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霆謙案 DCCC1308/2023

保釋期間爆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7/3/2024[2024] HKDC 3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霆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陳霆謙承認兩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2023年8月13日,他與第二被告人在觀塘偉業街金寶工業大廈行事。陳先生曾撞擊及企圖撬開45號房的房門,意圖偷竊;其後第二被告人進入46號房,偷走遊戲機、充電器、控制器及遊戲,總值3,181港元。陳先生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受人指示到場,並稱不知悉盜竊安排。案發時他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後因其他案件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坦白認罪及賠償應給予多少扣減,以及本案刑期與其他案件刑期如何按照整體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減刑因素時,起刑點通常為30個月監禁。陳先生在保釋期間犯案,顯示其嚴重漠視法律並持續犯罪,屬嚴重加刑因素,故兩罪起刑點各增加6個月至36個月。其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各罪減至24個月,並因兩罪時間及地點基本重疊而同期執行。法庭再依整體量刑原則,考慮其戒毒所及傷人案刑期,以及判刑前賠償,作出相應扣減,總刑期定為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eung Ting Fung,確認保釋期間犯案應提高量刑起點;並引用 HKSAR v Lee Ming Yin、R v Ng Chun Keung 及 R v Tong Hoi Fung,說明整體量刑原則,即須考慮被告須承受的全部監禁刑期,並可將案件視作一併審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24個月監禁,刑期同期執行;計及其他案件刑期及各項扣減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保釋期間犯罪會嚴重提高量刑起點,而非僅影響刑期是否連續執行。法庭須從整體角度考慮同一被告在不同案件中的總監禁負擔。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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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釋期間犯入屋犯法罪會加刑嗎?
A.

會。保釋期間犯案屬嚴重加刑因素,因為反映漠視法律及持續犯罪。本案法庭將每項罪行的起刑點由30個月提高至36個月。

Q.兩項入屋犯法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視乎罪行的關聯性。本案兩項罪行的時間及地點基本重疊,法庭因此命令兩項2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而非連續執行。

Q.認罪和賠償可以減少入屋犯法刑期嗎?
A.

可以。被告坦白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判刑前作出的三千多元賠償則獲酌情扣減三個月。本案計及其他案件刑期後,總刑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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