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卓裕等案 DCCC545/2024
持刀合謀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敖卓裕、張詠傑、韋學卓、楊子雋、陳嘉輝、林政逸、黃諾言、鄭健豪及關柏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八及第十被告人承認串謀搶劫罪。2023年5月7日,多人進入一個打麻雀的涉案單位,第一、第五及第八被告人手持約45至50厘米長的刀,劫去手錶、戒指及流動電話;其他被告人則負責把風、處理贓物或招攬及聯絡參與者。第十被告人另承認獲准保釋後,於2023年12月14日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時間歸押,直至2024年3月被捕。各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刑事紀錄及認罪情況各有不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搶劫的量刑起點、各被告人在犯罪計劃中的相對罪責、認罪減刑,以及未成年人的年齡、背景和教導所報告對刑罰的影響。第十被告人的另一爭議是沒有合理因由不依指定時間歸押的刑罰及兩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搶劫時展示刀具、侵入私人住宅或商業單位及使用暴力的量刑指引,並以案情嚴重程度及各人的實際角色訂定量刑起點。主腦及在場把風的第六被告人罪責最高,起點為75個月;直接持刀搶劫者及其他協助者則按參與程度分級。法庭對承認控罪者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同時考慮犯案時年齡、前科、悔意、醫療資料及教導所報告。對適合訓練且犯案時年幼者,判入教導所;第十被告人的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2,說明搶劫展示刀具的量刑起點為五年;如侵入私人住宅或商業單位,起點為六年;如使用暴力,起點為七年。法庭並依《盜竊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處理串謀搶劫罪,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處理不歸押罪。
裁決與命令
各被告人均因串謀搶劫罪被判刑。第一及第八被告人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人監禁32個月;第三及第七被告人各監禁36個月;第四被告人監禁32個月;第五被告人監禁48個月;第六被告人監禁50個月。第十被告人判入教導所,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多人共同策劃搶劫時,招攬、把風、處理贓物及直接犯案者可按角色分層量刑。未成年人即使涉及嚴重暴力罪行,若報告確認適合訓練,法庭仍可選用教導所。第八被告人提供無損權益口供的情況亦記錄於判刑背景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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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持刀合謀搶劫會判多久?
法庭按每人的角色、前科、年齡及認罪程度分級量刑。本案監禁刑期為32至50個月,部分年輕且適合訓練者則被判入教導所。
Q.未成年人參與搶劫可以不坐監嗎?
可以視乎個案及教導所報告而定。法庭考慮犯案時年齡及是否適合訓練,本案第一、八及十被告人均被判入教導所,而其他人則被判監禁。
Q.保釋後不依時歸押會如何判刑?
第十被告人獲准保釋後未按指定日期歸押,兩個月零三星期後被捕。法庭因其年幼及適合訓練,判入教導所,並令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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