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 & Ors DCCC917/2023

觸摸同學是否構成猥褻侵犯?

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人因證據有重大矛盾而獲判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30/10/2024[2024] HKDC 18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T.Y.(第一被告人)及 L.Y.X.(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是同一所中學的學生,被控共同犯下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第六項同類罪,指控涉及2019年11月至12月間在校外平台對15歲女學生X作出觸摸、壓制及性侵犯行為。兩名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她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的錄影紀錄,以及社工和警員的證供。第一被告人出庭否認指控,第二被告人選擇不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每項猥褻侵犯罪的所有元素;X的證供是否可靠及可信;她的庭上證供與較早前錄影會面紀錄的重大分歧,是否足以削弱控方案件;法庭可否接納該會面紀錄作為X的證供一部分。

判決理由

刑事審訊中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全在控方,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法庭須逐項及分別評估證據,不能因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法官認為X的庭上證供與錄影會面紀錄在事件次序、涉案者、動作及持續時間方面均有關鍵性矛盾;有關矛盾不能僅以事隔多年解釋。接見紀錄又是在覆問階段才被提出作為X的準確證供,程序上不適宜取代或補充其庭上證言。整體證據顯示X的證供不可靠,控方因而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65B、65C及79C條,處理承認事實、書面供詞及兒童錄音陳述的證據地位。Chim Hon Man v HKSAR說明兒童錄音陳述須符合相關法定要求,方具有如口頭證供的效果。法庭亦依循刑事案件的合理疑點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控罪一至六均罪名不成立;第二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五均罪名不成立。兩名被告人均獲判無罪,毋須承受刑事定罪後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多年以前事件的兒童證供,即使指控性質嚴重,仍須在整體上具一致性及可靠性。庭上證供與早期錄影紀錄如在關鍵事實上不能調和,且早期紀錄未按適當程序作為證供提出,法庭可拒絕依賴該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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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觸摸同學會否構成猥褻侵犯罪?
A.

法庭須審視控方能否以可靠證據證明所有罪元素。雖然指控涉及觸摸及性侵犯,但本案受害人證供與早期紀錄存在重大矛盾,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兩名被告人均獲判無罪。

Q.受害人多年後改變證供會否影響案件?
A.

時間流逝可以解釋部分記憶混淆,但不能自動解釋涉案人物、動作及事件次序的重大差異。本案法官認為矛盾嚴重,拒絕接納X為可靠證人,並判兩名被告人無罪。

Q.被告人不作供是否代表法庭會作不利推論?
A.

不會。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第二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並不構成不利推論。法庭最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各項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故判兩名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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