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45/2023
C [2024] HKDC 188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545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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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靖邦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L L
日期: 2024 年 10 月 18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吳漢輝先生,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至 [3] 與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O O
(Indecent conduct with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P P
[4] 至 [6] 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Q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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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 被告被控共六項控罪,包括三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
C 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C
第 146(1) 條(控罪一至三)及三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
D D
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1) 條
E E
(控罪四至六)。
F F
2. 被告否認全部控罪,故須進行審訊。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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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I I
3. 簡單來說,控方指稱,30 歲的被告案發時為 15 歲的女童
J J
X 的學校教學助理,於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1 日期間,於 X 家中三次
K K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如以陰莖磨擦陰部或口交或手淫(控罪一至
L 三),及三次進行非法性交(控罪四至六)。 L
M M
4.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簽訂並
N 呈堂兩份承認事實 P4 及 P5,同意以下事實:— N
O O
(a) X 於 2007 年 3 月 7 日香港出生,於案發期間,即 2023 年
P P
2 月時為 15 歲。
Q Q
(b) 被告於 1993 年 7 月 12 日出生,在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
R R
紀錄,案發時為 X 就讀中學任職二級資訊科技技術員及
S S
教學助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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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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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X 於 2023 年 3 月 10 日報案,她於同月 11 日錄取的會面
C 紀錄呈堂為 P1(經編輯版本為 P1A 及謄本為 P1B)。 C
D D
(d) 26 張分別於 X 的住所、X 手機內容及被告住所通明大廈
E E
3 樓 82 號前座單位內外拍攝的相片呈堂為 P2(1)-(26)。
F F
(e) X 住所大廈地下大堂於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1 日的閉路電
G G
視片段 USB 記憶體呈堂為 P3,於 2023 年 2 月 1 日、2
H H
日、7 日、10 日、13 日及 21 日,即分別為控罪一至六的
I 控罪日期,於不同時間均拍攝到被告進出 X 住所大廈的 I
正門(詳情見第一份承認事實 P4 的第 9 段),而被告只
J J
曾於上述當中日子及時間進出 X 住所的大廈地下大堂。
K K
L 5. 控 方 最 主 要 倚 賴 的 為 X( PW1 ) 的 證供 及 其 姐 姐 Y L
(PW2)有關的新近投訴的證供,還有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P7)
M M
內在警誡下的招認。經辯方反對後在交替程序中獲准呈堂。
N N
O 6. 如前述,控方的主要證人是 X。X 的主問證供主要來自 O
其錄影會面 P1A。X 提到自己於 2022 年 11 月舉行的陸運會時已經告
P P
知被告自己當時 15 歲。總括來說,X 指曾與被告合共有六至七次性
Q Q
接觸,其中三至四次為插入式性行為。
R R
7. 有關控罪一,於 2023 年 2 月 1 日下午約 5 時 30 分,X 帶
S S
同被告前往她與家人居住的單位。期間被告擁抱 X 及觸摸 X 的臀
T T
部,及後被告在 X 的睡房內,用他的陰莖上下磨擦 X 的陰部,X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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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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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害怕不適。被告在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事後 X 發現下體疼痛
C 及有出血情況。 C
D D
8. 有關控罪二及三,於 2023 年 2 月 2 日及相隔約一星期後
E E
的下午約 5 時 30 分,被告在 X 住所內嘗試用手撐 X 的陰部並將他的
F 陰莖放入 X 的陰道但沒有成功。X 應被告要求為他進行口交及手 F
淫。被告在 X 的腹部上射精。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
G G
H H
9. 有關控罪四至六,被告分別有三次在 X 的住所內在沒有
I 使用安全套但獲得 X 同意的情況下與 X 性交,其中兩次在 X 的腹部 I
上射精,最後一次在 X 口內射精。每次性交後,X 的性器官都有出
J J
血。最後一次即 2023 年 2 月 21 日(控罪六)的性交後,被告向 X 提
K K
出分手。
L L
10. 在辯方不反對下,控方申請並獲批准就相片證物 P2 向 X
M M
作補充主問。X 確認 P2 相片 (1)-(17) 是其住所的室內外相片,P2(18)
N N
是她在錄影會面中曾提及記錄經期的日曆,照片中 2 月 13 日顯示的
O 一顆紅心由 X 她親自備註,代表她當日有發生性行為(即控罪五日 O
期),從而推算懷孕風險。X 亦確認 P2 相片 (19)-(21) 是她在錄影會
P P
面中曾提及的個人 Instagram 帳號,她從帳號 2 月 1 日及 2 月 21 日的
Q Q
貼文內容,回憶起首次及最後一次與被告有性接觸的日期。
R R
11. 辯方在盤問 X 時向 X 指出,被告雖曾六度前往 X 的住
S S
所,但期間不曾發生任何 X 指稱的侵犯行為,辯方的說法是 X 嫉妒
T T
被告與其他女同學相處愉快,心有不甘而且在勒索被告不果後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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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被告曾侵犯 X。盤問內容包括數個範疇,例如 X 於案發當時有金錢
C 上的需求並且有做兼職賺錢;X 過往拍拖經驗豐富和有從網上學習 C
性知識;X 在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被告曾於 2023 年 2 月 1 日之前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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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訪 X 家中;X 未有坦白告知姐姐 Y 與被告發生性接觸的時間及地
E E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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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辯方亦指出 X 在錄影會面中提及被告曾向 X 發送
G G
WhatsApp 訊息查問有關分泌物及月經情況,X 指已被被告刪除,但
H H
X 手機 WhatsApp 截圖卻沒有顯示被告曾發送該訊息或出現「此訊息
I 被刪除」的字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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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盤問接近尾聲時,辯方向 X 指出於每個案發日期均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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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生猥褻性行為或性交的辯方案情,X 表示「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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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但在之後的控方覆問下,X 澄清在辯方向她指出案情
M M
時,她表示的「不肯定」只是對確實日期的不肯定,但對於日期以
N N
外的其他事情是肯定的,包括曾與被告發生性接觸。另外,X 表示
O 「有機會」沒有向家姐「講事實」的內容只限於案發地點,即曾向 O
家姐表示是在被告的家。X 亦澄清控方證物 P2 相片(18) 日曆中 13 日
P P
的 心 型 符 號 是 基 於 13 日 有 發 生 性 行 為 才 標 示 的 。 X 手 機 中 的
Q Q
WhatsApp 訊息沒有顯示「此訊息被刪除」是因為被告及 X 當時均有
R 啟動“Message Timer”功能自動刪除訊 息,在設定時間內, 所有 R
S
WhatsApp 訊息均會自動被刪除,而刪除後的訊息不會顯示「此訊息 S
被刪除」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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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另外,關於來自 Y 有關新近投訴的證供,Y 講述 X 於
C 2023 年 2 月曾三度向她投訴,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口交。辯方挑戰 C
Y 庭上證供比其證人供詞粗疏並且有遺漏,而且與 X 的說法不完全
D D
吻合。
E E
F 16. 除了主要證人 X 及來自 Y 有關的新近投訴的證供外,控 F
方還倚賴被告在錄影會面 P7 中在警誡下作出的招認。
G G
H H
17. 簡單來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包括:—
I I
(a) 於 2023 年 2 月中,被告得知 X 未滿 16 歲。
J J
K (b) 被告於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1 日期間,曾六度前往 X 的 K
L
住所。 L
M M
(c) 被告首次前往 X 的住所日期為 2023 年 2 月 1 日,他應 X
N 邀請與 X 於下午約 5 時 30 分一同前往並於同日下午約 6 N
O
時離開(有關控罪一)。 O
P P
(d) 被告承認於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8 日期間某日下午約 5 時
Q 45 分,在 X 住所內用陰莖磨擦 X 的陰部約 5 至 10 分鐘 Q
並在 X 的腹部上射精。被告承認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使用
R R
安全套(有關控罪三)。
S S
T (e) 被告承認曾在 X 住所的睡房內,用陰莖上下磨擦 X 的陰 T
道,在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陰莖的三分之一插 X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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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道約 2 至 3 分鐘。被告因 X 表示不舒服而脫掉安全套,
C 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再次將其陰莖的三分一插 C
入 X 的陰道約 2 至 3 分鐘,整個性交過程為 4 至 5 分鐘,
D D
被告最終在 X 的陰唇位置射精(有關控罪四)。
E E
F (f) 被告承認於 2023 年二月十幾日曾前往 X 住所,在沒有使 F
用安全套的情況下,用陰莖磨擦 X 的陰唇位置後,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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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半的陰莖插入 X 的陰道約 2 分鐘。X 其後為被告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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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手淫及口交約 4 分鐘,被告在 X 的口內射精(有關控
I 罪五)。 I
J J
(g) 被告承認於 2023 年二月底某日下午約 5 時 30 分曾前往 X
K K
住所,以右手觸摸 X 的胸部,及用中指觸摸 X 的私處約
L 1 分鐘。X 為被告進行手淫約 2 分鐘,及口交約 1 分鐘。 L
整個手淫及口交過程約為 5 至 10 分鐘,被告承認在 X 的
M M
口內射精,整個過程沒有使用安全套(有關控罪六)。
N N
O 18. 辯方爭議有關被告的錄影會面 P7 的自願性及反對呈堂, O
理由是該會面紀錄是被告在警員在之前以不同形式的威嚇及誘使下
P P
作出,而且在與被告處理不同日期指稱發生的控罪時,過於籠統及
Q Q
沒有重新即時給予被告適切的警誡,因而對被告不公。
R R
19. 就辯方有關的投訴,控方傳召了四名警方人員,即 DPC
S S
15407、WSgt 3926、DPC 18936 及 WPC 16119,分別為拘捕及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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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案件主管及兩名協助調查人員(PW3 至 PW6),對所有辯方
C 指稱的如威嚇或誘使等種種不當行為,均予以否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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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之後控辯雙方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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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恩醫生於 2023 年 12 月 11 日撰寫的證人口供呈堂,確認於 2023
F 年 3 月 15 日為 X 進行檢查時,發現她的處女膜一處完整舊撕裂處, F
乃之前插入動作造成私處損傷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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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就被告該錄影會面能否呈堂的特別事項,被告選擇作
I 供,沒有其他證人。被告講述他對各警方人員的指控,指自己是在 I
非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錄取該會面紀錄,包括曾被威迫利誘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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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下作招認。
K K
L 22. 本席在聽取完所有證供及陳詞後,確信有關會面紀錄是 L
在被告自願的情況下錄取,亦認為沒有任何如不公的理由須行使酌
M M
情權將之剔除,最後接納錄影會面 P7 及其他相關文件為控方證供。
N N
O 23.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須 O
就各控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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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辯方案情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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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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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的庭上證供, 簡單來說,他同意曾於控罪中的日子
C 前往 X 的住所,但每次也是有正當目的,如看貓或聊天或維修電 C
腦,從來沒有作出過任何六項控罪中所指稱的任何不法行為。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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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告作供指於 2023 年 2 月 1 日(控罪一),X 在校外隧
F 道邀請被告前往 X 的單位,在單位內玩貓及參觀單位,其後 X 提及 F
父母出軌流淚,被告安慰 X。在 2023 年 2 月 2 日(控罪二),X 再
G G
次在校外隧道邀請被告前往 X 的單位聊天。在 2023 年 2 月 7 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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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三),X 於中午時分 WhatsApp 被告,要求被告放學後前往單位檢
I 查電腦,被告應約到 X 的單位檢查電腦,發現主機螢幕無反應,維 I
修不成功後,觀看 X 玩 Switch 遊戲後離開單位。在 2023 年 2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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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控罪四),X 於中午時分 WhatsApp 被告,要求被告放學後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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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維修電腦,被告應約到 X 的單位檢查電腦後,發現變壓器問
L 題,相約週末購買變壓器後,於 2 月 13 日再度前往單位維修電腦。 L
M 因此,在 2023 年 2 月 13 日(控罪五),被告再到 X 的單位維修電 M
腦,後來 X 在房間內脫掉校服,但被告拒絕 X 後離開單位。在 2023
N N
年 2 月 21 日(控罪六),被告決定到 X 的單位說明兩人關係,X 再
O O
次在房間內脫校服,被告拒絕後離開。被告指 X 後來心有不甘,威
P 脅被告曾看到她脫衣,勒索被告 60,000 元不果,於是報警誣陷被 P
告。
Q Q
R R
27. 另外,被告亦採納就特別事項所作的證供,指他是在不
S 自願的情況下作出警誡下的招認,招認內容純粹是在威迫利誘下和 S
配合警方要求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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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最後,控辯雙方均呈交了詳盡的書面結案陳詞並在庭上
C 作補充及回應。本席已全部考慮但不打算在現階段逐一複述。其中 C
重要部分,特別是辯方的陳詞,本席會在之後分析時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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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相關法律
F F
29. 就法律方面,本席特別提醒自己以下幾點:—
G G
H (a) 這是一宗刑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有舉證 H
I
責任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沒有任何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I
或任何事情,而控方舉證的標準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J J
即須要使法庭肯定被告有罪,才可以把他定罪。
K K
L
(b) 本案涉及多項控罪,本席提醒自己,須就每項控罪分別 L
考慮對被告不利及有利的情況。每項控罪的證供不一
M M
樣,因此每項控罪的裁決亦毋須相同。
N N
O
(c) 被告在錄影會面 P7 的紀錄,本席在之前已裁定為自願錄 O
取並可呈堂為證供,現階段須要考慮的是當中內容是否
P P
屬實及應否給予任何比重。
Q Q
(d) 被告選擇作供,他沒有責任這樣做,因為他沒有需要證
R R
明自己沒有罪或任何事情。但他選擇作供,本席必須考
S S
慮其說話來決定他是否可信。如果他提出的說法是或可
T 能是真實的話,本席必須判他無罪。即使本席完全拒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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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他的說法,控方仍然有責任提出足夠的證據使本席
C 肯定他有罪,才可以把他定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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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良好
E E
品格指引。他曾經在庭上作供,亦曾經向警方解釋過,
F 他的良好品格有助於他說話的可信性,而且他與沒有良 F
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本案控罪的可能性較低。
G G
H H
(f) 在涉及猥褻性質的案件,投訴人在事發後向別人作出的
I 「新近投訴」(Recent Complaint)可以呈堂為證供以支 I
持投訴人的可信性,但必須是投訴人在案發後首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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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出現時作出的。而且「新近投訴」的作用並非是要
K K
來證明控罪是否成立,它主要的作用是顯示投訴人的行
L 為或說法一致,供考慮會否加強她證供的可信性。 L
M M
(g) 如果本席要在本案中作出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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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所能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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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及裁決
P P
Q 30. 本案的六條控罪有一共同罪行元素,即涉案的為一名年 Q
R 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已呈堂的承認事實 P4 確認 X 於案發時即 2023 R
年 2 月為 15 歲,而根據 X 的證供,她早於案發前,即 2022 年 11 月
S S
舉行的陸運會時,已告知被告自己當時 15 歲,而被告在錄影會面 P7
T T
中亦曾承認於 2 月中左右知道 X 未成年未滿 16 歲 [記項 650 至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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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被接納,案中有清楚證供證明案發時 X 的年齡及被告有關
C 的認知,而辯方亦確認不會倚賴對 X 年齡方面的「真誠信念」作為 C
抗辯,其抗辯方向是沒有做過任何涉案行為(見辯方書面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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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段)。
E E
F 31. 另外,就控罪一至三,控罪另一元素是被告對 X 作出 F
「嚴重猥褻行為」,X 的有關指稱,即被告曾於相關時候用陰莖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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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 X 的陰部,或用手撐開 X 的陰道並嘗試將陰莖放入,或曾進行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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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或手淫,如果屬實,毫無疑問構成控罪中的「嚴重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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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就 控 罪 四 至 六 , 控 罪 另 一 元 素 是 被 告 與 X「 非 法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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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X的有關指稱是被告於相關時候曾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但獲得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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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下與 X 性交。同樣道理,如果屬實,亦構成控罪中的「非法
L 性交」。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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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因此,本案的關鍵議題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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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被告曾作出控罪中的嚴重猥褻行為或非法性交,依賴的主要是 X
O 的證供及她曾向家姐 Y 作出的新近投訴,還有被告於其錄影會面 P7 O
中的招認。
P P
Q Q
34. 另一方面,被告在庭上的證供是他從來沒有作出過 X 指
R 稱的任何猥褻行為和從來沒有和 X 性交。如果他的說法是或可能是 R
真實的話,控方則未能證明有關控罪,而被告則應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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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如果撇除被告在 P7 中的招認,這可算是俗稱「一對一」
C 的案件,主要和最重要的證人是 X,她對 Y 所作的新近投訴,即使 C
被接納亦不可視作證明控罪曾發生的證據,最多只可供以支持 X 的
D D
可信性。因此,本席須特別小心考慮 X 的所有證供。
E E
F 36. 本席明白辯方在審訊期間,特別是在結案陳詞階段,力 F
陳 X 就有關控罪日期、發生與案相關行為的次數或有關日子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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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沒有發生)的其他事情等各種有不肯定、不一致或不能磨合的
H H
衝突。本席認為均屬旁枝末節,不具關鍵性,其中重要部分,本席
I 之後會再詳述。 I
J J
37. 開宗明義,本席認為本案有一重要及獨特之處,就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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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雙方承認的相關閉路電視片段 P3,即 X 住所大廈的正門攝錄到被
L 告於六個控罪日期的不同時間進入及離開,而且雙方亦確認被告只 L
曾於上述日子及時間進出 X 住所大堂,該些紀錄確認:—
M M
N N
(a) 2023 年 2 月 1 日(控罪一),被告進出時間為 1730 及
O 1801 時,即被告曾逗留在 X 住所大廈內 31 分鐘,而且 O
拍攝到 X 與被告一同進入而之後被告獨自離開。
P P
Q Q
(b) 2023 年 2 月 2 日(控罪二),被告進出的時間為 1745 及
R 1811 時,即被告曾逗留 26 分鐘,同樣拍攝到 X 與被告 R
一同進入而之後被告獨自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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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23 年 2 月 7 日(控罪三),被告進出的時間為 1727 及
C 1814 時,即被告曾逗留 47 分鐘,被告獨自進出大廈。 C
D D
(d) 2023 年 2 月 10 日(控罪四),被告進出的時間為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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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1752 時,即為時 21 分鐘,被告同樣獨自進出大廈。
F F
(e) 2023 年 2 月 13 日(控罪五),被告進出的時間為 1727
G G
及 1828 時,即為時 61 分鐘,被告同樣獨自進出大廈。
H H
I
(f) 2023 年 2 月 21 日(控罪六),被告進出的時間為 1730 I
及 1806 時,即逗留時間為 36 分鐘,被告獨自進出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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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8. 以上第一次及第二次均是由 X 帶同被告進入其大廈,而 K
L
每次都是被告之後獨自離開,這一點與 X 的證供吻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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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由於有上述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相關的承認事實,為本案
N 六項控罪指控日期、時間及地點提供了清楚及明確的框架,即使 X N
O
未能為某些指控提供確實日期或只能描述為第幾次,甚至在次數上 O
有不準確或不一致,本席認為無關痛癢,亦不會單單因此而構成合
P P
理疑點。本案最終的爭議是控方的所有證供能否能本席確信和肯定
Q 在該六個控罪日期內有否發生如 X 指稱的嚴重猥褻侵犯或非法性 Q
R 交。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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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辯方力陳,在六個控罪日期中,在 X 住所內,每次均有
T 最少 21 分鐘至最多 61 分鐘。期間,被告聲稱曾發生的玩貓、聊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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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電腦等等事情及其中細節,本席認為不具關鍵性,重要的是,
C 有否發生如 X 指稱被告對她作出的嚴重猥褻行為和性交。當然本席 C
沒有遺忘辯方指稱與 X 的可信性有關,對此本席認為反而對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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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性有關,之後會再處理。
E E
F 41. 辯方亦陳詞指 X 曾在盤問下表示不能肯定被告在涉案的 F
控罪一至五中的日子裡與她有發生過猥褻行為,但之後在 X 的覆問
G G
證供中,X 澄清只是不肯定有關的日子,而其他事情則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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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涉案的日子有控辯雙方同意的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所確認,
I 本席認為在此不構成任何疑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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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辯方亦就 P2(18) 照片中顯示 X 在她的月經 app 的紀錄事
K K
宜作批評,照片中 2 月 13 日顯示的一顆紅心,根據 X 的證供是她備
L 註代表當天有發生性行為,辯方批評 X 有關版本在其錄影會面、主 L
問證供及盤問證供均有所不同,藉此顯示 X 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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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認為,這個所謂月經紀錄只是本案中的其中一項控罪(即發生
N N
在 2 月 13 日的控罪五)的其中一個細節,無論對控方或辯方的案情
O 而言,本身不具關鍵性影響,但最低限度,該 2 月 13 日的紀錄,與 O
P
X 指稱在當天(即控罪五日期)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說法吻合。 P
Q Q
43. 辯方指 X 的證供被 Y 所反駁,例如 Y 指 X 曾跟她說在 2
R 月 21 日(控罪六日期)中午時候上了被告家,但 X 的證供卻是發生 R
S
在下午 5 時許在 X 家中。又例如,Y 指 X 曾跟她說在 2 月 12 日至 18 S
日期間,與被告發生過兩次性行為,但該星期只有控罪五(2 月 13
T T
日)的一項指控。還有 Y 說 X 告訴她被告有戴安全套和發生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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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性行為,但 X 的證供是被告沒有戴安全套,和控罪中的指稱只
C 有三次性行為(控罪四至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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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席認為,在考慮該些新近投訴的證供,須以務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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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角度考慮,不能亦不應要求每一內容細節均吻合甚至一致,尤
F 其是 X 年幼,涉案的又是年長的學校職員,再加上傾訴的對象是自 F
己的家姐,X 在日期或次數上有輕微出入,甚至 X 有輕微程度的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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飾,如前往被告家中而非在自己家中發生性行為,或指被告有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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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等等,屬人之常情,亦可以理解,不會如辯方所指會單單因此
I 而推翻或質疑 X 有關的指控。相反來說,X 向 Y 於 2023 年 2 月中、 I
2 月 22 日及 2 月 25 日共三次投訴的內容,與 X 的證供基本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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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於 2023 年 2 月中之前與被告口交及發生性行為(與控罪一至四
K K
有關),於 2 月 13 日該星期曾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與控罪五有
L 關);及 2 月 21 日有和被告發生性行為(與控罪六有關)。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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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其他辯方的陳詞,例如指本案有存在固有不可能性,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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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指 X 指稱發生控罪的行為、發生時間均為下午 5 時多,全部都在
O X 家中發生,X 的家人特別是 Y,回家的時間不固定,而且部分被指 O
P
稱的猥褻行為在廳中發生,因此,辯方指被告不可能會冒如此大的 P
風險做出 X 所指稱的行為。另外,辯方指 Y 甚至作供指根據 Y 對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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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了解,X 是不會帶男子回家進行性行為。辯方指以上種種固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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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是揮之不去的,對此,本席不能同意。任何被告會否冒險或
S 會冒多大風險,因人而異。家人之間有多了解或會否做出家人意料 S
之外的事,也是因人而異,不會單單如此就構成固有不可能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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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連同其他所有的證供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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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本席在細心及全面考慮 X 的證供,連同辯方的種種批評 C
後,接納 X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即使有如上述部分就日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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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或細節的不確定或不一致,她對涉案的六項控罪中指稱被告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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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作出的嚴重猥褻行為及非法性交,足夠清晰及詳盡,亦沒有固有
F 不可能性,本席接納其相關證供為真實、可信及可靠。同樣,本席 F
亦接納 Y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亦為真實及可信,可支持 X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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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供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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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7. 當然,重要的是,案中還有被告的錄影會面 P7 中的招 I
認,那是為時接近兩個半小時的錄影會面,中間有被告非常詳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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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認。本席已在審訊期間裁定 P7 是在被告自願下而且沒有在任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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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的情況下錄取而將之接納為證供。作為紀錄,本席信納有關警員
L 即 PW3 至 6 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亦接納他們的證供,即從來沒有 L
發生過辯方指稱的威迫利誘或引導被告承認指控等等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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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亦確信在整個錄影會面期間,即使沒有就個別事件或控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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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或清楚分開的警誡,但在最初及不同階段的警誡下,被告必然
O 清楚所有對他的指控而在自願情況下作出的錄影會面中的招認,中 O
P
間沒有辯方所指稱的不公平情況。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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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席再三觀看 P7 及相關謄本,有以下幾點本席認為重要
C 的觀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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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會面過程長達約兩個半小時,被告一直神情態度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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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問必答,而且回覆詳盡清楚;若干階段,回憶起
F 控罪中的行為,被告甚至露出回味的神情或語氣,例如 F
[記項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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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被問 X 住所內的情況,被告主動提出並且畫出草圖[記
I 項 1046],在描述 X 房間內二人的位置及性行為,被告亦 I
主動提出及畫出草圖解釋和形容[記項 1910],甚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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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轉姿勢時,再主動多次畫草圖形容[記項 1910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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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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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甚至嘗試示範手淫動作[記項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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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d) 被告在會面完結前,主動要求補充,在鏡頭前說出覺得 N
O 自己很錯,會有一個要承擔的後果,覺得對不起所有 O
人,包括對家人及 X,被告道歉及表示很後悔所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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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項 2622 及 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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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席在細心考慮後,對被告在該錄影會面 P7 中的各種招
C 認,給予完全比重,認為進一步補充、支持或強化 X 的有關指控如 C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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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控罪一及二,雖然辯方陳詞指被告沒有作出過任何
F 招認,但籠統來說,被告最少承認曾往 X 家中,而在 F
2023 年頭一次上去看貓,有以陰莖磨 X的陰部[記項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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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248],雖然沒有明言亦不清楚是發生於 2 月 1 日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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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一或 2 月 2 日的控罪二或其他控罪日期。
I I
(b) 有關控罪三(日期為 2 月 7 日),被告承認於 2 月 6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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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期間,在 X 家中以陰莖磨擦的 X 陰唇位置[記項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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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406 及 1434 至 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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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關控罪四(日期為 2 月 10 日),雖然沒有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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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時序可以推敲,被告承認曾先後在有使用和沒有
N N
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自己三分一陰莖插入 X 的陰
O 道,全程約 4、5 分鐘,並在陰唇和陰蒂位置射精[記項 O
1563 至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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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關控罪五(日期為 2 月 13 日),被告承認於二月十幾
R 日前往 X 住所,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多於一 R
半的陰莖插入 X 的陰部約 2 分鐘,X 其後為被告手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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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而被告在 X 口內射精[記項 1747 至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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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有關控罪六(日期為 2 月 21 日),被告承認於 2023 年 2
C 月尾某一日,最後一次上去,有摸 X 的胸部,及用中指 C
插 X 私處,並由 X 為被告手淫及口交 5 至 10 分鐘,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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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套,被告在 X 口內射精[記項 1998 至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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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0. 另外,本席亦有細心及全面考慮被告在庭上的證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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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首先,如本席多次提及,本案明顯確實的證供是被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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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到訪 X 的住所,而且是兩人獨處,更每次逗留最少 21 分鐘,甚
I 至多達 61 分鐘。被告當時作為約 30 歲的學校男職員,在沒有任何職 I
務相關甚至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看貓、聊天、修理電腦明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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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未成年的同校女學生家中,本身已經非常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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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2. 看貓或聊天固然不是在本案情況下前往 X 住所與其獨處 L
的合理理由,前往修理電腦亦不是。而且被告的說法是前往共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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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2 月 7 日、10 日及 13 日,即控罪三至五的日期),莫說被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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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是專業的維修人員,每次沒有帶備維修工具,而且前兩次已經
O 知道維修失敗,被告更自稱明知 2 月 10 日 X 已有安排維修人員前 O
往,被告強調在那三次只前往維修電腦,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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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還有,根據被告自己的說法,在第二次上 X 家中,X 已
R 就家事向被告哭訴並由被告安慰,而第三次上去,X 更給他擁抱, R
而第五次上去,X 甚至走進自己房間說有情人節禮物送給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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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開始脫衣要獻身給被告,而被告拒絕,被告還竟然再選擇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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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X 家中,聲稱希望與 X 當面說清二人關係,而 X 再次脫衣表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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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身而再次被被告拒絕,以上說法不但匪夷所思,而且如果真的有
C 發生過頭幾次的情況,任何正常的成年男子必然會份外小心,斷不 C
會再與 X 有獨處機會,更遑論會自己主動前往對方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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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辯方投訴 X 在證供上沒有明確承認或否認有關在其家中
F 玩貓、聊天、修理電腦或玩 Switch 遊戲等細節,但從另一方面考 F
慮,本席認為如上述,那些根本不會是被告在本案情況下多次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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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家中並兩人獨處逗留在內的唯一或主要理由,被告前往對 X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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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稱的嚴重猥褻行為或性交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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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最後,辯方提出 X 因心有不甘,或勒索被告金錢不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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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而誣告被告多次作出涉案的不法行為,本席更認為是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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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6. 總括來說,本席裁定被告並非誠實的證人,並沒有庭上 L
說出全部事實。本席更毫不猶疑拒絕接納被告其有關開脫涉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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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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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7. 本席謹記,即使不接納被告的證供或辯方的陳詞,舉證 O
責任仍然在控方,舉證準則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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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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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8. 作為事實裁定,本席裁定,就控罪一至三,被告曾於各 R
控罪日期作出如上述 X 描述被告用陰莖磨擦 X 陰部(控罪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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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撐開 X 陰道並嘗試將陰莖放入 X 陰道及口交和手淫(控罪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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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的嚴重猥褻行為,X 當時是而被告亦知道 X 是 16 歲以下(即 15
C 歲)的兒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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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席亦裁定就控罪四至六,被告曾於各控罪日期作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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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描述的分別三次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 X 非法性交,而在控罪六
F 的日期中,被告還有要求並由 X 為他手淫及口交。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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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席裁定控方已就各控罪舉證至無合理疑點而被告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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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一至六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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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俊文 )
M 區域法院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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