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映彤等案 DCCC941/2023
利用性關係勒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映彤(D1)、莊浩軒(D5)及黃祺盛(D6)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人,D1、D5及D6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D1先後參與兩項串謀勒索:犯罪集團透過Telegram招徠男子到酒店,以性關係、暴力、裸照及威嚇索取金錢。D5承認第二宗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曾在酒店內襲擊男子Y,取去現金及提款卡,並協助索取款項。D6則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借出銀行帳戶收取及處理合共十萬元的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兩項串謀勒索、搶劫、盜竊及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人的年齡、角色、認罪、精神及健康狀況、過往紀錄和更生可能性應獲多少減刑。D1主張應採取更生處分;D5及D6則尋求較低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勒索案件背景及犯案手法各異,不能訂立單一量刑指引,須按暴力程度、涉案人數、計劃性、勒索金額、受害人損失及威迫方式評估。兩項串謀勒索分別以六十個月及五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D1年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一歲,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監禁只應是最後手段;考慮其角色、初犯、年齡及更生可能性,改判更生中心。D5的三項刑期依認罪及初犯扣減,並按總體量刑原則合併計算。D6的洗黑錢罪須考慮款額、次數、期間及上游罪行;借出銀行帳戶並非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CACC 329/2010、CAAR 12/201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威 [2024] HKDC 79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煒賢及另一人 [2023] HKDC 932作勒索量刑參考;並引用Yip Kai-foon v HKSAR [2000] 1 HKC 33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HKCFA 35,以及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
裁決與命令
D1就兩項串謀勒索罪判入更生中心。D5就串謀勒索、搶劫及盜竊罪合共監禁39個月。D6三項洗黑錢罪各判監13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年輕罪犯的更生優先於懲罰及阻嚇,監禁是最後手段;但嚴重、有計劃及涉及暴力的勒索仍須以具實質性的刑罰反映罪責。借出銀行帳戶處理犯罪得益本身不是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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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性關係及裸照勒索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預先計劃、多人合作、暴力及威嚇,兩項串謀勒索的量刑起點為五年及四年六個月;D1因年輕及可更生而判入更生中心。
Q.搶劫和盜竊同一受害人會如何判刑?
本案搶劫量刑起點為三年,盜竊為十二個月;D5因認罪及初犯獲扣減,並依總體量刑原則,就三項罪行合共監禁三十九個月。
Q.借出銀行帳戶替人收取犯罪得益會否減刑?
法院指出,借出銀行帳戶處理犯罪得益並非減刑因素;D6涉及三項洗黑錢罪及十萬元款項,每項判監十三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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