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偉案 DCCC679/2023
蒙面偷金鏈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4月24日戴帽及口罩,佯裝顧客進入老西盛珠寶金行,要求試戴金頸鏈,趁女店員分神時取走一條價值44,000元的金頸鏈逃走。警方其後在一幢大廈天台尋回被告人及金鏈,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並同意案情。判刑時,法庭亦考慮其52歲、過往有23項刑事紀錄及26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以及其羈押、失業和居所受影響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本次有預謀、蒙面及針對高價貨品的盜竊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認罪、羈押期間和大幅刑事前科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援引相關判刑案例,請求從輕處理;控方立場支持反映案情及前科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案件情節各異,上訴法庭沒有訂立統一的判刑指引。量刑須考慮犯案方式、預謀程度、貨品價值及被告人的前科與阻嚇需要。本案被告人蒙面佯裝顧客,針對高價金鏈,且屬職業竊匪,基本量刑起點定為21個月監禁。認罪按通常原則扣減三分之一;另因另一案件曾被羈押而給予1個月扣減,但該羈押日數不能與本案刑期相抵。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Vargas Penuela Humberto Daniel HCMA 1222/1995,該案以有計劃的珠寶店盜竊及高價物品為重點,18個月刑期起點不被視為過高;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敬宗 HCMA 913/1999,認為假扮顧客、預謀及涉及多條金鏈的案件,以12個月為起點並不過高。兩案協助法庭比較本案的嚴重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盜竊罪成立。法庭在21個月量刑起點下,因認罪及其他有限因素作出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假扮顧客、蒙面及針對高價貨品會顯著提高盜竊罪的嚴重性;大量同類前科亦可支持上調刑罰。另一案件的羈押期如不能依法抵銷,不會自動從本案刑期扣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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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蒙面佯裝顧客偷金鏈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蒙面、假扮顧客及針對高價金鏈均屬加重情節,並考慮被告大量不誠實罪行前科及認罪,最終判處監禁十三個月。
Q.盜竊罪有多項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被告有二十六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再犯,因此在基本量刑起點上加重六個月。
Q.另一案件的羈押期可否抵銷新案件刑期?
本案不能。被告在另一宗其後撤回的案件中被羈押近兩個月,法庭認為該羈押日數不能與本案刑期相抵,只作整體情況下的一個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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