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家榮
被告莫家榮承認六項控罪。2023年1月24日,他在旺角偷取黃兆權擁有的士 SF7124,並無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而駕駛,期間危險駕駛、撞擊警車及逃走,並取去車內行車紀錄儀。另於2022年11月28日,他在長沙灣偷取陳永昌擁有的士 DB1783。被告亦有相關駕駛及搶劫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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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家榮承認六項控罪。2023年1月24日,他在旺角偷取黃兆權擁有的士 SF7124,並無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而駕駛,期間危險駕駛、撞擊警車及逃走,並取去車內行車紀錄儀。另於2022年11月28日,他在長沙灣偷取陳永昌擁有的士 DB1783。被告亦有相關駕駛及搶劫前科。
被告曾在PW1工作的藥房任職,於2019年9月離職。2020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冒充處理自己案件的律師,訛稱自己被捕並被羈留於上水警署,需要保釋金,先後多次向PW1索取款項,共計1,382,100港元。被告以變聲應用程式錄製語音訊息,並傳送偽造的律師名片以增加可信性。PW1其後發現被告從未被捕,遂報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曾合共退還16,000港元。
被告羅漢霞受僱於「星滙找換」任前台職員,負責外幣兌換、記錄及每日交易結算。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間,她多次在下班前取走現金,並更改電腦交易紀錄掩飾短款,將部分外幣兌換成港幣後用於賭博。找換店其後核實損失包括港幣及多種外幣,總值港幣1,219,847元。被告向僱主承認部分盜竊,並在警方調查前自首。她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
被告人於2022年4月25日晚上進入北角英皇道新都城大廈商場,躲藏在一樓傷殘人士廁所,待商場職員離開後,在地下G2000及馬拉松店內取走14件女裝衣物及一部防盜解碼器,並藏於試身室。警鐘響起後,警方到場將他拘捕。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家庭困難、照顧患精神病母親及參與義務工作的求情因素。
被告人楊文統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5月23日,被告人進入屯門一個無人的住宅單位,偷取手袋、銀包、現金、首飾、手錶及回鄉證等財物,總值港幣62,033元。閉路電視、贓物及被告人的警誡供詞均與案情相符。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的刑事定罪,包括五項入屋犯法罪,並在另一宗入屋犯法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本案原涉及十二名被告人,第一至第十一被告人均曾任新興的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支付磅行秤重費,再向僱主申領實報實銷的代墊費。案發期間,磅行實際收取約35至45元,卻發出列明90至150元的誇大收據,被告人據此向新興申領補償。控方指控串謀偽造帳目及欺詐。審訊後,第一至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欺詐罪成立;第四被告人的兩項串謀偽造帳目罪成立;第八、第九及第十一被告人則承認部分控罪。
第二被告人陳浩鳴及第三被告人黎卓榮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同犯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冒充匯凱金銀投資有限公司職員,向PW1金愛娟謊稱有保證高回報的黃金期貨投資計劃,並使用虛假合約及電腦畫面取信於她。PW1其後按指示向三個內地銀行戶口轉賬人民幣630萬元,最終發現二人與該公司無關而報警。
第一被告人郭彩虹與第二被告人陳子舜面對聯合控罪。郭彩虹承認勒索罪,陳子舜則承認交替控罪企圖欺詐罪。郭彩虹向其三家姐X虛稱自己因賭債被匪徒非法拘禁,要求X支付贖金,並以被毆打作威嚇。她再安排陳子舜假扮男友,向X謊稱已支付五萬元贖金。警方介入後安排交收,兩名被告人在會面地點被捕;X及家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被告林劍雄面對兩宗入屋犯法罪,分別涉及DCCC 558/2023及DCCC 607/2023,均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並承認控罪。被告曾是兩間食肆的僱員,任職期間持有並自行複製店舖鎖匙。第一宗中,他以複製鎖匙進入店舖,取走收銀櫃現金8,000元;第二宗中,他在保釋期間進入另一店舖,原欲偷取現金,因不能開啟夾萬而取走兩瓶共值7,000元的酒。被告有41項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林劍雄面對兩宗入屋犯法罪,分別涉及DCCC 558/2023及DCCC 607/2023,均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並承認控罪。被告曾是兩間食肆的僱員,任職期間持有並自行複製店舖鎖匙。第一宗中,他以複製鎖匙進入店舖,取走收銀櫃現金8,000元;第二宗中,他在保釋期間進入另一店舖,原欲偷取現金,因不能開啟夾萬而取走兩瓶共值7,000元的酒。被告有41項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於2023年4月24日戴帽及口罩,佯裝顧客進入老西盛珠寶金行,要求試戴金頸鏈,趁女店員分神時取走一條價值44,000元的金頸鏈逃走。警方其後在一幢大廈天台尋回被告人及金鏈,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並同意案情。判刑時,法庭亦考慮其52歲、過往有23項刑事紀錄及26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以及其羈押、失業和居所受影響等求情因素。
第一被告陳霆謙承認兩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2023年8月13日,他與第二被告人在觀塘偉業街金寶工業大廈行事。陳先生曾撞擊及企圖撬開45號房的房門,意圖偷竊;其後第二被告人進入46號房,偷走遊戲機、充電器、控制器及遊戲,總值3,181港元。陳先生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受人指示到場,並稱不知悉盜竊安排。案發時他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後因其他案件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被告 Chung Hiu Tung 承認並被裁定犯下11項欺詐罪及1項以欺騙手段促致在銀行紀錄內記入記項罪。她在網上以低價代購 iPhone、Apple 產品、酒店住宿及門票為名,透過 Facebook、即時通訊及約會應用程式接觸受害人,收款後不交付貨品,並以冒充懲教署人員及索取退款保證金等方式繼續收款。11名受害人合共損失888,403港元。被告有41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其中26項為欺詐罪。
被告因兩項入屋犯法罪認罪,案件涉及同一大廈不同樓層的兩個住宅單位。第一項於2022年5月15日發生,被告進入PW1的單位,取去約800港元現金及兩件飾物,總值約1,100港元。第二項於2022年11月30日發生,被告進入PW2的單位,取去約180,000港元現金、人民幣、金飾、電話及抽屜等物品。警方翌日在被告住所搜出部分贓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有兩項過往入屋犯法罪及三項盜竊罪紀錄。
被告人王游濱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一項盜竊罪、九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五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九封寄往附近地址的他人信件,其中包括載有新信用卡的銀行信件。其後,他冒充速遞員取得受害人的身份資料並偷取補發信用卡,在同日進行十四項交易,九項成功,取得總值75,041元的貨品,交易總額為103,789元。被告人有八次刑事紀錄,且於較早案件獲釋後不久犯案。
被告 Law Cheuk-yin 承認綁架及搶劫兩項控罪。2021年3月28日,他駕駛七人車誘使受害人X上車,與兩名男子將X帶到城門郊野公園,以膠棍及金屬棍毆打、盤問並羞辱他,強迫他脫去衣服及交代「四眼」的下落。三人其後取去現金4,000元、手機、銀行卡及身分證。事件約三小時,X受傷並持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被告有七項案底,惟及早認罪並提出悔意及家庭背景作為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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