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百培等案 DCCC875/2021
提交誇大收據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百培(第一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本案原涉及十二名被告人,第一至第十一被告人均曾任新興的中港貨櫃車司機。司機須先支付磅行秤重費,再向僱主申領實報實銷的代墊費。案發期間,磅行實際收取約35至45元,卻發出列明90至150元的誇大收據,被告人據此向新興申領補償。控方指控串謀偽造帳目及欺詐。審訊後,第一至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的欺詐罪成立;第四被告人的兩項串謀偽造帳目罪成立;第八、第九及第十一被告人則承認部分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使用誇大秤量收據申領代墊費,是否構成欺詐或串謀偽造帳目;以及在違反誠信、犯案次數多但金額相對有限、已作賠償、部分被告人認罪或協助調查的情況下,應否判處即時監禁、緩刑監禁或社會服務令。辯方強調行業慣例、法律意識不足、年長及賠償;控方則著重持續犯案及違反誠信。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以誇大收據向僱主申領實報實銷費用,必然涉及違反誠信。雖然上訴庭未就本類欺詐及串謀偽造帳目罪訂立量刑指引,涉及違反誠信的原則通常要求即時監禁,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法庭參考涉款、收據數量、犯案期間、認罪、賠償、悔意、協助揭發案件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認定第八、第九及第十一被告人具特殊因素,可用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對其餘被告人,累積考慮行業背景、手法不複雜、已賠償、年長及還押近四星期後,認為可將監禁刑期暫緩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ei Kiu [2006] 4 HKLRD 776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說明違反誠信罪行的量刑原則;並參考王寶威、蔡永濓及陳志強等案。法庭認為陳志強案的特殊事實並不存在於本案,其他案件的參考價值亦有限。
裁決與命令
第一至第三、第五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各判五個月監禁,緩刑兩年;第四被告人總刑期七個月監禁,緩刑兩年。第八及第九被告人各須履行100小時社會服務令;第十一被告人須履行80小時社會服務令。各被告人均獲告知違反命令的後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違反僱主信任而多次提交誇大收據,原則上屬須嚴肅處理的欺詐行為;但多項個別及整體特殊因素可支持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行業慣例不能使明知不實的申領合法化,惟可在量刑時作背景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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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提交誇大秤量收據申領代墊費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此行為涉及欺詐及違反僱主信任。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判五至七個月監禁但緩刑兩年,其他被告判社會服務令。
Q.行業慣例可以成為提交虛假收據的抗辯理由嗎?
不可以。法庭認為司機明知新興要求實報實銷,使用誇大收據仍屬不誠實;行業背景只能在量刑時作為整體情況之一考慮。
Q.全數賠償後是否一定可以避免監禁?
不一定。法庭同時考慮犯案次數、期間、金額、認罪、協助調查及個人背景。本案部分被告雖已賠償,仍被判監禁但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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