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
被告人於2023年5月23日下午進入屯門錦華花園一單位,在單位空無一人時偷走包括LV手袋、鑽石戒指及現金在內共11項財物,總值港幣62,033元。警方隨後在羅湖離境大堂截停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檢獲被盜的Coach斜孭袋。警方亦在其住所搜獲伸縮棍及圓形鏡等爆竊工具。被告人承認在藥物(佐匹克隆)影響下犯案。
本案主要涉及對被告人「入屋犯法」罪行的量刑 (sentencing)。核心爭議在於被告人提出的求情理由(如因工作壓力及藥物影響)是否能構成減刑因素,以及其作為多次定罪的積犯如何影響量刑基準。
法官根據上級法院針對民居 (domestic premises) 入屋犯法的量刑指引,初犯基準為3年監禁。然而,被告人並非初犯,且有20項刑事紀錄(含15項不誠實罪行),且在本案前另一宗入屋犯法案的保䆁期間再犯,屬「冥頑不靈」的積犯。法官裁定經濟壓力及藥物影響並非減刑因素,因此將量刑基準上調至3年6個月,隨後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
引用 R v Chan Yui Man [1989] HKCU 36 確立民居入屋犯法3年監禁的基準,以及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說明該基準僅適用於初犯者。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28 個月。
本案強調對於具有長期且多次同類犯罪紀錄 (recidivism) 的被告人,法庭將採取嚴厲量刑,且一般的心理壓力或藥物依賴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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