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WING KIN
被告在同一座大廈的不同樓層犯下兩宗入屋犯法罪。第一宗發生於2022年5月,偷走約1,100港元現金及飾品;第二宗發生於2022年11月,被告利用在現場發現的菜刀及削皮刀撬開抽屜,偷走約18萬港元現金及多件金飾。被告被捕後在 video-recorded interviews 中承認罪行,並透露部分贓款用於償還債務及賭博。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 (sentencing) 的考量。辯方主張被告患有 schizophrenia(精神分裂症),在幻聽影響下犯罪,應視為 diminished culpability 以獲減刑;同時主張第一宗罪行完全依賴被告的 admission,應獲額外減刑。控方則強調被告有多次 burglary 及 theft 前科,且行為具計劃性。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患有 schizophrenia,但其定期接受治療且在犯罪時採取避開 CCTV 的手段,顯示其清楚意識到行為之非法,不符合 abnormal state of mind 的減刑條件。法官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確立的 aggravating factors,考慮到被告有前科、涉及多宗罪行且贓物價值高,決定上調 starting point。對於 admission 導致的減刑,法官認為 guilty plea 的三分之一折扣已涵蓋相關因素。
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關於 burglary 加重刑節的原則;HKSAR v Chow Keung 關於重複犯案的量刑起點;HKSAR v Ma Ming 關於坦白供詞不應在 guilty plea 折扣外額外減刑的原則;以及 HKSAR v Chiu Peng, Richard 關於精神疾病減刑的準則。
被告被判處兩項罪名。第一項罪名判處 2 年監禁;第二項罪名判處 28 個月監禁。法官決定兩項刑期部分合併,最終總刑期為 3 年 3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僅有精神疾病診斷不足以自動獲得減刑,法院會根據被告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如避開監控)來評估其 culpability 是否真正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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