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兆軒案 DCCC1205/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兆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兆軒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並同意控方案情。2021年8月,一名女事主遭冒認內地銀行及執法機構的人士欺騙,銀行帳戶內包括港幣80萬元被轉入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該帳戶在五日內錄得14筆、合共約362萬元的存款,並有同日快速提款及僅餘小額結餘的鏡像交易。被告承認親自開立帳戶及持有銀行卡,並以港幣3,000元答應借出帳戶,惟沒有實際收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以及被告年輕、初犯和適時認罪等因素應獲多少扣減。控方強調涉及款額及傀儡帳戶洗錢的普遍性;辯方則指出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僅借出帳戶,且沒有參與複雜安排。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洗錢案件的量刑因素,包括款額、犯案次數、期間及上游罪行性質,並考慮案件沒有量刑指引。涉案約362萬元,參照相關判例後,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或參與前置罪行,也沒有跨境因素,但在短期內借出帳戶處理大量款項並非減刑因素。鑑於傀儡帳戶洗錢日益猖獗,法庭批准加刑30%,刑期增至54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再因案發時18歲及初犯酌減4個月,定刑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說明洗錢量刑須考慮的因素;並依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及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確定按款額量刑的參考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支持30%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批准控方加刑申請,經量刑起點、加刑、認罪扣減及年齡初犯酌減後,判處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單純借出銀行帳戶供他人處理大量犯罪得益,亦不構成減刑理由。判決亦顯示,傀儡帳戶洗錢的普遍性及對金融制度的影響,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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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在五日內涉及處理約362萬元款項,雖稱不知道黑錢來源,法庭仍認為借出帳戶不是減刑因素,最後判處監禁32個月。
Q.不知道錢是犯罪得益,借出戶口仍會重判嗎?
法庭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前置罪行,並不等於可獲減刑;大量款項在短期內經其帳戶處理,仍屬嚴重情況,本案判囚32個月。
Q.初犯及年輕被告可否大幅減刑?
被告案發時18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法庭酌情扣減4個月;他亦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但最終仍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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