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41/2023
C [2024] HKDC 163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4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映彤(D1)
J J
莊浩軒(D5)
K 黃祺盛(D6)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M
N
日期: 2024 年 10 月 21 日 N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張樂樂先生,由 Yip, Tse & Tang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P 表 D1 P
Q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K B Chau & Co 律師 Q
事務所延聘,代表 D5
R R
陳 嘉 軒 先 生 , 由 法 律 援 助 署 委 派 的 Leung & Lau
S S
Solicitors LLP 延聘,代表 D6
T 控罪: [1]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D1 T
[5]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D1 &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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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6]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D5
C [7] 搶劫罪(Robbery) - D5 C
[8] 盜竊罪(Theft) -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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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至 [1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E E
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F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D6 F
G G
---------------------
H H
判刑理由書
I --------------------- I
J J
1. 本宗涉及八名被告人,其中三名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
K 控罪及同意控情,如下:— K
L L
(i) D1 承認兩項串謀勒索 罪(控罪 1 及 5); 1
M M
N (ii) D5 承認三項控罪,包括串謀勒索罪(控罪 5)、搶 N
劫2罪(控罪 7)及盜竊3罪(控罪 8),另外,D5
O O
面對的非法禁錮罪(控罪 6)獲法庭批准存檔,沒
P P
有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Q Q
R R
S S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T 及 159C 條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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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iii) D6 承認三項洗黑錢罪4(控罪 10 至 12),他所面
C 對的串謀勒索罪(控罪 5)獲法庭批准存檔,沒有 C
法庭批准,不得繼檢檢控。
D D
E E
罪行詳情
F F
2. 控罪 1 串謀勒索罪(訴 D1):D1 於或約於 2022 年 12 月
G G
6 日在香港,連同 D2、D3、D4、D7 及 D8 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
H H
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
I 失,而以恫嚇方式或不當地要求男子 X 交出 80,000 元。 I
J J
3. 控罪 5 串謀勒索罪(訴 D1 及 D5):D1 及 D5 於或約於
K 2022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 D3、D4 K
L 及 D6 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 L
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或不當地要求男子
M M
Y 交出 150,000 元。
N N
O 4. 控罪 7 搶劫罪(訴 D5):D5 於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 O
香港九龍尖沙咀加連威老道 29A 號 4 樓瑞生嘉威酒店 402 室,連同
P P
D3、D4 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搶劫男子 Y,劫去現金 2,500 元。
Q Q
R
5. 控罪 8 盜竊罪(訴 D5):D5 於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香 R
港,連同 D3、D4 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現金 20,000 元,而該
S S
筆款項為屬於男子 Y 的財產。
T T
4
第 44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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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C 6. 控罪 10 至 12 洗黑錢罪(訴 D6):D6 於 2022 年 12 月 14 C
日及 28 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即三筆在其銀
D D
行持名下的帳戶分別 60,000 元、10,000 元及 30,000 元,全部或部
E E
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
F 產。 F
G G
案情撮要
H H
I
事件 1 I
J J
7. 2022 年 12 月 6 日下午,男子 X 在 Telegram 的一個公開
K 群組召妓,以 6,000 元獲取性服務。 K
L L
8. 同日 2100 時,X 到達尖沙咀君怡酒店的一房間內,確認
M M
D1 年滿 16 歲後,與 D1 進行性交。期間,兩名男子突然進入房間,
N 大駡「搞 9 我嗰妹」,對 X 拳打腳踢,兩名男子要求 X 交出所有金 N
錢,D1 則獨自離開房間。
O O
P 9. 兩名男子搶去 X 的銀包,取去銀包內的 8,200 元。他們 P
用電話拍下 X 裸照及身分證外,更攝錄全身赤裸的片段,說會將 X
Q Q
的裸照傳上 Telegram 群組。他們更迫使 X 為 X 自己的智能電話解
R R
鎖,然後登上 X 的網上銀行,要求 X 給他們 80,000 元(控罪 1),
S 因 X 的銀行帳戶存款不足夠,兩名男子在 X 的電話下載網上貸款平 S
T
台應用程式,以 X 的個人資料借資 10,000 元,並把 X 借來的 10,000 T
元以轉數快轉給一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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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C 10. 兩名男子認為金額不足, X 唯有致電其母親,其母親轉 C
帳 50,000 元給 X 的戶口。最後,兩名男子將 X 的户口內合共 52,500
D D
元轉至一滙豐銀行帳戶,兩名男子離開酒店房間。
E E
F
11. X 損失共 70,700 元。 F
G G
事件 2
H H
12.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男子 Y 在 Telegram 的一個公開
I I
群組召妓,以 3,000 元獲取性服務。
J J
K 13. 同日 2100 時,Y 到達尖沙咀嘉威酒店的一房間內,付 K
3,000 元予 D1,確認 D1 年滿 16 歲後,並與 D1 進行性交。
L L
M M
14. 約 2200 時,D1 講電話,說:「差唔多啦,可以嚟接
N 我」。D1 告訴 Y 其哥哥來接她, Y 決定離開房間。 N
O 15. 在 Y 剛步出房間時,D1 離開房間,隨即四名男子進來, O
P 當中包括 D5,他們將 Y 推回房間內,將 Y 按在地上,向 Y 揮拳施 P
襲約 2 兩分鐘才停手。他們要求 Y 登入其電話的網上理財服務,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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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Y 的電話,要求 Y 交出其銀包,取去 Y 銀包內的 2,500 元(控罪
R R
7)及其滙豐提款卡。他們要求 Y 給銀行提款卡密碼,要 Y 支付
S 150,000 元「搞掂件事」(控罪 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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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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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Y 於是用手提電話,啟動電話擴音器,問朋友借 70,000
C 元,朋友將 70,000 元轉帳到 Y 的銀行戶口,然後,他們將 70,000 元 C
轉帳至 D6 的兩個銀行戶口。
D D
E E
17. 2022 年 12 月 14 日約 0015 時,D5 及其中一名男子帶同
F Y 的滙豐提款卡離開房間,到銀行提款機提取 20,000 元(控罪 8)。 F
G G
18. 0150 時,他們給 Y 拍片,Y 手持自己的身分證,說欠下
H H
他們 20,000 元,須於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 時前還款,他們留下
I 電話號碼,着 Y 保持聯絡。2022 年 12 月 14 日約 0200 時,四名男子 I
離開酒店房間。
J J
K 19. Y 損失共 92,500 元。 K
L L
20. 2022 年 12 月 14 日凌晨,Y 曾致電他們所留下的電話號
M 碼,說自己可轉帳餘款 20,000 元,要求他們刪除影片,但遭拒絕, M
N Y 報警處理。 N
O O
21. 2022 年 12 月 23 日,Y 發現在其不知情下,其銀行帳戶
P 設立了一項常行指示,每星期轉帳 30,000 元至 D6 的銀行帳戶,而同 P
Q
日已轉帳 30,000 元一次,最後獲銀行退還該 30,000 元給 Y。 Q
R 22. 經調查後,警方拘捕 D1、D5 及 D6。警誡下,D1 及 D5 R
S
承認相關控罪。警方在調查 D6 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向,發現 Y 向朋友 S
借取的 70,000 元,分兩筆金額存入了 D6 的兩個銀行戶口(控罪 10、
T T
11),並於同日從銀行櫃員機提走。而另外 Y 被人預設銀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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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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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星期轉帳 30,000 元,亦存入 D6 的銀行戶口(控罪 12),最後被
C 銀行取消該項交易。 C
D D
輕判求情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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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F
G G
23. D1 現年 18 歲,案發時 16 歲,初犯,接受至中三學歷。
H D1 父母離異,令 D1 的抑鬱症病情加重,D1 輟學,也令她誤交損 H
友。
I I
J J
24. 在 2020 年,D1 被診斷患有持續性抑鬱症(Dysthymia)
K 和邊緣型人格缺失。2022 年 7 月,D1 因自殘被送院,在本案發生前 K
5 個月已經有自殺念頭和傾向。另外,D1 被診斷患有「做作型人格
L L
缺失」(Histrionic Personality Trait),令 D1 容易受其他人影響。同
M M
時,D1 有長期甲狀腺機能亢進問題。
N N
25. 因本案關係,D1 曾被還押 266 天,最後獲保釋,D1 進修
O O
基本烘焙和產後護理技巧,參與義工服務,更找到咖啡館全職工
P P
作。不幸地,D1 再次在社交媒體網路欺凌,並「起底」。
Q Q
26. D1 呈交其家人、僱主及社工的五封求情信,指 D1 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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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革面,希望能得到更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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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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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D5 現年 22 歲,案發時 20 歲。
C C
28. D5 在案發時是初犯。於 2024 年 7 月,D5 就一項販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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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藥物罪被處監禁 10 星期。
E E
29. D5 的父母早已離異,D5 由父親照顧,現 D5 與父親、繼
F F
母及妹妹同住。D5 自中四輟學,曾任職冷氣公司工作,但在本案發
G 生時卻無業。2023 年 10 月,D5 考獲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書,完成訓 G
練後,從事冷氣雜務技工,月入 10,000 元。2024 年 7 月,D5 被裁定
H H
販運大麻罪被處 10 星期監禁,並於 2024 年 9 月 3 日服刑完畢。
I I
J 30. D5 呈交其父親、僱主等的求情信,指 D5 已洗心革面, J
重新做人,讓他早日跟家人團聚。
K K
L D6 L
M M
31. D6 過往有 9 次定罪紀錄,涉及 16 項控罪,其中包括行
N N
劫、毒品、暴力及刑事毁壞等罪行。
O O
32. D6 現年 34 歲,曾接受至初中教育程度。D6 與前女友育
P P
有一名 11 歲女兒。雖然 D6 過往曾有刑事紀錄,但全部與洗黑錢無
Q Q
關,最後的定罪已是 2019 年 1 月,被判處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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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量刑考慮
C C
33. D1、D5 及 D6 的辯方大律師在求情陳詞已詳細闡述相關
D D
的案例,本席全部已細心考慮過,在下文分析。
E E
F
34. 就「串謀勒索」罪而言,勒索案件有不同的背景、情節 F
和犯案手法,犯案者的處境和犯案動機亦有分別,因此法庭不可能
G G
就勒索罪行定下量刑指引。
H H
3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 CACC 329/2010 和 CAAR
I I
12/2010 合併處理;在該案,上訴人經審訊後,就著兩項串謀勒索控
J 罪被定罪,被判分別三年半及兩年,其中 6 個月分期執行,共判四 J
K 年監禁。受害人 X 和 Y 分別是傳教士和機構負責人,案情指上訴人 K
以一輯猥褻的錄像影片向 X 和 Y 勒索六百萬元作賠償。該錄像影片
L L
紀錄了 X 與上訴人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案中沒有使用武
M M
力。上訴庭認為該兩項勒索罪的判刑應該分別不少於 5 年半及 4 四年
N 半,由於是控方刑期覆核的申請,上訴庭將兩項控罪改判為 5 年及 4 N
年,而其中 3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5 年 3 個月。
O O
P 3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海威 [2024] HKDC 793 案,受害 P
人在網上交友應用程式跟人發生性行為,遭上訴人及另外二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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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勒索 60 萬元,並遭非法禁錮,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就勒索
R R
罪,採納的量刑基準為 5 年監禁。
S S
37.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煒賢及另一人 [2023] HKDC 932
T T
一案,確立了一名「兼職女友」糾黨以裸體錄影向客人或性伴侶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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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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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巨款的量刑起點不得少過 5 年監禁。最後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以 5
C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C
D D
38. 對於其他勒索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榮 C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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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8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游袓怡 [2020] HKCA 764,因即使同類
F 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 F
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作岀
G G
適當的判刑。
H H
I 39. 對本案的兩宗串謀勒索案件均先在 Telegram 的一個公開 I
群組招徠嫖客,吸引獵物到酒店房,明顯不是即興或草率行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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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必然有相當程度的計劃和鋪排,目的必然是盡量榨取受害人的金
K K
錢。串謀者各施己職,擔當不同的角色。
L L
40. 雖則犯案人沒有聲稱自己有黑社會背景,但勒索案件在
M M
酒店房間內發生,受害人被攻擊的機會較高,案件涉多人夥同犯案,
N 使用武力及言語威迫,利用受害人的性關係為勒索的題材,導致受 N
害人因驚恐而默不作聲,精神、心理都有極為負面的影響,令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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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受焦慮及不安。
P P
41. 勒索的金額的多少固然是重要考慮的量刑因素,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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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視乎受害人可承受的能力,他們因此傾盡所有,包括向親友借貸
R R
以滿足犯案人士的苛索,本案兩名受害人妥協被勒索及實際遭蒙受
S 金錢的損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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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就控罪 1 而言,犯案人在 X 進行性行為期間突擊,使用
C 實際暴力,在違反 X 的意願下取去財物,並以電話拍下 X 全身赤裸 C
的片段,迫使 X 向家人借貸,考慮過程中渉案的人數、勒索金額及
D D
恐嚇方式,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低過上述的 張家和案,本席認為控
E E
罪 1 的適當量刑基準為 5 年監禁(60 個月)。
F F
43. 就控罪 5 而言,犯案人使用實際暴力,在違反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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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下取去財物,迫使 X 自朋友借貸,考慮過程中渉案的人數、勒
H 索金額及恐嚇方式,本案案情的嚴重程度低過上述的 張家和案,雖 H
然事件中沒有以電話拍下 Y 赤裸的片段,但考慮到犯案人索取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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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及數額,威迫手法獲取 Y 的提款咭密碼,更要求 Y 登入其電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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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理財服務,在 Y 銀行預設銀行指示,每星期轉帳 30,000 元,並
K 非是一次性,而定期索取款項,本席認為控罪 5 的適當量刑基準為 4 K
L
年 6 個月監禁(54 個月)。 L
M 44. 本席認為 D1 及 D5 在案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雖然不一樣, M
N
但實質分別不大,其各自判刑亦不應有異。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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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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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D1 沒有刑事紀錄。在本案犯事行為中角色較次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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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服務後,便離開酒店房間,沒有對 X 及 Y 施以暴力,只從買淫中
R R
獲利。但倘若沒有 D1,串謀勒索罪根本不會成功,她扮演極為重要
S 的角色。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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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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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D1 的身體狀況並非減刑因素,上訴法庭已多次指出懲教
C 署會為囚犯提供極優良的醫療服務,除了極特殊的情況外,囚犯的 C
身體狀況並不構成減刑因素:Yip Kai-foon v HKSAR [2000] 1 HKC 335。
D D
E E
47. D1 現在的年齡只是 18 歲。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
F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的規定,法庭就年屆 16 歲但未超過 21 F
歲的青少年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理,否則不得判處監
G G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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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是明顯的。法庭在判罰年輕罪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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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較注重他們的更生,而非依重懲罰和阻嚇。非不得已,法庭不
J J
應判處年輕罪犯入獄。
K K
49.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L L
Fung [2018] HKCFA 35 的判案書第 84 及 86 段確認上述原則:
M “就年輕罪犯而言,要接受他們改過和更生的機會會隨時日而 M
減弱,故重要性較大。”
N N
“條例的目的是明確的。除了在某些例外罪行,判處 16 至 21
歲的年輕人入獄是判刑手法的最後一着”(非官方翻譯)
O O
50. 本席押後判刑至今天,以提取更生中心/教導所/社會服
P P
務令報告,以作判刑考慮。從 D1 的報告得知,她的父母已離異,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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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家庭管教,荒廢學業,結交損友。感化主任認為 D1 適合做社會服
R 務令;懲教署署長認為 D1 是適合羈留於更生中心或教導所,而兩者 R
S
中,署長認為更生中心較為合適。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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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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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席在上文已採納就控罪 1 及 5 的串謀勒索罪的量刑起
C 點分别為 60 個月和 54 個月。本席認為判處 D1 接受社會服務令,在 C
本䅁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D D
E 52. 若非 D1 的 18 歲年紀,本席會毫不猶疑地判處她一段相 E
當長的監禁。然而,由於她終始是相對年輕,初犯,仍然有改過的
F F
可能性。如果她能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對社會而言,也有好處,
G G
否則她繼續沉淪,只會成為社會的包袱。
H H
53. 基於 D1 的年齡,為社會利益着想,及在顧及她品性,本
I I
席考慮到她參與程度及角色,過往行為和本案的犯罪情況後,D1 曾
J 被還押 266 天,本席接納 D1 進入更生中心,會有利於感化她及防止 J
罪案發生,因此本席判處她羈留在更生中心。
K K
L L
54. 就控罪 1 及 5,本席判處 D1 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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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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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5. 如上文就串謀勒索罪 (控罪 5)而言,本席裁定合適的量刑 O
起點為 5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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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就搶劫罪 (控罪 7)而言,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
R 家駿 CACC 418/2013 一案指出沒有使用武器的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可 R
以是 3 年至 4 年。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裁定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S S
3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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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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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就盜竊罪 (控罪 8)而言,本席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裁定
C 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12 個月監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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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就控罪 5、7 及 8,本席採納 54 個月、36 個月及 12 個月
E 為量刑點,認罪下扣減三分一,分别扣減至 36 個月、24 個月及 8 個 E
月監禁。
F F
G 59. D5 初次犯罪,本席每項控罪酌情扣減 1 個月,就控罪 5、 G
7、及 8,分别扣減至 35 個月、23 個月及 7 個月監禁。除此之外,本
H H
案無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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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考慮 D5 所面對罪行的嚴重性時,本席顧及串謀勒索、搶
J J
劫和盜竊罪源自勒索同一犯罪經過,但三罪為獨立控罪,而且無必
K K
然關係,理論上應作獨立分開處理,但考慮總量刑原則,避免判以
L 最後過重的刑罰,本席認為總體判刑 39 個月監禁已足以反映 D5 的 L
罪責。本席指令控罪 5 的 35 個月刑期與控罪 7 及 8 當中的各 2 個月
M M
分期執行,即共 39 個月監禁(3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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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就控罪 5、7 及 8,D5 被處監禁 39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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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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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原因是參與清洗黑錢的人不但
R R
協助處理和保存非法活動的得益,並試圖使犯罪得益合法化,而且
S 實際上也間接鼓勵罪犯進行非法活動,因此有必要阻嚇「洗黑錢」 S
T
的罪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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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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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就洗黑錢控罪,上訴庭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C HKLRD 33 案中,列出法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黑錢金額、犯案的 C
次數、時間、上游罪行的性質等。
D D
E 64. D6 涉及 3 項洗黑錢罪, D6 借出自己兩個銀行戶口收取黑 E
錢,在 15 日內發生,共涉港幣 10 萬元。即使 D6 不知道黑錢的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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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只借出銀行户口,也不是減刑因素。
G G
65. 而 Y 被人預設銀行指示,每星期轉帳 30,000 元存入 D6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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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戶口,若非 Y 發現,其損失將會慘重。犯案人一定知會 D6 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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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期每星期轉帳 30,000 元,不然的話,他們無從取得款項,換言
J 之,D6 亦需配合,繼續洗黑錢,並非一次性。 J
K K
66. 本席留意,以借出銀行户口作洗黑錢用途已 達猖獗地
L 步,控方已在過往很多區域法院的案件中,依據第 455 章《有組織 L
和嚴重犯罪條例》第 27(2)條申請加重刑期。控方並沒有在本䅁作出
M M
相關申請,D6 應感到僥倖。
N N
67. 在考慮上述原因,本席以一律以 19.5 個月監禁為量刑
O O
點,認罪扣減三分一,D6 被處每項監禁 13 個月,全數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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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就控罪 10、11 及 12,D6 被處監禁 1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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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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