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04/2022
C [2024] HKDC 99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04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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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錦標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L L
日期: 2024 年 6 月 18 日
M M
出席人士: 陳曉毅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P P
Q --------------------- Q
裁決理由書
R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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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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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C C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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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 涉案的危險藥物是內含 13.2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 13.5 E
F
克晶狀固體(冰毒),雖然不為控方接納,被告人承認管有該些冰毒 F
供自用,並承認整個以承認事實方式提證的控方案情。
G G
H 3. 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引述如下: H
I I
控辯雙方現依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J J
第 65C 條的規定,承認以下事實:
K K
(1) 2022 年 4 月 2 日晚上,警員 23999(「控方第一證
L L
,警員 6835(「控方第二證人」)及其他警務人
人」)
M M
員在油麻地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
N N
(2) 2022 年 4 月 3 日凌晨 12 時 44 分左右,控方第一證
O O
人在碧街與新填地街交界一帶巡邏時,看見被告人
P P
從的士下車後四處張望。被告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
Q 後便低下頭來,急步走向窩打老道。 Q
R R
(3) 控方第一證人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新填地街 197 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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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截停被告人。經初步搜身,被告人身上沒有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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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導致入罪的物品,被告人其後被警方帶返油麻地
C 警署作調查。 C
D D
(4) 於同日凌晨 01 時 14 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
E E
地警署 1 號搜身室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的灰色
F 內褲裏面近陰囊位置搜獲一張紙巾,該灰色內褲現 F
呈堂並標示為控方證物 P2,該張紙巾現呈堂並標示
G G
為控方證物 P3。控方第二證人發現控方證物 P3 包
H H
裹著一個膠袋,載有內含 13.2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I 的 13.5 克晶狀固體(控方證物 P4)
。 I
J J
(5) 於同日凌晨 1 時 18 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拘捕被告
K K
「阿 Sir,我差好多街數,
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
L 壓力好大,我要食冰毒黎減壓。」被告人的警誡供 L
詞其後被記錄在一份會面記錄,有關的會面記錄呈
M M
堂並標示為控方證物 P5。
N N
O (6) 警方於同日於被告人住所進行搜查,並沒有在住所 O
內發現有任何可致入罪的物品。
P P
Q Q
(7) 警方於同日上午 9 時 17 分至 9 時 39 分與被告人進
R 行錄影會面,上述錄影會面是在公平、妥當及在被 R
告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整個會面過程被攝錄於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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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光碟,在錄影會面完成後,錄影光碟的主碟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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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封存及保管,現呈堂為證物 P6,而錄影會面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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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錄影光碟亦由警方人員妥為保管,現呈堂為證物
C P7。 本 錄 影 會面 的 準 確 中 文 謄 本 現 呈堂 為 證 物 C
P7A。
D D
E E
政府化驗師報告
F F
(8)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本案毒品的成分。控方證物 P4
G G
為內含 13.2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 13.5 克晶狀固
H H
體。相關的政府化驗師證明書現呈堂並標示為控方
I 證物 P8。 I
J J
(9) 所搜獲的毒品的平均零售市值合共港幣約
K 7,550.40 元。 K
L L
(10) 控辯雙方同意毒品吸食份量專家報告呈堂並標示
M M
為控方證物 P9。
N N
警方相簿
O O
P P
(11) 於 2022 年 4 月 3 日約凌晨 4 時 31 分左右,警員
Q 8743 就已檢取的證物拍攝了 15 張照片,該等照片 Q
準確展示有關證物當時的狀況。上述 15 張照片已
R R
結集成一本相冊,現予呈堂為證物 P10(1)至(15)。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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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雙方同意上述 15 張照片均屬真確,且在載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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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晒過程中並無經過更改、剪接、干擾或整修,
C P10(1)至(15)的相片描述均是準確的。 C
D D
證物連鎖性
E E
F
(12) 本案所有由警方封存或撿取的證物自被封存或撿 F
取後直至法庭呈堂前,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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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
H H
I
4. 以上是控方案情。 I
J J
5.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K K
6. 被告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他的太太蘇玉蘭女士為他的證
L L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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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辯方案情 N
O O
辯方第一證人(被告人)
P P
7. 被告人 1976 年 4 月 7 日出生,現年 48 歲,案發時 45 歲。
Q Q
他於 1996 年 9 月 3 日與蘇玉蘭女士結婚,育有一子一女,長子現年
R R
28 歲,孻女現年 21 歲,一家人同住在葵涌邨旭葵樓 208 室。
S S
8. 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習慣。他自 1997 年左右開始吸食海洛
T T
英,1998 年 2 月 2 日被處以羈留於戒毒所戒毒。他於 1998 年至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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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間吸食海洛英,2000 年至 2002 年吸食冰毒,此後便沒有再濫藥。
C 他自 2020 年開始再吸食冰毒,直到案發當日依然是一名冰毒濫用者。 C
D D
9. 被告人確認證物 D3 顯示,懲教署於 2022 年 4 月 5 日(即
E E
被捕後兩天)所採取的被告人尿液樣本對冰毒呈陽性反應。
F F
10. 他於 2022 年 4 月 2 日晚上在商場厠所吸食完冰毒後,便
G G
致電一名叫「刀仔」的人,並依照對方安排,前往「太子街坊福利會」,
H H
準備以 4,000 元購買約 14 克的冰毒。該 4,000 元是他於早一晚藉詞需
I 要款項還債問太太借取的款項的一部分。 I
J J
11. 他於 4 月 2 日晚上約 10 時半到了購買毒品的地點,等了
K 很久,對方終於在 11、12 時才出現,被告人遂以 4,000 元從該名他未 K
L 見過的人取得涉案冰毒,並將毒品收藏在內褲近陰囊位置,然後乘坐 L
的士前往新填地街以購買用以吸食冰毒的玻璃壺,因為他沿用的玻璃
M M
壺打爛了。他打算在新填地街落車後行去廟街買玻璃壺,但落車不久
N N
便被警員截停,其後被帶返警署。
O O
12. 2022 年 4 月,他每日吸食四至五次、共食 2 至 3 克的冰
P P
毒。涉案冰毒可供他四至五日之用。他每日都需要吸食,並同意如一
Q Q
日吸食 2 克,涉案冰毒分量可維持約六日;若一日吸食 3 克,則只可
R 維持約四日。他每次都在樓下商場傷殘廁所內吸食,如廁所沒有人使 R
用時,他會吸食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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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他被捕時身上有 30 多元,足以購買一個 20 多元的「冰
C 壼」及支付 14 元的小巴車費返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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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他於案發時是一名運輸/貨櫃卸貨工人,月入 1 萬元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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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他沒有支付家用。他的太太是一名髮型師,月入 2、3 萬元。
F F
15. 他入不敷出,要問太太索取金錢及自行借錢。他每次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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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為藉口問太太索取 4、5 千元,但實際上每三次從太太處取得的金
H H
錢中有兩次是用以還錢,一次用以買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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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呈遞了數份文件,分別為證物 D4(1-7)、D5 及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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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顯示他在被捕之前及之後都曾向財務公司借錢與及他的欠債狀況。
K K
17. 被告人承認在警誡錄影會面時作出一些不正確的回答,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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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不正確回答主要是關於他聲稱自己是於榕樹頭從一名南亞男子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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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涉案毒品1。他說由於被捕後失魂落魄加上不想牽連「刀仔」,所以
N 才胡亂作答。實情上他購買該些冰毒的地點是在鄰近太子地鐵站、在 N
O 該站都可以見到的一所街坊福利會之附近,他稱這地方為「太子街坊 O
福利會」。他說他上一次都是在該地方購買毒品的。
P P
Q 18. 除此之外,其他的會面內容都是他向警方坦白的交待。正 Q
R
如他在會面時所說,涉案毒品真是供他自己吸食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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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證物 P7A 第 58 至 68 項及 106 至 108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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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與他的太太都因為他吸毒而欠債。但太太始終沒有
C 放棄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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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盤問下,被告人說他以自己月入中約 2、3 千元還債。
E E
F
21. 他每隔一星期、有時每隔三數天便買一次毒品,每次都買 F
相同分量,即是十幾克冰毒。至於每次購買所付的價錢,近兩次透過
G G
「刀仔」購買的每次都是 4,000 元,之前則是每次 5 千多元。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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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他每四、五日左右便問太太索取金錢,平均每次索取 5 千 I
多元。從太太處取得的金錢每三次中有兩次是用以購買毒品,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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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用以還錢。被告人同意以此計算,太太每月要給他 3 萬多元。被告
K 人進一步說,太太需要借錢來給他還錢。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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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他承認他自己與及家庭的收入,都不能支持他的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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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4. 2022 年 4 月時被告人欠債 10 萬元左右。他自三、四年前 N
開始向財務公司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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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他於 2022 年農曆新年期間經朋友介紹認識「刀仔」,他
Q 與「刀仔」份屬普通朋友,起初一起吸食毒品,2022 年 3 月中開始知 Q
道「刀仔」可以安排他買毒品,而透過「刀仔」可以以較平的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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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購買得到他需要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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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6. 被告人說於被捕前一晚約 10 時半到達於太子區的街坊福 T
利會,賣家則於 11 時多近 12 時才到達,交收完後他行了約一個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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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搭的士前往油麻地打算購買玻璃壺,他心目中是去廟街買的,他準
C 備落的士後由街頭行至街尾看看哪一檔還在營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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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人說他不把冰壺放在家中是不想兒女知道他吸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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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冰壺放在商場殘廁外的消防喉。他同意每日要落商場廁所四、五次
F 吸食冰毒,亦同意消防喉所在位置是公眾地方。他說冰壺價錢正常是 F
20 元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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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28. 他堅稱涉案毒品是供自用的。
I I
29. 複問下,被告人在一張列印出來的谷歌街道圖以「X」符
J J
號顯示他購買涉案冰毒的地點,此圖是證物 D7(1)。D7(2)是該圖其中
K 一部分的放大版,但這放大版沒有向被告人展示及提問。 K
L L
辯方第二證人(蘇玉蘭)
M M
N 30. 蘇女士於 1979 年 10 月 6 日出生,15 歲時認識被告人, N
16 歲時與被告人結婚,兩人育有現年分別是 28 歲和 21 歲的一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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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一家四口同住在旭葵樓。
P P
Q 31. 她曾與被告人一起染上毒癮。她有一次盗竊案底,由於當 Q
時有吸食海洛英習慣,她被處以羈留在戒毒所戒毒,當時大約是 1998
R R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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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2. 她現職髮型師,自 2006 年開始在同一髮型屋工作。她的 T
收入按她服務的顧客數量而定,多勞多得。有關她入息的「僱主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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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顯示她 2020/21 年度收入為 372,045 元(即
C 平均每月約 31,004 元),2021/22 年度收入為 431,856 元(即平均每 C
月 35,988 元),2022/23 年度收入為 448,945 元(即平均每月 37,412
D D
元)。2
E E
F 33. 被告人曾於大概 1998 年及 2000 年兩度戒毒。戒完毒後被 F
告人生活正常。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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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020 年開始,她察覺丈夫有不正常之表現。自該年年頭
I 開始,被告人經常向她索取金錢,聲稱用以食飯或還錢。她當時知道 I
被告人欠債,但沒有追問他何以欠債。到大概 2021 年,她估計被告
J J
人可能再次染上毒癮,並在該年 9、10 月左右質問他,亦曾就此事與
K K
被告人吵起來;被告人表示他會改過。但之後情況沒有好轉,反而變
L 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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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22 年開始,被告人向她討錢的次數變得更頻密,每幾
N N
天便問她索取金錢,每次索取 4、5 千元。但她繼續按被告人要求付
O 錢給她,因為她曾接到追數電話,令她十分驚恐,於是被告人聲稱需 O
要還錢,她便給予被告人金錢,希望他用以還錢,以免有人上門追數
P P
或滋擾,令事情惡化。
Q Q
R 36. 證物 D19 是一個追數訊息的照片,該訊息沒有年分,只 R
有一個「12 月 16 日週六」的日期,發訊者語帶恐嚇地要求收訊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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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證物 D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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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被告人的欠債問題,否則後果自負。她說這事發生在被告人被捕
C 之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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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她在被告人被捕前最後一次見到他是 2022 年 4 月 1 日晚
E E
上時分,被告人問她索取 4、5 千元,她照樣給他。
F F
38. 證物 D20 是一張連同被告人身份證的手寫欠單影印本,
G G
蘇女士說她為丈夫償還這筆欠債後,對方按她的要求把這個欠單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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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她的。她說這事發生在被告人被捕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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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她這樣付錢給被告人令她自己亦入不敷出,需要借錢。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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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呈遞的證物 D12 至 D18 及 D21 至 D25 顯示蘇女士自 2020 年 1 月
K 24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向不同銀行及財務公司一共借了近 40 萬元。 K
L L
40. 就這些借貸,蘇女士說她每月需要償還 1 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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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1. 她說所借款項是給被告人還債的,但她不知道究竟被告人 N
有沒有用以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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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盤問下,證人說 2020 年前,丈夫沒有向她討錢。
Q Q
43. 2020 年初期,被告人向她討錢的次數尚未算頻密,每隔
R R
一個多至兩、三星期不等,每月會向她拿取數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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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4. 她當初覺得有少少問題,但沒有追問丈夫為何要向她討 T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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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5. 過了大半年後,她問丈夫如何處置從她那裏取得的金錢, C
丈夫的回應是用以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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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6. 被告人自 2020 年尾向她討錢的次數變得頻密,她曾就此 E
F
問過丈夫,被告人告訴她因自己賭錢輸了,又道出其他種種原因,卻 F
沒有說從她得來的錢是用以購買毒品。
G G
H 47. 雖然她有問過丈夫為何要那麼多錢,被告人始終沒有向她 H
I
坦白交待。但作為過來人,她懷疑被告人再次吸食毒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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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雖然感覺被告人再次吸毒,但她依然選擇給予丈夫金錢,
K 她不同意她的做法是縱容丈夫吸毒,她只是希望丈夫不用再借錢以致 K
更加泥足深陷,因而選擇自己借錢供丈夫還錢。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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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她承認這不是長遠之計,並曾多次勸誡丈夫,警告他這樣
N 下去會失去家庭。她於 2021、2022 年曾對丈夫說如果他真是再次吸 N
毒便應把毒癮戒掉,但她的勸喩未見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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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自從她自己開始向機構借錢時,被告人每星期向她索取數
Q 千到一萬元不等。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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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就算被告人就此事自羈留獲釋後,他仍然向她討錢,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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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選擇給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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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以上是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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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辯雙方陳詞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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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被告人的證供混亂及不可信。首先,
E 他承認自己在錄影會面時因緊張和不想連累「刀仔」而對購買毒品的 E
F
細節胡亂及不真實地作答。 F
G G
54. 另外,被告人在庭上的供詞亦前後矛盾,例如他在主問下
H 說每三次向太太借錢有兩次是用以還錢、一次用以買毒品;但在盤問 H
I
下卻是說一次還錢、兩次買毒品。他作供時對購買毒品的地點亦出現 I
多個版本,越描越亂。他說他在接近晚上 12 時取得毒品後,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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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街口便乘的士前往新填地街近碧街,車程只需 10 多分鐘,而他
K 剛下車不久便被捕,但當時已是凌晨 12 時 44 分。他沒有合理地解釋 K
L 為何需要多達差不多 45 分鐘才到達被截停地點。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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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被告人承認自己及家庭的經濟狀況都不能支撐他在毒品
N 上的消費,所以控方認為被告人需要以販運毒品來支持自己的毒品使 N
O 費。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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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控方認為蘇女士的欠債並不能否定或肯定被告人是否販
Q 運涉案毒品,故此她的證供對本案的爭議點沒有任何幫助。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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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最後,被告人聲稱買得毒品的價錢與涉案毒品平均零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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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相差甚遠,一如他聲稱的 2、3 克日用量與專家報告證物 P9 內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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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一個香港毒品成癮者每日可高達 0.9 克的日用量相差頗大。故此,
C 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人販運涉案毒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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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辯方在結案陳詞中,首先援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光
E E
CACC 419/2014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嘉輝 CACC 349/2018 案,
F 以指出就算法庭完全否定被告人的證供亦不等於要判他販運罪成,控 F
方仍然有責任向法庭提證,並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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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之罪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需要決定的是,根據控方的證據,法
H H
庭能否達到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即是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
I 販運之用。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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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可分為四大範圍。首先,被告人承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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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收入不敷其吸毒支出,為此他需要自己借錢與及以還錢為藉口向
L 太太索取金錢。證物 D4(1-7)顯示自 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尾, L
被告人欠亞洲聯合財務接近 3 萬元,D5 及 D6 顯示被告人自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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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開始欠下友貸財務有限公司 3 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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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0. 根據稅務紀錄,蘇女士於 2020/21、2021/22 及 2022/23 年 O
度的平均月入分別是 31,003.75 元、35,988 元和 37,412.08 元。證物
P P
D12-18、21-25 則展示了蘇女士於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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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段的欠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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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沒有質疑上述辯方證物文件的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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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就其內容作出盤問,沒有質疑蘇女士於 2022 年 4 月 1 日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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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求給了他 4 千多元的說法,亦沒有質疑蘇女士由於不能應付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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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以還債為藉口而向她索取金錢而弄致自己需要以借貸來滿足丈
C 夫苛索的說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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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二,辯方指毒品數量符合被告人自用的說法。從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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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紀錄及他的驗尿報告可見,被告人確是一名冰毒濫用者。P9 的
F 內容顯示科研發現美國的冰毒平均每日使用量是 0.8-2.8 克,中國的 F
情況是 0.5-0.8 克。被告人每日吸食 2 至 3 克的使用量仍然處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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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的使用量範圍內。以本港情況來說,醫學研究顯示冰毒濫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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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冰毒使用量的中位數值為 0.9 克。雖然被告人的日用量比這中位
I 數值為高,但鑑於被告人已濫藥數年,這個現象可謂正常。另外,以 I
被告人每日分四次吸食 2-3 克來計算,他每次吸食的平均分量約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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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尚未超出報告所指的介乎每劑 0.14-1.65 克的致命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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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3. 第三,涉案冰毒之 7,550 元市價並非十分高昂,毒品市值 L
有高有低,被告人實際以 4 千元買得該些毒品並非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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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四,從案中環境不能推斷被告人必然販運毒品。沒有直
O 接證據指出被告人正在販運。涉案毒品只得一種,分量不算多,以一 O
整袋而非分拆成細小袋包裝,被告人將之收藏在內褲內近陰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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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便於隨時將之拿出來交收。被告人在毒品被搜出時的即時反應是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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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是供自已吸食。他從來沒有掙扎和逃跑。他當時身上只有少量金錢。
R 法庭不能夠從這些環境作出唯一及不可抗拒的販運毒品推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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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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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被告人並非是一名完全值得信賴的人。他承認自己曾以謊
C 言向太太索取金錢以供自己購買毒品。他這個謊言不是只說了一次半 C
次,而是經常性地用以向太太拿取金錢。另外,他作供時亦承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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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錄影會面中胡亂說出購買毒品的地點及售賣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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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6. 被告人的證供亦有很多含糊不清及不合常理的地方。就購 F
買毒品的地點來說,被告人首先否定他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榕樹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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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購買地點,並形容自己實在是於「太子街坊福利會」取得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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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說該福利會從太子地鐵站也可望見;他其後又說該地點是在福榮
I 街,到最後他在證物 D7(1)上所標記的毒品交易位置卻是位於介乎黃 I
竹街與石硤尾街的長沙灣道,此地點屬深水埗區,絕對不是在太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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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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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67. 正如控方陳述,被告人無法解釋為何他在上述地方於接近 L
午夜 12 時取得毒品後,行了一個路口然後登上一部的士前往其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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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處,車程只需十多分鐘,但他卻遲至凌晨 12 時 44 分才被警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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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落車不久後把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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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另外,他亦沒有解釋既然他意欲在廟街購買冰壺,並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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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街頭行至街尾看看哪些檔鋪仍然在營業,他為何不在廟街下車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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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到達廟街的新填地街近碧街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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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雖然被告人於案發時是一名冰毒使用者(證物 D3 足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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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這一點),但本席對被告人聲稱的冰毒日服量亦感到懷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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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自己的平均日用量為 2 至 3 克。這個數字與證物 P9 所提及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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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本地的冰毒濫用者每日用量的 0.9 克中位數(median)3看來頗有
C 出入,雖然辯方大律師指出,中位數是指一組數字的中間數字,即是 C
有一半數字的值大於中位數,而另一半數字的值小於中位數,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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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有濫用者的日用量高於 0.9 克,而被告人作為一名已有數年濫藥
E E
背景的人的日用量高於這個中位數也是有可能的。
F F
70. 本席認為話雖如是,可以超出中位數值 2 至 3 倍實在說來
G G
牽強。另一方面,本席又不能忽視,被告人聲稱的日服量雖然是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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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 第 4.4 節內提及的每日 0.5-2.8 克的平均日服量的高端,但未算超
I 出這個範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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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辯方大律師亦指出,重要的是,被告人每次的服用量未超
K K
出致命水平的每劑 0.14-1.65 克之上限,若然被告人每日吸食 3 克,
L 分四次服用,每次的劑量平均亦只是 0.75 克,若每日分四次吸食 2 L
克,平均每次劑量是 0.5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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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72. 但要留意的是,雖然被告人每次吸食的平均劑量未超出致
O 命劑量上限的 1.65 克,但他的每次服用劑量已處於致命劑量的範圍 O
之中。換句話說,他每日四次闖進這個致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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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 4.8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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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故此,雖然極有保留,但本席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口中的
C 日服量的可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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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另外,本席對於被告人一日四、五次前往商場殘廁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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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亦深感懷疑。被告人既然有工作在身,他如何可以那麼頻密地返
F 回住所樓下的商場殘厠吸毒?他不單止每次吸毒都需要攜帶毒品出 F
街,因而增加被警員截查的風險,他每次還要在眾目睽睽下從消防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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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拿取用以吸毒的玻璃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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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5. 但被告人沒有就這些問題被盤問,因此本席不知道他會如 I
何回應。無論如何,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正如上訴法庭在辯方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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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宗案例指出,就算法庭全盤否定被告人的證供,亦不表示要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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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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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根據被告人之證供,涉案的冰毒足夠他四至六天服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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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的平均值計算,每五天花 4 千元購買毒品,他每月需要花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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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元購買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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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被告人承認自己及家人的收入都不足以支持他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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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他於是要借錢及向太太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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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太太於 2020/21 年至 2022/23 年的平均月入約 34,800 元。 R
按蘇女士的證供,2020 年初期被告人討錢的次數不算頻密,索取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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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亦不算大,她仍可以應付,但後來當被告人對金錢的苛索變得頻密
T 至四、五天一次,及每次索取金額高達 4、5 千元時,她變得獨力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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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需要自行向銀行及財務公司借取貸款以應付被告人金錢上的要
C 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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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兩名辯方證人都能出示及呈遞與借貸有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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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0. 正如辯方大律師指出,控方沒有質疑這些借貸及相關文件 F
的真確性,或這些借貸的用途,只是質疑蘇女士這樣做是縱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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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吸毒。蘇女士否認縱容,聲稱只是希望丈夫會改變他的行為,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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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由於丈夫欠債不還而引致有人上門追債及作出滋擾。證物 D19 證
I 明了她確實因丈夫的欠債而受到恐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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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沒有證據駁斥被告人及太太的借貸與被告人吸毒的消費
K 之關連,控方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盤問,或以其他方法質疑他們兩人在 K
L 這方面的證供。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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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席接納這些借貸的原因及用途是有可能如這兩名證人
N 所說的一樣。本席亦不能排除被告人經常向收入不俗的太太索取金錢 N
O 用以購買毒品的可能,與及太太因為無法從自身的收入滿足丈夫經濟 O
上的苛索而需要作出借貸,以繼續給他金錢上的支持,用以助他還債
P P
甚至購買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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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有了這些借貸及太太於財務上的支持,被告人便有可能不 R
需要以販運來幫補他在毒品上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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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控方亦質疑被告人聲稱以 4 千元購得涉案冰毒的證供。承
C 認事實已列出這些毒品的平均零售市值約為 7,550 元,這個市值超出 C
被告人口中的售價接近一倍,控方指稱很難相信被告人可以以如此優
D D
惠的價錢買到涉案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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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 毒品售價方面,被告人亦承認他在透過「刀仔」購買冰毒 F
之前,他通常要以 5 千多元從其他人購得相同分量的冰毒;4 千元確
G G
是一個較以往相宜的價錢。但他沒有被質問為何透過「刀仔」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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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價購買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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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無論如何,本席不能單憑這些價錢差別來斷定被告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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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售價方面說謊,甚至作出被告人必然是以提供販運服務來換取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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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價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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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正如承認事實清楚表明,7,550 元是一個平均零售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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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平均」,其市值必然有時較這平均值為高或為低,但沒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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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顯示這個高與低的相差幅度可以有多大。另外,亦沒有資料顯示例
O 如售賣一整包 14 克的冰毒的售價與分開售賣 14 小包每包 1 克的冰毒 O
之售價會有多少差別。因此,法庭不可能單憑被告人口中的售價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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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零售價之差異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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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88. 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販運。就控方證據來說,被 R
告人在在毒品被搜出時的回應是:「阿 Sir,我差好多街數,壓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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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我要食冰毒黎減壓。」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一再表示涉案毒
C 品「咪攞嚟自用,自己食」。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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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本案只涉一種毒品,其分量不算太多,就算以本地的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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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者每日用量的中位數 0.9 克來計算,該分量可供約 14 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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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毒品是以一袋包裝着而非分成眾多細小袋包裝。這排除了
G G
被告人會以小包毒品向不同人士兜售或分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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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91. 被告人將毒品收藏在身上一個隱秘私密之處,這個收藏方 I
法及位置可能有利於他以送遞員(courier)身份將毒品由一個地方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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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另一個地方交收的販運形式,但亦可能顯示他並非打算隨時從收藏
K 位置拿毒品出來販賣給他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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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被告人身上及住所均沒有發現任何「可致入罪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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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於這次事件中搜出可用以把毒品分成細小包裝
N 的物件如電子磅及細小透明膠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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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被告人被截查時身上的港幣只得 38.5 元,本席不能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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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金額是被告人在 4 月 1 日晚上向太太索取的金錢經支付了 4 千元
Q 購買毒品及交通費用後的餘款。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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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P7A 第 8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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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雖然本席對被告人大部分證供的可信性甚有保留,鑑於本
C 案整體的證據,本席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販運毒品的推斷,因 C
而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則罪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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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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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韋漢熙 )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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