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UNG YAN DCCC142/2023
冒充律師索取保釋金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UNG Y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曾在PW1工作的藥房任職,於2019年9月離職。2020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冒充處理自己案件的律師,訛稱自己被捕並被羈留於上水警署,需要保釋金,先後多次向PW1索取款項,共計1,382,100港元。被告以變聲應用程式錄製語音訊息,並傳送偽造的律師名片以增加可信性。PW1其後發現被告從未被捕,遂報警。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並曾合共退還16,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欺詐罪 (fraud) 的刑罰如何訂定。爭議包括涉案金額、犯案期間、手法成熟程度及是否存在違反信任;辯方主張沒有違反信任、被告有悔意、及早認罪並有財政困難,應判處少於三年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條所涉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而本罪沒有固定刑罰指引,起點須按個案事實決定。雖然本案沒有違反信任,但被告持續近五個月犯案,冒充律師、使用變聲訊息及偽造名片,手法較為成熟,並令受害人損失1,382,100港元。因此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其退還的16,000港元是在繼續行騙期間作出,屬犯案策略,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財政困難亦不屬減刑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LRD 1017 及 HKSAR v Tsui Chi Cheung, DCCC 829/2019,並同意本案沒有違反信任。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顯示,涉及一百萬至三百萬元且有違反信任的欺詐案件,指引刑期為三至五年;法庭以此作參考,並按本案事實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欺詐罪並被定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違反信任,長期、多次及具相當成熟程度的冒充律師欺詐,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犯案期間作出的部分還款,如屬繼續行騙的策略,未必構成減刑因素。本案沒有提出異議或特別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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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律師向朋友索取保釋金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涉款、犯案時間及欺詐手法。本案被告冒充律師近五個月並取得1,382,100港元,最終被判監禁24個月。
Q.欺詐案沒有違反信任會否減輕刑罰?
沒有違反信任可以是相關因素,但不會抵銷長期、重複及成熟的欺詐手法。本案雖無違反信任,法庭仍以三年監禁為起點。
Q.犯案期間退還部分款項是否可以減刑?
如還款是在繼續行騙期間作為策略使用,法庭未必視為減刑因素。本案的16,000港元還款被認定為犯案策略,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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