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17/2023
C [2024] HKDC 184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91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S.T.Y.(第一被告人)
J J
L.Y.X.(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M 日期: 2024 年 10 月 30 日 M
N
出席人士: 馬慧賢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黃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廣才先生,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蕭一峰律師行延聘,代
P 表第二被告人 P
Q 控罪: [1] - [6] 猥 褻 侵 犯 另 一 人 ( 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Q
person)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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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1. 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控罪一至控罪五,涉及
C 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C
第 122 (1) 條。此外,第一被告人被控控罪六,一項「猥褻侵犯另一
D D
人」罪。
E E
F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 F
G G
3. 法庭就兩名被告人面對的控罪進行審訊。
H H
I
承認事實 I
J J
4.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罪條例》第
K 65C 條在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及兩份補充雙方承認事實內(控方證物 P1、 K
P5 及 P7)承認事實包括:—
L L
M M
(a) X 的出生日期為 2004 年 6 月 21 日,第一被告人的
N 出生日期為 2004 年 2 月 19 日,而第二被告人的出 N
生日期為 2004 年 4 月 10 日1;
O O
P P
(b) 在所有關鍵時間,X、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均
Q 在九龍九龍灣啟樂街 11 號的香港布廠商會朱石麟 Q
中學就讀。第一被告人的最後就讀日期為 2020 年 7
R R
月 13 日,而第二被告人的最後就讀日期為 2020 年
S S
T T
1
控方證物 P1,第 2 項
U U
V V
-3-
A A
B B
6 月 30 日2;
C C
(c) 於 2022 年 1 月 28 日 2255 時,偵緝警員 8144 在九
D D
龍九龍灣彩德邨彩信樓 718 室內,以向 16 歲以下兒
E E
童進行猥褻行為罪名拘捕並警誡第一被告人。警誡
F 後,第一被告人說:「我唔知發生咩事,我無做過」 F
3
;
G G
H H
(d) 於 2022 年 4 月 12 日 0947 時,偵緝警員 8144 在九
I 龍秀茂坪安泰邨智泰樓 2912 室內,以向 16 歲以下 I
兒童進行猥褻行為罪名拘捕並警誡第二被告人。警
J J
誡後,第二被告人說:「我無做過依啲嘢」 ; 4
K K
L (e) 兩名被告人的身份不受爭議5; L
M M
(f) 兩名被告人在本案相關時間內沒有任何刑事定罪
N 紀錄6; N
O O
(g) 在 2021 年 11 月 11 日 1044 至 1151 時,在警務處家
P P
庭錄影室內,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蕭碧銀與 X
Q 進行了錄影會面。刪除 X 的個人資料的光碟副本及 Q
R R
S 2 S
控方證物 P1,第 3 項
3
控方證物 P1,第 4 項
4
T 控方證物 P1,第 5 項 T
5
控方證物 P1,第 7 項
6
控方證物 P1,第 8 項
U U
V V
-4-
A A
B B
其謄本被呈堂為控方證物 P4 及 P4(A)。謄本的準確
C 性沒有爭議7;及 C
D D
(h)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E E
例》第 65B 條呈堂由偵緝警員 8144 於 2024 年 8 月
F 16 日作出的口供8。 F
G G
控方案情
H H
I
5. X 在 2019 年至 2020 年的學年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讀 I
同一所中學,並為同班同學。
J J
K 控罪一 K
L L
6. 在 2019 年 11 月的一個上學日,15 歲的 X 與兩名被告人
M M
在事發地點用餐後,第二被告人從後推倒 X 並壓她在地上,通過校服
N 觸摸她的胸部,而第一被告人則觸摸她的另一側胸部。X 試圖掙扎但 N
未成功。此行為持續了一至兩分鐘,直至 X 以午休結束為由而返回學
O O
校。兩名被告人隨後承諾不再觸摸她。
P P
Q 控罪二 Q
R R
7. 基於兩名被告人承諾不再觸摸她,X 在控罪一事件發生約
S S
T T
7
控方證物 P5,第 2 項
8
控方證物 P7,第 2 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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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一週後的一上學日再次與兩名被告人共進午餐。用餐後,當 X 坐在地
C 上時,第一被告人跨坐 X 的腰部,並用左手壓制她的手臂在頭頂上, C
同時用右手透過校服觸摸 X 的胸部。第二被告人則掀起 X 的裙子,
D D
透過內褲觸摸其私處一至兩次。X 透過踢第二被告人抵抗,第一被告
E E
人隨後停下來。事後,X 獨自返回學校。
F F
控罪三
G G
H H
8. 約在控罪二事件發生後兩週,X 於 2019 年 11 月底或 12
I 月初的一上學日再次與兩名被告人共進午餐。兩名被告人曾承諾不再 I
觸摸她。午餐後,當 X 坐在地上時,第二被告人從後把她拉倒,並通
J J
過她的校服領口把手伸進校服內直接觸摸她的右胸部。第一被告人也
K K
把手伸入 X 的內褲並以手指插入她的陰道。X 試圖踢開第一被告人和
L 推開第二被告人,但兩名被告人持續其行為約三分鐘後才停止,X 及 L
後獨自返回學校。
M M
N N
控罪四
O O
9. 在控罪三事件發生的數天後,X 在 2019 年 12 月的一個上
P P
學日與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再次外出午餐。午餐後,當 X 坐在地
Q Q
上時,第二被告人把她壓制在地上,並用右手透過校服觸摸她的胸部,
R 同時用左手掩着她的嘴防止她叫喊。與此同時,第一被告人把右手伸 R
入 X 的內褲中並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大約三至四分鐘。X 試圖掙脫,
S S
但第一被告人張開她的腿,使 X 無法踢他。當第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
T T
人終於釋放她時,X 質問他們為何觸摸她,第一被告人回答稱他喜歡
U U
V V
-6-
A A
B B
X。X 及後獨自返回學校。
C C
控罪五
D D
E 10. 約在控罪四事件發生一週後,X 與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 E
F
人及另一名女同學於 2019 年 12 月的一上學日外出午餐。用餐後,第 F
一被告人和第二被告人把 X 拉到一旁。當 X 坐在地上時,第二被告
G G
人從後通過 X 的校服領口把一隻手伸入她的校服內直接觸摸她的胸
H H
部,同時第一被告人掀起 X 的裙子,觸摸她的腰部以及私密部位。第
I 二被告人還使用另一隻手的手指插入 X 的陰道。X 大喊另一名同學的 I
名字尋求協助,但即使那名同學觀察到他們的行為,第一被告人和第
J J
二被告人仍然沒有停止,直至該名同學表示她想回學校,第一及第二
K K
被告人才在大約三分鐘後放開 X。事後,X 因害怕嚇到該名同學,未
L 與她討論事件。 L
M M
控罪六
N N
O 11. 在控罪五事件發生後約兩週,並在 2019 年 12 月聖誕節 O
前,X 認為只與第一被告人外出午餐不會發生事宜,於是她單獨和第
P P
一被告人用午餐。然而,第一被告人在用完餐後把 X 推倒並壓制在地
Q Q
上。第一被告人隨後親吻她的嘴唇一至兩次,並從她的校服外揸壓她
R 的乳房一段時間。接着,第一被告人掀起 X 的裙子,把她的內褲拉到 R
大腿位置,並解開他自己的褲子,在 X 前露出陰莖。第一被告人向 X
S S
表示想與她發生性行為,但 X 拒絕。第一被告人用陰莖觸碰 X 的私
T T
處,但沒有進行插入。第一被告人再次親吻 X 的嘴唇一至兩次,並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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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手指插入 X 的陰道,但由於她堅決拒絕,第一被告人沒有再強迫她。
C X 及後獨自返回學校。 C
D D
12. 在 2019 年 12 月聖誕假期後,X 停止與兩名被告人聯絡。
E E
她在 2020 年 3 月中向外展社工(控方第二證人)透露她曾多次被兩
F 名男同學猥褻侵犯。控方第二證人建議 X 向學校和家長報告。然而, F
由於 X 稱不想惹麻煩,且不同意學校處理事務的方式,她拒絕了相關
G G
建議。
H H
I 13. 但是在 2020 年 10 月的一天,X 看到當時已輟學的兩名被 I
告人在學校外等候她,導致她擔心會再次被他們侵犯。因此 X 向學校
J J
社工透露了被侵犯事件。
K K
L 證據 L
M M
14. 控方於審訊中傳召 5 名控方證人包括:—
N N
(i) 控方第一證人:據稱受害人「X」;
O O
(ii) 控方第二證人:外展社工何妍;
P P
(iii) 控方第三證人:偵緝警員 8144;
Q (iv) 控方第四證人:學校社工王詠恩;及 Q
R
(v) 控方第五證人:女偵緝警員 22844。 R
S S
控方證人證供撮要
T T
15. 控方第一證人為本案件的據稱受害人 X。本席將詳細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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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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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慮她的證供。
C C
控方第二證人 — 何妍
D D
E 16. 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駐何文田的外展社工,其工作包括主 E
F
動認識兒童及青少年。她於 2019 年 11 月認識並跟進 X 的個案,但 X F
並沒有透露被猥褻侵犯事件。直至 2020 年 3 月,X 向控方第二證人
G G
提及曾被侵犯,但沒有透露侵犯細節。X 拒絕控方第二證人向學校、
H H
家長及/或警方投訴的提議。X 稱不同意學校的處理方法,亦不希望向
I 母親透露事件。 I
J J
17. 控方第二證人考慮到當時正值學校休課,X 沒有即時再被
K 侵犯的危險,認為穩定 X 的情緒及確保 X 有自我保護意識更為重要。 K
L L
控方第三證人 — 偵緝警員 8144
M M
N 18. 控方第三證人是案件調查警員。他確認曾指示控方第五證 N
人致電 X 了解相關猥褻侵犯投訴。控方第五證人及後即時向他匯報
O O
跟 X 的談話內容。控方第三證人即時把內容記錄在他的調查報告內。
P P
控方呈堂控方第三證人的口供供法庭參考。
Q Q
控方第四證人 — 王詠恩
R R
S S
19. 控方第四證人是 X 的駐校社工。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她
T 會見 X 向她交代將轉職離開學校,對話期間從 X 得知 X 曾被第一及 T
第二被告人猥褻侵犯。控方第四證人於是啟動程序通知學校、家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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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報案。
C C
控方第五證人 — 女偵緝警員 22844
D D
E 20. 控方第五證人接受盤問時確認曾被指示致電 X 了解被猥 E
F
褻侵犯的投訴。她把從 X 得到的資訊詳細向控方第三證人匯報。 F
G G
21. 本席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定兩名被告人就所有控罪表面
H 證供成立。 H
I I
辯方案情
J J
K 22. 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第二被告人則選擇不作供。兩名被 K
告人均選擇不傳召辯方證人。
L L
M M
第一被告人的證供
N N
23. 第一被告人作供否認曾猥褻侵犯 X。他稱購買午飯及用餐
O O
後已需要趕緊回學校。他指 X 有一名男朋友名為 AK。AK 並不同意
P X 跟他及第二被告人到平台吃午飯及吸煙。AK 懷疑他們對 X 有興趣。 P
Q 為了此事 AK 曾兩次到平台跟第一被告人吵架。 Q
R R
24. 於約 2020 年 2 月,AK 接 X 放學後被一名稱「希哥」的
S 人毆打。AK 懷疑是第一被告人通知「希哥」他的位置,因第一被告 S
T 人認識「希哥」,亦因此曾找第一被告人晦氣並威脅第一被告人「有 T
排同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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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25. 被 X 看到的那天,第一被告人是回學校找一名劉老師打 C
球及傾談。同時想找舊同學閑談,因此以 WhatsApp 詢問 X 她的位置,
D D
但沒有收到 X 的回覆。他否認當天在學校附近出現是在等候 X 及跟
E E
着 X 回學校。
F F
適用的法律原則
G G
H 26. 本席謹記此為刑事審訊,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要 H
I
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個元素。兩名被告人不須要 I
證明自己是清白。兩名被告人在涉案相關時段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即
J J
他們的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
K K
27. 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五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控罪六。
L L
法庭在考慮證據時必須分開及個別地考慮就針對每項控罪的舉證證
M M
據。
N N
28. 第二被告人選擇行使其權利不作供,本席不會對其作出任
O O
何不利的揣測和推論。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P P
Q 29. 本席作出事實裁決時,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來推論 Q
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
R R
推論。另一方面,當作推論時,本席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的累積
S S
效應。
T T
證據評估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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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30. 控方案情依賴 X 的證供,因此案件的主要爭議是 X 證供 C
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D D
E 31. 辯方對控方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證人的證供沒有太大 E
F
爭議。本席個別地考慮了控方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證人的證供後, F
認為上述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存在分歧或內在不可能性。本席接納他們
G G
的證供。
H H
I
32. 根據第一被告人的證詞,X 是基於第一被告人跟 X 的男 I
朋友曾有誤會因而捏造證供,誣衊他猥褻侵犯 X。X 所述的猥褻侵犯
J J
事件從沒有發生,第一被告人亦沒有對 X 作出被指控的侵犯。
K K
33. 本席亦考慮了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他稱被 X 觀察到的當
L L
天是回校找老師及舊同學。X 亦屬他的舊同學,因此發送 Whatsapp 訊
M M
息企圖聯繫 X 並無不合理之處。至於他就 X 及 AK 的證供,控方亦
N 無法否定他的據稱事實。因此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的證供沒有內在不 N
O 可能性或矛盾。本席接納他的證供。 O
P P
X 的證供
Q Q
34. 本席小心考慮了 X 的證供。
R R
S S
35. 控辯雙方不爭議 X 在庭上的證供跟她於 2021 年 11 月 11
T 日與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及偵緝警員接見時所錄取的紀錄內容 T
存在分歧。雙方於其書面結案陳詞內亦有舉例列出 X 證供的分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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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
C C
第一次事件
D D
E 36. 在接見紀錄內 X 稱跟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到涉案平台用餐, E
F
三人坐在地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坐在 X「隔離」。期間第二被告人 F
先用輕微力度推倒 X 在地上,再用手撳住 X 兩邊膊頭在地下。第二
G G
被告人鬆開一手隔着 X 的衣服摸 X 的一則胸部。第一被告人則蹲在
H H
X 的腳前方隔着衣服摸 X 的另一邊胸部。兩人摸胸的行為持續大約一
I 至兩分鐘。X 郁動膊頭及踢腳作反抗。及後兩名被告人曾對 X 說「唔 I
會再咁做」。X 表示午餐時間將完結需要返回學校。
J J
K 37. 然而在法庭上 X 稱事發時第二被告人坐在 X 的右邊,第 K
L 一被告人則坐在第二被告人的右邊。傾談期間兩名被告人「攬埋嚟」
。 L
第一被告人起身走到 X 的後方,從後「攬」她。X「撥」開他,並說
M M
「做乜事突然咁樣」及叫「唔好咁樣」。其後沒有其他事情發生,X
N N
返回學校。
O O
38. 就這事件,無論各人就座位置,兩名被告人對 X 作出的
P P
動作及 X 稱自己作出的反應均不相同。尤其根據 X 在法庭上的證供,
Q Q
兩名被告人曾「攬」她,但並沒有按她在地上摸她的胸部。
R R
第二次事件
S S
T 39. 在接見紀錄內 X 稱在第一次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星期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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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三人再到涉案平台用餐。期間,第一被告人用身體騎着 X 在地上,用
C 左手撳住 X 雙手,並用右手隔着衣服摸 X 一邊胸部約一至兩分鐘。 C
第二被告人則「撩起」X 的裙,用手隔着內褲摸 X 的下體一兩「下」。
D D
X 向第二被告人撐腳反抗。兩名被告人退開,X 自行回校。
E E
F 40. X 在法庭上作供指出第二次事件是第一次事件的兩至三 F
天後發生。她指稱在同一地點,第一被告人「撳低我」但已記不到他
G G
的位置或動作。X 失去平衡「瞓咗喺度」。第二被告人站立起,面對
H H
X「戚」起她的校服裙,伸手到她的陰部,先隔着內褲,及後伸入內
I 褲,X 作出掙扎期間第一被告人在 X 的頭頂上方「撳住」她的肩膊。 I
第二被告人摸她的陰部一至兩分鐘。第一被告人伸手到她胸部位置,
J J
在校服外「揸」X 胸部 20 至 30 秒。X 曾向他們表示「唔好摷我」、
K K
「唔好搞我」及「放開我」。
L L
41. X 的證供指第一被告人曾用身體騎着她在地上,用右手摸
M M
她的一邊胸部。但在法庭上稱第一被告人「撳低」她導致她失平衡「瞓
N N
喺到」。第一被告人隔着 X 的校服「揸」她的胸部 20 至 30 秒。就第
O 二被告人,X 在接見紀錄內稱第二被告人撩起她的裙,用手隔着內褲 O
摸她的下體兩「下」。但在法庭上則稱第二被告人先隔着內褲,及後
P P
伸入內褲到她的陰部。
Q Q
R 42. X 所稱用身體騎在她身上摸胸部一至兩分鐘,跟「撳低」 R
導致失平衡「瞓喺到」再身處頭頂位置「揸」胸 20 至 30 秒有明顯的
S S
分別。騎在身上跟撳低的動作截然不同。「揸」涉及手指某程度上的
T T
開合及力度,而摸並不涉及手指明顯的開合動作。X 描述事件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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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段亦有 60 至 120 秒過程及 20 至 30 秒過程的分歧。
C C
43. 就第二被告人的行為,X 在接見紀錄內稱第二被告人「撩」
D D
起她的裙,用手隔着內褲摸她的下體兩「下」。在法庭上 X 稱第二被
E E
告人「戚」起她的校服裙,伸手到她的陰部,先隔着內褲,及後伸入
F 內褲摸她的陰部。但在接見紀錄內 X 從沒有提及第二被告人曾伸手 F
入內褲觸摸陰部。
G G
H H
44. X 在法庭上稱她不知道兩名被告人停止侵犯她的原因,但
I 在接見紀錄內卻稱她是向第二被告人撐腳反抗後,兩名被告人退開。 I
J J
第三次事件
K K
45. 有關第三次事件,X 在接見紀錄內稱第一被告人承諾不再
L L
侵犯她,她便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跟兩名被告人到同一涉案平台用餐。
M M
期間第二被告人從後伸手入 X 的衣領及衫內摸 X 的右則胸部。第一
N 被告人同時伸手入 X 的裙內內褲,用手指插向 X 的陰道。過程約三 N
O 分鐘。在 X 向兩人作出反抗後,兩名被告人退開。 O
P P
46. 在法庭上 X 稱她坐在兩名被告人之間。期間她被「撳低」
,
Q 但對相關細節包括被誰及如何被「撳低」均沒有記憶。第一被告人把 Q
R
手隔着 X 的校服放在她的胸部上停留 10 至 20 秒。而第二被告人把手 R
伸入 X 的裙內「摸」X 的大腿內則及摸向她的陰道位置維持 5 至 6 秒,
S S
但沒有觸碰到其陰道。X 用腳「撐」後站立。X 斥責他們「越來越過
T 分」。其中一名被告人回應「得啦,下次唔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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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C 47. X 對被伸手入衣衫內摸胸部的證據存在嚴重的矛盾。首先 C
她在法庭上稱是第一被告人把手隔着衣服放胸部上停留,但在接見紀
D D
錄內卻指是第二被告人從後伸手入她的衫內摸右胸。
E E
F
48. X 在法庭上指第一被告人把手放在她的胸部上停留的同 F
時第二被告人伸手入她的裙內摸大腿內側及摸向陰道位置。而在接見
G G
紀錄內她指稱是第一被告人伸手到內褲內,用手指插向她的陰道,過
H H
程約三分鐘。X 的證供不論在動作及侵犯者均存在不能磨合及關鍵性
I 的分歧。 I
J J
第四次事件
K K
49. X 在接見紀錄內稱兩名被告人邀約她吃午飯,她在半推半
L L
就下一起到涉案天台用餐。期間第一被告人用手伸入 X 的校服裙內,
M M
繼而到內褲內用手指插向 X 的陰道三至四分鐘。第二被告人從後用
N 左手「撳」着 X 的口防止她叫喊,再用右手隔着衣服摸 X 的胸部約 N
O 五分鐘。X 郁動身體作出反抗至兩名被告人鬆手退開。第一被告人向 O
X 稱喜歡她。X 自行離開返回學校。
P P
Q 50. 在法庭上 X 稱在用餐後,第一被告人突然挨向 X 吻她右 Q
R
邊臉及她的嘴。X 推開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提議找天上他家,X R
拒絕。X 使用需要返回學校作藉口離開現場。但第一被告人把她推倒,
S S
拉下 X 的內褲至膝頭位置,並拉下他自己的褲鏈取出陽具嘗試插入 X
T 的陰道。X 用腳把第一被告人「撐開」。X 返回學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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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C 51. X 在接見紀錄及在庭上的證言明顯沒有一處相同。 C
D D
第五次事件
E E
52. X 在接見紀錄內稱兩名被告人邀約她吃午飯,她在半推半
F F
就下答應,同日有另一名女同學一起參與。用膳後女同學坐在石壆旁
G G
邊。X 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拉到石壆下。第二被告人從 X 後方伸手入
H X 的衣衫內摸她的胸部。及後第一被告人用手拉起 X 的校服裙。第二 H
I
被告人再伸手入 X 裙底內褲裏用手指插向 X 的陰道。第一被告人摸 I
X 的腰部及下體前方位置,過程約三分鐘。X 大叫其女同學,兩名被
J J
告人便停止侵犯 X。女同學稱想離開,X 便跟女同學返回學校。
K K
53. X 在法庭上作供指她跟兩名被告人及一名女同學到涉案
L L
天台用餐。她不清楚是哪位被告人「撳」她或伸手到她內褲內插入陰
M M
道,因為當時兩名被告人均在她的背後位置。X 稱她「郁」肩膊及叫
N 「唔好」。女同學目擊事發經過,但沒有上前阻止。及後 X 稱需要返 N
O 回學校為由自行離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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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事件
Q Q
54. 根據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的書面陳詞,X 在法庭上只提
R R
及五次事件。但在接見紀錄內 X 稱第一被告人再次單獨約 X 吃午飯。
S S
X 認為只有第一被告一人應不會出現問題,在半推半就下跟他到涉案
T 天台。第一被告人「撳低」X 在地上,吻 X 的嘴一至兩次並用手隔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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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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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揸」X 的胸部。
C C
55. 第一被告人把 X 的內褲拉下至大腿位置,脫下自己的褲
D D
露出陽具並想與 X 進行性交,但被 X 拒絕。第一被告人的陽具觸碰
E E
到 X 的下體但並沒有插入。因 X 拒絕,第一被告人亦沒有勉強她。
F 第一被告人及後用手指插入 X 的陰道,過程約三分鐘。X 及後自行返 F
回學校。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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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證供存在矛盾及分歧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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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控方不爭議 X 在法庭上的供詞與其接見紀錄證據出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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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分歧,但認為出現分歧的原因可歸咎於案發日到案件審訊已相隔一
K 段頗長的時段。X 就被侵犯的次序及細節在事隔多年後出現分歧屬可 K
L 理解。控方認為重要的是相關分歧不屬關鍵性議題。然而從本席對上 L
述 X 證據的分析認為,第一至第六次事件的證據均存在關鍵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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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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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7. 本席意識到從 2019 年案發時段至 2024 年的審訊已過逾 O
五年。證人作供亦不屬於記憶測試。因此 X 在六項控罪確實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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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間的證供上存在混淆是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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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8. 案發時 X 是一名 15 歲的學生,初次被兩名同學猥褻侵犯 R
身體必然受到驚嚇。但本案件據稱涉及 X 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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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六次或五次。即使被侵犯受驚嚇,但就沒有猥褻侵犯發生而錯誤
T 聲稱被觸摸胸部、把參與侵犯的人物、侵犯者作出的動作等道出完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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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的版本。即使案發已過一段時期,X 證供不準確的程度也屬嚴重。
C 尤其 X 的兩名侵犯者是她的同學及朋友,不是陌生人。考慮到 X 證 C
言存在的矛盾及分歧的次數及相關證據的關鍵性,本席認為不可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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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時間相隔過久從而解釋所有證據的矛盾及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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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X 的接見紀錄為證供的議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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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控方提議 X 在覆問時確認接見紀錄內容為事實,而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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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證供的矛盾歸咎於事發相隔過久導致。控方建議法庭接納接見
I 紀錄(即控方證物 P4 及 P4A)為 X 的證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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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代表第二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反對控方提議法庭可接納 X
K 的接見紀錄內容為 X 證供的立場。莊大律師指出,X 的接見紀錄並不 K
L 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9C 條呈堂為證 L
據,因此證物 P4 及 P4A 並沒有「兒童在錄音中所作出的陳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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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口頭證供的效果」9 的證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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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1. 辯方更指出,X 確認接見紀錄內容準確是在覆問期間而不 O
是在主問期間作出確認。基於在覆問階段不能引入在主問期間沒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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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議題及/或在盤問階段沒有涵蓋的事項。因此,控方不能就 X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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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問階段首次確認接見紀錄內容準確,而要求法庭採納該紀錄為 X 證
R 供的一部分。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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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見 Chim Hon Man v HKSAR (1999) 2 HKCFAR 145(第 156E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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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莊大律師指出 X 在法庭上作供時承認因事隔久遠,她對
C 事件及細節已沒有記憶。建基於此,辯方認為 X 在法庭上更沒有能力 C
確認在一段時間前錄取的接見紀錄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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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雙方不爭議 X 的主問環節期間沒有提出以接見紀錄作為
F X 證供一部分或以任何形式採納該紀錄的提議。本席考慮到接見紀錄 F
內容是在控方作出覆問期間才被控方提出採納為 X 的準確證供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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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適之處。本席不可採納接見紀錄為 X 的證供而不考慮 X 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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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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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證供的內在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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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4. 根據 X 的接見紀錄,她在第一次事件中已被第一及第二 K
L 被告人按在地上摸她的胸部。但她在第一次事件發生後的兩至三天 L
(庭上證供)或是在一星期後(接見紀錄)再次跟兩名被告人到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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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點用餐。X 稱兩名被告人在第一次事件後向她說「唔會再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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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排除 X 案發時年紀小,可能屬天真,亦從沒被侵犯,便相信了
O 兩人的承諾。但根據 X 的說法是兩人再次侵犯她,而兩名被告在第二 O
次的侵犯她的行為比第一次的侵犯行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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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即使 X 當時只是一名 15 歲的學生,她已被兩名被告人侵
R 犯兩次。但在第二次事件發生的數天後(庭上證供)或兩個星期後(接 R
見紀錄),X 再次跟兩名被告人到同一侵犯案發地點,亦再次遭到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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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侵犯(庭上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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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根據 X 的證供她每次均應邀跟兩名沒有間斷猥褻侵犯她
C 的同學一起返回案發地點。雖然 X 稱兩名被告人向她承諾不再侵犯 C
她,但根據她的證供,兩人從沒有信守承諾。本席認為以 X 的年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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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多次被兩名被告人猥褻侵犯的情況下,不單不避開兩人,反而冒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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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再次猥褻侵犯的危險,繼續接受他們每一次的邀請是有內在不可能
F 性。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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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二被告人的法律代表指出 X 在法庭就五次被非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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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這跟她對控方第五證人(女警員)描述事情一致,但在接見紀
I 錄內卻加插多一次聲稱被侵犯事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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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控辯雙方呈堂案發地點的相片供法庭參考。X 據稱的案發
K K
地點是位於啟業邨的平台。從控辯雙方的相片反映,平台的四周被住
L 宅大廈、停車場及商場包圍。平台處於附近住宅樓宇較低的位置,因 L
此可被周邊的建築物和大廈內的居民一目了然,尤其居住在屋苑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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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單位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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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9. X 聲稱被侵犯的地點是一處可讓居民通往平台及停車場 O
的通道。辯方證物 D1 亦反映平台的一邊有一條通往住宅大廈,供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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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使用的行人天橋。從天橋可觀察到大部分的平台範圍。X 稱兩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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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在這四通八達的平台,及被高樓民居包圍的地方多次侵犯是有內
R 在不可能性。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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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尤其 X 聲稱的案發時段均是中午午飯時段,合理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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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午午飯時段必然有一定流量的居民出入繼而需要經過平台。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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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人流量高及四周可被觀察到的地點多次推她在地上猥褻侵
C 犯或按着她進行性侵犯是有內在不可能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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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考慮到本席對 X 證供的評估與分析,本席認為 X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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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矛盾、分歧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認為她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
F 人,本席不接納她的證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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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基於本席不接納 X 的證供,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就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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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控罪六的控罪原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就第一被告人控
I 罪一至控罪六均罪名不成立;而就第二被告人控罪一至控罪五均罪名 I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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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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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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