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T.Y.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是同一所中學的學生,被控共同犯下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第六項同類罪,指控涉及2019年11月至12月間在校外平台對15歲女學生X作出觸摸、壓制及性侵犯行為。兩名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她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的錄影紀錄,以及社工和警員的證供。第一被告人出庭否認指控,第二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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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人是同一所中學的學生,被控共同犯下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第六項同類罪,指控涉及2019年11月至12月間在校外平台對15歲女學生X作出觸摸、壓制及性侵犯行為。兩名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她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的錄影紀錄,以及社工和警員的證供。第一被告人出庭否認指控,第二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被告人鄧兆軒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並同意控方案情。2021年8月,一名女事主遭冒認內地銀行及執法機構的人士欺騙,銀行帳戶內包括港幣80萬元被轉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該帳戶在五日內錄得14筆、合共約362萬元的存款,並有同日快速提款及僅餘小額結餘的鏡像交易。被告承認親自開立帳戶及持有銀行卡,並以港幣3,000元答應借出帳戶,惟沒有實際收取報酬。
第一至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承認串謀搶劫罪。2023年5月7日,多人進入一個打麻雀的涉案單位,第一、第五及第八被告人手持約45至50厘米長的刀,劫去手錶、戒指及流動電話;其他被告人則負責把風、處理贓物或招攬及聯絡參與者。第十被告人另承認獲准保釋後,於2023年12月14日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時間歸押,直至2024年3月被捕。各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刑事紀錄及認罪情況各有不同。
第一至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承認串謀搶劫罪。2023年5月7日,多人進入一個打麻雀的涉案單位,第一、第五及第八被告人手持約45至50厘米長的刀,劫去手錶、戒指及流動電話;其他被告人則負責把風、處理贓物或招攬及聯絡參與者。第十被告人另承認獲准保釋後,於2023年12月14日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時間歸押,直至2024年3月被捕。各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刑事紀錄及認罪情況各有不同。
被告人黃俊鑫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替電話騙案集團前往受害人住所取款。案發時,六十九歲的吳女士接到冒充女婿的電話,被要求交付港幣50,000元保釋金;翌日被告人依指示到場,自稱為取款者的弟弟,並將電話交給吳女士。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表示「我上嚟攞錢」。被告人十九歲,無刑事紀錄,每日預計獲報酬港幣1,000至1,200元。
被告人李之豪面對兩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黑錢罪。控罪涉及2015年8月14日由雋兆國際有限公司戶口轉入郭培瓊戶口的港幣200萬元,以及2015年8月17日轉入駿豐保險代理戶口的港幣1,945,066元。被告人承認曾協助朋友陳錦榮安排轉帳及提款,並收取介紹費,但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辯方亦質疑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公平性。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人,D1、D5及D6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D1先後參與兩項串謀勒索:犯罪集團透過Telegram招徠男子到酒店,以性關係、暴力、裸照及威嚇索取金錢。D5承認第二宗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曾在酒店內襲擊男子Y,取去現金及提款卡,並協助索取款項。D6則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借出銀行帳戶收取及處理合共十萬元的犯罪得益。
被告李靖邦案發時約30歲,任職學校資訊科技技術員及教學助理。控方指他在2023年2月1日至21日期間,六度到15歲女童X的住所,三次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並三次與X非法性交。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辯稱到訪只是看貓、聊天或維修電腦,並指X因勒索金錢不果而誣告。控方依賴X及其姐姐Y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證據,以及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招認。
被告人李惠城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該控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發時,一名六十五歲女子接到假冒親屬的電話,被誤導以為對方因打架被捕,需要港幣十萬元和解。被告人自稱「阿杰」,按照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並準備再次收取另一筆十萬元。警方以紙張假扮金錢設局,被告人收取後被捕。他向警方表示因失業而加入 Telegram 搵快錢群組,每次可獲百分之一報酬。
被告蔡曉嘉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3)條。2023年5月18日,警方在其斜孭袋內搜出共58.95克氯胺酮及1.92克可卡因,毒品總估值為32,958.48港元。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欠債而計劃出售毒品還債。他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五年六個月,並在現行緩刑令期間犯案。
本案是涉及假按揭中心及假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洗錢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D1)被控六項欺詐罪,指其以不同假身分接見六名受害人、收取支票或現金。第二被告人匡偉文(D2)被控洗錢,涉及以其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第三被告人馮子如(D3)被控兩項洗錢罪,涉及以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大額支票款項。第五被告人李佩芝(D5)被控一項洗錢罪,涉及其戶口接收及提取一張一百二十萬元支票。
本案是涉及假按揭中心及假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洗錢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D1)被控六項欺詐罪,指其以不同假身分接見六名受害人、收取支票或現金。第二被告人匡偉文(D2)被控洗錢,涉及以其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第三被告人馮子如(D3)被控兩項洗錢罪,涉及以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大額支票款項。第五被告人李佩芝(D5)被控一項洗錢罪,涉及其戶口接收及提取一張一百二十萬元支票。
本案是涉及假按揭中心及假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洗錢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D1)被控六項欺詐罪,指其以不同假身分接見六名受害人、收取支票或現金。第二被告人匡偉文(D2)被控洗錢,涉及以其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第三被告人馮子如(D3)被控兩項洗錢罪,涉及以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大額支票款項。第五被告人李佩芝(D5)被控一項洗錢罪,涉及其戶口接收及提取一張一百二十萬元支票。
本案是涉及假按揭中心及假律師事務所的集團式債務重組詐騙及洗錢案件。第一被告人王訞搏(D1)被控六項欺詐罪,指其以不同假身分接見六名受害人、收取支票或現金。第二被告人匡偉文(D2)被控洗錢,涉及以其名義申請商業登記、租用辦公室及開立銀行戶口。第三被告人馮子如(D3)被控兩項洗錢罪,涉及以個人銀行戶口接收及提取大額支票款項。第五被告人李佩芝(D5)被控一項洗錢罪,涉及其戶口接收及提取一張一百二十萬元支票。
被告李栢銳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2年11月21日凌晨,他在油麻地警方路障附近乘車時被截查。警方在其褲頭布袋內搜出分裝成多袋的5.67克氯胺酮及7.48克可卡因,另搜出港幣7,96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有吸食毒品習慣、財政困難及13次定罪紀錄,其中一次涉及販運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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