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Yat Chiu DCCC742/2023
持刀挾持子女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Yat Ch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Veronica Heu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妻子因金錢及疑似婚外情問題爭執後,在妻子外出工作期間於家中先後對兩名子女犯案。被告的兒子當時17歲,因通知母親而躲入浴室;被告持菜刀及廚刀敲門,威脅砍死兒子。其後,被告阻止11歲女兒協助警方開門,並以刀挾持女兒及威脅殺害她。警方約半小時後制服並拘捕被告。兩名子女均被送院檢查,兒子沒有受傷,女兒只有輕微眼部結膜發紅。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承認兩項刑事恐嚇、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禁錮。量刑爭議包括精神障礙、非預謀、認罪、悔意及子女原諒等因素,應否判處監禁,以及各罪刑期及整體刑期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罪行數目、持刀威脅兒童及挾持女兒的情節嚴重,不能以兩個月醫院命令取代監禁。刑事恐嚇、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禁錮均須按個案事實量刑。法庭承認被告患有妄想障礙,並依據精神疾病可反映較低刑責的原則給予減刑;認罪亦減少三分之一,子女的原諒亦獲考慮。然而,家庭背景及受害人原諒不能掩蓋罪行嚴重性。第二至第四項罪行源自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第一項罪行較為獨立,部分刑期連續執行,以符合整體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Crimes Ordinance》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規定刑事恐嚇最高可判監禁五年;《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第17條規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兩年;《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1I條適用於普通法非法禁錮,最高七年。HKSAR v Chiu Peng 說明精神疾病可因降低刑責而減刑;R v Buchana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fun 說明受害人原諒不會免除適當量刑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監:第一項六個月、第二項八個月、第三項十個月、第四項十二個月。第二至第四項同期執行,第一項其中三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十五個月監禁;被告自2023年4月30日起被羈押。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兒童、刀具及人質情節的家庭暴力罪行,即使被告無案底、認罪、患有精神障礙並獲受害人原諒,仍可能須判監。精神障礙可減輕刑責,但不必然導致非監禁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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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威脅子女會被判監多久?
法庭認為持刀威脅及挾持兒童情節嚴重,監禁是唯一可行選項。本案四項罪行經分別減刑及合併計算後,總刑期為十五個月。
Q.精神障礙會否令刑期大幅減少?
精神障礙如對犯案有作用,可反映較低刑責並導致減刑,但不一定避免監禁。本案法庭接納被告患有妄想障礙,仍判處合共十五個月監禁。
Q.受害人原諒被告後是否可以不判監?
受害人的原諒可以作為量刑考慮因素,但不能取代法庭按罪行嚴重程度判刑的責任。本案子女表示原諒,被告仍被判合共監禁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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