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城案 DCCC143/2024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惠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惠城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該控罪為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案發時,一名六十五歲女子接到假冒親屬的電話,被誤導以為對方因打架被捕,需要港幣十萬元和解。被告人自稱「阿杰」,按照指示向受害人收取十萬元,並準備再次收取另一筆十萬元。警方以紙張假扮金錢設局,被告人收取後被捕。他向警方表示因失業而加入 Telegram 搵快錢群組,每次可獲百分之一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認罪後的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作加刑。控方以電話詐騙普遍、對社區及長者造成嚴重損害,以及犯罪可帶來相當利益為由申請加刑。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收款跑腿、沒有前科、非跨境犯罪,並請求採用低於三年監禁的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至少對詐騙有粗略認識,知道在同日向一名長者兩次收取巨款。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指明罪行普遍、近期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或為犯罪者帶來相當利益,並在無合理疑點下獲證明,法庭可加刑。根據警方書面口供,電話詐騙及派人收款的案件急劇增加,造成重大金錢損失,長者受害尤多,故須以至少三分之一幅度加刑以產生阻嚇作用。基本起點為3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2個月,再加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指出相關案件每項罪行的基本起點不少於三年,但被告均來自國內。法庭按本案情況另定33個月起點,並依第27條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串謀詐騙控罪留置於法庭檔案。法庭以33個月為基本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11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7個月,判處監禁29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電話詐騙的收款及洗錢角色,即使只是跑腿,若明知或至少粗略知悉犯罪情況,仍可面對嚴厲刑罰。電話詐騙的普遍性、對長者造成的社會損害及犯罪利益,均可支持第27條下至少三分之一的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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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收款會判多久?
即使只是替他人收款的跑腿,如對詐騙有粗略認識,仍可被判重刑。本案被告承認串謀處理犯罪得益,法庭最終判處監禁二十九個月。
Q.電話詐騙涉及長者會否加刑?
法庭可考慮罪行是否普遍、對社區尤其長者造成嚴重損害,以及是否帶來相當利益。本案法庭因此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七個月。
Q.認罪後電話詐騙收款罪如何計算刑期?
法庭先以三十三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二十二個月,再加刑七個月,故本案最後刑期為二十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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