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劍雄
被告林劍雄曾分別在食肆「陸潮陽」及「鹿鳴居」工作。他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複製了兩間店舖的鎖匙。隨後,被告利用複製鎖匙潛入「陸潮陽」盜取現金 8,000 元,以及潛入「鹿鳴居」盜取兩瓶總值 7,000 元的酒。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因前僱主少付工資而一時氣憤犯案。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兩宗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辯方主張被告是因欠薪而犯案、單獨行事且財物價值不高,且自2009年起已改過自新,請求法庭不將其大量刑事紀錄視為加刑因素。控方則強調其慣犯身份及違反誠信之行為。
法官根據上訴庭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將起點定為 30 個月監禁。法官拒絕接納欠薪之求情理由,認為預先複製鎖匙及盜取金額超過欠薪額證明其主觀意圖。法官認定以下為加刑因素 (aggravating factors):(1) 具有 40 多項刑事紀錄屬慣犯;(2) 利用員工身份複製鎖匙違反誠信;(3) 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
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 & 339/2007) 關於入屋犯法罪加重刑罰因素的分析,但認定本案不涉及該案中某些特定的加重因素。
被告就兩宗控罪均認罪。案件 DCCC 558/2023 判處監禁 24 個月;案件 DCCC 607/2023 判處監禁 26 個月(其中 6 個月與前案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監禁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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