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CHUNG YAN
被告人曾於一名藥店員工(PW1)手下工作。2020年5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利用變聲應用程式 impersonate 成一名名為「程以森」的律師,並向 PW1 謊稱被告人被拘留在上水警署需要保釋金。被告人亦發送偽造名片以增加可信度,最終騙取 PW1 共計 HK$1,382,100,期間僅歸還 HK$16,000。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確定欺詐罪的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辯方主張本案不涉及 breach of trust,且被告人因家庭財務困難而犯罪,請求判處少於 3 年監禁。控方則強調欺詐手段的複雜程度及涉案金額之高。
法官分析認為,雖然本案不存在 breach of trust,但其 modus operandi 較為複雜(使用變聲 App 及偽造名片),且犯罪期間長達 5 個月,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精神壓力。法官參考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關於 100 萬至 300 萬金額的 sentencing guideline,決定將 starting point 定為 3 年監禁。法官同時裁定,犯罪前的少量還款僅為欺詐手段,且財務困難不能作為 valid mitigating factor。
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 確立涉及 100 萬至 300 萬且有 breach of trust 之欺詐罪的量刑指引(3-5年),以此作為本案(無 breach of trust 但手段複雜)設定 starting point 的參考。
被告人承認罪行,獲享三分之一的 sentencing discount。最終被判處監禁 24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不涉及 breach of trust,但若 modus operandi 具有高度 sophistication(如利用科技手段 impersonate 專業人士),法官仍會將其視為加重因素以設定較高的 starting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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