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鳴案 DCCC242/2019
以虛假投資計劃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第二被告人)及黎卓榮(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陳浩鳴及第三被告人黎卓榮經審訊後,被裁定共同犯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冒充匯凱金銀投資有限公司職員,向PW1金愛娟謊稱有保證高回報的黃金期貨投資計劃,並使用虛假合約及電腦畫面取信於她。PW1其後按指示向三個內地銀行戶口轉賬人民幣630萬元,最終發現二人與該公司無關而報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判刑幅度,以及有計劃地以虛假身份、文件和投資資料騙取巨額款項的罪責程度。另一爭議是起訴及候審延誤是否應導致減刑,以及D2現正服刑的另一宗洗黑錢案件應否與本案部分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具有周詳計劃及部署,二人以虛假身份、預先準備的會議室和合約,並展示虛假的戶口資料,使受害人相信投資計劃,造成人民幣630萬元損失。基於罪責相若,法庭以五年作為兩人的量刑起點。考慮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見時間過長,以及答辯後三年十個月才開審而被告並無造成延誤,酌情減刑六個月。D2另案服刑時,依總刑期原則,准本案九個月與該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未有特別引用案例。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以及總刑期原則處理D2本案刑期與另一宗洗黑錢案件的同期執行問題。
裁決與命令
D2及D3各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D2本案刑期其中九個月與其另一宗洗黑錢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D3則服本案四年六個月刑期。
判決啟示
巨額損失、冒充公司人員、使用虛假文件及精心部署均會提高欺詐罪的量刑起點。非被告造成的起訴或審訊延誤可成為減刑因素,但須按延誤原因及整體情況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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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投資公司職員騙取人民幣630萬元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冒充公司人員、使用虛假合約及電腦資料,並造成巨額損失,屬周詳部署的欺詐。D2及D3在本案均被判監禁四年六個月。
Q.案件等候起訴及審訊多年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須視乎延誤原因及被告是否造成延誤。本案法庭認為法律意見時間過長,且被告答辯後等候三年十個月,故各減刑六個月。
Q.已有洗黑錢刑期的新案件可以部分同期執行嗎?
可以按照總刑期原則處理。本案D2正服另一宗洗黑錢案的三十個月刑期,法庭下令本案刑期其中九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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