」或「合法自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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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關於被告人的傷勢,本席認為,無關宏旨。首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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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發翌日,才向私家醫生求診11。假如她真的遭 PW1 用酒杯襲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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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為何當晚沒有即時報警?第二,雖然法庭拒絕信納 DW1 至 D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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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證言,她們在庭上均清楚表示,遭 PW1 潑酒後,被告人沒有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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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眼紅、上衣和臉濕了。這與被告人的說法大相逕庭。此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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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版本,亦有違常理。PW1 用酒杯敲打被告人的額頭,酒杯沒有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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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卻造成被告人前額裂傷、瘀傷、流血12;以及飲料濺進眼睛,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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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視力。同時,被告人本能地撥開 PW1 拿着酒杯的手,居然令酒杯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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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中 PW1 的左側額,引致 PW1 遭玻璃碎片割傷。本席認為,這全是 O
P 一派胡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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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第 5 頁,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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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第 8 頁,答(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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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1《承認事實》,第 2 至 4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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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2,照片 1 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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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本席深信不疑,事發當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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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會現場(室內部分)用右手拿起酒杯,敲打 PW1 左邊太陽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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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她頭部嚴重受傷。控方已就本案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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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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