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43/2024
C [2024] HKDC 177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43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惠城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8 日
M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李健揚先生,由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N
人
O O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P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P
Q 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控罪
B
C
C
1. 本案有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串謀詐騙,控罪二是串謀處理 D
D
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是控罪一的
E
E 交替控罪。
F
F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控罪一留置於法庭檔案。 G
G
H
H 案情
I
I
3.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午,一名 65 歲姓韓的女子(PW1)接
J
J 到來電,她以為來電者是自己的妹夫。在電話中,那男子(男子甲)
K
K
說自己和人打架而被警方拘捕,需要 100,000 元作和解。男子甲說他
的朋友阿杰會來 PW1 那處取錢,PW1 相信男子甲所說,答應付款。 L
L
M
M 4. 稍後,PW1 收到自稱阿杰的人的來電,PW1 帶著港幣
N
N
100,000 元下樓,不久,被告人出現,向 PW1 自稱是阿杰。他把手上
的電話遞給 PW1,在電話中,男子甲叫 PW1 將 100,000 元交給阿杰, O
O
PW1 照辦,被告人收錢後離去。 P
P
Q
Q
5. 不久,看來又是男子甲的人致電 PW1 說被他打傷的人情
況惡化,他因此需要另外 100,000 元去解決事情。那名男子叫 PW1 把 R
R
錢交給阿杰,PW1 信以為真,便去櫃員機取錢,但未能成功提款。她
S
S 稍後致電妹夫,才知道自己被騙,於是報警。
T
T
U
U
V
V
-3-
A
A
B
6. 稍後,男子甲來電,PW1 按警方的吩咐對男子甲說已準
B
備好錢,男子甲說阿杰會再來收錢。 C
C
D
D 7. 同日下午 4 時左右,自稱阿杰的人致電 PW1,表示已經
E
到達。PW1 下樓,被告人走近 PW1,PW1 把一個紅色膠袋交給對方,
E
袋內有一個公文袋,放有警方準備的紙張,扮作金錢。當被告人接過 F
F
該袋假錢後,埋伏的警察現身,被告人醒覺,轉身逃跑,但迅即被警
G
G 察捉著。
H
H
8.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我都係近排冇收入,先喺 Telegram I
I
嘅搵快錢 group 搵嘢做賺錢。」
J
J
9. 被告人後來又對警察說他加入了一個 Telegram 群組,為 K
K
搵快錢,他獲指派向一名女性長者收取現金港幣 100,000 元,自己會 L
L
獲得百分之一作報酬。被告人承認他在案發當日早上,從 PW1 那處
M
M 取得 100,000 元,他按指示把錢交給一個他不認識的男子。同日下午,
N
他再收到指示,向 PW1 收取另外的 100,000 元,他稍後從 PW1 那處
N
取得一袋東西,以為裡面有錢,他打算按指示把那些錢交給同一名不 O
O
知名男子。
P
P
Q
案底
Q
R
R
10. 被告人現年 29 歲,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S
S
求情 T
T
U
U
V
V
-4-
A
A
B
B
1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曾往外國留學,回港後工作不順, C
C
案發時做建築工人,與父母同住。
D
D
12.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生活不順,意志消沉,經濟拮据, E
E
他從朋友處得悉有搵快錢的機會,便犯下本案。 F
F
G
G
13.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中只是擔當跑腿,自稱阿杰去替人收取
來歷不明的金錢。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或參與有關的電話 H
H
詐騙。 I
I
J
J
14. 律師說案中只有一名受害人,沒有跨境犯罪因素,被告人
的犯罪手法不算精密,他在被捕後向警方交代了事情始末。 K
K
L
L 15. 律師說被告人現已知錯,他有努力工作和進修,重犯機會
M
低。
M
N
N
16. 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母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
O
O 母親為他說情。
P
P
17. 對於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辯方律師並不反對,但重申被 Q
Q
告人只是擔當跑腿工作,不知道上游罪行是日益猖獗的電話詐騙。
R
R
18. 律師提及以下兩宗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S
S
[2015] 2 HKLRD 945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T
T
182。律師指出上訴庭雖然在兩宗案件都對被告人採取不少於 3 年監
U
U
V
V
-5-
A
A
B
禁為每項罪的基本判刑起點,但那些被告人均來自國內。律師建議本
B
席在本案對被告人採取少於 3 年作為基本量刑起點。至於加刑幅度, C
C
律師同意加刑幅度應為大約三分之一。
D
D
E
加刑申請
E
F
F
19.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G
G 27 條提出加刑申請。根據該條的條文,凡有人就指明的罪行(specified
offence)被定罪,控方可按該條的第(2)款向法庭提出一些和定罪有關 H
H
的資料,讓法庭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加刑。 I
I
J
J 20. 根據第 27(11)條,法庭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有關的
指明罪行屬有組織罪行;或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控方根據第(2) K
K
或(8)款提供的資料,或凡該等事項為被告人所同意,則法庭可對被告 L
L
人加刑,但最終的刑罰不得超過該指明罪行的最高刑罰。
M
M
21. 假若控方就第 27(2)或(8)條提供的資料給法庭,法庭須讓 N
N
被告人有機會提出反對及就同一事項提供資料。 O
O
P
P
22. 簡單來說,控方可根據第 27(2)條叫法庭對被告人加刑,
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罪行: Q
Q
R
R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S
S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T
T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U
U
V
V
-6-
A
A
B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
B
或 C
C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D
D
E
E 23. 在本案,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是根據第 27(2)(c)、(d)和(e)
F
項提出。
F
G
G
24. 一名姓鄧的總督察在 2024 年 3 月 18 日寫了一份書面口
H
H 供,內容是關於電話詐騙罪行的普遍程度和該類罪行涉及的金錢損害。
I
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鄧總督察的口
I
供,不需他上庭作供,辯方亦沒有其他資料提出。 J
J
K
K 25. 鄧總督察在他的口供說電話詐騙案大部分受害人都有金
L
錢損失。2018 年有金錢損失的電話詐騙案有 566 宗,累計損失金額大
L
約六千萬元;2019 年有 629 宗,累計損失金額達一億五千多萬元; M
M
2020 年有 1,151 宗,累計損失金額升至五億七千多萬元;2021 年有
N
N 1,094 宗,累計損失金額再升至八億一千多萬元;2022 年有 2,625 宗,
O
累計損失金額超過十億元;2023 年有 2,846 宗,累計損失金額再升至
O
超過十一億元。鄧總督察說受害人超過 86 個百分比是香港居民,而 P
P
超過一半是 60 歲或以上的年長人士。
Q
Q
R
26. 在各類電話騙案中,有部分屬於「猜猜我是誰」騙案,這
R
類案件的情況如下:2018 年,237 宗;2019 年,408 宗;2020 年,498 S
S
宗;2021 年,483 宗;2022 年,1,395 宗;2023 年,1,920 宗。涉及的
T
T 金錢損失數額分別如下:2018 年,一千三百多萬;2019 年,二千二百
U
U
V
V
-7-
A
A
B
多萬;2020 年,二千六百多萬;2021 年,二千七百多萬;2022 年,
B
一億一千四百多萬;2023 年,一億八千八百多萬。 C
C
D
D 27. 鄧督察指出在這些「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中,歹徒派
E
人收錢的情況以前少有發生,2018 年的時候只有兩宗,到了 2023 年,
E
派人收錢的情況已多達一千一百多宗。 F
F
G
G 28. 辯方律師對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並無異議,他亦同意加刑
幅度可以至少是三分之一。 H
H
I
I 29. 本席考慮了控方提交的加刑申請資料,肯定類近本案涉及
J
J 電話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或串謀「洗黑錢」罪行發生普遍,對本港
社區(特別是上了年紀的人)造成嚴重損害,而犯案人亦因此獲得相 K
K
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需要加刑,加刑幅度應最少為三分之一, L
L
才會產生阻嚇作用。
M
M
判刑 N
N
O
O 30. 案情顯示被告人對本案的詐騙至少有粗略認識,他知道在
P
P
一日之內要前後兩次向一名年長人士收取巨款。
Q
Q
31. 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本案亦沒有跨境犯罪因素,本
R
R 席認為控罪二的基本量刑起點應為 33 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
S
S
三分一扣減,基本認罪判刑是 22 個月監禁。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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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32. 鄧總督察的書面口供顯示,此類涉及電話詐騙的「洗黑錢」
B
罪行或串謀「洗黑錢」罪行發生普遍,對本港社區(特別是年長人士) C
C
造成嚴重損害,而犯罪的人亦因此獲得相當利益,本席認為此類罪行
D
D 需要加刑,加刑幅度應最少為大約三分之一,才會產生阻嚇作用。
E
E
33.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基本認罪判刑是 22 個月,加刑三分 F
F
之一,化成整數,即加刑 7 個月,最後的認罪判刑是 29 個月監禁。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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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
I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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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M
M
N
N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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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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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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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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