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家榮案 DCCC595/2023

偷竊的士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六項控罪合共判監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7/3/2024[2024] HKDC 5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家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莫家榮承認六項控罪。2023年1月24日,他在旺角偷取黃兆權擁有的士 SF7124,並無有效駕駛執照或第三者保險而駕駛,期間危險駕駛、撞擊警車及逃走,並取去車內行車紀錄儀。另於2022年11月28日,他在長沙灣偷取陳永昌擁有的士 DB1783。被告亦有相關駕駛及搶劫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包括偷竊的士、偷竊行車紀錄儀、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及危險駕駛。法院須決定各罪起刑點、認罪三分一減刑、重犯加刑、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附加停牌和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偷竊的士的既有量刑起點,將兩宗偷車罪分別以監禁36個月為起點。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一減刑;但控罪六發生在其服刑後不久,構成加刑因素。對無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法院考慮其過往同類定罪而提高起點。法院按整體量刑原則,將同期及分期刑期調整至足以反映整體嚴重性的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Tsang Kwun Wing(CACC 89/2004)及 HKSAR v Yeung Chi Wa(CACC 224/2017,[2018] HKCA 73),確認偷竊的士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法院亦依據《盜竊罪條例》、《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相關最高刑罰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判監。控罪一至五合共監禁30個月;控罪六其中22個月與控罪一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另停牌18個月及42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偷竊的士通常以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減刑,但近期出獄後重犯可構成加刑因素。法院並會透過部分同期執行,依整體量刑原則確定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偷竊的士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偷竊的士的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三年。本案兩項偷車罪經認罪減刑及重犯因素調整後,最終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六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輕偷車罪刑罰?
A.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減刑,但減刑並不必然抵銷重犯因素。本案被告獲認罪減刑,惟因出獄不久後再犯,控罪六仍被加刑六個月。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A.

除監禁外,無保險駕駛可導致停牌;危險駕駛亦可附加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本案被告分別停牌十八個月及四十二個月,並須自費完成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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