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邦案 DCCC545/2023
成年人與未成年性交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靖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李靖邦案發時約30歲,任職學校資訊科技技術員及教學助理。控方指他在2023年2月1日至21日期間,六度到15歲女童X的住所,三次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並三次與X非法性交。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辯稱到訪只是看貓、聊天或維修電腦,並指X因勒索金錢不果而誣告。控方依賴X及其姐姐Y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證據,以及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六項控罪的各項元素,包括X在案發時未滿16歲、被告知悉其年齡,以及控罪一至三的嚴重猥褻行為和控罪四至六的非法性交。爭議亦涉及新近投訴的證據作用、X證供的不一致、被告招認是否自願,以及被告的庭上說法是否足以構成合理疑點。
判決理由
法庭以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逐項審視六項控罪。法官認為X年齡及被告知悉年齡已有承認事實及招認支持;X證供雖在日期和細節上有輕微不一致,但在核心性行為方面清晰可靠。新近投訴屬支持可信性的證據,不是直接證明罪行成立。閉路電視確認被告在各控罪日期進入並獨留於X住所,P7則屬自願且詳盡的招認,與X證供互相印證。法官拒絕被告的否認,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及第124(1)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及第65C條,並適用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新近投訴及良好品格證據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罪名全部成立:三項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案件結果為定罪。
判決啟示
新近投訴主要用於支持投訴人的可信性,不能取代對罪行事實的證明。證人對日期或細節有輕微不一致,不必然造成合理疑點;法庭可將其與閉路電視、醫療證據及被告招認整體評估。本判決只處理定罪,沒有處理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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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5歲女童性交是否構成罪行?
本案涉及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庭認為女童當時15歲,而被告知道其未滿16歲,並接納三次性交的證供,故裁定控罪四至六全部成立。
Q.證人記錯日期會否導致性罪行被判無罪?
法庭指出,證人對日期、次數或細節有輕微不一致,不必然造成合理疑點;須整體評估核心證供及其他證據。本案法官認為女童仍然可靠,六項控罪均達致定罪標準。
Q.新近投訴能否單獨證明性罪行?
新近投訴主要用於支持投訴人的可信性及說法一致性,並非單獨證明罪行曾經發生。本案法庭同時考慮女童證供、姐姐的投訴、閉路電視、醫療證據及被告招認後作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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