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Wing Kin DCCC546/2023

入屋盜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三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監禁三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Deputy District Judge KH Cheang6/3/2024[2024] HKDC 3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Wing K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KH Cheang

案情摘要

被告因兩項入屋犯法罪認罪,案件涉及同一大廈不同樓層的兩個住宅單位。第一項於2022年5月15日發生,被告進入PW1的單位,取去約800港元現金及兩件飾物,總值約1,100港元。第二項於2022年11月30日發生,被告進入PW2的單位,取去約180,000港元現金、人民幣、金飾、電話及抽屜等物品。警方翌日在被告住所搜出部分贓物。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有兩項過往入屋犯法罪及三項盜竊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過往同類定罪、兩項罪行、贓物價值及未能追回部分贓物所造成的加刑幅度。亦須考慮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合作及認罪是否足以減輕刑責,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三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依據HKSAR v Cheng Wai Kai,精心策劃、重犯、針對財物較多的住宅及多項罪行均屬加重因素。第一項因過往入屋犯法罪加刑三個月,但因被告承認事實而減刑三個月,並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第二項因重犯、多項罪行、贓物價值高及大部分未追回而加刑六個月,再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法庭不接納精神疾病減責,因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存在異常精神狀態,而被告的行為顯示其清楚知道所作所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ng Wai Kai說明入屋犯法罪的加重因素;HKSAR v Chow Keung協助評估兩項入屋犯法罪的總體刑期。HKSAR v Lee Chun Lok and another及HKSAR v Ma Ming涉及自白和合作的減刑;HKSAR v Chiu Peng及HKSAR v Chen Xuehui涉及精神疾病對刑責的影響。適用法例為《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每項罪名分別判處兩年及28個月監禁。第二項罪中的15個月與第一項兩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已包括合作及自白因素,通常不會再給予重複折扣。單純有精神疾病病歷或聲稱聽見聲音,若沒有證據證明案發時存在異常精神狀態,不足以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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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通常由何種刑罰起點開始?
A.

法庭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兩項罪名均以此為起點。

Q.有精神分裂症會否令入屋犯法罪減刑?
A.

僅有精神分裂症診斷並不足夠,須有證據證明案發時存在異常精神狀態並影響責任。本案法庭不接納精神疾病減責理由。

Q.兩項入屋犯法罪合共判刑多久?
A.

第一項罪判監禁兩年,第二項罪判監禁28個月,其中15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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