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w Cheuk-yin HCCC292/2023

綁架及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兩罪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4/3/2024[2024] HKCFI 8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w Cheuk-y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Law Cheuk-yin 承認綁架及搶劫兩項控罪。2021年3月28日,他駕駛七人車誘使受害人X上車,與兩名男子將X帶到城門郊野公園,以膠棍及金屬棍毆打、盤問並羞辱他,強迫他脫去衣服及交代「四眼」的下落。三人其後取去現金4,000元、手機、銀行卡及身分證。事件約三小時,X受傷並持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被告有七項案底,惟及早認罪並提出悔意及家庭背景作為求情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綁架及搶劫的量刑起點、武器、多人共同犯案、暴力、羞辱及受害人持續心理創傷等加重因素的影響。爭議亦包括兩罪應否完全同期執行,以及認罪折扣和被告個人背景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1I條及《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條,分別確認綁架及搶劫的法定刑。綁架涉及有計劃行動、將受害人帶往偏僻地點、持棍毆打、強迫脫衣、拍攝及長期心理傷害,故量刑起點為六年;搶劫因金屬棍屬危險武器及有多人共同犯案,依循 Mo Kwong Sang 的指引,起點為七年。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後,兩罪分別為四年及四年八個月。依據整體性原則及 HKSAR v Yang Chao,兩罪雖同一事件發生,仍屬不同罪行,不宜完全同期執行;最終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ong Sang 的量刑指引適用於使用危險武器的搶劫,支持七年量刑起點。HKSAR v Yang Chao 說明綁架及搶劫屬不同性質罪行時,可判部分分期執行;本案法庭採納其原則,但按本案事實作出較有限的分期安排。《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及《盜竊罪條例》第10條界定相關法定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監。綁架判囚四年;搶劫判囚四年八個月,其中兩年在綁架刑期屆滿後執行,總刑期為六年監禁。

判決啟示

同一事件中的綁架及搶劫並不必然完全同期執行;法院須按罪行獨立性及整體性原則調整刑期。受害人持續創傷、公開羞辱及拍攝暴力影像均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被告家庭負擔及悔意不足以抵銷罪行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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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綁架時同時搶劫,刑期會否完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兩罪的獨立性及整體性原則。本案雖在同一事件中犯案,法庭認為完全同期執行不當,最終將搶劫刑期其中兩年分期執行。

Q.用棍毆打受害人搶劫,會如何影響判刑?
A.

使用危險武器、多人共同犯案及造成受害人受傷,均屬加重因素。本案金屬棍被視為危險武器,搶劫量刑起點為七年,認罪後減至四年八個月。

Q.被告有家庭負擔及悔意,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法庭會予以考慮,但罪行嚴重性仍屬首要。本案被告須照顧父母及兒子,並表示悔意,但法庭認為個人情況不足以降低適當刑期,判總監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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