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84 及 1004/2022(合併)
C [2024] HKDC 176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584 及 1004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子健(第一被告人)
J J
鄭宇欣(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M M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6 日
N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永豪先生,由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
O O
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梁學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Q 代表第二被告人 Q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R R
[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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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兩名被告人(D1 及 D2)共同面對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 E
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控罪一),及一項非
F F
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G G
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二)。他們皆不認罪。
H H
控方案情
I I
J J
2. 控方依靠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控方證人證供及呈堂的證物,
K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及其描述等。 K
L L
承認事實(證物 P1 及 P1A)
M M
N
3. 2021 年 12 月 10 日,X 及 D1 同意於九龍牛頭角偉業街 33 N
號德福花園巴士總站之迴旋處附近會面。
O O
P 4.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7 時 45 分,X 到達上述迴旋處 P
附近之斑馬線,並於晚上 8 時 14 分,X 的手提電話接到 D1 的來電,
Q Q
聲稱他在前往德福廣場路上。約 8 分鐘後,D1 再次致電 X,叫他登
R R
上一輛停在斑馬線的黑色平治汽車(「該車輛」),X 登上該車輛並
S 坐在前座乘客位上,該車輛的登記車主為 D1 的母親。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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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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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1 駕駛該車輛繞過迴旋處,把車停在斑馬線對面,三名
C 不知名男子(後知其中一人為 D2)登上汽車,並坐在後座。 C
D D
6. X 的電話紀錄顯示他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9 時 08 分
E E
至 9 時 56 分期間,分別兩度致電其僱主 Y 和一度致電當時的女朋友
F Z。X 的電話亦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8 時 14 分至 8 時 23 分期間 F
兩度接到來自 D1 電話號碼的來電。
G G
H H
7.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10 時 06 分,有一筆港幣 30,000
I 元的款項從 Z 的賬戶轉入 X 的匯立銀行賬戶,相同金額隨後於同日 I
晚上 10 時 11 分由 X 匯立銀行賬戶經轉數快轉賬至 D1 的中國銀行賬
J J
戶。
K K
L 8. D1 使用的其中一個電話號碼為轉數快收款賬戶的登記號 L
碼,並以 D1 的姓名登記。
M M
N 9. D2 等人上車後,該車輛其後途徑包括大帽山、九龍灣國 N
O 際交易中心,最後 X 在同日晚上約 11 時 38 分在土瓜灣上鄉道離開該 O
車。
P P
Q 10. X 與 D1 於 2021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期間的 WhatsApp Q
R
對話紀錄截圖被呈堂為證物 P6。 R
S S
11. D1 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晚上 11 時 25 分在他的住所被警
T 方拘捕,警方於單位內檢取 D1 案發時所穿的衣服及兩部手提電話(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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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物 P11 及 P12),亦檢取該車輛的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卡(記憶卡為證
C 物 P13)。 C
D D
12. D2 於 2022 年 8 月 15 日上午 5 時 55 分被警方於他的住所
E E
拘捕,警方於單位內檢取了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一個黑色手提包及一
F 部手提電話(證物 P17)。 F
G G
13. 2022 年 9 月 8 日,X 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D2。
H H
I
14. 警方從以下地方檢取了閉路電視片段: I
證物 檢取地方 鏡頭位置 相關截圖相片
J J
P13 該 車 輛 的 行 車 紀 車前方鏡頭 P7(4, 7, 12, 13, 18, 20, 23, 24,
錄儀記憶卡 25, 26, 27, 28, 29, 35, 41, 45)
K K
P23 德福廣場 廣場外向行車路 P7(5, 6, 8, 9, 10, 11, 14, 15, 16,
L 17, 19, 21, 22) L
P24 九 龍 灣 交 國 際 交 中心外向馬路及行 P7(30, 31, 32, 33, 34, 36, 37,
M M
易中心 人路 38, 39)
N P25 金豐汽車服務(土 上鄉道向馬路及行 P7(40, 42, 43, 44) N
瓜灣上鄉道 33 號) 人路
O O
P 15. D1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P
Q Q
控方證人證供
R R
控方第一證人 X
S S
16. X 現年 33 歲,是一位游泳教練。他承認自己自 18 歲便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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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債,直至庭上作供時他仍然有欠債。他指於 2021 年 12 月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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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己共欠約十間財務公司的錢,共約 200,000 元至 300,000 元。當 X 被
C 問及他如何還債時,X 指老闆曾幫自己還,自己也會從老闆處拿錢後 C
自己去還錢。
D D
E E
17. 他指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自己約了 D1 相見,因為早些
F 時候自己在賭博網開戶口及作出投注,自己贏了 8,200 元,對方説第 F
一次交易以面交形式進行,不可以電子支付。在 12 月 9 日,自己和
G G
對方相約在青衣收錢,但自己到達後,對方又説同事已離開。其後,
H H
D1 代表對方約自己於 12 月 10 日晚在九龍灣交收。X 指自己在九龍
I 灣德福花園上班,在 12 月 10 日那天 D1 以 WhatsApp 聯絡自己,D1 I
問自己甚麼時候交收,自己在哪裡工作及在哪裡交收,而自己回覆在
J J
九龍灣晚上 7 時多下班,所以雙方相約晚上約 8 時在九龍灣交收。
K K
L 18. 當晚 X 約在 7 時 45 到達,於是以 WhatsApp 告訴 D1 自 L
己已到達。X 指 D1 稱自己放低朋友後便和 X 交收,並把自己車的特
M M
徵告訴 X 及約 X 在德福廣場的士站那位置交收。X 指其後 D1 説那個
N N
位置不能停車,叫 X 先上車,説會把車駛至另一個可以停車的位置才
O 數錢給他,於是 X 上了車。 O
P P
19. X指 D1 把車駛到交通燈位前停車,有另外三位人士上車,
Q Q
車上共有五人,D2 是那三人的其中一人,當時自己坐在副駕位。
R R
20. X 指對方向他確認 X 自己的名字,這名字也是他在賭博
S S
網實名登記時的名字,跟著後座其中一人拉住自己所穿的衛衣的帽,
T T
不讓自己下車,同時也説「唔好俾佢落車」。期間,他們有指 X 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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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錢,沒有還錢給他們,但 X 指因為自己欠很多錢,自己真不知道自
C 己欠誰及欠多少錢,對方沒有指他們是代表哪一間財務公司/機構,也 C
沒有就欠債事宜出示任何文件,他們只是向 X 出示手機內有 X 的身
D D
分證的圖片。
E E
F 21. X 指最初他們指 X 欠十多萬元,其後他們叫 X 把自己的 F
手機及銀包交給他們,當時車仍然在行駛中,他們要求 X 移去車的後
G G
座,坐在後排中間。
H H
I 22. X 指自己坐在車的後排時,他們説如果 X 還不到錢,便會 I
帶 X 去砵蘭街見他們的「大佬」,叫 X 要找人還錢給他們,於是 X
J J
在車上用自己的電話打電話給老闆 Y,問 Y 可否借 70,000 元給自己
K K
還債,當時自己是開啓了電話的擴音器,而 Y 説他正忙碌,不能拿這
L 麼多錢出來,跟著坐在 X 身邊的人和 Y 談話,指 X 早前被他們拉了 L
上車,要還了錢才可以離去,X 也告訴 Y 自己被人挾持在車上,當晚
M M
至少要還 70,000 元。X 指自己忘記 Y 當時的反應,但 Y 其後收線。
N N
X 指自己之後再打電話給 Y,同樣開啓電話擴音器,看 Y 肯不肯借錢
O 給自己,X 忘記對話內容,但最後 Y 也沒有答應借錢給 X。 O
P P
23. X 指在這段期間,D1 繼續駕車及和其他人商討要到哪裡
Q Q
去,也談及路線,其後車在大帽山停低。X 指附近有一個涼亭,沒有
R 其他車輛,其他途人也離車很遠。跟著他們叫 X 跟他們行去涼亭旁的 R
一條小路,過了一段路程後,他們叫 X 除衫拍片,X 指自己不願意除
S S
衫,而四名男子其中一人行過來,拍打自己的腹部一下,又叫 X 快些,
T T
讓大家可快些上回車。X 指跟著自己照做,把所有衣服脱去,然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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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用手機拍片,並叫 X 講出姓名、身分證號碼、年紀及指自己在 2021
C 年 12 月 10 日欠他們錢,X 説自己記不起當時提及的金額,好像是八 C
萬多元。X 指他們其中一人用手機拍攝,手機有亮燈,另外也有另一
D D
名男子開了他手機的燈。X 又指因為燈光照著自己的眼睛,所以自己
E E
看不清拍片的人是誰,但拍片時,四名男子都在場。拍片後,他們叫
F X 穿回衣服,跟他們上車。 F
G G
24. X 指下車後,即使自己想逃跑,自己在那個地方也跑不掉。
H H
I 25. X 又指上車後,車行了一段路,自己仍然坐在車的後排中 I
間。對方問 X 有否其他人可以借錢給他,並指當晚一定要收到些錢,
J J
他們才會容許 X 離開,於是 X 用自己電話打電話給當時的女朋友 Z。
K K
同樣,對方看到 X 打的電話號碼後才讓 X 通話,他們叫 X 不要亂説
L 話,X 意會這是指不要告訴別人自己被挾持,於是 X 虛構向 Z 指出自 L
己送外賣時單車撞到別人,要賠 30,000 元,最初 Z 不肯借錢,而那四
M M
名男子其中一人假扮車主向 Z 指 X 撞到他的車,要賠錢給他。
N N
O 26. X 指最初 Z 不肯借錢給自己,其後 X 遊説她,最後 Z 轉 O
了 30,000 元入 X 的銀行戶口,然後對方交一個銀行戶口號碼給 X,
P P
X 把剛收到的 30,000 元轉給對方的戶口。
Q Q
R 27. X 指 Y 是知道自己早前有欠債,而 Z 是不知道的,所以 R
X 當時告訴對方 Z 是不知道自己欠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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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X 指其後車上其中一人(不是 D1 或 D2)在車內要求 X
C 跟他的口述寫下欠單,寫下自己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欠債的 C
銀碼及需在某短時間限期前還錢。X 簽了兩張欠單,並被要求拿著欠
D D
單讓對方拍照,X 指其中一張欠單的欠款是五萬多元,另一張的欠款
E E
自己現時已記不起是多少。
F F
29. X 指當時不認為自己有欠他們錢,但因自己想離去,所以
G G
聽從指示。X 表示自己不知對方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他知道如果自
H H
己當時不簽那些欠單,他們是不會讓自己離開。
I I
30. X 指當自己在車上簽寫欠單時,D1 坐在司機位,副駕位
J J
有另一位男子,自己坐在後排,左右都有一名男子在身旁。當自己拿
K K
著欠單拍照時,車上只有自己和一名男子,其他人已下車。X 指自己
L 不能逃跑,因為當時其他男子在車外。 L
M M
31. X 指其後其中一名男子(不是 D1 或 D2)在九龍灣先下車
N N
離去,然後車上連同自己四人駛出土瓜灣,他們叫 X 在那兒下車,對
O 方也歸還 X 的銀包及手提電話。X 當晚約在 11 時 38 分下車,及約凌 O
晨 1 時回到大埔的住所,他和家人商討後,在第二天早上 9 時左右到
P P
大埔警署報案。
Q Q
R 32. X 指在他見 D1 前,雙方曾以 WhatsApp 對話,而在 X 報 R
警及錄取口供後,X 收到 D1 的 WhatsApp 訊息,X 跟警方的指示回
S S
覆,其後對方和他談及還錢的方法,叫 X 幫他們做事,並指可用 X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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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來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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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3. X 被盤問時否認 2021 年 12 月 10 日那天是自己約 D1,就 C
自己欠對方錢討論還款方案。
D D
E 34. X 指自己當日沒有問對方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而自己在 E
F
有關時候對財務公司收數手段已有經驗。他指事發那天,自己的欠債 F
遠多於在網上賭博所贏的 8,200 元。
G G
H 35. 他在被盤問時指事發後自己連 Facebook 帳戶都取消了。 H
I I
36. X 同意向警方錄取第一份口供時,指自己在 2018 年已還
J J
清債務,在有關時候沒有欠債是不真實的。
K K
37. X 指每月的薪金約 17,000 元,出糧時老闆 Y 會扣除早前
L L
以公司名義借錢代 X 還債的還款金額,也有部分金額是用來作其他
M M
還款,所以 X 每個月實收六千多元。
N N
38. X 承認在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指自己在九龍灣被三人捉
O O
上車是不真實的,其實是自己和 D1 已作安排,自己是自願上車的。
P P
X 指自己和 Y 談及此事,後者叫他如實告訴警方,所以他後來向警方
Q 作出澄清,他指自己當時並沒有看過上車處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 Q
R R
39. X 指自己在第一及第二份口供説謊是因為他怕自己與人
S S
對賭此事被警方知曉,會因參與非法賭博而令自己負上刑事責任,所
T 以自己沒有把事實全部告訴警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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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他亦承認自己在第三份口供仍然説謊,指在 2018 年家人
C 已代自己還清所有債務。他又指自己曾告訴警方自己曾去青衣收錢, C
也曾給警方看手機內的 Facebook 紀錄,但那第三份口供沒有此記載。
D D
E E
41. X 指當他在車內被要求打電話給 Y 及 Z 借錢的時候,D1
F 在車內。 F
G G
42. 他否認是自己要求把車駛上大帽山的,他也否認是自己設
H H
計騙局欺騙 Y,即指自己被人扣押在車,正如自己騙 Z 一樣,事實上
I 沒有人威逼自己。X 否認自己是自願停留在車上的,也否認是自己提 I
議寫欠單的。
J J
K 43. 被盤問時,X 否認自己在車內全程坐在副駕位置。當 X 被 K
L 辯方質疑,如 X 在車輛行駛中被要求由副駕位移到車後座,而 X 有 L
掙扎的話,豈不是把車上各人置於危險,X 回答在當時的情況下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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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不服從的。
N N
O 44. X 被指在第一份口供未有提及被要求脱衣服拍片時有人 O
打自己的腹部一次,第二份口供則指 D1 打他的腹部兩次,而在第三
P P
份口供指其中一名在逃男子打自己的腹部,D1 用閃光燈,及另外一
Q Q
名男子用手機拍攝。
R R
45. 他承認自己沒有在給予警方的口供中指對方曾説如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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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交不到錢,對方會帶自己去砵蘭街見他們「大佬」。他説對方在整
T 件事件中説了很多東西,自己不是每句説話都能記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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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他否認 D2 曾在上車後問 D1 他們去哪裡,而 D1 説要先 C
和 X 討論 X 的欠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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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7. X 否認在晚上 9 時 30 分至 9 時 35 分,當車停在大帽山 E
F
時,X 是被獨留在車內,可讓他打電話問人借錢。他否認自己打電話 F
借錢時 D2 不在場,也否認 D2 沒有和自己談及他的欠款問題。
G G
H 48. 他在被盤問時指自己記不起是否 D2 口述欠單內容給自己 H
I
書寫,他同意 D2 未有拍 X 手持欠單的相片。 I
J J
49. X 在覆問時指當他脱去衣服被拍片時,他只知那四名男子
K 都在場,但他無法準確說出各人參與的行為。 K
L L
控方第二證人 Y
M M
N 50. Y 是 X 在有關時候的泳會的老闆,他於 2015 年開始聘請 N
X。
O O
P 51. Y 指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08 分收到 X 的來 P
Q 電話,當時 X 問自己借 70,000 元,自己沒有問他的原因便拒絕。他 Q
指約 3 分鐘後,有一名男子用 X 的手提電話再打電話來,他問 Y 幫
R R
不幫 X 付 70,000 元,Y 説「冇得幫」,並指 X 幫自己打工,有月薪
S S
的, X 可以向銀行借錢還款給他,並指 X 工作正常,可以還錢的。Y
T 指根據自己記憶,在第二次通話中,X 沒有出聲。Y 又指在第一次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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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時,X 的語氣沒有特別,第二次當那男子打電話來時,對方語氣不
C 禮貌。 C
D D
52. Y指自己現時記不起該男子的其他情況,但在錄取證人供
E E
詞時自己的記憶較清楚。Y 在閱讀自己的供詞後,指供詞內所指的確
F 實有發生,即在第一次通話中,X 説自己被人捉了,而在第二次通話 F
時,那男子說「咁我唔放佢喇」,語氣不禮貌,自己當時説「唔好放
G G
喇,總之我唔會幫佢還錢」。Y 指自己不肯定對方是指不放人或是不
H H
放棄向 X 追討欠債。
I I
53. Y 指案發時,他以為 X 的欠債已清還。Y 又指 X 入職時,
J J
他曾以公司名義借錢幫 X 還清債項,由 X 的上司(即 Y 的員工)替
K K
X 存錢還給財務公司,而 X 分了 48 期還給他,還款從 X 的薪金扣除。
L Y 指 X 其後未有向自己表示他還有其他賭債或欠財務公司錢,自己也 L
不知道上述的第二次通話是否 X 叫人打電話來給自己借錢的。
M M
N N
54. Y 指自己沒有和 X 講過如何向警方錄取口供,只知要説
O 真話。 O
P P
控方第三證人 偵緝警員 10992
Q Q
R
55. 控方第三證人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4 時至 6 時連同 R
隊員和 X 去過 X 提及的九龍灣路線調查,並尋找沿途的閉路電視片
S S
段,但他指他們沒有在 X 面前確認那是警方調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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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他指自己在晚上 7 時 30 分替 X 錄取口供(X 的第三份口
C 詞)。他叫 X 細想早前兩份口供有否需要修改,而 X 告訴他要作出 C
修改及更正,當時他及 X 皆未有觀看九龍灣的閉路電視片段。
D D
E E
57. 控方第三證人指沒有紀錄 X 曾向自己表示曾約人在青衣
F 見面收錢,其後轉用 Facebook 約在九龍灣見面。 F
G G
控方第四證人 Z
H H
I
58. Z 指自己於 2019 年認識 X,雙方其後成為情侶,但早前 I
已分手。
J J
K 59. Z 指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50 分收到 X 的來 K
電,X 指自己在踏單車時發生意外,撞到一輛私家車,並問她借錢還
L L
給他人,Z 當時覺得奇怪,問 X 的詳情,其後有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
M M
X 的單車撞了他的平治私家車,他需要 X 賠償,最後 Z 借了 30,000
N 元給 X,並經自己恒生銀行戶口轉數給 X,因為她覺得如果自己不借 N
O 錢給 X,可能對方不放 X 離開。 O
P P
60. Z 説 X 打電話給自己時語氣急促,自己感覺 X 當時被人
Q 挾持,有逼切性,而另外那名男子語氣嬉皮笑臉,雖然他説 X 撞到他 Q
R
的車,但他的語氣好像在玩耍,不像有撞車意外,似是威脅著 X,而 R
且 Z 聽到背景有其他男人的聲音,似在嬉笑,很嘈,也聽到有人好像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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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要嘔吐,但自己聽不到細節。她覺得事件很不真實。Z 同意在電話
C 對話中,沒有人用「挾持」這兩個字。 C
D D
61. Z 指案發後,X 已即時向自己坦白說出實際事件的經過,
E E
坦言承認沒有交通意外,並指自己當時被挾持。Z 指自己知道 X 有在
F 網上非法賭博,並有欠債。 F
G G
62. 這是控方案情,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H H
I
63. 本席其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 及 D2 需要答辯。 I
J J
辯方案情
K K
64. D1 及 D2 在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
L L
辯方證人。
M M
N 討論 N
O O
65. 本次在裁決前清楚考慮席前的證供、證物及雙方的結案陳
P 詞。 P
Q Q
66. D1 是一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本席會就他犯
R R
罪的傾向性作出有利的考慮。兩名被告均選擇不作供,也有沒有傳召
S 辯方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們作有不利的考慮。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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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就著控方的主要證人 X,本席在評核他的證供的可信性時
C 非常小心,因為 X 在給予警方的多份口供中,就自己上 D1 的車的情 C
況作了不同的描述,也指自己在案發時沒有欠債,這些都和他在後期
D D
錄取的口供及庭上的證供不符。就 X 指自己被拍裸體影片時的詳情,
E E
X 也在不同的口供上有著對不同人士的指控,例如誰人手持手機拍攝,
F 在旁邊有否另一人持手機照明,以增添拍片光源,X 在拍片前有否被 F
人打腹部,如有的話,是誰打的,打了多少次等。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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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席又注意到 X 是在庭上作供時,才第一次指對方曾説
I 如果 X 那天還不到錢,他們便帶 X 去砵蘭街見「大佬」。 I
J J
69. X 在庭上主問時承認他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指 2018 年
K K
已沒有欠債並不真實,事實上,他在有關時候仍然欠多間財務公司的
L 款項,大約 200,000 至 300,000 元。X 也承認因為他不想警方知道自 L
己參與非法賭博,所以最初沒有在口供上如實說出當日他約 D1 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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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廣場是為了應對方要求,面對面收取自己非法賭博所嬴的 8,200 元。
N N
O 70. 辯方質疑 X 約 D1 收錢的説法,他們在盤問 X 時指是 X O
自己約 D1,就自己的欠債商討還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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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首先,X 在有關時候欠約十間財務公司共約 200,000 至
R 300,000 元,這點是不受爭議的。X 自己也表示他根本不清楚自己欠 R
哪間財務公司的錢,甚至欠債的金額是多少他也不清楚。他明顯是一
S S
位不善理財、不負責任的債仔,即使自己沒有能力償還所有債務也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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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賭博。在此情況下,他會主動向債主商討還款嗎?這不太可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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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他月薪只有 17,000 元,而他欠的是 200,000 至 300,000 元,明顯
C 他是沒有能力償還全部債務的。而且,如果是 X 約 D1 的話,X 是沒 C
有可能不知道 D1 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或債權人。
D D
E E
72. 另外,從閉路電視片段列表(MFI-1)的第 5 項,德福廣
F 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 的車在接載 X 上車前,首先在德福花園 F
巴士總站外那斑馬線前停下,車亮著死火燈,然後有三名男子下車。
G G
D1 的車離去後,該三名男子橫過斑馬線,走到鏡頭左下方位置。期
H H
後不久,D1 的車再次在早前那斑馬線停下,可見 X 上車,D1 的車在
I X 上車後未有立即離開,停留在現場,同時可見剛才下車的三名男子 I
由鏡頭左下方出現,並橫過該斑馬線向 D1 車方向行走,但當時 D1 車
J J
後已有另一輛汽車(車身上半深色,下半白色/淺色),所以見 D1 車
K K
離開,而那三人則走回原來的位置。然後不久,見到 D1 的車停留在
L 那斑馬線的對面路,而該三名男子再次上車。 L
M M
73. 從相片冊(證物 P7)同樣可見上述情況,即 D1 先把車停
N N
於德福花園巴士總站外斑馬線後面把三名男子放下,然後 D1 駕車離
O 開(相片 8)。其後,該三名男子橫過斑馬線(相片 9 及相片 10)。 O
D1 的車於偉業街行車天橋調頭,重返德福花園方向(相片 11 及相片
P P
14),之後再次回到德福花園巴士總站外斑馬路,繞過迴旋處停於斑
Q Q
馬線後(相片 21)。
R R
74. 本席認為當日 D1 駕駛著該車輛,在到達德福花園前已載
S S
有 D2 及其餘兩名男子,他在德福花園前述的斑馬線放下那三名男子,
T T
然後離去,在偉業街行車天橋調頭,重返德福花園,並在斑馬線前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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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載 X 後,在很短的時間內再次接載那三名男子上車。D1 這行為明顯
C 是讓 X 上車前見車內只有自己,放下戒心,然後在 X 上車後,再讓 C
那三名男子(包括 D2)重新上車,否則為何 D1 要先放下那三名男
D D
子,在接載 X 後才再次接載那三名男子。這些都是發生在很短的時間
E E
內,這是唯一的合理推斷。這些行徑支持 X 所指他是被 D1 誘騙上車,
F 說要到前面可停車的位置才數錢給他。 F
G G
75. 本席接納 X 曾以真名在網上登記進行賭博,贏了 8,200 元,
H H
被對方要求見面,因而引誘他上 D1 的車。如果真的是 X 自己主動約
I D1 出來談還債,X 既然有誠意面對債務,D1 又何需再安排三名男子 I
(包括 D2)在 X 上車後不遠的地方再次上車呢?根據 X 的證供,當
J J
晚該四人除了要求 X 向第三者借錢還債、拍 X 的裸體影片、要求 X
K K
寫及簽欠單,並拍下照片外,在 X 離開他們前那三個多小時(即晚上
L 8 時 24 分至 11 時 38 分),該四人沒有其他活動。 L
M M
76.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他和 D1 的會面是如 X 所述的情況
N N
下安排的。雖然本席注意到 X 指自己被逼在大帽山拍裸體影片的經
O 過有不同的描述,但本席認為 X 當時在驚恐及被威嚇的情況下,在漆 O
黑的郊區,並不清楚/不肯定/混淆誰人作出拍攝或襲擊他,是可以理
P P
解的,但本席必須清楚這拍攝裸體影片的情節有沒有真實發生,是否
Q Q
X 自願作出的,以及 D1 及 D2 是否有參與這事件。
R R
77. 在 X 和 D1 的 WhatsApp 溝通(證物 P6(1))可見,在 2021
S S
年 12 月 13 日 X 曾問 D1「我都係想之後可以拎得返 d 片呀同借據」,
T T
如果在事件中沒有人在違反 X 的意願下替 X 拍攝該影片或要求 X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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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借據,為何 D1 其後回覆 X 時沒有就「片」或「借據」的存在作出質
C 詢或反駁?本席認為該拍攝裸體影片確實有在違反 X 的意願下發生, C
當時 D1、D2 及其餘兩名男子都是在場的,而早前他們四人都在車上
D D
時,X 曾被要求向 Y 借錢還債,他們都是知曉及參與行動的一夥,而
E E
且 D1 是知道該些借據是存在的。
F F
78. 另從 Y 的證供可見,當他收到 X 的電話時,X 説自己被
G G
人捉了,而在 Y 收到第二次電話時,那男子指如果 Y 不借錢給 X,
H H
則「唔放佢」,明顯這是指他不讓 X 離去,以當時的情況,那男子不
I 可能是指他不會放棄向 X 追討欠債。再加上,正如 Y 所言,那男子 I
的語氣並不禮貌。
J J
K K
79. 從 Z 收到的電話中,她也指自己感到 X 受威脅、挾持,
L 雖然沒有人向她用此詞語,她指 X 語氣急促,而謊稱自己是車主的那 L
男子則語氣嬉皮笑臉,Y 已感到這不只是一宗交通意外這樣簡單。
M M
N N
80. 辯方説可能是 X 夥同該些男子向 Y 及 Z 騙取金錢還債,
O 本席認為這説法並不可能,也不屬實。客觀事實是當晚從 X 上 D1 的 O
車至 X 下車長達三個多小時,過程中,不受爭議的是他向 Y 及 Z 借
P P
錢,X 作為一個被要求還款的人是自願留在那四人(包括 D1 及 D2)
Q Q
的身旁嗎?
R R
81. 辯方指在那三個多小時的過程中,X 可以向其他人求救,
S S
脫離 D1 等人的控制。本席認為當時停車的地點較偏僻,從畫面可見,
T T
途人不多,未見有行駛中車輛,停泊的車輛也不多,而且是晚上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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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時分,即使有經過的途人而 X 向他們求救,在 D1、D2 等四人在場,
C X 身上沒有銀包及手機的情況下,成功逃脱的機會不大,X 的解釋是 C
合理的。
D D
E E
82. 另本席信納控方證人 Y 及 Z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F F
83. 本席在評核 X 的證供時,是以非常警惕的態度處理他的
G G
證供。
H H
I
84. 本席認為雖然 X 有多次被人追討欠債的經驗,但案發當 I
天他在發現自己被欺騙上車後,面對四名不明來歷的陌生男子的威嚇,
J J
必然是慌張的,所以 X 未能詳細及準確説出全部在那三個多小時的
K 旅程中那四名男子所説所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這也解釋他為何在 K
L 庭上才第一次談及「砵蘭街大佬」那事,或他無法準確說出被拍裸體 L
影片時在場那四人所擔當的角色。
M M
N 85.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即 X 上 D1 車後的經歷。X 指自己曾 N
O 在被威嚇下打電話給 Y 及 Z 借錢,電話紀錄也支持這講法。而銀行 O
紀錄也確認 Z 所借出的 30,000 元,當晚很快便被轉入 D1 的銀行戶
P P
口。
Q Q
R
86. 另就 X 指被要求拍裸體影片,本席認為誰人持手機拍片、 R
誰人打 X 的腹部、是一次或兩次等並不重要,最重要是這些威嚇行為
S S
有沒有發生。本席接納這些事情確實有發生,如前述,證物 P6(1)可
T 支持這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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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C 87. 另 D1 回應 X 的訊息時(證物 P6(2))表示「我依家係客 C
氣問你」,這語氣帶有恐嚇性,也支持 X 早前指 D1 等一行四人對他
D D
作出威嚇的證供的可信性。
E E
F
88. 從證物 P6(1)可見,D1 向 X 表示「喂,之前話搵你,你要 F
回覆,可況我又唔係搵你收錢」及「講左唔係關於你收錢,你都唔回
G G
覆,咁之後點搞,唔好逼我」。D1 這訊息也同樣帶恐嚇 X 的語氣,
H H
這也支持 X 指 D1、D2 等人在事件中對他作出威嚇的行為。
I I
89. 順帶一提,辯方指 X 説 Z 不知道自己的債務問題,而其
J J
實 Z 指自己是知道的,這些並不重要,也不一定是矛盾的,因為有可
K 能 X 以為 Z 不知道自己的債務問題,但其實 Z 是知道的。 K
L L
90. 另辯方指 Y 說自己沒有和 X 去還錢,而 X 說上司曾陪自
M M
己去還錢,X 這證供和 Y 的證供互相矛盾。本席認為根據 Y 的證供,
N Y 有一位僱員(也是 X 的上司)曾陪 X 去還錢,所以當 X 指上司陪 N
O 自己去還錢時,那上司不一定是指 Y。 O
P P
91. 辯方質疑為何 X 沒有向 D1 等追問那 8,200 元的贏款,本
Q 席認為原因很簡單,X 在那三名男子上車後,及向自己展示手機內自 Q
R
己的身分證時,應已知道自己被誘騙上車,他當然不會不智地向 D1 R
追問收取 8,200 元,尤其是當對方指自己欠他們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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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2. 根據 X 的證供,當他在車內打電話給 Y 及 Z 時,都是開
C 啓著擴音器的,當時所有人都在車內,所以應該都聽到事情的發生經 C
過。同樣,當他被要求拍裸體影片時,所有人都在場。另當他被要求
D D
根據對方口述寫欠單時,所有人都在車內,所以 D1、D2 及兩名在逃
E E
男子是完全清楚及有參與事件的,唯一是當其中一名在逃男子在車內
F 拍 X 手持欠單的照片時,D1、D2 及其中一名在逃男子都不在車內。 F
G G
93. 從證物 P7 相片可見,在那三個多小時期間,D1 及 D2 都
H H
曾短暫離開車廂,本席認為當 X 在車內打電話給 Y 及 Z 時,車廂內
I 的 D1 及 D2 是完全知情,根據 X 所言,他被要求在作電話交談時使 I
用擴音器,所以車內所有人都知曉這件事的發生,他們(包括 D1 及
J J
D2)無疑在行為上作出/鼓勵對 X 作出那些非法行為。
K K
L 94. 同樣本席接納為事實,當 X 在違反自己意願下被拍裸體 L
影片及在車內寫欠單時,D1、D2 等四人都在場,無疑他們在這行動
M M
是一夥的。
N N
O 95.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甚麼。 O
P P
控罪一
Q Q
R
96.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第 23(1)條: R
S S
「23. 勒索罪
T (1)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 T
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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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 B
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C —— C
(a) 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D D
(b) 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
E 段。」 E
F F
97. 就此控罪,根據 X 的證供,D1、D2 等人沒有告訴 X 他們
G 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或機構,及 X 欠該機構的金額是多少。另根據席 G
前的證供,D1 及 D2 等人曾多次向 X 索取金錢,由最初的十多萬元
H H
至後來的 85,000 元,在過程中他們使用了恫嚇的方式,明顯他們此要
I I
求是意圖使 X 遭受損失,或/和使被告們或其他人得益。在此事件中,
J D1 的戶口確實收到 X 的 30,000 元,而他們以恫嚇方式的行為明顯是 J
K
不當的,其中包括要求 X 拍下裸體影片,這點 D1 及 D2 是絕對清楚 K
及知道這種手段是不適當的。
L L
M 98. 本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的要素成功舉證,現裁定 D1 及 D2 M
控罪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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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控罪二
P P
99.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並裁定 X 自上 D1 的車後的三個多
Q Q
小時中,他都是被 D1、D2 及其他人施行恫嚇及在違反他的意願下把
R R
他羈留,否則他也不需要在這段時間不斷向 Y 及 Z 以不同的方法借
S 錢,並在成功借錢後,立即把借來的錢轉入 D1 的戶口。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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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100. 本席裁定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成功,即
C D1、D2 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男子,將 X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 C
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現裁定 D1 及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D D
E E
F F
( 勞潔儀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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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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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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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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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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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4 及 1004/2022(合併)
C [2024] HKDC 176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584 及 1004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子健(第一被告人)
J J
鄭宇欣(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M M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6 日
N 出席人士: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陳永豪先生,由司徒維新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
O O
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梁學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Q 代表第二被告人 Q
控罪: [1]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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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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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
C 裁決理由書 C
---------------------
D D
E 1. 兩名被告人(D1 及 D2)共同面對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 E
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條(控罪一),及一項非
F F
法禁錮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G G
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二)。他們皆不認罪。
H H
控方案情
I I
J J
2. 控方依靠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控方證人證供及呈堂的證物,
K 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閉路電視片段、截圖及其描述等。 K
L L
承認事實(證物 P1 及 P1A)
M M
N
3. 2021 年 12 月 10 日,X 及 D1 同意於九龍牛頭角偉業街 33 N
號德福花園巴士總站之迴旋處附近會面。
O O
P 4.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7 時 45 分,X 到達上述迴旋處 P
附近之斑馬線,並於晚上 8 時 14 分,X 的手提電話接到 D1 的來電,
Q Q
聲稱他在前往德福廣場路上。約 8 分鐘後,D1 再次致電 X,叫他登
R R
上一輛停在斑馬線的黑色平治汽車(「該車輛」),X 登上該車輛並
S 坐在前座乘客位上,該車輛的登記車主為 D1 的母親。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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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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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1 駕駛該車輛繞過迴旋處,把車停在斑馬線對面,三名
C 不知名男子(後知其中一人為 D2)登上汽車,並坐在後座。 C
D D
6. X 的電話紀錄顯示他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9 時 08 分
E E
至 9 時 56 分期間,分別兩度致電其僱主 Y 和一度致電當時的女朋友
F Z。X 的電話亦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8 時 14 分至 8 時 23 分期間 F
兩度接到來自 D1 電話號碼的來電。
G G
H H
7.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 10 時 06 分,有一筆港幣 30,000
I 元的款項從 Z 的賬戶轉入 X 的匯立銀行賬戶,相同金額隨後於同日 I
晚上 10 時 11 分由 X 匯立銀行賬戶經轉數快轉賬至 D1 的中國銀行賬
J J
戶。
K K
L 8. D1 使用的其中一個電話號碼為轉數快收款賬戶的登記號 L
碼,並以 D1 的姓名登記。
M M
N 9. D2 等人上車後,該車輛其後途徑包括大帽山、九龍灣國 N
O 際交易中心,最後 X 在同日晚上約 11 時 38 分在土瓜灣上鄉道離開該 O
車。
P P
Q 10. X 與 D1 於 2021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期間的 WhatsApp Q
R
對話紀錄截圖被呈堂為證物 P6。 R
S S
11. D1 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晚上 11 時 25 分在他的住所被警
T 方拘捕,警方於單位內檢取 D1 案發時所穿的衣服及兩部手提電話(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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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物 P11 及 P12),亦檢取該車輛的行車紀錄儀及記憶卡(記憶卡為證
C 物 P13)。 C
D D
12. D2 於 2022 年 8 月 15 日上午 5 時 55 分被警方於他的住所
E E
拘捕,警方於單位內檢取了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一個黑色手提包及一
F 部手提電話(證物 P17)。 F
G G
13. 2022 年 9 月 8 日,X 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D2。
H H
I
14. 警方從以下地方檢取了閉路電視片段: I
證物 檢取地方 鏡頭位置 相關截圖相片
J J
P13 該 車 輛 的 行 車 紀 車前方鏡頭 P7(4, 7, 12, 13, 18, 20, 23, 24,
錄儀記憶卡 25, 26, 27, 28, 29, 35, 41, 45)
K K
P23 德福廣場 廣場外向行車路 P7(5, 6, 8, 9, 10, 11, 14, 15, 16,
L 17, 19, 21, 22) L
P24 九 龍 灣 交 國 際 交 中心外向馬路及行 P7(30, 31, 32, 33, 34, 36, 37,
M M
易中心 人路 38, 39)
N P25 金豐汽車服務(土 上鄉道向馬路及行 P7(40, 42, 43, 44) N
瓜灣上鄉道 33 號) 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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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5. D1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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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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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一證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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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X 現年 33 歲,是一位游泳教練。他承認自己自 18 歲便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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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債,直至庭上作供時他仍然有欠債。他指於 2021 年 12 月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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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共欠約十間財務公司的錢,共約 200,000 元至 300,000 元。當 X 被
C 問及他如何還債時,X 指老闆曾幫自己還,自己也會從老闆處拿錢後 C
自己去還錢。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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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他指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自己約了 D1 相見,因為早些
F 時候自己在賭博網開戶口及作出投注,自己贏了 8,200 元,對方説第 F
一次交易以面交形式進行,不可以電子支付。在 12 月 9 日,自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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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相約在青衣收錢,但自己到達後,對方又説同事已離開。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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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對方約自己於 12 月 10 日晚在九龍灣交收。X 指自己在九龍
I 灣德福花園上班,在 12 月 10 日那天 D1 以 WhatsApp 聯絡自己,D1 I
問自己甚麼時候交收,自己在哪裡工作及在哪裡交收,而自己回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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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灣晚上 7 時多下班,所以雙方相約晚上約 8 時在九龍灣交收。
K K
L 18. 當晚 X 約在 7 時 45 到達,於是以 WhatsApp 告訴 D1 自 L
己已到達。X 指 D1 稱自己放低朋友後便和 X 交收,並把自己車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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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告訴 X 及約 X 在德福廣場的士站那位置交收。X 指其後 D1 説那個
N N
位置不能停車,叫 X 先上車,説會把車駛至另一個可以停車的位置才
O 數錢給他,於是 X 上了車。 O
P P
19. X指 D1 把車駛到交通燈位前停車,有另外三位人士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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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共有五人,D2 是那三人的其中一人,當時自己坐在副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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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X 指對方向他確認 X 自己的名字,這名字也是他在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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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實名登記時的名字,跟著後座其中一人拉住自己所穿的衛衣的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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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自己下車,同時也説「唔好俾佢落車」。期間,他們有指 X 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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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錢,沒有還錢給他們,但 X 指因為自己欠很多錢,自己真不知道自
C 己欠誰及欠多少錢,對方沒有指他們是代表哪一間財務公司/機構,也 C
沒有就欠債事宜出示任何文件,他們只是向 X 出示手機內有 X 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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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證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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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1. X 指最初他們指 X 欠十多萬元,其後他們叫 X 把自己的 F
手機及銀包交給他們,當時車仍然在行駛中,他們要求 X 移去車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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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坐在後排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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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2. X 指自己坐在車的後排時,他們説如果 X 還不到錢,便會 I
帶 X 去砵蘭街見他們的「大佬」,叫 X 要找人還錢給他們,於是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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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上用自己的電話打電話給老闆 Y,問 Y 可否借 70,000 元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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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債,當時自己是開啓了電話的擴音器,而 Y 説他正忙碌,不能拿這
L 麼多錢出來,跟著坐在 X 身邊的人和 Y 談話,指 X 早前被他們拉了 L
上車,要還了錢才可以離去,X 也告訴 Y 自己被人挾持在車上,當晚
M M
至少要還 70,000 元。X 指自己忘記 Y 當時的反應,但 Y 其後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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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指自己之後再打電話給 Y,同樣開啓電話擴音器,看 Y 肯不肯借錢
O 給自己,X 忘記對話內容,但最後 Y 也沒有答應借錢給 X。 O
P P
23. X 指在這段期間,D1 繼續駕車及和其他人商討要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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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也談及路線,其後車在大帽山停低。X 指附近有一個涼亭,沒有
R 其他車輛,其他途人也離車很遠。跟著他們叫 X 跟他們行去涼亭旁的 R
一條小路,過了一段路程後,他們叫 X 除衫拍片,X 指自己不願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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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而四名男子其中一人行過來,拍打自己的腹部一下,又叫 X 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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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大家可快些上回車。X 指跟著自己照做,把所有衣服脱去,然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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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用手機拍片,並叫 X 講出姓名、身分證號碼、年紀及指自己在 2021
C 年 12 月 10 日欠他們錢,X 説自己記不起當時提及的金額,好像是八 C
萬多元。X 指他們其中一人用手機拍攝,手機有亮燈,另外也有另一
D D
名男子開了他手機的燈。X 又指因為燈光照著自己的眼睛,所以自己
E E
看不清拍片的人是誰,但拍片時,四名男子都在場。拍片後,他們叫
F X 穿回衣服,跟他們上車。 F
G G
24. X 指下車後,即使自己想逃跑,自己在那個地方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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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5. X 又指上車後,車行了一段路,自己仍然坐在車的後排中 I
間。對方問 X 有否其他人可以借錢給他,並指當晚一定要收到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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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才會容許 X 離開,於是 X 用自己電話打電話給當時的女朋友 Z。
K K
同樣,對方看到 X 打的電話號碼後才讓 X 通話,他們叫 X 不要亂説
L 話,X 意會這是指不要告訴別人自己被挾持,於是 X 虛構向 Z 指出自 L
己送外賣時單車撞到別人,要賠 30,000 元,最初 Z 不肯借錢,而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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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男子其中一人假扮車主向 Z 指 X 撞到他的車,要賠錢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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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6. X 指最初 Z 不肯借錢給自己,其後 X 遊説她,最後 Z 轉 O
了 30,000 元入 X 的銀行戶口,然後對方交一個銀行戶口號碼給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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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把剛收到的 30,000 元轉給對方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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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7. X 指 Y 是知道自己早前有欠債,而 Z 是不知道的,所以 R
X 當時告訴對方 Z 是不知道自己欠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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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X 指其後車上其中一人(不是 D1 或 D2)在車內要求 X
C 跟他的口述寫下欠單,寫下自己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欠債的 C
銀碼及需在某短時間限期前還錢。X 簽了兩張欠單,並被要求拿著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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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讓對方拍照,X 指其中一張欠單的欠款是五萬多元,另一張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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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現時已記不起是多少。
F F
29. X 指當時不認為自己有欠他們錢,但因自己想離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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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從指示。X 表示自己不知對方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他知道如果自
H H
己當時不簽那些欠單,他們是不會讓自己離開。
I I
30. X 指當自己在車上簽寫欠單時,D1 坐在司機位,副駕位
J J
有另一位男子,自己坐在後排,左右都有一名男子在身旁。當自己拿
K K
著欠單拍照時,車上只有自己和一名男子,其他人已下車。X 指自己
L 不能逃跑,因為當時其他男子在車外。 L
M M
31. X 指其後其中一名男子(不是 D1 或 D2)在九龍灣先下車
N N
離去,然後車上連同自己四人駛出土瓜灣,他們叫 X 在那兒下車,對
O 方也歸還 X 的銀包及手提電話。X 當晚約在 11 時 38 分下車,及約凌 O
晨 1 時回到大埔的住所,他和家人商討後,在第二天早上 9 時左右到
P P
大埔警署報案。
Q Q
R 32. X 指在他見 D1 前,雙方曾以 WhatsApp 對話,而在 X 報 R
警及錄取口供後,X 收到 D1 的 WhatsApp 訊息,X 跟警方的指示回
S S
覆,其後對方和他談及還錢的方法,叫 X 幫他們做事,並指可用 X 的
T T
得益來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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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3. X 被盤問時否認 2021 年 12 月 10 日那天是自己約 D1,就 C
自己欠對方錢討論還款方案。
D D
E 34. X 指自己當日沒有問對方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而自己在 E
F
有關時候對財務公司收數手段已有經驗。他指事發那天,自己的欠債 F
遠多於在網上賭博所贏的 8,200 元。
G G
H 35. 他在被盤問時指事發後自己連 Facebook 帳戶都取消了。 H
I I
36. X 同意向警方錄取第一份口供時,指自己在 2018 年已還
J J
清債務,在有關時候沒有欠債是不真實的。
K K
37. X 指每月的薪金約 17,000 元,出糧時老闆 Y 會扣除早前
L L
以公司名義借錢代 X 還債的還款金額,也有部分金額是用來作其他
M M
還款,所以 X 每個月實收六千多元。
N N
38. X 承認在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指自己在九龍灣被三人捉
O O
上車是不真實的,其實是自己和 D1 已作安排,自己是自願上車的。
P P
X 指自己和 Y 談及此事,後者叫他如實告訴警方,所以他後來向警方
Q 作出澄清,他指自己當時並沒有看過上車處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 Q
R R
39. X 指自己在第一及第二份口供説謊是因為他怕自己與人
S S
對賭此事被警方知曉,會因參與非法賭博而令自己負上刑事責任,所
T 以自己沒有把事實全部告訴警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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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他亦承認自己在第三份口供仍然説謊,指在 2018 年家人
C 已代自己還清所有債務。他又指自己曾告訴警方自己曾去青衣收錢, C
也曾給警方看手機內的 Facebook 紀錄,但那第三份口供沒有此記載。
D D
E E
41. X 指當他在車內被要求打電話給 Y 及 Z 借錢的時候,D1
F 在車內。 F
G G
42. 他否認是自己要求把車駛上大帽山的,他也否認是自己設
H H
計騙局欺騙 Y,即指自己被人扣押在車,正如自己騙 Z 一樣,事實上
I 沒有人威逼自己。X 否認自己是自願停留在車上的,也否認是自己提 I
議寫欠單的。
J J
K 43. 被盤問時,X 否認自己在車內全程坐在副駕位置。當 X 被 K
L 辯方質疑,如 X 在車輛行駛中被要求由副駕位移到車後座,而 X 有 L
掙扎的話,豈不是把車上各人置於危險,X 回答在當時的情況下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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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不服從的。
N N
O 44. X 被指在第一份口供未有提及被要求脱衣服拍片時有人 O
打自己的腹部一次,第二份口供則指 D1 打他的腹部兩次,而在第三
P P
份口供指其中一名在逃男子打自己的腹部,D1 用閃光燈,及另外一
Q Q
名男子用手機拍攝。
R R
45. 他承認自己沒有在給予警方的口供中指對方曾説如果當
S S
晚交不到錢,對方會帶自己去砵蘭街見他們「大佬」。他説對方在整
T 件事件中説了很多東西,自己不是每句説話都能記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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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他否認 D2 曾在上車後問 D1 他們去哪裡,而 D1 説要先 C
和 X 討論 X 的欠款問題。
D D
E 47. X 否認在晚上 9 時 30 分至 9 時 35 分,當車停在大帽山 E
F
時,X 是被獨留在車內,可讓他打電話問人借錢。他否認自己打電話 F
借錢時 D2 不在場,也否認 D2 沒有和自己談及他的欠款問題。
G G
H 48. 他在被盤問時指自己記不起是否 D2 口述欠單內容給自己 H
I
書寫,他同意 D2 未有拍 X 手持欠單的相片。 I
J J
49. X 在覆問時指當他脱去衣服被拍片時,他只知那四名男子
K 都在場,但他無法準確說出各人參與的行為。 K
L L
控方第二證人 Y
M M
N 50. Y 是 X 在有關時候的泳會的老闆,他於 2015 年開始聘請 N
X。
O O
P 51. Y 指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08 分收到 X 的來 P
Q 電話,當時 X 問自己借 70,000 元,自己沒有問他的原因便拒絕。他 Q
指約 3 分鐘後,有一名男子用 X 的手提電話再打電話來,他問 Y 幫
R R
不幫 X 付 70,000 元,Y 説「冇得幫」,並指 X 幫自己打工,有月薪
S S
的, X 可以向銀行借錢還款給他,並指 X 工作正常,可以還錢的。Y
T 指根據自己記憶,在第二次通話中,X 沒有出聲。Y 又指在第一次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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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時,X 的語氣沒有特別,第二次當那男子打電話來時,對方語氣不
C 禮貌。 C
D D
52. Y指自己現時記不起該男子的其他情況,但在錄取證人供
E E
詞時自己的記憶較清楚。Y 在閱讀自己的供詞後,指供詞內所指的確
F 實有發生,即在第一次通話中,X 説自己被人捉了,而在第二次通話 F
時,那男子說「咁我唔放佢喇」,語氣不禮貌,自己當時説「唔好放
G G
喇,總之我唔會幫佢還錢」。Y 指自己不肯定對方是指不放人或是不
H H
放棄向 X 追討欠債。
I I
53. Y 指案發時,他以為 X 的欠債已清還。Y 又指 X 入職時,
J J
他曾以公司名義借錢幫 X 還清債項,由 X 的上司(即 Y 的員工)替
K K
X 存錢還給財務公司,而 X 分了 48 期還給他,還款從 X 的薪金扣除。
L Y 指 X 其後未有向自己表示他還有其他賭債或欠財務公司錢,自己也 L
不知道上述的第二次通話是否 X 叫人打電話來給自己借錢的。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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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Y 指自己沒有和 X 講過如何向警方錄取口供,只知要説
O 真話。 O
P P
控方第三證人 偵緝警員 10992
Q Q
R
55. 控方第三證人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4 時至 6 時連同 R
隊員和 X 去過 X 提及的九龍灣路線調查,並尋找沿途的閉路電視片
S S
段,但他指他們沒有在 X 面前確認那是警方調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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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他指自己在晚上 7 時 30 分替 X 錄取口供(X 的第三份口
C 詞)。他叫 X 細想早前兩份口供有否需要修改,而 X 告訴他要作出 C
修改及更正,當時他及 X 皆未有觀看九龍灣的閉路電視片段。
D D
E E
57. 控方第三證人指沒有紀錄 X 曾向自己表示曾約人在青衣
F 見面收錢,其後轉用 Facebook 約在九龍灣見面。 F
G G
控方第四證人 Z
H H
I
58. Z 指自己於 2019 年認識 X,雙方其後成為情侶,但早前 I
已分手。
J J
K 59. Z 指於 2021 年 12 月 10 日晚上約 9 時 50 分收到 X 的來 K
電,X 指自己在踏單車時發生意外,撞到一輛私家車,並問她借錢還
L L
給他人,Z 當時覺得奇怪,問 X 的詳情,其後有一名男子在電話中稱
M M
X 的單車撞了他的平治私家車,他需要 X 賠償,最後 Z 借了 30,000
N 元給 X,並經自己恒生銀行戶口轉數給 X,因為她覺得如果自己不借 N
O 錢給 X,可能對方不放 X 離開。 O
P P
60. Z 説 X 打電話給自己時語氣急促,自己感覺 X 當時被人
Q 挾持,有逼切性,而另外那名男子語氣嬉皮笑臉,雖然他説 X 撞到他 Q
R
的車,但他的語氣好像在玩耍,不像有撞車意外,似是威脅著 X,而 R
且 Z 聽到背景有其他男人的聲音,似在嬉笑,很嘈,也聽到有人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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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要嘔吐,但自己聽不到細節。她覺得事件很不真實。Z 同意在電話
C 對話中,沒有人用「挾持」這兩個字。 C
D D
61. Z 指案發後,X 已即時向自己坦白說出實際事件的經過,
E E
坦言承認沒有交通意外,並指自己當時被挾持。Z 指自己知道 X 有在
F 網上非法賭博,並有欠債。 F
G G
62. 這是控方案情,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H H
I
63. 本席其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 及 D2 需要答辯。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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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K K
64. D1 及 D2 在明白自己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任何
L L
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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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討論 N
O O
65. 本次在裁決前清楚考慮席前的證供、證物及雙方的結案陳
P 詞。 P
Q Q
66. D1 是一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本席會就他犯
R R
罪的傾向性作出有利的考慮。兩名被告均選擇不作供,也有沒有傳召
S 辯方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們作有不利的考慮。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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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就著控方的主要證人 X,本席在評核他的證供的可信性時
C 非常小心,因為 X 在給予警方的多份口供中,就自己上 D1 的車的情 C
況作了不同的描述,也指自己在案發時沒有欠債,這些都和他在後期
D D
錄取的口供及庭上的證供不符。就 X 指自己被拍裸體影片時的詳情,
E E
X 也在不同的口供上有著對不同人士的指控,例如誰人手持手機拍攝,
F 在旁邊有否另一人持手機照明,以增添拍片光源,X 在拍片前有否被 F
人打腹部,如有的話,是誰打的,打了多少次等。
G G
H H
68. 本席又注意到 X 是在庭上作供時,才第一次指對方曾説
I 如果 X 那天還不到錢,他們便帶 X 去砵蘭街見「大佬」。 I
J J
69. X 在庭上主問時承認他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指 2018 年
K K
已沒有欠債並不真實,事實上,他在有關時候仍然欠多間財務公司的
L 款項,大約 200,000 至 300,000 元。X 也承認因為他不想警方知道自 L
己參與非法賭博,所以最初沒有在口供上如實說出當日他約 D1 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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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廣場是為了應對方要求,面對面收取自己非法賭博所嬴的 8,200 元。
N N
O 70. 辯方質疑 X 約 D1 收錢的説法,他們在盤問 X 時指是 X O
自己約 D1,就自己的欠債商討還錢方案。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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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首先,X 在有關時候欠約十間財務公司共約 200,000 至
R 300,000 元,這點是不受爭議的。X 自己也表示他根本不清楚自己欠 R
哪間財務公司的錢,甚至欠債的金額是多少他也不清楚。他明顯是一
S S
位不善理財、不負責任的債仔,即使自己沒有能力償還所有債務也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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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賭博。在此情況下,他會主動向債主商討還款嗎?這不太可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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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他月薪只有 17,000 元,而他欠的是 200,000 至 300,000 元,明顯
C 他是沒有能力償還全部債務的。而且,如果是 X 約 D1 的話,X 是沒 C
有可能不知道 D1 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或債權人。
D D
E E
72. 另外,從閉路電視片段列表(MFI-1)的第 5 項,德福廣
F 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 的車在接載 X 上車前,首先在德福花園 F
巴士總站外那斑馬線前停下,車亮著死火燈,然後有三名男子下車。
G G
D1 的車離去後,該三名男子橫過斑馬線,走到鏡頭左下方位置。期
H H
後不久,D1 的車再次在早前那斑馬線停下,可見 X 上車,D1 的車在
I X 上車後未有立即離開,停留在現場,同時可見剛才下車的三名男子 I
由鏡頭左下方出現,並橫過該斑馬線向 D1 車方向行走,但當時 D1 車
J J
後已有另一輛汽車(車身上半深色,下半白色/淺色),所以見 D1 車
K K
離開,而那三人則走回原來的位置。然後不久,見到 D1 的車停留在
L 那斑馬線的對面路,而該三名男子再次上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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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從相片冊(證物 P7)同樣可見上述情況,即 D1 先把車停
N N
於德福花園巴士總站外斑馬線後面把三名男子放下,然後 D1 駕車離
O 開(相片 8)。其後,該三名男子橫過斑馬線(相片 9 及相片 10)。 O
D1 的車於偉業街行車天橋調頭,重返德福花園方向(相片 11 及相片
P P
14),之後再次回到德福花園巴士總站外斑馬路,繞過迴旋處停於斑
Q Q
馬線後(相片 21)。
R R
74. 本席認為當日 D1 駕駛著該車輛,在到達德福花園前已載
S S
有 D2 及其餘兩名男子,他在德福花園前述的斑馬線放下那三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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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離去,在偉業街行車天橋調頭,重返德福花園,並在斑馬線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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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X 後,在很短的時間內再次接載那三名男子上車。D1 這行為明顯
C 是讓 X 上車前見車內只有自己,放下戒心,然後在 X 上車後,再讓 C
那三名男子(包括 D2)重新上車,否則為何 D1 要先放下那三名男
D D
子,在接載 X 後才再次接載那三名男子。這些都是發生在很短的時間
E E
內,這是唯一的合理推斷。這些行徑支持 X 所指他是被 D1 誘騙上車,
F 說要到前面可停車的位置才數錢給他。 F
G G
75. 本席接納 X 曾以真名在網上登記進行賭博,贏了 8,200 元,
H H
被對方要求見面,因而引誘他上 D1 的車。如果真的是 X 自己主動約
I D1 出來談還債,X 既然有誠意面對債務,D1 又何需再安排三名男子 I
(包括 D2)在 X 上車後不遠的地方再次上車呢?根據 X 的證供,當
J J
晚該四人除了要求 X 向第三者借錢還債、拍 X 的裸體影片、要求 X
K K
寫及簽欠單,並拍下照片外,在 X 離開他們前那三個多小時(即晚上
L 8 時 24 分至 11 時 38 分),該四人沒有其他活動。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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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他和 D1 的會面是如 X 所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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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安排的。雖然本席注意到 X 指自己被逼在大帽山拍裸體影片的經
O 過有不同的描述,但本席認為 X 當時在驚恐及被威嚇的情況下,在漆 O
黑的郊區,並不清楚/不肯定/混淆誰人作出拍攝或襲擊他,是可以理
P P
解的,但本席必須清楚這拍攝裸體影片的情節有沒有真實發生,是否
Q Q
X 自願作出的,以及 D1 及 D2 是否有參與這事件。
R R
77. 在 X 和 D1 的 WhatsApp 溝通(證物 P6(1))可見,在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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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3 日 X 曾問 D1「我都係想之後可以拎得返 d 片呀同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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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事件中沒有人在違反 X 的意願下替 X 拍攝該影片或要求 X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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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為何 D1 其後回覆 X 時沒有就「片」或「借據」的存在作出質
C 詢或反駁?本席認為該拍攝裸體影片確實有在違反 X 的意願下發生, C
當時 D1、D2 及其餘兩名男子都是在場的,而早前他們四人都在車上
D D
時,X 曾被要求向 Y 借錢還債,他們都是知曉及參與行動的一夥,而
E E
且 D1 是知道該些借據是存在的。
F F
78. 另從 Y 的證供可見,當他收到 X 的電話時,X 説自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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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捉了,而在 Y 收到第二次電話時,那男子指如果 Y 不借錢給 X,
H H
則「唔放佢」,明顯這是指他不讓 X 離去,以當時的情況,那男子不
I 可能是指他不會放棄向 X 追討欠債。再加上,正如 Y 所言,那男子 I
的語氣並不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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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從 Z 收到的電話中,她也指自己感到 X 受威脅、挾持,
L 雖然沒有人向她用此詞語,她指 X 語氣急促,而謊稱自己是車主的那 L
男子則語氣嬉皮笑臉,Y 已感到這不只是一宗交通意外這樣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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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辯方説可能是 X 夥同該些男子向 Y 及 Z 騙取金錢還債,
O 本席認為這説法並不可能,也不屬實。客觀事實是當晚從 X 上 D1 的 O
車至 X 下車長達三個多小時,過程中,不受爭議的是他向 Y 及 Z 借
P P
錢,X 作為一個被要求還款的人是自願留在那四人(包括 D1 及 D2)
Q Q
的身旁嗎?
R R
81. 辯方指在那三個多小時的過程中,X 可以向其他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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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 D1 等人的控制。本席認為當時停車的地點較偏僻,從畫面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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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人不多,未見有行駛中車輛,停泊的車輛也不多,而且是晚上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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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分,即使有經過的途人而 X 向他們求救,在 D1、D2 等四人在場,
C X 身上沒有銀包及手機的情況下,成功逃脱的機會不大,X 的解釋是 C
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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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82. 另本席信納控方證人 Y 及 Z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F F
83. 本席在評核 X 的證供時,是以非常警惕的態度處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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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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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4. 本席認為雖然 X 有多次被人追討欠債的經驗,但案發當 I
天他在發現自己被欺騙上車後,面對四名不明來歷的陌生男子的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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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是慌張的,所以 X 未能詳細及準確説出全部在那三個多小時的
K 旅程中那四名男子所説所做,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這也解釋他為何在 K
L 庭上才第一次談及「砵蘭街大佬」那事,或他無法準確說出被拍裸體 L
影片時在場那四人所擔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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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5.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即 X 上 D1 車後的經歷。X 指自己曾 N
O 在被威嚇下打電話給 Y 及 Z 借錢,電話紀錄也支持這講法。而銀行 O
紀錄也確認 Z 所借出的 30,000 元,當晚很快便被轉入 D1 的銀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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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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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另就 X 指被要求拍裸體影片,本席認為誰人持手機拍片、 R
誰人打 X 的腹部、是一次或兩次等並不重要,最重要是這些威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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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發生。本席接納這些事情確實有發生,如前述,證物 P6(1)可
T 支持這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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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7. 另 D1 回應 X 的訊息時(證物 P6(2))表示「我依家係客 C
氣問你」,這語氣帶有恐嚇性,也支持 X 早前指 D1 等一行四人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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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威嚇的證供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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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8. 從證物 P6(1)可見,D1 向 X 表示「喂,之前話搵你,你要 F
回覆,可況我又唔係搵你收錢」及「講左唔係關於你收錢,你都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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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咁之後點搞,唔好逼我」。D1 這訊息也同樣帶恐嚇 X 的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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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支持 X 指 D1、D2 等人在事件中對他作出威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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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順帶一提,辯方指 X 説 Z 不知道自己的債務問題,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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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Z 指自己是知道的,這些並不重要,也不一定是矛盾的,因為有可
K 能 X 以為 Z 不知道自己的債務問題,但其實 Z 是知道的。 K
L L
90. 另辯方指 Y 說自己沒有和 X 去還錢,而 X 說上司曾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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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去還錢,X 這證供和 Y 的證供互相矛盾。本席認為根據 Y 的證供,
N Y 有一位僱員(也是 X 的上司)曾陪 X 去還錢,所以當 X 指上司陪 N
O 自己去還錢時,那上司不一定是指 Y。 O
P P
91. 辯方質疑為何 X 沒有向 D1 等追問那 8,200 元的贏款,本
Q 席認為原因很簡單,X 在那三名男子上車後,及向自己展示手機內自 Q
R
己的身分證時,應已知道自己被誘騙上車,他當然不會不智地向 D1 R
追問收取 8,200 元,尤其是當對方指自己欠他們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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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根據 X 的證供,當他在車內打電話給 Y 及 Z 時,都是開
C 啓著擴音器的,當時所有人都在車內,所以應該都聽到事情的發生經 C
過。同樣,當他被要求拍裸體影片時,所有人都在場。另當他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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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方口述寫欠單時,所有人都在車內,所以 D1、D2 及兩名在逃
E E
男子是完全清楚及有參與事件的,唯一是當其中一名在逃男子在車內
F 拍 X 手持欠單的照片時,D1、D2 及其中一名在逃男子都不在車內。 F
G G
93. 從證物 P7 相片可見,在那三個多小時期間,D1 及 D2 都
H H
曾短暫離開車廂,本席認為當 X 在車內打電話給 Y 及 Z 時,車廂內
I 的 D1 及 D2 是完全知情,根據 X 所言,他被要求在作電話交談時使 I
用擴音器,所以車內所有人都知曉這件事的發生,他們(包括 D1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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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無疑在行為上作出/鼓勵對 X 作出那些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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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94. 同樣本席接納為事實,當 X 在違反自己意願下被拍裸體 L
影片及在車內寫欠單時,D1、D2 等四人都在場,無疑他們在這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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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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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95. 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不需要證明甚麼。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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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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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第 23(1)條: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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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勒索罪
T (1) 任何人如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 T
遭受損失,而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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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即屬犯勒索罪;而就此而言,凡以恫嚇的方式作出 B
要求,均屬不當,除非作出要求的人在如此要求時
C —— C
(a) 相信他有合理理由作出該項要求;及
D D
(b) 相信使用恫嚇是加強該項要求的適當手
E 段。」 E
F F
97. 就此控罪,根據 X 的證供,D1、D2 等人沒有告訴 X 他們
G 是代表哪間財務公司或機構,及 X 欠該機構的金額是多少。另根據席 G
前的證供,D1 及 D2 等人曾多次向 X 索取金錢,由最初的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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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後來的 85,000 元,在過程中他們使用了恫嚇的方式,明顯他們此要
I I
求是意圖使 X 遭受損失,或/和使被告們或其他人得益。在此事件中,
J D1 的戶口確實收到 X 的 30,000 元,而他們以恫嚇方式的行為明顯是 J
K
不當的,其中包括要求 X 拍下裸體影片,這點 D1 及 D2 是絕對清楚 K
及知道這種手段是不適當的。
L L
M 98. 本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的要素成功舉證,現裁定 D1 及 D2 M
控罪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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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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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本席接納 X 的證供,並裁定 X 自上 D1 的車後的三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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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中,他都是被 D1、D2 及其他人施行恫嚇及在違反他的意願下把
R R
他羈留,否則他也不需要在這段時間不斷向 Y 及 Z 以不同的方法借
S 錢,並在成功借錢後,立即把借來的錢轉入 D1 的戶口。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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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席裁定控方已成功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成功,即
C D1、D2 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男子,將 X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 C
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現裁定 D1 及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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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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