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統案 DCCC1087/2023
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文統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5月23日,被告人進入屯門一個無人的住宅單位,偷取手袋、銀包、現金、首飾、手錶及回鄉證等財物,總值港幣62,033元。閉路電視、贓物及被告人的警誡供詞均與案情相符。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的刑事定罪,包括五項入屋犯法罪,並在另一宗入屋犯法案件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人早認、過往同類定罪、在保釋期間犯案、藥物影響和所稱經濟或心理壓力應如何影響量刑。控方依據被告人的累犯及屢次入獄紀錄,主張須作嚴厲處分;被告人則以認罪、工作及個人困境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初犯者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該基準只適用於初犯者。被告人已有多次同類罪行及入獄紀錄,且在較早案件保釋期間再犯,因此屬冥頑不靈的爆竊累犯,須提高量刑基準至42個月。經濟或心理壓力及服食危險藥物並非減刑因素;適時認罪已涵蓋悔意及其他求情因素。按認罪三分一扣減後,刑期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Chan Yui Man,確認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基準;並引用HKSAR v Lau Pang,說明該基準只適用於初犯者。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處理定罪及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入屋犯法罪成,判處監禁28個月。刑期由42個月的量刑基準按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確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住宅爆竊的三年基準並非累犯的固定上限;多次同類定罪及保釋期間再犯可構成顯著加刑因素。藥物影響及一般生活壓力不會自動帶來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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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判囚多久?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對初犯者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但該基準不適用於累犯。本案被告因多次同類定罪及保釋期間犯案,最終判監28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紀錄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被告曾九次因類同罪行入獄,並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再犯,屬冥頑不靈的爆竊累犯,因此將量刑基準提高至42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28個月。
Q.服食藥物及生活壓力可否減輕入屋犯法刑罰?
本案法庭認為,經濟或心理壓力及服食危險藥物均不是減刑因素;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已涵蓋悔意及其他求情事項,故被告最終判監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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