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ng Hiu Tung DCCC860/2022

網上購物欺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網上欺詐及累犯致合共監禁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6/3/2024[2024] HKDC 4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Hiu T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ung Hiu Tung 承認並被裁定犯下11項欺詐罪及1項以欺騙手段促致在銀行紀錄內記入記項罪。她在網上以低價代購 iPhone、Apple 產品、酒店住宿及門票為名,透過 Facebook、即時通訊及約會應用程式接觸受害人,收款後不交付貨品,並以冒充懲教署人員及索取退款保證金等方式繼續收款。11名受害人合共損失888,403港元。被告有41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其中26項為欺詐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網上購物欺詐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同類前科及冒充懲教署人員是否屬加重因素、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下是否應提高部分刑期,以及多項罪行應如何依總體性原則合併執行。辯方請求從輕判刑,並指出被告已認罪、案件不具高度複雜性及願意以凍結帳戶款項補償受害人;控方則申請就三項罪行提高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欺詐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起點須視乎作案方式、計劃複雜程度、受害人數、金額、期間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而定。網上欺詐普遍影響公眾、難以偵查且不易追回損失,故須具備阻嚇作用。被告在出獄後不久重犯,過往已有26項欺詐罪,屬持續犯罪者;冒充懲教署人員亦提高罪責。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但男友揮霍及經濟困難不足以構成重大減刑理由。法院依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將三項刑期提高33%,再按總體性原則判處合共4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ung Yiu Fai(CACC 100/2014)說明網上欺詐對公眾及電子交易的危害,並確認阻嚇的重要性;HKSAR v So Ka Wai(CACC 243/2017)確認網上欺詐可按受害人數、期間、金額及計劃程度判處長期監禁。本案亦依賴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作刑罰提高。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合共45個月監禁。各組相關罪行部分同期執行,另有7個月及10個月須連續執行;Charge 17與第7、8、9及10項罪行同期執行。三項罪行的刑期提高33%。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網上購物欺詐即使作案手法不複雜,仍因普遍性、偵查困難及追回損失不易而須重視阻嚇。多次同類前科及冒充公職人員會顯著加重刑責;認罪折扣不會消除持續犯罪及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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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購物收款後不交貨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受害人數、損失金額、犯罪期間、作案方式及前科。本案被告涉及11名受害人及888,403港元損失,最終被判合共監禁45個月。

Q.冒充懲教署人員行騙會否加重刑罰?
A.

冒充公職人員會提高犯罪責任,因為被告利用公職身份增加受害人的信任。本案法院將冒充懲教署人員視為加重因素,並據此提高相關罪行的刑期。

Q.有多次欺詐前科再犯會如何判刑?
A.

多次同類前科顯示被告未受過往刑罰阻嚇,會成為重要加重因素。本案被告有26項欺詐前科,法院認定她是持續犯罪者,並判處合共4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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